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未收到您的聯繫且自預定出發時間起超過1小時,
將自動視為「當日取消」,並依上述規定收取 100% 的取消費用。
由於我們依照預約行程安排營業,如有變更,請 盡早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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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從那霸機場使用免費接送服務。
接送地點:國內航廈一樓租車接送巴士乘車處14號出口(領取行李時,請透過 LINE 與我們聯繫。)
(依預約狀況或當天機場車輛較多的情況,可能需稍作等候,敬請見諒。)
※ 亦可從赤嶺站提供免費接送服務。
接送地點:赤嶺站南側圓環(麥當勞與BOOKOFF附近)
基本營業時間為08:00~20:00(最晚受理時間:至19:30)
05:00~08:00 / 20:00~22:30(最晚受理時間:至22:00)
※ 如需於基本營業時間外使用,將收取額外費用。
05:00~08:00 / 22:00~22:30:5,500日圓
20:00~22:00:4,400日圓
-- 當地租車公司聯絡方式 --
LINE : @285kqrmh
Whatapp : +818039918653
KAKAO talk : A.Srentcar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對人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
對物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責額:最高50,000日圓)
車輛賠償: 以車輛現值為準(免責額:最高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圓
※ 輪胎爆胎之維修費用由顧客自行負擔。
※ 未向警察及本公司通報之事故,不在補償範圍內。
※ 還車時請務必加滿油。
若因誤加燃油(如汽油車加柴油)造成清洗或維修費用,將由顧客負擔。
若因事故或故障導致車輛需維修,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將由顧客負擔。
無論是否有過失,均需支付以下停業補償金:
可自行駛回營業所之情況:50,000日圓
無法自行駛回營業所之情況:70,000日圓
每次事故需負擔30,000〜150,000日圓之費用。
加入免責補償制度後,無需負擔上述「對物賠償」「車輛賠償」的免責額(最高50,000日圓×2)。
加入費用:1,100日圓/日(含稅)
在加入免責補償的基礎上,再加入NOC補償制度,即可免除事故或故障時的停業補償金。
加入費用:2,200日圓/日(含稅)
加入條件:需與免責補償(1,100日圓/日)同時加入。
未向警察及本公司通報的事故
誤加燃油(例如汽油車加柴油)
輪胎爆胎、鑰匙遺失、車內裝備損壞
疏忽導致電瓶沒電
違反租賃或保險條款中所規定之禁止行為
對人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
對物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責額:最高50,000日圓)
車輛賠償: 按車輛現值(免責額:最高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圓
■ 停業補償(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可自行開回營業所的情況:50,000日圓
無法自行開回營業所的情況:70,000日圓
■ 單方事故的情況
每次事故需負擔30,000〜150,000日圓的費用。
對人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
對物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無免責額)
車輛賠償: 按車輛現值(無免責額)
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圓
■ 停業補償(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可自行開回營業所的情況:50,000日圓
無法自行開回營業所的情況:70,000日圓
■ 單方事故的情況
每次事故需負擔30,000〜150,000日圓的費用。
對人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
對物賠償: 每次事故無上限(無免責額)
車輛賠償: 按車輛現值(無免責額)
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最高30,000,000日圓
■ 停業補償(NOC: Non Operation Charge)
免除
■ 單方事故的情況
每次事故需負擔30,000〜150,000日圓的費用。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第1條(約款之適用)
本公司依本約款之規定,將出租汽車(以下稱「租賃車」)出借予承租人,承租人受借之。至於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從其法令或一般慣習。
2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本約款旨趣、法令、行政通達及一般慣習之範圍內,另訂特約。訂有特約時,其特約優先於本約款。
第2條(預約之申請)
承租人於承租租賃車時,應同意本約款及另行規定之費率表等,並依另行規定之方式,預先明示車種級距、承租開始日時、承租地點、承租期間、返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品之需要與否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稱「承租條件」),據此提出預約申請。
2 本公司於受理承租人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於本公司所擁有之租賃車範圍內予以因應。此情形下,除非本公司特別認可,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之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之承租條件時,應預先取得本公司之承諾。
第4條(預約之取消等)
承租人得依另行規定之方式取消預約。
2 承租人因自身因素,於預約之承租開始時間經過1小時仍未開始辦理租賃車出租契約(以下稱「出租契約」)之締結手續者,視為預約已被取消。
3 於前二項情形,承租人應依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於受領該取消手續費時,將已收之預約申請金返還承租人。
4 因本公司之因素致預約被取消,或未能締結出租契約時,本公司除返還已收之預約申請金外,並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因事故、失竊、不返還、召回、天災等非承租人或本公司任何一方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締結出租契約時,視為預約取消。本公司於此情形下返還已收之預約申請金。
第5條(替代租賃車)
本公司如無法提供承租人所預約車種級距之租賃車時,得提出提供與預約不同車種級距之租賃車(以下稱「替代租賃車」)之建議。
2 承租人同意前項建議時,本公司除車種級距外,依與預約時相同之承租條件出租替代租賃車。惟替代租賃車之租金高於預約車種級距租金時,仍以預約車種級距之租金計收;低於預約車種級距租金時,改依該替代租賃車之車種級距租金計收。
3 承租人得拒絕第1項替代租賃車之提議,並取消預約。
4 於前項情形,如第1項之出租無法為之係因本公司可歸責之事由,則依第4條第4項之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除返還已收之預約申請金外,並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於第3項情形,如第1項之出租無法為之係非本公司可歸責之事由,則依第4條第5項之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返還已收之預約申請金。
第6條(免責)
除第4條及第5條另有規定者外,就預約遭取消或未能締結出租契約之情形,本公司與承租人互不為任何請求。
第7條(預約業務之代辦)
承租人得於代替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之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辦業者」)提出預約申請。
2 向代辦業者提出前項申請之承租人,僅得向該代辦業者申請預約之變更或取消。
第8條(出租契約之締結)
承租人明示第2條第1項之承租條件,本公司依本約款、費率表等明示出租條件,據以締結出租契約。但無可出租之租賃車,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2 出租契約締結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所定之租金。
3 本公司依監督機關之基本通達(註1),為於出租簿(出租原票)及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出租證上記載駕駛人之姓名、住址、駕照種類及駕照號碼,或檢附駕照影本之目的,於締結出租契約時,得請求出示並提交承租人所指定之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之駕照影本。此情形下,承租人為駕駛人者,應出示並提交本人駕照影本;承租人與駕駛人不同者,應出示並提交駕駛人之駕照影本。
*監督機關之基本通達,係指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通達「關於租賃車之基本通達」(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之2(10)及(11)。
*所稱駕駛執照,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定之駕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別記樣式第14之格式者;《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所定之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準用為駕駛執照。
4 本公司於締結出租契約時,得請求承租人及駕駛人除駕照外,另提出足資身分確認之文件,並得影印留存。
5 本公司於締結出租契約時,得請承租人提供承租期間聯絡承租人及駕駛人所需之行動電話號碼等。
6 本公司於締結出租契約時,得請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9條(拒絕締結出租契約)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得締結出租契約:
未出示駕駛擬出租之租賃車所必需之駕駛執照。
經認定為帶有酒氣。
經認定出現麻藥、興奮劑、稀釋劑等之中毒症狀等。
未備兒童安全座椅而擬同乘6歲未滿之幼兒。
經認定屬於暴力團、暴力團關係團體之成員或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組織之成員。
2 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拒絕締結出租契約:
預約時所定之駕駛人与締結出租契約時之駕駛人不同。
過往出租有延滯支付租金之事實。
過往出租有第17條各款所列之行為。
過往出租(含他租車業者之出租)有第18條第6項或第23條第1項所列之事實。
過往出租因違反出租約款或保險條款致汽車保險未適用之事實。
未符合另行明示之條件。
3 於前二項情形,如承租人與本公司間已成立預約者,視為預約取消;如已收受預約取消手續費者,則返還已收之預約申請金。
第10條(出租契約之成立等)
出租契約於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金,且本公司將租賃車交付承租人時成立。此時,已收之預約申請金充作租金之一部。
2 前項之交付,於第2條第1項之承租開始日時,並在同項所明示之承租地點為之。
第11條(租金)
租金係指下列各項金額之合計,本公司將另行明示各項金額或其計算基礎:
基本費用
特別裝備費
單程(One-way)費用
燃料費
配車/取車費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以出租時本公司已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於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於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第14條第1項同)申報並實施之費率為準。
3 依第2條完成預約後,如租金改定,則於預約時適用之費率與出租時費率中,採較低者。
第12條(承租條件之變更)
出租契約締結後,承租人欲變更本約款第8條第1項之承租條件時,應預先取得本公司之承諾。
2 因前項變更致出租業務生障礙時,本公司得不予承諾。
第13條(檢查整備及確認)
本公司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整備〕實施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後出租租賃車。
2 本公司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實施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二項檢查整備已實施,並依另行規定之檢查表,就車體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視,確認租賃車無整備不良等,且符合承租條件。
4 本公司於前項確認發現整備不良時,應立即實施必要之整備等。
第14條(出租證之交付、隨身攜帶等)
本公司交付租賃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交付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定事項之法定格式出租證。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租賃車期間,應隨身攜帶前項所受領之出租證。
3 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出租證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返還租賃車時,應同時將出租證返還本公司。
第15條(管理責任)
自承租人或駕駛人受領租賃車起至返還本公司止(以下稱「使用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租賃車。
第16條(日常檢查整備)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應於每日使用前,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整備)實施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不得為下列行為:
未經本公司承諾及依《道路運送法》取得許可等,即以租賃車從事汽車運送事業或類似目的之使用。
將租賃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或使未記載於第8條第3項出租證之駕駛人及未獲本公司承諾之人駕駛。
轉借租賃車,或作為他用擔保等致侵害本公司權利之一切行為。
偽造或變造租賃車之汽車登錄號牌或車輛號牌,或改造、改裝租賃車等變更其原狀。
未經本公司承諾,即將租賃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或用於牽引或推動他車。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使用。
未經本公司承諾,另就租賃車投保損害保險。
將租賃車攜往日本國外。
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承租條件之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之措施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如就租賃車有違反《道路交通法》之違法停車時,應向該違法停車地區之管轄警察署出頭,並立即自行繳納與違法停車有關之罰鍰等,且負擔因違法停車而生之拖吊、保管、領回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自警方接獲關於租賃車之放置停車違規通知時,將聯絡承租人或駕駛人,並指示儘速移動或領回租賃車,且於承租期間屆滿或本公司指示之時限內,至受理之警察署出頭處理違規;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之。倘租賃車已由警方移置,本公司得依判斷自行向警方領回。
3 本公司於為前項指示後,得依交通違規告知書或繳款書、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狀況;如未處理,將重複為指示直至處理完成。另本公司得請承租人或駕駛人簽署本公司所定之文件(以下稱「自認書」),自認其有放置停車違規之事實,並同意以違規者身分遵循法律程序;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從之。
4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除向警方提交含個人資訊之自認書及出租證等資料,以協助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之放置停車違規責任外,亦得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所定之申辯書及自認書並附出租證等資料,報告事實關係,採取必要之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之。
5 本公司如接獲《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之放置違規金繳納命令並已繳納,或已負擔承租人或駕駛人之搜尋費用、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費用時,得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下列金額(以下稱「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支付:
- 放置違規金相當額
- 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停車違規違約金
- 搜尋費用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所需費用
6 本公司如接獲前項放置違規金繳納命令,或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全額支付前項所定請求額時,本公司得將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等,登錄於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稱「全租協系統」)等。
7 於第1項所定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繳納違規罰鍰等之地點,如未遵從第2項指示處理,或未依第3項簽署自認書時,本公司得自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取由本公司另行規定數額之「停車違規金」,以充第5項放置違規金及停車違規相關費用之用。
8 儘管有第6項之規定,如本公司已自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受全額之停車違規金及第5項第3目所定費用,本公司即不為第6項所定之全租協系統登錄等措施;或已登錄者,將刪除其資料。
9 承租人或駕駛人已依第5項向本公司支付請求金額後,如其後就該違規繳納罰鍰或被提起公訴等,則於停車違規相關費用中,僅將放置違規金相當額返還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7項由本公司收受停車違規金者,亦同。
10 依第6項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之情形,如因已繳納罰鍰等致放置違規金繳納命令遭撤銷,或已全額向本公司支付第5項所定請求額時,本公司將刪除已登錄資料。
第19條(返還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承租期間屆滿前,在所定返還地點將租賃車返還予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賠償對本公司所造成之一切損害。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無法於承租期間內返還租賃車及其備品者,對本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責。於此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絡,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20條(返還時之確認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之見證下返還租賃車;此時,除通常使用所生之磨耗等外,應以交付時之狀態返還。
2 承租人或駕駛人返還租賃車時,應確認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同乘者之遺留物;本公司於租賃車返還後,對遺留物不負保管責任。
第21條(延長承租期間時之租金)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承租期間時,應支付變更後承租期間相對應之租金。
第22條(變更返還地點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承租期間時,如因此需變更返還地點者,應負擔回送所需之費用。
2 未依第12條第1項取得本公司承諾而於所定返還地點以外之處所返還租賃車者,應支付下列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 因返還地點變更所需之回送費用 × 200%
第23條(成為不返還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承租期間屆滿後,仍未於所定返還地點返還租賃車,且未依本公司之返還請求辦理,或因承租人行蹤不明等理由認定為不返還時,本公司除得為刑事告訴等法律措施外,並得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提出不返還受害報告,且登錄於全租協系統等。
2 本公司於符合前項情形時,為確認租賃車所在,得採取必要之措施,包括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任職單位等關係人進行詢問調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符合第1項情形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除依第28條就對本公司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外,並應負擔租賃車之回收及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搜尋所需之費用。
第24條(發現故障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現租賃車有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並連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25條(事故發生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與租賃車有關之事故時,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除依法律規定採取必要措施外,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形等,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2) 依前款指示進行租賃車修理時,除本公司另有認可外,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工廠為之。
(3) 就事故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締結契約之保險公司之調查,並不遲延地提交必要文件等。
(4) 就事故與對方為和解或其他合意時,應預先取得本公司之承諾。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項措施外,並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本公司將就事故處理提供承租人或駕駛人建議,並協助其解決。
第26條(發生失竊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租賃車失竊或遭受其他損害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通報最近之警察機關。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受害情形等,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3) 就失竊或其他損害,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締結契約之保險公司之調查,並不遲延地提交所要求之文件等。
第27條(因無法使用所致之出租契約終止)
使用中因故障、事故、失竊或其他事由(以下稱「故障等」)致租賃車無法使用時,出租契約即告終止。
2 於前項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租賃車之拖回及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返還已收之租金。但故障等係屬第3項或第5項所定事由者,不在此限。
3 故障等係由出租前既存之瑕疵所致者,視為另締新之出租契約,承租人得自本公司取得替代租賃車之提供;其提供條件準用第5條第2項。
4 承租人不接受前項替代租賃車之提供時,本公司應全額返還已收之租金;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時,亦同。
5 故障等係因承租人、駕駛人與本公司三方均不可歸責之事由所生者,本公司自已收之租金中,扣除自出租起至出租契約期間終了之期間所對應之租金後,將其餘金額返還承租人。
6 除本條所定措施外,承租人及駕駛人不得就租賃車無法使用所致之損害,向本公司為本條所定以外之任何請求。
第28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租賃車期間,如對第三人或本公司造成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但非本公司可歸責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就前項本公司之損害中,因事故、失竊、承租人或駕駛人可歸責事由所致之故障,或因租賃車污損、異味等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賃車之損害,依費率表之規定辦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據以支付。
第29條(保險及補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負第28條第1項之賠償責任時,依本公司就租賃車所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所定之補償制度,在下列限度內給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對人補償:每人無上限(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金額)。
對物補償:每事故無上限(自負額 5萬日圓)。
車輛補償:每事故無上限(自負額 5萬日圓)。
乘客補償:每人1,000萬日圓。
2 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之免責事由者,不給付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3 對於不在保險或補償給付範圍內之損害,以及超過第1項保險金或補償金限度之損害,均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4 本公司代承租人或駕駛人支付其應負擔之損害金額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清償本公司所支付之金額。
5 第1項所定之損害保險契約之保費相當額及本公司所定補償制度之加入費相當額,均包含於租金內。
第30條(出租契約之解除)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約款,或符合本約款第9條第1項各款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即解除出租契約並立即請求返還租賃車。此情形下,本公司不返還已收之租金。
第31條(合意解約)
承租人即使於使用中,經本公司同意並支付次項所定解約手續費後,得解約出租契約。此時,本公司自已收之租金中,扣除自出租至返還期間所對應之租金後,將其餘金額返還承租人。
2 承租人為前項解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 = {(出租契約期間之基本費用)-(自出租至返還期間之基本費用)} × 50%
第32條(個人資訊之利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並利用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其目的如下:
(1) 作為依《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取得租賃車事業許可之事業者,於締結出租契約時製作出租證等,履行事業許可條件所課之義務。
(2) 就租賃車、中古車及其他本公司所經營之商品之介紹,及其相關服務之提供,並就各種活動、促銷之舉辦,以寄送宣傳廣告物、寄發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資訊。
(3) 締結出租契約時,就承租申請人或駕駛人為身分確認及審查之用。
(4) 為規劃開發本公司所經營之商品與服務,或研議提升顧客滿意度之措施,而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5) 就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彙整與分析,並加工為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統計資料。
2 如基於第1項各款以外之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時,將預先明示其利用目的後為之。
第33條(個人資訊之登錄及利用之同意)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時,同意其含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等之個人資訊,得登錄於全租協系統,期間不逾7年,並於締結出租契約之審查時,由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其所屬各地區租車協會及其會員之租車事業者加以利用:
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被命令繳納放置違規金者。
未向本公司全額支付第18條第5項所定之停車違規相關費用者。
符合第23條第1項所定之不返還情形者。
第34條(相抵)
本公司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基於本約款所生之金錢債權存在時,得隨時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之金錢債務相互抵銷。
第35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就基於本約款之交易所課徵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向本公司支付。
第36條(遲延損害金)
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於怠於履行基於本約款之金錢債務時,應就相對方支付年率14.6%之遲延損害金。
第37條(細則)
本公司得另定本約款之細則,並使其具有與本約款同等之效力。
2 本公司於另定細則時,將於本公司營業所揭示,並記載於本公司發行之宣傳手冊及費率表等;其變更時亦同。
第38條(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約款所生權利義務之爭議,不問訴訟標的額大小,均以本公司本店、分店或營業所所在地所轄之簡易法院為第一審之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
本約款自A.S租車取得租賃車事業許可之日,即令和5年(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退款政策
使用日期前2天17:00之前:無手續費
使用日期前2天17:00之後至前1天17:00之前:收取全額費用的50%
使用當日:收取全額費用的100%
取消預訂時,將依上述標準收取取消手續費。
取消日期以營業時間(截至17:00)為準。
※ 若未收到您的聯繫且自預定出發時間起超過1小時,
將自動視為「當日取消」,並依上述規定收取 100% 的取消費用。
由於我們依照預約行程安排營業,如有變更,請 盡早與我們聯絡。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1 天 ~ 使用當日 | 5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