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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个网点
【接送车利用方法】
领取行李后,请前往租车接驳巴士乘车处。
(从国内线航站楼中央出口出来,穿过人行横道后即可看到接驳车(紅色圓圈位置))
乘车约5分钟后即可抵达店面办理取车手续。
※ 接驳车为丰田Hiace。若当天有其他客人或同行人员较多,可能需要仅由司机前往店铺取车,敬请事先知悉。
※ 店内暂无洗手间,为避免不便,请您在石垣机场搭乘接驳车前提前解决如厕需求,感谢配合!
※ 若同一时段客人较多,可能需要等待前后约30分钟,敬请谅解。
※ 请事先添加车行客服 LINE 为好友,添加时请告知预约号码与预约姓名。 当天抵达机场后,请透过 LINE 联系客服,客服收到通知后会立即派车前来接您。Mirais石垣LINE:@513rlrch
※ 请注意:超过预约的取车时间1小时且没有联络车行客服,将会产生100%取消费用!
Mirais石垣LINE:@513rlrch
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将搬迁至以下地址:
日本冲绳县石垣市大川 314
交通:
距离石垣港邮轮码头9分钟车程,
距离Euglena石垣港离岛码头5分钟车程
如您加购从港口到店铺的接送选项,即可享受接送服务。
※ 预约接送服务的顾客请注意:请事先添加车行客服 LINE 为好友,添加时请告知预约号码与预约姓名。
当天抵达后,请透过 LINE 联系客服,客服收到通知后会立即派车前来接您。
Mirais石垣LINE:@513rlrch
※添加LINE后,请告知客服您的预约号码和预约姓名。
※ 请注意:超过预约的取车时间1小时且没有联络车行客服,将会产生100%取消费用!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基础补偿已包含在费用内。
・ 对人赔偿:无限制
・ 对物赔偿:无限制(免责额:10万日元)
・ 车辆赔偿:无限制(免责额:10万日元)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按座位数)
※ 如果违反我们公司的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或无法获得警方事故证明等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 如果因违反条款、违法等恶性事故,即使加入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赔偿。
※ 一次租车发生两起以上事故,负担金额将增加。
营业损失费用(NOC):
如果能自驾返回店铺:20,000日元
如果无法自驾返回店铺:50,000日元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爆胎及漏气
轮胎和轮盖损坏
飞石等飞来物导致的玻璃裂纹和破碎
车内装备损坏或遗失(除事故造成的损坏外)
※ 即使可以自驾返回店铺,也可能会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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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赔偿(1100日元/天)。保险内容如下:
・ 对人赔偿:无限制
・ 对物赔偿:无限制
・ 车辆赔偿:无限制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按座位数)
※ 如果违反我们公司的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或无法获得警方事故证明等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 如果因违反条款、违法等恶性事故,即使加入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赔偿。
※ 一次租车发生两起以上事故,负担金额将增加。
营业损失费用(NOC):
如果能自驾返回店铺:20,000日元
如果无法自驾返回店铺:50,000日元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爆胎及漏气
轮胎和轮盖损坏
飞石等飞来物导致的玻璃裂纹和破碎
车内装备损坏或遗失(除事故造成的损坏外)
※ 即使可以自驾返回店铺,也可能会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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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补偿wide(2200日元/天)
・ 对人赔偿:无限制
・ 对物赔偿:无限制
・ 车辆赔偿:无限制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按座位数)
※ 如果违反我们公司的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或无法获得警方事故证明等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 如果因违反条款、违法等恶性事故,即使加入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赔偿。
※ 一次租车发生两起以上事故,负担金额将增加。
营业损失费用(NOC): 包含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爆胎及漏气
轮胎和轮盖损坏
飞石等飞来物导致的玻璃裂纹和破碎
车内装备损坏或遗失(除事故造成的损坏外)
基础补偿已包含在费用内。
・ 对人赔偿:无限制
・ 对物赔偿:无限制(免责额:10万日元)
・ 车辆赔偿:无限制(免责额:10万日元)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按座位数)
※ 如果违反我们公司的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或无法获得警方事故证明等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 如果因违反条款、违法等恶性事故,即使加入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赔偿。
※ 一次租车发生两起以上事故,负担金额将增加。
营业损失费用(NOC):
如果能自驾返回店铺:20,000日元
如果无法自驾返回店铺:50,000日元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爆胎及漏气
轮胎和轮盖损坏
飞石等飞来物导致的玻璃裂纹和破碎
车内装备损坏或遗失(除事故造成的损坏外)
※ 即使可以自驾返回店铺,也可能会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费用。
免责赔偿(1100日元/天)
・ 对人赔偿:无限制
・ 对物赔偿:无限制
・ 车辆赔偿:无限制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按座位数)
※ 如果违反我们公司的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或无法获得警方事故证明等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 如果因违反条款、违法等恶性事故,即使加入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赔偿。
※ 一次租车发生两起以上事故,负担金额将增加。
营业损失费用(NOC):
如果能自驾返回店铺:20,000日元
如果无法自驾返回店铺:50,000日元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爆胎及漏气
轮胎和轮盖损坏
飞石等飞来物导致的玻璃裂纹和破碎
车内装备损坏或遗失(除事故造成的损坏外)
※ 即使可以自驾返回店铺,也可能会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费用。
安心补偿wide(2200日元/天)
・ 对人赔偿:无限制
・ 对物赔偿:无限制
・ 车辆赔偿:无限制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限额为3000万日元(按座位数)
※ 如果违反我们公司的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的免责事项,或无法获得警方事故证明等情况,将无法得到赔偿。
※ 如果因违反条款、违法等恶性事故,即使加入了免责补偿制度,也无法得到赔偿。
※ 一次租车发生两起以上事故,负担金额将增加。
营业损失费用(NOC): 包含
请注意,以下情况不在赔偿范围内:
爆胎及漏气
轮胎和轮盖损坏
飞石等飞来物导致的玻璃裂纹和破碎
车内装备损坏或遗失(除事故造成的损坏外)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一条 株式会社Mirais(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本约款的规定,将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赁车”)出租给承租人(包括驾驶员。以下同)。承租人则租赁该车。对于本约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或一般惯例处理。
第二条 本公司在不违反本约款宗旨、法律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可以响应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优先于本约款。
(预约)
第二条 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前,提前明确车种、开始日期、租赁地点、租赁期间、返还地点、驾驶员及其他租赁条件进行预约,本公司将在所拥有的租赁车范围内响应预约。
前项的预约,应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金。
若未在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后1小时内着手签订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则视为预约取消。
取消前项预约或变更租赁条件时,需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租赁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 除无可出租的租赁车或承租人符合第九条各项的情况外,本公司将根据承租人的申请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能要求承租人提交驾驶证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告知租赁期间内联系承租人的手机号码等,并可能复制驾驶证及提交的文件。
租赁合同申请应明确前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
本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将收取另行规定的租赁费用。
(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第四条 租赁合同在本公司收到租赁费用,并向承租人交付租赁车时成立。在此情况下,预约申请金将作为租赁费用的一部分。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的,本公司可在无任何通知及催告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不退还前条规定的租赁费用。但若租赁费用为后付或因延长租赁期间等有未结算金额时,承租人应支付这些费用。
违反本约款时。
因承租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
符合第九条各项时。
承租人在租赁车交付前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使用时,除第22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外,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不可抗力事由导致租赁合同中途终止)
第六条 在租赁期间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租赁车无法使用时,租赁合同终止。
(中途解约)
第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可解约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支付第25条规定的中途解约手续费。
因承租人责任导致租赁车事故或故障,在租赁期间内归还租赁车的,视为解约租赁合同。
根据前项归还租赁车时,本公司不退还第4条收取的租赁费用。
(租赁条件的变更)
第八条 租赁合同成立后,如需变更第3条第2项的租赁条件,应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第九条 本公司可在承租人符合下列各项之一时,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开始日期等)
第十条 本公司在第3条第2项明确的开始日期及租赁地点,出租第1条规定的租赁车。
(租赁方法等)
第十一条 本公司与承租人共同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第2项规定的日常点检整备及另行规定的点检表进行车体外观及附属品检查,确认租赁车无整备不良后,出租租赁车。
若在前项确认中发现租赁车有整备不良等问题,本公司将采取更换等措施。
本公司交付租赁车时,向承租人交付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规定内容的自用车租赁证明。
儿童座椅由承租人自行正确安装,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赁费用)
第十二条 本公司收取的第4条租赁费用,根据租赁车交付时地方运输局申报的收费表执行。
(租赁费用调整后的处理)
第十三条 在第2条预约后调整租赁费用时,依预约时适用的收费表执行。
(定期点检整备)
第十四条 本公司出租实施了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规定的定期点检整备的租赁车。
(日常点检整备)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每日使用前应对租赁车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第2项规定的日常点检整备。
(承租人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及管理租赁车。
(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自用车租赁证明的携带义务等)
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应携带第11条第3项交付的自用车租赁证明。
(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承租人因使用租赁车对第三者或本公司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承租人无责任的情况。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发生租赁车相关事故时,无论事故大小,应依法处理,并依以下规定处理: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事故情况等。
将本公司及本公司保险公司所需的文件或证据,及时提交。
与第三者达成和解或协议时,需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除特别理由外,租赁车的修理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
承租人应自负责任解决事故。
本公司将为承租人提供租赁车事故处理的建议,并协助解决。
(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通过租赁车签订的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在以下限度内补偿承租人承担的第十九条第二项赔偿责任:
对人的补偿:每人限额无限制(含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对物的补偿:每次事故限额无限制:无免赔额
对车辆的补偿:每次事故限额为市值:免赔额5万日元
超过前项补偿限度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本公司支付超出第一项补偿限度的承租人应承担的损失时,承租人应立即偿还该超额部分。
对未向警方及本公司报告的事故、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的事故、租赁后发生的符合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或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事故,以及未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租赁期间后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保险及本补偿制度。
(故障处理等)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现租赁车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通知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指示处理。
若租赁车异常或故障由承租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承租人应承担租赁车取回及修理费用。
若租赁车在出租前存在瑕疵导致无法使用,承租人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赁车或采取相应措施。
除前项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因租赁车无法使用向本公司索赔。
(不可抗力事由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 若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期间内返还租赁车,本公司不追究承租人责任。承租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按照本公司指示处理。
(预约取消等)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若因自身原因取消第2条的预约,或超过预约时间1小时未签订租赁合同,需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可抵扣该手续费。
本公司因自身原因取消第2条的预约,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退还预约申请金。
除前两项原因外,若因其他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预约视为取消。本公司将从预约申请金中扣除预约取消手续费后退还剩余金额。
本公司及承租人对未签订租赁合同,除前3项规定外,相互不作任何要求。
(中途解约手续费)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根据第七条第一项解约时,需支付解约前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及以下中途解约手续费。中途解约手续费=(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 - 自租赁至解约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50%
(租赁费用退款)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将根据各项规定退还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赁费用:
根据第五条第二项,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时,退还全部已收租赁费用。
根据第六条第一项,租赁合同终止时,退还租赁费用扣除自租赁至合同终止期间对应的部分。
根据第七条第一项,承租人中途解约时,退还租赁费用扣除自租赁至解约期间对应的部分。
退款时,若有中途解约手续费或其他本公司应收款项,可进行抵扣。
(租赁车的确认等)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返还租赁车时,除正常使用的磨损外,应按交付时的状态返还。
本公司在租赁车返还时,与承租人共同确认租赁车状态。
承租人在返还租赁车时,应与本公司共同确认车内无承租人或乘客遗留物,本公司不对返还后遗留物负责。
(租赁车返还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间内返还租赁车。
承租人根据第八条第一项延长租赁期间时,需支付变更后租赁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或变更前租赁费用加超时费,以较低者为准。
承租人未经本公司同意,超期返还租赁车时,需支付按以下计算的特别延长费用。特别延长费用=超时小时数×超时费用单价×300%
(返还地点等)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或驾驶员变更第3条第2项规定的返还地点时,应负担因变更返还地点所需的回送费用。
(燃料未加满时的支付)
第三十条 若返还租赁车时燃料未加满,承租人应按本公司另行规定的费用支付燃料费。
(租赁车未返还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满72小时后仍未在第29条第1项规定的地点返还租赁车,且未响应本公司返还要求,或承租人下落不明时,本公司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消费税)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另行支付根据本约款规定的金钱债务所征收的消费税。
(延迟损害金)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未履行本约款规定的金钱债务时,应按年利率14.6%支付延迟损害金。
(个人信息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或驾驶员同意本公司为进行身份验证及审查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合同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约款的实施细则。
(管辖法院)
第三十六条 本约款权利及义务的争议,由本公司总部所在地管辖的地方法院或简易法院管辖。
附则:本约款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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