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Flight 租车可提供 日语、英语、中文、韩语 服务。
(如工作人员休假,将使用翻译软件进行说明。)
当天的所有说明资料均已按各语言准备齐全。
**免费接送地点:**那霸机场/赤岭站
营业时间:08:00–19:00
如需在营业时间外(19:00–22:00)取车,
请联系客服中心。
※将产生 8,000~12,000 日元的额外费用。
电话:+81 70-8556-5398
LINE ID:flightrentacar
https://line.me/ti/p/2YtxlT0x6D
WeChat ID:flightrentacar
WhatsApp:+81 70-8556-5398
KakaoTalk:+81 70-8556-5398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1 个网点
我们提供日语、英语、中文及韩语服务。
如对应语言工作人员休假,我们将使用翻译工具为您提供协助。
所有相关资料均以客户母语准备。
可于那霸机场门店使用免费接送服务。
另提供赤岭站 ↔ 门店免费接送服务。
抵达行李领取区后,请通过 LINE 或电话联系 Flight Rent a Car。
联系后,请前往国内线 1 楼 14 号乘车点候车。
我们将在 Yui Rail 赤岭站南口出租车乘车处接您。
※ 请务必提前联系本公司预约接送时间。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对人/对物:无限额
人身伤害补偿:每人最高 3,000 万日元(适用于所有乘车人员)
车辆:免赔额 300,000 日元
NOC(停运损失费/营业补偿)
可自行驾驶时:20,000 日元
无法自行驾驶时:50,000 日元
※即使车辆可自行驾驶,也可能因车辆状况而收取 50,000 日元。
**轮胎维修/更换:**20,000 日元起
**车窗玻璃维修/更换:**99,000 日元起
※拖车费用由客户承担。
在免赔补偿范围内,对第三方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但租赁车辆本身的损伤可能根据损伤程度产生部分自付费用,最高上限为 55 万日元。
发生事故时,必须向警方报案。
**K、HV、RV、SUV 车型:**每 24 小时 2,200 日元
**WA、WB、WC、WS 车型:**每 24 小时 3,300 日元
对人/对物:无限额
人身伤害补偿:每人最高 3,000 万日元(适用于所有乘车人员)
车辆:无免赔额
**NOC(停运损失费):**无需承担
**轮胎维修/更换:**无需承担
**车窗玻璃维修/更换:**无需承担
※发生事故时,必须向警方报案。
※即使是单方事故,也必须向警方报案。
※如属交通法规违章,保险不适用。
本保险已包含在车辆租赁费用中。
对人/对物:无限额
人身伤害补偿:每人最高 3,000 万日元(适用于所有乘车人员)
车辆:免赔额 300,000 日元
NOC(停运损失费/营业补偿)
可自行驾驶时:20,000 日元
无法自行驾驶时:50,000 日元
※即使车辆可自行驾驶,也可能因车辆状态而收取 50,000 日元。
**轮胎维修/更换:**20,000 日元起
**车窗玻璃维修/更换:**99,000 日元起
※拖车费用由客户承担。
在免赔补偿范围内,针对对方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但对于租赁车辆本身的损伤,可能会根据损伤程度产生部分自付费用,最高上限为 55 万日元。
发生事故时,必须向警方报案。
即使是单方事故,也必须向警方报案。
K、HV、RV、SUV 车型可追加,费用为每 24 小时 2,200 日元。
WA、WB、WC、WS 车型可追加,费用为每 24 小时 3,300 日元。
WE 车型可追加,费用为每 24 小时 4,500 日元。
对人/对物:无限额
人身伤害补偿:每人最高 3,000 万日元(适用于所有乘车人员)
车辆:无免赔额
NOC(停运损失费/营业补偿)
无需承担费用
**轮胎维修或更换:**无需承担费用
**车窗玻璃维修或更换:**无需承担费用
※发生事故时,必须向警方报案。
※即使是单方事故,也必须向警方报案。
※如属交通法规违章,保险不适用。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条款的适用)
第1条
本公司将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出租汽车(以下称“租赁车辆”)出租给承租人(包括驾驶人,以下同)。承租人应承租并使用该车辆。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处理。
本公司可在不违背本条款宗旨、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若另有特别约定,则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预约)
第2条
承租人在租用租赁车辆时,可事先明确车型、开始日期时间、取车地点、租赁期间、还车地点、驾驶人及其他租赁条件进行预约;本公司将在自有车辆范围内受理预约。
前项预约须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金后方可成立。
如超过预约的取车开始时间1小时以上仍未着手签订租赁车辆租赁合同(以下称“租赁合同”),则视为该预约已被取消。
如需变更第1项所述的租赁条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租赁合同)
第3条
除非无可出租车辆,或承租人符合第9条各项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根据承租人的申请签订租赁合同。
另,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能要求承租人提交驾驶证以外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告知租赁期间用于与出借方联系的手机号码等,同时可能对驾驶证及提交文件进行复印。
租赁合同的申请应明确前条第1项规定的租赁条件。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收取另行规定的租赁费用。
###(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第4条
租赁合同在本公司收取租赁费用并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时成立。此时,预约申请金将抵扣租赁费用。
若因事故、盗窃或其他非本公司责任原因,无法提供预约车型的租赁车辆,本公司可提供与预约不同车型的租赁车辆(以下称“替代租赁车辆”)。
如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高于预约车型,则按预约车型的租赁费用计收;如低于预约车型,则按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计收。
承租人可拒绝第2项所述替代租赁车辆的提供,并可取消预约。
###(解除租赁合同)
第5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可不经通知或催告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返还租赁车辆。此时,本公司不退还依前条收取的租赁费用。
(1) 违反本条款。
(2) 因承租人责任原因引发交通事故。
(3) 符合第9条各项情形之一。
若租赁车辆因交付前已有瑕疵而无法使用,除已依第22条第3项获得处理外,承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途结束)
第6条
在租赁期间,如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无法使用,则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发生前项情形时,应将该情况通知本公司。
###(中途解约)
第7条
承租人即使在租赁期间内,也可在取得本公司同意后解除租赁合同。此时,承租人应支付第25条规定的中途解约手续费。
如因承租人责任导致租赁车辆事故或故障而在租赁期间内返还车辆,则视为已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依前项返还车辆时,本公司不退还依第4条收取的租赁费用。
###(变更租赁条件)
第8条
租赁合同成立后,如欲变更第3条第2项所述租赁条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若因前项变更可能妨碍租赁业务,本公司可能不予同意。
###(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第9条
承租人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不持有驾驶所出租租赁车辆所需资格的驾驶证。
(2) 处于饮酒状态。
(3) 出现因毒品、兴奋剂、稀释剂等导致的中毒症状等。
(4) 预约时指定的驾驶人与交车时的驾驶人不一致。
(5) 承租人让未满6周岁的幼儿未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而同乘。
(6) 因灾害等紧急事态发生,现实中预计需优先向受灾者及灾后恢复人员等提供车辆等情形。
(7) 过去租赁中拖欠租赁费用。
(8) 过去租赁中存在符合第17条各项所列事项的行为。
(9) 过去租赁(含其他租车业者租赁)中存在符合第30条或第30条之2所列事项的行为。
###(开始日期时间等)
第10条
本公司将在第3条第2项所明示的开始日期时间及取车地点,交付第14条所规定的租赁车辆。
###(交付方式等)
第11条
本公司将与承租人共同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规定的日常检查整备,并依据另行规定的检查表对车身外观及随车附件进行检查,确认该租赁车辆无整备不良等情况后交付。
若在前项确认中发现租赁车辆存在整备不良等情况,本公司将采取更换等措施。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辆时,应向承租人交付记载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及冲绳综合事务局运输事务所长所规定内容的规定格式《汽车出租证明》。
###(租赁费用)
第12条
本公司收取的第4条所述租赁费用,以租赁车辆交付时本公司已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及冲绳综合事务局运输事务所长申报并实施的价目表为准。
本公司收取的租赁费用金额,为基本费用与随租赁附带的附加费用之合计金额。
###(租赁费用改定的处理)
第13条
如在依据第2条完成预约后对前条租赁费用进行了改定,则不适用前条第1项,仍以预约时适用的价目表为准。
###(定期检查整备)
第14条
本公司将出租已实施《道路运输法》第48条规定定期检查整备的租赁车辆。
###(日常检查整备)
第15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间内,对所租赁车辆在每日使用前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规定的日常检查整备。
###(承租人的保管责任)
第16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并保管租赁车辆。
前项管理责任自租赁车辆交付之时开始,至返还给本公司之时结束。
###(禁止行为)
第17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基于《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车辆用于汽车运输业或类似目的。
(2) 转租租赁车辆或将其用于担保等一切可能侵害本公司所有权的行为。
(3) 伪造或变造车辆登记号码牌或车牌,或改造、改装租赁车辆等改变其原状的行为。
(4)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用于各类测试或竞赛,或用于牵引/推行他社车辆。
(5)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赁车辆。
(6) 未经本公司同意,就租赁车辆另行投保损害保险。
(7) 将动物(宠物)带入车内。
(8) 车内吸烟。
(9) 车内烹饪。
(10) 因携带在海边使用过的用具等导致车内污损、残留异味等行为。
###(停车违章的处理)
第17条之2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就承租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的停车违章时,承租人应自行缴纳与停车违章相关的罚款,并承担因该违章产生的拖车移动车辆、保管等各项费用。
若警方就停车违章通知本公司,而承租人未缴纳该车辆相关罚款或未支付前项各项费用,则本公司可在缴纳或支付完成前拒绝接受返还租赁车辆。
在前项情况下,本公司可就直至接受返还为止的期间另行收取租赁费用。
###(携带汽车出租证明的义务等)
第18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依第11条第3项交付的《汽车出租证明》。
承租人如遗失《汽车出租证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赔偿责任)
第19条
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对第三者或本公司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非因承租人责任所致者,不在此限。
在该情况下,作为停运补偿费,承租人应按 每日15,000日元(免税) ×修理日数承担费用(露营车为 每日20,000日元(免税))。修理期间以本公司指定工厂的修理日数为准,修理日数以 60日 为上限。
###(事故处理)
第20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与该租赁车辆相关的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均应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事故状况等。
(2) 就该事故,及时提交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保险公司所需的文件或证据等。
(3) 就该事故与第三者进行和解或协议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4) 除非有特别理由,租赁车辆的修理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工厂进行。
除前项外,承租人应自行负责并努力解决事故。
本公司将就事故处理向承租人提供建议,并协助其解决。
###(补偿)
第21条
本公司依据就租赁车辆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在下列限度内对承租人承担的第19条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补偿:
(1) 人身补偿:每人限额 无限制(含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2) 财物补偿:每事故限额 无限制(免赔额5万日元)(含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免赔额:露营车10万日元;其他 ___ 万日元)
(3) 车辆补偿:每事故限额 无限制(免赔额5万日元)
(免赔额:露营车10万日元;其他 ___ 万日元)
(4) 乘员补偿(人身伤害补偿):每人限额 3,000万日元
超过前项补偿限额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若本公司支付了超过第1项人身补偿限额、原应由承租人承担的损害金额,承租人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该超额部分。
###(故障等的处理等)
第22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租赁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指示。
若异常或故障因承租人的故意或过失所致,承租人应承担车辆回收及修理所需费用。
(1) 若租赁车辆需要修理,不论损害程度或修理期间,承租人须作为修理期间营业补偿的一部分(称“Non-Operation Charge / NOC”)承担下列费用。以下NOC不在第21条第1项所述损害保险合同及补偿制度的补偿范围内。
NOC(停运补偿费)
能自走并返还至本公司或原定还车地点:20,000日元(免税)
不能自走,且无法返还至本公司或原定还车地点:50,000日元(免税)
(2) 因车辆内装及装备品损伤所产生的修理费用,依第21条第1项(3)所述,属于车辆补偿不适用范围,承租人应承担费用。此时,承租人须承担更换/修理费用的全额。
(3) 若因车内污损或异味需要进行清洁处理,承租人须承担清洁费用的全额。
若租赁车辆因交付前已有瑕疵而无法使用,承租人可接受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赁车辆或相当措施。
除前项所定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无法使用租赁车辆所产生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免责)
第23条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间内返还租赁车辆时,本公司不追究承租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责任。承租人在此情况下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指示。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出租租赁车辆或提供替代租赁车辆时,承租人不得追究本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害责任。本公司将在此情况下立即联系承租人。
###(取消预约等)
第24条
承租人虽已依第2条预约,但因承租人原因取消预约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应按另行规定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支付该取消手续费后,本公司将退还预约申请金。
本公司虽已受理第2条预约,但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预约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本公司将退还预约申请金。
本公司虽已受理第2条预约,但因除前两项以外的原因导致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预约视为已取消。
除前3项规定情形外,就未能签订租赁合同一事,本公司与承租人互不提出任何请求。
###(中途解约手续费)
第25条
承租人依第7条第1项中途解约时,除应支付解约前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外,还应支付下列中途解约手续费:
中途解约手续费 =(对应租赁合同期间的基本费用)-(对应自交付至返还期间的基本费用)×50%
###(租赁费用的退款)
第26条
本公司在符合下列各项时,将按各项规定向承租人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全部或部分:
(1) 承租人依第5条第2项解除租赁合同:退还已收取租赁费用全额
(2) 依第6条第1项租赁合同终止:已收取租赁费用扣除自交付至合同终止期间对应费用后的余额
(3) 承租人依第7条第1项中途解约:已收取租赁费用扣除自交付至中途解约返还期间对应费用后的余额
进行前项退款时,如存在中途解约手续费等应收款项,本公司可与退款进行抵销。
###(确认租赁车辆等)
第27条
承租人返还租赁车辆时,除正常使用磨损外,应以交付时确认的状态返还。
本公司在返还时,将在承租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租赁车辆状态。
承租人返还时,应在本公司到场的情况下确认车内无承租人或同乘者遗留物后返还;本公司对返还后的遗留物不承担责任。
###(返还期限等)
第28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间内返还租赁车辆。
承租人依第8条第1项延长租赁期间时,应支付返还后延长期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或“变更前租赁费用与超时费用”的较低者。
###(返还地点等)
第29条
租赁车辆应返还至第3条第2项所明示的返还地点。但若依第8条第1项变更返还地点,则应返还至变更后的返还地点。
前项但书情形下,承租人应承担因返还地点变更所需的回送费用。
承租人未经第8条第1项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返还至第3条第2项所明示以外的地点时,应支付下列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
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 = 因返还地点变更所需回送费用 × 300%
###(租赁车辆被“逃租”时的处理)
第30条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经过72小时仍未将租赁车辆返还至前条第1项返还地点,且不回应本公司返还要求,或承租人行踪不明等被认定为“逃租”时,本公司将采取包括提起刑事控诉等法律程序在内的措施,并向(社)全国租车协会报告逃租损害等。
若发生前项情形,本公司将以一切方法确认租赁车辆所在。
若发生第1项情形,承租人除应依第19条规定赔偿本公司损害外,还应承担租赁车辆回收及承租人搜寻所需费用。
###(本公司代缴停车违章放置违章金等时的处理)
第30条之2
若承租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停车违章相关罚款或支付各项费用,而本公司代为负担该放置违章金或各项费用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赔偿上述费用;本公司可通过法律程序等请求赔偿。
如在前项情况下,承租人仍未在本公司规定期间内支付前项费用,本公司可采取包括向(社)全国租车协会报告停车违章相关费用未支付等措施。
###(同意登记并使用信用信息)
第31条
承租人如符合第30条第1项或前条第2项情形,同意基于客观租赁事实的信用信息在(社)全国租车协会登记保存不超过7年,并同意该信息可由(社)全国租车协会、各加盟都道府县租车协会及其会员企业使用。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第32条
本公司取得并使用承租人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取得租车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为履行许可条件所要求的事项(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制作出租证明等)。
(2) 为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及相关服务。
(3) 为进行承租人身份确认及审查。
(4) 将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与分析,加工为无法识别或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
若本公司为第1项各号所列目的以外取得承租人个人信息,将事先明示其使用目的。
###(消费税)
第33条
承租人应另行向本公司支付依据本条款所产生金钱债务所征收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延迟损害金)
第34条
承租人怠于履行基于本条款的金钱债务时,应按年利率14.6%向本公司支付延迟损害金。
###(合同细则)
第35条
本公司可就本条款的实施另行制定细则。
本公司制定细则时,应在各营业所张贴,并在本公司发行的宣传册及价目表中载明;变更时亦同。
###(管辖法院)
第36条
就本条款项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以管辖本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行车记录仪)
第38条
承租人同意并不提出异议:租赁车辆可能搭载行车记录仪,承租人的驾驶状况将被记录;且本公司可在下列情形使用该记录:
(1) 为管理本服务,本公司判断有必要了解承租人驾驶状况时。
(2) 为提高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等,用于提升客户及其他顾客等满意度的市场营销分析时。
(3) 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等要求披露时。
本条款自 平成29年1月20日 起施行。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预约时,将收取以下取消手续费:
**使用日 기준 48 小时内取消:**预约金额的 50%
**使用当日取消:**预约金额的 100%
但如因突发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前往,
只要提前告知,即使当日取消也不会收取取消手续费。
※所有时间计算均以营业时间为准。(营业时间:09:00–18:00)
※营业时间外提出的申请,将按下一营业日计算。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当日 | 免费取消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