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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租車 石垣機場店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Blue租車 石垣機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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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租車 石垣機場店

  • 距離石垣機場車程約 3 分鐘 / 步行約 8 分鐘。

  • 外語溝通方面,我們將使用翻譯機為您提供服務與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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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石垣機場 機場接送

Blue租車 石垣機場店

沖縄縣石垣市盛山229-1

090-6874-2170

09:00~19:30

🏢 Blue租車 石垣機場店 (Blue Rent-a-Car) 距離石垣機場僅3分鐘車程,交通極為便利。為了讓您的旅程從抵達機場那一刻起便輕鬆順暢,我們提供機場與門市之間的免費往返接駁車(送迎)服務。

  • 門市位置: 距離石垣機場約3分鐘車程 / 步行約8分鐘

  • 提供服務: 機場 ↔ 門市免費往返接駁車服務

🚐 機場免費接駁車(送迎)使用方法

  1. 前往國內線中央出口

    • 抵達石垣機場並提取行李後,請前往國內線航廈的中央出口。

  2. 在指定對接地點與工作人員會合

    • 走出出口並穿過行人穿越道,手持「Blue租車」接機牌的工作人員正在此處等候您的到來。

  3. 乘坐接駁車前往門市

    • 與工作人員核對身份後,乘坐接駁車前往門市(約3分鐘車程),辦理租車手續並取車。

⚠️ 出行前注意事項(必讀)

  • 根據現場情況可能會產生等候時間

    • 若工作人員正忙於接待先期抵達的其他客人的接送或取車手續,可能會暫時離開對接地點。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產生短暫的等候時間,敬請廣大旅客見諒。

  • 若在對接地點未找到工作人員

    • 請致電當地門市電話,或聯繫Okitour客服中心,我們將為您迅速核實接駁車位置。

📞 聯繫方式與客服指南

  • 當地門市電話: 090-6874-2170

  • 當地門市LINE : https://lin.ee/ZUhQehQ

  • Okitour:help@okitour.com / LINE : @qzp5635b

  • Okitour 營業時間: 09:00 ~ 18:00(午休時間 12:00 ~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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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租車保險、免責補償制度及其他須知

如果客戶(承租人及取車時登記的駕駛員)因事故等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客戶將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出租車輛均已包含一定限額內的保險補償,用以承保該賠償責任。但根據事故的內容和情況,可能會出現保險不予理賠(不適用)的情況。此外,即使在保險適用的情況下,免責金額(自付費用)仍需由客戶自行承擔。


■ 基本保險與理賠說明 (已包含在車輛租金內)

  • 第三者責任險(人身): 無限制

  • 第三者責任險(財產): 無限制 (免責金額:50,000日圓)

  • 車輛損失險: 車輛時值 (免責金額:50,000日圓)

  • 人身傷害評價險: 每人最高限額 5,000萬日圓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 說明

若因非本公司責任的事故、盜竊、故障、污損等原因導致車輛需要維修或清潔,致使本公司無法將該車輛用於正常營業,在此期間將收取以下金額作為營業補償(停業損失費):

  • 車輛可正常行駛並歸還至門市時: 50,000日圓

  • 車輛無法正常行駛且未能歸還至門市時: 80,000日圓

  • 因自損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維修(報廢)時,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需承擔 100,000 日圓的自付費用。


■ 免責補償制度說明 (可選附加方案)

  • 加入費用: 可按每日 1,650日圓加購

  • 第三者責任險(人身): 無限制

  • 第三者責任險(財產): 無限制 (免責金額:0日圓)

  • 車輛損失險: 車輛時值 (免責金額:0日圓)

  • 人身傷害評價險: 每人最高限額 5,000萬日圓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 說明

※ 請注意,即使加購了免責補償制度(CDW),在發生事故等情況下,營業損失賠償費(NOC)亦無法免除,仍需支付以下金額:

  • 車輛可正常行駛並歸還至門市時: 50,000日圓

  • 車輛無法正常行駛且未能歸還至門市時: 80,000日圓

  • 因自損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維修(報廢)時,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需承擔 100,000 日圓的自付費用。


■ 免責補償 + NOC全安心特約險說明 (可選附加方案)

  • 加入費用: 可按每日 3,300日圓加購

  • 第三者責任險(人身): 無限制

  • 第三者責任險(財產): 無限制 (免責金額:0日圓)

  • 車輛損失險: 車輛時值 (免責金額:0日圓)

  • 人身傷害評價險: 每人最高限額 5,000萬日圓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 說明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免除

  • 因自損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維修(報廢)時,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需承擔 100,000 日圓的自付費用。



1. 免責補償制度 (免除免責金額)

在加購免責補償制度後,根據您所選的免責補償方案內容,可免除在發生事故時需要自付的財產損失和車輛損失免責金額。但是,如果符合「不適用(無法使用保險/補償的常見情況)」,即使加購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獲得理賠,敬請注意。

  • ※ 若因事故等產生了需要自付的費用,必須在現場立即支付該筆費用。

【車上人員責任險】

對於因汽車事故導致車上人員受傷(包括死亡、殘疾)的情況,無論駕駛員的過失比例如何,均對損害額進行補償。(最高限額:每人 5,000萬日圓 / 包含醫療費在內的損失賠償額將根據保險條款規定的標準進行計算)

2. 關於預收客戶自付費(押金/擔保)

萬一因事故、故障等原因產生了需要由客戶承擔的費用,在事故發生時,需在現場當場預交(支付)預估的自付金額。(最終結算將在日後維修費等金額確定後再行處理)

3. 關於石垣島自然特性的特別說明 (關於車輛清潔)

本公司在車輛出租前都會進行徹底的清潔和洗車。但由於石垣島自然資源豐富的獨特環境,偶爾可能會 zone 昆蟲(如螞蟻、小飛蟲等)誤入車內。雖然我們一直定期進行驅蟲和防治措施,但在降雨後等特殊情況下仍無法百分之百完全杜絕。懇請您對海島的自然環境給予理解。

  • ※ 視具體情況,我們可能會為您調換車輛 (需視當時的車輛庫存情況而定)。

⚠️ 注意事項及大綱

1. 收取固定自付款或實際費用的情況 (輕微損傷或需要清潔時)


內容 / 說明客戶承擔金額(含稅)
1嘔吐、嚴重異味、明顯污漬(水漬、畫筆印等)33,000日圓(清潔費)
2在禁煙車內吸煙(包括電子煙/加熱不燃燒菸草)55,000日圓(清潔費)
3輪胎損傷(爆胎、鼓包)/ 輪轂罩丟失22,000日圓 / 每個
4車鑰匙(智能鑰匙)丟失或損壞44,000日圓 ~ 110,000日圓(製作費)
5車內設備損壞或丟失(導航儀、腳墊等)3,300日圓 ~ 22,000日圓 / 每個 (根據損毀物有所浮動)
6電瓶沒電(因忘記關閉大燈或車內照明燈等)16,500日圓(包含救援費和更換費)
7違反本公司汽車租賃條款的規定使用車輛55,000日圓(違約罰金)
8車輛無故障因個人原因執意換車汽油費及救援出車費(按實際費用收取)

2. 需由客戶承擔「全額」維修費用等的情況 (存在重大過失或違反合約 的行為)

  • 操作失誤及加錯燃油(混油)

    • 因操作不當、駕駛失誤導致的車輛故障。

    • 因加錯燃油類型(例如:將汽油車誤加為柴油)而導致的車輛故障。

  • 不當行駛及使用

    • 在非指定車道(如沙灘、河灘、草叢、林道等)上行駛。

    • 超過車輛法定核載人數超員行駛。

    • 由取車時未登記的非允許駕駛員駕駛車輛時發生的事故。

  • 嚴重交通違法及重大過失

    • 酒後駕車、無證駕駛。

    • 因重大過失(超速、闖紅燈、未系安全帶等)導致的事故。

  • 事故發生後未能妥善處理

    • 未能及時向警察報案 (導致無法開具官方《事故證明書》)。

    • 未能立即聯繫租車門市。

    • 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與對方私下了結(私了/和解)。

  • 其他

    • 其他任何屬於保險條款免責事項(不予理賠項目)的事故。

  • 🚨 若因單方事故(自損事故)導致車輛報廢,除上述費用外,還需另行支付 100,000日圓的自付額。

🚨 事故發生時的緊急應對程序

萬一不幸發生事故,請務必嚴格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以確保您的保險理賠有效:

  1. 救護傷員: 如有人員受傷,請立即實施急救並撥打急救電話。

  2. 聯繫警察 (撥打110): 請務必立即向日本警方報案,並務必確保取得官方的《事故證明書》(Jiko Shomeisho)。

  3. 聯繫租車門市: 請立即致電本地門市(090-3760-9077)告知具體情況。

⚠️ 出發前必讀及確認事項

  • 關於自付額(免責金): 自付額是指需要由客戶直接承擔的金額(含稅)。一旦發生事故或故障,必須在現場立即支付。

  • NOC(營業損失賠償費)收取標準: 若僅加購了常規免責補償方案(CDW),在發生事故時NOC是無法免除的,必須在現場當場支付。 (針對未加購NOC全安心特約險的客戶)

  • 不予理賠規定: 凡涉及違反交通法規、違反租賃條款、事故後未向警方和門記報案等保險免責事由的,將無法獲得任何保險理賠。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補償

■ 基本補償與理賠說明 (已包含在車輛租金內)

  • 第三者責任險(人身): 無限制

  • 第三者責任險(財產): 無限制 (免責金額:50,000日圓)

  • 車輛損失險: 車輛時值 (免責金額:50,000日圓)

  • 人身傷害評價險: 每人最高限額 5,000萬日圓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 說明 若因非門市責任的事故、盜竊、故障、污損等原因導致車輛需要維修或清潔,致使門市無法正常營業,在此期間將收取以下金額作為營業補償:

  • 車輛可正常行駛並歸還至門市時: 收取 50,000日圓

  • 車輛無法正常行駛且未能歸還至門市時: 收取 80,000日圓

  • 因自損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維修(報廢)時,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需承擔 100,000 日圓的自付費用。

免責補償

■ 免責補償制度說明 (可選附加方案)

  • 加入費用: 可按每日 1,650日圓加購

  • 第三者責任險(人身): 無限制

  • 第三者責任險(財產): 無限制 (免責金額:0日圓)

  • 車輛損失險: 車輛時值 (免責金額:0日圓)

  • 人身傷害評價險: 每人最高限額 5,000萬日圓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 說明 ※ 請注意,即使加購了免責補償制度(CDW),營業損失賠償費(NOC)亦無法免除,仍需支付以下金額:

  • 車輛可正常行駛並歸還至門市時: 收取 50,000日圓

  • 車輛無法正常行駛且未能歸還至門市時: 收取 80,000日圓

  • 因自損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維修(報廢)時,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需承擔 100,000 日圓的自付費用。

免責補償+NOC

■ 免責補償+NOC制度說明 (可選附加方案)

  • 加入費用: 可按每日 3,300日圓加購

  • 第三者責任險(人身): 無限制

  • 第三者責任險(財產): 無限制 (免責金額:0日圓)

  • 車輛損失險: 車輛時值 (免責金額:0日圓)

  • 人身傷害評價險: 每人最高限額 5,000萬日圓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 說明

  • 營業損失賠償費 (NOC):免除 (※ 若因非門市責任的事故、盜竊、故障、污損等原因導致車輛需要維修或清潔,由此產生的營業損失賠償費(NOC)將全額免除。)

  • 因自損事故導致車輛無法維修(報廢)時,無論是否購買保險,均需承擔 100,000 日圓的自付費用。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1. 【株式會社 Dime】(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可依規租賃。對於本條款及細則中未盡的事宜,應遵照法律法規或一般商業慣例執行。

  2. 在不違反本條款及細則之宗旨、法律法規或一般商業慣例的範圍內,本公司可與承租人訂立特別約定。若訂立了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應優先於本條款及細則。

第二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的申請)

  1. 承租人在租賃汽車時,應在同意本條款及另行制定的價格表等內容的基礎上,按照另行規定的方法,提前明確車輛級別、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取車地點、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員、是否需要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設備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並申請預約。

  2. 本公司在收到承租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會在現有租賃車輛的範圍內接受預約。在此情況下,除本公司特別允許外,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的變更)

承租人如欲變更前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條件,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承租人可按照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因承租人自身原因,超過預約的租賃開始時間1小時以上,仍未辦理汽車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簽署手續的,該預約將被視為自動取消。

  3. 在發生前兩款情況時,承租人應按照另行規定的標準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取消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4. 因本公司原因導致預約被取消或未能締結租賃合同的,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還應支付與預約申請金同等金額的違約金。

  5. 因事故、盜竊、未歸還、召回、天災或其他不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任何一方責任的事由導致租賃合同未能締結的,預約將編被取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5條(替代租賃車)

  1. 當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所預約級別的租賃車時,可提議出租與預約級別不同的汽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賃車」)。

  2. 承租人接受前款提議時,本公司將以除車輛級別外與預約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租替代租賃車。此外,若替代租賃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約級別的費用,則按預約級別的租賃費用計費;若低於預約級別的費用,則按該替代租賃車級別的租賃費用計費。

  3. 承租人有權拒絕第1款中的替代租賃車租賃提議,並取消預約。

  4. 在前款情況下,將按取消預約處理,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6條(免責)

除第4條及第5條規定的情形外,在預約被取消或租賃合同未能締結時,本公司與承租人雙方不得向對手提出任何索賠或要求。

第7條(預約業務的代辦)

  1. 承租人可以在代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辦商」)處申請預約。

  2. 向代辦商提出前款申請的承租人,只能通過該代辦商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

第三章 出租

第8條(租賃合同的締結)

  1. 承租人應明確第2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通過本條款及細則、價格表、重要事項確認書等明確出租條件,雙方以此締結租賃合同。但無可供出租的租賃車,或承租人及駕駛員符合第9條第1款或第2款任一情形的除外。

  2. 締結租賃合同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費用。

  3. 根據主管機關的基本通知(註1),本公司須在租賃登記簿(租賃原票)及第14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證上記載駕駛員的姓名、住址、准駕車型及駕駛執照(註2)號碼,或隨附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影本。因此,在締結租賃合同階段,本公司會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的駕駛執照,並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要求提交其影本。在此情況下,若承租人本人即為駕駛員,應出示本人駕駛執照(並依要求提交影本);若承租人與駕駛員非同一人,則應出示駕駛員的駕駛執照(並依要求提交影本)。

    • (註1)主管機關的基本通知: 是指日本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長通知《關於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中的2.(10)及(11)。

    • (註2)駕駛執照: 是指日本《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執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實施規則》第19條別記格式第14之書式風格的駕駛執照。此外,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視同駕駛執照。

  4. 在締結租賃合同階段,除駕駛執照外,本公司還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駕駛員提交可確認身份的其他證明文件,並對提交的文件進行影印。

  5. 在締結租賃合同階段,為在租賃期間與承租人及駕駛員保持聯繫,本公司會要求告知必要的聯繫電話號碼(工作單位、住宅、手機號碼等),承租人及駕駛員應當配合。

  6. 在締結租賃合同階段,本公司可能會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進行支付,亦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9條(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1. 承租人或駕駛員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將不予締結租賃合同:

    1. 未能出示駕駛該租賃車所必需的駕駛執照時。

    2. 被認定帶有酒氣或處於飲酒狀態時。

    3. 被認定呈現因毒品、覺醒劑、稀釋劑(吸入劑)等引起的中毒症狀時。

    4. 在沒有兒童安全座椅的情況下,擬同乘未滿6歲的嬰兒或幼兒時。

    5. 被認定屬於暴力團、暴力團相關團體的成員或關係者,或其他反社會組織之人員時。

  2. 承租人或駕駛員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有權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1. 預約時指定的駕駛員與締結租賃合同時的駕駛員不符時。

    2. 在過去的租賃交易中,曾有拖欠租賃費用之事實時。

    3. 在過去的租賃交易中,曾發生過第17條各款所列禁止行為時。

    4. 在過去的租賃交易(包括在其他汽車租賃運營商處的租賃交易)中,曾發生過第18條第6款或第23條第1款所列事實時。

    5. 在過去的租賃交易中,曾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汽車保險不予理賠時。

    6. 未滿足另行明示的其他條件時。

  3. 在前兩款情況下,若承租人與本公司之間已成立預約,則按取消預約處理;若承租人已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1. 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且本公司將租賃車交付給承租人時正式成立。在此情況下,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將充抵扣部分租賃費用。

  2. 前款所述的車輛交付,應在第2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在同款明示的取車地點或本公司認可的場所進行。

第11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是指以下各項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將在價格表等文件中明確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 (1) 基本費用 (2) 特別裝備費 (3) 異地還車(單程)費 (4) 燃料費 (5) 配車提車費 (6)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是指在本公司出租租賃車時,已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沖繩縣內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下同於第14條第1款)申報並執行的收費標準。

  3. 在按照第2條規定進行預約後,若本公司修訂了租賃費用,則對比預約時適用的費用與出租時的費用,以較低者為準收取租賃費用。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締結後,如欲變更第8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條件,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前款規定的租賃條件變更會導致車輛租賃業務受到妨礙或產生不便,本公司將不予批准該變更。

第13條(點檢整備及確認)

  1. 本公司在出租租賃車前,應按照日本《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點檢整備]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保養維護。

  2. 本公司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點檢整備]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保養維護。

  3.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確認前兩款規定的點檢整備已經實施,並通過基於另行制定的檢查表對車身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租賃車無整備不良或其他不符合租賃條件的情況。

  4. 本公司若在前款確認過程中發現租賃車存在整備不良,應立即實施必要的整備與修復。

第14條(租賃證的交付、攜帶等)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交付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規定事項的指定租賃證。

  2.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租賃車使用期間,須隨身攜帶根據前款規定領取的租賃證。

  3. 承租人或駕駛員若遺失租賃證,應立即將該情況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歸還租賃車時,應同時將租賃證交還給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收到租賃車交付後至將其交還給本公司的期間(以下編簡稱「使用期間」)內,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使用並保管租賃車。

第16條(日常點檢整備)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內,對於租賃車,每天在使用前應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點檢整備)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基於《道路運輸法》的許可等,將租賃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賃車用於指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讓第8條第3款租賃證上記載的駕駛員及未經本公司同意的人員駕駛車輛。

  3. 轉租(二次轉租)租賃車,或將其用於質押擔保等一切侵犯本公司權益的行為。

  4. 偽造或變造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車牌號或車輛號牌,或對租賃車進行改裝、加裝等改變其原狀的行為。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用於各種測試、競賽,或用於牽引、推頂其他車輛。

  6. 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美德(公序良俗)使用租賃車。

  7. 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為租賃車投保商業損害保險。

  8. 將租賃車駛出或運出日本國境以外。

  9. 其他一切違反第8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條件的禁止行為。

第18條(違法停車時的措施等)

  1.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若發生《道路交通法》規定的與租賃車相關的違法停車行為,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主動前往管轄該違法停車區域的警察署出案,立即親自繳納與該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並承擔違法停車所帶來的拖車、保管、提取等各項諸費用。

  2. 本公司在接到警方關於租賃車放置停車違章(違停違章)的通知時,將聯繫承租人或駕駛員,指示其迅速移動或提取租賃車,並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定的截止時間前,前往承辦警察署處理該違章。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當服從。此外,若租賃車已被警方拖走,本公司可根據自身判斷,自行前往警方處提取該租賃車。

  3. 本公司在發出前款指示後,有權根據自身判斷,通過交通違章告知書或繳納憑證、收據等確認違章處理進度;若未作處理,本公司將持續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發出前款指示,直至處理完畢。此外,本公司會要求承租人或駕駛員在承認違章事實、並同意前往警察署等作為違章者接受法律措施的本公司指定文件(以下簡稱「自認書」)上親自簽名,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當服從。

  4. 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本公司有權向警方提交包含自認書及租賃證等個人信息在內的資料,以配合對承租人或駕駛員追究放置停車違章責任;同時,本公司可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款規定的辯明書、自認書及租賃證等資料,以報告事實關係等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承租人或駕駛員對此表示同意。

  5.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款的放置違章金繳納命令並繳納了放置違章金,或者承擔了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所需的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提取等所需的諸費用時,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索賠以下列舉的金額(以下簡稱「停車違章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公司指定的期限前支付該停車違章相關費用:

    1. 相當於放置違章金的金額

    2. 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章違約金

    3. 尋找所需的諸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提取等所需的諸費用

  6. 當本公司收到前款所述的放置違章金繳納命令,或者承租人、駕駛員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期限前足額支付前款規定的索賠金額時,本公司將採取把承租人或駕駛員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登記至社團法人全國汽車租賃協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租協系統」)等處罰措施。

  7. 根據第1款規定,在承租人或駕駛員本應繳納違法停車相關罰款等的情況下,若該承租人或駕駛員不服從本公司基於第2款提出的處理違章指示,或不回應本公司基於第3款提出的在自認書上簽名的要求,本公司將向該承租人或駕駛員收取由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停車違約保證金(在下一款中統稱為「停車違約保證金」),用以充抵第5款規定的放置違章金及停車違章違約金。

  8. 儘管有第6款的規定,一旦本公司從承租人或駕駛員處全額收到停車違約保證金及第5款第3項規定的費用金額,本公司將不採取將其登記至全租協系統等措施,或者會刪除已經登記在全租協系統中的相關數據。

  9. 在承租人或駕駛員根據第5款向本公司支付了索賠金額的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事後繳納了該停車違章的罰款,或者因提起公訴等導致放置違章金繳納命令被撤銷、且本公司獲得了放置違章金的退款時,本公司應將已收到的停車相關費用中僅相當於放置違章金的部分返還給承租人或駕駛員。根據第7款規定本公司收取了停車違約保證金時,亦同此理。

  10. 即使已根據第6款的規定登記在全租協系統中,如果因罰款已繳納等原因導致放置違章金繳納命令被撤銷,或者根據第5款規定的本公司索賠金額已全額支付給本公司時,本公司將從全租協系統中刪除已登記的數據。

第五章 歸還

第19條(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租賃期間屆滿前,在指定的還車地點將租賃車交還給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員若違反前款規定,應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害。

  3. 承租人或駕駛員如果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在租賃期間內交還租賃車,則不承擔因此給本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第20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員工在場見證的情況下交還租賃車。在此情況下,除正常使用引起的磨損、消耗部分外,應以交付時的原狀予以歸還。

  2.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歸還租賃車時,應確認租賃車內沒有承租人、駕駛員或同乘人員遺留的物品後方可歸還。本公司在租賃車歸還結案後,對車內的遺留物品不承擔任何保管責任。

第21條(變更租賃期間時的租賃費用)

承租人或駕駛員根據第12條第1款規定變更租賃期間時,應支付對應於變更後租賃期間的租賃費用。

第22條(還車地點等)

  1. 承租人或駕駛員根據第12條第1款規定變更指定的還車地點時,應承擔因還車地點變更而產生的必要調車(回送)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員未經第12條第1款規定的本公司同意,擅自將租賃車交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場所時,應支付以下規定的還車地點變更違約金:

    • 還車地點變更違約金 = 因還車地點變更而產生的必要調車(回送)費用 × 200%

第23條(未歸還情況下的措施)

  1. 當承租人或駕駛員在租賃期間屆滿後,既不將租賃車交還至指定的還車地點,也不回應本公司的歸還請求,或者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認定屬於「非法據不歸還」時,本公司除採取提起刑事訴訟等法律手段外,還將向社團法人全國汽車租賃協會提交未歸還受害報告,並採取將其登記至全租協系統等制裁措施。

  2. 在符合前款情形時,本公司為確認租賃車的具體方位,將採取必要的搜尋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的家人、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訊問調查,以及啟動車輛GPS定位追蹤系統等。

  3. 在符合第1款情形時,承租人或駕駛員除須根據第28條的規定承擔給本公司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外,還必須承擔收回租賃車及搜尋承租人或駕駛員行蹤所花費的所有諸費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盜竊時的措施

第24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內如果發現租賃車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本公司,同時必須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第25條(事故發生時的措施)

  1.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如果發生了與租賃車相關的事故,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採取法律規定的應急措施(如《道路交通法》第72條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措施等),同時還必須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1. 立即將事故具體情況等報告給本公司,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2. 根據前項指示對租賃車進行修理時,除本公司認可的情況外,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3. 積極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對事故展開的調查,並毫無延誤地提交所需的各項證明文件及材料。

    4. 在就事故與對方達成私下和解(私了)或其他協議時,須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承租人或駕駛員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本著自身責任對事故進行處理和妥善解決。

  3. 本公司將站在協助承租人或駕駛員的立場上,對事故的处理提供建議並協助其最終解決。

第26條(盜竊、其他受害發生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期間如果發生租賃車被盜或其他受損受害的情況,應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

  2. 立即將受害具體情況等報告給本公司,並服從本公司的指示。

  3. 積極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對盜竊或其他損害展開的調查,並毫無延誤地提交所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27條(由於無法使用導致租賃合同終止)

  1. 在使用期間,若因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事由(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租賃車無法繼續使用,租賃合同即宣告終止。

  2. 在前款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承擔因租賃車拖車提取及修理等所需的各項諸費用,本公司亦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但故障等屬於第3款或第5款規定事由引起的除外。

  3. 如果故障等屬於出租前已存在的原生瑕疵引起的,則視為締結了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有權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賃車。關於替代租賃車的提供條件,準用第5條第2款之規定。

  4. 承租人如果選擇不接受前款所述的替代租賃車,本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時,亦同此理。

  5. 如果故障等屬於由於不歸責於承租人、駕駛員及本公司任何一方的第三方或客觀事由引起的,本公司與前款相同,應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出租至租賃合同終止期間所對應的租賃費用後,將剩餘殘額退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的補救措施外,承租人及駕駛員由於無法使用租賃車而造成的額外損失,不得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索賠或要求。

第七章 賠償及補償

第28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其所承租的租賃車期間,如果給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了損害,應承擔該損害的賠償責任。但由於歸責於本公司的原因引起的除外。

  2. 在前款所述的本公司損害中,因事故、盜竊、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員原因引起的故障、租賃車的污損或惡臭等導致本公司無法利用該租賃車進行正常營運而造成的損害(停業損失),應按照價格表等文件中的規定執行,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予以支付。

第29條(保險及補償)

  1. 當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第28條第1款規定的賠償責任時,本公司為租賃車投保的損害保險合同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將在以下列舉的金額為最高上限範圍內給予理賠和補償:

    • (1)對人補償: 每人 無限制 (不包含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額)

    • (2)對物補償: 每次事故 無限制

    • (3)車輛補償: 每次事故 按時價總額

    • (4)搭乘者補償: 每次事故 無限制

  2. 若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中的免責事由(不予理賠項目)時,或者承租人及駕駛員通過虛假申報手段騙取承租租賃車時,不適用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制度的理賠。

  3. 承租人或駕駛員如果實施了符合第17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不適用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制度的理賠。

  4. 除前款規定外,承租人或駕駛員如果發生下列任一違規行為,不適用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制度的理賠:

    1. 在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進行駕駛時。(如無照駕駛等)

    2. 在服用毒品、大麻、鴉片、覺醒劑、稀釋劑、安眠藥等受管制藥物後進行駕駛時。

    3. 在酒後(違反《道路交通法》第65條第1款規定或屬於同等情況)進行駕駛時。

    4.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損害。

    5. 因鬥毆行為、自殺行為或犯罪行為而造成的損害。

  5. 承租人或駕駛員對於保險金或補償制度不予理賠的損害,以及超過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額或補償理賠限額的超出部分損害,應自行向受害的第三方或本公司進行支付賠償。

  6. 若本公司先行墊付了應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的損害賠償金,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墊付的全部金額。

  7. 第1款規定的損害保險合同的保險費相當額、以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的加入費相當額,均已包含在基礎租賃費用之中。

第八章 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30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在使用期間,若承租人或駕駛員違反了本條款,或者符合第9條第1款各項情形之一時,本公司無需進行任何提前通知或催告,即可直接解除租賃合同,並有權要求立即交還租賃車。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第31條(協商中途解約)

  1. 在使用期間,承租人即使在車輛使用中,只要徵得本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下一款規定的中途解約手續費後,亦可解除租賃合同。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從出租至交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後,將剩餘殘額退還給承租人。

  2. 承租人實施前款所述的中途解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規定的解約手續費:

    • 中途解約手續費 = [(對應於原租賃合同期間的基本費用) - (對應於實際出租至交還期間的基本費用)] × 50%

第九章 個人信息

第32條(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1. 本公司獲取並使用承租人或駕駛員個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 作為基於《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獲得汽車租賃業許可的運營商,在締結租賃合同時履行製作租賃證等作為業務許可條件所被強制義務化履行的事項。

    2. 為了向承租人或駕駛員介紹租賃車、中古車及本公司經營的其他商品,提供與此相關的服務等,以及通過郵寄宣傳廣告物、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關於舉辦各種活動、企劃宣傳活動的通知。

    3. 在締結租賃合同之際,針對租賃申請者或駕駛員展開身份驗證及資質審查。

    4. 為了企劃開發本公司經營的商品及服務、或以探討提升客戶滿意度對策為目的,面向承租人或駕駛員實施問卷調查。

    5. 對個人信息進行統計性匯總、分析,將其加工成無法識別、特定到個人的去隱私化狀態以製作統計數據。

  2. 在出於第1款各項未規定的其他目的獲取承租人或駕駛員個人信息時,將提前明確告知其具體的使用目的。

第33條(同意個人信息的登記及使用)

承租人或駕駛員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即表示同意將其包含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在內的個人信息登記至全租協系統中,登記期限不超過7年;同時同意該信息將被社團法人全國汽車租賃協會及其加盟的各地區汽車租賃協會、以及作為這些協會會員的汽車租賃企業在締結租賃合同時用於資質審查:

  1. 本公司根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款規定被責令繳納放置違章金時。

  2. 未能向本公司足額支付第18條第5款規定的停車違章相關費用全額時。

  3. 被認定發生了第23條第1款規定的「非法據不歸還」事件時。

第十章 雜則

第34條(相抵)

本公司如果存在基於本條款對承租人或駕駛員的金錢債務時,除符合日本《民法》第509條規定的情形外,可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駕駛員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進行對等抵消(相抵)。

第35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本公司支付基於本條款研究所涉及交易被依法徵收的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

第36條(延遲損害金)

承租人、駕駛員及本公司任何一方,若未能履行基於本條款所產生的金錢債務時,應向對方支付按年稅率 14.6% 比例計算的延遲損害金(逾期滯納金)。

第37條(細則)

  1.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條款的實施細則。同時,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 本公司另行制定細則時,應在本公司的各營業門市進行張貼公示,或者放置在租賃車內備查;同時將其記載在本公司發行的業務手冊、價格表、重要事項確認書等材料中。修訂細則時亦同此理。

第38條(約定管轄法院)

針對基於本條款產生的權利及義務引發訴訟糾紛時,無論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均以管轄本公司總公司或該營業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一審的專屬約定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 退款與取消手續費政策 如果您取消預約,將產生以下取消手續費:

  • 用車日 7天前 17:30之前: 免收取消手續費

  • 用車日 7天前 17:30之後 ~ 3天前 17:30之前: 收取總費用的 30%

  • 用車日 2天前 17:30之後 ~ 1天前 17:30之前: 收取總費用的 60%

  • 用車日 1天前 17:30之後 ~ 用車當天或未到(No-Show): 收取總費用的 100%

  • ※ 取消預約的申請日期將根據營業時間(17:30之前)為準進行計算。

  • ※ 因航班取消(停航)導致的預約取消,在核對航班取消證明(停航證明)後,可免收手續費並全額退款。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3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60%
使用當日 ~ 使用日前 7 天 免費取消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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