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您可以在此家租车公司租到优惠车辆。
全部的车辆均配备GPS导航系统,倒车镜,USB插口,AUX。
关于加油可选方案:事先支付油费后,您可以不用满油还车。
※目前仅在冲绳地区有提供租车服务,今后将拓展到日本全国。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5 个网点
位置
距离那霸机场约3km
机场到店铺有提供接送服务(约10分钟)
那霸机场到接送车位置
如何使用机场接送服务
国际航班到达
* 目前无法提供国际航站楼的接送,具体恢复时间待定。
1. 前往国内航站楼(大约需要4-5分钟)
2. 找到接驳巴士站11-B附近有手持Sky Rent a Car标志的工作人员。
3. 告知工作人员您的姓名后,工作人员确认了您的预约后,将带您搭乘接送车。
国内航班到达
1. 出国内航站楼后,过人行道。
2. 找到接驳巴士站11-B附近有手持Sky Rent a Car标志的工作人员。
3. 告知工作人员您的姓名后,工作人员确认了您的预约后,将带您搭乘接送车。
位置
轻轨电车【omoromachi站】徒步约1分钟
DFS大楼内有各个租车公司柜台,请前往【Sky租车】柜台办理取车手续。
还车时请注意
还车时请参考附图路线前往还车地点。
位置
机场到店铺有接送服务(约5分钟)
机场→接送车位置
1:请走出机场大厅
2:穿过人行道,您可以看到各个租车公司的接送车。
3:请找到举着【Sky 租车】牌子的工作人员。
4:告知工作人员您的预约姓名。
5:工作人员确认了您的预约后,将带您搭乘接送车前往店铺。
位置
宮古机场到店铺有提供接送服务(约5分钟)
机场到接送车位置
1:到达宫古机场后,请寻找举着【Sky rent a car】牌子的工作人员。
2:告知工作人员您的预约姓名。工作人员确认了您的预约后,将带领您搭乘接送车。
*不提供下地机场的接送服务。
沖縄県宮古島市平良西里1445-1 ⇒ 沖縄県宮古島市平良下里2422-1 ホテル・トリフィート宮古島リゾート1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Sky rent a car (Sky租车)保险内容
| 标准补偿保险 | 免责补偿保险 safety-package | 安心补偿保险 super-safety-package | ||
|---|---|---|---|---|
| 费用 | 不提供 | 免费 | 880日元/24小时 | |
| 基本补偿 | 不提供 | 〇 | 〇 | |
| 对物・车辆免责补偿※ | 不提供 | 〇 | 〇 | |
| NOC补偿 | 不提供 | × | 〇 | |
| 道路服务 | 不提供 | 〇 | 〇 | |
※上述费用皆为含税价格。
万一发生事故,将在下列金额范围内进行补偿。 但是不属于保险条款范围内的不给予赔偿。
✖ 违反驾驶规则
(1)被证明有超速行为而导致事故 (2)超过禁车线引起事故 (3)无视信号灯发生的事故 (4)违反交通规则:禁止右转,禁止回转等引起事故 (5)驾车时使用手机引起事故 (6)醉驾,无证驾驶 (7)超载
(8)行驶中未系安全带
✖ 疏忽导致事故
✖ 故意为之的事故
✖ 发生事故时,没有通知警察和店铺 (含私自和解)
✖ 违反租赁合同而发生的事故
(1)由租赁合同以外的驾驶人员驾车而发生的事故 (2)无故延长租车时间引起的事故 (3)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4)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驾驶到偏僻区域(海边,河边,树林中等不在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5)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 车辆被盗造成车辆损害
✖ 使用方法不当导致车辆损害
✖ 用于竞赛,拉车,拖车等
✖ 在店铺内损坏车辆或者招牌
✖ 操作错误导致车祸
✖ 车内装置的破损或者丢失(因为事故导致的破损除外)
✖ 由于轮胎链,雪胎等造成车辆有伤痕
✖ 轮胎及轮胎盖丢失
✖ 车辆管理不当引发事故
✖ 其他在SKY租车租赁条款的免责事项范围内引发的事故。
发生事故时 负担金额为0日元。 对物最高赔偿5万日元,车辆最高赔偿5万日元( 小型巴士、 普通货车、 特殊用途的车辆 最高赔偿10万日元)
但是,若因事故造成车辆需要修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由客人承担。
| 能够自行驾驶时-客人负担金额 | 无法自行驾驶时-客人负担金额 |
|---|---|
| 2万-5万日元 | 5-10万日元 |
若您购买安心补偿保险,则发生事故时, 您无需支付车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 其他保险中不包含的爆胎,轮胎盖子丢失等费用, 还有提供安心的道路服务。
| 费用 | NOC(营业损失费用) |
|---|---|
| 880円/24小时 | 万一发生事故,车辆在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为保险公司承担,客人承担费用为0 |
若您购买安心补偿保险,则以下事项在承保范围内:
〇 轮胎漏气或爆胎问题
〇 轮胎或轮圈盖损坏
〇 小石子等飞来物所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损
〇 轮胎或轮圈盖的遗失
〇 车内装备配件的损坏或遗失(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坏除外)
〇 NOC(营业损失费用)
〇 拖车服务:将车拖到指定的修理工厂
〇 开锁服务
〇 电池接电服务
〇 更换备胎服务
〇 加油服务:加10公升左右的油※ 油费客人承担。
〇 轮胎卡胎时的救援服务
〇 其他紧急装运:30分左右可以处理的简单作业
免责补偿保险(免费)
在我司网页上租车时,皆给您免费提供免责补偿保险。万一发生事故,您可以不用承担车辆的修理费用,但是车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NOC)将由您承担。
安心补偿保险(WIDE补偿保险 880日元/1天)
若您加购安心补偿保险,则万一发生事故,您的负担金额为0(不包含:醉驾,故意为之的事故,重大过失造成事故等情况。)
安心补偿保险内容包含:轮胎盖丢失/破损,爆胎,紧急道路加油,拖车等。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SKY租车租赁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SKY租车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把租赁汽车(以下简称「租车」)租赁给承租者,而承租者对此进行租用。此外,本协款未作规定的事项,应符合第三十九条、法律法规或一般习惯的规定。
2.本公司在不违反本条款意旨、法令、行政通告以及一般习惯的范围内可以订立特别条款。如有特别条款,则优先遵守该特别条款。
第二章 预约
第二条(预约申请)
承租者在租用租车时,需透过实际访问,电话,网路或谘询与本公司签订契约并负责预约事项之旅行社等方式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其规定的价格表。并按本公司另行规定的方法事先注明车款等级、开始租借时间、租借地点、租期、归还地点、驾驶者、是否需要幼儿安全座椅等随车配件以及其他租赁条款(以下简称「租赁条款」)后,方可申请预约。
2.承租者申请预约后,除却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外,本公司将在所拥有之租车范围内接受预约。预约时,本公司可能会收取另行规定的预约金,承租者须遵守此要求。
3.透过网路预约的情况下,若无法将本公司的预订确认单寄送至客户指定的电子信箱地址时,将视为预订未成功。
第三条(预约变更)
承租者如欲变更前条第1项之租赁条件,须于开始租借时间前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若承租者是向本公司签约并代表本公司处理预约工作之旅行社等申请预订,则仅需向该当旅行社申请变更。
第四条(预约取消等)
承租者可透过以下方法取消预约。
2.如承租者因个人事由未能于预约之租赁开始时间后1小时内着手签订租车租赁契约(以下简称「租赁契约」),则视为预约取消。
3.在前两项所述取消情况下,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规定的预约取消手续费。若本公司已经收到预约金,则将在收到该预约取消手续费后,向承租者返还该预约金。
4.本公司因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而无法提供所预约租车时,将尽早通知承租者。在此情况下,如果本公司无法向承租者提供有别于预约车款等级之租车(以下简称「代用租车」)、又或者承租者拒绝租用代用租车,该预约将视为取消,本公司将返还已预先收取的预约金。
5.本公司因不归责于本公司之天灾、事故、被盗、车辆故障・状态不佳、召回、其他承租者超时还车、固定电话‧手机‧网路等通讯行业之通讯障碍、本公司租车租赁事业运作系统之故障或状态不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或认为客观条件不适合向承租者提供其所预约的租车时,将以本公司预先指定方法尽早通知承租者。在此情况下,该预约将视为取消。预约取消时,本公司将向承租者返还已预先收取的预约金。因取消预约而对承租者所造成之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五条(代用租车)
本公司因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而无法提供所预约租车时,本公司将向承租者提供有别于预约车款等级之租车。
2.如承租者接受前1项所述之规定,本公司应在与预订时相同的租赁条件下提供代用租车。另外,当代用租车车辆的租金高于原本预定车辆的租金时,则收取原本预定车辆的租金,而当代用租车的租金低于原本预定车辆的租金时,则收取代用租车的租金费用。
3.承租者应可拒绝第1项所述的代用租车条款,并取消预约。
4.在前项的情况下,如第1项所述本公司因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而无法提供所预约租车时,根据第4条第4项条款,该预约将视为取消,本公司将返还已预先收取的预约金。
5.在第3项的情况下,如第1项所述非归责于本公司之事由而无法提供所预约租车时,根据第4条第5项条款,该预约将视为取消,本公司将返还已预先收取的预约金。
第六条(免责)
本公司以及承租者在预约取消又或者租赁契约不成立的情况下,除非为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述情况,否则双方均不可向对方追究任何责任。
2.本公司由于天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或认为客观条件不适合向承租者提供其所预约的租车时,该预约将视为取消。因取消预约而对承租者所造成之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将以本公司预先指定方法尽早通知承租者。
第七条(预订机构)
承租者可以经由提供代理预约服务之旅行社或本公司合作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商」)进行预约申请。
2.向代理商进行前项申请之承租者,均可仅对该代理商提出变更或取消预约之申请。
第三章 租赁
第八条(租赁契约的成立)
承租者应根据第二条第1项之条款,本公司应根据条款和条件以及其规定的价格表明确说明租赁契约条件,订立租赁契约。
但不包括以下情况:没有可以租用的车辆,承租者或驾驶者符合第9条第1项或第2项的任何项目。
2.租赁契约成立后,承租者应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条第1项规定的租车费用。
3.根据监管机构颁发的租车服务基本通告 (注1) (自旅第138号 1995年6月13日)的(2)、(10)与(11)的规定,本公司必须在租赁簿(租赁票存根)及第14条第1项所指定之租赁证上记载驾驶者的姓名、地址、驾照种类及号码 (注2) ,或附上驾驶者的驾照影本,因此本公司将在签订租赁契约时,要求承租者提交其本人或其指定驾驶者(以下简称「驾驶者」)之驾照及影本,承租者及驾驶者须遵守该要求。
(注1)监管机构颁发的租车服务基本通告为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长通告(2、10、11)「有关于租赁汽车之基本通告”(1995年6月13日第138号自助旅行)说吧
(注2)驾驶执照是根据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执照中,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 别记格式第14项之驾驶执照。另外,根据道路交通法第107-2条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均以驾驶执照为基础。
4.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契约时可能会要求承租者以及驾驶者除了出示驾照之外,再出示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身分的证明文件并取得其影本,承租者以及驾驶者须遵守该要求。
5.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契约时会要求承租者以及驾驶者提供租期内用于联络的手机号码,承租者及驾驶者须遵守该要求。
6.本公司在签订租赁契约时会要求承租者以现金或信用卡进行支付。但是本公司同意以其他方法支付时,承租者可以以该方法支付租金。
第九条(租赁契约的拒绝签订)
若承租者或驾驶者吻合以下各款任何一种情况,本公司有权拒绝签订租赁契约。
(1)未出示驾驶租车所需的驾照。
(2)遭认定带有酒气。
(3)遭认定呈现服用大麻、兴奋剂、稀释剂等引起的中毒症状。
(4)6岁以下幼童随行而未使用幼儿安全座椅。
(5)被证明是隶属黑社会、黑社会相关团体或为有关人员,又或者隶属其他反社会组织。
2.如承租者及驾驶者符合下列任何一项情况,本公司得拒绝订立租赁契约。
(1)预约时指定的驾驶者和签订租赁契约时的驾驶者不同。
(2)在以往的租赁中,曾对本公司欠缴费用。
(3) 在以往的租赁中,曾经发生第十七条所述行为。
(4) 在以往的租赁(包括透过其他租车车行进行租赁。)中,曾经发生第18条第6项或第24条第1项所述行为。
(5)在以往的租赁中,曾因违反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而造成汽车保险不适用。
(6)关于特定车种之利用场合 , 未能满足本公司另行规定的租赁条件。
(7)在和本公司往来时,对本公司员工、其他的关係人士施以暴力行为,或要求在超越合理的范围下的负担,或使用暴力的行为或言语时。
(8)散佈谣言或计策、使用势力使本公司的信用受损或妨害业务时。
(9)除上述项目外,其他本公司认定不适当时。
(10)不满足另行规定的条件时。
3. 前2项的情况,若已与承租者成立预约,将以取消预约来处理,在承租者支付预约取消手续费后,退还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予承租者。
第十条( 租赁契约之成立等 )
租赁合约随承租者在租赁合约书上签字,本公司向承租者交付租赁车辆(含附属品。下同)而成立。此时,已收取的预约申请费充当租金的一部分。
2.前项的交付应在第二条的承租开始日期时间及承租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租金)
租车费用是指以下费用的合计金额,本公司明示各项额度或有计算根据的价格表。 基本费用、单程租车手续费、免责补偿制度加保费、加购费、燃料费、配车手续费、其他的费用
(1)基本租金
(2)特别装备费
(3)甲借乙还(异地还车)费用
(4)燃油费
(5)提车费
(6)其他费用
2.基本费用指的是签订租赁契约时,本公司向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神户运输监理部兵库陆运部长或者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进行申报实施的租金。这同样适用第14条第1项。
3。如果在返还租车时除产生了第1款中收取的费用外还产生了额外费用,例如延期费,事故豁免费,停工补偿费,返还地点变更罚金等,则必须在返还时结清。和
4.根据第2条,若在预约后租车费用有所变更时,预约时适用费用与租车时适用费用两相比较后,以较低的租车费用为准。
5.租车费用则依细则所订。
第十二条(变更租用条件)
订立贷款协议后,试图改变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借款条件时,借款人应事先获得公司的批准。承租者在缔结租车契约后,根据第八条第1项的租用条件欲变更时,须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若本公司因前项租用条件之变更导致妨碍租车业务时,有可能不会同意该变更。 在此情况下,租车将在原租赁期间结束前归还。
3。承租者依照第一条延长租赁期间时,除租赁期间外,所有租赁条件均与延长前的租赁契约相同, 承租者需支付变更后的租赁期间相应的租借费用。
第十三条(检查维修等)
本公司应出租经过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维修)规定的检查和实施了必要维修的租赁车辆。
2 .本公司应提供包含第三十五条第1项所规定之代用租车在内, 需根据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修)规定的检查进行必要的维护。
3.承租者或者驾驶者在承租租赁车辆时,应根据另行规定的检查表进行车体外观及附属品的检查,确认租赁车辆无维修不善等,并确认租赁车辆符合承租条件。
4.如果由于前项的确认而发现租赁汽车有不妥时,本公司应立即进行必要的维护等措施。
5.承租者必须正确装备儿童座椅,即使本公司协助安装,承租者应承担正确安装儿童座椅之责任。
第十四条(交付、携带租车证明等)
本公司在交付所租之车辆时,也会一併交付记载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所定事项之租车证明给予承租者或驾驶者。
2.承租者或驾驶者在使用所租之车辆时,必须携带前项所交付之租车证明。
3.承租者或驾驶者在遗失租车证明时,请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返还租车时应同时将租赁证明返还给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开始租车直到至本公司还车期间(以下简称「使用中」。),须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来使用、保管所租用之车辆。
2. 承租者忽视前项规定之谨慎义务,使租赁车遭受撞击、恶作剧、盗窃等损害的情况, 承租者应承担本公司之损失。在此情况下,将不适用租车保险。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和维护)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使用中必须对承租的租赁车辆,于每天使用前实施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维修)规定的日常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本公司同意及道路运送法许可等,将租赁车辆用于汽车运送事业或者类似的目的。
(2)将租赁车辆用于规定的使用目的以外,或者让第八条第3项所规定的驾驶者以外的人驾
(3)进行转借租赁车辆,让第三者使用或者其他用作担保等的行为
(4)伪造或者变更租赁车辆的汽车牌照或者车辆牌照,或者改造或改装租赁车辆等变更其原状的行为。
(5)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用于各种测试或者比赛(包括本公司认为属于比赛的情况),或者用于拖曳或推动其他车辆。
(6)违反法令或者公共道德使用租赁车辆。
(7)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加入损害保险。
(8)将租赁车辆带出日本国外。
(9)未经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所装备之音响、汽车导航系统或和其他设备取出。或将车顶架,已装配之轮胎,备用轮胎等使用在该租赁车辆之外的车辆。
(10)未经本公司同意,自行承载宠物。或获得承载宠物许可,但自行将宠物从笼内取出。 (11)不当使用电动车或充电器导致损坏或污损车辆。
(12)其他违反第8条第1项的租用条件之行为。
第十八条(违规停车时的措施等)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使用所租车辆有道路交通法所定之违反停车行为时,承租者或驾驶者 须至管辖违规停车之地区的警察署,并立即给付违规停车所产生之罚锾及负担违规停车所导致之拖吊、保管、领回等诸费用。
2.本公司在收到警察通知所租车辆违规停车的联络时,会联络承租者或驾驶者尽速移动或领回所租车辆,同时在租车的租用期间终了时或本公司指示时,指示前往处理警察署以处理违法事务,而承租者或驾驶者必须遵循之。另外,本公司根据警察所移动之所租车辆情况,可依本公司之判断自行至警察接手所租车辆。
3.本公司在执行前项的指示后,依本公司之判断,确认承租者之违反处理状况交通反则告知书、缴纳证明、收据等,若未经处理,会在处理之前向承租者或驾驶者施以前项指示。 另外,本公司要求承租者或驾驶者,承认违规停车之事实及至警察署等,并要求违反者遵循法律上的措施并自认时在本公司所定的文书(以下简称「自认书」。)亲自署名, 承租者 或驾驶者必须遵循。
4.本公司在本公司认为必要之情况下,会向警察提供自认书及租车证等的包含个人资料等之资料,向承租者或驾驶者提出追及违规停车之责任,也会向公安委员会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条的4第6项所定之阐释函、自认书、租车证等资料,报告事实关係等,并可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者或驾驶者也需同意。
5.当本公司接到道路交通法第51条的4第1项违规停车费支付命令后,当已支付违规停车费时或已负担搜寻承租者或是驾驶者所需费用抑或移动、保管、接手车辆所需费用的情况下,本公司会向承租者或驾驶者,请求以下金额(以下简称「违规停车相关费用」。)。本情况,承租者或驾驶者须在本公司所指定日前支付违规停车相关费用。
(1)违规停车费的相当金额
(2)本公司另行规定之违规停车违约金
(3)搜寻所需费用及移动、保管、接手车辆所需费用
6.当本公司接到前项违规停车费支付命令后,或承租者或是驾驶者没有在本公司所指定日前支付同项规定的请求额全额时,本公司会採取将承租者或是驾驶者的姓名、生日、驾照号码等登录至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资料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租车协系统」。)等的措施。
7.根据第1项的规定,承租者或驾驶者基于违规停车所产生罚锾等时,该承租者或驾驶者违反基于第2项所应处理之本公司指示,或不接受基于第3项于自认书上署名之本公司要求时,本公司可向该承租者或驾驶者要求另行规定之金额的违规停车费(以下简称「违规停车费」。),充当第5项所定之违规停车费及违规停车违约金。
8.不论第6项的规定,本公司在收到承租者或驾驶者所支付之违规停车费及第5项第3号所规定费用金额之全额时,本公司会依第6项所规定,不会于採取登录全租车协系统之措施,或删除已登录于全租车协系统之资料。
9.承租者或驾驶者在支付本公司基于第5项本公司所请求之金额时,承租者或驾驶者在其后支付了违规停车所衍生之罚款,或被提起之公诉、违规停车费支付命令遭取消,本公司收到违规停车费之退费时,本公司会在已支付的停车关係费用中,返还承租者或驾驶者相当金额的违规停车费。基于第7项,即使本公司请求违规停车费也相同。
10.根据第6项规定,资料已登录在全租车协系统时,支付罚锾等违规停车费支付命令遭取消,或依第5项规定,已向本公司支付全额请求额时,本公司将删除已登录于全租车协系统之资料。
第五章 返还
第十九条(承租者的返还责任)
承租者或驾驶者应在承租期间届满时,在规定的返还地点将租赁车辆返还本公司。
2.若承租者或驾驶者违反前项规定时,承租者须根据规定赔偿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损害。
3.若承租者或驾驶者因天灾或其他的不可抗力之事由,导致无法在租用期间内还车之情况,承租者及驾驶者不负对本公司所产生损害之责任。遇此情况,承租者或驾驶者需立即联络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二十条(还车时的确认等)
承租者或驾驶者请在本公司的见证下还车。在本情况,除了正常使用所产生之损耗外,请以交车时的状态还车。
2.承租者或驾驶者,请在还车时先确认所租车辆内有无承租者或驾驶者或乘客所遗忘之物品再行还车。
第二十一条(变更租用期间时的租车费用)
承租者依据第12条第1项变更租用期间时,需支付变更后的租用期间所对应之租车费用。
第二十二条(还车场所等)
承租者依据第12条第1项变更所定的还车场所时,将依还车场所的变更负担必要的回送费用。
2.承租者在没有取得第12条第1项本公司之同意,于所定的还车场所以外的场所还车时,本公司将收取以下还车场所变更违约金。
还车场所变更违约金 = 因变更还车场所导致必要的回送费用×200%
第二十三条(租赁费用的确认与计算)
承租者在返还租赁车辆时应支付超额费用,杂费,汽油费等。如果有任何未偿还的款项,承租者应支付费用。
2.如果在返还租赁车辆时未加满油或未加油,承租者应支付按照公司另行规定的燃油费用。
第二十四条(未返还租赁车辆时的措施)
本公司在承租者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时,除行使刑事起诉等法律程序外,还应实施利用车辆定位资讯系统来确认租赁车辆位置的必要措施,并採取向(社团法人)全国汽车租赁协会提交逾期不返还受害报告等的措施。
2.本公司在符合前项情事发生时,为了确认所租车辆的所在,会採取包含询问承租者或驾驶者的家人、亲人、工作地等相关人士进行调查或启动车辆位置资料系统等必要措施。
3. 符合第1项之情况,承租者除了须负根据第二十九条之本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外,还须负担回收租车及寻找承租者或驾驶者所需之费用。
4. 符合第1项之情况,本公司将不对该租赁车辆中所遗留之物品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故障、事故、被盗时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发生故障时的措施)
承租者或者驾驶者在使用中发现租赁车辆的异常或者故障时,应立即停止驾驶,与本公司联络,并遵照本公司的指示执行。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使用所租车辆时发生事故时,请立即停止驾驶,不论事故之大小,请在採取法令上的措施的同时,实行以下所定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报告事故的状况等,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基于前项的指示需修理所租车辆之情况,除了本公司所认可之情况,请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工厂维修。
(3)发生事故时,请协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签约之保险公司调查,并尽快提出必要文件等。
(4)发生事故时,在与对方和解或做其他的合意行为前,请先取得本公司承诺。
2.承租者或驾驶者在採取前项措施之外,须自己负责处理及解决事故。
3.本公司会在承租者或驾驶者处理事故时给予建议,并帮忙解决。
4.本公司为确认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在加装行车记录器之车辆于发生冲击时,或紧急煞车时等会记录该状况。本公司在认定为必要时,会将前项的记录作为验证。
(1)当需要确认承租者或驾驶者的驾驶状况时。
(2)用于市场营销分析时,或为提高客户满意度及减少事故并提高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3)当法令或政府机构要求提供时。
第二十七条(遭窃时的措施)
承租者或驾驶者在使用所租车辆时发现异常或故障时,请立即停止驾驶,与本公司联络,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1)立即就近通报警察。
(2)立即向本公司报告被害的状况等,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所租车辆遭窃或遭受其它被害时,请协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签约之保险公司调查,并尽快提出必要之文件等。
第二十八条(无法使用以致租车契约终止)
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遭窃其他的事由(以下简称「故障等」。)导致所租车辆无法使用时,租车契约终止。
2.承租者依前项的情况须负担所租车辆的修理等所需费用,本公司不会将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返还给承租者。但若故障等为第3项或第5项所定之事由,则不在此限。
3.若故障等是在租车前既存的瑕疵,将会签订新的租车契约, 承租者可接受在本公司所提供之替代租车。另外,替代租车的提供条件准用第5条第2项。
4.承租者若不接受前项的替代租车时,本公司会将已收取的预约申请金全额返还给承租者。另外,本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车时亦同。
5.若故障等是不可归责于承租者、驾驶者及本公司的事由之情况,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车费用中,扣除从租车到租车契约终止期间的租车费用,并将馀款返还给承租者。
6.承租者除本条所定措施之外,因无法使用所租车辆所产生之损害,除本条外不可对本公司请求赔偿。但故障等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发生之情况除外。
7.承租者符合前项情况时,承租者应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支付与租赁车辆期限相应之租赁费用。但如已收到全额款项的情况,则该规定不适用。
8.承租者或驾驶者,除本条规定之项目外,不得向本公司提出其他赔偿请求。
第七章 赔偿及补偿
第二十九条(承租者的赔偿及营业补偿)
承租者在承租者或者驾驶者使用中对第三者或者本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赔偿该损失。但是承租者及驾驶者无过失,或因归属本公司责任的事由所致时除外。
2.在上款所述的本公司的损失中,关于因事故、被盗、应归属承租者或者驾驶者责任的事由所致的故障,因租赁车辆的污损、臭气等而使本公司无法利用该租赁车辆所致的损失,应根据价格表等的规定,由承租者支付。但是承租者及驾驶者无过失时除外。
第三十条(保险和赔偿)
承租者负担第29条第1项的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据所租车辆所缔结的损害保险契约及本公司所定之补偿制度,可支付以下限度内的保险金或补偿金。
(1)对人补偿每名无上限(含汽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2)对物补偿每起事故无上限(免责额5万日元)
(3)车辆补偿每起事故在时价范围内(以下等级车辆以外自付额为5万日元)
(T4级以上,S级,D级,K级,A级,C级,M级全部自付额为10万日元 )
(4)人身伤害补偿每1事故限额 3000万日圆×人数,每1人限额 3000万日圆
人身伤害赔偿必须向警方报告并由专业医生进行治疗。其他事项应符合公司提供之保险规定。
2.符合保险条款或补偿制度的免责事由时,不予支付第1项所定之保险金或补偿金。
3.产生保险金或补偿金无法支付之损害,及超过第1项所定的保险金额或补偿金可支付之损害,由承租者来负担。再者,因特别约定而使得第1项的限额变更之情况时,超过特约所定之限额的损害,由承租者来负担。但在处置严重灾情时的特别财政措施等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为基础所指定之严重灾情(以下简称「严重灾情」。)所导致之损害,该损害在指定严重灾情地区毁损、损害,或因受到其他的被害与所租车辆有关之情况,该损害的发生除了承租者或驾驶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之外,承租者不用补偿该损害。
4.若有本公司支付承租者应负担之损害金的情况发生时,承租者应立即偿还本公司所支付之额度。
5.租金中包括第1项所规定之损害保险契约保险费相当之金额以及本公司所规定之补偿制度的加入费用相当的金额。
第1项に定める损害保険契约の保険料相当额及び当社の定める补偿制度の加入料相当额は贷渡料金に含みます。
6.未向警察和本公司分店回报之事故、标明在补偿保险条约中免责项目之事故 、符合第九条第1项第1号到第5号、第2项第1号以及第十七条第1号到第12号之事故或情况、无联络自行延长租赁时间而在其间发生之事故或损害皆不适用补偿保险之补偿制度。
第八章 解除租赁契约
第三十一条(解除租赁契约)
承租者在承租期间内违反以下约款及细则时,本公司可无须任何通知、催告而解除租赁合约,并要求立即返还租赁车辆。此时,本公司不向承租者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将其供做解约所致的损害赔偿。但是,若租赁契约标明事后支付租车费用,或因延长租赁期间而导致有未付款项时,则承租者应支付此费用。
(1)违反此租赁条款时。
(2)承租者或者驾驶者之责任所导致之交通事故、租赁车损伤、故障时。
(3)符合第九条第1项各细项任一项情况时。
第三十二条(中途解约)
承租者于使用中,在取得本公司的同意并支付中途解约手续费的前提下,可以解除租车契约。本情况下除了符合本公司另行规定之情况,本公司会从已收取的租车费用中,扣除从租车到还车期间的租车费用,并将馀款返还给承租者。
2.承租者在解除前项之契约时,须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中途解约手续费。
中途解约手续费 ={(租赁契约期间所需基本费用)-(从租车到还车期间的基本费用)}×50%
第九章 个人资料
第三十三条(个人资料的利用目的)
本公司所取得承租者或驾驶者之个人资料(个人号码除外)利用目的如下。
(1)拥有道路运送法第80条第1项租车事业许可之业者,为製作缔结租车契约时所需之租车证等,在事业许可的条件下执行义务之事项。
(2)为向承租者或驾驶者介绍租车、中古车等其他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等 及各种活动、宣传活动等,
并以寄送宣传广告物或电子邮件等方法来提供资讯。
(3)在缔结租车契约时,为向租用的申请者或驾驶者进行是否为本人之确认及审查可否缔结租车契约。
(4)为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服务的企画开发,或以提升顾客满意度为目的向承租者或驾驶者实施问卷调查。
(5)为将个人资料以统计的方式集中计算、分析、製作成无法识别或辨认特定人物之形态的加工统计资料。
(6)本公司或会将获取的个人资料作如下共同使用。提供的项目:地址,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以及与客户交易的信息。
2.第1款各项未指定的目的而使用承租者或驾驶者的个人情报时,应事先明确说明使用目的。
第三十四条(登录个人资料及同意利用)
承租者或驾驶者符合以下各号任一情况时,会将包含承租者或驾驶者的姓名、生日、驾照号码等个人资料,以不超过7年的时限登录于全租车协系统,并将其资料给予一般社团法人全国租车协会及加盟此协会之各地区租车协会及其会员的租车业者,作为缔结租车契约时审查之参考。
(1)本公司基于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1项,被通知缴纳违规停车费时。
(2)没有支付本公司依第18条第5项所规定之违规停车关係费用全额时。
(3)被认定符合第24条第1项规定不还车之情况时。
第十章 杂项规定
第三十五条(代用租车)
本公司无法提供承租者希望之车种、车名、 车型之租赁车辆时(包含承接该预约之分店无配置租赁车辆的情况。),不论第八条第1项之规定,与承租者确认及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得向其提供从其他租车公司所有之租赁车辆。 (简称「代用租车」)
(1)因事故或故障等因素,对承租者而言,比提供租赁车辆的公司的租赁契约更有利时,则将适用本公司的契约。
(2)租车证明须符合第3项定义的特别格式。
(3)须提出提供车辆之租车公司的租赁契约。
2.利用代用租车的情况,将适用提供车辆的租车公司之租车契约。
3.利用代用租车的情况所使用之“租车证明”应採用提供车辆之租车公司格式,或由本公司规定之专用于代用租车之租车证明。
4.利用代用租车的情况,如车辆发生故障,本公司将与本公司所拥有之租赁汽车相同方式执行维修等程序,确保不会造成承租者和驾驶者的不便。
第三十六条(抵销)
本公司基于本条款,对承租者有金钱债务时,可使用承租者对本公司的金钱债务抵消。
第三十七条(消费税)
承租者基于本条款的交易所被课徵之消费税(包含地方消费税),应向本公司支付。
第三十八条(延迟损害金)
承租者及本公司延迟履行基于本条款的金钱债务之时,应给付对方年利率14.6%的延迟损害金。
第三十九条(章程)
公司应能够分别制定本协议的章程,并且章程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2。公司单独制定详细规定时,应张贴在公司的每个商店,并在公司发布的小册子和收费表中进行说明。如果更改,则同样适用。
第四十条(日本条款的优先适用)
日文条款与英文条款的内容有出入时,以日文条款所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合意管辖法院)
基于本条款之权利及义务所产生纠纷时,不论诉讼费用多寡,以管辖本公司之总公司、分公司或营业处所在地之简易庭作为管辖法院。
附 则
此条款将于2018年4月2日生效。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当日 | 5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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