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距离石垣机场车程约 3 分钟 / 步行约 8 分钟。
外语沟通方面,我们将使用翻译机为您提供服务与引导。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1 个网点
🏢 Blue租车 石垣机场店 (Blue Rent-a-Car) 距离石垣机场仅3分钟车程,交通极为便利。为了让您的旅程从抵达机场那一刻起便轻松顺畅, info我们提供机场与门店之间的免费往返接驳车(送迎)服务。
门店位置: 距离石垣机场约3分钟车程 / 步行约8分钟
提供服务: 机场 ↔ 门店免费往返接驳车服务
🚐 机场免费接驳车(送迎)使用方法
前往国内线中央出口
抵达石垣机场并提取行李后,请前往国内线航站楼的中央出口。
在指定对接地点与工作人员会合
走出出口并穿过人行横道,手持“Blue租车”接机牌的工作人员正在此处等候您的到来。
乘坐接驳车前往门店
与工作人员核对身份后,乘坐接驳车前往门店(约3分车程),办理租车手续并取车。
⚠️ 出行前注意事项(必读)
根据现场情况可能会产生等候时间
若工作人员正忙于接待先期抵达的其他客人的接送或取车手续,可能会暂时离开对接地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短暂的等候时间,敬请广大旅客谅解。
若在对接地点未找到工作人员
请致电当地门店电话,或联系Okitour客服中心,我们将为您迅速核实接驳车位置。
📞 联系方式与客服指南
当地门店电话: 090-6874-2170
当地门店LINE : https://lin.ee/ZUhQehQ
Okitour:help@okitour.com / LINE : @qzp5635b
Okitour 营业时间: 09:00 ~ 18:00(午休时间 12:00 ~ 13:00)
meeting board
↓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如果客户(承租人及取车时登记的驾驶员)因事故等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客户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出租车辆均已包含一定限额内的保险补偿,用以承保该赔偿责任。但根据事故的内容和情况,可能会出现保险不予理赔(不适用)的情况。此外,即使在保险适用的情况下,免责金额(自付费用)仍需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三者责任险(人身): 无限制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 无限制 (免责金额:50,000日元)
车辆损失险: 车辆时值 (免责金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评价险: 每人最高限额 5,000万日元
■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 说明
若因非本公司责任的事故、盗窃、故障、污损等原因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或清洁,致使本公司无法将该车辆用于正常营业,在此期间将收取以下金额作为营业补偿(停业损失费):
车辆可正常行驶并归还至门店时: 50,000日元
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未能归还至门店时: 80,000日元
因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报废)时,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需承担 100,000 日元的自付费用。
加入费用: 可按每日 1,650日元加购
第三者责任险(人身): 无限制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 无限制 (免责金额:0日元)
车辆损失险: 车辆时值 (免责金额:0日元)
人身伤害评价险: 每人最高限额 5,000万日元
■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 说明
※ 请注意,即使加购了免责补偿制度(CDW),在发生事故等情况下,营业损失赔偿费(NOC)亦无法免除,仍需支付以下金额:
车辆可正常行驶并归还至门店时: 50,000日元
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未能归还至门店时: 80,000日元
因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报废)时,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需承担 100,000 日元的自付费用。
加入费用: 可按每日 3,300日元加购
第三者责任险(人身): 无限制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 无限制 (免责金额:0日元)
车辆损失险: 车辆时值 (免责金额:0日元)
人身伤害评价险: 每人最高限额 5,000万日元
■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 说明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免除
因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报废)时,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需承担 100,000 日元的自付费用。
在加购免责补偿制度后,根据您所选的免责补偿方案内容,可免除在发生事故时需要自付的财产损失和车辆损失免责金额。但是,如果符合“不适用(无法使用保险/补偿的常见情况)”,即使加购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获得理赔,敬请注意。
※ 若因事故等产生了需要自付 sectional 费用,必须在现场立即支付该笔费用。
【车上人员责任险】
对于因汽车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包括死亡、残疾)的情况,无论驾驶员的过失比例如何,均对损害额进行补偿。(最高限额:每人 5,000万日元 / 包含医疗费在内的损失赔偿额将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万一因事故、故障等原因产生了需要由客户承担的费用,在事故发生时,需在现场当场预交(支付)预估的自付金额。(最终结算将在日后维修费等金额确定后再行处理)
本公司在车辆出租前都会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洗车。但由于石垣岛自然资源丰富的独特环境,偶尔可能会有昆虫(如蚂蚁、小飞虫等)误入车内。虽然我们一直定期进行驱虫和防治措施,但在降雨后等特殊情况下仍无法百分之百完全杜绝。恳请您对海岛的自然环境给予理解。
※ 视具体情况,我们可能会为您调换车辆 (需视当时的车辆库存情况而定)。
| 内容 / 说明 | 客户承担金额(含税) | |
| 1 | 呕吐、严重异味、明显污渍(水渍、画笔印等) | 33,000日元(清洁费) |
| 2 | 在禁烟车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 | 55,000日元(清洁费) |
| 3 | 轮胎损伤(爆胎、鼓包)/ 轮毂罩丢失 | 22,000日元 / 每个 |
| 4 | 车钥匙(智能钥匙)丢失或损坏 | 44,000日元 ~ 110,000日元(制作费) |
| 5 | 车内设备损坏或丢失(导航仪、脚垫等) | 3,300日元 ~ 22,000日元 / 每个 (根据损毁物有所浮动) |
| 6 | 电瓶没电(因忘记关闭大灯或车内照明灯等) | 16,500日元(包含救援费和更换费) |
| 7 | 违反本公司汽车租赁条款的规定使用车辆 | 55,000日元(违约罚金) |
| 8 | 车辆无故障因个人原因执意换车 | 汽油费及救援出车费(按实际费用收取) |
操作失误及加错燃油(混油)
因操作不当、驾驶失误导致的车辆故障。
因加错燃油类型(例如:将汽油车误加为柴油)而导致的车辆故障。
不当行驶及使用
在非指定车道(如沙滩、河滩、草丛、林道等)上行驶。
超过车辆法定核载人数超员行驶。
由取车时未登记的非允许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发生的事故。
严重交通违法及重大过失
酒后驾车、无证驾驶。
因重大过失(超速、闯红灯、未系安全带等)导致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未能妥善处理
未能及时向警察报案 (导致无法开具官方《事故证明书》)。
未能立即联系租车门店。
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与对方私下了结(私了/和解)。
其他
其他任何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项(不予理赔项目)的事故。
🚨 若因单方事故(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报废,除上述费用外,还需另行支付 100,000日元的自付额。
万一不幸发生事故,请务必严格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以确保您的保险理赔有效:
救护伤员: 如有人员受伤,请立即实施急救并拨打急救电话。
联系警察 (拨打110): 请务必立即向日本警方报案,并务必确保取得官方的《事故证明书》(Jiko Shomeisho)。
联系租车门店: 请立即致电本地门店(090-3760-9077)告知具体情况。
关于自付额(免责金): 自付额是指需要由客户直接承担的金额(含税)。一旦发生事故或故障,必须在现场立即支付。
NOC(营业损失赔偿费)收取标准: 若仅加购了常规免责补偿方案(CDW),在发生事故时NOC是无法免除的,必须在现场当场支付。 (针对未加购NOC全安心特约险的客户)
不予理赔规定: 凡涉及违反交通法规、违反租赁条款、事故后未向警方和门店报案等保险免责事由的,将无法获得任何保险理赔。
■ 基本补偿与理赔说明 (已包含在车辆租金内)
第三者责任险(人身): 无限制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 无限制 (免责金额:50,000日元)
车辆损失险: 车辆时值 (免责金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评价险: 每人最高限额 5,000万日元
■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 说明 若因非门店责任的事故、盗窃、故障、污损等原因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或清洁,致使门店无法正常营业,在此期间将收取以下金额作为营业补偿:
车辆可正常行驶并归还至门店时: 收取 50,000日元
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未能归还至门店时: 收取 80,000日元
因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报废)时,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需承担 100,000 日元的自付费用。
■ 免责补偿制度说明 (可选附加方案)
加入费用: 可按每日 1,650日元加购
第三者责任险(人身): 无限制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 无限制 (免责金额:0日元)
车辆损失险: 车辆时值 (免责金额:0日元)
人身伤害评价险: 每人最高限额 5,000万日元
■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 说明 ※ 请注意,即使加购了免责补偿制度(CDW),营业损失赔偿费(NOC)亦无法免除,仍需支付以下金额:
车辆可正常行驶并归还至门店时: 收取 50,000日元
车辆无法正常行驶且未能归还至门店时: 收取 80,000日元
因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报废)时,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需承担 100,000 日元的自付费用。
■ 免责补偿+NOC制度说明 (可选附加方案)
加入费用: 可按每日 3,300日元加购
第三者责任险(人身): 无限制
第三者责任险(财产): 无限制 (免责金额:0日元)
车辆损失险: 车辆时值 (免责金额:0日元)
人身伤害评价险: 每人最高限额 5,000万日元
■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 说明
营业损失赔偿费 (NOC):免除 (※ 若因非门店责任的事故、盗窃、故障、污损等原因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或清洁,由此产生的营业损失赔偿费(NOC)将全额免除。)
因自损事故导致车辆无法维修(报废)时,无论是否购买保险,均需承担 100,000 日元的自付费用。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株式会社 Dime】(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将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车”)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依规租赁。对于本条款及细则中未尽的事宜,应遵照法律法规或一般商业惯例执行。
在不违反本条款及细则之宗旨、法律法规或一般商业惯例的范围内,本公司可与承租人订立特别约定。若订立了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应优先于本条款及细则。
承租人在租赁汽车时,应在同意本条款及另行制定的价格表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另行规定的方法,提前明确车辆级别、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取车地点、租赁期间、还车地点、驾驶员、是否需要儿童安全座椅等附属设备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并申请预约。
本公司在收到承租人的预约申请时,原则上会在现有租赁车辆的范围内接受预约。在此情况下,除本公司特别允许外,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金。
承租人如欲变更前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承租人可按照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因承租人自身原因,超过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1小时以上,仍未办理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签署手续的,该预约将被视为自动取消。
在发生前两款情况时,承租人应按照另行规定的标准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在收到该取消手续费后,应将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退还给承租人。
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约被取消或未能缔结租赁合同的,本公司除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外,还应支付与预约申请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因事故、盗窃、未归还、召回、天灾或其他不属于承租人或本公司任何一方责任的事由导致租赁合同未能缔结的,预约将被取消。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
当本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所预约级别的租赁车时,可提议出租与预约级别不同的汽车(以下简称“替代租赁车”)。
承租人接受前款提议时,本公司将以除车辆级别外与预约时相同的租赁条件出租替代租赁车。此外,若替代租赁车的租赁费用高于预约级别的费用,则按预约级别的租赁费用计费;若低于预约级别的费用,则按该替代租赁车级别的租赁费用计费。
承租人有权拒绝第1款中的替代租赁车租赁提议,并取消预约。
在前款情况下,将按取消预约处理,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
除第4条及第5条规定的情形外,在预约被取消或租赁合同未能缔结时,本公司与承租人双方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或要求。
承租人可以在代本公司办理预约业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简称“代办商”)处申请预约。
向代办商提出前款申请的承租人,只能通过该代办商申请变更或取消预约。
承租人应明确第2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应通过本条款及细则、价格表、重要事项确认书等明确出租条件,双方以此缔结租赁合同。但无可供出租的租赁车,或承租人及驾驶员符合第9条第1款或第2款任一情形的除外。
缔结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11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费用。
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知(注1),本公司须在租赁登记簿(租赁原票)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证上记载驾驶员的姓名、住址、准驾车型及驾驶证(注2)号码,或随附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因此,在缔结租赁合同阶段,本公司会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驾驶证,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要求提交其复印件。在此情况下,若承租人本人即为驾驶员,应出示本人驾驶证(并依要求提交复印件);若承租人与驾驶员非同一人,则应出示驾驶员的驾驶证(并依要求提交复印件)。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知: 是指日本国土交通省汽车交通局长通知《关于租赁汽车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号,平成7年6月13日)中的2.(10)及(11)。
(注2)驾驶证: 是指日本《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中,符合《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第19条别记格式第14之书式风格的驾驶证。此外,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证,视同驾驶证。
在缔结租赁合同阶段,除驾驶证外,本公司还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驾驶员提交可确认身份的其他证明文件,并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复印。
在缔结租赁合同阶段,为在租赁期间与承租人及驾驶员保持联系,本公司会要求告知必要的联系电话号码(工作单位、住宅、手机号码等),承租人及驾驶员应当配合。
在缔结租赁合同阶段,本公司可能会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现金进行支付,亦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承租人或驾驶员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将不予缔结租赁合同:
未能出示驾驶该租赁车所必需的驾驶证时。
被认定带有酒气或处于饮酒状态时。
被认定呈现因毒品、觉醒剂、稀释剂(吸入剂)等引起的中毒症状时。
在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拟同乘未满6岁的婴儿或幼儿时。
被认定属于暴力团、暴力团相关团体的成员或关系者,或其他反社会组织之人员时。
承租人或驾驶员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本公司有权拒绝缔结租赁合同:
预约时指定的驾驶员与缔结租赁合同时的驾驶员不符时。
在过去的租赁交易中,曾有拖欠租赁费用之事实时。
在过去的租赁交易中,曾发生过第17条各款所列金止行为时。
在过去的租赁交易(包括在其他汽车租赁运营商处的租赁交易)中,曾发生过第18条第6款或第23条第1款所列事实时。
在过去的租赁交易中,曾因违反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而导致汽车保险不予理赔时。
未满足另行明示的其他条件时。
在前两款情况下,若承租人与本公司之间已成立预约,则按取消预约处理;若承租人已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应将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退还给承租人。
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且本公司将租赁车交付给承租人时正式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将充抵扣部分租赁费用。
前款所述的车辆交付,应在第2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在同款明示的取车地点或本公司认可的场所进行。
租赁费用是指以下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本公司将在价格表等文件中明确各项金额或计算依据:
(1) 基本费用 (2) 特别装备费 (3) 异地还车(单程)费 (4) 燃料费 (5) 配车提车费 (6) 其他费用
基本费用是指在本公司出租租赁车时,已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冲绳县内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下同于第14条第1款)申报并执行的收费标准。
在按照第2条规定进行预约后,若本公司修订了租赁费用,则对比预约时适用的费用与出租时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收取租赁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缔结后,如欲变更第8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若前款规定的租赁条件变更会导致车辆租赁业务受到妨碍或产生不便,本公司将不予批准该变更。
本公司在出租租赁车前,应按照日本《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点检整备]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保养维护。
本公司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点检整备]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保养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确认前两款规定的点检整备已经实施,并通过基于另行制定的检查表对车身外观及附属品进行检验,以确保租赁车无整备不良或其他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情况。
本公司若在前款确认过程中发现租赁车存在整备不良,应立即实施必要的整备与修复。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交付记载有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所规定事项的指定租赁证。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租赁车使用期间,须随身携带根据前款规定领取的租赁证。
承租人或驾驶员若遗失租赁证,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本公司。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归还租赁车时,应同时将租赁证交还给本公司。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收到租赁车交付后至将其交还给本公司的期间(以下简称“使用期间”)内,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来使用并保管租赁车。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内,对于租赁车,每天在使用前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点检整备)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基于《道路运输法》的许可等,将租赁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将租赁车用于指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让第8条第3款租赁证上记载的驾驶员及未经本公司同意的人员驾驶车辆。
转租(二次转租)租赁车,或将其用于质押担保等一切侵犯本公司权益的行为。
伪造或变造租赁车的汽车登记车牌号或车辆号牌,或对租赁车进行改装、加装等改变其原状的行为。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用于各种测试、竞赛,或用于牵引、推顶其他车辆。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秩序美德(公序良俗)使用租赁车。
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为租赁车投保商业损害保险。
将租赁车驶出或运出日本国境以外。
其他一切违反第8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的金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若发生《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与租赁车相关的违法停车行为,承租人或驾驶员应主动前往管辖该违法停车区域的警察署出案,立即亲自缴纳与该违法停车相关的罚款等,并承担违法停车所带来的拖车、保管、提取等各项诸费用。
本公司在接到警方关于租赁车放置停车违章(违停违章)的通知时,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员,指示其迅速移动或提取租赁车,并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或本公司指定的截止时间前,前往承办警察署处理该违章。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服从。此外,若租赁车已被警方拖走,本公司可根据自身判断,自行前往警方处提取该租赁车。
本公司在发出前款指示后,有权根据自身判断,通过交通违章告知书或缴纳凭证、收据等确认违章处理进度;若未作处理,本公司将持续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发出前款指示,直至处理完毕。此外,本公司会要求承租人或驾驶员在承认违章事实、并同意前往警察署等作为违章者接受法律措施的本公司指定文件(以下简称“自认书”)上亲自签名,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服从。
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有权向警方提交包含自认书及租赁证等个人信息在内的资料,以配合对承租人或驾驶员追究放置停车违章责任;同时,本公司可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规定的辩明书、自认书及租赁证等资料,以报告事实关系等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承租人或驾驶员对此表示同意。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的放置违章金缴纳命令并缴纳了放置违章金,或者承担了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所需的费用,以及车辆移动、保管、提取等所需的诸费用时,本公司将向承租人或驾驶员索赔以下列举的金额(以下简称“停车违章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该停车违章相关费用:
相当于放置违章金的金额
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章违约金
寻找所需的诸费用以及车辆移动、保管、提取等所需的诸费用
当本公司收到前款所述的放置违章金缴纳命令,或者承租人、驾驶员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足额支付前款规定的索赔金额时,本公司将采取把承租人或驾驶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登记至社团法人全国汽车租赁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租协系统”)等处罚措施。
根据第1款规定,在承租人或驾驶员本应缴纳违法停车相关罚款等的情况下,若该承租人或驾驶员不服从本公司基于第2款提出的处理违章指示,或不回应本公司基于第3款提出的在自认书上签名的要求,本公司将向该承租人或驾驶员收取由本公司另行规定金额的停车违约保证金(在下一款中统称为“停车违约保证金”),用以充抵第5款规定的放置违章金及停车违章违约金。
尽管有第6款的规定,一旦本公司从承租人或驾驶员处全额收到停车违约保证金及第5款第3项规定的费用金额,本公司将不采取将其登记至全租协系统等措施,或者会删除已经登记在全租协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在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5款向本公司支付了索赔金额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事后缴纳了该停车违章的罚款,或者因提起公诉等导致放置违章金缴纳命令被撤销、且本公司获得了放置违章金的退款时,本公司应将已收到的停车相关费用中仅相当于放置违章金的部分返还给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7款规定本公司收取了停车违约保证金时,亦同此理。
即使已根据第6款的规定登记在全租协系统中,如果因罚款已缴纳等原因导致放置违章金缴纳命令被撤销,或者根据第5款规定的本公司索赔金额已全额支付给本公司时,本公司将从全租协系统中删除已登记的数据。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租赁期间届满前,在指定的还车地点将租赁车交还给本公司。
承租人或驾驶员若违反前款规定,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害。
承租人或驾驶员如果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租赁期间内交还租赁车,则不承担因此给本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服从本公司的指示。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员工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交还租赁车。在此情况下,除正常使用引起的磨损、消耗部分外,应以交付时的原状予以归还。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归还租赁车时,应确认租赁车内没有承租人、驾驶员或同乘人员遗留的物品后方可归还。本公司在租赁车归还结案后,对车内的遗留物品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12条第1款规定变更租赁期间时,应支付对应于变更后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
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12条第1款规定变更指定的还车地点时,应承担因还车地点变更而产生的必要调车(回送)费用。
承租人或驾驶员未经第12条第1款规定的本公司同意,擅自将租赁车交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以外的场所时,应支付以下规定的还车地点变更违约金:
还车地点变更违约金 = 因还车地点变更而产生的必要调车(回送)费用 × 200%
当承租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期间届满后,既不将租赁车交还至指定的还车地点,也不回应本公司的归还请求,或者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认定属于“非法据不归还”时,本公司除采取提起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外,还将向社团法人全国汽车租赁协会提交未归还受害报告,并采取将其登记至全租协系统等制裁措施。
在符合前款情形时,本公司为确认租赁车的具体方位,将采取必要的搜寻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驾驶员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讯问调查,以及启动车辆GPS定位追踪系统等。
在符合第1款情形时,承租人或驾驶员除须根据第28条的规定承担给本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外,还必须承担收回租赁车及搜寻承租人或驾驶员行踪所花费的所有诸费用。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内如果发现租赁车有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驾驶并联系本公司,同时必须服从本公司的指示。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如果发生了与租赁车相关的事故,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均应采取法律规定的应急措施(如《道路交通法》第72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措施等),同时还必须采取以下规定的措施:
立即将事故具体情况等报告给本公司,并服从本公司的指示。
根据前项指示对租赁车进行修理时,除本公司认可的情况外,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修理。
积极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事故展开的调查,并毫无延误地提交所需的各项证明文件及材料。
在就事故与对方达成私下和解(私了)或其他协议时,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承租人或驾驶员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本着自身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和妥善解决。
本公司将站在协助承租人或驾驶员的立场上,对事故的处理提供建议并协助其最终解决。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如果发生租赁车被盗或其他受损受害的情况,应采取以下规定的措施: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报案。
立即将受害具体情况等报告给本公司,并服从本公司的指示。
积极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对盗窃或其他损害展开的调查,并毫无延误地提交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在使用期间,若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事由(以下简称“故障等”)导致租赁车无法继续使用,租赁合同即宣告终止。
在前款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承担因租赁车拖车提取及修理等所需的各项诸费用,本公司亦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但故障等属于第3款或第5款规定事由引起的除外。
如果故障等属于出租前已存在的原生瑕疵引起的,则视为缔结了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赁车。关于替代租赁车的提供条件,准用第5条第2款之规定。
承租人如果选择不接受前款所述的替代租赁车,本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车时,亦同此理。
如果故障等属于由于不归责于承租人、驾驶员及本公司任何一方的第三方或客观事由引起的,本公司与前款相同,应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从出租至租赁合同终止期间所对应的租赁费用后,将剩余残额退还给承租人。
除本条规定的补救措施外,承租人及驾驶员由于无法使用租赁车而造成的额外损失,不得向本公司提出本条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索赔或要求。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其所承租的租赁车期间,如果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了损害,应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引起的除外。
在前款所述的本公司损害中,因事故、盗窃、归责于承租人或驾驶员原因引起的故障、租赁车的污损或恶臭等导致本公司无法利用该租赁车进行正常营运而造成的损害(停业损失),应按照价格表等文件中的规定执行,承租人或驾驶员应予以支付。
当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第28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为租赁车投保的损害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将在以下列举的金额为最高上限范围内给予理赔和补偿:
(1)对人补偿: 每人 无限制 (不包含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理赔额)
(2) 对物补偿: 每次事故 无限制
(3) 车辆补偿: 每次事故 按时价总额
(4) 搭乘者补偿: 每次事故 无限制
若符合保险条款或补偿制度中的免责事由(不予理赔项目)时,或者承租人及驾驶员通过虚假申报手段骗取承租租赁车时,不适用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补偿制度的理赔。
承租人或驾驶员如果实施了符合第17条规定的禁业金止行为,不适用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补偿制度的理赔。
除前款规定外,承租人或驾驶员如果发生下列任一违规行为,不适用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补偿制度的理赔:
在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进行驾驶时。(如无证驾驶等)
在服用毒品、大麻、鸦片、觉醒剂、稀释剂、安眠药等受管制药物后进行驾驶时。
在酒后(违反《道路交通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或属于同等情况)进行驾驶时。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
因斗殴行为、自杀行为或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损害。
承租人或驾驶员对于保险金或补偿制度不予理赔的损害,以及超过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额或补偿理赔限额的超出部分损害,应自行向受害的第三方或本公司进行支付赔偿。
若本公司先行垫付了应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本公司偿还垫付的全部金额。
第1款规定的损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相当额、以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的加入费相当额,均已包含在基础租赁费用之中。
在使用期间,若承租人或驾驶员违反了本条款,或者符合第9条第1款各项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无需进行任何提前通知或催告,即可直接解除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立即交还租赁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在使用期间,承租人即使在车辆使用中,只要征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下一款规定的中途解约手续费后,亦可解除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从出租至交还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后,将剩余残额退还给承租人。
承租人实施前款所述的中途解约时,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规定的解约手续费:
中途解约手续费 = [(对应于原租赁合同期间的基本费用) - (对应于实际出租至交还期间的基本费用)] × 50%
本公司获取并使用承租人或驾驶员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作为基于《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获得汽车租赁业许可的运营商,在缔结租赁合同时履行制作租赁证等作为业务许可条件所被强制义务化履行的事项。
为了向承租人或驾驶员介绍租赁车、二手车及本公司经营的其他商品,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等,以及通过邮寄宣传广告物、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关于举办各种活动、企划宣传活动的通知。
在缔结租赁合同之际,针对租赁申请者或驾驶员展开身份验证及资质审查。
为了企划开发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或以探讨提升客户满意度对策为目的,面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实施问卷调查。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性汇总、分析,将其加工成无法识别、特定到个人的去隐私化状态以制作统计数据。
在出于第1款各项未规定的其他目的获取承租人或驾驶员个人信息时,将提前明确告知其具体的使用目的。
承租人或驾驶员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表示同意将其包含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在内的个人信息登记至全租协系统中,登记期限不超过7年;同时同意该信息将被社团法人全国汽车租赁协会及其加盟的各地区汽车租赁协会、以及作为这些协会会员的汽车租赁企业在缔结租赁合同时用于资质审查:
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规定被责令缴纳放置违章金时。
未能向本公司足额支付第18条第5款规定的停车违章相关费用全额时。
被认定发生了第23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据不归还”事件时。
本公司如果存在基于本条款对承租人或驾驶员的金钱债务时,除符合日本《民法》第509条规定的情形外,可随时将其与承租人或驾驶员对本公司的金钱债务进行对等抵消(相抵)。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向本公司支付基于本条款研究所涉及交易被依法征收的消费税(包含地方消费税)。
承租人、驾驶员及本公司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基于本条款所产生的金钱债务时,应向对方支付按年税率 14.6% 比例计算的延迟损害金(逾期滞纳金)。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条款的实施细则。同时,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公司另行制定细则时,应在本公司的各营业门市进行张贴公示,或者放置在租赁车内备查;同时将其记载在本公司发行的业务手册、价格表、重要事项确认书等材料中。修订细则时亦同此理。
针对基于本条款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引发诉讼纠纷时,无论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均以管辖本公司总公司或该营业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一审的专属约定管辖法院。
本条款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 退款与取消手续费政策 如果您取消预约,将产生以下取消手续费:
用车日 7天前 17:30之前: 免收取消手续费
用车日 7天前 17:30之后 ~ 3天前 17:30之前: 收取总费用的 30%
用车日 2天前 17:30之后 ~ 1天前 17:30之前: 收取总费用的 60%
用车日 1天前 17:30之后 ~ 用车当天或未到(No-Show): 收取总费用的 100%
※ 取消预约的申请日期将根据营业时间(17:30之前)为准进行计算。
※ 因航班取消(停航)导致的预约取消,在核对航班取消证明(停航证明)后,可免收手续费并全额退款。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3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60% |
| 使用当日 ~ 使用日前 7 天 | 免费取消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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