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Treasure 租车距离那霸机场约 10 分钟车程。
提供 机场及机场周边酒店的往返免费接送服务,让您从抵达至返程全程无压力。
加入我们的 安心加宽保障方案 后,
即使发生事故、碰撞或单方事故等任何突发情况,客户自付金额为 0 元。
即使是第一次在冲绳自驾,也能安心使用。
我们支持 英语、韩语、中文,海外旅客也可放心使用。
如遇突发状况或疑问,可通过 KakaoTalk、WeChat 获得全程支持,直至旅程结束。
交通 · 接送 · 保障 · 支持,一切化繁为简。
Treasure 租车是让您的冲绳之旅更加舒适的租车服务。
查看此租车公司的可用营业网点。
共 1 个网点
那霸机场到接送车位置
国际航班到达
1. 步行前往国内航站楼(大约需要4-5分钟)
2. 在1楼14号巴士站台附近找到手持Treasure Rental Car标志的工作人员。
3. 请告知工作人员您的预约姓名。工作人员确认了您的预约后,将带您搭乘接送车前往店铺取车。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Treasure租车保险内容
万一发生事故,将在下列金额范围内进行补偿。但是不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不给予补偿。
最大自负额为:15万日元
最大NOC自负额:5万日元
✖ 超过Treasure租车补偿方案表的补偿范围损失。
✖ 沒有向警擦报案并通知租车店铺服务人员。
✖ 明显违反租赁条款
(1)酒驾 (2)危险驾驶 (3)使用药物 (4)擅自延长 (5)劫车时的事故 (6)未获本公司认可的驾驶者 (7)借予他人 等
✖ 管理上有疏失
(1)损害车內配件 (2)未上锁致使遭窃 (3)在禁止停车的地方造成事故后逃逸 (4)其他造成困扰的行为 (5)自助加油时加错油种 (6)钥匙遗失 (7)在禁烟车内吸烟(包含电子烟、加热式烟品) 等
保险外事例 | |||
对人补偿 | 对物补偿 | 车辆保险 | |
| 饮酒驾驶,无证驾驶,服用麻药后驾驶 | 〇 | 〇 | × |
| 事故对象是父母,子女或者配偶 | × | × | 〇 |
| 故意为之的事故 | × | × | × |
| 地震,火灾,海啸造成的事故或损害 | × | × | × |
| 战争,内乱,暴动等造成的事故或损害 | × | × | × |
| 台风,洪水,满潮造成的事故或损害 | × | × | 〇 |
发生事故时负担额金额为0日元。
但是,若因事故造成车辆需要修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将由客人承担。
| 能夠自行驾驶时-客人负担金额 | 无法自行行驶时-客人负担金额 |
|---|---|
| 2万-5万日元 | 5万 -10万日元 |
若您购买安心补偿保险,则发生事故时,您无需支付车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
| 費用 | NOC(营业损失费用) |
|---|---|
| 3,300日元/天 | 万一发生事故,车辆在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为保险公司承担,客人承担费用为0。 |
基本补偿(免费)
发生事故时,最大自负额为150,000日元,最大NOC自负额为50,000日元。
免责补偿(2200日元/天)
对人/对物免责,车辆免责。万一发生事故,您可以不用承担车辆的修理费用,但是车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NOC)将由您承担。
安心补偿保险(3300日元/天)
对人/对物免责,车辆免责,万一发生事故,您可以不用承担车辆的修理费用和车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NOC)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Treasure Rental 租车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条款和条件的适用)
提供方(以下简称“公司”)应按照本租赁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将租赁的汽车(以下简称“租赁汽车”)出借给承租人。条件”)。承租人应接受这一点。 2. 如果承租人根据第8条第3款指定了与承租人不同的司机,则承租人应将本条款中与司机相关的部分告知该司机,并让其遵守本条款。 3、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第三十八条本条款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确定。 4. 在不违反条款和条件以及章程、法律法规、行政通知或一般惯例的目的的范围内,我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协议。 如果达成特别协议,则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条款和条件。
第二章 预约
第二条(预约申请)
租赁汽车时,承租人同意单独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章程、租赁费用表等,并同意车辆类别、租赁开始日期和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还车地点、司机、提前按照公司规定的方法等,申请预订时是否需要儿童座椅等配件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 2 本公司收到租赁者的预约申请时,原则上在本公司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约。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支付单独确定的预订申请费。
第3条(预约的变更)
承租人欲变更前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时,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预约的取消等)
承租人可以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式取消预订。 2 如果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包括未经授权的取消和错误预订),即使在预订的租赁开始时间过去一小时后,承租人仍未开始签订租赁合同的手续,则预订将被取消。已被取消。 3 前两款情况下,承租者应按照另行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订取消费,支付预订取消费后,公司应将收到的预订申请费转给承租者。回。 但是,如果承租者未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支付预约取消费,则本公司可以将收到的预约申请费与预约取消费进行抵销。 4. 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将退还已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并支付另行规定的违约金。 5. 若因意外、盗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归咎于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签订租赁合同,则预订将被视为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退还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第五条(替代租车)
如果公司无法租用承租人预订的车辆类别的租赁汽车,公司可以提供与预订不同的车辆类别的租赁汽车(以下简称“替代租赁汽车”) .. 2. 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规定的要约,公司将按照与预订时相同的租赁条件出借替换的租赁汽车,但车辆类别除外。 此外,如果替代租赁车辆的租赁费用高于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则租赁费用将根据预订车辆的类别计算,并低于预订车型的租赁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租赁费应根据相关替代租赁汽车的车辆类别而定。 3. 承租人可以拒绝第 1 款中规定的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提议,并可以取消预订。 4 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由于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租用第一项所述的车辆,则将被视为第 4 条规定的取消预订,第4款规定,本公司将取消已收到的预订,除退还申请费外,还需支付另行规定的违约金。 5 第 3 项的情况下,若因不可归责于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租用第 1 项的物品,则按第 4 条第 5 项中的预约取消处理。本公司将退还预订申请费。
第六条(免责声明)
除第 4 条和第 5 条规定的情况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不签订租赁合同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 此外,承租人应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办理手续所需时间后规划行程,不得因办理手续延误而向本公司索赔任何损失。
第七条(预订服务机构)
承租人可以通过代表本公司办理预订的旅行社、关联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人”)申请预订。 2. 承租人根据前款规定向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后,只能向该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或取消预订。
第三章 租赁
第八条(租赁合同的签订)
承租人应明示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应在条款、租赁费用表等中明示租赁条件,并签订租赁合同。 但没有可租用的租赁汽车或租赁者或驾驶人有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则不在此限。 2.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缴纳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费。 3. 本公司应根据主管机关的基本通知(注1)保存租赁簿。请在租赁文件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证明书或驾驶人的驾驶执照上记载驾驶人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的种类、驾驶执照(注2)号码。签订租赁合同时,我们会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的驾驶执照,并同时提交驾驶执照复印件。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是驾驶员,则承租人必须出示自己的驾驶执照或提交其副本;如果承租人与驾驶员不同,则承租人必须出示驾驶执照或提交其副本。 (注6)管理机关的基本通知是国土交通省局长通知“有关租赁汽车的基本通知”(1995年6月13日吉旅第138号)的2.。 (10)和(11)。 (注2)驾驶执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驾驶执照,其格式为道路交通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附表第14号规定的格式。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相当于驾驶执照。 4.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以要求租赁者和司机除驾驶执照外,还需出示公司指定的证明文件,并可以复印所提供的文件。 5.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将要求告知租赁者和司机在租赁期间联系的手机号码等。 6.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者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7、合同签订后,未经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不得延长租赁期限。
第九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或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1) 司机未出示驾驶租赁汽车所需的驾驶执照,或尽管我们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驾驶执照副本时。 (2) 发现本人处于饮酒状态时。 (3) 发现因麻醉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时。 (4) 即使没有儿童座椅,也允许 6 岁以下儿童乘坐车辆时。 (5) 被认定为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关联人或者其他反社会组织的人员时。 2. 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预约时指定的司机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司机不同时。 (2) 过去的租金中存在拖欠本公司的租金及其他债务的情况。 (三)在过去的租赁过程中发生过第十七条各项所列行为时。 (四)过去租赁(包括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期间,曾发生第十八条第六项或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所列行为时。 (5)在过往租车中,存在因违反条款或保险条款而未投保汽车保险的事实。 (6) 在与本公司的交易中,您对本公司员工或其他关联方使用暴力行为或语言时,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7) 散布谣言或采用欺诈手段或暴力损害本公司信誉或干扰本公司业务时。 (8) 不满足另行规定的条件时。 (九)公司认为不适当的其他情况。 3 在前两款情况下,如果已经与承租人约定了预订,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如果承租人支付了预订取消费用,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预订申请费将退还给承租人。
第10条(租赁合同等的订立)
当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公司将租赁车辆移交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告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将被用作租赁费的一部分。 二、前项交付,应于同款之租赁开始日期及时间,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之租赁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下列费用的总金额,公司将在另行制定的租赁费表中明确注明各项金额或计算依据。 (1) 基本费用 (2) 送机费用 (3) 设备选择费 (4) 安心计划和安心计划 Plus(豁免补偿制度)参与费 (5) 燃油费 (6) 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是:租赁汽车时,费用以本公司向冲绳事务局陆路交通事务局局长通知的费用为准。 3. 如果根据第2条预订后修改租赁费用,则通过比较预订时适用的费用和租赁时的费用,租赁费用将降低。
第十二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租赁合同订立后,承租人欲变更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时,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变更租赁条件会妨碍租赁业务,公司不得批准根据前款变更租赁条件。
第十三条(检查、维护和确认)
本公司所出租的租赁汽车,应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保养)的规定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2. 本公司应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及保养)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3. 承租人或驾驶员必须确保已进行前两款规定的检查和维护,并根据单独规定的车辆外观和附件检查,确保租赁车辆不存在维护缺陷。检查表,并确认租赁车辆符合其他租赁条件。您应确认 4. 如果经前款确认后发现租赁车辆存在维修缺陷,本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四条(租赁证明、手机等的发行)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汽车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发放规定的租赁证明书,其中记载有冲绳县总务局陆路交通事务局局长规定的事项。 二、承租人或驾驶人使用租赁汽车时,必须携带依照前款规定签发的租赁凭证。 3. 承租人或司机遗失租赁凭证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
从租赁汽车交付到归还本公司(以下简称“使用中”)期间,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充当良好的管理者。租赁汽车应谨慎使用和存放。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维护)
承租人或驾驶员必须在每天使用前,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和维护)的规定对使用中的租赁汽车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维护。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依据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赁汽车用于规定以外的目的,或者允许除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租赁证明上记载的驾驶员以及经本公司同意的人以外的人驾驶租赁汽车。 (3) 采取转租或将租赁车辆作为他人抵押等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四)伪造、变造租赁汽车的汽车登记号牌、车辆牌照,或者通过改装、翻新租赁汽车改变其原状的。 (5)未经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赁汽车进行各种测试、比赛,或者牵引、支撑其他车辆。 (六)使用租赁汽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购买损害保险。 (8) 将租赁的汽车带出日本。 (9) 其他违反第8条第1.2项规定的租赁条件的行为有本条、第18条、第25条规定的情形,且有触犯刑法的行为的,公司将予以处罚。可能会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违规停车等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若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定非法停放租赁汽车,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立即向非法停放租赁汽车所在地管辖的派出所报告。负责缴纳与违章停车相关的任何罚款等,并将负责因违章停车而产生的拖车、保管、收取等各种费用。 2. 当我公司接到警方关于租赁汽车违规停车的通知时,我们将联系租赁者或司机并及时移动或提取租赁汽车,并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按照我们的指示承租人或司机应指示承租人到处理警察局并在届时处理违规行为,承租人或司机应遵守。 此外,如果租赁汽车被警察带走,我们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赁汽车。 3 在发出前项的指示后,本公司将酌情使用交通违规通知书、付款单、收据等确认违规处理的状态,如果违规尚未处理,前款规定的指示应向承租人或司机发出,直至结束。 此外,本公司将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说明承租人或司机有违章停车行为,并且他或她将出庭受审。违反者请到警察局采取法律行动。),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遵守。 4. 如果公司认为有必要,公司将向警方提交包含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号码)的文件,例如录取通知书和租赁证明等,以防止租赁者或司机违反停车规定。除为追究上述相关责任提供必要的配合外,我们还将向公安机关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第6项规定的书面说明、自我承认、租赁证明等材料。承租人或者驾驶员应当能够采取举报关系等必要的法律措施,并应当得到承租人或者驾驶员的同意。 5 如果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一项规定的遗弃罚款指令,并且支付了疏忽罚款或寻找承租人或司机或搬家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公司产生收取费用等所需费用,公司将向承租人收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违规停车相关费用”):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1) 相当于违章停车费的金额 (2) 公司另行规定的违章停车处罚 (3) 搜查所需的费用以及移动、保管、提取车辆等所需的费用。因非法停车而被要求缴纳罚款等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必须遵守本公司根据第 2 款的指示处理违规行为或根据第 3 款的书面承认。如果公司不回应公司的要求签字时,本公司将向该承租人退还本公司另行确定的停车违规罚款金额,该金额适用于第 5 项规定的疏忽违规费和停车违规罚款。(以下简称“违章停车费”)。 7. 如果承租人已按照第 5 项规定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额,则承租人或司机随后将因停车违规而被罚款或受到公诉等。 支付违规停车罚款的命令是取消后,公司收到违章停车费退款后,公司将仅向承租人退还已支付的违章停车相关费用中相当于违章停车费的金额。我认为。 本公司根据前项规定收取违章停车费时亦同。
第十九条(GPS功能)
承租人和司机可能需要注意,租赁汽车可能配备全球定位系统(以下简称“GPS功能”),并且租赁汽车的当前位置和路线将记录在租赁汽车规定的系统中我们公司;您还同意我们公司可以将记录的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 确认租赁合同结束时租赁车辆已归还至指定地点。 (二)适用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时,或为管理租赁汽车或履行租赁合同而认为有必要时,确认租赁汽车的当前所在地。 (3) 用于营销分析,以提高向租车者和司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 2 对于前款中的 GPS 功能所记录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开信息,或者本公司收到法院的公开要求或命令,则承租人和司机应对前款中的 GPS 功能记录的信息负责。行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您同意我们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此信息。
第二十条(行车记录仪)
承租人和司机同意,租赁汽车可以配备行车记录仪,该记录仪将记录承租人和司机的驾驶状态,并且本公司将把记录的信息用于以下目的。 (1)发生事故时,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2) 为管理租赁汽车或履行租赁合同而认为必要时,确认承租人和驾驶员的驾驶状况。 (3) 用于营销分析,以提高向租车者和司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等。 2. 对于前款行车记录仪所记录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根据法律或法规要求披露该信息,或者如果本公司收到来自以下机构的披露要求或披露命令,则承租人和驾驶员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行政机构或其他公共机构。您同意我们可以在必要的范围内披露此信息。
第5章 还车
第二十一条(退货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租赁期结束前将租赁车辆归还给本公司。2 承租人或驾驶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或驾驶员应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我们公司。 3. 若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承租人或司机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则承租人或司机对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22条(返还时的确认等)
承租人或司机应在本公司在场的情况下归还租赁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应以与交付时相同的状态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损的部件。 2. 还车时,租车人或司机必须确认租车人、司机或乘客没有遗留任何物品方可还车。
3. 除前款外,还车时,如果汽油或柴油等燃料未加满(未满),则剩余50%以上时,将向承租人收取5,500日元(含税)费用剩余金额为5,500日元(含税),剩余50%时为5,500日元(含税)。金额不足11,000日元(含税)时,需支付11,000日元(含税)。
第23条(变更租赁期间时的租赁费)
承租人依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变更租赁期间时,应缴纳变更后的租赁期间对应的租赁费。
第24条(归还地点等)
依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变更指定还车地点时,承租人应另行负担因指定还车地点变更而所需的车辆转运费用(还车地点变更转运费)。 2. 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征得本公司同意,将租赁汽车归还至指定归还地点以外的地点,则除前款规定的交通费用外,承租人还应归还车辆租车至以下指定还车地点。您将负责支付变更罚金。
更改退货地点罚款=因更改退货地点所需的转运费用x 200%
第二十五条(不归还时的处理措施)
即使租赁期限届满、司机未响应本公司的归还请求、或租赁车辆下落不明,本公司也不会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的归还地点。无论何种原因未归还的,将采取刑事申诉等法律措施。 2. 属于前款情形的,本公司将与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等相关方进行访谈,并启动车辆定位信息系统,以确认其所在位置。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等。 3 发生第1款规定的情况时,承租人不仅要负责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应承担找回租赁车辆以及寻找承租人或司机的费用。 4.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自租赁期满之日起3天或以上未归还租赁车辆,且我们无法联系承租人或司机,本公司将假定租赁车辆已被盗。承租人或驾驶员。盗窃应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第六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被盗时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发现故障时的措施)
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车辆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必须立即停止驾驶,联系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进行。
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时的措施)
如果在使用租赁汽车时发生与租赁汽车有关的事故,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听从我公司的指示。 (2) 按照前一项的说明修理租赁汽车时,除非经公司批准,否则必须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修理。 (三)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的文件。 (4) 与对方就事故达成和解或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事故。 3. 公司应代表承租人或司机提供如何处理事故的建议,并应协助解决问题。 4. 为了确认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公司应对配备车载事故记录装置的车辆进行记录,例如发生碰撞或紧急制动时的情况。 5.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应采取核实前款规定的记录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发生盗窃时的措施)
如果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遭受任何其他损坏,承租人或驾驶员应采取以下措施。
醋。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 (2)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损坏情况等,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有关盗窃或其他损害的调查,并及时提交要求的文件。
第29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则租赁合同终止。 2. 在前款情况下,租车人应承担提取和修理租赁车辆所需的费用,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但因第 3 项或第 5 项规定的事由导致故障等时,不在此限。 3、若因租赁前已存在的缺陷、故障等原因,或租赁车辆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其他原因造成故障,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不予赔偿。向我们公司提供替代租赁汽车。您将能够收到以下内容。 且提供替代租赁汽车之条件,准用第五条第二项规定。 4. 如果承租人没有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赁车辆,公司应全额退还收到的租赁费用。 即使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汽车,也同样适用。 5 因不可归咎于租赁者、司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发生故障等时,本公司将从租赁期间至租赁合同结束期间扣除所收取的租赁费。扣除相应期限的租赁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将退还给承租人。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本条规定以外的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 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故障等的情况除外。
第七章 赔偿与补偿
第三十条(补偿及请假补偿)
承租人或司机因使用租赁汽车而对本公司的租赁汽车(包括附属设备)造成任何损坏时,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但不包括非承租人或司机原因造成的情况。 2 如果承租人依据前款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承租人应对因租赁汽车的事故、盗窃、故障、污渍或异味而导致公司无法使用租赁汽车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进行赔偿。等另行规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 如果由于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时的故意或过失而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则承租人或驾驶员应赔偿该损失。
第三十一条(保险和赔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依第三十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依本公司所签订之租赁车辆之责任保险契约及赔偿制度,给予下列限额之保险金或赔偿由公司设立,将支付款项。 (1) 人员赔偿:无限制(包括汽车责任保险) (2) 财产赔偿:无限制(扣除金额:50,000 日元) *扣除金额是指承租人自付费用的金额。 (3) 车辆补偿金 市场价值(扣除金额:10万日元) *扣除金额是指承租人自付费用的金额。 (4) 人身伤害赔偿 1 事故限额 3,000 万日元 × 容量(1 人限额 3,000 万日元) 2 如果保险条款和赔偿制度的免除条件适用,则适用第 1 款规定的保险。不会支付任何金钱或赔偿。 3. 违反本条款时,不支付第1款规定的保险金或赔偿金。 4. 未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损害,以及超过按照第一项规定支付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金的损害,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 此外,如果因特别协议而改变第1款规定的限额,则承租人或司机应对超过特别协议规定的限额的任何损害负责。 但是,对于根据《应对严重严重灾害的特别财政措施法》(1960 年第 150 号法律)第 2 条指定为极其严重灾害(以下简称“严重灾害”)的灾害造成的损失). 如果损坏与租赁汽车在指定的严重灾害地区丢失、损坏或以其他方式损坏有关,则承租人或司机不承担造成损坏的责任。承租人无需赔偿造成的损坏,但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5. 当公司支付了承租者或司机应承担的损失后,承租者或司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六、相当于第一项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可扣除保险金或赔偿金金额的损害,除另有特别约定外,由承租人或驾驶人承担。
第八章 租赁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二条(租赁合同的解除)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款规定,或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无需任何通知或要求,即可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汽车。 在此情况下,公司应从收到的租赁费用中扣除从租赁到取消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承租人。 2. 因前款规定的取消而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中期取消)
即使在房屋使用期间,承租人也可以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支付下款规定的中期取消费用后取消租赁协议。 在此情况下,除另有规定外,本公司将从收到的租金中扣除从出借到归还期间对应的租金,并将剩余金额退还给承租人。 2. 依据前款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中期解除费用。 中期取消费用={(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租赁到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50%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获取和使用租赁者或司机的个人信息(个人号码除外)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项规定获得租赁汽车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我们将办理营业执照所要求的事项,例如准备租赁证明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要做的事情。 (2) 向承租人或驾驶员介绍本公司经营的租赁汽车、二手车及其他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发送有关举办各种活动、活动等的宣传材料和电子邮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指导。 (三)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实租赁申请人或者驾驶人的身份,审查是否可以签订租赁合同。 (4) 为了规划和开发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或考虑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对承租人或司机进行问卷调查。 (5) 对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号码)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创建统计数据,并处理成无法识别或识别个人的形式。 2. 出于前项规定以外的目的获取承租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不包括个人号码)时,将事先明确说明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杂项规则
第三十五条(抵消)
如果公司根据条款和条件对承租人负有财务义务,公司可以随时将其与承租人对公司的财务义务相抵销。
第三十六条(消费税)
承租人应根据条款和条件向本公司缴纳因交易而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三十七条(延误损害赔偿)
如果承租人和公司未能根据条款和条件履行其货币义务,承租人和公司应按年费率14.6%向对方支付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条款和规定)
公司可另行制定细则,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公司制定条款及细则后,将在公司营业店张贴,并写在公司出版的小册子、租赁费用表、主页等上。 3. 本公司可能会变更条款及细则及章程,在此情况下,我们将在我们的网站上通知您条款及细则或章程将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条款及细则及章程的内容以及生效日期其中.. 此外,修改后的条款和细则将按照与前款相同的方式进行描述。
第三十九条(适用法律)
基于条款和条件的合同、租赁以及租赁附带的所有行为均应受日本法律管辖并根据日本法律解释。
第四十条(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发生有关本条款和条件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无论诉讼金额如何,管辖法院均应为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
(附则)本条款自公司获准经营私家车租赁业务之日起生效。
※若有任何疑问,以日文版本的条款为准。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免费
利用日6日-3日前:25%
利用日2日-前日:50%
利用日当天:100%
取消时需根据上述取消政策收费。
预约的取消申请时间以日本时间09:00-17:00为准,超过17:00则算第二天。
| 取消时间 | 手续费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5%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当日 | 100% |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