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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7租车提供独属于LCR(低成本租车)的实惠价格!
我们致力于提供贴心服务,让您的旅途更加愉快和舒适。
提供那霸机场与营业所之间的免费接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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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个网点
位于那霸机场驾车20-25分钟的距离。 店铺⇔机场之间提供免费接驳服务。
----接驳巴士乘车地点----
※请提前在KakaoTalk or LINE上添加M7租车。接驳巴士将按时从店铺出发来接您。
LINE ID : m7rentacar2022 https://line.me/ti/p/GrCHte_h8f
KAKAO TALK ID : m7rentacar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 基本保障 (已包含在租车费用内) ----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的免赔额为100,000日元。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20,000日元~50,000日元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自行返回时50,000日元,无法返回时100,000日元。
---- 免赔补偿+NOC (每24小时需额外支付费用) ----
轻型车:1,000日元/24小时
小型车:1,250日元/24小时
面包车:1,500日元/24小时
外国车:2,000日元/24小时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无)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无)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全额保险的免责范围---
即使加入全额保险,以下情况仍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未在事故现场联系警方及公司并完成必要手续的情况
无论损伤大小、是否涉及对方、是加害方还是受害方,请务必在现场及时联系警方及公司。(《道路交通法》第72条:交通事故应对措施)
违反租赁合同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交通法规、酒驾、吸毒、擅自延长租期、由非登记驾驶员驾驶、转租、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未经公司同意私下和解、未配合事故处理等情况。
因使用或管理不当导致的租客过失
包括但不限于:故意造成的损害、酒驾、吸毒、轮胎损伤或爆胎、轮毂盖丢失、钥匙留在车上导致车辆被盗、钥匙丢失、违法停车导致的损害、内饰设备污染或异味(包括在禁烟车辆内吸烟)、设备损失或操作不当、加错燃料、在海岸或河滩等非道路区域行驶导致的损害等。
上述任何损害或设备丢失、以及为解决此类问题而产生的人工费用或交通费用等,均由租客全额承担。请务必注意租车的使用及管理。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免赔额为10万日元。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20,000日元~50,000日元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50,000日元~100,000日元
※ 外国车及部分豪华车自行返回时为5万日元,无法返回时为10万日元。
【保险及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无限/每人(包括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
对物赔偿:无限/每次事故(免赔额:无)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每人3,000万日元(免赔额:无)
【NOC(非营业赔偿费用)】
如果租车可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如果租车无法自行返回到指定门店:免除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M7租车条款
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1章 总则 第1条(条款的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收到的预订申请金退还给租车人。 6. 租车人和本公司不得因预订被取消和未签订租车合同而相互索赔,除非另有规定。 第5条(替代租车)
如果本公司无法提供租车人预订的汽车种类、附件、禁烟车/吸烟车之分、变速器规格等条件(以下称“条件”)的租车,则应立即通知租车人。
在上款情况下,如果可以提供除预订条件外的租车,则不论前条第4款和第5款如何,本公司可以向租车人提供与预订不同条件的租车(以下称“替代租车”)。
如果租车人接受上款的申请,则本公司应按照预订时的租借条件(未满足的条件除外)提供替代租车。在这种情况下,租车人应支付替代租车的租借费和预订时条件的租车的租借费中较低的费用。
如果租车人拒绝第2款的申请,则预订被视为取消,预订申请金等的处理适用前条第5款。 第6条(预订业务的代理)
租车人可以通过代理预订业务的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称“代理商”)申请预订。
如果进行了上款的申请,则租车人应对该申请的代理商进行预订的变更或取消。 第3章 租借 第7条(租借合同的签订)
租车人应明确租借条件,本公司则根据条款、费率表等明确租借条件,签订租借合同。
本公司根据基本通告2(10)和(11),在签订租借合同时,在租借簿(租借原票)和第13条规定的租借证中记录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类型及驾驶执照号码,或附上驾驶员驾驶执照的复印件,因此,在签订租借合同时,要求租车人提供指定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时提交其复印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租车人是驾驶员,则应出示自己的驾驶执照,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交其复印件;如果租车人与驾驶员不同,则应使该驾驶员出示其驾驶执照,并在本公司要求时提交其复印件。
在签订租借合同时,本公司还可能要求租车人提交用以证明身份的其他文件,并取得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在签订租借合同时,本公司可能要求租车人或驾驶员提供手机号码等紧急联系方式。
在签订租借合同时,本公司可能指定租车人支付方式,如信用卡、现金等。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不遵守前5款,则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借合同并取消预订。此外,这种情况下预订申请金等的处理适用第4条第5款。 第8条(拒绝租借)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符合以下各项,则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借合同并取消预订: (1)没有必要的驾驶执照时。 (2)被认为喝酒时。 (3)被认为有毒品、兴奋剂、稀释剂等中毒症状时。 (4)没有儿童座椅,却让6岁以下的儿童同乘时。 (5)被认为属于指定暴力团、指定暴力团相关团体的成员或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组织时。 (6)在与本公司的交易中,对本公司的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使用暴力行为或言语,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7)散布谣言,或使用欺诈或威力损害本公司的信誉或妨碍业务时。 (8)有违反条款和细则的行为时。 (9)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时。
不论前款如何,以下各项的情况下,本公司也可以拒绝签订租借合同并取消预订: (1)没有可租赁的租车时。 (2)尽管租车人或驾驶员让6岁以下的儿童同乘,却没有儿童座椅时。
根据前2款,本公司拒绝签订租借合同的情况下,预订申请金等的处理适用第4条第3款至第6款。 第9条(租借合同的成立等)
租借合同在租车人签署租借合同书并本公司将租车(包括附件。以下同)交付给租车人时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已收到的预订申请金将作为租借费用的一部分。
前款的交付在第2条的租借开始日期和时间及租借地点进行。 第10条(租借费用)
如果租借合同成立,则租车人应对本公司支付以下款项所规定的租借费用。
租借费用是以下各项的总金额,并且本公司会在费率表上明确各金额或其查询来源: (1)基本费用 (2)免责补偿费 (3)可选服务费 (4)丢弃服务费 (5)燃料费 (6)配车、取车配车费 (7)其他费用
基本费用是根据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神户运输监理部兵库陆运部长或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报备并实施的费率确定的。
如果本公司在根据第2条完成预订后修改了租借费用,则租车人应支付预订完成时或租借时适用的较低费用。 第11条(租借条件的变更) 租车人在签订租借合同后,如果要变更第7条的租借条件,则必须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第12条(检查维护等)
本公司应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护)和第48条(定期检查维护)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以提供租车。
租车人或驾驶员在租车时,应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表进行车身外观和附件的检查,并确认租车没有维护不良等问题,并满足租借条件。 第13条(租借证的发放和携带等)
当本公司交付租车时,应按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神户运输监理部兵库陆运部长或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规定的内容,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等电磁方法)向租车人发放规定的租借证。
租车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车期间,必须携带前款发放的租借证(包括电磁记录的携带)。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丢失租借证,则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4条(租车人的管理责任)
租车人或驾驶员应在从本公司接收租车到归还期间(以下称“使用中”),作为善良的管理者注意使用和保管租车。
租车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车时,应遵守法律、条款、细则、操作说明书和本公司提供的使用方法。
当租车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费道路、收费停车场和其他收费服务时,应自行负责支付这些服务提供者的使用费等。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使用ETC系统时,收费道路运营公司等(以下称“收费道路运营公司等”)向本公司咨询租车人或驾驶员的收费道路使用费等未付款的情况,则本公司可以向收费道路运营公司等披露租车人或驾驶员的信息,并且租车人或驾驶员同意这一点。 第15条(日常检查维护) 租车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应在每天使用前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护)规定的日常检查维护。 第16条(禁止行为) 租车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和道路运输法基础的许可等,将租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车用于规定的使用目的以外或让第7条的驾驶员以外的人驾驶。 (3) 将租车转租、让第三方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作为抵押等行为。 (4) 伪造或篡改租车的汽车注册号标或车辆号标,或未经本公司同意改造或改装租车等改变其原状。 (5)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车用于各种测试或竞赛(包括本公司认为属于竞赛的活动)或用于其他车辆的牵引或后推。 (6)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车。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车投保损害保险。 (8) 将租车带出日本国外。 (9) 未经本公司同意,在租车内放置物品等,或在禁烟车辆中吸烟等行为,给本公司或其他租车人造成显著困扰(包括但不限于租车的污损等)。 (10) 违反第7条的租借条件或租借条件的其他行为。 第17条(违法停车)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关于租车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违法停车,则应立即到违法停车地区的警察局(以下称“管辖警察局”)报到,并自行负责并支付违法停车的罚款等和违法停车相关的拖车移动、保管、取车等费用(以下称“违反处理”)。
如果警察通知本公司租车的违法停车,则本公司将联系租车人或驾驶员,要求他们迅速移动租车,并在租车借用期满时或本公司指示的时间前到管辖警察局报到并进行违反处理,租车人或驾驶员应遵守这一指示。此外,如果警察移动了租车,则本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警察那里取回租车。
在进行上款指示后,本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通过交通违规通知书和支付书、收据等确认违反处理的情况,如果处理未完成,则直到处理完成为止,本公司将反复进行上款的指示。此外,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不遵守上款的指示,则本公司可以在不需任何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解除租借合同,并立即要求返还租车,租车人或驾驶员应自认为违法停车的事实,并到警察局等作为违规者接受法律措施等,并签署本公司规定的自认书(以下称“自认书”)。
不论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定如何,如果本公司认为必要,则租车人或驾驶员应向警察提供自认书和租借证等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等必要的协助,并同意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规定的辩解书、自认书和租借证等资料。
如果租车人或驾驶员在返还租车前未进行违反处理,本公司如果承担了寻找租车人或驾驶员或租车的费用(以下称“寻找费用”),或本公司承担了车辆的移动、保管、取车等费用(以下称“车辆管理费用”),则租车人应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本公司以下列出的费用: (1) 放置违规金相当额 (2) 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规违约金 (3) 寻找及车辆管理费用
如果租车人在支付前款所述的停车违规金后,因相关停车违规支付罚款或被提起公诉或被家庭法院审判,导致本公司收到放置违规金退款,则本公司应将停车违规金退还给租车人。
如果本公司收到前款的放置违规金支付命令,或租车人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同款规定的全部款项,则本公司可以在全租协系统中注册租车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执照号码等,并且租车人同意这一措施。 第18条(GPS功能)
租车人及驾驶员应知道租车可能装有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称“GPS功能”),并且本公司规定的系统会记录租车的当前位置和通行路线等,以及本公司将使用该记录信息出于以下目的: (1) 在租借合同结束时确认租车已被返还至规定地点。 (2) 在第25条第1款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情况下,管理租车或履行租借合同等,确认租车的当前位置等。 (3) 为了提高向租车人及驾驶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市场分析。
租车人及驾驶员同意本公司将前款所述的记录信息加工成无法识别、确定租车人及驾驶员个人的形式后提供给本公司。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关要求公开前款的GPS功能记录的信息,或接到公开要求或命令,则租车人及驾驶员同意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开这些信息。 第19条(行车记录器)
租车人及驾驶员应知道租车可能装有行车记录器,其驾驶情况将被记录,并且本公司将使用该记录信息出于以下目的: (1) 在发生事故时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 在管理租车或履行租借合同等需要时,确认租车人及驾驶员的驾驶情况。 (3) 为了提高向租车人及驾驶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市场分析。
租车人及驾驶员同意本公司将前款所述的记录信息加工成无法识别、确定租车人及驾驶员个人的形式后提供给本公司。
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机关要求公开前款的行车记录器记录的信息,或接到公开要求或命令,则租车人及驾驶员同意在必要的范围内公开这些信息。 第20条(ETC卡租借服务)
租车人及驾驶员如果使用ETC卡租借服务,则同意以下事项并使用之: (1) 使用中的通行费用在租车返还时根据ETC卡的IC芯片记录的信息全额结算。※有未记录在IC芯片上的费用调整或折扣。(通行止时的接力费用调整、部分道路事业者的ETC折扣服务) (2) 以下情况发现后补充结算未付通行费: · 发现未申报的使用费用 · 由于ETC卡或结算机异常,无法确认通行记录、金额的情况 · 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确认通行记录而在非丰田租赁店返还的情况 (3) 如果ETC卡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发生,租车人及驾驶员应联系本公司,并对由此引起的第三方的不当使用等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 (4) 租车人及驾驶员应对由于自己的疏忽等引起的麻烦负责(但认定为交通事故的情况除外),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 不将ETC卡借给第三方。 (6) 即使租借期限已满,如果没有返还租车、ETC卡,租车人同意本公司请求道路事业者停止使用租借的ETC卡。 (7) 道路事业者对ETC卡使用者有询问时(包括租借期限满后),应根据要求披露使用者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5章 返还 第21条(租车人的返还责任)
第6章 故障·事故·盗窃时的措施 第27条(租车的故障)
第30条(因使用不能而终止租借合同)
第32条(保险)
第9章 杂项 第35条(抵销) 本公司可以随时与租车人负担给本公司的金钱债务进行抵销。 第36条(消费税) 租车人应支付根据条款及细则交易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给本公司。 第37条(延迟损害金) 租车人和本公司如果迟延履行基于条款及细则的金钱债务,则应向对方支付年利率14.6%的延迟损害金。 第38条(代理租借事业者) 如果本公司以外的其他事业者代为进行租车的出租(以下称该事业者为“代理租借事业者”),则条款中规定的“本公司”可以读作“代理租借事业者”。但是,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第12条、第16条、第27条至第29条(但是,如果租车发生故障、事故、盗窃等情况的联系对象为本公司及代理租借事业者)、第41条的事项除外。 第39条(适用法律等)
附则 条款自令和6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使用日期前7天:无费用
使用日期前6天至3天:总费用的20%
使用日期前2天至前1天:总费用的30%
使用当天:总费用的100%
预订后1小时内可免费取消
营业时间标准:09:00-18:00
例如:3月10日出发的预约 → 若在3月3日18:00前申请取消,可免费取消 / 18:00之后,使用日前6天至3天内:将收取使用金额的20%。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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