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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蔚藍租車 那霸店(提供機場接送服務)

沖縄県那覇市曙2-24-13曙沖商ビル6-A

098-941-6828

08:00~18:00

●接送●
提供那霸市內飯店・那霸機場免費接送服務,僅限至少預約2天一夜的顧客。

※當天取車和還車的顧客無法提供接送服務,敬請諒解。
<可利用時間8:00~18:00>
<需要接送旅客,請務必於18:00前歸還車輛>
<機場接送旅客>
請至那霸國內線機場1樓外的中島上的14號租車公司接送車等候處等候。
由於無法長時間停靠的關係,請於抵達14號等候處時與我們聯絡,接送車將會前往接您。

※若您還車後,需要送機服務,請在起飛3小時前還車。
例如:航班為20:00起飛,請17:00還車,謝謝。
<那霸市內飯店接送旅客>
人員將會根據租車日期及時間做接送時間上的調整。我們將會於前一天再次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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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保險・賠償制度】
關於事故發生時,旅客所需負擔金額或是免責制度做詳細的說明,請務必確認好內容後再進行預約手續。
(事故: 若不小心的碰撞,造成車輛損傷(不分大小),對方人員或路旁事物等損壞等,皆稱為事故。)


【任意保險內容】
租借車輛時,所加入的任意保險內容。自負額等內容請務必確認。

------------------------
・對人賠償:無限制/包含自負額
------------------------
・對物賠償:無限制(①自付金額5萬日圓)
------------------------
・車輛賠償:每起事故 時價(①自付金額5~10萬日圓)
------------------------
・人身賠償:每人上限3000萬日圓
乘車者因交通事故而受傷時(包括死亡、留下後遺症),無論駕駛人是否存在過失,均支付賠償金額。
------------------------
※輪胎爆胎,輪胎漏氣,輪框遺失損傷等,不包含於保險內,請旅客自行負擔費用。
※若因違反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發生的事故,或違反租借條約所發生的事故,以及發生事故時未報案者,保險將不理賠。所以賠償金額須由旅客自行負擔。

【營業損失賠償(NOC)】
租車期間若因事故(包括自撞・肇逃),竊盜,車輛故障,污損等原因,無論傷痕或車體凹陷大小,導致車輛必須整修或是清掃,以下費用應由顧客自行負擔,以賠償此期間無法出借之營業損失。

・車輛仍可行駛・・・・・20,000日圓
・車輛無法行駛・・・・50,000日圓
(即使加入免責制度也需支付此費用)

【萬一發生事故】
請務必進行以下的處置。
・無論是否其它行駛車輛相撞或是自撞,請務必與警察及本司聯絡(營業時間外請與保險公司聯絡/中文可)
・若與行駛中車輛相撞,請務必留下駕駛名字全名,電話號碼,保險公司名稱以及負責人名稱。


【★免責制度★】
萬一發生事故時,駕駛人須支付上述保險內容①的自付額(各上限5~10萬日圓)

若加入免責制度並支付下列費用,萬一發生事故時,自付額即可全額免除。

・免責賠償費:1日1,650日圓
※蔚藍租車的租車方案,全案包含免責賠償費。

【★安心補償制度★】
加入免責制度後,再加入安心補償制度並支付下列費用,萬一發生事故時,營業損失賠償(NOC)費即可免除。

・安心補償費:1日1100日圓

【不適用保險之項目】
1.酒駕・無照駕駛・超速・危險駕駛等、無視交通規則所引起的事故
(因此所產生的損害損失金額,全額由顧客負擔)
2.輪胎洩氣・爆胎・因未關車燈或車門沒關好導致電瓶沒電(時價)
3.加錯油種
4.車鑰匙遺失或破損(時價)
5.車胎輪框遺失・無法再次出租程度的受損(時價)
6.擅自吸菸(包括電子菸)導致坐墊受損(時價)・車內髒亂及惡臭(時價)
7.未連絡本社擅自延長租借時間所導致的事故
8.租賃合約記載的駕駛人或副駕駛人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 ・違法再次租借第三方時發生的事故
9.駕駛中使用行動電話・過於專注查看導航時發生事故時
10.車輛裝備被盜(若非因顧客過失並且於發現被盜時立即通知警方所造成的車輛損害,可適用保險。有關顧客的個人物品遺失或是被盜等,不包含於保險內。 )
11.於道路、停車場以外發生事故時。
★於沖繩本島以外地方駕駛時所發生的事故(不包含過橋即可抵達島嶼),無法適用本公司保險。
(禁止將車輛運至海外使用)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免責補償

【★免責補償★】
萬一發生事故時,駕駛人須支付上述保險內容①的自付額(各上限5~10萬日圓)

若加入免責制度並支付下列費用,萬一發生事故時,自付額即可全額免除。

・免責賠償費:1日1,650日圓
※蔚藍租車的租車方案,全案包含免責賠償費。

安心補償

【★安心補償制度★】
加入免責制度後,再加入安心補償制度並支付下列費用,萬一發生事故時,營業損失賠償(NOC)費即可免除。

・安心補償費:1日1100日圓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條款與條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1條(條款與條件的適用)

1. 根據本條款及條件的規定,本公司將本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汽車」)借給承租人(包括駕駛員;下同),承租人應將接受它。請注意,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法律或一般慣例確定。

2. 在不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或一般習慣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如有特別約定的,以此特別約定為準。

第二章 租賃合約

第2條(預約)

1. 承租人租賃汽車時,可以提前註明車型、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等租賃條件進行預訂。本公司將接受其擁有的租賃汽車範圍內的預訂。

2. 如果承租人需要法律規定的兒童座椅等設備或汽車導航系統等設備供承租人使用,則承租人應在前項預訂的同時進行預訂。

3. 前款的預訂需支付另行規定的預訂申請費。

4. 若自依前款規定預訂的租賃開始時間起一小時後仍未開始簽訂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已被取消。

5.如果您想改變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但是,在與本公司簽訂合約並代表本公司辦理預訂的旅行社等處提出預訂申請時,受理該申請的預訂機構可能會取消或變更預訂。

第3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1.本公司將根據承租人的申請簽訂租賃合同,除非沒有可用的租賃車輛或承租人屬於第九條的任何一項。

二、申請租賃合約時,必須明確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

3.公司簽訂租賃合約時,將另行收取租賃費。

第4條(租賃合約等的訂立)

1、租賃合約於本公司收到租賃費並將租賃車輛交付給承租人時生效。在這種情況下,預訂申請費將作為租賃費的一部分。

2. 若因事故、竊盜或其他無家可歸於本公司的原因而導致本公司無法出租所預訂的車型時,本公司將借出一輛與所預訂的車型不同的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汽車”)。作為替代租賃汽車)。

3、依前款規定租賃的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的,以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為租賃費用,如果租賃費用較低,則以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為準。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以替換租賃車輛的租賃費用為準。

4. 承租人可以根據第 2 款拒絕租賃替代租賃汽車的提議,並可以取消預訂。

第5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 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出現下列第1項任何一種情況,本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輛。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不退還根據前條規定收取的車輛租賃費。

(1) 違反本協議時。

(2) 因承租人的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時。

(3)屬於第九條各項規定的。

2. 如果租賃汽車在交付給承租人之前因缺陷而無法使用,則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租賃汽車已按照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進行處理的情況除外。

第六條(因不可抗力導致租約中期終止)

1、租賃期間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租賃車輛無法使用,租約將終止。

2. 若前款規定屬於承租人的範圍,則承租人應將此情況通知本公司。

第7條(中期取消)

1.即使在租賃期間內,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提前取消費用。

2、租賃期間,因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或因租賃人原因造成租賃車輛故障而退回租賃車輛的,租賃合約將被視為解除。

3. 依前款規定歸還租賃汽車時,本公司不退還依第四條收取的租賃費。

第8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租賃合約成立後,如需變更第3條第2項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依前項變更租賃條件。

第9條(拒絕簽訂租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協議。

(1) 不具備駕駛租賃汽車所需資格的駕駛執照時。

(2) 飲酒時。

(3)因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租車交付時的司機不同時。

(5) 當您拖欠過去租金的租金。

(6) 過去的租賃有第十七條所列事項的行為時。

(7) 過往租賃狀況(包括其他租車公司的租賃情形)

有第三十條所列事項的行為時。

第三章 租車

第10條(開始日期和時間等)

1. 本公司應在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的開始日期、時間和租賃地點出租第 14 條規定的租賃汽車。

第11條(租賃方法等)

1.本公司應讓承租人配合本公司,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的規定進行日常檢查和保養,並確保租賃車輛不存在任何維護缺陷。和配件,確認以下內容後,我們將出租汽車。

2. 如果公司在前款所述的確認過程中發現租賃汽車有維修缺陷,公司將採取更換租賃汽車等措施。

3. 公司在交接租賃車輛時,應向承租人頒發指定車輛租賃憑證,其內容由地區交通局陸路交通分局局長和地區交通局陸路交通辦公室主任確定。

第四章 租金

第12條(租賃費)

1. 本公司收取的第 4 條規定的租金,以向地方交通局陸路交通支隊課長及沖繩縣綜合交通事務廳陸路交通課課長提交並執行的費用表為基礎。

2.本公司收取的租賃費為基本費用及租賃附帶費用的總計金額。

第13條(租金調整相關措施)

依第2條的規定預訂後,如果前條規定的租賃費用發生變更,則與前條第1款無關,仍適用預訂時適用的費用表。

第五章 責任

第14條(定期檢查、維護)

本公司應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之規定,出租經過定期檢查及保養之車輛。

第15條(日常檢查、維護)

租賃期間,承租人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七條之二的規定對租賃汽車進行日常檢查和保養後,方可每天使用。

第16條(承租人的管理責任)

1.承租人應以審慎的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和保管租賃車輛。

2. 前款規定的管理責任自租賃汽車交付時開始,直到歸還公司時結束。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在租賃汽車租賃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有將租賃車輛轉租、作為他人抵押等侵犯公司所有權的行為。

(3)偽造、變造租賃汽車登記號碼、車輛牌照,或塗改、翻新租賃汽車或以其他方式改變租賃汽車原狀的。

(4)未經我們同意,使用租賃車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支撐其他車輛的。

(5) 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租賃汽車。

(6)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第18條(攜帶租車憑證的義務)

一、承租人在租賃汽車期間,必須攜帶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核發的汽車租賃憑證。

2. 若承租人遺失汽車租賃憑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19條(賠償責任)

1. 因承租人本身原因造成租賃車輛損壞的,承租人應在租賃汽車修理期間向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損害賠償金作為營業補償金。我們將在價目表中明確標明該金額。

2. 除前項規定外,承租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包括非承租人原因造成的情況。

第六章 車禍等的處理

第20條(事故處理)

1. 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發生事故,無論事故大小,承租人均應採取法律行動,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等。 

(2) 立即提交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所要求的有關該事故的任何文件或證據。 

(3) 與第三人就事故進行協商或達成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

(4) 租賃車輛的維修,除特殊原因外,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2. 除前項規定外,承租人應自行負責解決事故。

3.公司應提供承租人有關租賃汽車相關事故處理的建議,並配合解決問題。

第21條(補償)

1. 本公司應依本公司製定的賠償制度,在下列限額內向承租人賠償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損失。

(1)個人賠償:1人限額,無限制

(2) 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無限制(扣除金額:50,000日圓)

(3)車輛賠償1事故限額市值(扣除額5萬日圓~10萬日圓)

(4) 乘客每人最高賠償3000萬日元

2.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害由承租人負擔。

3.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金額後,承租人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4.賠償制度下的排除責任,除有特別約定外,由承租人負擔。

5. 未向警方或本公司報案的意外事故、非人壽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的意外事故以及本條款第九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第一項至第三項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屬於第十七條(禁止行為)第1 項至第5 項的事故以及延長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不適用本賠償制度。

第22條(故障等的處理)

1.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如發現租賃車輛出現異常或故障,必須立即停止行駛,與本公司聯繫,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

2.因承租人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租賃車輛異常或故障的,承租人應承擔取車和修理租賃車輛的費用。

3. 如果承租人因租賃前存在的缺陷而無法使用租賃汽車,則承租人可以從本公司獲得替代租賃汽車或類似的待遇。

4. 除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索賠。

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1、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承租人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車輛,本公司將不追究承租人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公司無法借出租賃車輛或提供替代租賃車輛,承租人無須向本公司追究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在此情況下,公司應立即聯絡承租人。

第7章 取消、退款等

第24條(預約的取消等)

1.儘管已根據第2條進行了預訂,但由於租賃者的方便而取消預訂,或者未簽訂租賃合同,或者租賃者保留了第2條第2款規定的設備時。未能這樣做而導致租車,您將需要支付單獨規定的預訂取消費用。支付該預訂取消費用後,本公司將退還預訂申請訂金。

2.如果公司因公司原因取消預訂,或儘管收到第2條規定的預訂但未簽訂租賃合同,公司不僅應退還預訂申請費,而且還應按照另行規定的方式辦理。支付罰款。

3.即使按照第2條進行了預訂,如果因前兩款以外的原因未簽訂租賃合同,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預訂申請費。

除前三項規定的情況外,公司與承租人不得因未訂立租賃合約而向對方提出索賠。

第25條(中期取消費用)

承租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途解除合約時,除支付解除先前對應期間的租賃費外,還應支付以下中期解除費。

中期取消費用={(租賃合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從出借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 x 50%

第26條(租金的退還)

1. 若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本公司將依各項規定退還向承租人收取的全部或部分租賃費用。

(一)承租人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解除租賃合約時,全額收取租金。

(2) 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終止租賃合約時,從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租賃合約終止期間對應的租賃費後的餘額。

(三)承租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途解除合約時,應從收到的租賃費中減去因中途解除合約而返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計算剩餘金額。

2. 前項退款時,若有提前取消費用或其他應收費用,可予以抵扣。

第8章 回歸

第27條(租賃汽車等的確認)

1. 承租人將租賃車輛歸還給本公司時,必須依交貨時檢查的狀態歸還,不包括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

2. 歸還租賃車輛時,公司應在租賃者在場的情況下檢查租賃車輛的狀況。

3. 還車時,承租人必須有公司在場,並確認租賃車內沒有承租人或同車乘客遺留的物品,租賃後遺留的物品,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車子被退回,不負任何責任。

第28條(租賃汽車的歸還期限等)

1.承租人必須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

2. 承租人依第8條第1項延長租賃期限時,承租人應支付變更後的租賃期限對應的租賃費或變更前的金額以及超出部分的費用(合計金額)。

3. 若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未經本公司同意而依第 8 條第 1 項歸還物品,則承租人應支付按下列規定計算的違約金。

罰款=加班時數×超額收費單價×300%

第29條(租賃汽車的歸還地點等)

一、租賃汽車必須歸還至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歸還地點。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變更退貨地點時,將退回至變更後的退貨地點。

2. 出現前項但書情形時,因歸還地點變更而產生的轉運費用應由承租人負擔。

3. 若承租人未依第 8 條第 1 款規定徵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歸還至第 3 條第 2 款規定的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將適用以下還車地點變更罰金。應繳納費用。變更退貨地點罰款=變更退貨地點所需的轉運費用x 300%

第30條(租賃車輛不歸還時的處理程序)

租賃期滿24小時後,承租人仍未將租賃車輛歸還至前條第一項規定的歸還地點,且未對本公司的歸還請求作出答复,或者承租人不如果車輛的位置未知,則可以操作安裝在租賃汽車中的車輛搜尋設備。此外,即使經過了72小時(如果租賃車輛未歸還至前條第一項規定的還車地點且未響應我們的歸還請求,或者如果租賃者的位置不明),我們將不會採取法律程序,包括:

第31條(信用資料登記使用協議)

如果前一條屬於承租人的範圍,承租人必須確保基於客觀租賃事實的信用資訊已在全國租車協會註冊,期限不超過7年,並且該資訊是)您同意您的資訊可能會被全國租車協會、都道府縣租車協會及其會員企業使用。

第9章 雜項規則

第32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向公司單獨繳納貨幣義務所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3條(延誤損害賠償)

如果承租人未能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貨幣義務,承租人應按年費率 14.6% 向公司支付滯納金。

第34條(合約內容)

1. 公司可以製定單獨的細則來實施本條款和條件。

2.當我公司製定單獨的細則時,我公司將在我公司營業部張貼,並在我公司發行的小冊子和價目表中載明。變更時亦同。

第35條(優先適用日文條款)

如果日語條款和條件與多語言條款和條件之間的術語或文本存在差異,日語條款和條件將被視為官方條款並優先適用。

第36條(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補充規定本條款及條件自2020年6月15日起生效。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如果因為您個人原因而取消行程的話、我們將造以下的標準收取取消費。而銀行的匯款手續費,將由您個人負擔。敬請見諒。
行程的前一天算起10日~8日前・・・代金の20%
行程的前一天算起7日~2日前・・・代金の30%
行程的前一天・・・代金の50%
行程當天・・・代金の100% ※以本公司營業時間為主。若超過營業時間,將以下一個日期為基準計算。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10 天 ~ 使用日前 8 天 20%
使用日前 7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30%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取車日●
・報到&說明
簽訂租借契約
請出示預計駕駛車輛人員的駕照正本,國際駕照(翻譯本),護照。
使用租車服務時,請務必詳讀注意事項內的相關內容。
 ↓
租借車輛外觀確認・新舊損傷確認・汽油是否加滿等

●還車日●
還車前,請務必於本司附近的加油站加滿油後,再進行還車手續。
 ↓
抵達蔚藍租車時,請與本司聯絡。
TEL:81-98-941-6828
 ↓
請與人員一起確認車輛狀態。
油輛 (請出示加油收據)・遺留物確認
 ↓
確認後、手續完成。
※還車時間,有接送旅客請務必於18:00前歸還,不需要接送旅客請務必於19:00前歸還。
若超過還車時間,另外需要支付1日的延長費用,並於隔日早上歸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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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18:00

取車說明
蔚藍租車辦公室(那覇市曙2-24-13曙沖商6-A)集合 那霸機場接送 (接送時間 8:00~18:00) 那霸市飯店接送 (接送時間 8:00~18:00) ※接送時間於活動前一天傍晚聯絡
還車說明
蔚藍租車辦公室(那覇市曙2-24-13曙沖商6-A)集合 那霸機場接送 (接送時間 8:00~18:00) ※若您還車後,需要送機服務,請在起飛3小時前還車。例如:航班為20:00起飛,請17:00還車,謝謝。 那霸市飯店接送 (接送時間 8: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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