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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KS租车那霸机场店

冲绳县那覇市宇荣原3丁目33-35

080-6489-6688

08:00-20:00

【关于接送集合点】

到达机场后,办理完手续之后, 请前往国内线航楼,国内线3楼6号出入口(如果不知道怎么前往,可以联络我们) 。

我们会提前在集合点等候,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我们的KAKAO TALK 或LIEN联络 ID统一都是:ksrentalcar。

或拨打我们的电话:+81-80-6489-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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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车辆保险・补偿

1. 基本区分(费用・服务内容)
保险类型每日费用备注
基本免责0 日元(包含基本费用)仅提供最低限度免责
基本免责 + 基本补偿 + NOC5 人座:1,800 日元
7 - 8 人座:2,200 日元
追加补偿、涵盖 NOC 相关
完全补偿型保险5 人座:2,900 日元
7 - 8 人座:3,300 日元
补偿最为全面完善
2. “涉及第三方的事故” 补偿详情
项目基本免责基本免责 + 基本补偿 + NOC完全补偿型保险
补偿内容有无对物免责:无
车辆免责:无
NOC:无
对物免责:有
车辆免责:有
NOC:有
对物免责:有
车辆免责:有
NOC:有
最大负担金额对物免责:10 万日元
车辆免责:
・5 人座:15 万日元
・7 - 8 人座:25 万日元
NOC:5 万日元
对物免责:0 日元
车辆免责:0 日元
NOC:0 日元
对物免责:0 日元
车辆免责:0 日元
NOC:0 日元
最大支付金额5 人座:30 万日元
7 - 8 人座:40 万日元
0 日元0 日元
3. “自损事故、肇事逃逸” 补偿详情
项目基本免责基本免责 + 基本补偿 + NOC完全补偿型保险
补偿内容有无对物免责:无
车辆免责:无
NOC:无
对物免责:有
车辆免责:有
NOC:有
对物免责:有
车辆免责:有
NOC:有
最大负担金额对物免责:10 万日元
车辆免责:
・5 人座:15 万日元
・7 - 8 人座:25 万日元
NOC:5 万日元
对物免责:0 日元
车辆免责:
・5 人座:15 万日元
・7 - 8 人座:25 万日元
NOC:0 日元
对物免责:0 日元
车辆免责:0 日元
NOC:0 日元
最大支付金额5 人座:30 万日元
7 - 8 人座:40 万日元
5 人座:15 万日元
7 - 8 人座:25 万日元
0 日元
4. NOC 说明
因租车期间发生事故、故障致使车辆需修理、清洁时,租车公司因该车辆无法出租产生营业损失,会要求客户承担部分金额,此金额称作 “NOC(停运费,Non - Operation Charge)” 。
5. 补充事项
  • ※若在禁烟车辆内吸烟,有可能会要求您承担除臭、清洁费用,敬请事先留意 。
6. 保险・补偿不适用情形
下列情形保险、补偿制度不适用:
  • 未向警察提交事故报告的情况(无事故证明时)
  • 由出发时指定驾驶者以外的人驾驶发生的事故
  • 无驾照驾驶导致的事故
  • 酒后驾驶导致的事故
  • 未经许可擅自延长租赁期间使用时发生的事故
  • 违反租赁契约其他事项的情况(例如:将钥匙留置车内导致失窃 )
7. 加油相关重要注意
  • 加油前请务必确认油种 。
    加错油种可能导致引擎损坏 。
  • 请注意勿加错租赁车的油种 。
    因加错油种导致的故障,将由客户全额承担,敬请特别留意 。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免责

基本免责(免费)
仅提供最低限度免责

基本免责+基本补偿+NOC

基本免责+基本补偿+NOC
追加补偿、涵盖 NOC 相关

完全补偿型保险

完全补偿型保险
补偿最为全面完善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租赁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1. 承租人(以下简称“公司”)应按照本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以下简称“租赁汽车”)。条件”)。财产借给本人,承租人接受。 请注意,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根据法律或一般惯例确定。

2. 在不违反条款和条件的目的、法律、法规、行政通知或一般习惯的范围内,我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协议。 如果达成特别协议,则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条款和条件。

第二章 预约

第二条(预约申请)

1. 租车时,承租人必须同意本公司规定的条款及价格表,然后提供车辆类别、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地点、租赁期限、还车地点、司机、儿童座椅等信息您可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前申请预约,并注明是否需要该设备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 请注意,本公司接受电话和电子邮件预订,但即使预订详情与实际预订有出入,我们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当公司收到租赁者的预订申请时,原则上公司将在公司拥有的租赁汽车范围内接受预订。 此时,除本公司另有许可外,承租者应缴纳本公司规定的预约申请费。

第3条(预约的变更)

承租人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前,如欲变更前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预约的取消等)

1. 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取消预订。

2. 若承租人在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后超过一小时未办理租赁合同手续,则视为取消预约,除非经本公司特别批准。

3. 前两款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预订取消费(取消费),支付预订取消费时,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归还给承租人。

4. 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5. 若因意外、盗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归咎于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签订租赁协议,则预订将被视为取消。

6. 除本条款和条件另有规定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五条(免责声明)

除本条款第 4 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第六条(预订服务机构)

1. 承租人可以通过代表本公司处理预订的旅行社或关联公司(以下简称“代理人”)申请预订。

2. 已向前款规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承租人只能向该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或取消预订,并且只有在经本公司同意后才能通过该代理机构变更预订。

应该是有必要的。

第三章 租赁

第七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1. 承租人应明示本条款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应在本条款、价目表等中明示租赁条件,并签订租赁合同。 但承租人或驾驶人有本条款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 租赁合同订立时,承租人应当向本公司支付本条款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费。

3. 根据国土交通省的通知,公司应在租赁簿(租赁登记册)和第13条规定的租赁证明上提供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类型和驾驶执照号码,本条款第1款。或附上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复印件,为了签订租赁合同,必须将承租人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驾驶状况告知承租人。 “司机”)。您将被要求出示您的驾驶执照及其副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是驾驶员,则必须向本公司出示自己的驾驶执照;如果承租人与驾驶员不同,则必须向本公司出示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并提交复印件。

4.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驾驶员提交除驾驶执照以外的可用于验证其身份的文件,并可以复制所提交文件的副本。

5.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将要求告知租赁者和司机的手机号码等。

6. 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要求承租人以现金、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租赁费用,并可以指定支付方式。

第八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如果租赁者或司机有下列情况之一,则可能会取消预订以及无法签订租赁合同。

(1) 当您没有驾驶租赁汽车所需的驾驶执照时,或者当您未向本公司出示驾驶执照或提交复印件时。

(2) 发现本人处于饮酒状态时。

(3) 因服用麻醉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时。

(4) 即使没有儿童座椅,也允许 6 岁以下的婴儿乘坐时

(5) 租赁车辆为摩托车时,取得相关驾驶执照尚未超过一年,或者即使取得驾驶执照已超过一年,但仍担心自己的驾驶能力驾驶执照. 时间

(6) 被认定属于特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特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者附属机构或者其他反社会组织时。

(7) 在与本公司的交易中,实施暴力行为,索取超出合理负担的费用,或对本公司员工或其他关联方使用暴力行为或语言。

(8) 散布谣言或采用欺诈手段或暴力损害本公司信誉或干扰本公司业务时。

2. 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预约时指定的司机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司机不同时。

(2) 客户未响应本条款第 7 条第 4 款至第 6 款规定的要求时。

(3) 过去的租金中存在拖欠本公司的租金及其他债务的情况。

(4) 在过往租赁期间发生过本条款第十七条各项所列行为时。

(5) 过去租车时有未投保汽车保险的情况。

(6) 无可借车时

(7) 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时。

3. 前两款情况下,如果已经与承租者约定了预订,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承租者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预订取消费用。 请注意,我们公司

承租人支付取消预订费用后,应将收到的预订申请费退还给承租人。

第9条(租赁合同等的订立)

1. 当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公司将租赁车辆移交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将被用作租赁费的一部分。

2. 前款规定的交付应在本条款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地点、同款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进行。

第十条(租赁费)

1. 租赁费是指下列费用的总金额,本公司将另行规定各项金额或计算基准。

(1) 基本费用

(二)免征补偿费

(3)设备使用费

(4)车辆调度费

(五)我公司规定的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以公司租赁汽车时向地方交通局局长(冲绳县冲绳总秘书处陆路交通办公室主任)报告的费用为基础。 此外,如果在完成本条款和条件中规定的预订后修改租赁费用,则租赁费用将按照预订时适用的价目表中指定的价格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1. 租赁协议签订后,承租人如欲变更本条款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变更租赁条件会妨碍租赁业务,公司不得批准变更租赁条件。

第十二条(检查、维护和确认)

1. 本公司所出租的租赁汽车,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保养)及第48条(定期检查、保养)的规定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2. 承租人或驾驶员必须确保已进行前款所述的检查和维护,并根据租赁合同规定的检查清单对车辆和设备进行外部检查,确保租赁车辆不存在维护缺陷。并确认该租赁车辆符合其他租赁条件。

3. 如果经前款确认后发现租赁汽车存在维修缺陷,本公司应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

4. 租赁者或驾驶员有责任正确安装儿童座椅,本公司对儿童座椅的安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租赁证明、手机等的发行)

1. 本公司交接租赁车辆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出具指定租赁证明,载明地区交通运输局交通分局局长规定的事项。

2. 承租人或司机自租赁汽车交付之日起至归还本公司为止(以下简称“使用中”),必须携带依照前款规定签发的租赁凭证。

3.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丢失租赁证明,他/她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4. 承租人或司机归还租赁车辆时,还必须同时将租赁凭证归还给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应当以审慎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和保管租赁汽车。

第十五条(日常检查)

承租人或驾驶人每日使用前,必须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及保养)的规定,对使用中的租赁汽车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第十六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依据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赁汽车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允许本条款第十三条租赁证明上所列的驾驶员和本公司认可的人员以外的人驾驶租赁汽车。

(3) 采取转租或将租赁车辆作为他人抵押等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租赁汽车的汽车登记号牌、车辆号牌,或者涂改、翻新租赁汽车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租赁汽车原状的。

(5)未经我们同意,使用租赁车辆进行各种测试、比赛,或者牵引、倒车其他车辆的。

(六)使用租赁汽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七)醉酒驾驶

(八)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汽车投保非人寿保险。

(9) 将租赁汽车带出日本

(10) 未经我们同意,使用租赁汽车进行拍摄或活动。

(11) 如果租赁的车辆是摩托车,则必须两人乘坐。

(十二)其他违反本条款第七条规定的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十七条(违规停车的处理措施)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依道路交通法规定非法停放租赁汽车者,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向非法停放租赁汽车所在地辖区派出所报告,并立即缴纳罚款。违章停车罚款。

您将负责与车辆相关的所有费用,例如拖车、存放和收集。

2. 当我公司收到警方关于租赁车辆违规停车的通知时,我们将联系租赁者或司机,及时移走租赁车辆,并确保在租赁期结束或到期前停止违规停车。时间以我公司指示为准。

应当责令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辖区派出所进行处理,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遵守。 此外,如果租赁车辆被警察移动,我们将酌情决定,

租赁的汽车可能会向警察收取。

3. 因承租人和司机违规停车导致租赁车辆超过租赁期限的,承租人应另行缴纳超出期限的租赁费用。

4. 在发出本条第2款规定的指示后,公司应自行决定使用交通违规通知书、付款单、收据等确认非法交易的情况,承租人或司机应处理该情况。如果没有,则应向承租人或司机重复发出前款规定的指示,直至违规问题得到解决。 此外,如果承租人或司机不遵守前款规定,公司可以在没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取消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车辆。或者,向司机提供指定的文件(以下简称

应要求承租人或驾驶员亲自签署书面声明(简称“确认声明”),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遵守。

5. 若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本公司将向警方提交供述书、租赁证明等包含个人信息的材料,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机违法停车的责任。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必要时,应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六项规定的书面说明、自行承认、租赁证明等材料,并报告事实,并采取适当措施。

6. 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4项规定的废弃违章罚款的缴纳指令并缴纳废弃违章罚款时,或者在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移动、保管、或提取租赁汽车等。如果您承担了费用等。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负责向本公司赔偿相当于废弃违规费的金额以及本公司承担的费用,并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将这些金额支付给本公司。 。 另外,借

如果接收者或司机已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疏忽违规费的金额,则支付疏忽违规费的命令可能会因承租人或司机支付违规费或提起公诉而被取消。公司收到了废弃违规费的退款。

如果发生违规,我们将向承租人或司机退还相当于已退还的疏忽违规费的金额。

7. 当公司收到支付前款规定的疏忽违规费用的命令时,或者当承租人或司机未在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前款规定的发票金额时,公司不得向承租人或司机承担未来的任何租赁费用。拒绝贷款

应当可以终止

第5章 回归

第十八条(退货责任)

1. 承租人或司机必须将租赁的车辆及设备归还给本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如果还车地点根据本条款及细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还车地点为准)租赁期结束时应归还什么

会做。

2.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支付自租赁期限届满起至归还租赁车辆及设备期间相应的租赁费用,但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除外。其他不可抗力.等值金额

应支付给我们。 此外,如果因违反前款规定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3. 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承租人或司机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及设备,则承租人或司机对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

该人员应立即联系公司并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十九条(返还时的确认等)

1.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在场的情况下补充汽油等燃料并归还租赁车辆及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应以与交付时相同的状态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损或变质的部件。 根据本条款第21条第2项规定,可以支付相当于加油费用的金额来代替加油等。

2. 还车时,承租人或司机必须确认承租人、司机或其他乘客没有在租赁车内遗留任何物品。

我们不负责保管等事宜。

第二十条(延长租期费用)

1. 承租人或司机根据本条款第11条第1项延长租赁期限时,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各项的全部金额(以下简称“延期费用”):还车时需支付费用。

(1) 延期后租赁期对应的租赁费、延期前租赁期对应的租赁费加上本公司规定的超额费用,与已缴纳的租赁费之间的差额。

(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加入免责补偿制度的,延长租赁期限对应的免责补偿费与已缴纳的免责补偿费之间的差额。

2.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因不得已的情况需要延长租赁期限或改变还车地点,则必须在还车期限内联系出发办公室并获得批准。 未经承租人同意,

如果超过租赁期限并退回租金,除前款规定的延期费用外,还必须支付违约金(10万日元)。

第二十一条(付款)

1. 还车时若有延期费、还车地点变更罚款等未缴费用(以下简称“未缴费用”),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租车公司支付该等未缴费用。公司,我想是这样。

2. 还车时未加注汽油等燃油的,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根据使用时行驶的距离,支付使用本公司规定的换算表计算的金额(以下简称“燃油结算费”) . ,您应立即付款给我们。

第二十二条(不归还时的处理措施)

1.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车辆或设备归还至指定归还地点,且未响应本公司的归还要求,本公司将不予归还租赁车辆或设备。确定发生这种情况后,将采取民事和刑事法律行动。

2. 发生前款规定时,本公司将与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方进行面谈,并启动车辆位置信息系统,以确认租赁车辆及设备的位置。采取必要措施。

假设

3. 如果适用本条第一项,承租人或司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从租赁期限届满至本公司领取租赁车辆及设备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的金额,并且还必须由本公司支付根据规定

本公司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寻找和找回租赁车辆以及寻找承租人或司机的费用)。

4.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自租赁期满之日起3天或以上未归还租赁车辆或无法联系承租人或司机,本公司将视为租赁车辆已被承租人或司机盗窃。 . 就好像它就在那里一样

去做。 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向当地警察局提交盗窃报告。 第六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被盗时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1.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车辆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联系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进行。

2. 如果因承租人或司机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前款规定的异常或故障,则承租人或司机应对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提取和修理租赁车辆所需的费用) ) 根据条款及细则第 27 条。

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3. 如果租赁汽车的故障是由于租赁汽车租赁给承租人之前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公司将为承租人提供替换的租赁汽车。

4. 承租人未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赁车辆,或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终止,并由本公司扣除已发生的租赁费用及责任赔偿费。已经收到了,出租

扣除自1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期间对应的租赁费和责任赔偿费后的余额应退还给承租人。

第二十四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1. 如果在使用租赁汽车时发生与租赁汽车相关的事故,租赁者或驾驶员必须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并采取以下规定的措施。

(1) 立即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等,并按照公司的指示执行。

(2) 如果按照前一项的说明修理租赁汽车,则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除非经本公司批准。

(三)配合公司及与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及时提交公司要求的文件。

(4) 与对方就事故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自行负责处理、解决。

3. 公司应代表承租人或司机提供如何处理事故的建议,并应配合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如果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坏,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

(2)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损坏情况等,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有关盗窃或其他损害的调查,并及时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第26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1. 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包括不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时)因事故、被盗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事故等”)而无法使用的法),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按照本条款第5章的规定将租赁车辆及设备归还给本公司。

2. 在前款情况下,如果有任何未结算的款项或燃油结算费用,承租人应立即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第五章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并应赔偿对承租人造成的任何损害。公司(租赁汽车)依据本条款第27条规定提货及修理

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金或责任赔偿费。

3. 因不可归咎于租赁者、驾驶员或本公司的原因而发生事故等时,本公司将从租赁时起至租赁结束期间收到的租赁费和责任赔偿费中支付合同期间对应的租赁费

扣除可抵扣补偿费后的剩余金额将退还给承租人。

4.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司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索赔。

第七章 赔偿与补偿

第二十七条(补偿及营业补偿)

1.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时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赔偿损失。 但不包括非承租人或司机原因造成的情况。

2. 前项所述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害,因租赁车辆或设备的事故、被盗、故障、污渍、异味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车辆或设备。租客或司机。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按照另行规定的非运营费用向本公司支付损害赔偿金。

3.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第(七)项(禁止酒后驾驶)的规定而造成事故,承租人或驾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责任,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公司将被处以30万日元的罚款。

应支付。 此外,如果因该等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承租人或驾驶员有义务单独赔偿该损失。

第二十八条(保险)

1. 租赁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按照本公司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在下述特别说明规定的限额内(以下简称“赔偿限额”)给付保险金。出租汽车。马苏。

此外,如果租赁者或用户自行加入的损害保险合同可以对与租赁汽车相关的事故进行赔偿,则优先适用本公司与租赁汽车相关的损害保险合同。 【赔偿限额】

① 人身保险:每人无限额(包括汽车责任保险金额)

② 财产保险: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10万日元)

③ 旅客保险:每人500万日元

2. 有保险条款规定的免责事由者,不予给付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保险金。

3. 对于不在保险范围内的损坏或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坏,承租人或司机将全额负责。

4. 当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后,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5.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扣除金额,由承租人或者驾驶人承担。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加入了免责赔偿制度并支付了免责赔偿费,且未向警方或本公司报告事故,则未支付保险金的事故、事故第一项第一项、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十六条各项所列情形,及擅自延长租期后所发生之事故,不属下列情形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支付免赔额。

6. 承租人或驾驶员的疏忽可能不在保险范围内,例如在公共道路以外的道路(赛道等)上行驶、在崎岖不平的道路上行驶、在赛车比赛中行驶等,或鲁莽驾驶. 您可能需要承担全额费用

有。

第8章 取消

第29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1.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款规定,或属于本条款第八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时,本公司不会提出任何要求,并可取消租赁签订合同并要求归还租赁汽车而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必须立即按照本条款和条件第 5 章的规定将租赁汽车和设备归还给公司。同时,如果有未结算的资金或燃油已结算的资金,必须立即处理掉。

付钱给我们。

2. 在前款情况下,公司不得向承租人退还已收到的租赁费、免责补偿费等。

第三十条(同意的撤销)

1. 即使房屋正在使用中,承租人也可以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支付另行确定的取消费用后取消租赁协议。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从已收到的租金和免责补偿费中扣除从租赁到归还期间对应的租金和免责补偿费,然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承租人。

2.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应当缴纳本公司规定的解除费用。

3. 除取消费用外,承租人或司机还应根据本条款第 21 条的规定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未付金额或燃油金额。

第9章 杂项规则

第三十一条(抵消)

  如果公司根据条款和条件对承租人或司机负有财务义务,公司可以随时将其与承租人或司机对公司的财务义务相抵销。

第三十二条(消费税)

  承租人或司机应根据条款和条件向本公司缴纳交易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三十三条(延误损害赔偿)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以及本公司未能按照条款和条件履行其金钱义务,则应按每年 14.6% 的费率向对方支付延误费用。

第三十四条(细则)

1. 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条款的细则,该等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当公司制定单独的细则时,公司应将其张贴在公司营业场所,并将其纳入公司发行的小册子、价目表等中。 如果您更改此设置,同样适用。

第三十五条(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因本条款和条件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争议,则对本公司总公司所在地、营业店和租赁地点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拥有第一审专属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附则)

  这些条款和条件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租车条件

取消/变更费用
免费(不限次数) (利用日8天前可免费取消)
追加第二驾驶人员
免费登记到3人(须持有有效驾照)
儿童安全座椅
仅限网络租车顾客1台免费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取车前 7 天:无
取车前6至3天:总额的20%
取车2日前~前日:总额的50%
取车当日:总额的100%

如果您取消预订,将收取上述取消费用。
取消预订申请日期将根据营业时间(截至日本时间17:00)计算。
若由于航空公司通知由于台风取消航班,提供取消证明材料后,可以给您免费取消;
若由于您自己判断航班将会取消,则无法给您退款。
黄金周、元旦、盂兰盆节期间,取消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敬请事先知悉。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KS租车那霸机场店

冲绳县那覇市宇荣原3丁目33-35

080-6489-6688

08:00-20:00

取车说明
到达机场后,办理完手续之后, 请前往国内线航楼,国内线3楼6号出入口。 KS租车联络方式: Tel: +818064896688 LINE ID:ksrentalcar WhatsApps:+818064896688 Wechat ID: ksrentalcar Kakao ID:ksrental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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