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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个网点
使用本店时,可利用机场接驳车服务。
若不使用接驳车,请选择“自行前往”。
--- 机场接驳车使用方法(取车时)---
如需使用机场接驳车,请在预订时填写航班号。
抵达那霸机场后,请从国际航站楼前往国内航站楼,在1楼11B搭乘标有“Apple Rent-a-Car 那霸Bayside店”的巴士。
※ 同一地点也有前往那霸机场店的巴士,请务必乘坐 Bayside店接驳车。
抵达门店后,请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车辆。
※ 不可在那霸机场店取车、Bayside店还车,或反之。必须在同一门店取车和还车。
※ 我们会根据您填写的到达航班安排接送,但因预约情况可能需稍作等待,敬请谅解。
※ 本店不接受现金支付,请务必携带可在海外使用的信用卡。
--- 机场接驳车使用方法(还车时)---
归还车辆后,请搭乘接驳巴士。
※ 门店至机场的接驳车有固定时刻,8:15 至 19:45 期间每30分钟一班。请预留充足时间归还车辆(建议在航班起飞前3小时归还)。
从泊港步行17分钟 / 驾车5分钟
从国际通驾车15分钟
在使用本店时,可使用机场接驳车服务。
--- 取车时的机场接驳车使用方法 ---
如需使用机场接驳车,请在预订时填写航班号。
抵达那霸机场后,请从国际航站楼前往国内航站楼,在1楼11B搭乘标有“Apple Rent-a-Car 那霸机场店”的巴士。(车程约15分钟,具体时间依当天路况而定。)
※ 同一地点也有前往Bayside店的巴士,请务必乘坐 那霸机场店接驳车。
抵达门店后,请办理手续并领取车辆。
※ 不可在那霸机场店取车、Bayside店还车,或反之。必须在同一门店取车和还车。
※ 我们会根据您填写的到达航班安排接送,但因预约情况可能需要稍等,敬请谅解。
※ 本店不接受现金支付,请务必携带可在海外使用的信用卡。
--- 还车时的机场接驳车使用方法 ---
归还车辆后,请搭乘接驳巴士。
※ 门店至机场的接驳车有固定时刻,8:15 至 19:45,每30分钟一班。请预留充足时间归还车辆(建议在航班起飞前3小时归还)。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对人补偿:无限额
对物补偿: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微型巴士10万日元)
车辆补偿:车辆市价(免赔额5万日元,微型巴士10万日元)
人身伤害补偿: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不论驾驶员过失比例,乘客因车祸造成的伤害(含死亡及后遗症)均予补偿。(限额3,000万日元:含治疗费,依保险条款标准计算)
手续费:每日1,650日元 ※小型厢车、SUV、面包车及高级车每日1,980日元
加入后,免赔额(对物5万日元,车辆5万日元)予以免除。
※不含于租赁费用内(含免赔方案除外)
※手续费可能变更
租赁期间如发生事故(含自损、肇事逃逸)导致车辆损坏,无论修理时间及损坏程度,须负担如下:
可返还营业所(可行驶):20,000日元
※若在禁烟车吸烟,须负担除臭费
无法返还(不可行驶):50,000日元
※拖车费用由客户承担
手续费:每日550日元 ※小型厢车、SUV、面包车及高级车每日990日元
加入后,事故时NOC费用免除。
※不含于租赁费用内
※条件另定,请于柜台咨询
※手续费可能变更
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轮胎爆胎、肇事逃逸修理费由客户承担
事故导致的车辆移送费(如JAF)由客户承担
附属品损坏、车内异味清除费由客户承担
未取得事故证明(未报警)
违反租赁合同
无照驾驶
酒驾、醉驾
非合同者驾驶
未联系公司
擅自延长
擅自和解
提供虚假信息
其他违约行为
保险免责条款
故意事故
轮胎损坏、轮毂盖遗失
电瓶耗尽(如忘记关灯)
丢失钥匙
爆胎应急修理费
客户财产损失
管理不当
未上锁遭盗
不当使用导致损坏或腐蚀
内饰污损
装备遗失
错误安装链条、儿童座椅等
非道路区域行驶事故(海岸、河川、林地)
加错燃料导致维修费
对人:无限额
对物: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车辆:限额为时价(免赔额:5万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
NOC(车辆停运补偿费)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包括自损事故、肇事逃逸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不论修理时间长短及损伤程度,均需支付以下NOC作为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补偿费用的一部分。
能够将车辆归还至营业所(可自行驾驶的情况):20,000日元
※如在禁烟车辆内吸烟,也将由顾客承担除臭费用。
无法将车辆归还至营业所(无法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
(注)车辆移送所产生的拖车费用由顾客承担。
对人:无限额
对物: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限额为时价(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
NOC(车辆停运补偿费)
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事故(包括自损事故、肇事逃逸事故)造成车辆损伤,不论修理时间长短及损伤程度,均需支付以下NOC作为车辆修理期间的停运补偿费用的一部分。
能够将车辆归还至营业所(可自行驾驶的情况):20,000日元
※如在禁烟车辆内吸烟,也将由顾客承担除臭费用。
无法将车辆归还至营业所(无法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
(注)车辆移送所产生的拖车费用由顾客承担。
对人:无限额
对物: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限额为时价(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
NOC(车辆停运补偿费)
免除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1条(约款的适用)
本公司依照本约款及第40条所依据的本约款的细则(以下合称“约款等”)的规定,将租赁车辆(以下称“租车”)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应在理解并同意约款等后承租租车。若承租人根据第8条第3项指定了与承租人不同的驾驶人,则承租人应当将约款等中有关驾驶人的部分告知该驾驶人,并督促其遵守。对于本约款等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本公司在不违反本约款及细则的宗旨、法律、行政通达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可以另行约定特别条款。若订立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优先于本约款。
第2条(预约申请)
承租人在租赁租车时,应当在同意本约款及另行规定的收费表等的前提下,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事先明确车型类别、租赁开始日期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间、返还地点、驾驶人、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附属品,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称“租赁条件”),提出预约申请。
本公司在收到承租人预约申请时,除根据第34条第1项规定进行代理租赁的情形(包括作为代车出租的情形)外,原则上将在公司所拥有的租车范围内接受预约。在此情况下,除非本公司特别认可,承租人应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定金。
第3条(预约的变更)
承租人如欲变更前条第1项的租赁条件,应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预约的取消等)
承租人可以按照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如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在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1小时以上仍未开始办理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的手续时,该预约视为已被取消。
在前两项情况下,承租人应按照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在收到该手续费后,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定金。
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约被取消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除退还已收取的预约定金外,还应按照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因事故、盗窃、未返还、召回、天灾或其他非承租人及本公司责任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时,预约视为已被取消。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预约定金。
第5条(替代租车)
当本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预约的车型类别时,可以提出以不同车型类别的租车(以下称“替代租车”)出租的建议。
承租人若同意前项建议,本公司应在除车型类别外与预约时相同的租赁条件下出租替代租车。若替代租车的租赁费用高于预约车型类别的费用,则按预约车型类别的费用计算;若低于,则按替代租车的车型类别费用计算。
承租人可以拒绝前项替代租车的建议,并取消预约。
在前项情况下,如因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提供第1项的车辆时,依第4条第4项规定处理,本公司除退还已收取的预约定金外,还应按照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在第3项情况下,如因非公司责任导致无法提供第1项的车辆时,依第4条第5项规定处理,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预约定金。
第6条(免责)
除第4条及第5条规定的措施外,本公司及承租人对于预约取消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互不提出任何请求。
第7条(预约业务的代理)
承租人可以通过代替本公司处理预约业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称“代理商”)申请预约。
已通过代理商申请预约的承租人,仅可向该代理商提出预约的变更或取消申请。
第8条(租赁合同的订立)
承租人应明示第2条第1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则根据本约款及收费表等明示租赁条件后,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但若无可出租的租车,或承租人及驾驶人符合第9条第1项或第2项任一情形的,则不予订立合同。
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应按照第11条第1项支付租赁费用。
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达(注1),本公司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为在租赁簿(租赁原票)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的租赁凭证上记载驾驶人的姓名、住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号码,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将要求承租人出示所指定驾驶人(以下称“驾驶人”)的驾驶证,并可能要求提交其复印件。此时,如承租人为驾驶人本人,则须出示或提交本人驾驶证;若承租人与驾驶人不同,则须出示或提交该驾驶人的驾驶证。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达是指国土交通省汽车交通局局长于平成7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租车的通达》(自旅第138号)第2条(10)及(11)。
(注2)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中,依《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附表样式第14的格式发放的驾驶证。国际驾驶证或外国驾驶证视为等同驾驶证。
本公司在订立租赁合同时,除驾驶证外,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驾驶人提交其他可确认身份的文件,并留存其复印件。
本公司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可能要求承租人提供可在租赁期间联系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本公司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可能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15条(管理责任等)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自租车交付至返还本公司期间(以下称为“使用中”),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并保管租车。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费道路、收费停车场、其他收费服务,应自行负责向收费服务提供方支付相关费用。
当公司因租车使用收费服务而接到该服务提供者关于未付款等理由的要求,要求提供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时,若能通过车辆号牌及日期特定使用人身份,承租人同意公司向该请求方提供其个人信息。
第16条(日常检查保养)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应每日使用前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保养)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保养。
第17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运输法》许可,将租车用于客运事业或类似目的。
将租车用于规定用途以外,或让第8条第3项租赁凭证所载驾驶人及公司同意以外的人驾驶。
转租租车,或作为担保等侵害公司权利的行为。
伪造、变造车牌或车辆编号,或改装、改造车辆。
未经公司同意,将租车用于各类测试、竞赛,或用于牵引、推动车辆。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车。
未经公司同意,为租车投保损害保险。
将租车带出日本境外。
因电动车或充电器的不当操作,造成电动车或充电器损坏、污损。
其他违反第8条第1项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18条(违法停车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发生违法停车,应立即前往违法地点管辖的警察署报到,缴纳罚金,并负担拖车、保管、取车等相关费用。
当公司收到警方关于租车违法停车的通知时,应通知承租人或驾驶人,要求其立即移动车辆或前往警署处理。若租车已被警方移走,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代为取回车辆。
公司可通过交通违规告知书、缴费单、收据等确认承租人或驾驶人是否完成处理,若未处理,将持续要求其履行义务。公司亦可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签署“自认书”,承认自身为违法者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公司必要时可向警方提交自认书及租赁凭证等资料,配合追究责任,亦可向公安委员会提交说明书、自认书及相关资料。承租人及驾驶人对此表示同意。
如公司因《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之规定而收到缴纳命令并支付了放置违停车罚金,或因寻找承租人、车辆移送保管等产生费用,公司有权向承租人索赔(以下称“停车违规相关费用”):
罚金等额费用
公司另行规定的违约金
搜索、移送、保管、取车等费用
若承租人未按公司指定期限支付前项费用,公司可将其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等信息登记至“全国租车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租协系统”)。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拒不处理违法停车,或拒绝签署自认书,公司可向其收取公司规定的“停车违章金”,作为支付罚金及违约金的替代。
若承租人已支付上述停车违章金及全部相关费用,公司将不再登记全租协系统,或删除已登记数据。
若承租人已向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后因罚金撤销或返还,公司仅退还罚金等额部分。
若承租人已完成缴纳罚金或全额支付公司费用,公司应删除全租协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19条(GPS功能)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租车可能搭载GPS功能,其位置信息及行驶轨迹可能被记录并用于以下目的:
确认租赁合同结束时车辆是否归还至指定地点。
当符合第25条第1项等必要情形时,确认车辆位置。
经过匿名化处理后,用于商品服务改进、客户满意度提升及市场分析。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公司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下,可提供相关GPS记录。
第20条(行车记录仪)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租车可能搭载行车记录仪,其驾驶情况可能被记录并用于以下目的:
在发生事故时,确认事故发生情况。
当为履行合同或车辆管理需要时,确认驾驶情况。
经过匿名化处理后,用于商品服务改进、客户满意度提升及市场分析。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公司在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要求下,可提供相关行车记录信息。
第21条(返还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人须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将租车归还至指定地点。
若违反前项规定,承租人应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若因天灾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返还,承租人及驾驶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立即通知公司并遵从其指示。
第22条(返还时的确认)
承租人或驾驶人须在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返还车辆。除正常磨损外,应以交付时状态归还。
返还时,应确认车内无承租人、驾驶人或乘客遗留物品。
第23条(租赁期间变更时的费用)
承租人若依第12条第1项延长租赁期间,应支付变更后期间的租赁费用。
第24条(返还地点变更)
承租人若依第12条第1项变更返还地点,应负担因回送产生的费用。
若未经公司同意在非指定地点返还车辆,应支付违约金:
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 = 回送费用 × 300%
第25条(不返还的措施)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赁期满后未返还车辆,且拒绝响应公司返还要求,或下落不明等被认定为不返还,公司将采取刑事控告等法律措施,并向全国租车协会报告,登记于全租协系统。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包括联系承租人家属、亲属、工作单位,或启用GPS功能确认车辆所在。
在上述情况下,承租人除应赔偿公司损失外,还应负担车辆回收及寻找承租人、驾驶人所需费用。
第26条(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发现租车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驾驶并联系公司,同时遵从公司指示。
第27条(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驾驶,不论事故大小,均应依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并遵从公司指示。
若需修理车辆,应在公司或公司指定工厂进行,除非公司另行认可。
配合公司及公司签约保险公司的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文件。
在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等协议前,必须事先获得公司同意。
除上述措施外,承租人或驾驶人应自行负责事故处理与解决。
公司可就事故处理提供建议,并协助解决。
若车辆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公司可因事故或急刹车等情况获取相关记录。
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对上述记录进行核实等处理。
第28条(盗窃发生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发生租车被盗或其他损害,应:
立即报警。
立即将损害情况报告公司。
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的调查,并及时提交相关文件。
第29条(因不能使用导致合同终止)
使用期间因故障、事故、盗窃等原因(以下称“故障等”)致使车辆无法使用时,租赁合同即终止。
承租人应承担车辆回收及修理等费用,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若故障等因车辆原有缺陷或不符合租赁条件所致,公司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获得替代车辆。其条件依第5条第2项办理。
若承租人不接受替代车辆,公司应全额退还租赁费用。公司无法提供替代车辆时亦同。
若故障等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驾驶人或公司之事由产生,公司应退还租赁费用余额(扣除实际使用期间对应部分)。
承租人除本条规定外,不得向公司提出其他损害赔偿。但若故障等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则不在此限。
第30条(赔偿及营业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如因使用租车造成公司车辆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非其过错则不在此限。
若车辆因事故、盗窃、故障、污损或异味等原因无法使用,承租人应按费用表承担赔偿或支付营业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方或公司遭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31条(保险及营业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负有赔偿责任时,公司已为车辆投保损害保险、责任共济或补偿制度,将在以下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或补偿金: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不含强制险金额)。
对物赔偿(每事故)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事故)按时价(免赔额5万日元,微型巴士为10万日元)。
乘客赔偿(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
※ 若有人身伤害保险覆盖,则以人身伤害保险为准。
属于保险或补偿制度免责事由的,不予支付。
超出赔偿限额部分或未获赔部分,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但若属重大灾害(法律指定)所致,且非承租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需承担。
若公司代为支付承租人应负担的损害赔偿,承租人应立即偿还。
保险费或共济金已包含在租赁费用中。
第32条(合同解除)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违反本约款,或符合第9条第1项各款情形,公司可无需通知即解除合同,并立即要求返还车辆。此时,公司应退还剩余租赁费用(按实际使用期间计算)。
承租人因上述解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33条(同意解约)
承租人即使在使用期间,若经公司同意并支付规定的解约手续费,也可解除合同。公司应退还剩余费用(按实际使用期间计算)。
承租人须另行支付公司规定的解约手续费。
第34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公司取得并使用承租人或驾驶人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作为依法取得许可的租车经营者,制作租赁凭证等履行法定义务。
向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商品、服务信息及举办活动、宣传广告。
在签订合同时进行身份确认与审查。
为改善商品与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实施问卷调查。
统计、分析个人信息并加工为无法识别个人的数据。
若为其他目的获取个人信息,公司将事先明确用途。
第35条(个人信息的登记及使用同意)
承租人同意,在下列情形下,其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将被登记至“全租协系统”,保存不超过7年,并由全国租车协会及其加盟企业用于合同审查:
公司因《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被命令缴纳违章金。
承租人未支付第18条第5项规定的全部停车违章相关费用。
被认定为不返还车辆。
若驾驶人符合前款第3项,也将被登记并用于审查。
第36条(代理租赁)
若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申请的车型,公司可在承租人同意后,从其他租车公司借车并提供(代理租赁)。
若事故或故障时,公司约款对用户更有利,则适用公司约款。
租赁凭证使用专门样式。
提供方公司的约款书面(含电子)须附带。
代理租赁时,适用提供方公司的约款。
租赁凭证依规定使用提供方或公司制定的样式。
若代理车辆发生故障,公司将协助提供方修理,并采取措施保障承租人便利。
第37条(抵销)
公司如对承租人有债务,可随时与承租人对公司的债务抵销。
第38条(消费税)
承租人应支付因本约款交易所产生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第39条(迟延损害金)
若任一方未履行金钱债务,应向对方支付年利率14.6%的迟延损害金。
第40条(细则)
公司可另行制定本约款细则,其效力与本约款相同。
第41条(重要事项信息提供)
公司在租赁前应以明确易懂的方式向承租人说明:损害赔偿责任、营业补偿责任、保险及补偿制度内容、事故/故障/盗窃时的处理措施、违法停车时的措施、逾期返还时的措施等。
2. 承租人应努力理解本约款内容。
第42条(约款的提示方式)
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承租人展示本约款等:
在营业店张贴(含电子显示)。
在网站上刊登。
书面(含电子邮件)。
公司发行的宣传册、费用表等也可提供约款概要。修改时同样适用。
第43条(约款的修改)
公司可修改本约款,并通过网站公告等适当方式告知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
第44条(管辖法院)
因本约款产生的争议,不论诉讼金额多少,均以公司本店、分店或营业所所在地的简易法院为管辖法院。
本约款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历次施行日期如下:
2007年12月1日
2012年6月1日
2014年12月1日
2018年4月1日
2019年6月1日
2020年6月1日
2022年6月1日
株式会社 マルエイカーズ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使用日7天前 ⇒ 免费
使用日6~3天前 ⇒ 基本费用的20%
使用日2~1天前 ⇒ 基本费用的30%
使用日当天 ⇒ 基本费用的50%
取消预约时,将收取上述取消手续费。
(以使用费用全额为基准,而非订金。)
预约取消申请日期按营业时间(09:00~17:00)计算。
17:00以后将按次日计算。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当日 | 5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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