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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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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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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车

石垣 One's 租车距离机场约6分钟车程。

提供机场 ⇔ 租车门店之间的免费接驳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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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车 联系方式
电话:080-648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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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车 石垣机场店

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白保783-1,邮编907-0242

080-6489-0737

09:00~19:00

门店距离石垣机场约6分钟车程。
提供石垣机场 ⇄ 门店之间的免费接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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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车方式
1. 抵达石垣机场后,领取行李时通过LINE(@127soexo)或KakaoTalk(one.s_ishigaki)联系我们
2. 在指定地点乘坐接送车
3. 前往门店取车

还车方式
1. 将车辆归还至门店
2. 乘坐接送车前往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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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80-6489-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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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为了让顾客能够安心使用 One's 租车服务,如发生意外事故,我们将在以下补偿限额范围内提供相应补偿。

但是,对于保险不予赔付的损失、超过补偿限额的损失、违反本公司租赁条款而发生的事故,以及无法取得警方事故证明的情况,相关费用可能需要由顾客全额承担。


基本补偿已包含在车辆租赁费用中。

保险内容

人身赔偿:无限额
财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50,000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0,000日元

NOC:车辆可自行驾驶归还时为20,000日元/车辆无法自行驾驶归还时为50,000日元
※ 即使车辆可以自行驾驶归还,如属于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元。

  • 轮胎扎破及爆胎: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轮毂及轮毂盖损坏:不属于补偿范围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裂纹及破损: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车内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坏除外):不属于补偿范围

  • 拖车费用:另行收取

  • 单方事故:不属于补偿范围


免赔补偿可按每天1,100日元追加。

保险内容

人身赔偿:无限额
财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0,000日元

NOC:车辆可自行驾驶归还时为20,000日元/车辆无法自行驾驶归还时为50,000日元
※ 即使车辆可以自行驾驶归还,如属于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元。

  • 轮胎扎破及爆胎: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轮毂及轮毂盖损坏:不属于补偿范围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裂纹及破损: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车内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坏除外):不属于补偿范围

  • 拖车费用:另行收取

  • 单方事故:不属于补偿范围


免赔补偿+NOC补偿可按每天2,200日元追加。

保险内容

人身赔偿:无限额
财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0,000日元

NOC:免除

  • 轮胎扎破及爆胎: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轮毂及轮毂盖损坏:不属于补偿范围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裂纹及破损: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车内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坏除外):不属于补偿范围

  • 拖车费用:另行收取

  • 单方事故:不属于补偿范围


不属于补偿范围的情况(费用由顾客承担)

  • 发生事故时未向警方及呼叫中心报案(包括无法取得警方事故证明的情况)

  • 违反租赁条款的情况

  • 驾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的情况

  • 未经许可擅自延长租赁期间时发生的事故或损失

  • 酒后或醉酒驾驶

  • 在使用药物的状态下驾驶

  • 由租赁合同中记载的驾驶员及副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

  • 将车辆转租给第三方而发生的事故

  • 无证驾驶发生的事故

  • 未经本公司许可擅自进行和解

  • 将车辆用于各种测试、比赛或牵引其他车辆等用途

  • 故意造成的事故

  • 顾客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物所发生的损失

  • 轮胎扎破及轮胎损坏

  • 因盗窃造成的车辆或车辆设备(包括选配设备)损失

  • 轮毂盖遗失或损坏

  • 因电瓶没电等电瓶故障而发生的事故

  • 因不当或恶劣使用造成的车身等部位损坏或腐蚀

  • 因防滑链、车顶行李架等造成的划痕或损坏

  • 在海滩、河滩、林地等非普通道路区域行驶而造成的车辆损坏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损坏

  • 出发时未确认到的车辆损坏

  • 其他属于租赁条款规定免责事项的事故

  • 超过补偿限额的损失,或不适用补偿制度的损失

  • 其他属于保险条款规定免责事项的事故

※ 车辆出发后无法追加加入补偿制度或中途取消。延长租赁期间时,补偿将自动续期。

※ 如事故中承租方被认定为100%责任,则本补偿不适用。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补偿

基本补偿已包含在车辆租赁费用中。

保险内容

人身赔偿:无限额
财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50,000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0,000日元

NOC:车辆可自行驾驶归还时为20,000日元/车辆无法自行驾驶归还时为50,000日元
※ 即使车辆可以自行驾驶归还,如属于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元。

  • 轮胎扎破及爆胎: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轮毂及轮毂盖损坏:不属于补偿范围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裂纹及破损: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车内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坏除外):不属于补偿范围

  • 拖车费用:另行收取

  • 单方事故:不属于补偿范围

免赔补偿

免赔补偿可按每天1,100日元追加。

保险内容

人身赔偿:无限额
财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0,000日元

NOC:车辆可自行驾驶归还时为20,000日元/车辆无法自行驾驶归还时为50,000日元
※ 即使车辆可以自行驾驶归还,如属于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元。

  • 轮胎扎破及爆胎: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轮毂及轮毂盖损坏:不属于补偿范围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裂纹及破损: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车内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坏除外):不属于补偿范围

  • 拖车费用:另行收取

  • 单方事故:不属于补偿范围

免赔补偿

免赔补偿+NOC补偿可按每天2,200日元追加。

保险内容

人身赔偿:无限额
财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值赔偿(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0,000日元

NOC:免除

  • 轮胎扎破及爆胎: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轮毂及轮毂盖损坏:不属于补偿范围

  • 因飞石或其他飞来物造成的玻璃裂纹及破损:不属于补偿范围

  • 车内设备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造成的损坏除外):不属于补偿范围

  • 拖车费用:另行收取

  • 单方事故:不属于补偿范围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租车租赁条款

第1章 总则

第1条(本合同的目的)

  1.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将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车辆”)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本公司承租该车辆。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执行。

  2. 在不违反本条款的宗旨、法律法规、行政通知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本公司可接受特别约定。如有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优先于本条款适用。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承租人在租赁车辆时,在同意本条款及另行规定的价目表等内容后,可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事先明确车辆级别、租赁开始日期及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间、还车地点、驾驶人、是否需要儿童安全座椅等选配用品,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并提出预约申请。

第3条(预约变更)

承租人如需变更前条所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取消预约等)

  1. 承租人可以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取消预约。

  2. 如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在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超过1小时后,仍未开始办理租赁车辆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手续,则视为该预约已被取消。

  3. 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承租人应按照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

  4. 如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约被取消,或租赁合同未能签订,本公司除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外,还将按照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5. 如因事故、盗窃、未归还车辆、召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预约已被取消。

第5条(替代租赁车辆)

  1. 如本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所预约车辆级别的租赁车辆,本公司可以提出提供与预约不同车辆级别的租赁车辆(以下简称“替代租赁车辆”)。

  2. 如承租人接受前款所述提议,本公司除车辆级别外,将按照预约时相同的租赁条件提供替代租赁车辆。但是,如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高于所预约车辆级别的租赁费用,则按照原预约车辆级别的租赁费用计算;如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低于所预约车辆级别的租赁费用,则按照该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计算。

  3. 承租人可以拒绝第1款所述替代租赁车辆的提供,并取消预约。

  4. 在前三款所述情况下,如无法提供第1款所述车辆的原因应归责于本公司,则按照第4条第4款的预约取消进行处理。

  5. 在第3款所述情况下,如无法提供第1款所述车辆的原因不应归责于本公司,则按照第4条第5款的预约取消进行处理。

第6条(免责)

除第4条及第5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公司及承租人对于预约被取消或租赁合同未能签订,不得相互提出任何请求。

第3章 租赁

第7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1. 承租人应明确第2条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通过本条款、价目表、租车使用须知、同意书等明确租赁条件,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是,在没有可供出租的租赁车辆,或者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第8条第1款各项或第2款各项中任一情形时除外。

  2. 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费用。

  3. 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知(注1),为了在租赁簿(租赁原始记录)以及第13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证明中记载驾驶人的姓名、地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注2)号码,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的驾驶证,并提交驾驶证复印件。如承租人本人即为驾驶人,则承租人应出示本人的驾驶证并提交复印件;如承租人与驾驶人为不同人员,则应出示驾驶人的驾驶证并提交其复印件。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知,是指国土交通省汽车交通局局长发布的《关于租车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号,平成7年6月13日)的2(10)及(11)。

(注2)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附表格式第14号样式的驾驶证。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许可证或外国驾驶证,视同驾驶证处理。

  1.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除驾驶证外,还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驾驶人提交能够确认本人身份的文件,并可能留存所提交文件的复印件。

  2.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要求承租人提供在租赁期间可与承租人及驾驶人取得联系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3.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能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8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则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1)无法出示驾驶所租赁车辆所需的驾驶证时。

(2)处于饮酒状态时。

(3)出现因毒品、兴奋剂、稀释剂等引起的中毒症状等情况时。

(4)在没有儿童安全座椅的情况下,仍要让未满6岁的幼儿乘车时。

(5)被认定为暴力团、暴力团相关团体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或者属于其他反社会组织的人员时。

  1.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预约时指定的驾驶人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驾驶人不一致时。

(2)过去租赁车辆时,曾有拖欠租赁费用的事实时。

(3)过去租赁车辆时,曾有第16条各项所列行为时。

(4)过去的租赁中(包括其他租车经营者提供的租赁),曾有第16条第6项或第22条第1款所列行为时。

(5)过去租赁车辆时,曾因违反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而导致汽车保险不适用时。

(6)不符合另行明确规定的条件时。

  1. 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按照预约已取消进行处理。

第9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1. 当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并且本公司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告成立。

  2. 前款所述车辆交付,应在第2条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时间及租赁地点进行。

第10条(租赁费用)

  1. 租赁费用是指以下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本公司将在价目表中明确各项金额或其计算依据。

(1)基本费用

(2)特殊设备费用

(3)异地还车费用

(4)燃油费

(5)送车及取车费用

(6)其他费用

  1. 基本费用按照出租租赁车辆时,本公司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兵库县为神户运输管理部兵库陆运部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以下第13条第1款亦同)申报并实施的费用标准执行。

  2. 根据第2条进行预约后,如本公司修改租赁费用,则比较预约时适用的费用与实际出租时的费用,并适用其中较低的租赁费用。

第11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1. 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如希望变更第7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因前款所述租赁条件的变更而对本公司的租赁业务造成影响,本公司可以不同意该项变更。

第12条(检查、维护及确认)

  1. 本公司将出租已经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维护)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维护的租赁车辆。

  2. 本公司将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护)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维护。

  3.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确认前两款规定的检查维护已经实施,并按照另行规定的检查表检查车身外观及附属用品,以确认租赁车辆不存在维护不良等问题,并确认租赁车辆符合租赁条件。

  4. 如通过前款所述确认发现租赁车辆存在维护不良,本公司将立即实施必要的维护等措施。

第13条(租赁证明的发放、携带等)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车辆时,将向承租人或驾驶人发放记载有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规定事项的指定租赁证明。

  2. 承租人或驾驶人从接收租赁车辆起至将车辆归还本公司为止的期间(以下简称“使用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根据前款规定发放的租赁证明。

  3.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遗失租赁证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归还租赁车辆时,应同时将租赁证明归还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4条(管理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及保管租赁车辆。

第15条(日常检查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人对于使用中的租赁车辆,应在每天使用前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护)的规定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维护。

第16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未经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运输法》规定的许可等,将租赁车辆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将租赁车辆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者让第7条第3款所述租赁证明上记载的驾驶人以外的人员驾驶租赁车辆。

(3)将租赁车辆转租,或将其作为担保提供给他人,以及实施其他任何侵害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4)伪造或变造租赁车辆的汽车登记号码牌或车辆号码牌,或者改造、改装租赁车辆等,改变车辆原有状态。

(5)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用于各种测试或竞赛,或者用于牵引或推动其他车辆。

(6)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赁车辆。

(7)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另行投保损害保险。

(8)将租赁车辆带出日本境外。

(9)其他违反第7条第1款所规定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17条(发生违法停车时的处理等)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就租赁车辆实施《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承租人或驾驶人应自行缴纳与违法停车有关的罚款等,并承担因违法停车产生的拖车、保管等各项费用。

  2. 本公司收到警方关于租赁车辆放置停车违法行为的通知时,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人,并指示其尽快移动车辆,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或本公司指定的时间之前,前往负责处理该违法行为的警察署办理违法事项,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遵从该指示。此外,如租赁车辆被警方移走,本公司可根据自身判断自行从警方处取回租赁车辆。

  3. 本公司在作出前款指示后,可根据自身判断,通过交通违法告知书、缴款书、收据等确认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如尚未处理,本公司可以收取停车违法违约金,并在处理完成前继续向承租人或驾驶人作出前款所述指示。此外,本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亲自在本公司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停车违法确认书”)上签字,以确认其实施了放置停车违法行为,并确认其将前往警察署等机构,作为违法行为人依法接受相关处理。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遵从该要求。

  4.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警方提交停车违法确认书、租赁证明等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以配合追究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放置停车违法行为的责任。此外,本公司还可以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规定的申辩书、停车违法确认书、租赁证明等资料,并报告相关事实关系,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此表示同意。

  5. 如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收到缴纳放置违法金的命令并支付该款项,或者因寻找承租人或驾驶人以及取回租赁车辆而产生费用,或因放置停车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等,承租人或驾驶人有责任向本公司赔偿相当于放置违法金的金额以及本公司所承担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上述金额。此外,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已经向本公司支付停车违法违约金,之后因其缴纳罚金或违法罚款而使本公司获得放置违法金的退款,则本公司将已收取的停车违法违约金退还给承租人或驾驶人。

第5章 归还

第18条(归还责任)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租赁期间届满前,于指定的还车地点将租赁车辆归还给本公司。

  2.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3. 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或驾驶人无法在租赁期间内归还租赁车辆,则无需对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第19条(归还时的确认等)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本公司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赁车辆及相关用品。除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部位等以外,应以交付时的状态归还车辆。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归还租赁车辆时,应确认车内没有遗留承租人、驾驶人或乘车人的物品后再进行归还。本公司对于租赁车辆归还后遗留在车内的物品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20条(租赁期间变更时的租赁费用)

承租人或驾驶人根据第11条第1款变更租赁期间时,应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支付与变更后的租赁期间相对应的租赁费用。

第21条(还车地点等)

  1. 承租人或驾驶人根据第11条第1款变更指定还车地点时,应承担因变更还车地点而产生的车辆调运费用。

  2. 承租人或驾驶人未经本公司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的同意,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以外的地点时,应支付以下规定的还车地点变更违约金。

※还车地点变更违约金=因变更还车地点而产生的车辆调运费用的300%

第22条(未归还车辆时的措施)

  1.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且不响应本公司的归还要求,或者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认定为车辆未归还,本公司将采取提出刑事控告等法律措施。

  2. 如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本公司为确认租赁车辆所在位置,可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属、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及启动车辆位置信息系统等。

  3. 如发生第1款所述情况,承租人或驾驶人除应根据第27条规定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承担回收租赁车辆以及寻找承租人或驾驶人所产生的费用。

第6章 发生故障、事故、盗窃时的措施

第23条(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发现租赁车辆存在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联系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联系方式,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第24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发生与租赁车辆有关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均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联系方式报告事故情况等,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2)根据前项指示对租赁车辆进行维修时,除本公司认可的情况外,应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维修厂进行维修。

(3)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所要求的文件等。

(4)就事故与对方进行和解或达成其他协议时,应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承租人或驾驶人除采取前款所述措施外,还应自行负责处理并解决事故。

本公司将为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有关事故处理的建议,并协助解决事故。

第25条(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或遭受其他损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机关报案。

(2)立即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的联系方式报告受害情况等,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3)就盗窃或其他损害,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的调查,并及时提交所要求的文件等。

第26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在使用期间,如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导致租赁车辆无法使用,则租赁合同终止。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人应承担取回租赁车辆及维修等所需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经收取的租赁费用。但是,如故障等是由第3款或第5款规定的原因造成,则不在此限。

如故障等是由出租前已经存在的瑕疵造成,则视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接受本公司提供的替代租赁车辆。关于替代租赁车辆的提供条件,适用第5条第2款的规定。

如承租人不接受前款所述替代租赁车辆,本公司将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租赁费用。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车辆时亦同。

如故障等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驾驶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发生,本公司将从已经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自车辆出租开始至租赁合同终止期间相对应的租赁费用,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承租人。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及驾驶人不得就无法使用租赁车辆所产生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请求。

第7章 赔偿及补偿

第27条(赔偿及营业补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赔偿该损失。但是,因应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

对于前款所述本公司的损失,其中因事故、盗窃、因应归责于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租赁车辆的污损、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该租赁车辆而产生的损失,按照价目表等规定执行,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如发生无法确定加害人的事故或因盗窃造成的损失,则视为承租人或驾驶人的管理责任,由承租人或驾驶人负责赔偿。

第28条(保险及补偿)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第27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则根据本公司为租赁车辆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在以下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或补偿金。

(1)人身赔偿:每人无限额(不包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所支付的金额)

(2)财产损害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3)车辆补偿:每次事故按车辆当时市价计算(免赔额5万日元,但小型巴士及1字头牌照卡车的免赔额为10万日元)

(4)人身伤害补偿:每人3,000万日元

如符合保险条款或补偿制度规定的免责事由,则不支付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补偿金。

对于保险金或补偿金不予支付的损失,以及超过根据第1款规定支付的保险金或补偿金金额的损失,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

如本公司代为支付了应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的损失金额,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向本公司偿还本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第1款所规定损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费以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的相应加入费用,均包含在租赁费用中。

第8章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29条(解除租赁合同)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违反本条款,或者符合第8条第1款各项中的任一情形,本公司无需进行任何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归还租赁车辆。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不向承租人退还已经收取的租赁费用。

第9章 个人信息

第30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及使用承租人或驾驶人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作为获得租车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为履行作为经营许可条件所规定的义务,例如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制作租赁证明等。

为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租赁车辆及相关服务等。

对承租人或驾驶人进行身份确认及审查。

通过寄送宣传印刷品、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驾驶人介绍本公司经营的租赁车辆、二手车及其他商品和服务,以及各种活动、促销活动等。

为了策划、开发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或者研究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对承租人或驾驶人进行问卷调查。

为了统计目的汇总、分析个人信息,并制作经过处理、无法识别或确定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

  1. 如本公司为第1款各项未规定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驾驶人的个人信息,将事先明确说明其使用目的。

  2. 为准确掌握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委托、要求等内容,呼叫中心可能会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

第31条(同意个人信息的登记及使用)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同意本公司按照第30条规定的使用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同意将所使用的车型、用途、租赁开始日期及时间等与租赁车辆有关的信息,以及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以下对象。

(提供对象及其使用目的)

(提供对象)作为本租车业务特许经营总部的株式会社One's Network,以及与株式会社One's Network签订信息提供合同的特许经营加盟商。

(使用目的)用于预约、车辆运行管理、事故处理,以及向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有关商品、服务等信息及其他营业相关通知。

(提供对象)株式会社One's Network,以及与株式会社One's Network签订信息提供合同的预约中心受理公司及Web会员运营公司。

(使用目的)用于预约、车辆运行管理、事故处理,以及以商品策划、开发或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等作为参考为目的,对本公司的客户服务进行问卷调查。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可以请求公开与事故有关的个人信息。如发现本公司持有的个人信息存在不准确或错误,本公司将及时进行更正或删除。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同意,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包括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在内的个人信息,将在“全租协系统”中登记不超过7年的期间,并且该信息可由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加入该协会的各地区租车协会以及作为上述协会会员的租车经营者,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用于审查。

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被命令缴纳放置违法金时。

未向本公司支付第17条第5款规定的全部停车违法相关费用时。

被认定发生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未归还车辆情况时。

第10章 杂则

第32条(车辆设备)

对于因音响设备等车辆装备发生故障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

第33条(抵销)

如本公司根据本条款对承租人或驾驶人负有金钱债务,本公司可以随时将该债务与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所负的金钱债务进行抵销。

第34条(消费税)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根据本条款进行的交易所产生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35条(金钱债务的履行及确认书)

  1.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产生金钱债务,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归还车辆时支付。如无法支付,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本公司规定的文件(以下简称“确认书”)上签字,该文件将记载债务内容及付款期限,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遵从该要求。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在确认书所记载的期限之前履行金钱债务。

  3. 如在确认书所记载的期限之前未履行金钱债务,本公司将对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属、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向承租人或驾驶人进行必要的付款催告。

  4. 如符合前款情况,承租人或驾驶人除应根据第27条的规定对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寻找承租人或驾驶人所产生的费用。

第36条(迟延损害金)

如承租人、驾驶人或本公司未按期履行基于本条款产生的金钱债务,应按照年利率14.6%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迟延损害金。

第37条(细则)

  1. 本公司可以另行制定本条款的细则,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另行制定细则时,将在本公司的营业门店进行公示,同时在本公司发行的宣传册、价目表等资料中予以记载。细则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38条(协议管辖法院)

如因本条款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发生争议,无论诉讼标的金额多少,均以管辖本公司总部、分公司或营业所所在地的简易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第11章 附则

本条款自平成26年4月起施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 使用日前7天17:00之前:可免费取消
  • 使用日前7天17:00~4天前17:00:收取总费用的30%
  • 使用日前4天17:00~1天前17:00:收取总费用的50%
  • 使用日前1天17:00~使用当天:收取总费用的100%

取消预约时,将按照上述规定收取取消手续费。
取消申请日期以营业时间 17:00 为截止时间进行计算。
如因航班取消需要取消预约,请联系 OKITOUR 客服中心。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30%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当日 ~ 使用日前 7 天 免费取消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石垣机场 机场接送

石垣 One's 租车 石垣机场店

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白保783-1,邮编907-0242

080-6489-0737

09:00~19:00

取车说明

提供石垣机场 ⇄ 门店之间的免费接送服务。
预订确认后,请添加 One's 租车官方LINE(@127soexo)或KakaoTalk(one.s_ishigaki)为好友。

⚠️ 抵达机场领取行李时,请通过LINE或KakaoTalk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告知接送车的乘车地点及到达时间。

1. 领取行李时通过LINE / KakaoTalk联系我们
2. 在指定地点乘坐接送车
3. 前往门店取车

石垣 One's 租车 联系方式
电话:080-6489-0737
官方LINE:@127soexo
KakaoTalk:one.s_ishigaki

还车说明

1. 将车辆归还至门店
2. 乘坐接送车前往石垣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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