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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租车条款及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条款适用范围)本公司将按照本条款及条件向承租人交付车辆(以下简称“租赁车辆”),承租人应租赁该车辆。
本条款及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均适用法律或行业惯例。
2.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本条款及条件的精神、法律、法规、行政通知或行业惯例的前提下,订立特别协议。如订立特别协议,则以该等特别协议为准。
第二章 预订
第二条(预订申请) 租车时,承租人应同意本条款及另行列明的价格表等,并可按另行列明的方式提前预订,预订时需注明车辆类型、取车日期及时间、取车地点、租期、还车地点、驾驶员、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配件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
2. 本公司收到承租人的预订申请后,原则上会接受本公司所拥有车辆范围内的预订。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支付另行列明的预订申请费,除非本公司另有规定。
第三条(预订变更) 如承租人希望变更前条第一款规定的租赁条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四条(预订取消等) 承租人可按另行列明的方式取消预订。
2. 若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在预定租车开始时间后超过一小时仍未开始办理租车交付协议(以下简称“交付协议”)的手续,则视为取消预订。
3. 在上述两款所述情况下,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规定的预订取消费,本公司在收到该取消费后,将已收取的预订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4. 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订取消或交付协议未能签订,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订押金,并支付另行规定的罚款。
5. 若因事故、盗窃、车辆未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其他非承租人或本公司原因导致交付协议未能签订,则视为取消预订。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订押金。
第五条(替代租赁车辆)如本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预订的车辆级别,本公司可提供与预订车辆级别不同的其他车辆(以下简称“替代租赁车辆”)。
2 如承租人接受前款所述替代租赁车辆,本公司将按照与预订时相同的租赁条件提供替代租赁车辆,但车辆级别除外。如替代租赁车辆的交付费用高于预订车辆级别的交付费用,则按预订车辆级别的交付费用收取;如替代租赁车辆的交付费用低于预订车辆级别的交付费用,则按替代租赁车辆所在级别的交付费用收取。
3 承租人可拒绝第一款所述替代租赁车辆的交付,并取消预订。
4. 如前款所述,若因我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款交付货物,则视为根据第4条第4款取消预订,我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订定金,并支付另行规定的违约金。
5. 如第3款所述,若因非我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按第1款交付货物,则视为根据第4条第5款取消预订,我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订定金。
第六条(免责声明)除第四条和第五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和承租人均不得就预订取消或货运合同未订立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七条(预订代理)承租人可通过代表公司办理预订的旅行社、关联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进行预订。
2. 根据前款规定通过代理进行预订的承租人,仅可向该代理申请更改或取消预订。
第三章 租赁
第八条(货运协议的订立)承租人应明确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租赁条件,公司应根据本条款、收费标准等订立货运协议。但若无可交付的租赁车辆,或承租人或驾驶员符合第九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任何情形,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2 租赁协议订立后,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运费用。
3 根据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注1),公司将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以便在货运登记簿(货运原件)中登记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证类型和驾驶证号码(注2)。 (单据)以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货物交付证明,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即为驾驶员,则承租人应出示其本人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如果承租人与驾驶员并非同一人,则承租人应出示驾驶员的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注1)“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是指国土交通省公路运输局局长发布的《关于租赁车辆的基本通知》(1995年6月13日第138号《交通运输通知》)第2条第(10)款和第(11)款。
(注2)“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所定义的驾驶证,包括《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第19条附件14表格所列的驾驶证。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所定义的国际驾驶证或外国驾驶证与驾驶证具有同等效力。
4. 签订汽车租赁交付协议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驾驶员除驾驶证外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并可以复印所提交的文件。
5. 签订汽车租赁交付协议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驾驶员提供手机号码以及其他在租赁期间能够联系到他们的必要信息。
6. 签订货物交付协议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也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九条(拒绝签订货物运输协议)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无法与其签订货物运输协议:
(1)承租人或驾驶员未出示驾驶所租车辆所需的驾驶执照。
(2)承租人或驾驶员被认定为处于醉酒状态。
(3)承租人或驾驶员被认定为因吸食毒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
(4)承租人或驾驶员未配备儿童安全座椅,却携带6岁以下儿童。
(5)承租人或驾驶员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或与其有关联,或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有关联的组织,或属于其他反社会组织。
2.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与其签订货物运输协议。
(1)预订时指定的驾驶员与签订货物运输协议时指定的驾驶员不同。
(2)(3)之前的货物运输中存在拖欠运费的情况。
(4)之前的货物运输(包括由其他租车公司进行的货物运输)中存在拖欠运费的情况。
(5)之前的货物运输中,由于违反货物运输条款或保险条款,导致未投保汽车保险的情况。
(6)不符合另行规定的条件的情况。
3 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如果已向承租人预订,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如果承租人已支付预订取消费,则预订申请费将予以退还。
第十条(货运交付协议等的订立) 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货运交付费,本公司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车辆后,租赁合同即告成立。租赁车辆交付时,租赁合同即告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收取的预订定金将用于抵扣部分交付费。
2. 前款所述交付应于第2款、第1款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以及该款规定的租赁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费用) 交付费为下列各项费用的总和,各费用金额及计算方法由本公司在费用表中列明。
(1)基本费用(3)单程费用(5)车辆交付及取回费用
(2)特殊设备费用(4)燃油费用(6)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为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辆时向冲绳县陆路运输总局局长申报的费用。
3. 若根据第2条预订后,运输费用发生变更,则以预订时的费用与实际交付时的费用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第12条(租赁条件变更) 承租人若希望在货物运输协议签订后,根据第8条第1款变更租赁条件,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2. 若根据前款变更租赁条件会影响货物运输作业,本公司有权拒绝批准该变更。
第13条(检查、维护和确认) 本公司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和维护)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在完成必要的维护后交付租赁车辆。
2. 本公司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和维护)的规定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3.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根据另行指定的检查表,检查车辆外观及附件,确认已完成前两款规定的检查和维护,且租赁车辆无维护缺陷,并符合租赁条件。
4. 如本公司在前款规定的检查过程中发现租赁车辆存在任何维护缺陷,本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货物交付证明的签发、携带等) 本公司交付租赁车辆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签发由冲绳县陆路运输总局局长指定的货物交付证明。
2.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时,必须携带前款签发的货物交付证明。
3.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遗失货物交付证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驾驶员归还租赁车辆时,应同时将货物收据交还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承租人或驾驶员应自租赁车辆交付之日起至归还公司之日止(以下简称“使用期间”),以谨慎的管理方式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和保养)使用期间,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之二(日常检查和保养)的规定,每日使用前检查租赁车辆,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使用期间,承租人或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未经《道路交通法》许可,将租赁车辆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用途。
(2) 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指定用途,或由除提单第8条第3款所列驾驶员或本公司认可人员以外的任何人驾驶车辆。
(3) 从事任何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例如调换租赁车辆或将其用作抵押品。
(4) 伪造、更改租赁车辆的汽车登记证或车牌,或对租赁车辆进行改装、改造或以其他方式改变其原状。
(5)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用于各种测试、比赛,或用于拖拽、推动其他车辆。
(6)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使用租赁车辆。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购买财产保险。
(8) 将租赁车辆开出日本境外。
(9)从事任何其他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章停车等情况的处理)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如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违章停车,应立即前往违章停车地点的派出所缴纳罚款或其他费用,并承担与违章停车相关的一切费用,例如拖车费、保管费和取车费等。
2. 公司接到警方关于违章停车的通知后,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员,指示其立即移走或取回租赁车辆,并于租赁期满时或公司指定的时间前往相关派出所处理违章事宜,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遵照执行。如租赁车辆由派出所移走,公司可自行决定是否前往派出所取回租赁车辆。
3. 在发出前款指示后,本公司将酌情使用交通违章通知单、缴款单、收据等方式确认违章处理情况。如违章尚未处理完毕,本公司将继续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发出前款指示,直至违章处理完毕。本公司还将要求承租人或驾驶员签署本公司指定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确认其已违反停车规定,并承诺前往警局等地配合依法处理。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遵照执行。4. 如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将提供必要的协助,例如向警方提交包含个人信息的声明书、货物交付发票等文件,以追究承租人或驾驶员的违章停车责任。公司亦可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例如向公安委员会提交解释声明、申报函及货物交付发票等文件,并按照《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的规定报告事实,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同意公司采取上述行动。
5. 若公司收到依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规定缴纳违章停车罚款的命令并已缴纳罚款,或公司承担了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的费用,或承担了转移、保管或取回车辆的费用,公司将向承租人或驾驶员收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违章停车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所有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1)相当于停车罚款的金额
(2)公司另行确定的停车罚款
(3)查找车辆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移动、存放或取回车辆所产生的费用
6. 如果公司收到支付停车罚款的指令,或者承租人或后续承租人未在公司规定的到期日支付本款所列的全部金额,公司将采取措施,例如在全国租车协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登记系统”)中登记承租人或驾驶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信息。
7. 若承租人或驾驶员未按我方指示,根据第2款处理违规行为,或未按我方要求,在根据第1款规定须缴纳违章停车罚款的地点签署根据第3款规定的确认书,我公司可向承租人或驾驶员收取停车罚款(以下简称“停车罚款”),具体金额由我公司另行确定,用于抵扣根据第5款规定产生的弃车罚款和停车罚金。
8. 尽管有第6款的规定,但一旦我公司收到承租人或驾驶员支付的全部停车罚款和根据第5款第3项规定产生的费用,我公司将不会采取根据第6款规定在全日本关系协会系统中登记数据等措施,或将删除已在全日本关系协会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9.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已根据第5款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额,但随后又支付了停车违规罚款或被起诉,导致停车罚款令被撤销,公司收到停车罚款退款,则公司仅应从已支付的停车相关费用中向承租人或驾驶员退还相当于停车罚款的金额。如果公司根据第7款被收取停车罚款,则适用相同规定。
10. 如果数据已根据第6款的规定登记在全日本关系协会系统中,且由于已向公司全额支付罚款或公司根据第5款要求的金额,导致停车罚款令被撤销,则公司应删除在全日本关系协会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第五章 还车
第十九条(还车责任)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租赁期结束时将租赁车辆归还至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
2.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3.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则不承担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联系公司并遵照公司指示行事。
第20条(还车时的检查等)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赁车辆。归还车辆时,除正常使用造成的轻微磨损外,车辆应保持交付时的相同状态。
2. 归还租赁车辆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必须确认车内没有遗留任何承租人、驾驶员或乘客的个人物品。公司不负责保管归还车辆后遗留的任何物品。
第21条(租赁期限变更时的货物运输费)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租赁期限时,应支付变更后租赁期限适用的货物运输费。
第22条(还车地点等)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指定还车地点时,应承担因变更还车地点而产生的运输费用。
2. 承租人或驾驶员未经公司根据第12条第1款同意,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以外的地点时,应支付变更还车地点的罚款。
更改还车地点罚款 = 因更改还车地点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x 200%
第二十三条(未归还车辆的处理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期满后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且未按我方要求归还车辆,或者我方认定租赁车辆未归还的原因包括承租人下落不明等,我方将采取法律行动,例如提起刑事诉讼,并向全国租车协会提交未归还车辆损害报告,并在全国租车协会系统中登记该案件。
2. 如出现前款所述情况,我方将采取必要措施确认租赁车辆的下落,包括询问承租人或驾驶员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启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
3. 如发生第1款所述情形,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根据第28条的规定,对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承租人或驾驶员还应承担公司为找回租赁车辆及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而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车辆故障、事故或被盗时的应对措施
第24条(发现车辆故障时的应对措施)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驾驶,联系公司并遵照公司的指示。
第25条(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无论事故严重程度如何,均应立即停止驾驶,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遵照公司的指示。
(2)除公司另有规定外,租赁车辆的维修应按照前款规定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维修厂进行。
(3)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立即提交所有必要文件。
(4)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
2 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驾驶员还应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事故。
3 公司应就事故处理向承租人或驾驶员提供建议,并协助其解决事故。
第二十六条(被盗时的措施)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遭受其他损坏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派出所报案。
(2)立即向公司报告损坏情况,并遵照公司的指示行事。
(3)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对盗窃或其他损失的调查,并立即提交所有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27条(因车辆无法使用而终止货物运输协议)如果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被盗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则租赁协议终止。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承担取回和维修租赁车辆所需的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货物运输费。但是,如果故障等是由于第3款或第5款规定的原因造成的,则不适用此规定。
3 如果故障等是由于货物运输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则视为已订立新的货物运输协议,承租人可以从本公司获得替代租赁车辆。提供替代租赁车辆的条件应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 如果承租人不接受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赁车辆,公司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货物运输费。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车辆,也应如此。
5. 如果车辆故障或其他问题并非由于承租人、驾驶员或公司的原因造成,公司应在扣除已收取的货物运输费后,退还自货物交付之日起至货物运输协议终止之日止期间的剩余款项。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驾驶员不得就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公司提出除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索赔。
第七章: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八条(赔偿和业务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如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应赔偿该等损害。但如损害系因本公司原因造成,则不适用本条规定。
2. 前款所述本公司所受损害中,因承租人或驾驶员造成的事故、盗窃、车辆故障、车辆污损或异味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害,应按收费标准承担,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支付该等损害赔偿。
第二十九条(保险及担保)如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负有赔偿责任,则本公司将根据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车辆财产保险合同及本公司制定的赔偿制度,支付以下限额的保险赔偿金作为担保。
(1)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赔偿金额不限(不包括汽车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
(2)财产损失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为2,000,000日元(免赔额:50,000日元)。
(3)车辆赔偿
每次事故按车辆当前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4)乘客赔偿
每人赔偿金额为5,000,000日元。
2. 如符合保险单或赔偿制度的免责条款,则不支付第1款规定的保险或赔偿金。
3. 未支付保险或赔偿金的损失以及超过第1款规定已支付的保险或赔偿金的损失,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
4. 公司支付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的损失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支付的金额。
5. 第1款规定的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费金额以及公司规定的赔偿制度的参保费金额均包含货运费。
第八章:货物运输协议的终止
第30条(货物运输协议的终止)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或者出现第9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情形,公司可以不经任何通知或警告终止货物运输协议,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车辆。在此情况下,公司不会向承租人退还任何已收取的货物运输费。
第31条(经同意终止)承租人即使在使用过程中,也可以在获得公司同意并支付下文规定的取消费用后终止货物运输协议。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在扣除自交付至归还期间已收取的货物运输费后,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款项。
2. 当承租人根据前款规定终止合同时,承租人应向公司支付以下取消费用。
取消费用 = {(合同期限对应的基本费用)-(合同交付至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 × 50%
第九章: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公司收集和使用承租人/驾驶员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作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获得许可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履行营业执照的要求,例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出具租赁收据。
(2)通过发送宣传资料、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承租人/驾驶员介绍本公司提供的租赁车辆及其他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告知其各类活动、促销等信息。
(3)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实并审核承租人/驾驶员的身份。
(4)对承租人和驾驶员进行问卷调查,以规划和开发本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考虑如何提高客户满意度。
(5)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整理和分析,并创建不识别或指明个人身份的统计数据。
2. 如果出于第1款未列明的目的获取承租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息,则应事先明确说明其用途。
第33条(个人信息登记及使用同意) 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或驾驶员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登记于全日本租车协会系统,登记期限不超过七年,并同意全日本租车协会、其下属地区租车协会及其成员租车公司在订立货运协议时使用该等信息进行审核。
(1)公司因违反《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的规定而被责令缴纳停车罚款。
(2)公司未收到根据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应支付的全部停车违规相关费用。
(3)公司被视为已根据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抵销)如果公司根据本条款欠承租人或驾驶员款项,公司可随时将该等款项抵销承租人或驾驶员欠公司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消费税)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向公司支付根据本条款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三十六条(滞纳金)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未能履行根据本条款应支付的款项,承租人或驾驶员和公司应就任何滞纳金通知公司。如公司未能按年利率14.6%向对方支付滞纳金,则公司应按年利率14.6%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条款和条件的详细规定,该等详细规定与本条款和条件具有同等效力。
2. 如公司制定了单独的详细规定,公司应在其分支机构张贴该等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发布的宣传册、价目表等资料中。如公司对该等详细规定进行修改,亦应如此。
第三十八条(管辖法院)如就本条款和条件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无论争议金额大小,均应由公司总部、分支机构或营业场所所在地的简易程序法院管辖。
补充规定
本条款和条件自私家车运费支付申请获批之日起生效。
2023年3月22日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免费
利用日6日前~3日前:全额的20%
利用日2日前~前日:全额的50%
当日:全额的100%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7 天 ~ 使用当日 | 免费取消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