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3 个网点
机场 ↔ 店铺之间提供免费接驳服务。
从机场到店铺车程约10分钟。
※目前下地机场店正在建设中,虽然可以使用,但尚未在Google地图上显示。请搜索“全家便利店 宫古伊良部店”,并前往全家便利店的对面即可。
----- 取车方式 -----
请在到达大厅找到举着写有“MY租车”字样牌子的工作人员,并告知您的预约姓名。
确认预约信息后,乘坐接驳车前往店铺。
到达店铺后领取车辆。
----- 还车方式 -----
将车辆归还至店铺。
归还后乘坐接驳车前往下地机场。
MY rent a car LINE:https://lin.ee/f9tdLjA
KAKAOTALK / WE CHET ID : myrent0728
机场 ↔︎ 店铺之间提供免费接驳服务。
从机场到店铺车程约为10分钟。
----- 车辆领取方法 -----
请在到达大厅找到举着写有“MY租车”标牌的工作人员,并告知您的姓名。
核对预订信息后,乘坐接驳车前往店铺。
抵达店铺后领取车辆。
----- 车辆归还方法 -----
请在店铺归还车辆。
归还后,我们将用接驳车送您至宫古机场。
MY rent a car LINE:https://lin.ee/f9tdLjA
KAKAOTALK / WE CHET ID : myrent0728
本店位于平良港步行约10分钟的位置。
接驳车服务仅在归还车辆后提供。取车时请自行前往门店。
----- 取车方式 -----
从平良港自行前往门店(取车时不提供接驳车服务)
在门店领取车辆后出发
----- 还车方式 -----
在门店归还车辆
乘坐接驳车前往平良港
MY rent a car LINE:https://lin.ee/f9tdLjA
KAKAOTALK / WE CHET ID : myrent0728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金额为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格(免赔金额为0日元)
道路救援费用:包含律师特约服务
若因非本公司责任(如事故、盗窃、故障、污损、异味〔包括在禁烟车辆内吸烟〕等)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或清洁的情况,不论车辆损伤或清洁所需时间,均需作为该期间的营业补偿收取以下费用:
若车辆能自行驾驶并返回指定营业所:50,000日元
除上述情况(需调派拖车等):100,000日元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金额为0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最高3,000万日元
车辆赔偿:按市场价格(免赔金额为0日元)
道路救援费用:包含律师特约服务
免除
未按照规定流程在事故现场联系警方及本公司
违反租赁合同
(如违反交通法规、饮酒或药物驾驶、未申报的驾驶人、转借车辆、无证驾驶、危险驾驶、未经本公司许可私下和解等)
属于保险条款或补偿制度免责范围的情况
(如故意损坏、饮酒或药物使用、轮胎损伤或遗失轮圈盖等)
管理不当导致的损害
(如钥匙未拔致车辆被盗、违停、车内设备污染或异味、设备遗失、错误加油、在非道路区域如海边或河岸行驶等)
救助伤者
联系警方(若无事故证明,保险可能无法适用)
联系本公司:080-6486-7511(非营业时间请留言或次日致电)
如需拖车,请联系:共荣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0120-044-787)
返回交通费用需客户自理,保险不予支付
联系本公司:080-6486-7511(非营业时间请留言或次日致电)
如需拖车,请联系:
共荣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0120-044-787
日本生命:0120-49-1012
返回交通费用需客户自理
如在使用中发生违章停车,请客户本人前往当地警察局办理相关手续,并立即缴纳罚款。还车时请出示:
交通违规通知书
缴纳凭证上盖有收据印章的收据
若无法出示上述材料(即未能确认罚款已缴纳),将代收 25,000日元作为保证金。
※ 完成罚款缴纳后,携带上述凭证可申请全额退款。
※ 即使已加入免赔补偿计划,该项费用仍由客户承担。
※ NOC 不含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本公司提供满油车辆,归还时请使用车辆制造商指定燃料(普通汽油)加满后归还。若无法加满,将按行驶里程或油表剩余量进行结算,此费用可能高于实际加油费用,敬请理解。
若车辆因故障或事故无法使用,可能无法提供替代车辆
即便车辆存在问题,也可能无法更换或维修
禁止驶入沙滩
请勿穿着泳衣或身体湿润状态乘车
请勿装载沾有沙子的游泳用品
擅自延长使用将按每天50,000日元计费
丢失或损坏钥匙将收取50,000日元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为0日元)/ 包含超额维修费用特别条款
车上人员伤害保险:3000万日元
车辆损坏:以市价为限(免赔额为0日元)
道路救援服务:包含律师特约服务
关于非运营赔偿金(NOC)
若因非本公司责任的事故、盗窃、故障、污染、异味(包括在禁烟车内吸烟)等情况,导致车辆需进行维修或清洁,不论程度或所需时间,将收取以下金额作为维修期间的营业补偿。
【车辆因爆胎或划痕等维修期间的营业补偿】
若车辆可自行驾驶归还至预定营业所:50,000日元
其他情况(需拖车时):100,000日元
※ 爆胎时请由客户自行联系拖车服务。
对人赔偿:无限额
对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为0日元)/ 包含超额维修费用特别条款
车上人员伤害保险:3000万日元
车辆损坏:以市价为限(免赔额为0日元)
道路救援服务:包含律师特约服务
关于非运营赔偿金(NOC)
若因非本公司责任的事故、盗窃、故障、污染、异味(包括在禁烟车内吸烟)等情况导致车辆需进行维修或清洁,通常情况下,将不论程度或所需时间,收取维修期间的营业补偿金。
【车辆因爆胎或划痕等维修期间的营业补偿】
免除(不收取NOC费用)
※ 爆胎时请由客户自行联系拖车服务。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1条 出租人(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本租车合同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的规定,将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租车”)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同意租赁该车辆。
若承租人根据第8条第3款指定的驾驶人与本人不同,则应使该驾驶人知悉本条款中与驾驶人相关的部分,并确保其遵守。
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据第38条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处理。
本公司可在不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精神、法律法规、行政通告及一般惯例的前提下,另行签订特别条款。如有特别条款,则优先于本条款适用。
第2条 承租人在申请租赁租车时,应同意本条款、细则以及另行制定的租车费率表等内容,并通过本公司指定方式提前明确以下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进行预约申请:
车型类别
租赁开始时间
租赁地点
租赁期间
还车地点
驾驶人信息
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附加设备
其他租赁相关条件
本公司在原则上会在自有车辆范围内接受承租人提出的预约申请。此时,承租人应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金。
第3条 若承租人希望变更第2条第1款中所述的租赁条件,需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条 承租人可通过本公司指定方式取消预约。
若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未在预约时间起1小时内开始办理租车合同手续,则视为自动取消预约。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在收到取消手续费后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
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约被取消或未能签订租赁合同,则本公司除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外,还将根据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若因事故、盗窃、未归还、召回、天灾或其他非本公司及承租人可控原因导致无法签订租赁合同,则视为取消预约。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
第5条 若本公司无法提供预约的车型类别车辆,则可提议提供与预约车型类别不同的车辆(以下简称“替代车辆”)。
若承租人同意接受替代车辆,则本公司将提供除车型类别外与预约时相同租赁条件的替代车辆。若替代车辆的租金高于预约车型的租金,则以预约车型租金为准;若低于预约车型租金,则以替代车型的实际租金为准。
承租人可拒绝接受第1款中的替代车辆,并取消预约。
若第3款所述的拒绝是由于本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车辆的情况,则适用第4条第4款的规定处理,退还预约申请金并支付违约金。
若第3款所述的拒绝是由于非本公司原因导致无法提供车辆的情况,则适用第4条第5款规定处理,退还预约申请金。
第6条 除第4条及第5条所述情况外,若因预约取消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与本公司互不追责。
第7条 承租人可通过代表本公司处理预约业务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商”)进行预约。
向代理商提出预约申请的承租人,仅可向该代理商提出变更或取消预约的请求。
第8条 承租人应明确第2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租车费率表等明确租赁条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若无可出租的车辆,或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第9条第1款或第2款任一情况时,则不予签订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需向本公司支付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租车费用。
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告(注1),在填写租赁登记表与第14条第1款规定的租赁证明时,需记录驾驶人的姓名、住址、驾照种类及编号,或附上驾照复印件。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本人或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承租人本人为驾驶人,则应提供其本人驾驶证;如为他人驾驶,则应提供该驾驶人的驾驶证。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告指的是国土交通省汽车交通局局长于1995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租车的基本通告》(自旅第138号)中第2条的(10)和(11)项。
注2: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以及符合该法施行规则第19条附件样式14的证件。国际驾驶证与外国驾驶证在本条款中也视为有效。
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及驾驶人出示补充资料,并留存其复印件。
为便于租赁期间的联系,本公司可要求提供承租人及驾驶人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现金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承租人不得延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
第9条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况,则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未出示所需驾驶证,或拒绝提交驾驶证复印件;
有酒精反应;
有毒品、兴奋剂、稀释剂等中毒症状;
未使用儿童座椅却携带6岁以下儿童;
被认定为黑社会、黑社会相关人员、反社会组织人员。
第2款 以下情况,本公司可拒绝签约:
实际驾驶人与预约时登记的驾驶人不一致;
曾有未支付租金等债务的记录;
曾有第17条所列行为;
曾有违反第18条第6款或第25条第1款的行为;
因违反合同或保险条款导致车险无效的记录;
对公司人员有暴力行为或无理要求;
散播谣言或妨碍公司信用、业务;
未满足明确条件;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的情况。
第3款 若承租人与本公司已存在预约合同,则视为预约取消。如承租人已支付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将退还预约申请金。
第10条 租赁合同在承租人支付费用且本公司交付车辆时成立。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将计入租车费。
车辆交付应于第2条第1款所述的预约开始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11条 租赁费用指以下项目总和,并在费率表中另行列明:
基本租金
异地还车费用
附件及选配件费用
安心保障计划费用(包括免责制度)
燃油费
其他费用
基本租金以本公司向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报备的标准为准。
若预约后租金标准发生变更,则按预约时和使用时两者中较低者计算。
第12条 承租人在合同签订后欲变更第8条第1款的租赁条件时,需事先获得本公司同意。
如变更内容对公司运营造成障碍,公司可不予同意。
第13条 本公司将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进行定期检查,并对车辆实施必要维护后交车。
本公司还将根据同法第47条之2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人需确认上述检查维护是否完成,确认车辆外观及附属品无异常,并符合租赁条件。
若在上述检查中发现异常,本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等处理。
第14条 车辆交付时,本公司将发放载明必要事项的租赁证明文件。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须随身携带该租赁证明。
若遗失证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车辆交付至归还期间(以下简称“使用期间”),应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使用和保管租赁车辆。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与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每日使用前应根据《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与维护)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查,并实施必要的维护。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未经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运输法》规定的许可等,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的活动。
将租赁车辆用于规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允许未在租赁证上登记的驾驶员及未经公司同意的人员驾驶。jrerl.co.jp
转租租赁车辆,或将其作为担保物等,侵害公司权利的行为。
伪造或变造租赁车辆的车辆登记号码牌,或改造、改装车辆等,改变其原状。
未经公司同意,使用租赁车辆进行各类测试、竞赛,或用于牵引、推动车辆等。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租赁车辆。
未经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投保损害保险。
将租赁车辆带出日本国境。
其他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法停车时的措施等)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如因租赁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的违法停车行为,应立即前往管辖该区域的警察署报到,自行缴纳相关罚款等,并承担因违法停车导致的拖车、保管、取车等费用。
公司在接到警方关于租赁车辆违法停车的通知时,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员,指示其迅速移动或取回车辆,并在租赁期满或公司指定时间前,前往相关警察署处理违法事宜,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遵从该指示。
公司在上述指示后,将根据需要确认违法处理情况,如未处理,将持续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发出指示。此外,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驾驶员签署承认违法事实并同意接受法律处理的公司指定文件(以下简称“承认书”),承租人或驾驶员应予以配合。
公司在必要时,可向警方提交承认书及租赁证等包含个人信息的资料,协助追究承租人或驾驶员的违法停车责任,并向公安委员会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项规定的申辩书、承认书及租赁证等资料,报告事实情况,承租人或驾驶员对此表示同意。
如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规定的放置违章罚款缴纳命令并已缴纳罚款,或承担了寻找承租人、驾驶员、车辆的费用,或承担了车辆移动、保管、取车等费用,公司将向承租人索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停车违章相关费用”),承租人应在公司指定期限内支付:
相当于放置违章罚款的金额
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章违约金
寻找、车辆移动、保管、取车等所需费用
如承租人或驾驶员未按照第一项规定缴纳违法停车相关罚款,且未遵从第二项公司的指示或未签署第三项的承认书,公司可向承租人收取相当于放置违章罚款及停车违章违约金的金额(以下简称“停车违章金”)。
如承租人已向公司支付第五项规定的金额,且之后承租人或驾驶员缴纳了相关罚款,或因提起公诉等导致放置违章罚款缴纳命令被撤销,公司收到退还的罚款时,将退还已收取的停车违章相关费用中相当于放置违章罚款的金额。第六项规定的停车违章金亦同。
第十九条(GPS功能)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租赁车辆可能配备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功能”),公司指定的系统将记录车辆的当前位置、行驶路线等信息,公司可将该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在租赁合同结束时,确认车辆已归还至指定地点。
在发生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或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确认车辆的当前位置等。
用于提升向承租人及驾驶员提供的商品、服务等的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市场分析。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公司可在法律要求或法院、行政机关等公共机构要求时,提供第一项记录的信息。
第二十条(行车记录仪)
承租人及驾驶员同意,租赁车辆可能配备行车记录仪,记录驾驶状况,公司可将该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在发生事故时,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在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确认承租人及
第5章 返还
(返还责任)
第21条 借用人或驾驶员应在借用期限届满时,于指定的返还地点将租赁车辆返还给本公司。
如借用人或驾驶员违反上述规定,借用人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如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借用期限内返还车辆,借用人或驾驶员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在此情况下,借用人或驾驶员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返还时的确认等)
第22条 借用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返还车辆。此时,除正常使用导致的磨损外,车辆应恢复至交付时的状态。
在返还车辆时,借用人或驾驶员应确认车内无本人或乘客的遗留物品。
(借用期限变更时的租赁费用)
第23条 如借用人根据第12条第1项变更了借用期限,应支付与变更后期限相应的租赁费用。
(返还地点等)
第24条 如借用人根据第12条第1项变更了指定的返还地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回送费用(返还地点变更回送手续费)。
未经本公司同意,借用人擅自在指定返还地点以外的地点返还车辆的,除应支付前项的回送费用外,还应支付以下规定的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
返还地点变更违约金=因变更返还地点产生的回送费用×200%
(未返还时的措施)
第25条 如借用人或驾驶员在借用期限届满后未在指定返还地点返还车辆,且未响应本公司的返还要求,或因借用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视为未返还的,本公司将采取刑事诉讼等法律措施。
在上述情况下,本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确认车辆所在位置,包括向借用人或驾驶员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询问,或启动车辆定位系统等。
如出现第1项所述情况,借用人应赔偿本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并承担车辆回收及对借用人或驾驶员的追踪所产生的费用。
如借用人或驾驶员在借用期限届满日起超过3天未返还车辆,且无法联系到借用人或驾驶员,本公司将视为车辆被盗,并向主管警察署提交盗窃报告。
第6章 故障、事故、盗窃时的措施
(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第26条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车辆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并通知本公司,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第27条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涉及车辆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并按以下规定行事:
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本公司,遵从本公司的指示。캘리포니아 자동차 관리국
根据前项指示进行车辆修理时,除非本公司另有认可,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的调查,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
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其他协议时,需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借用人或驾驶员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自行负责处理并解决事故。
本公司将为借用人或驾驶员提供事故处理的建议,并协助解决。
本公司为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对于安装了车载事故记录装置的车辆,将记录发生冲击或急刹车等情况。
如有必要,本公司将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等措施。
(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第28条 借用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被盗或其他损害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向附近的警察机关报案。코후시
立即将受害情况报告本公司,遵从本公司的指示。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的调查,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
(因无法使用导致租赁合同的终止)
第29条 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盗窃等原因(以下称“故障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时,租赁合同终止。
在上述情况下,借用人应承担车辆的拖回及修理等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但如故障等原因属于第3项或第5项规定的情况,则不在此限。
如故障等原因是由于租赁前已存在的缺陷、不良或车辆不符合借用条件所致,则视为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借用人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车辆。替代车辆的提供条件参照第5条第2项。
第7章 赔偿及补偿
(赔偿及停运补偿)
第30条 借受人因使用租赁车辆(包括附属设备)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应予以赔偿。但若损害非因借受人或驾驶员过错,则不在此限。
在上述情况下,若因事故、盗窃、故障、车辆污损或异味等导致公司无法使用该车辆,借受人应根据另行规定,补偿公司的停运损失。
借受人或驾驶员因故意或过失对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及补偿)
第31条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时,可依据公司为租赁车辆投保的保险合同及公司制定的补偿制度,获得以下限额内的保险金或补偿金:
人身伤害补偿:无限额(包括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财产损失补偿:无限额(免赔额5万日元)
车辆损失补偿:按车辆现值(免赔额10万日元)
人身伤害补偿:每次事故限额3,000万日元×乘员数(每人限额3,000万日元)
若符合保险条款或补偿制度中的免赔事由,则上述保险金或补偿金不予支付。
若违反本约款,亦不支付上述保险金或补偿金。
对于保险金或补偿金未涵盖的损害,以及超过上述限额的损害,借受人或驾驶员应自行承担。但若因被指定为特定灾害的灾害(以下称“特定灾害”)导致的损害,且该损害发生在指定区域内,且借受人或驾驶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借受人无需承担该损害的补偿。
若公司代借受人或驾驶员支付了应由其承担的损害赔偿金,借受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公司偿还该金额。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否则第1项第2号或第3号所述的免赔额部分,由借受人或驾驶员承担。
第8章 租赁合同的解除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32条 若借受人或驾驶员在使用期间违反本约款,或符合第9条第1项所列任一情形,公司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立即返还车辆。此情况下,公司将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至解除期间对应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借受人。
借受人若符合上述解除情形,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害。
(提前解约)
第33条 借受人即使在使用期间内,亦可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支付下述提前解约手续费后,解除租赁合同。此情况下,除另有规定外,公司将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租赁至返还期间对应的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借受人。
借受人提前解约时,应向公司支付以下提前解约手续费:
提前解约手续费 = {(租赁合同期对应的基本费用)-(租赁至返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50%
第9章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第34条 公司获取并使用借受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编号),其目的如下:
作为依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项获得租赁汽车业务许可的经营者,履行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制作租赁证等被许可条件所要求的事项。
向借受人或驾驶员介绍租赁车辆、二手车及公司经营的其他商品,并提供相关服务,以及通过发送宣传资料、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类活动、促销等信息。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借受人或驾驶员进行身份确认及合同签订可行性审查。
为策划开发公司经营的商品及服务,或提升客户满意度,对借受人或驾驶员进行问卷调查。
对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编号)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制作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统计数据。
若需为上述目的以外获取借受人或驾驶员的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编号),将在获取前明确告知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杂则
(相互抵销)
第35条 若公司对借受人有金钱债务,可随时与借受人对公司所负的金钱债务进行相互抵销。
(消费税)
第36条 借受人应向公司支付根据本约款交易所需缴纳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逾期赔偿金)
第37条 若借受人或公司未履行本约款规定的金钱债务,应向对方支付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赔偿金。
(约款及细则)
第38条 公司可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与本约款具有同等效力。
公司制定约款及细则时,将在公司营业场所张贴,并在公司发行的小册子、租赁费率表、官方网站等载明。
公司可变更约款及细则,变更时将在公司官方网站公告变更内容及生效时间。变更后的约款及细则将同样载明于上述媒介。
(准据法)
第39条 根据本约款的合同、租赁及相关行为,均适用日本法律,并依其解释。
(协议管辖法院)
第40条 若因本约款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不论诉讼金额大小,均以公司总部、分公司或营业所所在地的简易法院为管辖法院。
(附则)
本约款自公司获得自用汽车有偿租赁业务许可之日起施行。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退款政策
距离使用日 8天前(含)取消:无手续费
距离使用日 7天前~2天前取消:收取订单总金额的30%
前一天取消:收取订单总金额的50%
当天取消:收取订单总金额的100%
※ 以营业时间为准(09:00-17:00)。
※ 若在营业时间外申请取消,将按次日时间计算。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7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 30% |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3 个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