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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A.S租车 那霸机场店

日本 冲绳县那霸市具志2丁目29-1 邮编901-0146

080-3991-8653

05:00~22:30(05:00~08:00 / 20:00~22:30 需支付额外费用)

从那霸机场可使用免费接送服务。

接送地点:国内航站楼一层租车接送巴士乘车处14号出口(领取行李时,请通过 LINE 与我们联系。)
(根据预订情况或当天机场车辆较多的情况,可能需要稍等片刻,敬请谅解。)

※ 也可从赤岭站提供免费接送服务。
接送地点:赤岭站南侧环岛(靠近麦当劳与BOOKOFF)

基本营业时间为08:00~20:00(最晚受理时间:至19:30)
05:00~08:00 / 20:00~22:30(最晚受理时间:至22:00)
※ 如需在基本营业时间外使用,将收取额外费用。

05:00~08:00 / 22:00~22:30:5,500日元
20:00~22:00:4,400日元

-- 当地租车公司联系方式 --
LINE : @285kqrmh
Whatapp : +818039918653
KAKAO talk : A.Srent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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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 保险与赔偿制度指南

■ 保险与赔偿内容

  • 对人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

  • 对物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最高50,000日元)

  • 车辆赔偿: 按车辆现值(免赔额:最高50,000日元)

  • 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元

※ 轮胎爆胎的维修费用由客户承担。
※ 未向警察及本公司报告的事故不在赔偿范围内。
※ 还车时请务必加满油。
 若因误加燃油(如在汽油车加柴油)导致清洗或维修的费用,由客户承担。


■ 停业补偿(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若因事故或故障需维修车辆,维修期间将造成营业损失。
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客户都需支付以下停业补偿金:

  • 可自行驾驶回营业所的情况:50,000日元

  • 无法自行驾驶回营业所的情况:70,000日元


■ 单方事故

每次事故需承担30,000〜150,000日元的费用。


■ 免赔补偿制度

加入免赔补偿后,无需承担上述“对物赔偿”“车辆赔偿”的免赔额(最高50,000日元×2)。

  • 加入费用:1,100日元/天(含税)


■ NOC补偿制度(停业补偿免除选项)

在加入免赔补偿的基础上,若再加入NOC补偿制度,可免除事故或故障时的停业补偿金。

  • 加入费用:2,200日元/天(含税)

  • 加入条件:需与免赔补偿(1,100日元/天)同时加入。


■ 不在赔偿范围的主要情况

  1. 未向警察及本公司报告的事故

  2. 误加燃油(如汽油车加柴油等)

  3. 轮胎爆胎、钥匙丢失、车内设备损坏

  4. 疏忽导致的电瓶没电

  5. 违反租赁或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禁止行为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补偿

对人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
对物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最高50,000日元)
车辆赔偿: 按车辆现值(免赔额:最高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元

■ 停业补偿(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能自行开回营业所的情况:50,000日元
无法自行开回营业所的情况:70,000日元

■ 单方事故的情况
每次事故需承担30,000〜150,000日元的费用。

免赔补偿

对人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
对物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无免赔额)
车辆赔偿: 按车辆现值(无免赔额)
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元

■ 停业补偿(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能自行开回营业所的情况:50,000日元
无法自行开回营业所的情况:70,000日元

■ 单方事故的情况
每次事故需承担30,000〜150,000日元的费用。

免赔补偿+NOC

对人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
对物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无免赔额)
车辆赔偿: 按车辆现值(无免赔额)
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元

■ 停业补偿(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免除

■ 单方事故的情况
每次事故需承担30,000〜150,000日元的费用。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约款的适用)
本公司依照本约款之规定,将出租汽车(以下称“租赁车”)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据此承租之。
对于本约款未规定之事项,依法律或一般惯例办理。

2 本公司可在不违背本约款宗旨、法律、行政通达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另行约定特别条款。若有特别约定者,该特别约定优先于本约款。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承租人在租用租赁车时,于同意本约款及另行规定的收费表等之后,得依另行规定的方法,预先明确车辆级别、租用开始日期时间、取车地点、租用期间、还车地点、驾驶人、儿童座椅等附属品的需要与否、及其他租用条件(以下称“租用条件”),提出预约申请。

2 本公司在原则上于自有租赁车之范围内,接受承租人的预约申请。除非本公司另有特别认可,承租人应支付另行规定之预约订金。

第3条(预约变更)
承租人欲变更前条第1项所述之租用条件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条(预约取消等)
承租人得依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2 因承租人之原因,于预约之租用开始时间经过1小时以上仍未着手办理租车合同(以下称“出租合同”)之缔结手续时,视为预约已被取消。

3 于前二项情形,承租人应按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在该预约取消手续费支付完成后,本公司将已收取之预约订金退还承租人。

4 因本公司之原因导致预约被取消或未能缔结出租合同时,除退还已收取之预约订金外,本公司并将依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5 因事故、盗窃、不归还、召回、天灾或其他非承租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可归责之事由致未能缔结出租合同时,视为预约取消。在此情形下,本公司退还已收取之预约订金。

第5条(替代租赁车)
当本公司无法提供与承租人预约相同车辆级别之租赁车时,得提出提供与预约不同车辆级别之租赁车(以下称“替代租赁车”)之建议。

2 承租人同意前项建议时,除车辆级别外,本公司以与预约时相同之租用条件出租替代租赁车。其费用若高于预约车辆级别之租金,则按预约车辆级别之租金计收;若低于预约车辆级别之租金,则按替代租赁车所属级别之租金计收。

3 承租人得拒绝前项替代租赁车之建议,并取消预约。

4 于前项情形,如无法依第1项进行出租之原因可归责于本公司者,按第4条第4项之预约取消处理;除退还已收取之预约订金外,本公司并依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5 于第3项情形,如无法依第1项进行出租之原因不归责于本公司者,按第4条第5项之预约取消处理;本公司退还已收取之预约订金。

第6条(免责)
除第4条及第5条规定之情形外,就预约被取消或未能缔结出租合同之情事,本公司与承租人互不主张任何请求权。

第7条(预约业务之代办)
承租人得向代替本公司办理预约业务之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称“代办业者”)提出预约申请。

2 依前项向代办业者提出申请之承租人,仅得向该代办业者申请变更或取消预约。


第3章  出租

第8条(出租合同之缔结)
承租人应明示第2条第1项所定之租用条件;本公司依本约款、收费表等明示出租条件,并据此缔结出租合同。但无可出租之租赁车,或承租人/驾驶人符合第9条第1项或第2项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即可拒绝缔约)。

2 出租合同缔结后,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11条第1项所定之租金。

3 本公司依据主管机关之基本通达(注1),为在出租簿(出租原票)及第14条第1项所定之出租证明上记载驾驶人之姓名、住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号码,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之目的,于出租合同缔结时,要求出示承租人指定之驾驶人(以下称“驾驶人”)之驾驶证并提交其复印件。若承租人即为驾驶人,则出示并提交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若承租人与驾驶人为不同人,则应出示并提交该驾驶人之驾驶证复印件。

4 本公司于出租合同缔结时,得要求承租人与驾驶人除驾驶证外,另行提交可进行本人身份确认之文件,并得留存其复印件。

5 本公司于出租合同缔结时,得要求提供在租用期间可与承租人及驾驶人联系之手机号码等联络方式。

6 本公司于出租合同缔结时,得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现金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第9条(拒绝缔结出租合同)

当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不得缔结出租合同:

  • 未出示驾驶租赁车所必需的驾驶证;

  • 被认定为饮酒后状态;

  • 被认定出现因麻药、兴奋剂、稀释剂等导致的中毒症状;

  • 未备有儿童座椅却让未满6岁的幼儿同乘;

  • 被认定属于或与暴力团、暴力团关联团体之成员、关系人,或其他反社会组织有关之人。

2 当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得拒绝缔结出租合同:

  • 预约时所指定的驾驶人与缔结出租合同时的驾驶人不一致;

  • 过去的出租中曾有拖欠租金之事实;

  • 过去的出租中曾发生本约款第17条所列之行为;

  • 过去的出租(含其他租车业者之出租)中发生本约款第18条第6项或第23条第1项所列之事实;

  • 过去的出租中,因违反出租约款或保险条款而导致机动车保险不适用之事实;

  • 未符合另行明确之条件时。

3 于前二项情形且与承租人之间已成立预约者,按预约取消处理;如已收取预约取消手续费,则退还既收之预约订金。


第10条(出租合同之成立等)

出租合同于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金且本公司将租赁车交付承租人时成立。此时,已收之预约订金充作租金之一部。

2 前项之交付,于第2条第1项所定之租用开始日期时间,在同项所明示之取车地点进行。


第11条(租金)

租金系指下列各项费用之合计金额,本公司将就各项金额或其计算依据另行明示:
(1) 基本费用 (3) 单程(异地还车)费用 (5) 送车/取车费用
(2) 特别装备费用 (4) 燃料费 (6) 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以出租时本公司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兵库县为神户运输监管部兵库陆运部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第14条第1项同)申报并实施之费率为准。

3 依第2条完成预约后,如租金费率有所改定,则适用预约时费率与出租时费率中较低者。


第12条(租用条件之变更)

承租人于出租合同缔结后,欲变更本约款第8条第1项之租用条件时,应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因前项变更将妨碍出租业务进行时,本公司得不予同意该变更。


第13条(点检整备及确认)

本公司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点检整备〕进行点检,并提供已完成必要整备之租赁车。

2 本公司依同法第47条之2〔日常点检整备〕进行点检并实施必要整备。

3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确认前二项点检整备已实施,且依另行规定之点检表,对车身外观及附属品进行检查,确认租赁车无整备不良等,且符合租用条件。

4 因前项确认发现整备不良时,本公司将立即实施必要之整备等措施。


第14条(出租证明之交付与携带等)

本公司于交付租赁车时,向承租人或驾驶人交付载有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所定事项之规定格式出租证明。

2 承租人或驾驶人于使用租赁车期间,须随身携带前项所交付之出租证明。

3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遗失出租证明,应即刻通知本公司。

4 归还租赁车时,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同时将出租证明归还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条(管理责任)

自承租人或驾驶人受领租赁车起至归还本公司止(下称“使用中”),应本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使用及保管租赁车。

第16条(日常点检整备)

承租人或驾驶人于使用中,应于每日使用前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点检整备)进行点检,并实施必要整备。

第17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人于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未经本公司同意且未取得《道路运输法》之许可等,而将租赁车用于汽车运输事业或类似目的;

  • 将租赁车用于规定用途以外,或由出租证明(第8条第3项)所载之驾驶人及经本公司同意者以外之人驾驶;

  • 转租租赁车,或将其作为他项担保等侵害本公司权利之行为;

  • 伪造或变造机动车登记号牌或车辆号牌,或改造、改装租赁车等以致变更其原状;

  •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用于各类测试或竞赛,或用于牵引、推行他车;

  • 违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使用;

  •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另行投保损害保险;

  • 将租赁车带出日本国外;

  • 其他违反第8条第1项租用条件之行为。


第18条(违法停车之措施等)

承租人或驾驶人于使用中,如就租赁车发生《道路交通法》所定之违法停车时,应自行前往该违法停车所在地管辖之警察署报到,立即缴纳相关罚款等,并负担因违法停车所生之拖吊、保管、领回等各项费用。

2 本公司于接获警方关于租赁车“放置停车违法”之通知时,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人,指示其迅速移动车辆或领回,并于租用期间届满时或本公司指定之时限内,前往受理警察署办理违法处理;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依指示办理。若租赁车已被警方移置,本公司得自行判断,自行自警方领回车辆。

3 本公司于为前项指示后,得依交通违规告知书、缴款书、收据等确认处理状况;未处理者,将持续指示至处理完毕。此外,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就“已实施放置停车违法且将前往警署作为违法者遵从法定处分”之事实,于本公司规定文件(下称“自认书”)上亲署;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予配合。

4 本公司认为必要时,除向警方提交自认书及出租证明等含个人信息之资料,以协助追究承租人或驾驶人之放置停车违法责任外,亦得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项所定之申辩书及自认书并附出租证明等资料,报告事实关系等采取必要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此表示同意。

5 如本公司接获《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之放置罚金缴纳命令并已缴纳,或负担了承租人/驾驶人之寻访费用,或车辆之移置、保管、领回等费用时,本公司将向承租人或驾驶人收取下列金额(下称“停车违法相关费用”);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于本公司指定期限内支付:

  • 放置罚金相当金额;

  • 本公司另行规定之停车违法违约金;

  • 寻访费用及车辆移置、保管、领回等所需费用。

6 本公司若接获前项之放置罚金缴纳命令,或承租人/驾驶人未于本公司指定期限内全额支付该项所规定之应付金额时,本公司将采取将承租人或驾驶人之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登录于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下称“全租协系统”)等措施。

7 于第1项所定应缴纳违法停车相关罚款之地点,若承租人或驾驶人不遵从本公司依据第2项所为之处理指示,或不依第3项之要求签署自认书时,本公司得向其收取由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之“停车违法金”(下称“停车违法金”),以充作第5项所定之放置罚金及停车违法罚金等之用。

8 不论第6项规定如何,如本公司已从承租人或驾驶人全额收取停车违法金及第5项第3目所定费用时,本公司将不进行第6项所定之全租协系统登录措施;已登录者,将删除其数据。

9 承租人或驾驶人已依第5项向本公司支付所请金额后,如其随后缴纳了该停车违法之反则金,或因提起公诉等情形,仅就“放置罚金相当金额”部分,于停车违法相关费用中退还承租人或驾驶人。依第7项由本公司收取停车违法金之情形亦同。

10 依第6项登录于全租协系统之情形,如因已缴纳反则金而取消放置罚金缴纳命令,或已全额支付本公司依第5项之请求金额时,本公司将删除登录于全租协系统之数据。

第五章 返还

第19条(返还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于租用期间届满时,在规定的返还地点将租赁车辆返还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驾驶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害。
3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承租人或驾驶人无法在租用期间内返还租赁车辆及其备品的,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之指示。

第20条(返还时的确认等)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本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返还租赁车辆。在此情况下,除因正常使用产生的磨损等之外,应以交付时状态返还。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返还车辆时,应确认车内无承租人、驾驶人或同乘者的遗留物后再行返还;车辆返还后,本公司对遗留物不负保管责任。

第21条(延长租期时的租金)

承租人或驾驶人依据第12条第1项变更租用期间时,应支付与变更后租用期间相对应的租金。

第22条(变更返还地点等)

承租人或驾驶人依据第12条第1项变更租用期间时,应负担因变更返还地点所需的回送费用。
2 未经依第12条第1项取得本公司同意,而在规定返还地点以外处所返还车辆的,应支付以下所定之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
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 = 因变更返还地点所需之回送费用 × 200%

第23条(不返还时之措施)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用期间届满后仍未于规定变更地点返还车辆,且不响应本公司的返还请求,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理由被认定为不返还时,除将采取刑事控告等法律措施外,亦将向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提交不返还受害报告,并登录全租协系统等处理。
2 本公司发生前项情形时,为确认车辆所在,将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属、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及启动车辆位置情报系统等。
3 发生第1项情形时,除依第28条就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外,承租人或驾驶人还应负担车辆回收及对承租人或驾驶人进行寻访所需的费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盗窃时之措施

第24条(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中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第25条(事故发生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中发生与租赁车辆有关之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驾驶,不论事故大小均应依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将事故情况等报告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2) 依前号指示进行车辆修理时,除非获得本公司认可,应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工厂实施;
(3) 就事故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保险公司的调查,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
(4) 就事故与相对方进行和解或其他合意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除前项措施外,承租人或驾驶人并应自行负责处理及解决事故。
3 本公司将就事故处理向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建议,并协助其解决。

第26条(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中发生车辆被盗或受到其他损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机关报警;
(2) 立即将受害情况等报告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指示;
(3) 就盗窃或其他损害,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保险公司的调查,并及时提交所要求之文件等。

第27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出租合同)

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事由(以下称“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时,出租合同即行终止。
2 发生前项情形时,承租人或驾驶人应负担车辆拖回及修理等所需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租金。但若“故障等”属第3项或第5项所定事由,则不在此限。
3 若“故障等”系因出租前已存在之瑕疵所致,则视为缔结新之出租合同,承租人得自本公司获得替代车辆;替代车辆之提供条件,准用第5条第2项。
4 承租人未接受前项替代车辆之提供时,本公司将全额退还已收租金;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车辆时亦同。
5 若“故障等”并非承租人、驾驶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之可归责事由所致,则本公司自已收租金中,扣除自出租至合同期满期间对应之租金后,将其余额退还承租人。
6 除本条所定措施外,就因无法使用车辆所生之损害,承租人及驾驶人不得向本公司提出本条以外之任何请求。


第七章 赔偿及补偿

第28条(赔偿及停运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中对第三人或本公司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之责。但非本公司可归责事由者除外。
2 前项中,因事故、盗窃、承租人或驾驶人可归责事由之故障、车辆污损/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该车辆而发生之损害,依费率表之规定处理;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予支付。

第29条(保险及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对第28条第1项之赔偿责任,由本公司就租赁车辆所投保之损害保险契约及本公司规定之补偿制度,在下列限度内支付保险金或补偿金:

  • 对人补偿:每人无限额(不含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金额)

  • 对物补偿:每事故无限额(免赔额 5万日元)

  • 车辆补偿:每事故无限额(免赔额 5万日元)

  • 乘员补偿:每人1,000万日元
    2 如属保险条款或补偿制度之免责事由,则不支付前项所定保险金或补偿金。
    3 对不予支付保险/补偿之损害,以及超过第1项限度之损害,由承租人或驾驶人自行负担。
    4 若本公司代为支付应由承租人或驾驶人负担之损害金额时,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向本公司清偿本公司之支付金额。
    5 第1项所定之损害保险保费相当额及本公司规定之补偿制度之加入费相当额,已包含于租金内。


第八章 出租合同之解除

第30条(出租合同之解除)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中违反本约款,或发生符合本约款第9条第1项各款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得无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即解除出租合同,并可立即请求返还车辆。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不退还已收租金。

第31条(合意解约)

承租人即便在使用中,亦得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并支付次项所定解约手续费后,解约出租合同。此时,本公司自已收租金中,扣除自出租至返还期间对应之租金后,将其余额退还承租人。
2 承租人进行前项解约时,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约手续费:
解约手续费 = {(针对出租合同期间之基本费用)-(自出租至返还期间对应之基本费用)} × 50%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32条(个人信息之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并使用承租人或驾驶人个人信息之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项获准从事租车业务之经营者,为在缔结出租合同时制作出租证明等,履行业务许可条件所规定之义务;
(2) 以邮寄宣传资料、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有关租赁车、二手车及本公司经办之其他商品与相关服务之介绍,并告知各类活动、促销等;
(3) 在缔结合同时,对承租申请人或驾驶人进行身份确认及审查;
(4) 以本公司商品及服务之企划开发或提升客户满意度为目的,向承租人或驾驶人实施问卷调查;
(5)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并加工为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之统计数据。

2 对于前项各号未载明之目的而取得承租人或驾驶人个人信息时,将事先明示其使用目的后进行。

第33条(个人信息之登录及使用之同意)

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同意其含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之个人信息,将在不超过7年的期间内登录于全租协系统,且该信息将由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及其所属各地区租车协会、以及其会员之租车业者,于缔结合同时之审查中予以使用:

  • 本公司依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被命令缴纳放置罚金之情形;

  • 未就本约款第18条第5项规定之“停车违法相关费用”向本公司全额支付之情形;

  • 发生本约款第23条第1项规定之“不返还”被认定之情形。


第十章 杂则

第34条(抵销)

当本公司对承租人或驾驶人负有金钱债务时,本公司可随时与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之金钱债务相互抵销。

第35条(消费税)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就基于本约款之交易所课征之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向本公司支付。

第36条(迟延损害金)

承租人或驾驶人及本公司于履行基于本约款之金钱债务时有怠误者,应向相对方支付年率14.6%之迟延损害金。

第37条(细则)

本公司得另行制定本约款之细则,且该细则与本约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另行制定细则时,将于本公司营业所张贴,并载于本公司发行之宣传册与费率表等;变更时亦同。

第38条(合意管辖法院)

因本约款所生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无论诉讼标的金额为何,均以本公司本店、分店或营业所所在地所管辖之简易法院为第一审合意管辖法院。


附则

本约款自A.S租车获得租车业务许可之日,即令和5年(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退款政策
使用日期前2天17:00之前:无手续费
使用日期前2天17:00之后至前1天17:00之前:收取全额费用的50%
使用当日:收取全额费用的100%

取消预订时,将按照上述标准收取取消手续费。
取消日期以营业时间(截至17:00)为准。

※ 如未收到您的联系并且从预定出发时间起已超过1小时,
将自动视为“当日取消”,并按上述规定收取 100% 的取消费用。

由于我们根据预订行程安排营业,如有变更,请 尽早与我们联系。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1 天 ~ 使用当日 5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A.S租车 那霸机场店

日本 冲绳县那霸市具志2丁目29-1 邮编901-0146

080-3991-8653

05:00~22:30(05:00~08:00 / 20:00~22:30 需支付额外费用)

取车说明
从那霸机场可使用免费接送服务。 接送地点:国内航站楼一层租车接送巴士乘车处14号出口 (根据预订情况或当天机场车辆较多的情况,可能需要稍等片刻,敬请谅解。) ※ 也可从赤岭站提供免费接送服务。 接送地点:赤岭站南侧环岛(靠近麦当劳与BOOKOFF) -- 当地租车公司联系方式 -- LINE : @285krmh Whatapp : +818039918653 KAKAO talk : A.Srentcar
还车说明
在门店还车后,我们将送您前往机场或赤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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