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 OKITOUR客户中心 由于来电量大,电话连接困难,请通过聊天或微信联系我们。

Brother's租车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Brother's租车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Brother's租车

搜索 Brother's租车 车辆

点击按钮即可选择日期与网点,搜索该公司可预约的车辆。

立即预约

营业网点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Brothers租车

Second Floor, Room 2, 643 Ganaha,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31

08:00-21:00

从那霸机场乘车大约需 20–25 分钟即可到达。
店铺与机场之间提供往返班车服务。
如您行程紧急,我们可安排在赤岭站接送。
我们也提供付费的酒店接送选项。详情请咨询 Okitour。

---- 班车搭乘地点 ----
1. 取好行李后,请通过 LINE 联系 Brothers Rent a Car(申请班车)。
2. 在国内线航站楼 3 楼 1 号出口附近,找到手持“Brothers Rent a Car”标志的工作人员,向其告知您的姓名后即可乘车。
请提前添加 Brothers Rent a Car 的 LINE, WhatsApp。班车会根据您的时间安排从店铺出发前来接您。



在地图上查看

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 基本保障 (已包含在租车费用内) ----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的免赔额为100,000日元。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20,000日元~50,000日元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自行返回时50,000日元,无法返回时100,000日元。


---- 免赔补偿+NOC (每24小时需额外支付费用) ----

轻型车:1,000日元/24小时
小型车:1,250日元/24小时
面包车:1,500日元/24小时
外国车:2,000日元/24小时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无)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无)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全额保险的免责范围---

即使加入全额保险,以下情况仍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未在事故现场联系警方及公司并完成必要手续的情况
无论损伤大小、是否涉及对方、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请务必在现场及时联系警方及公司。(《道路交通法》第72条:交通事故应对措施)

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通法规、酒驾、吸毒、擅自延长租期、由非登记驾驶员驾驶、转租、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未经公司同意私下和解、未配合事故处理等情况。

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的租客过失
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造成的损害、酒驾、吸毒、轮胎损伤或爆胎、轮毂盖丢失、钥匙留在车上导致车辆被盗、钥匙丢失、违法停车导致的损害、内饰设备污染或异味(包括在禁烟车辆内吸烟)、设备损失或操作不当、加错燃料、在海岸或河滩等非道路区域行驶导致的损害等。
上述任何损害或设备丢失、以及为解决此类问题而产生的人工费用或交通费用等,均由租客全额承担。请务必注意租车的使用及管理。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保障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免赔额为10万日元。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20,000日元~50,000日元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自行返回时为5万日元,无法返回时为10万日元。

免赔补偿+NOC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无)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无)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Brother租车租赁合同条款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1. 同意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
    借受人(包括有意申请签订租赁合同的人,以下各称“借受人”)及驾驶人(以下称“驾驶人”),同意本公司为了以下目的而使用借受人及驾驶人的个人信息:

    1. 根据《基本通达》(自旅第138号,平成7年6月13日发布,以下称“基本通达”)所规定的义务(如制作租赁证等),履行租车业者的相应责任。
    2. 为确认借受人或驾驶人的身份并进行审查。
    3. 就本公司所经销的汽车、保险、手机及其他产品或服务,或各类活动、促销等,通过发送印刷宣传品、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借受人或驾驶人提供信息。
    4. 为进行产品开发或为提升客户满意度之举措等,而向借受人或驾驶人实施调查问卷。
    5. 在将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为对数据进行汇总及分析,以及用于商品企划、开发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相关考虑,并向借受人提供与产品、服务等相关的信息或销售活动的通知。
  2.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借受人同意本公司在如下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借受人的个人信息。但借受人有权要求停止向该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息。

    1. 提供内容
      与租车相关的信息(如所使用的车型等级、用途、开始租赁的时间等),以及借受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
    2. 提供对象及其使用目的
      • 与本公司签订Brother租车特许经营合同的单位
      • 与本公司签订信息提供合同的单位
      • 借受人或驾驶人使用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在本条款第14条第4款中定义)

第1章 总则

第1条(条款的适用)

  1. 本公司按照本条款(以下称“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将汽车(以下称“租赁车”)租给借受人。借受人应在理解本条款及细则后承租该租赁车。
    若本条款及细则未作规定之事宜,则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办理。
  2. 在不违背本条款及细则的宗旨、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本公司可与借受人另行订立特殊约定(以下称“特约”)。若订立特约,则该特约优先于本条款及细则。
  3. 借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指定与自己不同的驾驶人,则应将本条款及细则中规定的驾驶人义务告知该驾驶人,并确保其遵守。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1. 借受人在租用租赁车之前,可在同意本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后,按照本公司所规定的方法,事先明确车型等级、用途、租用开始时间、取车地点、租用时长、还车地点、驾驶人、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附属品,以及其他租用条件(以下称“租用条件”),提交预约申请。
  2. 当借受人提出预约申请时,本公司原则上会在本公司可供使用的租赁车及认可的租用条件范围内接受预约。在此情况下,除非本公司特别允许,借受人应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预约订金。

第3条(变更预约)

若借受人希望变更租用条件,则必须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取消预约等)

  1. 借受人与本公司应在第2条第1款所述的租用开始时间之前,签订租赁车的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
  2. 借受人与本公司均可通过本公司所规定的方式取消预约。若超过预约开始时间1小时以上仍未签订租赁合同,则无论何种原因,视为预约已被取消。
  3. 若因借受人的原因取消预约,借受人应依据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规定的取消手续费。待本公司收到该取消手续费后,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订金予借受人。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预约,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预约订金予借受人。
  5. 除上述两款以外,若因其他原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预约已被取消。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预约订金予借受人。
  6. 除本条及下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因取消预约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借受人与本公司双方互不提出任何索赔。

第5条(替代租赁车)

  1. 若本公司无法提供符合借受人预订的车型等级、附属品、是否禁烟车或吸烟车、变速器类型等条件(以下称“条件”)的租赁车,则应立即通知借受人。
  2. 在上述情况下,若本公司可以提供符合除预约条件以外的其他租赁车时,则可不受第4条第4款及第5款的限制,向借受人提出租用与预约条件不同的租赁车(以下称“替代租赁车”)的建议。
  3. 借受人若接受前款之建议,则本公司应除无法满足的条件外,按照与预约时相同的租用条件提供替代租赁车。在此情况下,借受人需支付替代租赁车的租金或原预约车型租金中较低的一方。
  4. 借受人若拒绝第2款的建议,则视为取消预约。有关预约订金等的处理,依照前条第5款。

第6条(代理处理预约业务)

  1. 借受人可通过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称“代理业者”),由其代表本公司受理预约业务的方式进行预约申请。
  2. 借受人通过上述代理业者提交预约申请后,如需变更或取消预约,则应向同一代理业者提出。

第3章 租 赁

第7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1. 借受人应明示其租用条件,本公司则根据本条款、价目表等明示其租赁条件,双方据此签订租赁合同。
  2. 本公司基于基本通达2(10)和(11)的规定,为在租赁登记簿(租赁原票)及第13条所规定的租赁证明中记载驾驶人的姓名、住址、驾照种类及驾照号码,或附上驾驶人的驾照复印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会要求借受人出示借受人所指定驾驶人的驾照;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会要求其提交驾照复印件。此时:
    • 若借受人本人即为驾驶人,则需出示本人驾照,如本公司要求还需提交其复印件。
    • 若借受人与驾驶人不同,则应让该驾驶人出示其驾照,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交其复印件。
  3.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可要求借受人除驾照之外再提交可证明身份的其他文件,并有可能对这些文件进行复印。
  4.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将要求借受人或驾驶人提供手机号码等紧急联系方式。
  5.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有时会要求借受人使用信用卡、现金等特定的支付方式。
  6.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未遵守上述各款规定,本公司可拒绝与之签订租赁合同,并可同时取消预约。至于此种情形下预约订金等的处理方式,适用第4条第5款之规定。

第8条(拒绝租赁)

  1.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取消预约:
    1. 无法提供驾驶所需的有效驾照。
    2. 被认定处于酒后状态。
    3. 被认定处于毒品、兴奋剂、稀释剂等所致的中毒症状。
    4. 虽然没有儿童座椅,却让未满6岁的幼儿同乘。
    5. 被认定为指定暴力团、指定暴力团关联组织的成员或关系人,或其他反社会组织成员。
    6. 在与本公司往来过程中,对本公司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暴力行为或言语,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过度要求。
    7. 散布谣言,或以欺诈或威胁等方式损害本公司的信誉,或妨碍本公司业务。
    8. 出现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行为。
    9. 其他被本公司认定不适当的情形。
  2. 尽管有前款规定,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也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取消预约:
    1. 无可供出租的租赁车。
    2. 借受人或驾驶人虽要搭载未满6岁的幼儿,但却没有儿童座椅。
  3. 若本公司基于上述各款规定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则关于预约订金等的处理,适用第4条第3款至第6款的规定。

第9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1. 租赁合同在借受人于租赁合同书上签名且本公司将租赁车(含其附属品,下同)交付给借受人时正式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收的预约订金将视为出租费用的一部分。
  2. 前款所述的交付应在第2条所规定的租用开始时间及取车地点进行。

第10条(租赁费用)

  1. 若租赁合同成立,借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下款所列的租赁费用。
  2. 租赁费用指以下各项的合计金额,本公司会在价目表中明示各项金额或其查询方式:
    1. 基本租金
    2. 免赔补偿费
    3. 选项服务费
    4. 异地还车服务费
    5. 燃料费
    6. 送车、取车服务费
    7. 其他费用
  3. 基本租金以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时,依照向地方运输局运输分局长、神户运输管理部兵库陆运部部长或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申报备案并实施的价格为准。
  4. 若本公司在完成第2条所规定的预约后又修改了租赁费用,则借受人应在预约完成时所适用的价格与实际租赁时的价格中,支付其中较低的一方。

第11条(变更租用条件)

借受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如要变更第7条所述的租用条件,必须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12条(检查与维护等)

  1. 本公司会将已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护)及第48条(定期检查维护)完成检查并进行必要维护的租赁车提供给借受人。
  2. 借受人或驾驶人在租赁车交接时,应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表,对车身外观及附属品进行检查,确认租赁车无维修不良等状况,并确认其符合预订的租用条件。

第13条(租赁证明的交付与携带等)

  1. 当本公司将租赁车交付给借受人时,本公司会以书面(含电子邮件等电磁方式)交付写明由地方运输局运输分局长、神户运输管理部兵库陆运部部长或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所规定内容的租赁证明给借受人。
  2. 借受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车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含以电磁记录方式携带)前款所述的租赁证明。
  3.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遗失了该租赁证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 使 用

第14条(借受人的管理责任)

  1. 从租赁车交付给借受人或驾驶人起,直到返还本公司为止(以下称“使用期间”),借受人或驾驶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并保管该租赁车。
  2. 借受人或驾驶人使用租赁车时,应遵守法律法规、本条款、细则、使用说明书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使用方法。
  3. 若在使用期间,借受人或驾驶人使用了高速公路等收费公路、收费停车场或其他付费服务,相关费用须由借受人或驾驶人自行承担并支付给该付费服务提供方。
  4.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使用ETC系统后,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下称“收费公路运营方”)就借受人或驾驶人的未付通行费向本公司进行查询等,本公司可向收费公路运营方披露借受人或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借受人及驾驶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15条(日常检查维护)

在使用期间,借受人或驾驶人必须在每天使用租赁车前,对租赁车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护)所规定的日常检查维护。


第16条(禁止行为)

在使用期间,借受人或驾驶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依《道路运输法》规定的许可等,即将租赁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赁车用于原定使用目的以外,或让非第7条所规定的驾驶人驾驶租赁车。
  3. 转租租赁车、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将其作为其他抵押物等行为。
  4. 伪造或变造租赁车的机动车登记号牌或车辆号牌,或对租赁车进行改造、改装等以改变其原状的行为。
  5.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用于各类测试或比赛(包括本公司认定为比赛的活动),或用于牵引或推行其他车辆。
  6. 以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租赁车。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另行投保损害保险。
  8. 将租赁车携带出日本国境。
  9. 实施对本公司或其他租车人造成显著困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车内遗留物品、在禁烟车辆内吸烟、弄脏车辆等)。
  10. 其他违反第7条规定的租用条件或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17条(违法停车)

  1.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因租赁车违反《道路交通法》有关违法停车的规定,则应在违法停车后立即前往违法停车所在地管辖的警察署(下称“管辖警察署”)报到,并自行负责承担相关罚款及拖车、保管、取车等费用(以下称“违章处理”)。
  2. 若本公司收到警方有关租赁车违法停车的通知,则会联系借受人或驾驶人,要求其迅速挪动车辆,并在租用期满或本公司指定的时间之前前往管辖警察署办理违章处理,借受人或驾驶人应予以配合。若租赁车已被警方拖走,本公司可视情况自行从警方处取回车辆。
  3. 在发出上述指示后,本公司可根据自身判断,通过查看交通违章通知书、缴费通知/收据等,确认违章处理的进展。如尚未处理完毕,则会反复要求借受人或驾驶人办理直至完成。若借受人或驾驶人不服从上述指示,本公司可无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即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返还租赁车。此时,借受人或驾驶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称“自认书”)上签名,承认其违法停车事实及已前往警察署等机构报到并配合法律上的违章处理程序。
  4. 不论本条款开篇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如何,若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借受人或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向警方提供自认书及租赁证明等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或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规定的陈述书、自认书及租赁证明等资料,并提供必要协助。
  5.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在归还租赁车前未完成违章处理,且本公司因寻找借受人、驾驶人或租赁车而产生费用(以下称“搜寻费用”),或为车辆的挪移、保管、取回等产生费用(以下称“车辆管理费用”),则借受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以下各项费用:
    1. 相当于违停罚款的金额
    2. 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章违约金
    3. 搜寻及车辆管理费用
  6. 若借受人在根据前款规定向本公司支付停车违章金后,又因缴纳了与该违章相关的罚款或遭到检举、移送家庭法院审判等,导致本公司收到退还的违停罚款,则本公司会将该停车违章金退还给借受人。
  7. 若本公司收到前款所述的违停罚款缴纳命令,或借受人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的全部金额,则本公司可采取将借受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信息登记在全日本租车协会系统等措施,借受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18条(GPS功能)

  1. 借受人及驾驶人了解,租赁车可能配备全球定位系统(下称“GPS功能”),该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等信息或会记录在本公司指定的系统中,并同意本公司将此类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在租赁合同结束时,确认车辆已归还至指定地点。
    2. 在满足第25条第1款各项情形或本公司认为为管理租赁车或履行租赁合同等所必需时,确认车辆当前位置等信息。
    3. 为提升向借受人及驾驶人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目的,进行市场分析。
  2. 借受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对前款所指的记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之无法识别、锁定个人后,再向本公司(用于内部分析等)提供。
  3. 借受人及驾驶人同意,若基于法律要求,或因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关要求或下令提供该GPS记录信息,则本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19条(行车记录仪)

  1. 借受人及驾驶人了解,租赁车可能配备行车记录仪,借受人及驾驶人的驾驶状况或会被记录,并同意本公司将该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在事故发生时,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 当本公司认为为管理租赁车或履行租赁合同等所必需时,确认借受人及驾驶人的驾驶状况。
    3. 为提升向借受人及驾驶人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目的,进行市场分析。
  2. 借受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对前款所指的记录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之无法识别、锁定个人后,再向本公司(用于内部分析等)提供。
  3. 借受人及驾驶人同意,若基于法律要求,或因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关要求或下令提供行车记录仪记录信息,则本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20条(ETC卡租借服务)

  1. 借受人及驾驶人在使用ETC卡租借服务时,须在同意以下内容的前提下使用:
    1. 使用期间产生的通行费,在还车时依据ETC卡IC芯片中记录的信息进行结算。

      ※有些通行费调整或折扣信息不记录在IC芯片中
      (例如因道路封闭造成的中途通行费调整,或部分道路运营商的ETC折扣服务)

    2. 若事后发现有未结算的通行费用(例如:忘记申报的通行费用、因ETC卡或结算机故障导致无法确认通行记录及费用、或因某些原因在无法确认通行记录的丰田租车门店还车等),则进行补充结算。
    3. 若发生ETC卡遗失或被盗的情况,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因第三方的不正当使用等产生的损失,由借受人及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4. 若系借受人及驾驶人的过失等所引发的纠纷(交通事故认定的情形除外),则由借受人及驾驶人自行处理,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不得将ETC卡转借给第三方。
    6. 若在租用期届满后,租赁车与ETC卡仍未归还,则借受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向道路运营方申请停用所租借的ETC卡。
    7. 若道路运营方就ETC卡使用者信息提出询问(包括在租用期届满后),则借受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需求披露其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5章 返 还

第21条(借受人的返还责任)

  1. 借受人须在租用期限届满前,于指定的还车地点将租赁车归还本公司。
  2. 若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借受人无法在租用期限内归还租赁车,则应立即联络本公司并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22条(租赁车的检查等)

  1. 在本公司员工的见证下,除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或因不归责于借受人及驾驶人的原因所致的损伤外,借受人应将租赁车保持与交付时相同的状态归还。
  2. 借受人在归还时,应确认租赁车内无借受人、驾驶人及乘客的遗留物后,再行归还。

第23条(租赁车的归还时间等)

  1. 若借受人根据第11条延长了租用期限,则需支付以下两种费用中较低的一种:
    1. 依据变更后租用期限所对应的租赁费用;
    2. 原先的租赁费用与逾期费用之和。
  2. 若借受人在未获得本公司依据第11条作出同意的情况下逾期归还租赁车,则除前款规定的费用外,还须支付逾期时段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第24条(租赁车的还车地点等)

  1. 若借受人根据第11条变更了指定的还车地点,则需承担因变更还车地点而产生的车辆回送费用(下称“回送费用”)。
  2. 若借受人在未获得本公司依据第11条作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车归还至指定地点以外的地方,则须支付回送费用两倍的违约金。

第25条(租赁车未能归还时的措施)

  1. 若出现下列任一情形,除采取刑事控告等法律手段外,本公司还可利用GPS功能定位租赁车,并向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报告该未归还车辆遭受损失的情况,或将其登记在全日本租车协会系统。借受人对此表示同意:
    1. 租用期限虽已届满,借受人仍不回应本公司的还车要求。
    2. 无法确定借受人的下落,等同认定为拒不归还。
  2. 对于上述各情形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本公司为寻找借受人及回收租赁车等所支出的费用,借受人必须向本公司进行赔付。

第26条(关于租赁信息的登记及使用之同意)

  1. 无论本条款开篇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如何,若借受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则借受人同意:包含借受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在内的、基于客观租赁事实的信息(下称“租赁信息”),可被登记在全日本租车协会系统及“租赁注意者名单”中,登记时间不超过7年:
    1. 借受人或驾驶人未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依照第17条第5款支付停车违章费用给本公司。
    2. 出现了前条第1款所列的情况。
  2. 无论本条款开篇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如何,借受人同意以下事项:
    1. 登记在全日本租车协会系统的租赁信息,可被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及各都道府县租车协会及其会员企业所使用。
    2. 登记在“租赁注意者名单”中的租赁信息,可被丰田汽车公司及丰田租车店所使用。

第6章 发生故障、事故、盗窃时的应对措施

第27条(租赁车的故障)

  1. 若借受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发现租赁车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驾驶,联络本公司并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28条(事 故)

  1. 若在使用期间租赁车发生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借受人或驾驶人须立即停止驾驶,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且必须履行以下内容:
    1. 立刻将事故状况等报告给本公司,并遵照本公司指示行事。
    2. 若依照前项指示需对租赁车进行修理,除本公司同意外,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
    3. 积极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保险公司及本公司要求的各类文件。
    4. 若就事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签订其他协议,则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上述规定外,借受人或驾驶人须在自身责任范围内处理和解决事故事宜。
  3. 本公司会为借受人或驾驶人就事故处理提供建议,并配合事故解决。
  4. 本公司为确认事故发生当时情况,对配有行车记录仪或车载事故记录装置(或两者兼有)的车辆,当发生冲击或紧急制动等情况时,会记录当时状况。
  5. 当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会对前项所记录的信息进行核实等必要措施。

第29条(盗 窃)

  1. 若在使用期间租赁车遭遇盗窃或其他损失,借受人或驾驶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附近的警察机关报警。
    2. 立刻将损失情况等通报给本公司,并遵照本公司指示行事。
    3. 就盗窃或损失事宜,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二者要求的相关文件。

第30条(因无法使用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

  1. 在租用期限内,若租赁车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统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则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2. 在上述情况下,借受人须承担因取回并修理租赁车等所产生的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的租赁费用。但若该“故障等”系第3款或第5款所规定情形,则不在此限。
  3. 若“故障等”是由于租赁车在交车前已存在缺陷、不良或其他不符合租用条件的原因所导致,借受人可向本公司请求提供替代租赁车(该替代租赁车的提供条件可准用第5条第3款)。
  4. 若借受人拒绝接受前款所述的替代租赁车,则本公司会将已收的租赁费用全额退还。若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车,也同样退还全部租赁费用。
  5. 若“故障等”乃因非归责于借受人、驾驶人及本公司的事由而产生,则本公司会将已收的租赁费用扣除从出租开始到租赁合同终止之间所对应的租赁费用后,其余部分退还给借受人。
  6. 除本条所定措施外,借受人不得就无法使用租赁车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其他索赔。但若该“故障等”系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不适用本例外。

第7章 赔偿及补偿

第31条(借受人的赔偿及营业补偿)

  1. 就借受人租用的该租赁车而言,如借受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的租赁车(包括根据第38条之规定由代理处租出的车辆)造成损害,则借受人须予以赔偿。但若损害系因不归责于借受人及驾驶人的事由所致,则不适用。
  2. 若借受人需根据前款承担赔偿责任,而该事故、盗窃、因借受人或驾驶人的过错引起的故障、对租赁车的弄脏或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该租赁车,则就此造成的损失金额按价目表等另行规定,借受人应承担支付义务。
  3. 若在借用中的租赁车(包括根据第38条之规定由代理处租出的车辆),因借受人或驾驶人的故意或过失对第三人或本公司造成损害,则借受人或驾驶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 不论前款如何规定,对于依据《应对重大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等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指定的重大灾害(以下简称“重大灾害”)所造成的损害——若该损害发生于重大灾害指定地区,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租赁车灭失、受损或遭受其他损害的,除非借受人或驾驶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借受人或驾驶人无须就此承担赔偿。

第32条(保 险)

  1. 当借受人根据本条款及细则承担赔偿责任,或驾驶人根据前条第3款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所为该租赁车投保的财产保险可在下列额度内给予保险赔付。但如符合该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则不予赔付:
    1.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含强制保险)
    2.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3. 车损赔偿:每次事故按实际价值(免赔额5万日元;但进口车及部分高端车为10万日元)
    4.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
  2. 超出前款保险金赔付范围或保险不予赔付的损失,由借受人或驾驶人承担。
  3. 若本公司为替借受人或驾驶人垫付第2款中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则借受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向本公司偿还本公司所代付的金额。
  4. 对于第1款所列保险金免赔额对应的损失,如借受人事先向本公司支付了免赔补偿费,则该部分由本公司承担;否则由借受人自行承担。
  5. 第1款所述的财产保险合同之保险费等同金额,已包含于租赁费用中。

第8章 解 除

第33条(解除租赁合同)

若借受人在租用期间违反了本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则本公司可在无需任何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自车辆交付起至合同解除时所对应的租赁费用及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金后,如有余额则退还给借受人。


第34条(协商解约)

  1. 即使在租用期间,借受人也可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后解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自车辆交付起至归还时所对应的租赁费用与解约手续费之和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借受人。
  2. 借受人如根据前款规定进行解约,则需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约手续费:
解约手续费=[(原计划租用期间对应的基本租金)−(自交付至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租金)]×50%\text{解约手续费} = \bigl[(\text{原计划租用期间对应的基本租金}) - (\text{自交付至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租金})\bigr] \times 50\%解约手续费=[(原计划租用期间对应的基本租金)−(自交付至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租金)]×50%
  1. 尽管有前款规定,若借受人是经由旅行社预约并据此签订租赁合同,则其解约手续费按“原计划租用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减去“自交付至归还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后所得金额,或5,500日元中的较低者计算。

第9章 杂 则

第35条(抵销)

若本公司依据本条款及细则对借受人负有金钱债务,则本公司可随时将此债务与借受人对本公司所负之金钱债务相互抵销。

第36条(消费税)

借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就本条款及细则所涉交易产生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第37条(迟延损害金)

若借受人或本公司未能依本条款及细则履行其金钱债务,则应向对方支付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迟延损害金。

第38条(代理租车业者)

当其他业者(以下简称“代理租车业者”)代替本公司出租租赁车时,本条款中提及的“本公司”可视情况替换为“代理租车业者”。但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第12条、第16条、第27条至第29条(如遇租赁车故障、事故、盗窃等情形的联络对象为本公司及代理租车业者)以及第41条规定的部分则不在此列。

第39条(准据法等)

  1. 本条款所适用的法律为日本法。
  2. 若本条款日文文本与英文或其他非日文文本之间存在差异,则以日文文本为准。

第40条(提供重要事项信息)

  1. 本公司会在出租前,力求以明确且浅显易懂的方式,向借受人说明本条款及细则中与借受人损害赔偿责任、营业补偿责任、本公司保险或补偿制度内容及条件、借受人须在故障、事故、盗窃、违规停车、逾期归还等情形下采取的应对措施等重要事项。
  2. 借受人亦应努力理解本条款及细则的内容。

第41条(条款及细则的展示等)

  1. 本公司将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借受人展示本条款等:
    1. 在本公司的营业场所内以公众易见的方式进行展示(包括利用显示器等电子设备进行显示)。
    2. 在公司网站等方便浏览的页面上予以刊载。
    3. 通过书面(含电子邮件等电磁方式)方式出示。
  2. 同时,本公司也会在其发行的宣传册、价目表等资料中,向借受人提供本条款等的概要。若有变更也同样适用。

第42条(管辖法院)

若因本条款及细则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纠纷,则由本公司总部所在地管辖的法院作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令和6年9月1日起施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使用日期前7天:无费用
使用日期前6天至3天:总费用的20%
使用日期前2天至前1天:总费用的30%
使用当天:总费用的100%
预订后1小时内可免费取消

营业时间标准:09:00-18:00
例如:3月10日出发的预约 → 若在3月3日18:00前申请取消,可免费取消 / 18:00之后,使用日前6天至3天内:将收取使用金额的20%。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Brothers租车

Second Floor, Room 2, 643 Ganaha,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31

08:00-21:00

取车说明
1. 取好行李后,请通过 LINE 联系 Brothers Rent a Car(申请班车)。 2. 在国内线航站楼 3 楼 1 号出口附近,找到手持“Brothers Rent a Car”标志的工作人员,向其告知您的姓名后即可乘车。 请提前添加 Brothers Rent a Car 的 LINE, WhatsApp。班车会根据您的时间安排从店铺出发前来接您。
还车说明
在您将租车归还至店铺后,我们会送您前往机场。 (我们也提供付费的酒店接送服务。详情请咨询 Okitour。)
在地图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