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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蔚蓝租车 那霸店(提供机场接送服务)

冲绳县那霸市曙2-24-13 曙商业大楼6-A

098-941-6828

08:00~18:00

●接送●
提供那霸市内饭店・那霸机场免费接送服务。
<可利用时间8:00~18:00>
<需要接送旅客,请务必于18:00前归还车辆>
<机场接送旅客>
●即日起~2024/9/24止
请至那霸机场国内线1楼3号出口处,与持有「蔚蓝租车」招牌的工作人员会合。
●2024/9/25以后
请至那霸国内线机场1楼外的中岛上的14号租车公司接送车等候处等候。
由于无法长时间停靠的关系,请于抵达14号等候处时与我们联络,接送车将会前往接您。
<那霸市内饭店接送旅客>
人员将会根据租车日期及时间做接送时间上的调整。我们将会于前一天再次与您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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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保险・赔偿制度】
关于事故发生时,旅客所需负担金额或是免责制度做详细的说明,请务必确认好内容后再进行预约手续。

(事故: 若不小心的碰撞,造成车辆损伤(不分大小),对方人员或路旁事物等损坏等,皆称为事故。)

【任意保险内容】
租借车辆时,所加入的任意保险内容。自负额等内容请务必确认。
------------------------
・对人赔偿:无限制/包含自负额
------------------------
・对物赔偿:无限制(①自付金额5万日圆)
------------------------
・车辆赔偿:每起事故 时价(①自付金额5~10万日圆)
------------------------

・人身赔偿:每人上限3000万日圆
乘车者因交通事故而受伤时(包括死亡、留下后遗症),无论驾驶人是否存在过失,均支付赔偿金额。
------------------------

※轮胎爆胎,轮胎漏气,轮框遗失损伤等,不包含于保险内,请旅客自行负担费用。
※若因违反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发生的事故,或违反租借条约所发生的事故,以及发生事故时未报案者,保险将不理赔。所以赔偿金额须由旅客自行负担。

【营业损失赔偿(NOC)】
租车期间若因事故(包括自撞・肇逃),窃盗,车辆故障,污损等原因,无论伤痕或车体凹陷大小,导致车辆必须整修或是清扫,以下费用应由顾客自行负担,以赔偿此期间无法出借之营业损失。

・车辆仍可行驶・・・・・20,000日圆
・车辆无法行驶・・・・50,000日圆
(即使加入免责制度也需支付此费用)

【万一发生事故】
请务必进行以下的处置。
・无论是否其它行驶车辆相撞或是自撞,请务必与警察及本司联络(营业时间外请与保险公司联络/中文可)
・若与行驶中车辆相撞,请务必留下驾驶名字全名,电话号码,保险公司名称以及负责人名称。

【★免责制度★】
万一发生事故时,驾驶人须支付上述保险内容①的自付额(各上限5~10万日圆)

若加入免责制度并支付下列费用,万一发生事故时,自付额即可全额免除。
・免责赔偿费:1日1,650日圆
※蔚蓝租车的租车方案,全案包含免责赔偿费。

【★安心补偿制度★】
加入免责制度后,再加入安心补偿制度并支付下列费用,万一发生事故时,营业损失赔偿(NOC)费即可免除。
・安心补偿费:1日1100日圆

【不适用保险之项目】

1.酒驾・无照驾驶・超速・危险驾驶等、无视交通规则所引起的事故(因此所产生的损害损失金额,全额由顾客负担)
2.轮胎泄气・爆胎・因未关车灯或车门没关好导致电瓶没电(时价)
3.加错油种
4.车钥匙遗失或破损(时价)
5.车胎轮框遗失・无法再次出租程度的受损(时价)
6.擅自吸烟(包括电子烟)导致坐垫受损(时价)・车内脏乱及恶臭(时价)
7.未连络本社擅自延长租借时间所导致的事故
8.租赁合约记载的驾驶人或副驾驶人以外的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 ・违法再次租借第三方时发生的事故
9.驾驶中使用行动电话・过于专注查看导航时发生事故时
10.车辆装备被盗(若非因顾客过失并且于发现被盗时立即通知警方所造成的车辆损害,可适用保险。有关顾客的个人物品遗失或是被盗等,不包含于保险内。 )
11.于道路、停车场以外发生事故时。
★于冲绳本岛以外地方驾驶时所发生的事故(不包含过桥即可抵达岛屿),无法适用本公司保险。
(禁止将车辆运至海外使用)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免责补偿

【★免责补偿★】
万一发生事故时,驾驶人须支付上述保险内容①的自付额(各上限5~10万日圆)
若加入免责制度并支付下列费用,万一发生事故时,自付额即可全额免除。
・免责赔偿费:1日1,650日圆
※蔚蓝租车的租车方案,全案包含免责赔偿费。

安心补偿

【★安心补偿制度★】
加入免责制度后,再加入安心补偿制度并支付下列费用,万一发生事故时,营业损失赔偿(NOC)费即可免除。

・安心补偿费:1日1100日圆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租车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1. 根据本条款及条件的规定,本公司将本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汽车”)借给承租人(包括驾驶员;下同),承租人应将接受它。请注意,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或一般惯例确定。

2. 在不违反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目的、法律法规或一般习惯的范围内,我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协议。如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二条(预约)

1. 承租人租赁汽车时,可以提前注明车型、开始日期和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还车地点、司机等租赁条件进行预订。本公司将接受其拥有的租赁汽车范围内的预订。

2. 如果承租人需要法律规定的儿童座椅等设备或汽车导航系统等设备供承租人使用,则承租人应在前项预订的同时进行预订。

3. 前款的预订需支付另行规定的预订申请费。

4. 如果自按照前款规定预订的租赁开始时间起一小时后仍未开始签订租赁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已被取消。

5.如果您想改变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但是,在与本公司签订合同并代表本公司办理预订的旅行社等处提出预订申请时,受理该申请的预订机构可能会取消或变更预订。

第三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1.本公司将根据承租人的申请签订租赁合同,除非没有可用的租赁车辆或承租人属于第九条的任何一项。

二、申请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记载前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

3.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另行收取租赁费。

第4条(租赁合同等的订立)

1、租赁合同于本公司收到租赁费并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时生效。在这种情况下,预订申请费将作为租赁费的一部分。

2. 若因事故、盗窃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而导致本公司无法出租所预订的车型时,本公司将借出一辆与所预订的车型不同的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汽车”)。作为替代租赁汽车)。

3、按照前款规定租赁的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费用高于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的,以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为租赁费用,如果租赁费用较低,则以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为准。所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以替换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为准。

4. 承租人可以根据第 2 款拒绝租赁替代租赁汽车的提议,并可以取消预订。

第五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1. 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出现下列第1项任何一种情况,本公司可以在没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车辆。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不退还根据前条规定收取的车辆租赁费。

(1) 违反本协议时。

(2) 因承租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时。

(三)属于第九条各项规定的。

2. 如果租赁汽车在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因缺陷而无法使用,则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租赁汽车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理的情况除外。我认为。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中期终止)

1、租赁期间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租赁车辆无法使用,租赁合同将终止。

2. 如果前款规定属于承租人的范围,则承租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本公司。

第七条(中期取消)

1.即使在租赁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赁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提前取消费用。

2、租赁期间,因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或因租赁人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故障而退回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将被视为解除。

3. 根据前款规定归还租赁汽车时,公司不退还根据第四条收取的租赁费。

第8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1. 租赁合同成立后,如需变更第3条第2项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变更租赁条件会妨碍租赁业务,公司不得批准根据前款变更租赁条件。

第九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协议。

(1) 不具备驾驶租赁汽车所需资格的驾驶执照时。

(2) 饮酒时。

(3)因麻醉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时。

(4) 预约时指定的司机与租车交付时的司机不同时。

(5) 当您拖欠过去租金的租金时。

(6) 过去的租赁有第十七条所列事项的行为时。

(7) 过往租赁情况(包括其他租车公司的租赁情况)

有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行为时。

第三章 租车

第十条(开始日期和时间等)

1. 公司应在第 3 条第 2 项规定的开始日期、时间和租赁地点出租第 14 条规定的租赁汽车。

第11条(租赁方法等)

1.本公司应让承租人配合本公司,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的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并确保租赁车辆不存在任何维护缺陷。根据单独指定的检查表检查车辆的外观和配件,确认以下内容后,我们将出租汽车。

2. 如果公司在前款所述的确认过程中发现租赁汽车存在维修缺陷,公司将采取更换租赁汽车等措施。

3. 公司在交接租赁车辆时,应向承租人颁发指定车辆租赁凭证,其内容由地区交通局陆路交通分局局长和地区交通局陆路交通办公室主任确定。冲绳县总务局。

第四章 租金

第十二条(租赁费)

1. 本公司收取的第 4 条规定的租金,以向地方交通局陆路交通支队课长及冲绳县综合交通事务厅陆路交通课课长提交并执行的费用表为基础。租赁时的秘书处。

2.本公司收取的租赁费为基本费用和租赁附带费用的合计金额。

第十三条(租金调整相关措施)

根据第2条的规定进行预订后,如果前条规定的租赁费用发生变更,则与前条第1款无关,仍适用预订时适用的费用表。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维护)

本公司应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之规定,出租经过定期检查及保养之车辆。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维护)

租赁期间,承租人必须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对租赁汽车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后,方可每天使用。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管理责任)

1.承租人应以审慎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

2. 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自租赁汽车交付时开始,直至归还给公司时结束。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在租赁汽车租赁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依据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二)有将租赁车辆转租、作为他人抵押等侵犯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租赁汽车登记号码、车辆牌照,或者涂改、翻新租赁汽车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租赁汽车原状的。

(4)未经我们同意,使用租赁汽车进行各种测试、比赛,或者牵引、支撑其他车辆的。

(5) 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租赁汽车。

(六)使用租赁汽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投保损害保险。

第十八条(携带租车凭证的义务)

一、承租人在租赁汽车期间,必须携带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核发的汽车租赁凭证。

2. 若承租人遗失汽车租赁凭证,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条(赔偿责任)

1. 因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租赁车辆损坏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汽车修理期间向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损害赔偿金作为营业补偿金。我们将在价目表中明确标明该金额。

2. 除前款规定外,承租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包括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情况。

第六章 车祸等的处理

第二十条(事故处理)

1.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无论事故大小,承租人均应采取法律行动,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立即向本公司报告事故情况等。 

(2) 立即提交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有关该事故的任何文件或证据。 

(3) 与第三方就事故进行协商或达成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

(4) 租赁车辆的维修,除特殊原因外,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

2. 除前款规定外,承租人应自行负责解决事故。

3.公司应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租赁汽车相关事故处理的建议,并配合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补偿)

1. 本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制定的赔偿制度,在以下限额内向承租人赔偿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

(1)个人赔偿:1人限额,无限制

(2)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无限制(扣除金额:50,000日元)

(3)车辆赔偿1事故限额市值(扣除金额5万日元~10万日元)

(4) 乘客每人最高赔偿3000万日元

2.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坏由承租人承担。

3.当公司支付了承租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金额后,承租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4、赔偿制度下的排除责任,除有特别约定外,由承租人承担。

5. 未向警方或本公司报案的意外事故、非人寿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的意外事故以及本条款第九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第一项至第三项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第十七条(禁止行为)第 1 项至第 5 项的事故以及延长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赔偿制度。私自。

第22条(故障等的处理)

1.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现租赁车辆出现异常或故障,必须立即停止行驶,与本公司联系,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进行。

2.因承租人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租赁车辆异常或故障的,承租人应承担取车和修理租赁车辆的费用。

3. 如果承租人因租赁前存在的缺陷而无法使用租赁汽车,则承租人可以从本公司获得替代租赁汽车或类似的待遇。

4. 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第23条(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1、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车辆,本公司将不追究承租人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 如果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无法借出租赁车辆或提供替代租赁车辆,承租人无需向本公司追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在此情况下,公司应立即联系承租人。

第7章 取消、退款等

第24条(预约的取消等)

1.尽管已根据第2条进行了预订,但由于租赁者的方便而取消预订,或者未签订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者保留了第2条第2款规定的设备时。如果您无法使用如果因未能这样做而导致租车,您将需要支付单独规定的预订取消费用。支付该预订取消费用后,公司将退还预订申请押金。

2.如果公司因公司原因取消预订,或者尽管收到第2条规定的预订但未签订租赁合同,公司不仅应退还预订申请费,而且还应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办理。根据情况,您可能需要支付罚款。

3.即使按照第2条进行了预订,如果因前两款以外的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预订申请费。

除前三项规定的情况外,公司与承租人不得因未能订立租赁合同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第25条(中期取消费用)

承租人根据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途解除合同时,除支付解除之前对应期间的租赁费外,还应支付以下中期解除费。

中期取消费用={(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从出借到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 x 50%

第26条(租金的退还)

1. 如果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公司将按照各项规定退还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租赁费用。

(一)承租人依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时,全额收取租金。

(2) 依照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时,从收到的租赁费中扣除租赁合同终止期间对应的租赁费后的余额。

(三)承租人依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途解除合同时,应从收到的租赁费中减去因中途解除合同而返还期间对应的租赁费,计算剩余金额。

2. 前项退款时,若有提前取消费用或其他应收费用,可予以抵扣。

第8章 回归

第27条(租赁汽车等的确认)

1. 承租人将租赁车辆归还给本公司时,必须按交付时检查的状态归还,不包括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

2. 归还租赁车辆时,公司应在租赁者在场的情况下检查租赁车辆的状况。

3. 还车时,承租人必须有公司在场,并确认租赁车内没有承租人或同车乘客遗留的物品,租赁后遗留的物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车子被退回,不负任何责任。

第28条(租赁汽车的归还期限等)

1.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

2. 承租人根据第8条第1项延长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应支付变更后的租赁期限对应的租赁费或变更前的金额以及超出部分的费用(合计金额)。支付较低的金额。

3.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未经本公司同意而根据第 8 条第 1 项归还物品,则承租人应支付按下列规定计算的违约金。

罚金=加班时数×超额收费单价×300%

第29条(租赁汽车的归还地点等)

一、租赁汽车必须归还至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归还地点。但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变更退货地点时,将退回至变更后的退货地点。

2. 出现前项但书情形时,因归还地点变更而产生的转运费用应由承租人承担。

3.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第 8 条第 1 款规定征得本公司同意,将租赁汽车归还至第 3 条第 2 款规定的还车地点以外的地点,则将适用以下还车地点变更罚金。应缴纳费用。变更退货地点罚款=变更退货地点所需的转运费用x 300%

第三十条(租赁车辆不归还时的处理程序)

租赁期满24小时后,承租人仍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归还地点,且未对本公司的归还请求作出答复,或者承租人不 如果车辆的位置未知,则可以操作安装在租赁汽车中的车辆搜索设备。此外,即使经过了72小时(如果租赁车辆未归还至前条第一项规定的还车地点且未响应我们的归还请求,或者如果租赁者的位置不明),我们将不会采取法律程序,包括:

第三十一条(信用信息登记和使用协议)

如果前一条属于承租人的范围,承租人必须确保基于客观租赁事实的信用信息已在全国租车协会注册,期限不超过7年,并且该信息是)您同意您的信息可能会被全国租车协会、都道府县租车协会及其会员企业使用。

第9章 杂项规则

第三十二条(消费税)

承租人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单独缴纳货币义务所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三十三条(延误损害赔偿)

如果承租人未能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履行其货币义务,承租人应按年费率 14.6% 向公司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合同内容)

1. 公司可以制定单独的细则来实施本条款和条件。

2.当我公司制定单独的细则时,我公司将在我公司营业部张贴,并在我公司发行的小册子和价目表中载明。变更时亦同。

第35条(优先适用日语条款)

如果日语条款和条件与多语言条款和条件之间的术语或文本存在差异,日语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官方条款并优先适用。

第三十六条(管辖法院)

如果因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则以本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补充规定本条款及条件自2020年6月15日起生效。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如果因为您个人原因而取消行程的话、我们将造以下的标准收取取消费。而银行的汇款手续费,将由您个人负担。敬请见谅。

行程的前一天算起10日~8日前・・・代金の20%
行程的前一天算起7日~2日前・・・代金の30%
行程的前一天・・・代金の50%
行程当天・・・代金の100% 
※以本公司营业时间为主。若超过营业时间,将以下一个日期为基准计算。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10 天 ~ 使用日前 8 天 20%
使用日前 7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30%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取车日●
・报到&说明
签订租借契约
请出示预计驾驶车辆人员的驾照正本,国际驾照(翻译本),护照。
使用租车服务时,请务必详读注意事项内的相关内容。
↓
租借车辆外观确认・新旧损伤确认・汽油是否加满等

●还车日●
还车前,请务必于本司附近的加油站加满油后,再进行还车手续。
↓
抵达蔚蓝租车时,请与本司联络。TEL:81-98-941-6828
↓
请与人员一起确认车辆状态。
油辆 (请出示加油收据)・遗留物确认
↓
确认后、手续完成。
※还车时间,有接送旅客请务必于18:00前归还,不需要接送旅客请务必于19:00前归还。
若超过还车时间,另外需要支付1日的延长费用,并于隔日早上归还车辆。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蔚蓝租车 那霸店(提供机场接送服务)

冲绳县那霸市曙2-24-13 曙商业大楼6-A

098-941-6828

08:00~18:00

取车说明
蔚蓝租车办公室(那霸市曙2-24-13曙冲商6-A)集合 那霸机场接送 (接送时间 8:00~18:00) 那霸市饭店接送 (接送时间 8:00~18:00) ※接送时间于活动前一天傍晚联络
还车说明
蔚蓝租车办公室(那霸市曙2-24-13曙冲商6-A)集合 那霸机场接送 (接送时间 8:00~18:00) 那霸市饭店接送 (接送时间 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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