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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Apple租車 那霸Bayside店

日本沖繩縣那霸市曙1-6-5

098-943-4711

8:00~20:00

使用本店時,可利用機場接駁車服務。

  • 若不使用接駁車,請選擇「自行前往」。

--- 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取車時)---

  1. 如需使用機場接駁車,請在預訂時填寫航班號。

  2. 抵達那霸機場後,請從國際航廈前往國內航廈,在1樓11B搭乘標有「Apple Rent-a-Car 那霸Bayside店」的巴士。
    ※ 同一地點亦有前往那霸機場店的巴士,請務必搭乘 Bayside店接駁車。

  3. 抵達門市後,請完成登記手續並領取車輛。

※ 不可於那霸機場店取車、Bayside店還車,或反之。必須於同一門市取車及還車。
※ 我們會依照您填寫的到達航班安排接送,但因預約狀況可能需稍作等待,敬請見諒。
※ 本店不接受現金付款,請務必攜帶可於海外使用之信用卡。



--- 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還車時)---

  1. 歸還車輛後,請搭乘接駁巴士。
    ※ 門市至機場的接駁車有固定時刻,8:15 至 19:45 期間每30分鐘一班。請預留充足時間歸還車輛(建議於航班起飛前3小時歸還)。

  • 從泊港步行17分鐘 / 開車5分鐘

  • 從國際通開車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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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Apple租車 那霸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豐見城市瀨長81-1

098-851-9811

8:00~20:00

在使用本店時,可使用機場接駁車服務。

--- 取車時的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 ---

  1. 如需使用機場接駁車,請在預訂時填寫航班號。

  2. 抵達那霸機場後,請從國際航廈前往國內航廈,在1樓11B搭乘標有「Apple Rent-a-Car 那霸機場店」的巴士。(車程約15分鐘,具體時間依當日路況而定。)
    ※ 同一地點亦有前往Bayside店的巴士,請務必搭乘 那霸機場店接駁車。

  3. 抵達門市後,請辦理手續並領取車輛。

※ 不可於那霸機場店取車、Bayside店還車,或反之。必須於同一門市取車與還車。
※ 我們會依照您填寫的到達航班安排接送,但因預約狀況可能需要稍等,敬請見諒。
※ 本店不接受現金付款,請務必攜帶可於海外使用的信用卡。




--- 還車時的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 ---

  1. 歸還車輛後,請搭乘接駁巴士。
    ※ 門市至機場的接駁車有固定時刻,8:15 至 19:45,每30分鐘一班。請預留充足時間歸還車輛(建議於航班起飛前3小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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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保險補償制度內容】

  • 對人補償:無限額

  • 對物補償:無限額(免賠額5萬日圓,小巴10萬日圓)

  • 車輛補償:車輛市價(免賠額5萬日圓,小巴10萬日圓)

  •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不論駕駛人過失比例,乘客因車禍造成之傷害(含死亡及後遺症)均予補償。(限額3,000萬日圓:含治療費,依保單條款計算)


【免責補償制度】

費用:每日1,650日圓 ※小型廂車、SUV、九人座及高級車每日1,980日圓
加入後,免責額(對物5萬日圓,車輛5萬日圓)免除。
※不含於租金內(含免責方案除外)
※費用可能會發生變更


【NOC(非營業補償費)】

租用期間若發生事故(含自損、肇事逃逸)造成車輛損傷,無論修復時間與損壞程度,須承擔如下:

  • 可返還營業所(可行駛):20,000日圓
    ※禁煙車吸煙亦須負擔除臭費

  • 無法返還(不可行駛):50,000日圓
    ※拖吊費由客戶承擔


【NOC補償制度】

費用:每日550日圓 ※小型廂車、SUV、九人座及高級車每日990日圓
加入後,事故時NOC費用免除。
※不含於租金內
※條件另定,請於櫃檯洽詢
※費用可能發生變更


【注意事項】

  • 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客戶承擔

  • 爆胎、肇事逃逸修理費由客戶承擔

  • 事故造成之車輛移送費(如JAF)由客戶承擔

  • 附屬品毀損、車內除臭費由客戶承擔


【保險不適用情況】

  • 未取得事故證明(未報警)

  • 違反租賃契約

    • 無照駕駛

    • 酒駕、醉駕

    • 非契約者駕駛

    • 未通知公司

    • 擅自延長

    • 擅自和解

    • 提供虛假資訊

    • 其他違約行為

  • 保險免責條款

    • 故意事故

    • 輪胎損壞、輪圈蓋遺失

    • 電瓶耗盡(如忘記關燈)

    • 鑰匙遺失

    • 爆胎應急修理費

    • 客戶財產損失

  • 管理不當

    • 未上鎖遭竊

    • 不當使用導致損壞或腐蝕

    • 車內設備汙損

    • 裝備遺失

    • 錯誤安裝鍊條、兒童座椅等

    • 非道路區行駛事故(海岸、河川、林地)

    • 加錯燃料導致維修費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保險

對人:無限額
對物:無限額(免責額:5萬日圓)
車輛:限額為時價(免責額:5萬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NOC(非營運補償費)
在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生事故(包括自損事故、肇事逃逸事故)造成車輛損傷,無論修理時間長短及損傷程度,均需支付以下NOC作為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補償費用的一部分。

  • 能將車輛歸還至營業所(可自行駕駛的情況):20,000日圓
    ※如在禁菸車輛內吸菸,亦需由顧客承擔除臭費用。

  • 無法將車輛歸還至營業所(無法行駛的情況):50,000日圓
    (註)車輛移送所產生的拖吊費用由顧客承擔。

免責補償保險

對人:無限額
對物:無限額(免責額:0日圓)
車輛:限額為時價(免責額:0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NOC(非營運補償費)
在車輛使用期間,如發生事故(包括自損事故、肇事逃逸事故)造成車輛損傷,無論修理時間長短及損傷程度,均需支付以下NOC作為車輛修理期間的停運補償費用的一部分。

  • 能將車輛歸還至營業所(可自行駕駛的情況):20,000日圓
    ※如在禁菸車輛內吸菸,亦需由顧客承擔除臭費用。

  • 無法將車輛歸還至營業所(無法行駛的情況):50,000日圓
    (註)車輛移送所產生的拖吊費用由顧客承擔。

免責補償保險NOC

對人:無限額
對物:無限額(免責額:0日圓)
車輛:限額為時價(免責額:0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NOC(非營運補償費)

  • 免除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貸賃約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約款的適用)
本公司依本約款及第40條所定的細則(以下合稱「約款等」)之規定,將出租汽車(以下稱「租賃車」)出借給承租人,承租人應理解並承諾遵守約款等後承租之。承租人如依第8條第3項指定與承租人不同之駕駛人,則應將約款等中關於駕駛人的部分告知該駕駛人,並使其遵守。至於約款等未規定之事項,依法律或一般慣例辦理。

  1.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本約款及細則之宗旨、法律、行政通達及一般慣例之範圍內,與承租人另行約定特約。若有特約,則該特約優先於本約款。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承租人如欲租車,應同意本約款及另行規定之費用表等,並依規定方式事先明示車種等級、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歸還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附屬品,以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稱「承租條件」),提出預約申請。

  1. 本公司於收到預約申請後,除依第34條第1項規定進行代理租賃(包含代車情形)外,原則上應於本公司保有的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非本公司特別允許,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訂金。


第3條(預約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所述承租條件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預約取消等)
承租人可依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1. 如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於預約之承租開始時間經過1小時以上仍未著手辦理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之締結手續,則視為取消預約。

  2. 在前二項情形下,承租人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於收到該取消手續費後,將返還已收取的預約訂金。

  3. 如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預約或未能締結租賃合同,本公司除返還已收預約訂金外,並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4. 因事故、竊盜、不歸還、召回、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之事由,致未能締結租賃合同者,預約視為取消。本公司應返還已收之預約訂金。


第5條(代替租車)
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預約車種等級之租車時,可提出提供不同車種等級租車(以下稱「代替租車」)之建議。

  1. 承租人同意前項建議時,本公司應於車種等級以外之承租條件與預約相同之情況下,提供代替租車。若代替租車之費用高於預約車種等級之費用,則依預約車種等級之費用計算;若代替租車之費用較低,則依該車種等級之費用計算。

  2. 承租人得拒絕前項代替租車之建議,並取消預約。

  3. 前項情形中,如無法提供租車之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則視同第4條第4項之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除返還已收預約訂金外,並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4. 前項情形中,如原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則視同第4條第5項之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返還已收預約訂金。


第6條(免責)
除第4條及第5條所規定之措施外,雙方不得因預約取消或未能締結租賃合同而相互提出任何請求。


第7條(預約業務之代理)
承租人可透過代為處理預約業務之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理業者」)提出預約申請。

  1. 向代理業者提出申請之承租人,僅能向該代理業者申請預約變更或取消。


第3章 出租

第8條(租賃合同之締結)
承租人應明示第2條第1項所定之承租條件,本公司則依本約款、費用表等明示租賃條件,雙方締結租賃合同。但如無可供出租之車輛,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情形時,則不締結合同。

  1. 租賃合同成立後,承租人應依第11條第1項支付租賃費用。

  2. 本公司依監督機關通達,須於租賃台帳及第14條所定租賃憑證中記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照種類及號碼,或附上駕照影本。故承租人應出示或提交指定駕駛人之駕照。

  3. 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合約時,可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並得複印留存。

  4. 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提供可於承租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等。

  5. 本公司可指定付款方式,承租人須以信用卡或現金等方式支付。


第9條(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締結租賃合同:

  1. 未出示駕照,或拒絕提交影本。

  2. 有酒醉情形。

  3. 有藥物中毒症狀。

  4. 無兒童座椅卻欲搭載6歲以下幼童。

  5. 屬於暴力團體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成員。

  6.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拒絕締結合同:

  • 預約時指定之駕駛人與實際不同。

  • 曾有費用拖欠。

  • 曾有第17條所列之行為。

  • 曾有第18條第6項或第25條第1項所列事實。

  • 曾因違反保險約款致保險不適用。

  • 曾對公司員工施以暴力、辱罵或過度要求。

  • 散布謠言或妨害公司信用、業務。

  • 未符合另行明示之條件。

  1. 若已有預約成立,則視為取消預約,承租人支付之取消手續費退還其訂金。


第10條(合同成立等)
承租人支付租賃費用並本公司交付車輛時,租賃合同成立。已收之預約訂金抵充租金。

  1. 車輛交付於第2條第1項明示之承租開始時間及地點進行。


第11條(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指以下各項合計:

  1. 基本費用

  2. 特殊裝備費

  3. 單程費用

  4. 燃料費或充電費

  5. 配送及回收費

  6. 其他費用

  7. 基本費用依地方運輸局長核備之費用標準執行。

  8. 若預約後費用調整,則取預約時或租車時之較低金額。

  9. 費用之細節另由細則規定。


第12條(承租條件變更)
合同成立後,承租人欲變更承租條件時,須經公司同意。若影響租賃業務,公司可拒絕。


第13條(檢查與確認)
公司應依法律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及必要維修,並將車輛充電後出租。

  1. 包含代理租賃之車輛,公司亦應進行日常檢查。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車輛已檢查完畢,無故障,並符合承租條件。

  3. 若發現故障,公司應立即修理。


第14條(租賃憑證之交付與攜帶)
公司交付車輛時,應提供載明主管機關規定事項之租賃憑證(含電子)。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應隨身攜帶。

  2. 如遺失,應立即通知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自領取車輛至歸還為止(以下稱「使用中」),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租車。

  1. 使用期間如有收費道路、停車場或其他收費服務,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支付。

  2. 若因未繳費,導致業者依車牌向公司索取承租人資訊,承租人同意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


第16條(日常檢查)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使用前依法律規定進行日常檢查與必要維護。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公司同意及合法許可將租車用於營業。

  2. 讓未經許可之人駕駛。

  3. 轉租、設定抵押或侵害公司權利之行為。

  4. 偽造車牌、改裝車輛。

  5. 未經同意用於測試、競賽或拖曳。

  6. 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使用。

  7. 未經同意為車輛投保。

  8. 將車輛帶出日本境外。

  9. 不當使用電動車或充電器導致損壞。

  10. 違反第8條第1項承租條件之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之處理)
承租人或駕駛人如有違法停車,應立即向管轄警察局報到,繳納罰金及移車、保管、領回等費用。

(⚖️ 本條內容相當冗長,已忠實保留,若需要我可單獨整理「違法停車處理流程」的繁體版流程圖給您。)


第19條(GPS功能)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車可能搭載GPS系統,行駛位置與路線將被記錄並用於:

  1. 確認歸還。

  2. 管理車輛或合同履行需要時查詢位置。

  3. 匿名化後用於行銷分析。

公司依法或受法院、行政機關要求時,得開示相關資料。


第20條(行車紀錄器)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車輛可能裝設行車紀錄器,其駕駛狀況將被記錄並用於:

  1. 發生事故時確認情況。

  2. 必要時查核駕駛狀況。

  3. 匿名化後用於服務品質及滿意度提升。

公司依法或受法院、行政機關要求時,得開示相關資料。

第5章 返還

第21條(返還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車於指定之返還地點歸還於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若違反前項規定,承租人應賠償因此對本公司所造成之損害。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於租賃期間內返還租賃車時,承租人及駕駛人不負責賠償本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害。但此情形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指示行事。

第22條(返還時之確認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本公司人員在場之下返還租賃車。此時,除正常使用所造成之耗損外,應以交付時之狀態返還。
2. 承租人或駕駛人返還租賃車時,應確認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乘客之遺留物後再行返還。

第23條(變更租賃期間時之租金)
承租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租賃期間時,應支付變更後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

第24條(返還地點之變更等)
承租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指定返還地點時,應負擔因返還地點變更所需之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未經第12條第1項所定本公司之承諾,而將租賃車返還於指定地點以外之地點時,應支付另行規定之「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計算方式如下:
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因返還地點變更所需之回送費用 × 300%

第25條(不返還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賃期滿後未將租賃車返還於指定地點,且拒絕本公司返還要求,或承租人行蹤不明致認定為不返還時,本公司除得提出刑事告訴等法律措施外,並得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汽車協會提出不返還受害報告,並將資料登錄於「全租協系統」。
2. 本公司於前項情形下,為確認租賃車所在,得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或啟動GPS功能等必要措施。
3. 前項情形發生時,承租人除應賠償本公司損害外,並應負擔租賃車回收及承租人或駕駛人搜尋所需之費用。


第6章 故障、事故、竊盜時之措施

第26條(發現故障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中若發現租賃車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並通知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指示行事。

第27條(事故發生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中發生與租賃車相關之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應立即停止駕駛,並依法律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且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立即將事故情況等報告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指示。

  2. 依前號指示進行租賃車修理時,除非經本公司同意,應由本公司或其指定之工廠進行。

  3. 配合本公司及其承保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並即時提交必要之文件。

  4. 關於事故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5.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依前項辦理外,應自行負責事故處理及解決。

  6. 本公司得為承租人或駕駛人就事故處理提供建議並協助解決。

  7. 為確認事故發生時情況,若車輛裝有行車紀錄器,本公司得記錄車輛於撞擊或急煞等情況下之數據。

  8.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調閱前項紀錄進行檢證等措施。

第28條(竊盜發生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若發生租賃車竊盜或其他損害時,應:

  1. 立即向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

  2. 立即將受害情況等通報本公司。

  3. 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之調查,並即時提交相關文件。

第29條(因使用不能而契約終止)
承租人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稱「故障等」)致租賃車無法使用時,租賃契約即行終止。
2. 承租人應負擔租賃車拖回及修理所需費用,本公司不返還已收租金。
3. 若故障等係因租賃前既有之缺陷、不具備承租條件等原因所致,本公司應另行簽訂租賃契約並提供代用車。代用車之提供條件依第5條第2項準用。
4. 承租人不接受代用車時,本公司應全額返還已收租金。本公司無法提供代用車時亦同。
5. 若故障等並非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之責任所致,本公司應將已收租金扣除使用期間相應部分後,返還餘額予承租人。

承租人不得依本條所定措施之外,因租賃車無法使用而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其他賠償請求。但若故障等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30條(賠償及補償)
承租人因租賃車使用,使本公司租賃車(含代理出借之車輛)受損時,應負賠償責任。但若非因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責任所致,則不在此限。
2. 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時,因事故、竊盜、故障或租賃車污染、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租賃車無法使用之損害,應依費率表規定賠償或支付營業補償費。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或本公司受損害時,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31條(保險及營業補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負賠償責任時,依本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或補償制度,將於下列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 對人補償:每人無上限(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部分)

  2. 對物補償:每事故無上限(免責額5萬日圓)

  3. 車輛補償:每事故以市價為限(免責額5萬日圓,微型巴士為10萬日圓)

  4. 乘客補償: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5. 屬於保險或補償制度免責事由時,前項保險金或補償金不予支付。

  6. 保險或補償金不足以彌補之損害部分,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但若屬於重大災害等特殊情形,則免於承擔,除非承租人或駕駛人具故意或重大過失。

  7. 即使有前項規定,若本公司代為承擔賠償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償還本公司已支付之金額。

  8. 保險費或共濟金已包含於租賃費用內。


第8章 租賃契約之解除

第32條(契約之解除)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約款,或符合第9條第1項任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即解除契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賃車。本公司將返還已收租金扣除使用期間相應費用後之餘額。
2. 承租人仍應賠償本公司因此產生之損害。

第33條(同意解約)
承租人於使用中,經本公司同意並支付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後,得終止租賃契約。本公司將返還已收租金扣除使用期間相應費用後之餘額。
2. 承租人依前項辦理時,應另行支付規定之解約手續費。


第9章 個人資訊

第34條(個人資訊之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並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目的如下:

  1. 依道路運送法規定,履行事業許可條件(如製作租賃憑證)。

  2. 提供租賃車、中古車及相關商品、服務與活動之資訊與廣告。

  3. 辦理本人確認及審查契約簽訂可否。

  4. 進行商品與服務之企劃開發及顧客滿意度調查。

  5. 蒐集與分析統計數據,並加工為無法辨識個人之形式。

第35條(個人資訊登錄及利用之同意)
承租人於下列情形之一時,同意其姓名、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個人資訊,得登錄於「全租協系統」,最長不超過7年,並由全國租賃汽車協會及其會員業者於審查契約時使用:

  1. 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規定被命令繳納違規停車罰金時。

  2. 承租人未支付第18條第5項所定之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時。

  3. 承租人有不返還租賃車之情形時。

  4. 駕駛人若符合第1項第3款情形時,亦同。


第10章 雜則

第36條(代理出借)
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所希望之車型或車輛時,經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得透過其他租車業者提供車輛(代理出借)。代理出借時,承租人同意:

  1. 若發生事故或故障,對承租人有利者,適用本公司約款。

  2. 使用特別樣式之租賃憑證。

  3. 附帶提供業者之租賃約款書面。

  4. 代理出借時,適用提供車輛之業者之約款。

  5. 租賃憑證依提供業者或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專用樣式為準。

  6. 代理出借發生問題時,本公司將協助承租人並採取必要措施。

第37條(相抵)
本公司得隨時以承租人之債務與本公司對承租人之債務相互抵銷。

第38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支付本約款所涉交易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第39條(遲延損害金)
承租人或本公司延遲履行金錢債務時,應支付年利率14.6%的遲延損害金。

第40條(細則)
本公司得另行制定本約款之細則,並具同等效力。

第41條(重要事項之資訊提供)
本公司應於租賃前,以明確易懂之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與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及補償制度、事故處理、違停處理、延遲返還處理等相關重要資訊。
2. 承租人亦應努力理解本約款內容。

第42條(約款之揭示等)
本公司將以下列方式之一,向承租人揭示本約款:

  1. 於營業場所公開張貼或電子顯示。

  2. 於網站刊載。

  3. 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

第43條(約款之變更)
本公司得變更本約款,並於網站公告變更內容及生效日期。

第44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約款產生之爭議,不論訴訟標的金額多少,均以本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所所在地之簡易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則

  • 本約款自2006年4月1日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 本約款(部分修正)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株式会社マルエイカーズ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使用日7天前 ⇒ 免費
使用日6~3天前 ⇒ 基本費用的20%
使用日2~1天前 ⇒ 基本費用的30%
使用日當天 ⇒ 基本費用的50%

取消預約時,將收取上述取消手續費。
(以使用費用全額為基準,而非訂金。)

預約取消申請日期依營業時間(09:00~17:00)計算。
17:00以後將按次日計算。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當日 5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2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Apple租車 那霸Bayside店

日本沖繩縣那霸市曙1-6-5

098-943-4711

8:00~20:00

取車說明
使用本店時,可利用機場接駁車服務。若不使用接駁車,請選擇「自行前往」。 --- 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取車時)--- 1. 如需使用機場接駁車,請在預訂時填寫航班號。 2. 抵達那霸機場後,請從國際航廈前往國內航廈,在1樓11B搭乘標有「Apple Rent-a-Car 那霸Bayside店」的巴士。 ※ 同一地點亦有前往那霸機場店的巴士,請務必搭乘 Bayside店接駁車。 3. 抵達門市後,請完成登記手續並領取車輛。 ※ 不可於那霸機場店取車、Bayside店還車,或反之。必須於同一門市取車及還車。 ※ 我們會依照您填寫的到達航班安排接送,但因預約狀況可能需稍作等待,敬請見諒。 ※ 本店不接受現金付款,請務必攜帶可於海外使用之信用卡。 ​
還車說明
--- 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還車時)--- 歸還車輛後,請搭乘接駁巴士。 ※ 門市至機場的接駁車有固定時刻,8:15 至 19:45 期間每30分鐘一班。請預留充足時間歸還車輛(建議於航班起飛前3小時歸還)。 從泊港步行17分鐘 / 開車5分鐘 從國際通開車15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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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Apple租車 那霸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豐見城市瀨長81-1

098-851-9811

8:00~20:00

取車說明
在使用本店時,可使用機場接駁車服務。 --- 取車時的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 --- 1. 如需使用機場接駁車,請在預訂時填寫航班號。 2. 抵達那霸機場後,請從國際航廈前往國內航廈,在1樓11B搭乘標有「Apple Rent-a-Car 那霸機場店」的巴士。(車程約15分鐘,具體時間依當日路況而定。) ※ 同一地點亦有前往Bayside店的巴士,請務必搭乘 那霸機場店接駁車。 3. 抵達門市後,請辦理手續並領取車輛。 ※ 不可於那霸機場店取車、Bayside店還車,或反之。必須於同一門市取車與還車。 ※ 我們會依照您填寫的到達航班安排接送,但因預約狀況可能需要稍等,敬請見諒。 ※ 本店不接受現金付款,請務必攜帶可於海外使用的信用卡。
還車說明
--- 還車時的機場接駁車使用方法 --- 歸還車輛後,請搭乘接駁巴士。 ※ 門市至機場的接駁車有固定時刻,8:15 至 19:45,每30分鐘一班。請預留充足時間歸還車輛(建議於航班起飛前3小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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