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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车及还车地点为“冲绳县那霸市金城4丁目6-1”。请注意,此地点与门店地址不同。 我们将前往那霸机场或赤岭站接您。 出发前往那霸机场或赤岭站的时间将会另行通知,如果您有希望的时间,请随时告知我们。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CDW:附加选项,每天2000日元,车辆保险免赔额免除10万日元
NOC:附加选项,每天1,000日元,因事故车辆无法使用时免除营业损失赔偿。
免除车辆保险免赔额10万日元
免除营业损失费用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一章 一般规定
(条款和条件的应用)
第一条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将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汽车”)出借给承租人(包括驾驶员,下同),承租人应接受马苏.请注意,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
2. 在不违反这些条款和条件的目的、法律和一般习惯的情况下,我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协议。如有特别约定的,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二章 租赁合同
(预订)
第二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时,必须同意本条款及本公司另行制定的价格表,然后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前选择车辆类型、开始日期和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还车地点、司机等。其他租赁条件可在预订时明确注明,本公司将在其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订。
2. 根据前款进行预订时,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应支付单独规定的预订申请费。
3. 如果自按照前款规定预订的租赁开始时间起一小时后仍未开始签订租赁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已终止。已被取消。
4. 如果您想改变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批准。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本公司根据承租人的申请,签订租赁合同,但无可用租赁车辆或承租人有第九条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申请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记载前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
3.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将另行收取租赁费。
(租赁合同的订立等)
第四条 本公司收到租赁费并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成立。在这种情况下,预订申请费将作为租赁费的一部分。
2 若因事故、盗窃或其他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出租所预订的车型时,本公司将出借一辆与所预订的车型不同的租赁汽车(以下简称“ “替代租赁汽车”)应该可以这样做。
3、按照前款规定租赁的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费用高于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的,低于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为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租赁费用,租赁费用应高于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租赁费用以替换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为准。
4. 承租人可以根据第 2 款拒绝租赁替代租赁汽车的提议,并可以取消预订。
(解除租赁合同)
第五条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将在无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归还租赁车辆,您可以提出索赔。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根据前条规定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1) 当您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时。
(2) 因承租人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时。
(三)属于第九条各款规定的情况。
2. 如果租赁汽车在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因缺陷而无法使用,则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但根据第 23 条第 3 款采取措施的情况除外。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中期终止)
第六条 租赁期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租赁车辆无法使用的,租赁合同终止。
2. 如果前款规定属于承租人的范围,则承租人应将此情况通知本公司。
(中期取消)
第七条 即使在租赁期间,经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提前取消费用。
2、租赁期间,因租赁人或驾驶员原因导致租赁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而退回租赁车辆的,租赁合同将被视为解除。
3. 根据前款规定归还租赁汽车时,公司不退还根据第四条收取的租赁费。
(租赁条件变更)
第 8 条 租赁合同成立后,如需变更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变更租赁条件会妨碍租赁业务,公司不得批准根据前款变更租赁条件。
(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不具备驾驶租赁汽车所需资格的驾驶执照时。
(2) 饮酒时。
(3)因麻醉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时。
(4) 预约时指定的司机与租车交付时的司机不同时。
(5) 当您拖欠过去租金的租金时。
(6) 以往租赁期间有第十七条所列各项行为的。
第三章 租车
(开始日期和时间等)
第10条 本公司应按第3条第2项规定的开始日期、时间及租赁地点出租第14条规定的租赁汽车。
(租赁方法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保证承租人配合本公司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日常检查、保养,并按单独规定检查车辆及附件的外观。指定的检查清单,并且租赁车辆没有维护缺陷。我们将在确认以下内容后出租租赁车辆。
2. 如果公司在前款所述的确认过程中发现租赁车辆存在维修缺陷,公司将采取更换租赁车辆等措施。
3. 公司交付租赁汽车时,应通知地方交通局交通课课长(兵库县为神户交通监察部兵库陆路交通部课长;冲绳县的情况下,冲绳县总务局陆路交通事务局局长(以下称第12局长)也同样适用于第1条第1项。记载有第1条规定事项的指定汽车租赁证明书。 1 应以书面形式交付给承租人(包括电磁记录方式)。
第四章 租金
(租赁费)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收取的第四条规定的租赁费金额为基本费用和租赁附带费用的合计金额。
2、基本收费以租车时向地区交通局交通分局局长提交的价目表为准。
3. 租赁费用按细则等规定。
(租金调整相关措施)
第 13 条 根据第 2 条规定进行预订后,若前条规定的租赁费用发生变更,则与前条第 1 款无关,仍适用预订时适用的费用表。
第五章 责任
(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公司出租之租赁汽车,应按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定期检查、保养。
(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依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对所租用的租赁汽车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后,方可每日使用。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和驾驶人应当本着审慎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保管租赁汽车。
2 前款规定的管理责任自租赁汽车交付时开始,直至归还给公司时结束。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承租人、驾驶员在租赁汽车租赁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依据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采取转租或将租赁车辆作为他人抵押等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三)伪造、变造租赁汽车的汽车登记号牌、车辆号牌,或者涂改、涂改租赁汽车原状的。
(4) 未经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赁汽车进行各种测试、比赛,或者牵引、倒车其他车辆。
(五)使用租赁汽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6)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汽车投保非人寿保险。
(7) 将租赁的汽车带出日本。
(八)其他违反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租赁条件的行为。
2. 承租人、驾驶员或其相关人员可以从内部或外部拍摄、记录或记录公司的办公室、营业商店或公司场所,或将图像、音频或视频发布在SNS等上。未经本公司同意,您不得进行任何发帖、广播、直播等行为。
(违规停车时的对策等)
第十八条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依道路交通法规定非法停放租赁汽车的,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到非法停放租赁汽车所在地管辖的派出所到场。您将立即缴纳与违章停车相关的罚款等,并负责因违章停车而产生的拖车、保管、收取等各种费用。
2. 当我公司接到警方关于租赁汽车违规停车的通知时,我们将联系承租人或司机并及时移走或提取租赁汽车,并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按照我们的指示承租人或司机应指示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处理派出所进行处理,承租人或司机应遵守。此外,如果租赁汽车被警察带走,我们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赁汽车。
3. 在发出前款规定的指示后,公司应自行利用交通违规通知书、付款单、收据等确认违规处理的情况,如果违规尚未处理, ,将向承租人或司机发出前款规定的指示,直至结束。此外,公司将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说明承租人或司机有违章停车行为,并且他或她将出庭受审。警察局等处,并将作为违法者采取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驾驶员也应遵守。
4. 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公司将向警方提交包含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号码)的文件,例如自我承认和租赁证明等,以防止租赁者或司机的停车违规行为。为追究上述相关责任提供必要的配合,我们还将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项规定的书面说明和自我承认以及租赁证明等材料,并承租人或者驾驶员应当能够采取举报关系等必要的法律措施,并应当得到承租人或者驾驶员的同意。
5. 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一项规定的废弃违章罚款指令,并缴纳废弃废弃费、寻找承租人或驾驶人所需的费用、或车辆的移动、保管、提取等发生时,公司将向承租者收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违规停车相关费用”)。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1) 相当于疏忽违规罚款的金额。
(2) 停车违章处罚由我公司另行确定
(三)搜查所需费用以及移动、存放、提取车辆等所需费用。
6. 当公司收到支付前款规定的疏忽违规费用的命令时,或者承租人或驾驶员未在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全额支付同款规定的索赔金额时,随后的承租人或我们可能会拒绝将租赁汽车借给司机。
7 承租人依照第1款的规定。
或者,因非法停车而被要求支付罚款等的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必须遵守公司根据第2款的指示或根据第3款的书面承认来处理违规行为。承租人未回应本公司要求签字的,本公司将按本公司另行确定的金额(见下段)向该承租人退还违章停车罚款,该金额适用于疏忽罚款和违章停车罚款第5项规定之费用(简称“违章停车费”)。
8. 如果承租人已按照第 5 项规定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额,则承租人或司机随后将因停车违规而被罚款或受到公诉等。 支付违规停车罚款的命令是取消后,公司收到违章停车费的退款,公司将仅向承租人退还已支付的违章停车相关费用中相当于违章停车费的金额。根据第 7 条向公司收取违章停车费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有义务携带汽车租赁证明等)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必须携带依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核发之汽车租赁凭证(含电磁纪录)。
2. 若承租人遗失汽车租赁凭证,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驾驶人或其任何相关方因使用所租赁的租赁汽车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负责赔偿。但因非承租人、司机或其关联方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
2. 如果承租人依据前款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因事故、盗窃、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将按照价目表等规定进行赔偿、租赁车的污渍或异味等。否则我们将提供商业赔偿。
3. 因承租人、驾驶员或其相关方在使用租赁车辆时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赔偿损失。
第六章 汽车事故等的应对措施
(发生事故时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发生与租赁汽车有关的事故的,承租人无论事故大小,都必须立即停止行驶,采取法律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立即向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我公司的指示执行。
(2) 立即提交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所要求的有关该事故的任何文件或证据。
(3) 与第三方就事故达成和解、协议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4) 租赁车辆的修理,除特殊原因外,必须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
2 除前款规定外,承租人应自行负责尽力解决事故。
3. 公司应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租赁车辆相关事故处理的建议,并配合解决此类事故。
(被盗时的应对措施)
第21-2条 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被盗或者其他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
(2) 立即向公司报告损坏情况等,并遵循公司的指示。
(3) 立即提交公司和与公司签订有关盗窃或其他损害合同的保险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
(赔偿)
第22条 承租人承担第20条规定的损害责任的,按照本公司就租赁车辆签订的损害保险合同或本公司制定的赔偿制度,在下列限额内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
(1) 个人赔偿:无限制(包括汽车责任险)
(2) 财产赔偿 1 事故限额 3,000 万日元
(3) 车辆赔偿 1 事故限额 市场价值(免赔额10万日元)
(4)乘客赔偿1人限额3000万日元
1 事故限额 3000 万日元
二、符合保险条款或赔偿制度规定的豁免情形时,不予支付第一项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
3. 违反租赁条款时,将不支付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
4. 未缴纳保险或赔偿的损害,以及超过按照第1款规定缴纳的保险金额或赔偿的损害,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
5. 如果公司支付的承租人应承担的损害金额超过第一项规定的个人赔偿限额,则承租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超出部分。
六、相当于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扣除金额的损害,除另有特别约定外,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
(故障对策等)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期间发现租赁车辆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行驶,与本公司联系,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执行。
2、由于租车人或驾驶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租赁车辆异常或故障的,承租人应承担取车和修理租赁车辆的费用。
3. 如果租赁汽车因租赁前存在的缺陷而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从本公司获得替代租赁汽车或采取类似措施。
4. 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因不可抗力事件免责)
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车辆的,本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公司无法借出租赁车辆或提供替代租赁车辆的,承租人不需对本公司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公司应立即联系承租人。
第7章 取消、退款等
(预约取消等)
第25条 如果承租人因方便而取消预订,或者尽管已根据第2条进行预订但未签订租赁合同,则应支付单独规定的预订取消费用。支付该预订取消费用后,公司将退还预订申请押金。
2. 如果公司因方便而取消预订,或者尽管收到第2条规定的预订但未签订租赁合同,公司不仅应退还预订申请费,而且还需要按照规定另行支付。支付罚款。
3. 即使按照第2条进行了预订,如果由于前两款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预订申请费。
4 除前三项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因未能签订租赁合同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中期取消费)
第 26 条 承租人依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中途解除合同时,除支付解除为止的期间对应的租赁费外,还应支付下列中期解除费。
中期取消费用={(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租赁到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50%
(退还租金)
第 27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按照各项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费用。
(一)依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全额返还所收租赁费。
(2) 租赁合同依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终止时,从收到的租赁费中扣除从租赁起至租赁合同结束期间对应的租赁费后的余额。
(三)依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剩余金额将从已收到的租赁费中扣除因中途解除合同而返还期间对应的租赁费。 。
2. 前项退款时,如有中期取消费或其他应得赔偿金,可予以抵扣。
第8章 回归
(租车确认等)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或驾驶员将租赁汽车归还给本公司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按交付时检查的状态归还租赁汽车,不包括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
2. 归还租赁汽车时,公司应在租赁者或司机在场的情况下确认租赁汽车的状况。
3. 还车时,承租人或司机应在本公司在场的情况下确认承租人或乘客在租赁车内没有遗留物品,本公司对遗留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租车归还后,我们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租金租金回报期等)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
2 承租人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延长租赁期限时,承租人应缴纳变更后的租赁期限对应的租赁费或变更前的租赁费以及超出部分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3. 尽管有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如果借款人未经本公司同意在租赁期满后归还借款人,则借款人应支付如下计算的特别延期费用。
特别延期费=加班时数×超额费用单价×300%
(租车还车地点等)
第三十条 租赁汽车应当归还至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归还地点。但依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变更退货地点时,将退回至变更后的退货地点。
2. 在前款但书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承担因归还地点变更而发生的转运费用。
3.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第 8 条第 1 项规定征得本公司同意,将租赁汽车归还至第 3 条第 2 项规定的还车地点以外的地点,则承租人应支付以下还车地点变更费应该支付。
退货地点变更费用=因退货地点变更所需的转运费用x 300%
(租车不归还的处理措施)
第31条 租赁期满72小时后,承租人仍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前条第一项规定的归还地点,且未对本公司的归还要求作出回应的,或者,如果承租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必要的法律程序。
第九章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第32条 公司获取和使用租赁者或司机的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号码)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规定取得租赁汽车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办理当时制作租赁证明等作为营业执照条件所要求的事项签订租赁合同。
(2) 向租赁者或司机发送有关本公司经营的租赁汽车、二手车及其他产品的宣传材料和电子邮件、提供与这些相关的服务以及举办各种活动、活动等。通过发送信息等方式进行指导。
(三)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实租赁申请人或者驾驶人的身份,审查是否可以签订租赁合同。
(4) 为了规划和开发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或考虑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对承租人或司机进行问卷调查。
(5) 对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号码)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创建统计数据,并处理成无法识别或识别个人的形式。
第10章 杂项规则
(GPS功能)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及驾驶员可被要求注意,租赁汽车可能配备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租赁汽车的当前位置和路线将记录在规定的系统中由我们公司记录,并且您同意我们公司可以将记录的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确认租赁合同结束时租赁车辆已归还至指定地点。
(2) 适用第31条时,或为了管理租赁汽车或履行租赁合同而认为有必要时,确认租赁汽车的当前位置等。
(3) 为了提高向租车者和司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将信息处理成不允许识别或识别个人的格式并用于营销分析。
2. 对于前款所述的 GPS 功能所记录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根据法律或法规要求披露该信息,或者如果本公司收到来自以下机构的披露要求或命令,则承租人和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行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您同意我们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这些信息。
(行车记录仪)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和驾驶人可以在其租赁车辆中配备行车记录仪,并记录承租人和驾驶人的驾驶状况,本公司可以将记录的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您同意:
(1) 发生事故时,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 为管理租赁汽车或履行租赁合同而认为必要时,确认承租人和驾驶员的驾驶状况。
(3) 为了提高向租车者和司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将信息处理成不允许识别或识别个人的格式并用于营销分析。
2. 前款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本公司公开的,或者本公司收到来自以下方面的公开要求或公开命令的,承租人和驾驶人不承担责任:法院、行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您同意我们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这些信息。
(消费税)
第35条 承租人应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向公司单独缴纳货币义务所征收的消费税。
(延误损失)
第三十六条 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本条款和条件履行其货币义务,承租人应按年费率14.6%向公司支付滞纳金。
(合同详情)
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另行制定实施本条款的细则。
2 如果公司制定了单独的细则,则应通过在公司网站(https://ev.lightmarks.co.jp/)上发布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布。变更时亦同。
(管辖法院)
第三十八条 若因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由本公司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补充规定
这些条款和条件将于 202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7天前:免费取消
・6-3天前:基本费用的30%
・2天前~前一天:基本费用的40%
・当天:基本费用的 60%
*取消预订必须在营业时间内(截至17:00)进行。
*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导致的取消可以免费取消。 (您需要提交航班取消证明。)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3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40% |
| 使用当日 | 6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