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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Brothers租車

Second Floor, Room 2, 643 Ganaha,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31

08:00-21:00

從那霸機場搭車約需 20–25 分鐘即可到達。
店舖與機場之間提供接駁巴士服務。
若您行程緊急,我們可安排在赤嶺站接送。
我們也提供付費的飯店接送選項。詳情請洽詢 Okitour。

---- 接駁巴士搭乘地點 ----
1. 領取行李後,請透過 LINE 聯絡 Brothers Rent a Car(申請接駁巴士)。
2. 在國內線航廈 3 樓 1 號出口附近,找到手持「Brothers Rent a Car」標誌的工作人員,告知您的姓名後即可乘車。
請事先將 Brothers Rent a Car 加入 LINE。接駁巴士會依照您的時間安排從店舖前來接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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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 基本保障(已包含在費用內) ----

【保險・補償內容】
人身補償:無限制 / 每人(包含汽車強制責任險的補償)
物品補償:無限制 / 每起事故(免賠額 50,000 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 3,000 萬日元
車輛補償:每人 3,000 萬日圓(免賠額 50,000 日圓~100,000 日圓)
※進口車及部分高級車的免賠額為 10 萬日圓。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
能夠自行行駛並歸還至預定店鋪時:20,000 日圓~50,000 日圓|
無法自行行駛且未歸還至預定店舖時:50,000 日元~100,000 日元
※進口車及部分高級車,可自行歸還為 5 萬日元,無法自行歸還為 10 萬日圓。

---- 免責補償 + NOC(每 24 小時會產生額外費用) ----
輕型汽車:1,000 日圓 / 24 小時
小型車:1,250 日圓 / 24 小時
小型麵包車:1,500 日圓 / 24 小時
進口車:2,000 日圓 / 24 小時

--- 全額保障補償的不適用情況 ---

若符合以下情況,即使已購買全額保障補償,也不屬於補償範圍。
・未在事故現場向警方及本公司進行聯絡等規定手續的情況
無論損傷程度大小、有無對方當事人、是加害方或受害方,都請在現場向警方及本公司聯絡。 (道路交通法第 72 條 交通事故時的措施)
・違反租約條款的情況
違反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規、飲酒、使用藥物、擅自延長租期、由借車人及租車時申報的駕駛員以外的人駕駛或出借車輛、無證駕駛、魯莽駕駛、違反公序良俗使用租車、未經本公司同意進行私下和解、無法獲得事故解決所需的協助等情況。
・在使用和管理上借車人存在過錯的情況
故意造成的損害、飲酒、使用藥物、輪胎爆胎或損壞、輪轂蓋丟失、未拔鑰匙停車導致車輛被盜、鑰匙丟失、因違規停車等導致的損害、車內設備污損或有異味(包括在禁煙車內吸煙)等,設備的損失、因不當處理和安裝不當造成的損害、加錯燃料、在海岸或河灘等道路以外的地方行駛損害。

若出現上述類似損害或鑰匙、設備等遺失情況,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需的人工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均需借車人全額承擔,所以在使用和管理租車時請務必格外注意。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保障

【保險及賠償內容】

對人賠償:無限制/每人(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
對物賠償:無限制/每次事故(免責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免責額50,000日圓~100,000日圓)
※ 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的免責額為10萬日圓。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若租車可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20,000日圓~50,000日圓
若租車無法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50,000日圓~100,000日圓
※ 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自行返回時為5萬日圓,無法返回時為10萬日圓。

免責補償+NOC

【保險及賠償內容】

對人賠償:無限制/每人(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
對物賠償:無限制/每次事故(免責額:無)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免責額:無)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若租車可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免除
若租車無法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免除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Brother租車租賃約款


關於個人資訊之處理

  1. 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個人資訊之使用目的
    借受人(包含有意申請締結租賃契約者,以下各稱「借受人」)及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同意本公司為以下目的,使用借受人及駕駛人之個人資訊:

    1. 為履行根據關於租賃車輛的基本通達(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以下稱「基本通達」)所規定之義務(例如製作租賃證等),即租賃車業者之責任。
    2. 為進行借受人或駕駛人之身分確認及審查。
    3. 就本公司所經銷之汽車、保險、手機及其他商品或服務,或舉辦各類活動、促銷等相關訊息,以寄送宣傳印刷品、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借受人或駕駛人進行宣傳或通知。
    4. 為了商品開發或客戶滿意度提升之措施等之檢討,而對借受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5. 將個人資訊加工至無法辨識到個人之形式後,進行彙整及分析,並利用於商品企劃、開發及提升客戶滿意度之檢討等,同時向借受人提供關於商品、服務等之資訊,或進行銷售相關之通知。
  2. 借受人同意本公司於下列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其個人資訊
    惟借受人得要求停止向該第三方提供自身個人資訊。

    1. 提供內容:
      與租賃車之租用相關的資訊(如車種級別、用途、開始租用之時間等),以及借受人之姓名、住址等個人資訊。
    2. 提供對象及其使用目的:
      • 與本公司簽訂Brother租車加盟合約者
      • 與本公司簽訂資訊提供合約者
      • 借受人或駕駛人所使用之收費道路營運公司等(於本約款第14條第4項定義)

第1章 總則

第1條(約款之適用)

  1. 本公司依據本約款(以下稱「約款」)及細則之規定,將租賃車輛(以下稱「租賃車」)出借予借受人;借受人在理解本約款及細則之後承租該租賃車。
    若本約款及細則未規範之事項,則依法律或一般慣例為準。
  2. 本公司在不違背本約款及細則之宗旨、法律及一般慣例之範圍內,得與借受人訂立特殊約定(以下稱「特約」)。如訂立特約,則該特約優先於本約款及細則。
  3. 借受人在締結租賃契約時,如指定與自己不同之駕駛人,則應將本約款及細則中關於駕駛人義務之事項告知該駕駛人,並確保其遵守之。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之申請)

  1. 借受人在租用租賃車前,須同意本公司所定之收費標準等,並依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預先明示車種級別、用途、租用開始時間、租用地點、租用期間、還車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品,以及其他租用條件(以下稱「租用條件」),據此提出預約申請。
  2. 當借受人提出預約申請時,本公司原則上會於本公司現有的租賃車輛及本公司所認可之租用條件範圍內,接受該預約。此情形下,除非本公司特別允許,借受人應支付本公司所定之預約訂金。

第3條(預約之變更)

若借受人欲變更租用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預約之取消等)

  1. 借受人及本公司應於第2條第1項所述的租用開始時間前,締結租賃車之租賃契約(以下稱「租賃契約」)。
  2. 借受人及本公司得依本公司所定之方式取消預約。若在預定之開始時間經過1小時以上仍未締結租賃契約,不論何種理由,均視為預約遭取消。
  3. 借受人因自身因素取消預約時,須依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所訂定之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取消手續費後,將退還已收取之預約訂金予借受人。
  4. 若因本公司因素取消預約,本公司須退還已收取之預約訂金予借受人。
  5. 除前二款以外,如因其他原因未能締結租賃契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本公司亦應退還已收取之預約訂金予借受人。
  6. 除依本條及下條規定外,因預約被取消或未能締結租賃契約之理由,借受人及本公司互不提出任何索賠或要求。

第5條(替代租賃車)

  1.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符合借受人所預約的車種級別、附屬品、禁菸或吸菸車之別、變速箱類型等條件(以下稱「條件」)之租賃車,應立即通知借受人。
  2. 在上述情形中,若本公司可提供除預約條件以外的其他租賃車,則無須受前條第4項及第5項之限制,可向借受人提議租用條件不同之租賃車(以下稱「替代租賃車」)。
  3. 借受人若同意前項提議,則本公司除無法滿足之條件外,應以與預約時相同之租用條件提供替代租賃車。此時,借受人需支付替代租賃車之租金與原預約車輛之租金兩者中較低者。
  4. 借受人若拒絕第2項之提議,預約視為取消;關於預約訂金等之處理方式,準用前條第5項。

第6條(代理處理預約事務)

  1. 借受人可透過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理業者」)代理本公司之預約業務,進行預約申請。
  2. 借受人透過上述代理業者提交預約後,如需變更或取消,應向同一代理業者辦理。

第3章 租 賃

第7條(租賃契約之締結)

  1. 借受人應明示其租用條件,本公司則依約款、費率表等明示租賃條件,雙方據此締結租賃契約。
  2. 本公司依據基本通達2(10)及(11)之規定,為於租賃登記簿(租賃原票)及第13條所規定之租賃證中記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種類及執照號碼,或附上駕駛執照影本之目的,在締結租賃契約時,將要求借受人出示其所指定之駕駛人之駕駛執照;若本公司認有必要,亦得要求提交影本。在此情況下:
    • 借受人若本人即為駕駛人,則需出示本人駕照,並於本公司要求時提交影本。
    • 若借受人與駕駛人非同一人,則應由該駕駛人出示駕駛執照,並於本公司要求時提交影本。
  3. 在締結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得要求借受人除駕駛執照外,另行提交能證明身分之文件,並得複印該文件。
  4. 在締結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得要求借受人或駕駛人提供手機號碼等緊急聯絡方式。
  5. 在締結租賃契約時,本公司有時可要求借受人使用信用卡、現金等指定之支付方式。
  6. 借受人或駕駛人若未遵守前述各款規定,本公司可拒絕締結租賃契約,並取消預約。至於此種情況下之預約訂金等處理,準用第4條第5項。

第8條(拒絕租賃)

  1.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款,本公司可拒絕締結租賃契約並取消預約:
    1. 無具備租賃車駕駛所需之駕駛執照。
    2. 被認定有酒後狀態。
    3. 被認定有毒品、興奮劑、稀釋劑等之中毒症狀。
    4. 未滿6歲之幼兒同乘,但未準備兒童安全座椅。
    5. 被認定為指定暴力團、該團體之關係組織或成員,及其他反社會組織之成員。
    6. 就與本公司之交易,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施以暴力或言語恐嚇,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
    7. 散布謠言,或以詐術或脅迫手段等損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礙本公司業務。
    8. 有違反本約款及細則之行為。
    9.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不適當之情況。
  2. 儘管有前項規定,若發生下列任何情況,本公司也可拒絕締結租賃契約並取消預約:
    1. 無可供租賃之租賃車。
    2. 借受人或駕駛人雖欲搭載未滿6歲幼兒,卻未備有兒童安全座椅。
  3. 若本公司依上述各款規定拒絕締結租賃契約,則有關預約訂金等之處理,準用第4條第3項至第6項。

第9條(租賃契約之成立等)

  1. 租賃契約於借受人在租賃契約書上簽名,且本公司將租賃車(含其附屬品,下同)交付予借受人時成立。此時已收之預約訂金視為租賃費用之一部分。
  2. 前項所述交付,乃在第2條規定之租用開始時間及地點進行。

第10條(租賃費用)

  1. 若租賃契約成立,借受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下款所規定之租賃費用。
  2. 租賃費用係指以下各項合計,本公司將於價目表中明示各項費用或其查詢方式:
    1. 基本費用
    2. 免責補償費
    3. 選擇性服務費
    4. 異地還車服務費
    5. 燃料費
    6. 送車、取車服務費
    7. 其他費用
  3. 基本費用以本公司於交付租賃車時,向地方運輸局運輸分局長、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或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申報並執行之費率為準。
  4. 若本公司在完成第2條所規定之預約後才修改租賃費用,則借受人應於「預約完成時之費用」與「實際租賃時之費用」中,支付較低者。

第11條(租用條件之變更)

在租賃契約締結後,如借受人欲變更第7條所述之租用條件,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12條(檢查與維修等)

  1. 本公司會提供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修)及第48條(定期檢查維修)完成檢查及必要維修之租賃車。
  2. 借受人或駕駛人在租賃車交付時,應根據另行訂定之檢查表,檢視車體外觀及附屬品,確認無維修不良等狀況,同時確認該租賃車符合預訂之租用條件。

第13條(租賃證之交付與攜帶等)

  1.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時,將以書面(含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向借受人交付記載由地方運輸局運輸分局長、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或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所規定內容之租賃證。
  2. 借受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期間,應隨身攜帶前項所述之租賃證(包含電子紀錄形式)。
  3.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遺失該租賃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 使 用

第14條(借受人之管理責任)

  1. 自租賃車交付給借受人或駕駛人起,至返還本公司為止(以下稱「使用中」),借受人或駕駛人應秉持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租賃車。
  2. 借受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時,應遵守法令、本約款、細則、使用說明書,以及本公司另行提示的使用規範。
  3. 借受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如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或其他付費服務,應自行負責向該付費服務提供者支付相關使用費用。
  4.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使用ETC系統後,收費道路營運公司等(以下簡稱「收費道路營運公司等」)就借受人或駕駛人之未付通行費向本公司進行查詢,本公司得向該收費道路營運公司等提供有關借受人或駕駛人之資訊;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得進行此資訊揭露。

第15條(日常檢查維修)

在使用期間,借受人或駕駛人應於每日使用前,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修)進行日常檢查維修。


第16條(禁止行為)

在使用期間,借受人或駕駛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依《道路運送法》規定之許可,即將租賃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賃車用於與原訂使用目的不符之用途,或交由非本約款第7條所載之駕駛人使用。
  3. 將租賃車轉租、讓第三方使用、或做為其他擔保品等行為。
  4. 偽造或變造租賃車之車牌,或對租賃車進行改裝、改造等以致原狀變更之行為。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即將租賃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包括本公司判定為競賽之活動),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 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之方式使用租賃車。
  7. 未經本公司同意,另行為租賃車投保損害保險。
  8. 將租賃車攜出日本境外。
  9. 進行對本公司或其他租賃人造成重大困擾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在車內遺留物品、在禁菸車內吸菸,或造成車輛污損等)。
  10. 其他違反第7條所訂租用條件或租賃條件之行為。

第17條(違法停車)

  1.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因使用租賃車而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定,發生違法停車,則應於違法停車後立即前往該違法停車地區管轄之警察署(以下稱「管轄警察署」),並自行承擔並繳納因該違法停車所衍生之罰款、拖吊、保管、領取等費用(以下稱「違反處理」)。
  2. 若本公司自警方收到關於租賃車違法停車的通知,將通知借受人或駕駛人迅速將車輛移走,並於租用期滿時或本公司指定時間前前往管轄警察署進行違反處理;借受人或駕駛人應遵照該指示。若租賃車已被警方拖吊,本公司得視情形自行自警方處取回該車輛。
  3. 本公司在做出前項指示後,基於公司之判斷,得透過查驗交通違規通知書、繳款通知或收據等文件,確認違反處理之狀況;若尚未完成處理,將持續要求借受人或駕駛人依前述指示完成處理。若借受人或駕駛人未能遵守該指示,本公司得無須任何通知或催告,即解除租賃契約,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此時,借受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指定之文件(以下稱「自認書」)上簽名,承認已進行違法停車且已前往警察署等機關報到並遵照法律程序接受處理等事實。
  4. 不論本約款對個人資訊處理之開頭規定如何,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借受人或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可向警方提交自認書及租賃證等含個人資訊之文件,或向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所規定之陳述書、自認書及租賃證等文件,並提供必要協助。
  5.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在歸還車輛前,尚未完成違反處理,且本公司因此負擔了尋找借受人、駕駛人或租賃車之費用(以下稱「搜尋費用」),或本公司負擔了移動、保管、領回車輛等費用(以下稱「車輛管理費用」),則借受人應於本公司指定期間內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費用:
    1. 相當於違停罰款之金額
    2. 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3. 搜尋費用及車輛管理費用
  6. 若借受人已依前款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違規停車費用,而該違規停車經後續繳納罰款或進入公訴程序、家庭法院審判,導致本公司收到退還的違停罰款時,本公司將返還先前向借受人收取之違規停車費用。
  7. 若本公司收到前款所述之違停罰款繳納命令,或借受人未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支付該規定之全部費用,本公司得將借受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資訊登錄至全日本租車協會系統等;借受人同意本公司執行此項措施。

第18條(GPS功能)

  1. 借受人及駕駛人知悉,租賃車可能裝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GPS功能」),並同意本公司於其指定之系統中記錄租賃車之當前位置、行駛路徑等資訊,以及同意本公司為以下目的使用該記錄資訊:
    1. 在租賃契約結束時,確認該車輛是否歸還至指定地點。
    2. 若屬第25條第1項各款情形,或本公司認為為管理租賃車或履行租賃契約之需要時,查詢該車輛之位置等資訊。
    3. 為提高借受人及駕駛人所獲得之產品、服務品質、提升顧客滿意度等,進行行銷分析。
  2. 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針對前項記錄資訊,本公司得先將其去識別化處理,使得無法辨識或鎖定個人後,再行提交至本公司內部(作為數據分析等用途)。
  3. 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若依法律要求,或應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家單位之要求或命令,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GPS功能所記錄之資訊。

第19條(行車記錄器)

  1. 借受人及駕駛人知悉,租賃車內可能裝設行車記錄器,會紀錄借受人及駕駛人之駕駛情形,並同意本公司得為以下目的使用該紀錄資訊:
    1. 若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之情形。
    2. 若本公司認為為管理租賃車或履行租賃契約之需要,可查閱借受人及駕駛人之駕駛狀況。
    3. 為提升向借受人及駕駛人提供的產品、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等,進行行銷分析。
  2. 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得先將前項紀錄資訊去識別化處理,使之無法識別或鎖定個人後,再提供於本公司(用於內部分析等)。
  3. 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若依法律要求,或應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部門之要求或命令,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揭露行車記錄器所記錄之資訊。

第20條(ETC卡借用服務)

  1. 借受人及駕駛人若要使用ETC卡借用服務,需同意下列事項後方可使用:
    1. 在使用期間所產生的通行費,於還車時依照ETC卡IC晶片內記載的資訊進行全額結算。

      ※可能有某些通行費調整或折扣不會記錄在IC晶片內
      (例如道路封閉時的接續收費調整,或部分道路業者的ETC優惠等)

    2. 若日後發現有未結算的通行費(例如:遺漏申報的使用費用、由於ETC卡或結算機出現異常而無法確認通行記錄及金額、或在無法確認通行記錄的豐田租車店還車等),則須進行補充結算。
    3. 若ETC卡遺失或被竊,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因第三人不正當使用等所造成的損害,須由借受人及駕駛人賠償。
    4. 若因借受人及駕駛人之過失等產生糾紛(交通事故認定之情況除外),由借受人及駕駛人自行處理,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5. 不得將ETC卡轉借給第三人。
    6. 若租用期屆滿而租賃車及ETC卡仍未歸還,借受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可向道路業者申請停用該借用ETC卡。
    7. 若道路業者就ETC卡使用者資訊提出詢問(包括租用期屆滿後),依其要求得揭露使用者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

第5章 返 還

第21條(借受人之返還責任)

  1. 借受人應於租用期間屆滿前,在指定的還車地點將租賃車返還予本公司。
  2. 借受人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於租用期間內歸還租賃車,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依本公司指示辦理。

第22條(租賃車之確認等)

  1. 在本公司人員之見證下,借受人應將除正常使用所致耗損或因不可歸責於借受人及駕駛人之原因造成之損壞外的租賃車,維持交付時之狀態歸還。
  2. 借受人在歸還租賃車時,應確認車內無借受人、駕駛人或同乘人之遺留物後再行歸還。

第23條(租賃車之歸還時間等)

  1. 若借受人依第11條延長租用期間,則應支付下列兩種金額之較低者:
    1. 經變更後之租用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
    2. 變更前的租賃費用加上超過部分之費用總和。
  2. 若借受人未經本公司依第11條承諾而逾期歸還車輛,則除前項費用外,另須支付逾期時段費用之兩倍做為違約金。

第24條(租賃車之還車地點等)

  1. 借受人依第11條變更指定還車地點時,應負擔因該變更而需調度車輛之費用(以下稱「回送費用」)。
  2. 借受人若未經本公司依第11條承諾而於指定地點以外之處還車,須支付回送費用之兩倍做為違約金。

第25條(租賃車未被歸還時的處置)

  1. 若借受人有下列任一情況,本公司除得提起刑事告訴等法律手段外,亦可利用GPS功能確認該租賃車所在位置,並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進行未歸還損失報告、登錄全日本租車協會系統等措施;借受人同意本公司得採取此類行動:
    1. 租用期間雖已到期,借受人仍不回應本公司之還車要求。
    2. 無法聯繫借受人或不明其下落,致認定為不歸還。
  2. 前項各款情形下,借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為搜尋借受人及收回租賃車等所需之費用。

第26條(關於租賃資訊之登錄與使用之同意)

  1. 不論本約款開頭有關個人資訊之處理規定為何,若借受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借受人同意本公司得將包含借受人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在內、基於客觀事實的「租賃資訊」(以下稱「貸渡資訊」),登錄於全日本租車協會系統及「租賃注意者清單」中,最長登錄時間不超過7年:
    1. 借受人或駕駛人未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依第17條第5項規定向本公司繳納停車違規費用。
    2. 出現前條第1項各款情形。
  2. 不論本約款開頭有關個人資訊之處理規定為何,借受人亦同意下列事項:
    1. 登錄於全日本租車協會系統之「貸渡資訊」,可供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各都道府縣租車協會及其會員事業者使用。
    2. 登錄於「租賃注意者清單」之貸渡資訊,可供豐田汽車株式會社及豐田租車店使用。

第6章 故障、事故、盜竊時的處置

第27條(租賃車之故障)

  1.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內發現租賃車有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之指示行事。

第28條(事 故)

  1. 若在使用期間租賃車發生任何事故,無論事故大小,借受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停止駕駛並依法履行必要手續,且須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等,並遵守本公司之指示。
    2. 若依前項指示需要對租賃車進行修理,除本公司另有允許外,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修理廠進行。
    3. 對於事故,本公司及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如進行調查,借受人或駕駛人應配合並及時提交保險公司及本公司所要求的各種文件。
    4. 若要就事故與對方進行和解或達成任何協議,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除上述規定外,借受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事故之處理及解決。
  3. 本公司就事故之處理會對借受人或駕駛人提供諮詢與協助。
  4. 為了在事故發生時確認情況,若租賃車上裝有行車紀錄器或車載型事故紀錄裝置(或兩者兼備),則於發生碰撞或急煞等情況時,本公司將記錄當時狀況。
  5.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得對前項的紀錄進行查驗或其他必要處置。

第29條(盜 竊)

  1. 若在使用期間租賃車遭竊或發生其他受損情況,借受人或駕駛人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就近之警察機關報案。
    2. 立即將受損情況等向本公司報告,並遵照本公司之指示行事。
    3. 關於盜竊或受損情況,應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投保之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二者所需之文件。

第30條(因無法使用導致租賃契約之終止)

  1. 若在租用期間內,因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通稱「故障等」)致使租賃車無法使用,則租賃契約終止。
  2. 對於前項之情形,借受人須承擔取回並修理租賃車等所需費用,本公司將不退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但若該「故障等」屬第3項或第5項所述情形者,不在此限。
  3. 若「故障等」是由於租賃車在交付前已存在缺陷或其他不符合租用條件之原因所致,借受人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賃車。其提供條件比照第5條第3項。
  4. 若借受人拒絕接受前項所述替代租賃車,本公司將退還已收的全部租賃費用;同理,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也會退還全部租賃費用。
  5. 若「故障等」乃因無法歸責於借受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之事由所造成,本公司將於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自租賃開始至契約終止時之相應費用後,將餘額退還給借受人。
  6. 除本條規定措施外,借受人不得就無法使用租賃車之損害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其他請求。但若該「故障等」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在此限。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31條(借受人所需負擔之賠償及營業補償)

  1. 若因借受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借租賃車(包含依第38條規定受代理出租之租賃車)的過程中,對本公司之租賃車造成損害,借受人須負擔該損害之賠償。但若損害乃因不可歸責於借受人及駕駛人之事由所致,則不在此限。
  2. 當借受人因前項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如事故、竊盜、因借受人或駕駛人過失所致之故障、弄髒車輛或產生異味等,導致本公司該輛租賃車無法繼續使用,所造成的損失金額依本公司之價目表等規定;借受人應負擔該項費用。
  3. 若借受人或駕駛人在使用其所借之租賃車(包含依第38條規定受代理出租之租賃車)期間,因其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者或本公司之損失,則應負賠償責任。
  4. 不論前述各款如何規定,依據《為因應重大災害而特別提供財政援助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被指定為「激甚災害」(以下簡稱「激甚災害」)所造成的損失,若該損失乃因不可抗力導致指定地區內之租賃車滅失、受損或其他損害,除非借受人或駕駛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借受人或駕駛人無須負賠償責任。

第32條(保 險)

  1. 若借受人依本約款及細則應負賠償責任,或駕駛人依前條第3項須負賠償責任,則本公司為租賃車所投保之損害保險契約將在下述範圍內給付保險金;但若符合該保險契約之除外事由(免責事由),則不予給付:
    1. 對人補償:每人無上限(含強制汽車責任險)
    2. 對物補償: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賠額5萬日圓)
    3. 車輛補償:每次事故以實際價值為上限(免賠額5萬日圓,但進口車及部分高級車為10萬日圓)
    4.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2. 對於本保險範圍以外的損失,以及超出前項保險金額上限之損失,均須由借受人或駕駛人自行承擔。
  3. 若本公司代借受人或駕駛人支付了前項所述應由其承擔之損害金,借受人或駕駛人須立即償還本公司所墊付之金額。
  4. 若借受人事先已向本公司支付免賠補償費,則對應第1項所定免賠額之損失將由本公司承擔;否則由借受人自行負擔。
  5. 第1項所述之保險契約保費費用,已包含於租賃費用中。

第8章 解 除

第33條(終止租賃契約)

若借受人在租用期間違反了本約款及細則,本公司得無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即終止租賃契約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此時,本公司將從已收之租賃費用中,扣除自車輛交付起至契約終止間對應的租賃費及因契約終止所生的損害賠償後,若尚有剩餘,會退還給借受人。


第34條(協議解約)

  1. 即使在租用期間內,借受人也可在獲得本公司同意後解約。此時,本公司會從已收之租賃費用中,扣除自車輛交付起至歸還時段所對應的租賃費用及解約手續費後,將剩餘款項退還給借受人。
  2. 借受人若依前項規定解約,應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原計劃租用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從交付至歸還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50%\text{解約手續費} = \Bigl[\bigl(\text{原計劃租用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bigr) - \bigl(\text{從交付至歸還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bigr)\Bigr] \times 50\%解約手續費=[(原計劃租用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從交付至歸還期間對應之基本費用)]×50%

  1. 盡管有前項規定,若借受人係透過旅行社預約並據此締結租賃契約,則其解約手續費為「原計劃租用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減去「自交付至歸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的差額,或5,500日圓中之較低者。

第9章 雜 則

第35條(抵銷)

若本公司因本約款及細則對借受人負有金錢債務,本公司得隨時將此債務與借受人對本公司之金錢債務互相抵銷。

第36條(消費稅)

借受人應就本約款及細則所涉交易所課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向本公司支付。

第37條(遲延損害金)

若借受人或本公司未能履行本約款及細則所定之金錢債務,應就遲延部分依年利率14.6%向對方支付遲延損害金。

第38條(代理租車業者)

若由其他業者(以下稱「代理租車業者」)替本公司提供租賃業務,則本約款中「本公司」一詞可視為「代理租車業者」。但關於「個人情報之處理」、第12條、第16條及第27條至第29條(其中租賃車故障、事故、盜竊等情形下之聯絡對象為本公司及代理租車業者),以及第41條所規定之事項,不在此限。

第39條(準據法等)

  1. 本約款所適用之法律為日本法。
  2. 若本約款之日文版本與英文或其他非日文版本內容不一致,則以日文版本為準。

第40條(重要事項之資訊提供)

  1. 本公司在出租前,將盡力以明確且易懂的方式,向借受人提供本約款及細則中關於借受人之損害賠償責任與營業補償責任、保險或補償制度之內容與條件,以及借受人於故障、事故、盜竊、違法停車、逾期歸還等情形下應採取之措施等重要事項。
  2. 借受人亦應努力理解本約款及細則之內容。

第41條(約款及細則之公告等)

  1. 本公司將透過以下任一方式向借受人展示本約款等:
    1. 於本公司營業據點中以公眾易見的方式張貼(包含透過螢幕等電子設備顯示)。
    2. 於網站等可供瀏覽之處刊載。
    3. 以書面(包含電子郵件等電磁方式)呈現。
  2. 此外,本公司亦可於其所發布之手冊、價目表等文件中,向借受人提供本約款之概要;若有變更,亦同。

第42條(管轄法院)

若因本約款及細則所定之權利義務而產生紛爭,應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所屬之法院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
本約款自令和6年9月1日起施行。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使用日期前7天:無費用
使用日期前6天至3天:總費用的20%
使用日期前2天至前1天:總費用的30%
使用當天:總費用的100%
預訂後1小時內可免費取消

營業時間標準:09:00-18:00
例如:3月10日出發的預約 → 若在3月3日18:00前申請取消,可免費取消 / 18:00之後,使用日前6天至3天內:將收取使用金額的20%。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Brothers租車

Second Floor, Room 2, 643 Ganaha,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31

08: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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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將租車歸還至店舖後,我們會送您前往機場。 (我們也提供付費的飯店接送服務。詳情請洽詢 Okit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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