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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 Rent a Car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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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 Rent a Car


【本店特色】

本店提供日本高端商务车型,店铺位置靠近机场,交通便利。
可提前在线办理手续,到店即可出发,为您节省宝贵的旅行时间。

~ 让您的冲绳之旅更加奢华、更加舒适 ~


【预约前可通过聊天咨询】

为了减少您预约前的不安,我们提供预约前聊天咨询服务。

■ LINE(日语)

ID:@828dtdie

■ LINE(中文)

ID:@296esnbu

■ WhatsApp

ID:+81 80-6486-3962

■ KakaoTalk

ID:oasis_rentacar


【店铺位置】

★ 机场与高速公路皆近的理想位置 ★

  • 距机场约 10–15 分钟车程

  • 距高速入口约 10–15 分钟

  • 前往美丽海水族馆、古宇利岛、恩纳村非常方便

【接送服务】

  1. 那霸机场 ⇔ 店铺

  2. 单轨电车赤岭站 ⇔ 店铺


【本店优势】

  1. 免费机场接送(含还车)

  2. 快速取车 / 还车

  3. 全程聊天客服支持

  4. 仅提供高年式、低里程、整洁车辆

  5. 可免费追加多名驾驶员


【车辆设备】

所有车辆均配备:

  • 导航系统

  • ETC 设备(可租 ETC 卡)

  • USB 充电口

  • 行车记录仪

  • 倒车影像

  • 手机支架

  • 蓝牙


【在线手续 · 快速出发】

出发前可通过聊天完成所有手续,
到店后约 10 分钟即可出发。


【燃油规定】

满油交车,请满油还车。

  • 可选择不加油直接还车(按实际使用结算)

  • 或自行加满油并出示收据


【ETC 不限量套餐】

  • 每天 1,500 日元

  • 高速公路不限次使用

  • 使用越多越划算

详情请查看链接。


【注意事项】

车辆内装可能略有差异。
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可能提供同级或低一级车辆并退款。


【驾照要求】

  • 日本籍:日本驾照

  • 台湾籍:护照+本国驾照+日文翻译

  • 其他国籍:护照+国际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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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按钮即可选择日期与网点,搜索该公司可预约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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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Oasis租车 那霸机场店

日本冲绳县那霸市具志3丁目25-12

09:00 − 20:00

【本店特色】

本店提供日本高端商务车型,店铺位置靠近机场,交通便利。
可提前在线办理手续,到店即可出发,为您节省宝贵的旅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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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前可通过聊天咨询】

为了减少您预约前的不安,我们提供预约前聊天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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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位置】

★ 机场与高速公路皆近的理想位置 ★

  • 距机场约 10–15 分钟车程

  • 距高速入口约 10–15 分钟

  • 前往美丽海水族馆、古宇利岛、恩纳村非常方便

【接送服务】

  1. 那霸机场 ⇔ 店铺

  2. 单轨电车赤岭站 ⇔ 店铺


【本店优势】

  1. 免费机场接送(含还车)

  2. 快速取车 / 还车

  3. 全程聊天客服支持

  4. 仅提供高年式、低里程、整洁车辆

  5. 可免费追加多名驾驶员


【车辆设备】

所有车辆均配备:

  • 导航系统

  • ETC 设备(可租 ETC 卡)

  • USB 充电口

  • 行车记录仪

  • 倒车影像

  • 手机支架

  • 蓝牙


【在线手续 · 快速出发】

出发前可通过聊天完成所有手续,
到店后约 10 分钟即可出发。


【燃油规定】

满油交车,请满油还车。

  • 可选择不加油直接还车(按实际使用结算)

  • 或自行加满油并出示收据


【ETC 不限量套餐】

  • 每天 1,500 日元

  • 高速公路不限次使用

  • 使用越多越划算

详情请查看链接。


【注意事项】

车辆内装可能略有差异。
如遇不可抗力情况,可能提供同级或低一级车辆并退款。


【驾照要求】

  • 日本籍:日本驾照

  • 台湾籍:护照+本国驾照+日文翻译

  • 其他国籍:护照+国际驾照


【预约后的流程】

① 添加聊天并发送【预约编号】
接送时间调整、驾照确认、提前办理手续均可通过聊天完成。
⚠️ 如在前一天之前未通过聊天联系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

LINE ID:@296esnbu

WhatsApp:+81 80-6486-3962

KakaoTalk:oasis_rentacar


② 通过聊天完成

接送时间调整
当日接送地点说明
驾照确认
提前办理手续
确保您可以立即开始旅程。

③ 当天
请参考以下使用流程。

⭐ 便捷接送服务(2种)
那霸机场 ⇔ 店铺
单轨电车赤岭站 ⇔ 店铺

【当日使用流程(使用接送)】

① 与接送车会合
在那霸机场或赤岭站与接送车会合。
可随时通过聊天联系,工作人员会引导您。
⚠️ 若前一天未联系,可能无法安排接送。
⚠️ 未提前联系可能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或需要等待。

② 前往店铺
车程约 10–15 分钟。

③ 办理手续
说明车辆操作后即可出发。
因手续已提前完成,约 10 分钟即可出发。

④ 祝您旅途愉快!
租赁期间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通过聊天联系我们。


【当日使用流程(自行到店)】

① 到达店铺
地址: 冲绳县那霸市具志 3-25-12
⚠️ 请务必在前一天通过聊天告知到店时间。
⚠️ 未提前联系可能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或需要等待。


② 办理手续
说明车辆操作后即可出发。
因手续已提前完成,约 10 分钟即可出发。

③ 祝您旅途愉快!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通过聊天联系我们。


【~还车流程~】

① 请将车辆归还至取车的同一门店
请将车辆归还至最初取车的门店。
为避免迷路,我们将通过聊天发送 Google 地图链接。
关于加油,我们也会提供附近加油站的 Google 地图链接,请参考使用。

② 车辆及遗失物检查
车辆检查及遗失物确认约需 10 分钟。

③ 还车完成
使用接送服务的客户:送至那霸机场或单轨电车赤岭站
未使用接送服务的客户:还车手续完成后即可离开

在地图上查看

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保险说明】

所有车辆均包含强制责任保险(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保险内容如下:

<商业保险保障内容>

  • 对人赔偿:无限额(免赔额 0 日元)

  • 对物赔偿:无限额(免赔额 200,000 日元)
    ※ 加入免赔补偿选项(CDW)后,免赔额可变为 0 日元

  • 车辆损失:按车辆时价计算(免赔额 200,000 日元)
    ※ 加入免赔补偿选项(CDW)后,免赔额可变为 0 日元

  • 伤害保险:每人最高 5,000 万日元(仅限乘车期间)


【营业损失费 / NOC(Non-Operation Charge)】

如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盗窃、故障或严重污损,
导致车辆需要维修或清洁时,
无论损伤程度或维修时间长短,
均需支付以下营业损失补偿费用(NOC):

  • 车辆可自行行驶并归还:50,000 日元(新型40系Alphard 10万日元) 

  • 车辆无法自行行驶:100,000 日元 + 拖车费用(新型40系Alphard 15万日元+拖车费用) 

※ 加入 NOC 补偿选项 后,客户负担金额可变为 0 日元。

<注意事项>

  • 轮胎损坏(含爆胎)及车辆搬运产生的拖车费用由客户承担

  • 即使是轻微故障,但可能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情况
    (例如转向灯故障等),将被视为无法自行行驶


【补偿制度说明】

本公司所有车辆均已包含商业保险,
但在发生事故时,仍可能产生客户需承担的费用。
为此,我们提供安心的补偿制度选项。


▪️ 免赔补偿选项(CDW)

发生事故时,通常会产生最高 400,000 日元的免赔额。
CDW 是用于免除该免赔额的补偿选项。

该选项已作为标准配置适用于所有车辆,无需额外费用。

→ 即使发生事故,
商业保险免赔额(最高 400,000 日元)由本公司承担

费用:每日(24 小时)0 日元(含税)
※ 所有车辆免费标准适用


▪️ NOC 补偿选项【全额保障】

租赁期间如因事故等导致车辆无法使用,
通常会产生NOC(营业损失费)。

加入本选项后,可免除该费用。
由于 CDW 已为标准适用,
加入此选项后即可享受全额保障,安心用车。

费用:每日(24 小时)3,300 日元(含税)
※ 可于当日现场加入

⚠️ 注意事项

  • 同一次租赁期间如发生多起事故,
    仅适用于首次事故


【不适用保险・补偿制度的情况】

  1. 发生事故时,未向警方及本公司报告,未履行规定手续

  2. 违反租赁条款的情况

  3. 符合保险条款中的免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故意造成的事故

    • 轮胎损坏或爆胎

    • 轮毂盖遗失或损坏

    • 车钥匙遗失或损坏

    • 车内设备损坏或严重污损,需要特殊清洁

    • 车内吸烟、烟味、烟灰、烟头、烧焦痕迹等
      → 需进行除臭或特殊清洁时,将收取 50,000 日元

    • 其他符合免责条款的情况

  4. 使用或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

※ 不适用保险或超过补偿限额的损失,
 全部由客户自行承担
※ 即使加入补偿制度,
 保险金不予赔付或超出限额的部分,
 仍需由客户自行承担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免责保险

【保险内容】

  •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

  • 对物赔偿:每起事故无限额(免赔额:0 日元)

  • 车辆损失:每起事故按车辆时价计算(免赔额:0 日元)

  •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 5,000 万日元(仅限乘车期间)


【NOC(营业损失费)】

  • 可自行行驶:50,000 日元(新型40系Alphard 10万日元)

  • 无法自行行驶:100,000 日元 + 拖车费用(新型40系Alphard 15万日元+拖车费用) 

※ 即使车辆可自行行驶,未按原计划归还至指定门店
 (如路边弃置等),仍将收取 100,000 日元。

※ 轮胎损坏(含爆胎)及车辆转移产生的拖车费用由客户承担。

※ 即使是轻微故障,但可能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情况
 (如转向灯故障),将视为无法自行行驶。

免责保险+NOC

【保险内容】

  • 对人赔偿:每人无限额

  • 对物赔偿:每起事故无限额(免赔额:0 日元)

  • 车辆损失:每起事故按车辆时价计算(免赔额:0 日元)

  • 人身伤害:每人最高 5,000 万日元(仅限乘车期间)

【NOC】

  • 免除

※ 同一次租赁期间如发生多起事故,
 保险补偿仅适用于首次事故。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适用条款)
本公司根据本条款及依据第40条制定的本条款细则(以下统称“条款等”)的规定,将租赁汽车(以下称为“租赁车”)租给承租人(以下称为“承租人”)。承租人在充分理解并同意“条款等”后办理租车手续。
如承租人根据第8条第3款指定了与承租人不同的驾驶人,则必须确保该驾驶人充分了解并遵守“条款等”中与驾驶人相关的内容。此外,对于“条款等”未明示的事项,遵照相关法律或一般惯例执行。
本公司可在不违背“条款等”的宗旨、法律、行政指导以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与承租人另行订立特别约定。若订立了特别约定,则该特别约定优先于“条款等”适用。


第二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申请)

  1. 承租人若希望租赁租赁车,应在同意本条款及本公司另行制定的价目表等相关规定后,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事先申请并填写车辆种类(级别)、租赁开始日期与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返还地点、驾驶人、是否需要婴儿座椅等附属用品,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称“租赁条件”)。
  2. 原则上,对于承租人提出的预约申请,本公司会在本公司持有的租赁车以及本公司认可的租赁条件范围内予以受理。
  3. 此时,除非本公司特别允许,否则承租人须支付本公司另行规定的“预约申请费”。


第3条(预约变更)
若承租人想变更第2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租赁条件”,则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取消预约等)

  1. 承租人与本公司应在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租赁开始日期之前签订租赁车租赁合同(以下称为“租赁合同”)。
  2. 承租人与本公司可按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取消预约。此外,若从已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起超过1小时仍未签订租赁合同(以下亦称“租赁合同”),则不论原因为何,视为该预约已被取消。
  3. 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预约取消,则承租人须按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在本公司收取此费用后,会将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退还给承租人。
  4. 即使承租人未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亦可将相当于预约取消手续费的金额与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相互抵销。抵销后若有剩余金额,本公司可退还给承租人,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5. 若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约取消,则本公司会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并按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6. 因事故、盗窃、未返还、召回、天灾等其他既非承租人也非本公司任一方可承担责任的事由而无法签订租赁合同时,视为预约取消。在此情况下,本公司会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 <br/>

第5条(替换租赁车)

  1. 若本公司无法提供承租人所预约的车辆级别之租赁车,本公司可提议以与预约时不同的车辆级别(以下称“替换租赁车”)进行租赁。
  2. 若承租人接受前款的提议,则本公司会在保持除车辆级别外的其他租赁条件与预约时相同的前提下,向承租人租赁此替换租赁车。但若替换租赁车的租赁费用高于原先预约车辆级别的费用,则适用原预约车辆级别的租赁费;若替换租赁车的租赁费用较低,则适用替换租赁车所在级别的租赁费。
  3. 承租人可拒绝接受第1款所提的替换租赁车,并取消预约。
  4. 在前款情形下,若第1款中无法提供预约车辆级别的原因可归责于本公司,则按照第4条第4款(因本公司原因导致预约取消)处理。本公司应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并按另行规定支付违约金。
  5. 在第3款情形下,若第1款中无法提供预约车辆级别的原因不在本公司,可依照第4条第5款(因承租人与本公司均不负责任的事由而取消预约)执行,本公司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


第6条(免责)
对于预约被取消或租赁合同未能成立的情况,除第4条与第5条所明示的情形外,承租人与本公司互不提出任何索赔。


第7条(预约业务的代理)

  1. 承租人可通过代替本公司处理预约业务的旅行社、合作方等(以下称“代理方”)进行预约申请。
  2. 依据前款通过代理方进行预约申请的承租人,只能通过该代理方向本公司请求变更或取消预约。


第三章 租赁

第8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1. 承租人与本公司依据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租赁条件”,并通过本条款、价目表等明确相关租赁条件后签订租赁合同。但在无可供租赁的车辆,或若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第9条第1款或第2款各项之一时,租赁合同不予签订。
  2.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租赁费用。
  3. 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达(注1)以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本公司有义务在租车登记簿(租赁原始单)及租赁证上记载驾驶人的姓名、住址、驾驶证种类及驾驶证(注2)号码,或附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的驾驶人(以下称“驾驶人”)的驾驶证,并可要求提供复印件。在此情况下,若承租人本人即为驾驶人,则须出示或提交本人驾驶证复印件;若承租人与驾驶人为不同人员,则须出示或提交该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达指国土交通省汽车局长通达的《关于租赁车的基本通达》(自余第138号,1995年6月13日)中2.(10)及(11)部分。
注2:驾驶证指《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证,具体指《道路交通法施行规程》第19条附表格式第14号所示驾驶证。另外,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许可或外国驾驶证也可视同驾驶证进行管理。

  1.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承租人及驾驶人出示本公司指定的辅助文件(除驾驶证外),并可留存所出示文件的复印件。
  2.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在租赁期间可联络承租人及驾驶人的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3. 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现金等方式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4.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不遵守前六款规定,本公司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取消预约。对此情况下,关于预约申请费等的处理,参照第4条第5款执行。


第9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可拒绝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取消预约:
    1. 无法出示租赁所需的有效驾驶证,或在本公司提出要求后仍拒绝提交驾驶证复印件。
    2. 被认定处于酒后状态。
    3. 被认定因毒品、兴奋剂、稀释剂等导致中毒症状。
    4. 搭载6岁以下儿童却无婴儿座椅(儿童座椅)。
    5. 被认定为暴力团或暴力团相关组织的成员、关联人或其他反社会组织的一员。
    6. 存在违反本条款及细则的行为。
  2. 即使不符合前款各项之一,但如承租人或驾驶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本公司亦可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并同时取消预约:
    1. 预约时所指定的驾驶人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驾驶人不一致。
    2. 承租人在过去租赁经历中,拖欠租赁费用或其他对本公司的债务。
    3. 承租人在过去的租赁中有第17条所述行为。
    4. 在过去的租赁经历(含其他租赁公司)中,有第18条第6款或第25条第1款所述行为。
    5. 过去的租赁因违反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而导致无法适用汽车保险的事实。
    6. 在与本公司交易过程中,对本公司员工或其他关联人员使用暴力行为或语言,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
    7. 散布流言,或利用虚假计划(诈骗)或威力手段,破坏本公司声誉或妨碍本公司经营。
    8. 未满足另行明示的条件。
    9. 其他被本公司认定为不适宜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
  3. 在上述两款情形下,若与承租人已成立预约,则视为该预约被取消。若承租人已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本公司则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


第10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1. 租赁合同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用、且本公司将租赁车交付(移交)给承租人之时成立。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将充抵部分租赁费用。
  2. 上款所述的交付发生在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租赁开始时间,于同一条款所指定的地点进行。


第11条(租赁费用)

  1. “租赁费用”指以下所列费用的总和,本公司会在价目表中注明各费用的金额或计算依据:
    • 基本费用
    • 免赔补偿费(免赔保证费)
    • 特别装备费
    • 单程使用费(One-Way费)
    • 燃料费
    • 车辆回收・送达费
    • 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按照本公司在租车时已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若于兵库县则向神户运输监督部兵库陆运部长,于冲绳县则向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同第14条第1款)申报且正在实施的费用执行。
  3. 若在根据第2条所完成的预约后、租赁前本公司修改了租赁费用,则对比预约时适用的费用与租赁时适用的费用,选择其中较低者适用。


第12条(变更租赁条件)

  1. 若承租人想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变更第8条第1款中的“租赁条件”,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本公司认定因前款的租赁条件变更会对租车业务造成影响,可拒绝同意该变更。


第13条(检查整备及确认)

  1. 本公司对租赁车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整备)所规定的检查,并完成必要整备后再行租赁。
  2. 本公司对租赁车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整备)所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整备。
  3. 承租人或驾驶人须确认前两款规定的检查整备是否已完成,并依据本公司另行制定的检查表对车辆外观及附属品进行检查,确认租赁车不存在整备不良的情况,且符合其他租赁条件。


第14条(租赁证的发放及携带等)

  1. 本公司在移交租赁车时,会向承租人发放一份由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指定事项记载的租赁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车期间,须随身携带(含电子记录方式)前款所述的租赁证。
  3.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遗失该租赁证,需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5条(管理责任等)

  1. 自承租人或驾驶人接收租赁车起至向本公司归还为止(以下称为“使用期间”),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使用和保管租赁车。
  2. 此外,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车时,须遵守法律、条款、细则、使用说明书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使用方法。
  3.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如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费道路、收费停车场及其他收费服务,则应自行对所产生的费用负责,并直接向提供该收费服务的机构支付。
  4. 若上述收费服务提供方因承租人或驾驶人未支付相关费用等原因,向本公司要求披露租赁车号牌及使用时的特定信息,并要求提供当时承租人的个人信息,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可向请求方提供承租人的个人信息。


第16条(日常检查与维护)
在使用期间,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于每日使用前,对租赁车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与维护)所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第17条(禁止行为)
在使用期间,承租人或驾驶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一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运输法》所规定的许可等,而将租赁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赁车用于指定用途之外,或允许第8条第3款所载租赁证上记载的驾驶人及本公司同意的驾驶人以外的人驾驶。
  3. 转租(转借)租赁车,或将其作为他人抵押物等,进行任何侵害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4. 伪造、变造租赁车的车牌或车号牌,或对租赁车进行改造、变更其原貌。
  5. 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用于各类测试、比赛,或用于牵引或推行其他车辆。
  6. 以违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方式使用租赁车。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投保任何损害保险。
  8. 将租赁车运往国外。
  9. 从事对本公司或其他承租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租赁车内遗留物品、在禁烟车辆内吸烟等污染租赁车的行为)。
  10. 其他违背第8条第1款所定租赁条件的行为。
  11. 承租人、驾驶人或其关联人员,未经本公司事先批准,不得在本公司办公室、营业网点、场地等内部或外部进行拍照、录音或录像,也不得将这些影像、音频等上传至社交媒体、散布或进行实时直播等。


第18条(非法停车的处理等)

  1.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因租赁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而非法停车,则该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前往管辖警察局接受处理并缴纳罚金等,同时承担因非法停车所产生的拖车、保管、领回等一切相关费用。
  2. 本公司若接获警方关于租赁车违章停车的通知,将联系承租人或驾驶人,要求其迅速移动车辆或领回车辆,并指示其在租赁期结束或由本公司指定的时点前前往管辖警察局接受处理;承租人或驾驶人须遵从该指示。此外,如租赁车已被警方移走,本公司若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向警方领回车辆。
  3. 在发出上述指示后,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查阅罚单通知书、缴费单、收据等方式确认是否已完成违章处理。若尚未完成处理,将再次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于处理完成前遵从前述指示。另外,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称为“承认书”)上签名,以确认其认可违章停车事实并自愿接受警方等相关机构的法律处理;承租人或驾驶人须配合签名。
  4. 在必要时,本公司可向警方提供含有承租人或驾驶人个人信息的承认书及租赁证等资料,以便追究其违章停车责任,并可依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款的规定,向管辖公安委员会提交解释书、承认书、租赁证等资料并报告事实情况等,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此表示同意。
  5. 如果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收到支付“放置违章罚款”的命令并已替承租人或驾驶人缴纳了该费用,或者本公司为调查承租人或驾驶人下落,或为车辆移动车、保管、领回等承担了相应费用,则本公司可向承租人索取以下款项(以下称为“停车违章相关费用”),承租人须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支付:
    1. 相当于放置违章罚款的金额
    2. 本公司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章违约金
    3. 搜索费用以及车辆移动车、保管、领回等所产生的费用
  6. 若本公司已收到上述放置违章罚款的支付命令,或承租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内支付前款所述全额费用,则本公司可将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信息登记至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以下称“全租协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或采取类似措施;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7. 若根据第1款,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缴纳因非法停车产生的罚金等,但该承租人或驾驶人拒绝遵从第2款中的违章处理指示,或拒绝在第3款的承认书上签名,则本公司可向承租人收取另行规定的“停车违章保证金”(以下在第8款中称为“停车违章金”),用以抵扣第5款所述的放置违章罚款及停车违章违约金。
  8. 即使已有第6款规定,本公司在收到承租人所缴纳的停车违章金及第5款第3项的全部费用后,将不会在全租协系统进行登记,若已登记则可进行删除。
  9. 若承租人已按照第5款支付了本公司所要求的费用,之后承租人或驾驶人又对该违法停车缴纳了罚金,或因提起公诉等导致放置违章罚款被撤销并且本公司获得退款,则本公司仅就已收取的停车违章相关费用中相当于该放置违章罚款的部分退还承租人。若本公司依第7款已收取停车违章金,也按同样方式处理。
  10. 若在依第6款登记到全租协系统后,承租人或驾驶人缴纳了罚金等使放置违章罚款命令被撤销,或已全额支付第5款所述本公司的索赔金额,本公司则会将全租协系统上已登记的数据予以删除。


第19条(GPS功能)

  1. 承租人及驾驶人知悉,租赁车可能搭载全球定位系统(下称“GPS功能”),并有可能将租赁车的实时位置、行驶轨迹等记录于本公司指定的系统内,且同意本公司将相关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在租赁合同结束时,确认租赁车是否已归还至指定地点。
    2. 在符合第25条第1款所述情形等,为管理租赁车或履行租赁合同等需要时,确认租赁车的实时位置等。
    3. 为提升向承租人及驾驶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等的质量与顾客满意度,对数据进行去个人识别化处理后,用于市场分析。
  2. 若本公司依法接到披露(公开)要求,或接到法院、行政机关、其他公共机构要求披露前款的GPS记录信息之命令或请求,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20条(车载摄像头〔行车记录仪〕)

  1. 承租人及驾驶人知悉,租赁车可能搭载行车记录仪,有可能记录承租人及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并同意本公司将此记录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交通事故发生时,确认事故当时的情况。
    2. 当本公司认为为管理租赁车或履行租赁合同等所需时,确认承租人及驾驶人的驾驶情况。
    3. 为提升向承租人及驾驶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等的质量与顾客满意度,对数据进行去个人识别化处理后,用于市场分析。
  2. 若本公司依法接到披露要求,或接到法院、行政机关、其他公共机构的披露请求或命令,则承租人及驾驶人同意本公司可在必要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五章 归还

第21条(归还义务)

  1. 承租人或驾驶人须在租赁期限结束时,将租赁车归还至指定的归还地点并交还给本公司。
  2.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违反上述规定,承租人应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3. 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则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第22条(归还时的确认等)

  1. 承租人或驾驶人须在本公司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赁车。此时,除因正常使用导致的自然磨损、老化或非因承租人及驾驶人责任造成的损坏外,应保持车辆与移交时相同的状态。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归还租赁车前,应确认车内无承租人、驾驶人或同乘人员的遗失物后再行归还。


第23条(变更租赁期限时的租赁费用)

  1. 如承租人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了租赁期限,则应支付变更后对应租赁期限的租赁费用。
  2. 若承租人未获得本公司根据第12条所作的批准而擅自超过租赁期限才归还,则在支付前款所述费用的基础上,还须就超时部分支付相当于超时费用两倍的违约金。


第24条(归还地点等)

  1. 若承租人根据第12条第1款变更了归还地点,则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车辆回送等费用。
  2. 若承租人未获得本公司根据第12条第1款的许可,擅自在非指定归还地点归还租赁车,则应依据第25条第3款的规定承担相应费用。


第25条(未归还时的处理)

  1. 当承租人或驾驶人在租赁期限已结束后,仍未将租赁车归还至指定地点,且拒绝本公司的归还要求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可认定为“未归还”时,本公司除可采取刑事控告等法律措施外,也可向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报告此未归还损害,并将相关信息登录至全租协系统等;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2. 本公司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为确认租赁车的位置,可对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属、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人员进行查询,或启用GPS功能等必要手段。
  3. 若出现第1款情形,承租人应对本公司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租赁车的回收及对承租人或驾驶人的搜索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盗窃时的应对措施


第26条(发现故障时的应对)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发现租赁车出现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停止驾驶并联系本公司,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27条(发生事故时的应对)

  1. 如在使用期间发生与租赁车有关的事故,无论事故规模大小,承租人或驾驶人均应立即停止驾驶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将事故情况等上报本公司,并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2. 如根据前款指示需要对租赁车进行修理,则除非本公司另有认可,否则应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3. 在事故相关事宜上,应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材料。
    4. 如果就事故与对方协商(包括和解)等事宜,应事先获得本公司的批准。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除执行上述措施外,还须自行负责处理并解决事故相关事宜。
  3. 本公司会为承租人或驾驶人提供事故处理上的建议,并协助其解决问题。
  4. 为确认事故等发生时的状况,对于装有行车记录仪(“黑匣子”)的车辆,本公司会对车辆受到冲击或紧急制动等时的情况进行记录。
  5. 如本公司认为必要,可查阅、核实上述记录等。


第28条(发生盗窃时的应对)
如在使用期间租赁车发生盗窃或其他损坏情形,承租人或驾驶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附近的警局报案。
  2. 立即将损坏情况等告知本公司,并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3. 在盗窃及其他损坏相关事宜上,应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并及时提交所需文件等材料。


第29条(车辆无法使用时租赁合同的终止)

  1. 如租赁车在使用期间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统称“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使用,则视为租赁合同终止。
  2. 针对上述情形,承租人须承担取回及修理该租赁车的相关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但若故障等符合第3款或第5款所述情形,则可作例外处理。
  3. 如故障等缘于在租赁前已存在的缺陷、故障,或因租赁车不符合租赁条件等原因所引起,则视为订立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提供替代租赁车。此时,替代租赁车的提供条件参照第5条第2款执行。
  4. 若承租人拒绝接受前款所述的替代租赁车,本公司则退还已收取的全部租赁费用。同理,如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车,也依此处理。
  5. 如故障等为无法归责于承租人、驾驶人及本公司三方的原因导致,则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从租赁开始至租赁合同终止时段对应的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6. 除本条已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租赁车而产生的任何损失向本公司主张赔偿。但如故障等为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不在此限。


第七章 赔偿及补偿


第30条(赔偿及营业补偿)

  1. 若在使用租赁车过程中,承租人或驾驶人对本公司租赁车造成损害,则承租人应予以赔偿。但若该损害并非因承租人或驾驶人的责任导致,则不适用此条。
  2. 如承租人因此产生赔偿责任,对于因事故、盗窃、故障、车辆污染、异味等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该车辆而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应根据价目表等规定进行赔偿或营业补偿。
  3. 如承租人或驾驶人因故意或过失使用该租赁车,对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31条(保险及补偿)

  1. 若承租人(承担第30条第1或第3款赔偿责任)或驾驶人(承担第30条第3款赔偿责任)需负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基于其为租赁车投保的损害保险合同,可在以下限度内支付保险金:
    • 人身赔偿:每人无上限(含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 财产赔偿:每次事故无上限(免赔额20万日元)
    • 车辆赔偿:每次事故以车辆实际价值(时价)为限(免赔额20万日元)
    • 人身伤害赔偿:每人最高5,000万日元
  2. 若事故被认定为属于保险条款的免赔范围,则不支付第1款所示的保险金。
  3. 若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租赁条款,则不支付第1款所定的保险金或补偿金。
  4. 对于保险金或补偿金未覆盖的部分,以及超过第1款规定限额的损失,由承租人或驾驶人自行承担。但若有特别约定而变更了第1款限额,则承租人或驾驶人须承担超过特别约定限额部分的损失。另依据《应对极其严重灾害的特别财政援助等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而被指定为“极其严重灾害”(以下简称“极严重灾害”)的情况下,如车辆在该极严重灾害指定区域内遭受灭失、破损等损害,且该损害的发生并非承租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则承租人或驾驶人无须赔偿此损害。
  5. 若本公司替承租人或驾驶人垫付了其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费用,承租人或驾驶人应立即向本公司偿还本公司已垫付的全额款项。
  6. 若无特别约定,第1款第2项或第3项中所示免赔额部分的损失均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


第八章 租赁合同的解除


第32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1. 若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期间违反本条款,或符合第9条第1款各项之一的情况,本公司可在不进行任何通知或催告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承租人归还租赁车。在此情形下,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从租赁开始至解除合同为止相应期间的费用,并将剩余部分退还给承租人。
  2. 若发生前款所述情况,承租人须赔偿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33条(中途解约)

  1. 承租人可在租赁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并支付以下规定的中途解约手续费后,终止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赁费用中,扣除从租赁开始至归还车辆时止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承租人。
  2. 如承租人进行上述解约,则须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中途解约手续费:

中途解约手续费

=

(

对应租赁合同期的基本费用

−

承租后至归还时段对应的基本费用

)

×

50

%

\text{中途解约手续费} = \bigl(\text{对应租赁合同期的基本费用} - \text{承租后至归还时段对应的基本费用}\bigr) \times 50\%

中途解约手续费=(对应租赁合同期的基本费用−承租后至归还时段对应的基本费用)×50%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34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获取并使用承租人或驾驶人的个人信息,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款获得租车业务许可的经营者,为履行租赁合同签订时填写租赁证等许可条件所要求的义务。
    2. 向承租人或驾驶人介绍本公司经营的租赁车、二手车及其他产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发送宣传资料、邮件等方式进行各种活动和促销信息的通知。
    3.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确认申请人或驾驶人的身份,并审查其是否具备签订租赁合同的条件。
    4. 为规划、研发本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或提升客户满意度之目的,对承租人或驾驶人开展问卷调查。
    5. 为统计、分析个人信息,并在无法识别具体个人的形式下编制统计数据。
  2. 若本公司因其他未列于前款的目的而收集承租人或驾驶人的个人信息,会事先明确告知具体用途。


第35条(个人信息的登记及使用同意)

  1. 若承租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会在全国租车协会(以下简称“全租协”)系统中登记,期限不超过7年,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及其加盟的各地方租车协会以及加入这些协会的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可将这些信息用于审查。承租人对此表示同意。
    1. 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款收到“放置违章罚款”支付命令。
    2. 承租人未全额支付第18条第5款规定的停车违章相关费用。
    3. 存在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未归还”情形。
  2. 若驾驶人符合前款第3项情形,则驾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也会在全租协系统中登记,期限不超过7年,并由前款所述的租车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进行审查。


第十章 杂项


第36条(抵销)
如本公司基于本条款对承租人负有金钱债务,本公司可在任何时候将其对承租人的债务与承租人对本公司的金钱债务进行抵销。


第37条(消费税)
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因本条款交易所产生的消费税(含地方消费税)。


第38条(延迟利息)
若承租人或本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基于本条款产生的金钱债务,则应就迟延部分向对方支付年利率14.6%的延迟利息。


第39条(日文条款与英文条款)
如日文条款与英文条款内容不一致,则以日文条款为准。


第40条(细则)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条款的细则,且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41条(重要事项的信息提供)

  1. 本公司将努力在租赁前,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向承租人说明本条款中关于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营业补偿责任、本公司的保险或补偿制度的内容与条件,以及承租人应对车辆故障、事故、盗窃、不法停车、逾期归还等情形所采取的措施等重要事项。
  2. 承租人也应努力理解并熟悉本条款等的内容。


第42条(条款等的公布等)
本公司将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向承租人出示本条款等:

  1. 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明示(包括通过电子设备显示等方式)以供公众查阅。
  2. 在网站等处公布并便于随时浏览。
  3. 以书面(含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形式出示。

此外,本公司也会通过发行的宣传册、价目表等向承租人提供条款等的概要;修订时亦相同。


第43条(条款等的修改)
本公司可对本条款等进行修改。修改时,将通过在本公司官网公告等适当方式告知承租人修改事实、修改后的条款等内容及其生效时间。


第44条(准据法)
基于本条款订立的合同、租赁及其他附随行为,均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并据此进行解释。


第45条(协议管辖法院)
如就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发生争议,以本公司总部、分支或营业所所在地之法院为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附则
本条款(部分修订)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使用日 7 天前:免费
使用日 6~3 天前:收取使用费用的 30%
使用日 2~1 天前:收取使用费用的 50%
使用日 当天:收取使用费用的 100%

※ 以营业时间 (09:00–18:00) 为准。
示例:若预定在 3 月 10 日使用,您可在 3 月 3 日 18:00 前申请取消,费用全免。3 月 3 日 18:00 之后属于使用日前 6~3 天的范围,将收取使用费用的 30%。

※ 使用费用指总金额。如果取消费高于定金,需补缴差额。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3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Oasis租车 那霸机场店

日本冲绳县那霸市具志3丁目25-12

09:00 − 20:00

取车说明
【预约后的流程】 ① 添加聊天并发送【预约编号】 接送时间调整、驾照确认、提前办理手续均可通过聊天完成。 ⚠️ 如在前一天之前未通过聊天联系我们,可能无法提供服务。 联系方式 LINE ID:@296esnbu WhatsApp:+81 80-6486-3962 KakaoTalk:oasis_rentacar ② 通过聊天完成 接送时间调整 当日接送地点说明 驾照确认 提前办理手续 确保您可以立即开始旅程。 ③ 当天 请参考以下使用流程。 ⭐ 便捷接送服务(2种) 那霸机场 ⇔ 店铺 单轨电车赤岭站 ⇔ 店铺 【当日使用流程(使用接送)】 ① 与接送车会合 在那霸机场或赤岭站与接送车会合。 可随时通过聊天联系,工作人员会引导您。 ⚠️ 若前一天未联系,可能无法安排接送。 ⚠️ 未提前联系可能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或需要等待。 ② 前往店铺 车程约 10–15 分钟。 ③ 办理手续 说明车辆操作后即可出发。 因手续已提前完成,约 10 分钟即可出发。 ④ 祝您旅途愉快! 租赁期间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通过聊天联系我们。 【当日使用流程(自行到店)】 ① 到达店铺 地址: 冲绳县那霸市具志 3-25-12 ⚠️ 请务必在前一天通过聊天告知到店时间。 ⚠️ 未提前联系可能导致办理时间延长或需要等待。 ② 办理手续 说明车辆操作后即可出发。 因手续已提前完成,约 10 分钟即可出发。 ③ 祝您旅途愉快!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通过聊天联系我们。
还车说明
【~还车流程~】 ① 请将车辆归还至取车的同一门店 请将车辆归还至最初取车的门店。 为避免迷路,我们将通过聊天发送 Google 地图链接。 关于加油,我们也会提供附近加油站的 Google 地图链接,请参考使用。 ② 车辆及遗失物检查 车辆检查及遗失物确认约需 10 分钟。 ③ 还车完成 使用接送服务的客户:送至那霸机场或单轨电车赤岭站 未使用接送服务的客户:还车手续完成后即可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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