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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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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YOU·I 租车机场店

那霸市具志3丁目25番17号

098-859-2922

8:00~19:00

地址
从那霸机场坐车需10分钟
从名嘉地高速出口坐车需5分钟

关于接送服务

机场到机场店的接送服务

到达那霸机场国内线一楼大厅后,出门通过人行道,就会看到租车公司专用巴士站点。

无法在机场直接取车。需乘坐接送车到达机场店内办理取车手续。机场到店铺约10分钟。
还车手续也同样在店铺内办理。还车后,您可以乘坐接送车前往机场。
接送车运营时间:8:30~19:00。
※请在预约时务必填写到达航班信息,若没有告知航班信息,无法提供准时的接送服务。

自行来店的顾客

自行来店取车的顾客,请直接到柜台办理取车手续。还车必须在营业时间内。
*超过预约时间1小时后没有电话联系的情况下,将做自动取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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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市区

YOU·I 租车国际通店

那霸市牧志2丁目16番19号

098-996-3566

08:00~19:00

地址
从单轨电车美荣桥站徒步约5分钟

从国际通堂吉柯德徒步约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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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 冲绳 · 宫古机场 机场接送

You・I Rent-A-Car 宫古岛

宮古岛市平良下里2199-1(10/1~)

0980-79-9166

08:00~18:00


从宫古机场开车约3分钟
来店方式:
①须自行前往宮古机场,然后再申请宮古机场到店铺的接驳服务。
②自行前往店铺
*如果您在宮古机场看不到工作人员或接驳巴士,请致电 0980-79-9166。


关于接机

从宫古机场到租车事务所的免费接送

在宫古机场1楼到达大厅附近,我们的工作人员将拿着“Yu-I Rent-A-Car”的招牌等候您,并引导您前往租车穿梭巴士站。

租车巴士站

机场无法租用汽车,因此我们将提供免费班车(约10分钟)乘坐面包车前往宫古机场分店。
还车后,前往机场。但请注意,往返机场的末班车于19:00发车。

* 接机服务时间为8:30-19:00,
请务必在预订时输入您的航班号。如果未输入航班号,班车将无法运行。

访客

客户将直接来到每个商店并进行租用。请在营业时间内还车。

Ui Rent-A-Car 宫古岛

*请注意,如果您在指定时间后 1 小时内没有收到我们的消息,将被视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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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保险・补偿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赔偿内容 
任意保险的赔偿内容 
对人赔偿 无上限 含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对物赔偿 无上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上限(免赔额 5 万日元)
车辆赔偿 时价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无上限(免赔额 5 万日元)
人身伤害赔偿 无上限 不赔偿乘员伤害 

停运损失费用(NOC) 

租赁车辆可自行行驶的情况 20,000日元
租赁车辆无法自行行驶的情况
50,000日元

安心Wide补偿

保险
免责保险
Wide保险
费用0日元/天1,100日元/天
对人、对物、车辆补偿(免赔额 5 万日元→0 日元)○
○
停运补偿(NOC:2~5 万日元)×○
延迟费用(延迟1小时还车)×○
轮胎维修・更换×○
拖车费用30km以内免费无限制
钥匙遗失××


不适用赔偿的情况 

若在以下驾驶行为或状态下发生事故,均不适用本保险赔偿制度: 

  •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 
  • ●未向警方及门店报告事故现场情况 
  • ●驾驶时未系安全带 
  • ●擅自与事故对方达成和解 
  • ●在海岸、河岸地带或林间等非车道区域行驶 
  • ●钥匙丢失、车辆浸水、钥匙损坏 
  • ●因操作失误导致的车辆故障 
  • ●未经允许延长租期期间发生事故 
  • ●车内设备损坏 
  • ●违反本公司租赁条款使用车辆 
  • ●其他符合保险条款免责事项的事故 
  • ●其他因驾驶人重大过失(超速、闯红灯等)导致的事故 
  • ●加错油

★行驶过程中若发生发动机故障或车辆故障等问题,请及时联系取车门店。
★若需延长还车时间,请提前联系取车门店。请注意,部分情况下可能无法延长租期,敬请谅解。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保障(免责补偿)

基本保障(免责补偿)

1.对人补偿 1次事故无制限(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规定的金额不包含)

2.对物补偿 1次事故无制限(免责金额5万日元)

3.车辆补偿 1次事故 时价、免责金额5万日元(K~WC) 免责金额10万日元(M1)

4.人身伤害补偿3000万为止/1人(限载人数为止)

但是,住院和通院限度为事故发生日起180天。
同乘者伤害补偿的适用时,必须警察的人身事故证明和需要医师的正规医疗。
还有其他本公司的损害保险的基准规定。

Wide补偿

NOC:
发生事故时 负担金额为0日元。 对物最高赔偿5万日元,车辆最高赔偿5万日元( 小型巴士、 普通货车、 特殊用途的车辆 最高赔偿10万日元)

但是,若因事故造成车辆需要修理,修理期间的营业损失费用由客人承担。

能够自行驾驶时-客人负担金额无法自行驾驶时-客人负担金额
2万日元
5万日元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出租车的借贷约款

本约款从2013年4月15日开始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条约的适用)
  1. 本公司规定的该约款适用于借贷租赁汽车(以下车租赁汽车)租借给借受人,借受人租借该租赁汽车的业务。 还有,本约款没规定的事项按第48条细则、法令,或一般的习惯来处理。
  2. 本公司在不违反本约款及细则的宗旨、法令、行政通达与一般习惯的范围内设定了对应的特约。特约优先于本约款执行。

第2章 预约

第2条(预约的申请)
  1. 借受人要租借租赁汽车时,可以直接来店、打电话、网络等手段或通过与本公司有签约的旅行社等代理商来预约。以同意约款及所规定的价格为前提,按所规定的方法,预先选择车型组,提供取车时间、取车店面、还车时间、还车店面、驾驶员、是否需要儿童安全座椅、车载导航等辅助设备、其他借受条件(以下称借受条件)等信息后即可申请预约。
  2. 本公司在收到借受人的预约申请时,以本公司拥有的租赁汽车范围为原则提供给借受人的预约。这种场合时,借受人需支付按所规定的订金,本公司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3. 网络预约时,本公司会回复预约确认给客户留给我们的电子信箱,如果该电子信箱不能回信,则预约作不成立处置。
第3条(预约的变更)
  1. 借受人如果想要更改前条第1项的借受条件时,预先必须要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同时,通过与本公司有签约的预约代理商预约时,向该预约代理商提出变更申请后,可以更改预约。
第4条 (预约的取消等)
  1. 借受人可以按照所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2. 借受人因自己的原故在超过预约的取车时间1小时后为办理租赁汽车借贷契约(借贷契约)手续的,按取消该预约处理。
  3. 前2项的情况下,借受人需要按相应规定,向本公司支付取消手续费,有预收订金时,和订金结算差价。
  4. 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需要取消预约,并未办理租借契约时,本公司归还所预收的订金。
  5. 事故、盗窃、不归还、返厂、天灾及其他不关借受人或本公司任一方责任等事件无法签订借贷契约时,预约作取消处理,本公司归还有预收的订金。
第5条(代替租赁汽车)
  1. 本公司在不能按借受人所预约的车型组提供租赁汽车时,可以使用不同于预约车型的租赁汽车(以下称代替租赁汽车)提供给借受人。
  2. 借受人同意前项规定时,本公司按预约时的同一条件(车型组除外)租借代替租赁汽车。 当代替租赁汽车的价格高于预约租赁汽车的价格时按预约租赁汽车的价格结算;当代替租赁汽车价格低于预约租赁汽车的价格时按代替租赁汽车的价格结算。
  3. 借受人如果拒绝第1项的代替租赁汽车的协议时,可以取消预约。
  4. 前项的情况下,由于第1项的规定达不成协议的原因,所有责任归本公司负担,按第4条第4项的预约取消的处理,本公司退还预先收取的订金。
  5. 因第3项的情况,第1项的借贷不成立,非本公司的责任,按照第4条第5项的预约取消的规定,本公司退还预先收取的订金。
第6条(免责)
  1. 本公司和借受人在预约的取消或不能签订租赁合同时,第4条及第5条规定的内容以外,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赔偿请求。
  2. 借受人在天气灾害等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后,本公司无法提供租赁汽车或代替租赁汽车时,所产生的损害本公司不负责。该情况发生时,本公司会直接通知借受人。
第7条(预约业务的代理)
  1. 借受人可以通过代替本公司进行预约的旅行代理店或合作公司(以下称代理商)等预约租赁汽车。
  2. 前项预约的借受人可以对该代理商所代理的营业所的预约作更改或取消。

第3章 借贷

第8条(借贷合同的签订)
  1. 借受人按第2条第1项规定提供借受条件,本公司明示约款、价格表等借贷条件后,签订借贷合同。但是,没有可借贷的租赁汽车时及借受人或驾驶员是第9条第1项或第2项各号的情况下除外。
  2. 借贷合同签订后,借受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11条第1项规定的租借费用。
  3. 本公司按监管部门的通达(注1),借贷簿(借贷原票)及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借贷证里,记载驾驶员的姓名、住址、驾驶执照类型、驾驶执照(注2)号码,或者为了需要追加驾驶员的驾照复印件时,借贷合同签订时可能要求提供借受人指定驾驶员(以下称驾驶员)的驾照或复印件。这种情况时,借受人自己驾驶时请提供自己的驾驶执照或复印件,非本人驾驶时请提供驾驶员的驾照和复印本。
    1. (注1)监管部门的通达是,国土交通省自动车交通局长通达“关于租赁汽车的基本通达”(自旅第138号1995年6月13日)的2(10)及(11)的内容。
    2. (注2)驾驶执照是道路交通法第92条规定的驾驶执照的基础上道路交通法施行规则第19条别记样式第14的书式的驾驶执照。
  4. 本公司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权要求借受人或驾驶员提供驾驶执照以外可确认身分资料,及复印所提供的资料。
  5. 本公司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权要求知道借受期间借受人或驾驶员的联系电话号码。
  6. 本公司在签订借贷合同时,有权要求借受人以现金支付、信用卡支付或其他指定的方式支付。
第9条( 借贷合同签订的拒绝)
  1. 借受人或駕駛員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不可以簽訂借貸合同。
    1. 无法提供借贷租赁汽车需要的驾驶执照及其他证件,或者不同意本公司留取驾驶员驾驶执照复印件等资料时。
    2. 被确认带有酒气时。
    3. 呈麻药,清醒剂,稀释剂等中毒状态时。
    4. 未满6岁的儿童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时。
    5. 暴力团体或暴力团体有关系的团体的成员或关系者以及属于反社会的组织成员等身分被确认时。
  2. 借受人或駕駛員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本公司可以拒絕借貸租賃汽車。
    1. 预约时确定的驾驶员和签借贷合同的驾驶员不是同一个人时。
    2. 过去借贷租赁汽车,有拖欠借贷费用的情况。
    3. 过去借贷租赁汽车,有第17条各号行为的情况。
    4. 过去借贷租赁汽车时(包含在其他汽车租赁公司),有第18条第6项和第24条第1项记载的行为情况下。
    5. 过去借贷租赁汽车时,有因违反借贷约款或保险条约而不能适用自动车保险的情况下。
    6. 关于特定车种的使用时,无法满足特定车种借贷条件的情况下。(只限借贷特定车种时)
    7. 与本公司有关系的人员及从业人员收到暴力行为、被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要求、或使用粗暴的语言等情况下。
    8. 散布谣言,设计陷害或武力破坏本公司的信誉,妨碍业务等情况下。
    9. 以上的情况以外,本公司及各店面认为不适合租借租赁汽车情况时。
    10. 其他未满足公示的条件时。
  3. 前2项的情况下与借受人之间的预约做取消处理。借受人支付完取消手续费后,有预付订金的,本公司归还已付订金。
第10条(借贷合同的成立)
  1. 借贷合同是借受人应支付本公司借贷费用,本公司向借受人提供租赁汽车成立的约定书。 签约成立时,预收的订金或代理商发行的优惠券等可充当相应价格的借贷费用使用。
  2. 前项的引渡在第2条第1项的借受开始日,同项明示的借贷场所进行。
第11条(借贷费用)
  1. 借贷费用是以下各费用的合计金额。签约时根据签约租借期间收取的相应费用。或者根据本公司有明示的价格为依据计算出的费用。
    1. 基本费用
    2. 特别设备费
    3. 单程费
    4. 燃油费或充电费
    5. 送车收车费
    6. 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租赁汽车的借贷时,本公司向地方运输局运输分局长(兵库县是神户运输监理部兵库陆运部长、冲绳县是冲绳综合事务局陆运事务所长)提交后正在实行的费用。
  3. 租赁汽车归还时,第1项里收取的费用以外,延长费用、事故造成的免责费用、停业补偿费用、异地还车费等追加费用发生时,归还时必须结算完毕。
  4. 根据第2条,预约后借贷费用有变更的,以预约时的费用和借贷时的费用之中价格低的为借贷费用。
  5. 关于借贷费用,在细则有规定。
第12条(借受条件的变更)
  1. 借受人在签订借贷合同后,如果想要变更第8条第1项的借受条件式,必须得到本公司的同意。
  2. 本公司在由于前项借受条件的变更会产生借贷业务困难时,有权不同意变更。这种情况下,必须按原先的借贷期间限定内归还租赁汽车。
  3. 借受人在延长了第1项规定的借贷期间时,借贷期间以外的借受条件全部按延长前的借贷合同一样处理,应向本公司支付变更后借贷期间的相应费用。
第13条(检查整修及确认)
  1. 本公司按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整修)规定,对租赁汽车进行必要的检修。
  2. 本公司按道路运送车辆法第47条的2(日常检查整修)规定,做必要的检修。
  3. 借受人或驾驶员按前2项规定检查内容是否合格及其他检查表上规定车体外观进行确认。
  4. 本公司发现前项规定的检修不合格时,立即实行必要的检修工作。
  5. 儿童安全座椅由借受人负责装置,本公司可以提供帮助,但所有安全责任由借受人承担。
第14条(借贷单据的交付、携带)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赁汽车后,会同时发行记载有地方运输局运输支局长规定的事项的借贷证给借受人或驾驶员。
  2.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汽车期间必须携带好前项发行的借贷证。
  3. 借受先人或驾驶员丢失了借贷证的情况产生时,必须立即通知本公司。
  4.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归还租赁汽车时,同时需归还借贷证给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条(管理责任)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从取车后到还车为止的期间内(以下称使用中)有妥善保管及使用租赁汽车的义务。
  2. 借受人没有尽到前项义务造成租赁汽车被盗,恶意破坏等损害时,借受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租赁汽车所配置地保险不适用。
第16条(日常检查整修)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汽车使用中,每天使用前必须按道路运送法第47条的2(日常检查整修)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或必要的维修。
第17条(禁止行为)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禁止以下规定行为。
    1. 没有得到本公司的同意及道路运送法规定的许可情况下,进行自动车运送业务及相关目的的使用行为。
    2. 租赁汽车规定的使用范围以外为目的,或的8条第3项的借贷证所记载的驾驶员及不公司同意的人以外驾驶车辆时的行为。
    3. 把租赁汽车转租给他人,或作为其他的担保侵害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4. 擅自更改租赁汽车的自动车登录号码或车牌号码,擅自对租赁汽车进行改变原样的改装等行为。
    5. 没有得到本公司同意许可,用租赁汽车进行测试、比赛或牵引又或者后推等行为。
    6. 使用租赁汽车进行违反法令及公共秩序或风俗的行为。
    7. 没有本公司的同意,擅自给租赁汽车加入损害保险的行为。
    8. 把租赁汽车运到日本国外的行为。
    9. 没有得到本公司的同意许可,拆除naq拿取车载的影响设备、导航仪器等设备,以及车载工具、轮胎、备用轮胎等使用在租赁汽车以外的地方的行为。
    10. 不正确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器,损坏电动车及充电器的行为。
    11. 其他违反第8条第1项的借受条件的行为。
第18条(违法停车的处置)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汽车使用中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停车时,借受人或驾驶员需及时到管辖放置违反金停车的场所的警察局办理违章手续,缴纳相应违反金,同时需负担因放置违反停车而产生的拖车费用,保管费,移车费等。
  2. 本公司如果收到警察关于违规停车的通知时,会联系借受人或驾驶员,迅速转移租赁汽车,或代理转移租赁汽车,告知需在借贷合同结束前处理好违规事宜,如果需要代理处理违规事宜,借受人或驾驶员必须签署本公司规定格式的关于放置违反停车事实承认书。
  3.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和许可的情况下,会向警方提供承认书及借贷书等记载有个人情报的资料。协助警方追究借受人或驾驶员违规停车的责任;另外,借受人或驾驶员必须同意向公安委员会提供道路交通法第51条的4的第6项规定的辩明书及承认书,报告放置违反停车等事实。
  4. 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法第51条的4的第1项规定缴纳放置违反停车费后,如果产生寻找借受人或驾驶员的费用或移动车辆,保管费等,借受人或驾驶员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以下称停车违反关系费用)。
    1. 停车违反金相当额
    2. 本公司另外规定的违规停车违约金
    3. 寻找费及车辆转移,保管,收取等费用
  5.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收到支付放置违反停车罚款命令后,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完相应金额的情况时,本公司将会把借受人或驾驶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执照号码等登录到社团法人全国租赁汽车协会管理系统(以下称全租车协系统)。
  6. 在第1项的规定借受人或驾驶员需缴纳违规停车费的时候,该借受人或驾驶员违反第2项规定而拒绝第3项规定向本公司签署承认书时,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第5项规定停车违反金及停车违反违约金以外,借受人或驾驶员需向本公司支付另外规定额度停车违反金(以下称“停车违反金”)。
  7. 不论第6项的规定,本公司在借受人或驾驶员支付完放置违反停车违反金及第5项第3号规定费用后,按第6项规定,不作全租协系统登录处置,已经登录的情报予以消除。
  8. 借受人或驾驶员按第5项规定向本公司支付过请求金额后,借受人或驾驶员缴纳违规停车费或提出诉讼后取消放置违反金支付命令,本公司退还放置违反金后,或有出示放置违反金支付发票时,已向本公司支付过的违规停车相关费里,可退还放置违反金同金额的费用。第7项规定的停车违反金申请后也同样处理。
  9. 按第6项的规定,反则金缴纳等命令被取消后,或第5项的规定支付完本公司的请款额后,本公司会消除已登录全租协系统的情报。

第5章 返还

第19条(返还责任)
  1. 借受人或驾驶员需在租赁汽车借受期限结束前归还车辆到指定场所。
  2. 借受人或驾驶员需承担违反前项规定而造成对本公司的一切损害。
  3. 借受人或驾驶员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力原因不能按规定还车时,不承担对本公司的损害,但需要遵从本公司的指示处理。
第20条(返还时的确认)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归还租赁汽车时,除了正常使用磨损,电动汽车电池消耗等,需以出租时的原状归还。
  2.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归还租赁汽车后需检查车内是否有遗留物品,本公司对租赁汽车内的遗留物品不负任何责任。
第21条(借受期间变更的借贷费用)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根据第12条第1项变更借受期间时,需要支付变更后借受期间的借贷费用。
第22条(返还的场所)
  1. 借受人或驾驶员根据第12条第1项所规定的返还场所变更时,所造成车辆需要回送而产生的异地还车费用高于原先支付的异地还车费时,需支付超过部分的费用。但是,原先的异地还车费下调情况下,本公司不退还其中的差价。
  2. 借受人或驾驶员没有得到本公司依据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同意而把租赁汽车还到预定还车场所的,按以下规定支付返还场所变更违约金。
    返还场所变更违约金=因返还场所变更所产生的必要的回送费用x200%
第23条(租赁汽车借贷费用的计算)
  1. 借受人在返还租赁汽车后,需支付给本公司超过借受时间费用、附加费用、汽油费等费用。
  2. 租赁汽车归还时没加满油时,本公司按规定计算相应费用。
第24条(不返还租赁汽车时的处置)
  1. 本公司对于借受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汽车借受期限结束后不按规定返还,以及无视本公司的返还请求,或者借受人下落不明等原因不返还租赁汽车等情况,将会采取法律行动,并通报全国租赁汽车协会。
  2. 本公司在发生前项情况下,确认租赁汽车所在位置时会联系借受人或驾驶员的家人,亲戚朋友,工作单位等有关系者,听取调查或启动车辆位置情报系统等必要措施。
  3. 第1项情况下,借受人或驾驶员需按第29条的规定,承担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回收租赁汽车的费用,寻找借受人或驾驶员所需的费用。但是,这种情况下,租赁汽车内的遗留物品本公司盖布负责。
  4. 第1项情况产生时,本公司可以无需借受人或驾驶员的同意,对租赁汽车回收,这种回收不在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讨论范围内。同时,本公司不负责车内的遗留物品。

第6章 事故、故障、被盗时的处置。

第25条(故障发行时的措施)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使用中,发现租赁汽车异常或故障时,立即停止驾驶,联系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处理。
第26条(故障发生时的措置)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汽车使用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驾驶,不论事故的大小,都要根据法令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置。
    1. 立即将事故情况汇报给本公司,依照本公司指示处置。
    2. 前号的指示为基准,如果租赁汽车需要维修,除本公司认可,必须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维修。
    3. 关于事故的调查,需及时提供必要的资料给本公司及保险公司协助调查。
    4. 与事故对方的私了或其他协议需首先得到本公司的许可。
  2. 借受人或驾驶员,采取前项处置时,需自己承担一切责任解决该事故。
  3. 本公司对于事故的处理提供咨询,协助解决问题。
第27条(盗窃发生的时候的处置)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汽车使用中发生被盗窃及受到其他损害时,按以下规定处置。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报警。
    2. 立即通报本公司损害情况并按本公司的指示处理。
    3. 需及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签约的保险公司提供关于盗窃及其他损害等相关资料,协助调查。
第28条(因不能使用而结束借贷合同)
  1. 在使用中,由于故障、事故、盗窃其他的原因(以下称故障等)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汽车时,借贷合同同时结束。
  2. 前项的情况下,借受人或驾驶员需要负担租赁汽车的回收,维修等费用,本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借贷费用。 但是,特约规定的,借贷费用,或延长使用等未支付的费用借受人需支付完毕。但是,故障等因第3项或第5项规定的事由造成时不在此规定内。
  3. 故障等在租借时已存在的时候,作为新的借贷合同的签订,借受人可以向本公司提出使用代替租赁汽车的要求。关于代替租赁汽车的使用条件,参照第5条第2项的规定。
  4. 借受人无法使用前项规定的代替租赁汽车时,本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借贷费用,本公司不能提供代替租赁汽车时也同样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5. 不关借受人或驾驶员及本公司责任的故障等方式时,本公司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退还借贷合同结束时剩余部分的费用。
  6. 租赁汽车在使用中,由于天灾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租赁汽车不能使用时,作借贷合同结束处理。
  7. 借受人遇到前项情况时,应联系本公司,支付已使用部分的借贷费。全额已支付的除外。
  8.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本条规定以外,租赁汽车不能使用而产生的损害,不能向本公司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第7章 赔偿及补偿

第29条(赔偿及营业补偿)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租赁汽车使用中,造成第三方或本公司损失时,应赔偿该损失。但是,本公司的责任时,不需要赔偿。
  2. 前项内容中对本公司的损害、事故、盗窃、借受人或驾驶员的责任原因,造成租赁汽车故障、污损,臭气等,使本公司无法使用,按规定的赔偿费用及营业补偿应由借受人或驾驶员支付。
第30条(保险及补偿)
  1. 借受人或驾驶员负担第29条第1项的赔偿责任时,按与本公司签订的关于租赁汽车的损害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补偿制度,在以下限度内支付保险金或补偿金。
    1. 对人补偿 1次事故无制限(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规定的金额不包含)
    2. 对物补偿 1次事故无制限(免责金额5万日圆)
    3. 车辆补偿 1次事故 时价、免责金额5万日圆(K~WC) 免责金额10万日圆(M1)
    4. 人身伤害补偿3000万为止/1人(限载人数为止)
      但是,住院和通院限度为事故发生日起180天。
      同乘者伤害补偿的适用时,必须警察的人身事故证明和需要医师的正规医疗。还有其他本公司的损害保险的基准规定。
  2. 对于保险约款或补偿制度的免责事由,第1项规定的保险金或补偿金不能支付。
  3. 关于保险金或补偿金不能支付的损害及第1项的规定支付保险金额或补偿金超过的损害,特约情况除外由借受人或驾驶员负担。但是在严重损害处置的特别财政措施相关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号)第2条基准严重灾害和指定灾害以及类似的自然灾害发生时,受灾的租赁汽车或该受灾区域中,借受人或驾驶员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借受人或驾驶员无需赔偿损害。
  4. 借受人或驾驶员的负担损害金支付完毕后,本公司以支付额做相关方面费用使用。
  5. 第1项规定的损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相当额及本公司规定补偿制度的加入费相当额包含在借贷费用中。
  6. 未报警处理及通知本公司的事故,损害保险条约的免责条项的事故,借贷后发生第9条第1项第1号到第5号、第2项第1号、第27条第1号到第11号的事故,无故擅自延长使用期间后,在延长期间发生的事故都不适用于损害保险及本补偿制度。

第8章 借贷合同的解除

第31条(借贷合同的解除)
  1. 本公司可以在借受人或驾驶员使用中有以下各号的1种情况下,不需任何通知和催促。直接解除借贷合同,要求返还租赁汽车。这种情况时,已支付的费用不退还,特约规定的及未结算的费用借受人需支付完毕。
    1. 违反本约款时
    2. 借受人或驾驶员的责任发生事故,或租赁汽车有损伤或故障产生时
    3. 第9条第11项规定各号的任何1种情况。
第32条(同意解约)
  1. 借受人在使用中可以在得到本公司的同意的情况下,解约借贷合同,支付以下规定的解约费用,返还租赁汽车。这种情况下本公司预收取的借贷费用中多余的部分退还给借受人。
  2. 借受人提起解约时,应支付解约手续费给本公司,
    解约手续费={(借贷期间相应借贷费用)-(借贷开始到解约为止相应借贷费)}*50%

第9章 个人情报

第33条 (个人情报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獲取借受人或駕駛員的個人情報有以下規定
    1. 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项为基准,为了事实作为租赁汽车事业许可单位,借贷合同签约时借贷证的作成等、作为业务许可的条件有义务的事项。
    2. 为了向借受人或驾驶员介绍租赁汽车,中古车或其他本公司拥有的产品,以及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关于各种活动,优惠的宣传广告物的发送。
    3. 借贷合同签约时,为了确认借受人或驾驶员是否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
    4. 为了产品开发或顾客满意度提高的策划,实施邮便,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的问卷调查。
    5. 个人情报统计性的总结·分析,个人的识别,无法特地型态的加工后的统计的作成。
    6. 以下个人情报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同集团公司,本公司合作公司提供。当本人提出保密申请时,即通知向第三方提供情报。
      提供项目:住址、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以及与客人相关的情报
  2. 第1项各号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取得借受人或驾驶员个人情报时,需预先明确表示使用目的。
第34条(个人情报的登录及利用的同意)
  1. 需同意有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将把包含有借受人或驾驶员的姓名,出生日期,驾驶执照号码等个人情报登录到全租协系统7年。用于全租协及加盟的地区租赁汽车公司,及会员的租赁汽车公司,对借受人或驾驶员借贷合同签约时的审查。
    1. 本公司命令缴纳道路交通法第51条的4的第1项规定放置违反金的时候。
    2. 对本公司未全额支付第18条第5项的规定停车违反相关费用的时候。
    3. 第24条第1项规定被认为不返还时。

第10章 杂则

第35条(相杀)
  1. 本公司在以本约款为基准对借受人或驾驶员有金钱债务,同时,借受人或驾驶员对本公司有金钱债务时,互相任何时候都可以相抵销。
第36条(消费税、地方消费税)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在本月款的基准下因向本公司支付相应的消费税(包含地方消费税)。
第37条(拖延损害金)
  1. 借受人或驾驶员及本公司,以本约款为基准下不及时履行金钱债务是,需向对方支付14.6%的拖延损害金。
第38条(细则)
  1. 本公司可以制定本約款以外的細則,該細則和本約款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规定细则后,会公示在各店面,本公司发行的广告单及费用表等所记载的内容或变更后的内容都属于细则规定内容。
第39条(日文约款的优先适用)
  1. 日文约款和中文约款的文章或措辞有歧异的情况,以日文约款为正式约款优先适用。
第40条(合意管辖法院)
  1. 当以本约款为基准的权利及义务等产生纷争时,以本公司各店面所在地的领管法院为合意审判法院。

附则

本约款从2013年4月15日开始施行。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取消订单按以下规定收取取消费用。
同时,当超过预约的取车时间1小时而没有收到联系通知的时候,以取消订单处理。

【订单取消费】

取车前7天免费
取车前3-6天租车费全额的20%
取车前1-2天租车费全额的30%
取车当天租车费全额的50%

※取消订单所产生的取消费汇款手续费由顾客承担。
※请注意:预约的取消申请以营业时间17:00为准。若超过17:00,则按第二日计算。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当日 5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