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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行脚租车那霸机场店

冲绳县那霸市金城3丁目8-11

98-995-9613

08:00 - 20:00

那霸机场 ↔ 门店之间提供免费接驳车服务。
(车程约6分钟,实际时间可能因交通情况而有所延迟)

取车流程

  1. 取完行李后,从国际航站楼前往国内航站楼

  2. 前往国内航站楼一楼的14号乘车点

  3. 接驳车到达后,告知预订人姓名并上车

  4. 到达门店后办理取车手续并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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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Basic package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自负金额为100,000日元
车辆损坏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自负金额为1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无限额
营业补偿(NOC):可行驶时50,000日元 / 不可行驶时100,000日元
最高自负金额:350,000日元
车型分类最高自负金额:400,000日元

Safety Package

费用如下:
S级:1,100日元 / 24小时
WB级:2,200日元 / 24小时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自负金额为100,000日元
车辆损坏赔偿:每次事故最高自负金额为1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无限额
营业补偿(NOC):免除
最高自负金额:250,000日元
车型分类最高自负金额:300,000日元

Super Safety Package

费用如下:
S级:2,200日元 / 24小时
WB级:3,300日元 / 24小时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无限额
车辆损坏赔偿:无限额
人身伤害赔偿:无限额
营业补偿(NOC):免除
最高自负金额:0日元
车型分类最高自负金额:0日元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条款的适用)

  1. 本公司依据本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将租赁车辆(以下简称“租车”)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则承租该车辆。对于未在条款及细则中规定的事项,将依据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2.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条款及细则的宗旨、法律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另行约定特别条款。此类特别条款将优先于条款及细则。

  3. 若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与其不同的驾驶员,须将条款及细则中规定的有关驾驶员的义务事项告知该驾驶员并要求其遵守。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承租人需同意本公司规定的价目表等内容,并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方式,事先明确车辆等级、用途、租用开始时间、租车地点、租期、归还地点、驾驶员、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附属设备及其他租用条件(以下统称“租用条件”),提交预约申请。

第3条(预约变更)
若承租人希望变更租用条件,须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依据本条款的使用与合同签订方式)

  1. 承租人与本公司须于第2条第1款所定的租用开始时间前完成租赁合同的签订。

  2. 承租人与本公司可通过公司指定方式取消预约。若在预约的租用开始时间后超过3小时仍未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则不论理由如何,该预约将视为取消。

  3. 若因承租人原因取消预约,承租人须依据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收到取消手续费后,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订金。

  4. 若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预约,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订金。

  5. 除上述两款以外的原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时,预约将视为取消。在此情况下,公司亦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订金。

  6. 除本条及下条规定外,承租人与公司就预约被取消及未能签订合同一事不得相互提出任何索赔。

第5条(替代租车)

  1. 若公司无法提供符合预约的车辆等级、附属设备、是否禁烟、变速器规格等条件(以下统称“条件”)的车辆时,应立即通知承租人。

  2. 在上述情况下,若公司可提供与预约条件不同的车辆,公司可提出提供替代车辆(以下简称“替代租车”)的申请,此时不适用第4条第4款与第5款。

  3. 若承租人同意该申请,公司将以与原预约条件中已满足部分相同的条件出租替代车辆,承租人支付原预约车辆与替代车辆中较低的费用。

  4. 若承租人拒绝接受替代车辆,该预约将被取消,预约订金等的处理依据第4条第5款执行。

第6条(代办预约)

  1. 承租人可通过代表本公司处理预约业务的“Kei Café预约中心”进行预约申请。

  2. 通过上述方式申请的预约,其变更或取消也需向代办机构提出。


第3章 租赁

第7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1. 承租人明确租用条件,公司依据条款、价目表等明确租赁条件,双方据此签订租赁合同。

  2. 根据通达2(10)及(11),为在租赁登记簿及第13条规定的租赁证明上记录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照种类及号码,或附上驾照复印件,公司可在合同签订时要求承租人出示指定驾驶员的驾照,并在必要时要求提交复印件。若承租人与驾驶员为同一人,应由其本人出示驾照及提交复印件;若为不同人,承租人须让驾驶员出示驾照并提交复印件。

  3. 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提交其他身份验证文件,并可复印所提交的文件。

  4. 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驾驶员提供手机号码等紧急联系方式。

  5. 公司可指定信用卡、电信支付等付款方式。

  6. 若承租人或驾驶员未遵守上述规定,公司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取消预约。此时,预约订金的处理方式依第4条第5款执行。

第8条(拒绝租赁)

  1. 若承租人或驾驶员符合下列任一项,公司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取消预约:
      1. 未持有合法驾照。
      2. 驾驶员未满21岁。
      3. 有酒精反应迹象。
      4. 有吸毒、吸食稀释剂等中毒症状。
      5. 携带6岁以下幼儿却未准备儿童座椅。
      6. 被注册于第25条所定的“全国租车协会信息系统”或“注意客户名单”中。
      7. 属于黑社会组织或其他反社会组织相关人员。
      8. 曾对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实施暴力或提出过度要求。
      9. 散布谣言、损害公司信用或妨碍其业务。
      10. 违反条款及细则者。
      11. 公司认定为不适当者。

  2. 即使不符合上述,第1项情况,公司亦可因以下原因拒绝签约并取消预约:
      1. 无可供出租的车辆。
      2. 携带6岁以下幼儿却无儿童座椅。

  3. 依据上述规定拒绝签约时,预约订金等处理方式依第4条第3~6款执行。

第9条(租赁合同的成立)

  1. 租赁合同于承租人签署合同、公司交付车辆(含附属品)时成立。已收取的预约订金将冲抵部分租赁费用。

  2. 交车时间与地点为第2条中指定的时间及地点。

第10条(租赁费用)

  1. 合同成立后,承租人应支付以下费用:

  2. 租赁费用包括以下各项之总额,公司将在价目表中标明各项金额或查询方式:
      1. 基本费用
      2. 免责补偿费用
      3. 特殊设备费用
      4. 燃油费
      5. 接送车辆费用
      6. 其他费用

  3. 基本费用为向地方运输支局申报并实施的费用标准。

  4. 若在预约完成后费用变更,承租人应支付预约时费用与交车时费用中较低者。

第11条(租用条件的变更)
合同签订后,若承租人希望变更第7条的租用条件,需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12条(车辆检查与保养)

  1. 公司将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及第48条规定进行日常及定期检查,并将保养良好的车辆提供承租人。

  2.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取车时须依据公司另行规定的检查表,对车辆外观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并确认车辆无保养缺陷且符合租用条件。

    第13条(租赁证明的交付与携带)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辆时,将向承租人发放记载有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规定内容的租赁证明书。

    2.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期间,必须随身携带上述租赁证明。

    3. 若承租人或驾驶员遗失该租赁证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归还车辆时,需将租赁证明一并归还给本公司。


  3. 第4章 使用

    第14条(承租人的管理责任)

    1. 承租人或驾驶员自接收租赁车辆至归还给本公司期间(以下简称“使用期间”),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与保管车辆。

    2.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时,必须遵守法律、条款、细则、使用说明书及本公司提供的使用方法。

    3. 使用期间如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费道路、收费停车场或其他付费服务,承租人或驾驶员须自行承担费用并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方。

    4. 若服务提供方因未付款等原因,通过车辆登记号与使用时间向本公司要求提供当时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可向该方提供其个人信息。


  4. 第15条(日常检查与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必须每日在使用前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


    第16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伪造或变造车辆登记号牌,或改造、改装车辆改变原始状态。

    2. 未经公司同意,将租赁车用于各类测试或比赛(含公司认定的竞赛行为),或用于牵引、推动其他车辆。

    3.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赁车辆。

    4. 未经公司同意,为租赁车另行投保。

    5. 将租赁车带出日本。

    6. 对公司或其他承租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行为(如车内遗留物品、在禁烟车内吸烟、弄脏车辆等)。

    7. 其他违反第7条规定的租赁条件或合同条款的行为。


  5. 第17条(违法停车)

    1. 承租人或驾驶员若违反《道路交通法》发生违法停车,必须立即前往管辖该地区的警察署,承担相关罚金及拖车、保管、取车等费用(以下简称“违规处理”)。

    2. 若公司接到警方关于违法停车的通知,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员,要求其立即移车,并指示其在租期结束或指定时间前出面处理违章。公司可自行判断是否代为取车。

    3. 公司将确认处理状况(如告知书、缴纳书、收据等),若未处理,将重复指示直至完成处理。如承租人或驾驶员不配合,公司可无须事前通知即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归还车辆。此时承租人需签署公司规定的“承认书”。

    4. 不论条款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如何,承租人或驾驶员同意在必要时向警方或公安机关提交包括承认书与租赁证明在内的资料。

    5. 若承租人未于归还前完成违章处理,且公司已垫付搜索费用(以下称“搜索费用”)或车辆管理费用(以下称“车辆管理费用”),承租人应于指定期限内向公司支付以下费用:

      1. 放置违章罚款金额

      2. 公司另定的停车违约金(合称“停车违约金”)

      3. 搜索费用与车辆管理费用

    6. 若承租人已支付上述费用后公司收到返还的违章罚金,公司将相应金额返还承租人。


  6. 第18条(GPS功能)

    1.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车辆可能配有全球定位系统(GPS),本公司系统会记录车辆的当前位置与行驶轨迹,并可基于以下目的使用相关信息:

      1. 确认车辆是否归还至指定地点;

      2. 若符合第24条第1款所述或有其他车辆管理及履行合同之必要;

      3. 用于提升所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和顾客满意度之市场分析。

    2.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若依据法律、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构要求,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公开上述记录信息。


  7. 第19条(行车记录仪)

    1.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部分车辆装有行车记录仪,其驾驶状况可能被记录,且公司可基于以下目的使用记录资料:

      1. 若发生事故,用于确认事发情况;

      2. 若公司判断为必要,用于车辆管理或合同履行中确认驾驶行为;

      3. 用于提升商品或服务质量及客户满意度的市场分析。

    2.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若公司依据法律或收到法院、行政机关等要求,可在必要范围内提供上述信息。


  8. 第5章 归还

    第20条(承租人归还责任)

    1.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时,于指定地点归还车辆。

    2. 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归还,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指示。


  9. 第21条(车辆确认等)

    1. 承租人应在公司人员在场下,将车辆(除正常磨损外)恢复至交付时状态后归还。

    2. 归还时应确认车内无承租人、驾驶员或乘客的遗留物品。

      第22条(关于归还租赁车辆的时间等)

      1. 若承租人根据第11条延长了租赁期间,则应支付变更后租赁期间对应的租金,或变更前的租金与超时费用合计中较低的一方。

      2. 若承租人未获得第11条所述本公司的同意而超时归还车辆,则除上述费用外,还需支付相应超时时间的双倍违约金。

    3. 第23条(关于归还地点等)

      1. 若承租人根据第11条变更了约定的归还地点,则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车辆回送费用(以下简称“回送费用”)。

      2. 若承租人未获得第11条所述本公司的同意,擅自将车辆归还至非约定地点,则需支付回送费用的双倍违约金。

    4. 第24条(未归还租赁车辆时的处理)

      1. 若承租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况,本公司将采取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使用车辆定位系统查找车辆位置,并向日本全国租车协会报告未归还的情况等措施。
         ① 租期已满,且未响应本公司的归还要求;
         ② 无法确认承租人所在,等被认定为未归还的情形。

      2. 承租人应支付本公司为寻找承租人及回收车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若承租人未主动归还车辆,本公司可自行将车辆收回,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车辆内的私人物品应在车辆回收前由承租人自行处理。若车辆回收后仍有残留物品,视为承租人放弃所有权,本公司可不经通知自行处理。若因此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承租人应自行负责解决并赔偿本公司损失。

    5. 第25条(关于租赁信息的注册与使用同意)

      1. 尽管本约款开头对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承租人及驾驶人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同意其包含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在内的“租赁信息”被注册在全国租车协会系统及注意名单中,最长不超过7年。
         ① 未在公司指定期限内支付第17条第5款规定的违章停车罚款;
         ② 前条第1项所列情形。

      2.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以下事项:
         ① 租赁信息将被全国租车协会及各加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使用;
         ② 登记于注意名单的租赁信息将被联合租车各店使用。


    6. 第6章 故障・事故・盗窃时的处理

      第26条(车辆故障)
      若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停止驾驶并联系本公司,并依照本公司指示处理。

      第27条(事故)

      1. 若发生事故,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停止驾驶,不论事故大小依法处理,并执行以下措施:
         ① 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状况,遵从指示;
         ② 若需修理,除非获得本公司认可,修理应在公司或指定工厂进行;
         ③ 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及时提交所需文件;
         ④ 如与对方和解,需事先获得公司同意。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自行处理事故并承担责任。

      3. 公司将提供建议并协助解决。

      4. 若车辆装有事故记录装置,公司将在发生碰撞或急刹车时记录相关数据。

      5. 必要时,公司可检视上述记录。

    7. 第28条(盗窃)
      若发生盗窃或其他损害事件,承租人或驾驶人应:
       ① 立即报警;
       ② 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遵从指示;
       ③ 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调查,及时提交所需文件。


      第29条(因无法使用车辆导致的合同终止)

      1. 租赁期间内如因故障、事故、盗窃等(以下称“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合同即终止。

      2. 承租人需承担车辆拖车与修理费用,公司不退还已收租金。但若故障等为第3项或第5项所述情况时,不在此限。

      3. 若故障因出租前存在的瑕疵造成,承租人可要求更换车辆,更换条件依第5条第3款执行。

      4. 若承租人不接受替代车辆,或公司无法提供替代车辆,公司将退还剩余租期对应的费用。

      5. 若故障等非承租人、驾驶人或公司过失所致,公司将退还已收租金中未使用部分。

      6. 除本条规定外,承租人不得因车辆无法使用而向公司提出任何其他索赔。但若因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情况除外。


    8. 第7章 赔偿与补偿

      第30条(承租人赔偿与营业损失)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用车期间对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赔偿。但无过失或属公司责任的情况除外。

      2. 如事故、盗窃、承租人责任的故障、车辆污损等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车辆,按价格表支付赔偿金。

      3. 若损失为政府认定的“重大灾害”中不可抗力造成,且车辆位于灾区并灭失、受损,承租人无需赔偿。

    9. 第31条(保险)

      1. 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公司投保的保险将赔付如下限额(免责情形除外):
         ① 人身:每人无限额(含交强险)
         ② 财物:每事故无限额(免责额5万日元,海狮为10万日元)
         ③ 车辆:每事故按市值赔付(同上免赔)
         ④ 乘员人身伤害:每人无限额
         ⑤ 营业损失(NOC):可驾驶时5万日元,不可驾驶时10万日元

      2. 保险未涵盖或超出保额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 若公司代为支付损失,承租人应立即偿还。

      4. 若承租人提前支付免赔补偿费,免赔部分由公司承担;否则由承租人承担。

      5. 上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租金中。


    10. 第8章 合同解除

      第32条(租赁合同解除)

      1. 若承租人违反本约款或细则,公司可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归还车辆,租金不予退还。

      2. 若承租人主动解约,则需支付以下手续费:
         解约手续费={(原计划租期对应的基本费用)-(实际使用期对应的费用)}× 50%


    11. 第9章 杂项

      第33条(抵销)
      公司有权将对承租人的债权与承租人对公司的债务相互抵销。

      第34条(消费税)
      承租人应支付因本约款交易产生的消费税。

      第35条(违约金)
      若承租人或公司未履行金钱义务,需按年利率14.6%支付违约金。

      第36条(代理出租商)
      若有其他商家代表公司出租车辆,则“公司”视为“代理出租商”。但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第12条、第16条、第26~28条(联系对象为公司及代理出租商)及第39条除外。

      第37条(准据法)

      1. 准据法为日本法。

      2. 若日文版与其他语言版本内容不一致,以日文版为准。

    12. 第38条(约款及细则)

      1. 公司可不经预告修订本约款或另定细则。

      2. 修改时,将在营业点、宣传册、价格表及官网等处公告。

    13. 第39条(专属管辖法院)
      因本约款或细则所产生的争议,专属管辖法院为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退款政策

  • 距离使用日期168小时前取消:免费

  • 距离使用日期168小时至72小时前取消:收取总金额的50%

  • 距离使用日期72小时内及当天取消:收取总金额的100%

取消预约时将收取上述取消手续费。
取消申请的日期以营业时间(截至17:00)为准计算。
(例:预约2025/7/1 10:00取车 → 需在6/24 10:00前申请取消才可免手续费。10:00之后取消则收取总金额的50%作为手续费)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前 168 小时 免费取消
使用前 168 小时 ~ 使用前 72 小时 50%
使用前 72 小时 ~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