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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K's租车那霸机场店

日本冲绳县丰见城市丰见城428号,邮编901-0241

09:00 - 18:00

可搭乘那霸机场的免费接送巴士。
(小禄站、赤岭站也提供接送服务。如需使用,请联系OKITOUR。)

  1. 请从国际航站楼到达大厅前往国内航站楼。

  2. 请在国内航站楼三楼4号出口前等候接送巴士。
    (若等待15~20分钟仍未到达,请联系OKITOUR。)

  3. 确认您的姓名后,前往店铺。

接送地点:国内航站楼三楼 4号出口

※营业时间外也可提供接送(取车/还车)服务。
如需使用,请联系OKITOUR。
(需另付3,000日元,费用可能根据时间有所变动。)


请在使用前一天联系以下LINE,WECHET,WHATSAPP进行追加。
抵达机场后,请通过以下LINE,WECHET,WHATSAPP申请接驳巴士。

LINE ID: ksrentacar
https://line.me/ti/p/eHwpE2SCp8

WECHAT ID:ksrentacars

Whatsapp:+8170228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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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 基本保险内容(已包含在租车费用内)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不含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次事故按市价(免赔额:5万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以乘客定员为准)


● NOC(停业补偿费)
若因事故导致车辆维修或零件更换,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与损害程度、维修时间或是否参加免赔制度无关。

(1) 车辆可自行行驶的情况:20,000日元起
(2) 车辆无法自行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起
※ 即使能自行开回,若属重大事故,仍可能被收取50,000日元。




● 免赔+NOC 保险内容(每24小时3,000日元)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不含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赔偿:每次事故按市价(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以乘客定员为准)

● NOC(停业补偿费)
→ 免除


● 保险・补偿制度不适用的情况

  1. 不在补偿范围或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2. 事故发生时未向警方及租车公司进行规定的报告或手续。

  3. 违反租车合同的情况。
     - 非法或妨碍停车造成的损失
     - 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事故
     - 酒后或醉酒驾驶
     - 使用药物
     - 未经许可延长租期

※ 轮胎爆胎、拖车、钥匙遗失、电池没电均不在保险范围内。
※ 发生事故时,请先报警,然后联系租车公司。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保险

● 基本保险内容(已包含在租车费用内)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不含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次事故按市价(免赔额:5万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以乘客定员为准)


● NOC(停业补偿费)
若因事故导致车辆维修或零件更换,需要支付以下费用,
与损害程度、维修时间或是否参加免赔制度无关。

(1) 车辆可自行行驶的情况:20,000日元起
(2) 车辆无法自行行驶的情况:50,000日元起
※ 即使能自行开回,若属重大事故,仍可能被收取50,000日元。

免责保险+NOC

● 免赔+NOC 保险内容(每24小时3,000日元)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不含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金额)
对物赔偿:每次事故无限额(免赔额:0日元)
车辆赔偿:每次事故按市价(免赔额:0日元)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以乘客定员为准)

● NOC(停业补偿费)
→ 免除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KS租车冲绳 租赁条款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1. 承租人(包括拟申请租赁合同者)及驾驶人(以下分别称为“承租人”“驾驶人”)同意本公司为以下目的使用其个人信息。
    (1) 为履行根据与租车相关的基本通达(自旅第138号,平成7年6月13日,以下称为“基本通达”)规定的租车企业的义务,如制作租赁凭证等;
    (2) 为进行承租人或驾驶人的身份确认及审查;
    (3) 就汽车、保险、手机、以及本公司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各种活动与促销等,通过邮寄宣传资料、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
    (4) 为了商品开发或提升客户满意度等措施,对承租人或驾驶人实施问卷调查;
    (5) 对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后,进行统计与分析,并用于商品企划、开发及提升客户满意度等,以及向承租人提供有关商品、服务等的营业信息。

  2. 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在以下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承租人可以要求停止将其个人信息提供给该等第三方。
    (1) 提供内容:与租赁车辆相关的信息,如使用车型级别、使用目的、租赁开始时间等,以及承租人的姓名、地址等个人信息;
    (2) 提供对象及使用目的:

  • 与本公司签订KS租车特许经营合同者;

  • 与本公司签订信息提供合同者;

  • 使用收费道路的公司等(见第14条第4项定义)。

    第1章 总则

    第1条(条款的适用)

    1. 本公司依据本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及细则的规定,将租赁车辆(以下简称“租车”)提供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理解并同意本条款及细则的基础上承租租车。若本条款或细则未有规定之事项,依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处理。

    2.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本条款、细则宗旨及法律、惯例的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特别约定。在此情况下,特别约定优先于本条款及细则。

    3. 若承租人于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了与其不同的驾驶人,承租人应将条款及细则中规定的驾驶人义务事项传达并确保该驾驶人遵守。


  •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1. 承租人如需租赁车辆,应同意本公司规定的价格表等内容,并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前明确车型级别、使用目的、租赁开始时间、租车地点、租赁期间、归还地点、驾驶人、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附属品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提出预约申请。

    2. 本公司在原则上将根据自身持有的车辆及所认可的租赁条件范围内接受承租人的预约申请。在此情况下,除非本公司另行允许,承租人需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预约订金。

  • 第3条(预约变更)
    承租人若欲变更租赁条件,须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取消预约等)

    1. 承租人与本公司须在第2条第1项所述的租赁开始时间之前签订租赁合同。

    2. 承租人与本公司可通过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取消预约。若预约时间已过1小时仍未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无论原因为何,视为已取消预约。

    3. 若因承租人原因取消预约,承租人需按照另行规定支付本公司规定的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在收到此笔费用后,将退还已收的预约订金。

    4. 若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预约,本公司将退还已收的预约订金。

    5. 除上述两项以外原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时,视为预约已取消,本公司将退还已收的预约订金。

    6. 除本条及下条规定的情况外,承租人与本公司互不追究预约取消及租赁合同未能成立的责任。

  • 第5条(替代车辆)

    1. 若本公司无法提供符合承租人预约车型级别、附属品、有无禁烟、变速箱规格等条件(以下称为“条件”)的车辆时,将立即通知承租人。

    2. 若本公司可提供与预约条件不同的车辆,将无视第4条第4项及第5项,向承租人提议提供不同条件的替代车辆(以下简称“替代车辆”)。

    3. 若承租人接受替代车辆,本公司将以与原预约条件相同的条件(不符合条件部分除外)进行出租。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需支付原预约车辆租金与替代车辆租金中较低者的金额。

    4. 若承租人拒绝接受替代车辆,预约即视为取消,已收预约订金的处理将适用第4条第5项规定。

  • 第6条(预约代理)

    1. 承租人可通过代理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代理商”)代替本公司进行预约申请。

    2. 承租人通过代理商进行预约后,若需变更或取消预约,应向提出申请的该代理商办理。

      第3章 出租

      第7条(租赁合同的缔结)

      1. 承租人应明确租赁条件,本公司应依据本条款及价格表等明确出租条件,双方缔结租赁合同。

      2. 本公司依据《基本通达》第2条第(10)及(11)项的规定,在《租赁台账(原始记录)》及第13条规定的《租赁凭证》中,记载驾驶人的姓名、地址、驾驶证类型与号码,或附上驾驶证复印件。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出示所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提供复印件。若承租人即为驾驶人,应出示其本人驾驶证,并在要求时提交复印件;如非本人驾驶,则应确保该驾驶人出示其驾驶证,并按要求提交复印件。

      3.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能要求承租人除驾驶证以外另行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并可复制该文件。

      4.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手机号码等紧急联系方式。

      5. 本公司可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指定付款方式,例如信用卡或现金等。

      6.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未能遵守上述五项规定,本公司有权拒绝缔结租赁合同,并可取消预约。在此情况下,预约订金的处理依据第4条第5项。

    3. 第8条(拒绝出租)

      1.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拒绝缔结租赁合同,并可取消预约:
        (1) 未持有驾驶租赁车辆所需有效驾驶证;
        (2) 明显处于酒后状态;
        (3) 出现毒品、麻醉剂、稀释剂等中毒症状;
        (4) 未配备儿童安全座椅而载有6岁以下儿童;
        (5) 被认定为属于指定暴力团体、相关团体成员或其他反社会组织人员;
        (6) 在与本公司的交易中,对员工等相关人员使用暴力或过度不合理要求;
        (7) 散布谣言、以欺诈或威胁方式损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碍业务;
        (8) 曾违反本条款及细则;
        (9)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情形。

      2. 即使不属于上述情况,若出现以下情况,本公司亦可拒绝签约并取消预约:
        (1) 无可出租的车辆;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将携带6岁以下儿童乘车却未准备儿童座椅。

      3. 根据前两项拒绝缔约的情况,预约订金的处理参照第4条第3项至第6项的规定。

    4. 第9条(租赁合同的成立)

      1. 当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上签字,并本公司将车辆(含附属品)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成立。此时,已支付的预约订金将冲抵租金的一部分。

      2. 上述车辆交付应在第2条中所列明的租赁开始时间及地点进行。

    5. 第10条(租赁费用)

      1. 若租赁合同成立,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下列租赁费用。

      2. 租赁费用包括以下各项之合计金额,本公司将在价格表中明示各项费用或其查询方式:
        (1) 基本租金
        (2) 免责补偿费
        (3) 选项服务费
        (4) 异地还车服务费
        (5) 燃料费
        (6) 配车及取车费用
        (7) 其他费用

      3. 基本租金依据车辆交付时,向地方运输局、神户运输监督部或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提交的价格执行。

      4. 若本公司在完成第2条规定的预约之后修改租赁费用,承租人应支付预约时适用的价格与交车时适用的价格中较低的一方。

    6. 第11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若承租人欲变更第7条所述租赁条件,须获得本公司同意。

      第12条(检查与保养)

      1. 本公司应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及第48条(定期检查)之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完成必要保养后提供租赁。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交车时应根据另行制定的检查表,对车辆外观及附属品进行检查,确认无保养不良,并确认车辆符合租赁条件。

    7. 第13条(租赁凭证的交付与携带)

      1. 本公司在交车时,将依据地方运输局、神户运输监督部或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之规定,通过书面(包含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向承租人交付载明内容的《租赁凭证》。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用车期间,须随身携带该《租赁凭证》(包含电子记录形式)。

      3. 承租人或驾驶人若遗失《租赁凭证》,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4条(承租人的管理责任)

        1. 承租人或驾驶人自接收租赁车辆至返还给本公司期间(以下称为“使用期间”),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使用并保管车辆。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车辆时,应遵守法律、条款、细则、操作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指示的使用方法。

        3.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费道路、付费停车场或其他收费服务,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直接支付给服务提供方。

        4. 承租人或驾驶人若使用ETC系统通行收费道路,当收费道路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收费道路公司”)向本公司查询承租人或驾驶人的未付款信息时,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向该公司披露其相关信息。


      4. 第15条(日常检查与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应每天在使用车辆前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所规定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第16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及未获得《道路运输法》许可,擅自将车辆用于客运营运或类似用途;
        (2) 将车辆用于非预约用途,或交由非第7条所指定的驾驶人驾驶;
        (3) 转租、转借给第三方或作为担保物使用等;
        (4) 伪造、变造车牌号或改造、改装车辆,改变其原状;
        (5) 未经本公司许可,用于测试、竞赛(包括本公司认定为竞赛的行为)、牵引其他车辆等;
        (6) 使用车辆从事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7) 未经许可为车辆投保;
        (8) 将车辆带出日本国境;
        (9) 造成本公司或他人困扰的行为(如在车内放置异物、在禁烟车内吸烟等弄脏车辆的行为等);
        (10) 其他违反第7条租赁条件或出租条件的行为。


        第17条(违法停车)

        1. 承租人或驾驶人若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非法停车,应立即到所在地管辖警察局(以下简称“管辖警署”)报到,并自行承担并支付所有相关罚金、拖车、保管、取车等费用(以下称为“违法处理”)。

        2. 当本公司接到警察关于违法停车的通知时,将通知承租人或驾驶人立即挪车,并指示其在租赁结束前或指定时间内到警署进行违法处理,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遵从。如车辆被警察拖走,本公司可自行判断是否亲自取回车辆。

        3. 本公司将在发出上述指示后,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交交通违法告知单、缴费收据等证明已完成违法处理。若未完成处理,本公司将多次提醒。如仍不配合处理,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要求返还车辆,且承租人或驾驶人需签署本公司规定的承诺书,确认其违法行为并同意依法接受处理。

        4. 不论条款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其他规定如何,承租人或驾驶人同意如本公司认为必要,可向警方或公安委员会提供承诺书、租赁凭证等含个人信息的资料。

        5.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未于返还车辆前完成违法处理,且本公司已支付了车辆搜索费用或保管、取车费用,承租人需于指定日期前支付下列费用:
          (1) 放置违章金等额
          (2) 本公司另行规定的违章违约金
          (3) 搜索及车辆管理费用

        6. 若承租人已向本公司支付上述费用,之后又因缴纳了实际罚金或提起了诉讼、法院裁决等而使本公司得到放置违章金退款的,本公司将退还承租人已支付的违章金。

        7. 若本公司收到上述违章金缴纳命令,或承租人未在指定日之前支付全部应付款项,本公司将把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信息登记至全日本租车协会系统,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5. 第18条(GPS功能)

        1.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车辆可能搭载全球定位系统(GPS),车辆位置、行驶路线等信息将记录于本公司系统,并可能用于以下目的:
          (1) 在租赁合同结束时确认车辆是否归还至指定地点;
          (2) 在第25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及为履行合同所需时确认车辆位置等;
          (3) 用于提升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的营销分析。

        2.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将该等信息匿名化处理后使用。

        3.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若法律要求或法院、行政机关、公权机关要求披露GPS信息时,本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


      6. 第19条(行车记录仪)

        1.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车辆可能搭载行车记录仪,其驾驶行为可能被记录,并可能用于以下目的:
          (1) 发生事故时用于确认现场情况;
          (2) 为履行合同、车辆管理等确认驾驶情况;
          (3) 用于提高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的市场分析。

        2.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将该记录匿名化后使用。

        3. 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如法律或法院、行政机关等要求披露时,本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


      7. 第20条(ETC卡租借服务)

        1. 承租人及驾驶人使用ETC卡服务时,应同意以下事项:
          (1) 使用期间所产生的通行费,在归还车辆时依据IC芯片记录的信息全额结算。※部分情况可能存在未被记录的费用(如中途更换路线时的调整、特定道路公司的折扣服务);
          (2) 若事后发现有未支付通行费的情况,须追加结算,例如:
          ・遗漏申报的通行费用
          ・ETC卡或结算机故障导致无法确认金额
          ・因各种原因未能在归还门店确认通行记录
          (3) 若ETC卡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承租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第三方滥用等损失;
          (4) 因承租人或驾驶人的过失等所导致的问题由其自行处理(但交通事故除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不得将ETC卡转借给第三者;
          (6) 若超过租期未归还车辆或ETC卡,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可申请道路公司停止该ETC卡使用;
          (7) 若道路公司(包括租期结束后)就ETC卡使用者进行查询,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可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5章 返还

          第21条(承租人的返还义务)

          1.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满时,将车辆返还至约定的返还地点交还本公司。

          2. 若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租期内返还车辆,承租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从其指示。

        2. 第22条(租赁车辆的确认等)

          1. 承租人在返还车辆时,应在本公司人员的陪同下,除因正常使用产生的磨损或非承租人及驾驶人责任造成的损伤外,应将车辆恢复至交车时状态返还。

          2. 承租人返还车辆前,应确认车内无承租人、驾驶人或同行者遗留的物品后方可归还。

        3. 第23条(车辆返还时间等)

          1. 若承租人依据第11条延长租期,则应支付变更后租期的租金,或原租金与超时费用的合计金额中较低者。

          2. 若承租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超时返还车辆,除应支付上述费用外,还应支付超时时间部分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4. 第24条(返还地点)

          1. 若依据第11条变更返还地点,承租人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调度费用(以下称“调度费用”)。

          2. 若承租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擅自将车辆返还至非指定地点,则应支付调度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5. 第25条(未归还车辆时的处理)

          1. 若承租人有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采取刑事控告、GPS追踪、向日本全国租车协会通报、录入全日租协系统等措施,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1) 虽然租期已到,仍拒绝返还车辆;
            (2) 无法确认承租人下落,被视为恶意不归还。

          2. 上述情况下,承租人需支付本公司为搜寻承租人及追回车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6. 第26条(同意登记与使用租赁信息)

          1. 无论本约款关于个人信息的其他规定如何,若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姓名、出生日期、驾照号码等信息(以下称“租赁信息”)将登记于全日租协系统和注意名单中,期限不超过7年,承租人对此同意:
            (1) 未在指定日期内支付第17条第5款所述的违章停车金;
            (2) 出现第25条第1款所列任一情况。

          2. 承租人同意以下事项:
            (1) 登记在全日租协系统的租赁信息可由日本全国租车协会及其会员使用;
            (2) 登记在注意名单的租赁信息可由丰田汽车株式会社及丰田租车门店使用。


        7. 第6章 故障・事故・盗窃的处理

          第27条(车辆故障)

          1.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通知本公司,依照其指示处理。

        8. 第28条(事故)

          1. 如车辆在使用中发生事故,无论大小,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停止驾驶并依法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
            (1) 立即报告事故情况并遵从本公司指示;
            (2) 若需修理车辆,除非本公司另行许可,应在本公司或其指定修理厂进行;
            (3) 配合本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调查并提交所需文件;
            (4) 如需与对方和解,应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2. 除上述措施外,承租人或驾驶人应自行负责事故处理与解决。

          3. 本公司将协助事故处理并提供必要建议。

          4. 本公司为确认事故发生情况,如车辆配备有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在发生冲击或急刹车等时将记录状况。

          5. 如有必要,本公司可对记录内容进行验证。

        9. 第29条(盗窃)

          1. 若车辆在使用中发生盗窃或其他损害,承租人或驾驶人应:
            (1) 立即报警;
            (2) 向本公司报告情况并遵从其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险公司调查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

        10. 第30条(无法使用时合同终止)

          1. 若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称“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2. 承租人应承担车辆回收和修理等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租金。但若属第3项或第5项所述情况,则不在此限。

          3. 若故障等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或不符租赁条件所致,承租人可要求更换车辆,适用第5条第3项。

          4. 若承租人拒绝更换,或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车辆,则退还全部租金。

          5. 若故障等因非双方责任造成,本公司将按比例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6. 除本条规定事项外,承租人不得因车辆不可用而向本公司索赔。但若因本公司重大过失或故意造成的除外。


        11. 第7章 赔偿与补偿

          第31条(承租人赔偿责任与营业补偿)

          1.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对租赁车辆造成损害,除非非其责任,应进行赔偿。

          2. 若车辆因事故、盗窃、故障、污损、异味等无法继续出租,依照价格表承担补偿责任。

          3.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故意或过失导致第三方或本公司受损,应负责赔偿。

          4. 若因政府指定的重大灾害(激甚灾害)导致车辆灭失、受损等,除非承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免除其赔偿义务。

        12. 第32条(保险)

          1.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提供以下限额赔偿,若属免责事由则不赔付:
            (1)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含强制险)
            (2) 对物赔偿:每事故无限额(免赔5万日元)
            (3) 车辆赔偿:按事故时市值(免赔5万日元,外车及高档车为10万日元)
            (4)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多3,000万日元

          2. 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

          3. 若本公司先行垫付赔偿金,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偿还。

          4. 若承租人已支付免责补偿费,免赔部分由本公司承担;否则由承租人承担。

          5. 上述保险费包含在租赁费用中。


        13. 第8章 解约

          第33条(本公司解除合同)
          若承租人违反本条款或细则,本公司可不经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立即返还车辆。此时,仅退还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并扣除违约损失。

          第34条(承租人同意解约)

          1. 承租人可在本公司同意下提前解约,本公司将退还扣除实际使用租金与解约手续费后的差额。

          2. 解约手续费=(原计划租期的基本租金 − 实际使用期间的基本租金)× 50%

          3. 若通过旅行社预约,解约手续费为上述差额或5,500日元中的较低者。


        14. 第9章 杂则

          第35条(抵销)
          本公司可将应向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与承租人应付本公司的债务进行抵销。

          第36条(消费税)
          承租人应承担条款及细则项下交易所产生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第37条(延迟利息)
          承租人或本公司未能履行金钱债务时,须按年利率14.6%支付延迟利息。

          第38条(代理出租业者)
          若由其他公司代理本公司进行出租,条款中“本公司”可视为“代理出租公司”。但“个人信息处理”、第12、16、27~29条、41条等相关内容除外。

          第39条(准据法)

          1. 本条款适用日本法。

          2. 若日文与其他语言版本内容不一致,以日文为准。

        15. 第40条(重要事项的说明)

          1. 本公司将在租赁前清楚说明有关赔偿责任、保险内容、事故应对等重要事项。

          2. 承租人应努力理解条款及细则内容。

        16. 第41条(条款公开方式)

          1. 本公司通过下列方式向承租人公开条款:
            (1) 营业场所张贴(包括电子屏幕)
            (2) 网站公开
            (3) 提供纸质或电子邮件形式

          2. 条款或价格表有变更时亦同样适用。

        17. 第42条(管辖法院)
          若发生争议,以本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合意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请务必阅读)

使用日7天前:无费用
使用日6天至3天前:收取总金额的20%
使用日2天至1天前:收取总金额的30%
使用当天:收取总金额的100%

※ 以总金额为基准,而非订金。
※ 按照营业时间(09:00–17:00)计算。17:00之后取消将视为次日取消,请务必注意。

例:7月18日接送 → 7月11日17:00前取消 = 无手续费。17:00之后取消将根据政策收取手续费。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K's租车那霸机场店

日本冲绳县丰见城市丰见城428号,邮编901-0241

09:00 - 18:00

取车说明
可搭乘那霸机场的免费接送巴士。 (小禄站、赤岭站也提供接送服务。如需使用,请联系OKITOUR。) 请从国际航站楼到达大厅前往国内航站楼。 请在国内航站楼三楼4号出口前等候接送巴士。 (若等待15~20分钟仍未到达,请联系OKITOUR。) 确认您的姓名后,前往店铺。 请在使用前一天联系以下LINE,WECHET,WHATSAPP进行追加。 抵达机场后,请通过以下LINE,WECHET,WHATSAPP申请接驳巴士。 LINE ID: ksrentacar https://line.me/ti/p/eHwpE2SCp8 WECHAT ID:ksrentacars Whatsapp:+817022894141
还车说明
车辆在门店归还后,提供前往那霸机场、小禄站或赤岭站的接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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