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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Lasima 租车保险
◎免责补偿保险
万一在租车时发生事故,客人不必支付对物,车辆的赔偿。
免责补偿保险:
・可行驶时:营业损失费3万日元+修理费(对物5万日元,自损事故5万日元)
・无法行驶时:营业损失费5万日元+修理费(对物5万日元,自损事故5万日元)
如果发生事故需要修理,请到店支付上述金额。
◎营业费损失费(NOC)
如果您加入NOC,就不必支付免责补偿保险需要支付的费用。
万一在租车时发生事故,客人不必支付对物,车辆的赔偿。
如果您加入NOC,就不必支付免责补偿保险需要支付的费用。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Lasima 汽车租赁条款和条件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条款的适用)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向承租人出借租赁车辆(以下简称“租赁汽车”),由承租人接收车辆。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第三十六条细则、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的规定。
2. 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协议,只要它们不违反本条款和条件以及章程的目的、法律、法规、行政通知或一般惯例。 如果达成特别协议,则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条款和条件。
2.预约
第二条(预约申请)承租人租赁汽车时,必须同意租赁条款和另行规定的价格表,并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提前明确车辆类别、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归还。您可以通过指定地点、司机、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配件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来申请预订。
2 本公司收到租赁者的预约申请时,原则上在本公司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约。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应支付单独指定的预订申请费。
第 3 条(预订的变更) 承租人欲变更前条第 1 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时,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预约的取消等) 承租者可以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2. 如果承租人因承租人的方便而在预定的租赁开始时间一小时后仍未开始签订租赁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手续。假定预订已被取消。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承租者应按照单独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订取消费,支付该预订取消费后,公司应将收到的预订申请费转给承租者。被返回到。
4. 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5. 若因事故、盗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归咎于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签订租赁合同,则预订将被视为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退还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第五条(替代租赁汽车) 如果公司无法租出承租人预订的车型和级别的租赁汽车,公司将租赁与预订的车型和级别不同的汽车(以下简称“租赁汽车”)。为“替代租赁汽车”)。您可以申请贷款。
2. 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规定的要约,公司将按照与预订时相同的租赁条件借出替代租赁汽车,但车辆类别除外。 此外,如果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费用低于预订的车辆类别的租赁费用,则将适用替代租赁汽车的车辆类别的租赁费用。
3. 承租人可以拒绝第 1 款中规定的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提议,并可以取消预订。
4. 在前款所述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租用第一项中规定的车辆,则按第 1 条规定的取消预订处理。 4、第5项规定,本公司应取消已收到的预订申请,并退还款项。 第6条(免责声明) 除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行为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不要这样做。
第 7 条(预订业务的代理机构) 承租人可以通过代表本公司办理预订业务的旅行社、关联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人”)申请预订。
2. 承租人向代理机构提出前款申请后,只能向该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或取消预订。
3.租赁
第8条(租赁合同的订立)承租人应明确注明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应在本条款、价目表等中明确记载租赁条件,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协议应当成立。 但无可租用之租赁汽车或租赁者或驾驶人有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2.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费。
3 根据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注1),公司应记录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类型,并以便输入驾驶执照号码(注2)或附上驾驶执照副本,我们要求承租人提供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指定的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驶执照”)的复印件。除了要求外国人提供驾驶执照外,我们还要求承租人提供驾驶执照复印件。还可能要求您提交驾驶执照副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是驾驶员,则承租人必须出示自己的驾驶执照或其复印件;如果承租人与驾驶员不同,则承租人必须出示驾驶执照。
或提交其副本。 (注1)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是国土交通省部长发布的“有关租赁汽车的基本通知”(1995年6月13日吉比第138号)的2.旅游。 (10)和(11)。 (注2)驾驶执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驾驶执照,以及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附录表14规定格式的驾驶执照。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相当于驾驶执照。
4.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能会要求租赁者和司机出示驾驶执照以外的可用于验证其身份的文件,并可能会复印所提交的文件。
5.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将要求告知租赁者和司机在租赁期间联系的手机号码等。 6.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者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九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或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1) 驾驶员未出示驾驶租赁汽车所需的驾驶执照,或尽管公司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驾驶执照复印件时。
(2) 发现本人处于饮酒状态时。
(3) 因服用麻醉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时。
(4) 即使没有儿童座椅,也允许 6 岁以下儿童乘坐车辆时。
(5) 被发现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或关联人或其他反社会组织的成员时。
2. 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预约时指定的司机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司机不同时。
(2) 过去的租赁中存在延迟支付租赁费的情况。
(3) 在过去的租赁期间发生过第十七条各项所列行为时。 (四)过去租赁(包括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中曾发生第十八项第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实时。
(五)在过往租赁中,存在因违反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而未投保汽车保险的事实。
(6) 因与公司的交易而对公司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实施暴力行为、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或者使用暴力行为或语言时。
(7) 散布谣言或采用欺诈手段或暴力损害本公司信誉或干扰本公司业务时。
(8) 不满足另行规定的条件时。 3. 在前两款情况下,如果已经向承租人进行了预订,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并且如果承租人已支付预订取消费用,则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将返还给承租人。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当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公司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将被用作租赁费的一部分。
二、前项交付,应于同款之租赁开始日期及时间,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之租赁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下列费用的总金额,公司将在费用清单中明确注明各项金额或计算依据。
1. 基本费用 (2) 免责保证系统参与费 (3) 期权费 (4) 燃料费 (5) 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由地方交通局交通科科长计算(兵库县为兵库陆路交通部科长、神户交通管理部科长,冲绳县为租赁汽车时,冲绳县总务局陆路交通事务局局长)。以下第 14 条第 1 项也同样。
3 如果根据第 2 条预订后修改租赁费用,则租赁费用应为预订时适用的费用和租赁时费用中的较低者。
4 租赁费用按细则确定。
第12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租赁合同签订后,如果承租人希望变更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则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变更租赁条件会妨碍租赁业务,公司不得批准根据前款变更租赁条件。
第13条(检查、确认) 本公司出租的租赁汽车,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保养】的规定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2. 本公司应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及保养】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3. 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确保已进行前两款规定的检查和保养,并根据单独检查的车辆外观和附件检查,租赁车辆不存在保养缺陷。指定的检查表,以及租赁车辆满足其他租赁条件。请确保
4. 如果经前款确认后发现租赁车辆存在维修缺陷,公司应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
5. 承租人有责任正确安装儿童座椅。 即使我们可以协助安装,承租人也有责任安装儿童座椅。
第十四条(租赁证明书的发行、携带等) 公司交付租赁汽车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发行规定的租赁证明书,其内容应载有地方交通运输分局局长规定的事项。我想是的。 二、承租人或驾驶人使用租赁汽车时,必须携带依照前款规定签发的租赁凭证。 3. 承租人或司机遗失租赁凭证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司机还车时,须同时将租赁凭证交回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以审慎的管理人义务维护租赁汽车,自租赁汽车交付之时起至归还本公司为止(以下简称“使用中”) ).应使用和储存。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及保养) 使用过程中,出租人或驾驶人应于每日使用前,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之二【日常检查及保养】规定对租赁汽车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应进行。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依据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租车
-将车辆用于规定以外的用途,或者由第8条第3项中记载的租赁证明上记载的驾驶员以外的人或者获得本公司同意的人驾驶。
(3) 从事将租赁车辆转租或作为他人抵押等任何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租赁汽车的汽车登记号牌、车辆牌照,或者通过改装、翻新等方式改变租赁汽车现状的。
(5)未经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赁车辆进行各种测试、比赛,或者牵引、推动其他车辆。
(六)使用租赁汽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投保损害保险。
(8) 将租赁的汽车带出日本。
(九)因电动汽车、充电器使用不当造成电动汽车、充电器损坏、污损的。
(十)其他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拒绝向驾驶员提供劳务) 本公司不会向驾驶员提供与本车辆租赁相关的任何劳务(包括介绍、安排驾驶员)。
第十九条(非法停车等情况的处理)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非法停放租赁汽车的,承租人或者驾驶人以租赁汽车所在区域管辖。被违章停车,必须立即到车辆停放地派出所自首,缴纳与违章停车相关的罚款等,并承担与违章停车相关的拖车、保管、收集等各种费用。
2. 当我公司接到警方关于租赁汽车违规停车的通知时,我们将联系租赁者或司机并及时移动或提取租赁汽车,并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按照我们的指示承租人应指示承租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处理警察局并处理违规行为,承租人或司机应遵守该指示。 此外,如果租赁汽车被警察带走,我们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赁汽车。
3 本公司在发出前款规定的指示后,应自行通过交通违规通知书、付款单、收据等确认违规情况,如果违规行为尚未得到处理,前款规定的指示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发出,直至结束。 此外,公司将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说明承租人或司机有违章停车行为,并且他/她将出庭受审。并表示将作为违法者采取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驾驶员也应遵守。
4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将向警方提交供述书、租赁证明等包含个人信息的材料,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机违法停车的责任。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六项规定的书面说明、致谢书、租赁证明等文件,并报告事实情况,得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司机同意这一点。
5 如果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一项规定的疏忽车辆罚款指令,并支付疏忽车辆罚款或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所产生的费用,或移动、保管、撤回车辆时,如果公司产生收取费用等所需费用,公司将向承租人或驾驶员收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违规停车相关费用”):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1) 相当于疏忽违规费的金额
(2) 停车违章处罚由我公司另行确定
(三)搜查所需费用以及移动、存放、提取车辆等所需费用。
6. 承租人或驾驶员因违反第1款的规定而被要求支付罚款等时,本公司将通知承租人或驾驶员对第2款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如果承租人不遵守第 3 项的指示或本公司要求签署确认书的情况,本公司应将第 5 项规定的金额适用于违章停车罚款和违章停车罚款。或者,本公司也可以向司机收取违章停车罚金(以下简称“违章停车费”),金额由公司另行确定。
7. 如果承租人或驾驶员按照第 5 款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额,则承租人或驾驶员随后将支付违章停车罚款或提起公诉。如果违章罚款支付令被取消并且公司收到违规费退款后,公司将在已支付的停车相关费用中仅退还与违规费相当的金额,否则将退还给司机。 本公司根据第 6 项规定收到停车违规罚款时亦同。
第5章 回归
第二十条(归还责任)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将租赁车辆归还给本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 2 承租人或司机违反前款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租人或司机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对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人或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必须立即联系公司并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一条(归还时的确认等)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在场的情况下补充汽油等燃料并归还租赁车辆及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应以与交付时相同的状态退回,不包括正常使用中磨损的部件。 如果未加注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按照使用里程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换算表计算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 2. 还车时,租车人或司机必须确认租车人、司机或同车乘客没有遗留在租赁车内的物品,本公司将在还车后妥善处理遗留物品汽车。我们不负责物品的存放。
第22条(变更租赁期间时的租赁费用) 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变更租赁期间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支付与变更后的租赁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
第23条(还车地点等) 根据第12条第1项规定变更指定的还车地点时,借款人或驾驶员应承担因还车地点变更而产生的车辆搬运费用。 2.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未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征得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以外的地点,则承租人或司机应支付另行规定的还车地点变更罚款。 。
第二十四条(不归还时的处理措施)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或驾驶员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归还地点,本公司要求归还的,借款人未归还的对借款人的要求不予答复,或因借款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确定未返还租金的,将采取刑事起诉等法律措施。
2 前款属于前款规定时,公司应与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方进行面谈,并利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确认租赁地点。应采取包括启动在内的必要措施。
3 发生第1款规定的情况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根据第28条的规定负责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并收回租赁车辆,并且您将负责赔偿所需的费用。搜索。 第六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被盗时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发现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车辆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行驶,与本公司联系,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时的处理) 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无论事故大小,承租人或者驾驶人都应当立即停止行驶,并采取法律措施。此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被采取。
(1)立即向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听从我公司的指示。
(2) 按照前一项的说明修理租赁汽车时,除非经公司批准,否则必须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修理。
(三)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的文件。
(4) 与对方就事故进行协商或达成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事故。
3. 公司应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如何处理事故的建议,并应予以配合解决。
第二十七条(被盗时的处理) 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者遭受其他损害的,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
(2)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损坏情况等,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有关盗窃或其他损害的调查,并立即提交所需文件。
第二十八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租赁合同将终止。应被终止。
2. 在前款所述情况下,租车人或司机应承担租车所需的提车和修理费用,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但因第 3 项或第 5 项规定的事由导致故障等时,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于租赁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则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从我公司获得替代租赁车辆。 且提供替代租赁汽车之条件,准用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4. 如果承租人没有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赁车辆,公司应全额退还收到的租赁费用。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汽车,则同样适用。
5. 如果因非承租人、司机或公司的原因而发生故障等,公司将从租赁期间至租赁合同结束期间从所收取的租金中扣除。扣除相应租金后的剩余金额应退还给承租人。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机均不得就因无法使用本条规定以外的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
第七章 赔偿与补偿
第二十九条(赔偿和业务赔偿)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时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赔偿损失。 但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 2. 前项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害中,因事故、盗窃、租赁者或司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因污渍或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害等.将列入价目表,按规定赔偿损失或给予营业补偿,由承租人或司机支付。
第30条(保险及赔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有前条第一项规定之赔偿责任时,以本公司就租赁汽车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或责任互助合同或赔偿制度为准。保险金或赔偿将在以下限额内支付:
(一)个人赔偿每人无限额(含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
(2) 财产赔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扣除金额:10万日元)
(3)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3000万日元
(4) 每次事故的车辆保修金额高达市场价值(扣除金额:100,000日元)
二、属于保险条款或赔偿制度规定的免责事由。
此时,不予支付第一项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
3. 未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损害,以及超过按照第一项规定支付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金的损害,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
4. 当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后,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五、相当于第一项规定之非人寿保险合同之保险费或相当于责任互助之互助费之金额,包含于租金内。
第 8 章 租赁协议的解除 第 31 条(租赁协议的解除)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款或第九条第一项的任何一项时,公司应取消租赁协议。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租赁合同可能会在没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取消,并且租赁汽车可能会立即归还。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 32 条(经同意解除) 即使在房屋使用期间,经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赁协议,并需支付下款规定的解除费用。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从收到的租金中扣除从出借到归还期间对应的租金,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承租人。
2. 依据前款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费用。 取消费用=(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租赁到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50%)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33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公司获取并使用租赁者或司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项取得汽车租赁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我们办理营业执照所要求的事项,例如准备租赁证明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做的事。
(2) 向租赁者或司机发送有关本公司经营的租赁汽车、二手车及其他产品的宣传材料和电子邮件,提供未来服务等,以及举办各种活动、活动等,提供指导通过发送信息等方式。
(三)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实租赁申请人或者驾驶人的身份,审查是否可以签订租赁合同。
(4) 为了规划和开发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或考虑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对承租人或司机进行问卷调查。
(5)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创建以不识别或识别个人的方式处理的统计数据。
2 出于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目的获取承租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时,将事先明确说明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杂项规则
第 34 条(抵销) 如果公司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对承租人或驾驶员负有财务义务,公司可以随时将其与承租人或驾驶员对公司的财务义务进行抵销。
第35条(消费税) 承租人或司机应向公司缴纳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所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三十六条(延误赔偿) 如果承租人、司机和公司未能按照本条款和条件履行其财务义务,则应按每年 14.5% 的比例向对方支付延误赔偿。
第37条(优先适用日语条款和条件) 如果日语条款和条件的文本或术语与英语条款和条件存在差异,则日语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正式条款和条件并优先适用。
第三十八条(细则) 公司可以对本条款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如果公司制定了单独的详细规定,则应将其张贴在公司各营业店,并将其包含在公司出版的小册子、价目表等中。 如果您更改此设置,同样适用。
第 39 条(适用法律) 本条款和条件下的合同、租赁以及与租赁相关的所有行为均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并根据日本法律解释。
第 40 条(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因本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对本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或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营业厅,无论诉讼金额多少。
[取消预订费用(取消费用)]
・使用日期前3天为止・・・・・・免费
・使用日期前一天至使用日期前一天...总使用金额的30%
・使用当天出发前:使用金额的 50%
・出发时间后・・・・・・・・・・・・总使用量的100%
・擅自取消:已使用金额的100%
*上限为5,000日元(含税)。
*18:00之后取消将被视为第二天的取消。
[非营业费用(NOC)](租车)
・车辆自行归还至预定归还地点时:30,000日元(免税)
・车辆无法行驶且未返回预定的归还地点时... 50,000日元(免税)
(拖车费由承租人承担。)
・如果无法使用...更换产品的购买价格的 100%。
・需要修理时...修理费用的100%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当日 | 5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