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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租车的库存车辆范围从轻型汽车到 10 座海狮汽车。

会说4种语言的工作人员(日语、中文、韩语、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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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租车那霸机场店

沖縄県 豊見城市 与根41

098-851-8386

09: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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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那霸机场最晚一班接送车时间为19:30。

若您在接送地点没有看到 ZH 服务人员,请拨打:098-851-8386;

或者添加服务人员的 Line/WhatsApp。

LINE:@910rsogo

WhatsApp:+8198-851-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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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霸市内酒店送车追加费用:5,000日元
那霸市内酒店还车追加费用:5,000日元
若有需要,请联系服务人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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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说明

请提前确认发生事故时的负担范围。

● 租车保险详情

基本补偿:

对人补偿:每1位 无限制(不包括汽车责任保险金额)

对物补偿:每1起事故无限制(免责额:50,000日元)

车辆补偿:每1起事故 时价(免责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补偿:每1位最高赔偿3,000万日元(不得超过限载人数)

●关于免责额(什么是免责补偿保险制度?)

1. 租车发生事故时,客人免责额为:对物50,000日元+车辆50,000~100,000日元。

2. 加入免责补偿保险后,您即可享有该免责额。

*租车费用包含免责补偿保险。

3. 但请注意,如果您违反法律或造成事故时,未通知警方或没有事故证明,即使您加有免责补偿保险,也无法申请报销。

●营业损失费用(NOC)

万一发生事故,车辆修理期间内的营业损失费用将由客人承担。

(1) 能够自行驾驶时:20,000日元~

(2) 无法自行驾驶时:50,000日元~

* 即使可以自行驾驶,如果发生严重事故,也有可能会向您索赔 50,000 日元的费用。

● 请注意!以下情况皆无法申请补偿:

1. 超出保险补偿范围内的损害

2. 事故发生时未向警察报案,并联络租车公司

3. 违反租赁协议。

- 滋扰(非法)停车造成的损坏

- 所有违反交通法规的事故。

- 饮酒和酒后驾驶

- 用药

- 擅自延长用车

- 未登记的驾驶员开车造成的事故

- 无证驾驶(包括驾驶执照被吊销或违反可驾驶车辆类型的情况)

- 未经许可和解

- 用于各种测试/比赛,或牵引/挂车等

- 属于租赁条款(租赁条款)规定的免责事项的其他事故等

4. 适用本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的情况。

- 故意造成的事故

- 钥匙丢失或损坏

- 损坏顾客拥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

- 擅自维修

5. 使用和管理上出现疏忽。

- 没有拔钥匙或者未上锁使得车辆被盗。

- 由于使用不当造成车身损坏或腐蚀而造成的损坏。

- 弄脏车内装备

- 装备品丢失或者损坏(轮胎、爆胎,钢圈等)

- 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对车辆造成的损坏,例如海岸、河床或森林地区(在维护和管理的道路以外的道路上发生事故)

- 加错油种产生的损害

- 加错油种产生的维护费用

- 使用过程中电池放电

- 即使事故是您自己造成的,也请务必报警,并联系店铺服务人员。

- 请在店铺营业时间内联络店铺服务人员。

第一次事故后的赔偿/保险
1.若车辆无法使用

如果您在事故解决后使用道路救援还车,则无论剩余使用天数如何,合约都将终止。

根据您的保险,您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 (任何不考虑车辆状况的不合理操作均由客户承担。)

2.若可以继续使用车辆
发生事故后,保险适用「基本免赔额」。如果发生第二次事故,您将需要支付费用。
第一次事故发生后,可以选择再加入保险。
重新加入时,将告知您剩余天数及费用,您可以在还车时支付该保险费用。
以上是可选的,以防万一,建议您在事故后,重新加入保险。

重要:

若发生的是单独事故(只有单方面发生事故),顾客需赔偿:5万日元(Alphard为10万日元)车辆修理费用。
单独事故:
①自损事故:由于自己的失误撞上柱子或其他物体导致车辆受损
②顾客将车停在停车场,回来后发现车辆受损。调查监控也查不出是谁造成的。
以上两种情况,即使您购买了免责补偿保险NOC,也要负担5万日元(Alphard为10万日元)车辆修理费用。

各保险方案的保障内容

基本保险

对人补偿:每1位 无限制(不包括汽车责任保险金额)
对物补偿:每1起事故无限制(免责额:50,000日元)
车辆补偿:每1起事故 时价(免责额:50,000日元)
人身伤害补偿:每1位最高赔偿3,000万日元(不得超过限载人数)

免责补偿保险

1. 租车发生事故时,客人免责额为:对物50,000日元+车辆50,000~100,000日元。

2. 加入免责补偿保险后,您即可享有该免责额。

安心补偿保险

1. 租车发生事故时,客人免责额为:对物50,000日元+车辆50,000~100,000日元。
2. 加入免责补偿保险后,您即可享有该免责额。
3.万一发生事故,您不必承担车辆修理期间内的营业损失费用。
※但是,若发生的是单独事故,顾客需赔偿:5万日元(Alphard为10万日元)车辆修理费用。

使用条款

预约前请务必确认的公司使用条款。

租车条款和条件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条款的适用)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本公司向承租人出借租赁车辆(以下简称“租赁汽车”),由承租人接收车辆。 本条款未尽事宜,适用第三十六条细则、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的规定。

2. 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协议,只要它们不违反本条款和条件以及章程的目的、法律法规、行政通知或一般惯例。 如果达成特别协议,则该特别协议应优先于条款和条件。

第二章 预约

第二条(预约申请) 承租人租赁汽车时,应当同意租赁条款和另行规定的价格表等,并按照另行规定的方式提前说明车辆类别、租赁开始日期以及申请预订时的时间、租赁地点、租赁期限、还车地点等、司机、儿童座椅等配件的必要性以及其他租赁条件(以下简称“租赁条件”)。

2 本公司收到租赁者的预约申请时,原则上在本公司拥有的租赁车辆范围内接受预约。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应支付单独指定的预订申请费。

第 3 条(预订的变更) 如果承租人希望变更前条第 1 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则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条(预约的取消等) 承租者可以通过另行规定的方法取消预约。

2. 如果承租人因承租人的方便而在预约的租赁开始时间一小时后仍未开始办理租赁汽车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签订手续。假定预订已被取消。

3. 在前两款的情况下,承租者应按照单独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预订取消费,支付该预订取消费后,公司应将收到的预订申请费转给承租者。被返回到。

4. 若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本公司除退还已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外,还需支付另行规定的违约金。

5. 若因意外、盗窃、不归还、召回、自然灾害或任何其他不可归咎于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签订租赁合同,则预订将被视为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退还收到的预订申请费。

第五条(替代租赁汽车) 如果本公司无法借出承租人预订的车型的租赁汽车,则本公司应租赁与预订的车型不同的租赁汽车(以下简称“替代租赁汽车”) ”)。您可以要求送货。

2. 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规定的要约,公司将按照与预订时相同的租赁条件出借替换的租赁汽车,但车辆类别除外。 此外,如果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费用低于预订车辆类别的租赁费用,则租赁费用将按照替代租赁汽车的车辆类别的租赁费用计算。

3. 承租人可以拒绝第 1 款中规定的替代租赁汽车的租赁提议,并可以取消预订。 4 在前款的情况下,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而无法租用第一项所述的财产,则将按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取消预订处理5、本公司将退还收到的预订申请费,除退款外,您还需支付另行规定的罚金。

第6条(免责声明) 除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措施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预订或未签订租赁合同的事实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不要这样做。

第 7 条(预订业务的代理机构) 承租人可以通过代表本公司办理预订业务的旅行社、关联公司等(以下简称“代理人”)申请预订。

2. 已向前款规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的承租人只能向该代理机构申请变更或取消预订。

第三章 租赁

第8条(租赁合同的订立)承租人应明确说明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本公司应在本条款、价目表等中明确说明租赁条件,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我想是这样。 但没有可租用的租赁汽车或租赁者或驾驶人有第九条第一项或第二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则不在此限。

2. 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费。

3 根据监管机构的基本通知(注1),公司应记录驾驶员的姓名、地址、驾驶执照类型,并为了输入驾驶执照号码(注2)或附上驾驶执照的副本驾驶执照,我们要求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提供承租人指定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执照”)的信息。除了要求承租人出示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驶执照”)外,我们还要求承租人提供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驶执照”)。人”),我们还可能要求提供驾驶执照副本。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是驾驶员,则承租人必须出示自己的驾驶执照或提交其副本;如果承租人与驾驶员不同,则承租人必须出示驾驶执照或提交其副本。

(注1)主管机关的基本通知是2.国土交通省汽车运输局局长通知“有关租赁汽车的基本通知”(Jitabi第138号,6月13日, 1995)。 (10)和(11)。

(注2)驾驶执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驾驶执照,其格式为道路交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附表十四。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条之2规定的国际驾驶执照或外国驾驶执照相当于驾驶执照。

4.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能会要求租赁者和司机出示驾驶执照以外的可用于验证其身份的文件,并可能会复印所提交的文件。

5. 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将要求告知租赁者和司机在租赁期间联系的手机号码等。

6.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现金支付,或者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九条(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或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签订租赁合同:

(1) 司机未出示驾驶租赁汽车所需的驾驶执照,或尽管我们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驾驶执照副本时。

(2) 发现本人处于饮酒状态时。

(3) 因服用麻醉品、兴奋剂、油漆稀释剂等而出现中毒症状时。

(4) 即使没有儿童座椅,也允许 6 岁以下儿童乘坐车辆时。

(5) 被认定为黑社会或与黑社会有关联的组织的成员或关联人、或者其他反社会组织的人员时。 2. 承租人或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绝签订租赁合同。

(1) 预约时指定的司机与签订租赁合同时的司机不同时。

(2) 过去的租赁中存在延迟支付租赁费的情况。

(3) 在过去的租赁期间发生过第十七条各项所列行为时。

(四)过去租赁(包括其他汽车租赁公司的租赁)中曾发生第十八项第六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所列事实时。

(五)在过往租赁中,存在因违反租赁条款或保险条款而未投保汽车保险的事实。

(6) 就与公司的交易有关的公司员工或其他关联方实施暴力行为、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或使用暴力行为或语言时。

(7) 散布谣言或采用欺诈手段或暴力损害本公司信誉或干扰本公司业务时。

(8) 不满足另行规定的条件时。

3 在前两款情况下,如果已经与承租者确定了预订,则该预订将被视为取消,并且如果已从承租者处收到预订取消费,则将被视为已取消预订。取消预订,预订申请费将退还给承租人。

第十条(租赁合同的成立等) 当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赁费、公司将租赁车辆交付给承租人时,租赁合同即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收到的预订申请费将被用作租赁费的一部分。

二、前项交付,应于同款之租赁开始日期及时间,在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之租赁地点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费) 租赁费是指下列费用的总金额,公司将在费用清单中明确注明各项金额或计算依据。

(1) 基本费用 (2) 免责保证系统参与费 (3) 选项费 (4) 燃料费 (5) 其他费用

2. 基本费用由地方交通局交通科科长(兵库县为兵库县陆路交通部科长、神户交通管理部科长、冲绳县为交通部科长)决定。租车时,冲绳总务局陆路交通办公室)。第14条第1项也同样。)

3 如果根据第 2 条预订后修改租赁费用,则租赁费用应为预订时适用的费用和租赁时费用中的较低者。

4 租赁费用按细则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条件的变更) 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如欲变更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必须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变更租赁条件会妨碍租赁业务,公司不得批准根据前款变更租赁条件。

第13条(检查、确认) 公司应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8条【定期检查、保养】规定的检查,并出租经过必要保养的租赁汽车。

2. 本公司应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法第47条之2【日常检查及保养】规定的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

2. 承租人或驾驶人必须确保已进行前两款规定的检查和维护,并根据单独检查的车辆外观和附件检查,租赁车辆不存在维护缺陷。指定检查清单,并且租赁车辆符合租赁条件。请确认有。 2. 如果经前款确认后发现租赁车辆存在维修缺陷,公司将立即进行必要的维修。

第十四条(租赁证明的签发、携带等) 公司交接租赁汽车时,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签发规定的租赁证明,其中载明由公司交通分局局长决定的事项。地方交通局。我想是这样。

二、承租人或驾驶人使用租赁汽车时,必须携带依照前款规定签发的租赁凭证。

3. 承租人或司机遗失租赁凭证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司机还车时,须同时将租赁凭证交回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管理责任) 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以审慎的管理人义务维护租赁汽车,自租赁汽车交付之时起至归还本公司为止(以下简称“使用中”) ).应使用和储存。

第十六条(日常检查及保养) 使用过程中,承租人或驾驶人应于每日使用前,依道路运输车辆法第四十七条之二【日常检查及保养】规定对租赁汽车进行检查,并进行必要的保养。应进行。

第十七条(禁止行为) 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在使用车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未经本公司同意或依据道路运输法的许可,将租赁汽车用于汽车运输业务或类似目的。

(2) 将租赁汽车用于规定以外的目的,或者由第八条第 3 项租赁证明上记载的驾驶员以外的人或经本公司同意的人驾驶。

(3) 采取转租或将租赁车辆作为他人抵押等侵犯本公司权利的行为。

(四)伪造、涂改租赁汽车的汽车登记号牌、车辆牌照,或者改装、翻新等改变租赁汽车现状的。

(5) 未经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赁车辆进行各种测试、比赛,或者牵引、倒车其他车辆。

(六)使用租赁汽车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经本公司同意,为租赁车辆投保损害保险。

(8) 将租赁的汽车带出日本。

(九)因电动汽车、充电器使用不当造成电动汽车、充电器损坏、污损的。

(十)其他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租赁条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非法停车等情况下的处理) 承租人或驾驶人在使用租赁汽车时,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非法停放租赁汽车的,承租人或驾驶人对非法停车的区域有管辖权您必须立即到派出所,缴纳与违章停车相关的罚款等,并承担与违章停车相关的各种费用,如拖车、保管、收集等。

2. 当我公司接到警方关于租赁汽车违规停车的通知时,我们将联系租赁者或司机并及时移动或提取租赁汽车,并在租赁期结束时或按照我们的指示承租人或司机应指示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处理派出所进行处理,承租人或司机应遵守。 此外,如果租赁汽车被警察带走,我们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赁汽车。

2 在发出前项的指示后,本公司将酌情使用交通违规通知书、付款单、收据等确认违规处理的状态,如果违规尚未处理,前款规定的指示应向承租人或司机发出,直至结束。 此外,本公司将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简称“录取通知书”),说明承租人或司机有违章停车行为,并且他或她将出庭受审。 ),承租人或驾驶人也应遵守。

2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将向警方提交供述书、租赁证明等包含个人信息的文件,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机的违法停车责任。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公安机关将依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条之四第六项规定提交书面说明、自行承认、租赁证明等文件,并报告事实情况,得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司机同意这一点。

5 如果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条之 4 第一项规定的遗弃罚款指令,并且支付了疏忽罚款或寻找承租人或司机或搬家所产生的费用,如果公司产生收取费用等所需费用,公司将向承租人或司机收取以下费用(以下简称“违规停车相关费用”)。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之前缴纳违章停车相关费用。

(1) 相当于疏忽违规费的金额

(2) 停车违章处罚由我公司另行确定

(三)搜查所需费用以及移动、存放、提取车辆等所需费用。

6. 根据第1款的规定,承租人或驾驶员因非法停车而被要求缴纳罚款等时,公司指示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根据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如果本公司未按照第3项要求签署书面承认书时,本公司应将第5项规定的金额适用于停车违规罚款和停车违规处罚,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向承租人或驾驶员收取违章停车费(以下简称“违章停车费”)向本人收取,金额由公司另行确定。

7.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支付了公司根据第 5 款要求的金额,承租人或司机可以随后支付违章停车罚款或提起公诉。如果支付违章停车罚款的命令因以下原因被取消:因上述原因,本公司收到违章停车费退款后,仅退还已向承租人缴纳的停车相关费用,金额与违章停车费等值,否则退还给驾驶员。 根据第 6 项规定向本公司收取违章停车费时,亦同。

第5章 回归

第十九条(归还责任) 租赁人或驾驶员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将租赁车辆归还给本公司指定的还车地点。

2 承租人或司机违反前款规定,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3、如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租人或司机无法在租赁期内归还租赁车辆,对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承租人或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联系本公司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条(归还时的确认等)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在本公司在场的情况下补充汽油等燃料并归还租赁车辆及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应以与交付时相同的状态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损的部件。 如果未加注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按照使用里程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换算表计算出的金额向本公司支付。

2. 还车时,租车人或司机必须确认租车人、司机或同车乘客没有遗留任何物品,我们不负责此类信息的存储。

第二十一条(变更租赁期间时的租赁费用) 承租人或驾驶员根据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变更租赁期间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支付变更后的租赁期间对应的租赁费用。

第22条(还车地点等) 根据第12条第1项规定变更指定的还车地点时,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因还车地点变更而需要的运送费用。

2.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未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征得本公司同意,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地点以外的地点,则承租人或司机应支付另行规定的还车地点变更罚款。

第二十三条(不归还时的处理措施) 如果租赁人或司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未将租赁车辆归还至指定归还地点,公司将要求归还租赁车辆。如果借款人不回应要求,或者因借款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认定未返还租金,将采取刑事起诉等法律措施。

2 前款属于前款规定时,本公司将采访承租人或驾驶人的家人、亲属、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启动车辆位置信息系统,以确认租赁车辆的位置。必要的措施包括等

3 发生第一项情形时,承租人或驾驶员应依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负责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并负责收取租赁车辆并寻找承租人或驾驶员。将负责所产生的费用。

第六章 发生故障、事故或被盗时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发现故障时应采取的措施)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租赁汽车出现异常或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行驶,与本公司联系,并按照本公司的指示执行。

第二十五条(发生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如果在使用租赁汽车时发生事故,承租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停止驾驶,无论事故大小如何,采取法律措施,并采取以下措施:采取。

(1)立即向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听从我公司的指示。

(2) 按照前一项的说明修理租赁汽车时,除非经公司批准,否则必须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厂进行修理。

(三)配合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对事故的调查,并及时提交必要的文件。

(4) 与对方就事故进行协商或达成其他协议时,应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自行负责处理和解决事故。

3. 公司应向承租人或司机提供有关事故处理的建议,并协助解决该问题。

第二十六条(被盗时的处理) 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被盗或者遭受其他损害的,承租人或者驾驶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

(2) 立即向本公司报告损坏情况等,并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与本公司签订合同的保险公司有关盗窃及其他损害的调查,并及时提交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因无法使用而终止租赁合同) 如果租赁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因故障、事故、盗窃或其他原因(以下简称“故障等”)而无法使用,租赁合同将终止。应被终止。 2. 在前款情况下,租车人或司机应承担提取和修理租赁车辆所需的费用,公司不退还已收取的租赁费用。 但因第 3 项或第 5 项规定的事由导致故障等时,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于租赁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则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从我公司获得替代租赁车辆。 关于提供替代租赁汽车的条件,请参阅第五条。

第 2 款应比照适用。

4. 如果承租人没有收到前款规定的替代租赁车辆,公司应全额退还收到的租赁费用。 如果公司无法提供替代租赁汽车,则同样适用。

5. 若因非承租人、司机或本公司原因而发生故障,本公司将从租赁期间至结束期间的租赁费用中扣除已收取的租赁费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金额,扣除相应租赁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承租人。

6. 除本条规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机不得就因无法使用本条规定以外的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

第七章 赔偿与补偿

第二十八条(赔偿和业务赔偿) 承租人或驾驶员在使用租赁车辆时给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损害的,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当赔偿损失。 但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情况除外。

2.前项所述对本公司造成的损害中,因事故、盗窃、租赁者或司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由于车辆的污渍或异味而导致本公司无法使用租赁车辆而造成的损害租赁车辆等均在价目表中规定,视情况赔偿损失或提供营业补偿,由承租人或司机支付。

第 29 条(保险及赔偿) 承租人或驾驶人有前条第一项规定之赔偿责任时,依本公司就租赁汽车签订之责任保险合同或责任互助合同办理:或本公司制定的赔偿制度,在限额内支付保险金或赔偿。

(一)个人赔偿

每人无限次(含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

(二)客观补偿

每次事故无限额(扣除金额:100,000日元)

(三)人身伤害赔偿

每人最多3000万日元

二、保险条款或赔偿制度有免责事项之一者,不予支付第一项规定之保险金或赔偿金。

3. 未支付保险金或赔偿金的损害,以及超过按照第一项规定支付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金的损害,由承租人或驾驶员承担。

4. 当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后,承租人或司机应立即向公司偿还公司所支付的金额。

五、相当于第一项规定之非人寿保险合同保险费或相当于责任互助互助费的金额,包含在租赁费中。

第八章租赁协议的解除 第三十条(租赁协议的解除) 对于承租人或司机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款的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或者有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时,可以在不经通知或要求的情况下解除租赁合同,并立即要求归还租赁车辆。我认为这是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将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第31条(经同意解除) 即使房屋正在使用,承租人在征得本公司同意并支付下款规定的解除费用后,也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在此情况下,公司将从收到的租金中扣除从出借到归还期间对应的租金,并将剩余金额返还给承租人。

2. 依据前款解除合同时,承租人应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费用。

取消费用=(租赁合同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租赁到归还期间对应的基本费用×50%)

第九章 个人信息

第32条(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公司获取并使用租赁者或司机的个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为根据道路运输法第80条第1项获得汽车租赁业务许可的经营者,我们将办理营业执照所要求的事项,例如制作租赁证明书签订租赁合同时要做的事。

(2) 介绍本公司经营的租赁汽车、二手车等产品、提供今后的服务等,以及向本公司发送有关各种活动、活动等的宣传材料和电子邮件承租人或驾驶员通过发送等方式提供指导。

(三)签订租赁合同时,核实租赁申请人或者驾驶人的身份,审查是否可以签订租赁合同。

(4) 为了规划和开发本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或考虑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措施,对承租人或司机进行问卷调查。

(5) 对个人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并生成统计数据,并加工成无法识别或识别个人的形式。

2 出于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目的获取承租人或司机的个人信息时,将事先明确说明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杂项规则

第 33 条(抵销) 如果公司根据本条款和条件对承租人或司机负有财务义务,公司可以随时将其与承租人或司机对公司的财务义务进行抵销。

第34条(消费税) 承租人或驾驶员应向公司缴纳根据本条款和条件进行的交易所征收的消费税(包括地方消费税)。

第三十五条(延误损害赔偿) 如果承租人或司机和公司未能按照本条款和条件履行其财务义务,则应按年费率 14.5% 向对方支付延误损害赔偿金。

第36条(日语条款和条件的优先适用) 如果日语条款和条件的文本或术语与英文条款和条件存在差异,则日语条款和条件将被视为正式条款和条件并优先适用。

第三十七条(细则) 公司可以对本条款另行制定细则,该细则与本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当公司制定单独的细则时,应将其张贴在公司各营业店,并将其包含在公司出版的小册子、价目表等中。 如果您更改此设置,同样适用。 第 38 条(约定管辖法院) 如果因本条款和条件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为对本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或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简易法院。营业厅,无论诉讼金额多少。


就这样

依恋


[取消预订费用(取消费用)]

・使用日期前 45 天免费

・使用日期前 44 天至 16 天:使用总额的 10%

・使用日期前 15 天至 2 天:使用总额的 20%

・使用前一天营业时间内:使用总额的80%

・使用当天:使用总额的100%

*18:00之后取消将被视为第二天的取消。

[非营业费用(NOC)]

(汽车租赁)

・车辆自行归还至预定归还地点时:10万日元(免税)

・车辆无法行驶且未返回预定的归还地点时... 150,000日元(免税)

(设备)

・如果无法使用...更换产品的购买价格的 100%。

・需要修理时...修理费用的100%


租车条件

取消/变更费用
免费(不限次数) (利用日8天前可免费取消)
驾驶员(5座)
最多2位,可免费登记(须持有有效驾照)
驾驶员(7座以上)
最多3位,可免费登记(须持有有效驾照)

取消规定

根据取消时间适用以下手续费。

ZH租车和Okitoour免费提供的口袋WIFI

时间:从4月1日(星期一)13:00至5月31日(以申请日为准) 提供设备:口袋WIFI数据无限(可供最多5人共享的乐天WIFI设备。数据提供无限制。) 提供条件:只有在那霸机场的ZH租车处使用2天以上租车的客户才能预先预订。 使用方法:租车时一同领取口袋WIFI,并在还车时一并归还。 注意事项:如因丢失、进水或损坏而需赔偿设备价值1万日元。(简单故障不在赔偿范围内)
              如果您已经预约了ZH车行的免费WiFi机,取车时请再次告知现场工作人员。由于WiFi机数量有限,可能会出现无法提供WiFi机的情况,敬请谅解。







取消政策

  • 利用日7日前 :免费
  • 利用日6日~4日前 :20%
  • 利用日3日~2日前 :30%
    利用日前日 :50%
  • 利用日当天 :100%
    取消预约时需根据上述取消政策收费。
    预约的取消申请时间以日本时间09:00-17:00为准,超过17:00则算第二天。
    黄金周、元旦、盂兰盆节期间,取消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

取消手续费一览

取消时间手续费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20%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30%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当日 100%

手续费以营业基准(下午 5 点)计算,并按实际支付金额收取。

取车方式

请确认各网点的取车与还车方式。网点较多时可使用搜索功能。

ZH租车取车步骤

※请注意:那霸机场最晚一班接送车时间为19:30。

若您在接送地点没有看到 ZH 服务人员,请拨打:098-851-8386;

或者添加服务人员的 Line/WhatsApp。

LINE:@910rsogo

WhatsApp:+8198-851-8386


ZH租车还车步骤


共 1 个网点

营业网点 冲绳 · 那霸机场 机场接送

ZH租车那霸机场店

沖縄県 豊見城市 与根41

098-851-8386

09:00-20:00

取车说明
※请注意:那霸机场最迟一班接送车时间未19:30。 ※请注意:那霸机场最晚一班接送车时间为19:30。 若您在接送地点没有看到 ZH 服务人员,请拨打:098-851-8386; 或者添加服务人员的 Line/WhatsApp。 LINE:@910rsogo WhatsApp:+8198-851-8386 ※若您无法添加 LINE,请前往网页扫描 LINE QR 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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