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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运行时间:09: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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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使用前一天没有收到联系,请与我们联系。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基本补偿)
“基本补偿”包含在所有计划的费用中。
保险内容如下:
对人赔偿:无免赔额
对物赔偿:免赔额55,000日元
车辆赔偿:免赔额55,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无免赔额
NOC:可行驶的情况20,000日元 / 不可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
------------------------------------------------------------------------
(免赔补偿)
“免赔补偿”包含在所有计划的费用中。
保险内容如下
对人赔偿:无免赔额
对物赔偿:无免赔额
车辆赔偿:无免赔额
人身伤害赔偿:无免赔额
NOC:可行驶的情况20,000日元 / 不可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
------------------------------------------------------------------------
(安心补偿)
“安心补偿”包含在所有计划的费用中。
保险内容如下:
对人赔偿:无免赔额
对物赔偿:无免赔额
车辆赔偿:无免赔额
人身伤害赔偿:无免赔额
NOC:无免赔额
----附带完善的道路服务----
↓
事故或污损等导致需要修车或清洁时免除NOC(非营业补偿费)
拖车牵引到指定修理厂
钥匙锁在车内时开锁
电池搭接启动
更换备用轮胎
燃料耗尽时的加油服务:大约10升燃料(燃料费用由客户承担)
车辆掉落时的牵引
其他应急处理:约30分钟内可以完成的简单作业
----以下情况保险、赔偿不适用----
对人赔偿: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包含3,000万日元的强制保险)
对物赔偿:损坏他人的车辆或物品时 / 每次事故无限额(对物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车辆赔偿:损坏租赁车辆时,每次事故按实际价值计算(车辆免赔额50,000日元)
※事故发生时,客户需承担车辆免赔额,最高限额为50,000日元。
如果您或您的乘客受伤或死亡,每人可获得最多3,000万日元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车祸造成的伤害(包括后遗症)和死亡,无论司机过失比例如何。损害金额将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计算。
----超出上述保障的损害----
-未向警察报案的情况
-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的情况
① 因爆胎或破裂导致的轮胎损坏
② 轮毂盖丢失
③ 故意事故 ①和②在加入安心赔偿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赔偿。
-违反租赁合同条款的原因明显的情况
① 酒驾
② 鲁莽驾驶
③ 使用药物
④ 未经授权的延长
⑤ 未经本公司批准的司机等
-管理上的过失情况下
① 车内装备损坏
② 未上锁导致的盗窃
③ 自助加油时的油品错误
④ 钥匙丢失
⑤ 车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
⑥ 其他扰乱行为等
-丢失车钥匙或因浸水等原因无法使用,每把钥匙收取35,000日元
-车内吸烟的情况下,需支付营业损失费20,000日元,除臭费20,000日元。
(基本补偿保险)
“基本补偿”包含在所有计划的费用中。
保险内容如下:
对人赔偿:无免赔额
对物赔偿:免赔额55,000日元
车辆赔偿:免赔额55,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无免赔额
NOC:可行驶的情况20,000日元 / 不可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
----以下情况保险、赔偿不适用----
对人赔偿: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包含3,000万日元的强制保险)
对物赔偿:损坏他人的车辆或物品时 / 每次事故无限额(对物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车辆赔偿:损坏租赁车辆时,每次事故按实际价值计算(车辆免赔额50,000日元)
※事故发生时,客户需承担车辆免赔额,最高限额为50,000日元。
如果您或您的乘客受伤或死亡,每人可获得最多3,000万日元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车祸造成的伤害(包括后遗症)和死亡,无论司机过失比例如何。损害金额将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计算。
----超出上述保障的损害----
-未向警察报案的情况
-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的情况
① 因爆胎或破裂导致的轮胎损坏
② 轮毂盖丢失
③ 故意事故 ①和②在加入安心赔偿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赔偿。
-违反租赁合同条款的原因明显的情况
① 酒驾
② 鲁莽驾驶
③ 使用药物
④ 未经授权的延长
⑤ 未经本公司批准的司机等
-管理上的过失情况下
① 车内装备损坏
② 未上锁导致的盗窃
③ 自助加油时的油品错误
④ 钥匙丢失
⑤ 车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
⑥ 其他扰乱行为等
-丢失车钥匙或因浸水等原因无法使用,每把钥匙收取35,000日元
-车内吸烟的情况下,需支付营业损失费20,000日元,除臭费20,000日元。
(免赔补偿保险)
“免赔补偿”包含在所有计划的费用中。
保险内容如下
对人赔偿:无免赔额
对物赔偿:无免赔额
车辆赔偿:无免赔额
人身伤害赔偿:无免赔额
NOC:可行驶的情况20,000日元 / 不可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
----以下情况保险、赔偿不适用----
对人赔偿: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包含3,000万日元的强制保险)
对物赔偿:损坏他人的车辆或物品时 / 每次事故无限额(对物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车辆赔偿:损坏租赁车辆时,每次事故按实际价值计算(车辆免赔额50,000日元)
※事故发生时,客户需承担车辆免赔额,最高限额为50,000日元。
如果您或您的乘客受伤或死亡,每人可获得最多3,000万日元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车祸造成的伤害(包括后遗症)和死亡,无论司机过失比例如何。损害金额将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计算。
----超出上述保障的损害----
-未向警察报案的情况
-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的情况
① 因爆胎或破裂导致的轮胎损坏
② 轮毂盖丢失
③ 故意事故 ①和②在加入安心赔偿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赔偿。
-违反租赁合同条款的原因明显的情况
① 酒驾
② 鲁莽驾驶
③ 使用药物
④ 未经授权的延长
⑤ 未经本公司批准的司机等
-管理上的过失情况下
① 车内装备损坏
② 未上锁导致的盗窃
③ 自助加油时的油品错误
④ 钥匙丢失
⑤ 车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
⑥ 其他扰乱行为等
-丢失车钥匙或因浸水等原因无法使用,每把钥匙收取35,000日元
-车内吸烟的情况下,需支付营业损失费20,000日元,除臭费20,000日元。
(安心补偿保险)
“安心补偿”包含在所有计划的费用中。
保险内容如下:
对人赔偿:无免赔额
对物赔偿:无免赔额
车辆赔偿:无免赔额
人身伤害赔偿:无免赔额
NOC:无免赔额
----附带完善的道路服务----
↓
事故或污损等导致需要修车或清洁时免除NOC(非营业补偿费)
拖车牵引到指定修理厂
钥匙锁在车内时开锁
电池搭接启动
更换备用轮胎
燃料耗尽时的加油服务:大约10升燃料(燃料费用由客户承担)
车辆掉落时的牵引
其他应急处理:约30分钟内可以完成的简单作业
----以下情况保险、赔偿不适用----
对人赔偿: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包含3,000万日元的强制保险)
对物赔偿:损坏他人的车辆或物品时 / 每次事故无限额(对物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车辆赔偿:损坏租赁车辆时,每次事故按实际价值计算(车辆免赔额50,000日元)
※事故发生时,客户需承担车辆免赔额,最高限额为50,000日元。
如果您或您的乘客受伤或死亡,每人可获得最多3,000万日元的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因车祸造成的伤害(包括后遗症)和死亡,无论司机过失比例如何。损害金额将根据保险条款中的规定计算。
----超出上述保障的损害----
-未向警察报案的情况
-属于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的情况
① 因爆胎或破裂导致的轮胎损坏
② 轮毂盖丢失
③ 故意事故 ①和②在加入安心赔偿计划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赔偿。
-违反租赁合同条款的原因明显的情况
① 酒驾
② 鲁莽驾驶
③ 使用药物
④ 未经授权的延长
⑤ 未经本公司批准的司机等
-管理上的过失情况下
① 车内装备损坏
② 未上锁导致的盗窃
③ 自助加油时的油品错误
④ 钥匙丢失
⑤ 车内吸烟(包括电子烟和加热烟草产品)
⑥ 其他扰乱行为等
-丢失车钥匙或因浸水等原因无法使用,每把钥匙收取35,000日元
-车内吸烟的情况下,需支付营业损失费20,000日元,除臭费20,000日元。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租赁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条款的适用)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及第40条规定的细则(以下统称为“条款等”)向借用人出租汽车(以下称为“租赁车”),借用人须在理解并同意条款等的前提下租用租赁车。借用人若指定了与自己不同的驾驶员,则应根据第8条第3款,将条款等中与驾驶员相关的部分通知该驾驶员并确保其遵守。此外,对于条款等中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借用人可以在同意条款及另行规定的收费表等的前提下,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预先明示车种级别、借用开始时间、借用地点、借用期间、返还地点、驾驶员、儿童座椅等附属品的必要性及其他借用条件(以下称为“借用条件”)进行预约申请。
第3条(预约的变更) 借用人欲变更第2条第1款规定的借用条件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预约的取消等) 借用人可以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第5条(替代租赁车) 若本公司无法提供借用人预约的车种级别的租赁车,则可提议提供与预约不同级别的租赁车(以下称为“替代租赁车”)。
第6条(免责) 除第4条及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对于预约取消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本公司和借用人均不得相互提出任何要求。
第7条(预约业务的代办) 借用人可通过代理本公司处理预约业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称为“代理业者”)进行预约申请。
第3章 出租
第8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借用人须明示第2条第1款规定的借用条件,本公司根据本条款、收费表等明示租赁条件,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可供出租的租赁车或借用人或驾驶员符合第9条第1款或第2款各项之一的情形,则不签订合同。
签订租赁合同时,借用人须支付第11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费用。
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达(注1),为了在租赁登记簿(租赁原票)及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证上记录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注2)号码,或附上驾驶员驾驶证的复印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可要求借用人提供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称为“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此时,若借用人为驾驶员,则提供自己的驾驶证及复印件;若借用人与驾驶员不同,则提供该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达指国土交通省汽车局长通达“关于租赁车的基本通达”(自旅第138号,平成7年6月13日)的2.(10)及(11)。 (注2)驾驶证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中,按照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附录第14号格式的驾驶证。此外,按照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证或外国驾驶证视为驾驶证。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借用人及驾驶员提供驾驶证以外的辅助文件,并可复印所提供的文件。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借用人告知借用期间内与借用人及驾驶员联系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借用人使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借用人不得在签订合同后延长借用期间。
第9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借用人或驾驶员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1)未提供驾驶租赁车所需的驾驶证,或虽经本公司要求但未同意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2)被认为饮酒的。 (3)被认为有麻药、兴奋剂、稀释剂等中毒症状的。 (4)无儿童座椅却搭载6岁未满儿童的。 (5)被认为属于暴力团或暴力团相关组织成员或关联者、或其他反社会组织的。
第10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租赁合同在借用人支付租赁费用并本公司将租赁车交付借用人时成立。在此情况下,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充抵租赁费用的一部分。
第11条(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指以下费用的总和,本公司在收费表中明示各项金额及计算依据。 基本费用、单程费用、免责补偿制度加入费、选项费用、燃料费、配送取车费及其他费用
第12条(借用条件的变更) 借用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欲变更第8条第1款规定的借用条件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13条(检查保养及确认) 本公司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保养)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保养后出租租赁车。
第14条(租赁证的交付及携带)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时,向借用人交付由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规定事项记载的规定租赁证(包括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
第4章 使用
第15条(管理责任等)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租赁车交付后至返还给本公司期间(以下称为“使用中”),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并保管租赁车。
第16条(日常检查保养)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前,每日应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保养)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保养。
第17条(禁止行为)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未取得本公司同意及未依道路运输法获得许可等情况下,将租赁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将租赁车用于指定用途以外,或由第8条第3款租赁证所记载的驾驶员及本公司同意的人员以外的人员驾驶。 (3)转租租赁车或将其用于其他担保用途等侵害本公司权利的一切行为。 (4)伪造或变造租赁车的车牌号,或改造、改装租赁车等改变其原状。 (5)未取得本公司同意情况下,将租赁车用于各类测试或竞赛,或用于牵引及推动车辆。 (6)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赁车。 (7)未取得本公司同意情况下,为租赁车投保损害保险。 (8)将租赁车带出日本。 (9)其他违反第8条第1款借用条件的行为。
第18条(违法停车时的措施等)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若涉及租赁车违法停车,应立即前往管辖该区域的警察署,并立即缴纳违法停车的罚款及承担违法停车相关的拖车、保管、取车等费用。
第19条(GPS功能) 借用人及驾驶员同意租赁车可能搭载全地球定位系统(以下称为“GPS功能”),记录租赁车的当前位置及行驶路线等,并同意本公司将该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确认租赁合同结束时租赁车已按规定返还。 (2)当符合第25条第1款情况,或为管理租赁车及履行租赁合同等必要时,确认租赁车的当前位置等。 (3)为提高提供给借用人及驾驶员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将信息加工成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用于市场分析。
第20条(行车记录仪) 借用人及驾驶员同意租赁车可能搭载行车记录仪,记录借用人及驾驶员的驾驶情况,并同意本公司将该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在事故发生时,确认事故发生情况。 (2)为管理租赁车及履行租赁合同等必要时,确认借用人及驾驶员的驾驶情况。 (3)为提高提供给借用人及驾驶员的产品及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将信息加工成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形式,用于市场分析。
第5章 返还
第21条(返还责任) 借用人或驾驶员应在借用期满时,在规定的返还地点返还租赁车。
第22条(返还时的确认等) 借用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人员陪同下返还租赁车。此时,除通常使用导致的磨损外,应以交付时状态返还租赁车。
第23条(借用期变更时的租赁费用) 借用人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借用期间时,应支付变更后借用期间的租赁费用。
第24条(返还地点等) 借用人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规定的返还地点时,应承担因变更返还地点而需的回送费用。
第25条(未返还时的措施)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借用期满后未返还租赁车,且未响应本公司的返还要求,或借用人下落不明等导致租赁车未返还的情况,本公司将采取刑事起诉等法律措施,并向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赁车协会报告未返还损害,并将信息登记在全租协系统,借用人同意此做法。
第6章 故障、事故、盗窃时的措施
第26条(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发现租赁车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联系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指示行事。
第27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发生涉及租赁车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按法律规定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报告事故情况等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指示行事。 (2)在根据前款指示进行租赁车修理时,除本公司允许外,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 (3)就事故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调查协助,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 (4)在就事故与对方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第28条(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发生租赁车盗窃或其他损失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就近警察机关报告。 (2)立即报告损失情况等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指示行事。 (3)就盗窃及其他损失向本公司及本公司保险公司提供调查协助,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
第29条(因无法使用导致的租赁合同终止) 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盗窃及其他原因(以下称为“故障等”)导致租赁车无法使用时,租赁合同终止。
第7章 赔偿及补偿
第30条(赔偿及营业补偿) 借用人在租用租赁车期间,若借用人或驾驶员对本公司租赁车造成损害,应赔偿该损害。但若因非借用人及驾驶员责任的原因除外。
第31条(保险及补偿) 借用人对前条第1款或第3款的赔偿责任及驾驶员对前条第3款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已为租赁车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或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将在以下限度内支付保险金或补偿金。 (1)对人补偿 无限制(含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2)对物补偿 每次事故限额3000万日元(免赔额5.5万日元) (3)车辆补偿 每次事故限额按时价 (免赔额5.5万日元,部分车型为10万日元) (4)人身伤害补偿 每次事故限额3000万日元×座位数,单人限额3000万日元
第8章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32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在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违反本条款,或符合第9条第1款各项之一时,可无需通知或催告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立即返还租赁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已收取的租赁费用扣除租赁至解除期间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借用人。
第33条(中途解约) 借用人即使在使用中,亦可在获得本公司同意及支付下款规定的中途解约手续费后解约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除另行规定的情况外,本公司将已收取的租赁费用扣除租赁至返还期间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借用人。
第9章 个人信息
第34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获取并使用借用人或驾驶员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作为依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款获得租赁车业务许可的业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制作租赁证等,履行业务许可条件所需的义务。 (2)向借用人或驾驶员介绍租赁车、二手车及其他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并提供相关服务及各类活动、促销等的宣传广告物发送、电子邮件发送等。 (3)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借用人或驾驶员进行身份验证及合同签订可行性审查。 (4)为策划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或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对借用人或驾驶员进行问卷调查。 (5)统计、分析个人信息,制作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
第35条(个人信息的登记及使用同意) 借用人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同意其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登记在全租协系统,并在7年内供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赁车协会及其加盟的各地区租赁车协会及其会员租赁车业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进行审查使用。 (1)本公司依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被命令支付放置违法金。 (2)未全额支付第18条第5款规定的停车违法相关费用。 (3)符合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未返还情况。
第10章 杂则
第36条(抵消) 本公司若对借用人有金钱债务,可随时抵消借用人对本公司的金钱债务。
第37条(消费税) 借用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因本条款交易产生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38条(延迟损害金) 借用人及本公司若未履行本条款规定的金钱债务,应向对方支付年利率14.6%的延迟损害金。
第39条(日文条款与英文条款) 日文条款与英文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日文条款为准。
第40条(细则)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条款的细则,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41条(重要事项的信息提供) 本公司在出租前向借用人明确、简明地提供本条款中关于借用人的赔偿责任及营业补偿责任的内容、本公司的保险或补偿制度的内容及条件、借用人须采取的故障、事故、盗窃时的措施、违法停车时的措施及延迟返还时的措施等重要事项的信息。
第42条(条款等的展示) 本公司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向借用人展示条款等: (1)在本公司营业门店以公示方式展示(包括通过显示屏等电子设备显示)。 (2)在网站等以易见方式展示。 (3)通过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展示。 本公司还通过宣传册、收费表等向借用人提供条款等概要。更改时亦同。
第43条(条款等的变更) 本公司可变更条款等。在变更条款等时,本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等适当方式告知条款等变更的内容及其生效时间。
第44条(准据法) 本条款的合同、租赁及其附随行为均依日本法解释。
第45条(管辖法院) 因本条款的权利及义务发生争议时,无论争议金额,本公司本店、分店或营业所所在地的简易法院均为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3年5月17日起施行。
2023年5月17日修订 Hello租车公司 〒901-0224 冲绳县丰见城市与根8-8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