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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ight 租車提供 日文、英文、中文、韓文 服務。
(若負責人休假,將使用翻譯軟體進行說明。)
當日的所有說明資料皆已依各語言準備完成。
**免費接送地點:**那霸機場/赤嶺站
營業時間:08:00–19:00
如需於營業時間外(19:00–22:00)取車,
請聯絡客服中心。
※將產生 8,000~12,000 日圓的追加費用。
電話:+81 70-8556-5398
LINE ID:flightrentacar
https://line.me/ti/p/2YtxlT0x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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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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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語言的相關資料皆以客戶的母語準備。
可於那霸機場門市使用免費接送服務。
另提供赤嶺站 ↔ 門市的免費接送服務。
抵達行李領取區後,請透過 LINE 或電話聯絡 Flight Rent a Car。
聯絡後,請前往國內線 1 樓 14 號乘車處。
我們將於Yui Rail 赤嶺站南口的計程車乘車處接您。
※ 需事前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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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對人/對物:無限額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 3,000 萬日圓(適用於所有乘車人員)
車輛:免責金額 300,000 日圓
NOC(停運損失費/營業補償)
可自行行駛時:20,000 日圓
無法自行行駛時:50,000 日圓
※即使可自行行駛,也可能依車輛狀況而收取 50,000 日圓。
**輪胎維修/更換:**20,000 日圓起
**車窗玻璃維修/更換:**99,000 日圓起
※拖吊費用由客戶負擔。
在免責補償範圍內,對第三方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但租賃車輛本身的損傷可能依損傷程度產生部分自付費用,最高上限為 55 萬日圓。
發生事故時,必須向警方報案。
**K、HV、RV、SUV 車型:**每 24 小時 2,200 日圓
**WA、WB、WC、WS 車型:**每 24 小時 3,300 日圓
對人/對物:無限額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 3,000 萬日圓(適用於所有乘車人員)
車輛:無免責金額
**NOC(停運損失費):**無需負擔
**輪胎維修/更換:**無需負擔
**車窗玻璃維修/更換:**無需負擔
※發生事故時,必須向警方報案。
※即使是單方事故,也必須向警方報案。
※如屬交通法規違規,保險將不適用。
本保險已包含於車輛租賃費用中。
對人/對物:無限額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 3,000 萬日圓(適用於所有乘車人員)
車輛:免責金額 300,000 日圓
NOC(停運損失費/營業補償)
可自行行駛時:20,000 日圓
無法自行行駛時:50,000 日圓
※即使車輛可自行行駛,也可能因車輛狀態而收取 50,000 日圓。
**輪胎維修/更換:**20,000 日圓起
**車窗玻璃維修/更換:**99,000 日圓起
※拖吊費用由客戶負擔。
在免責補償範圍內,針對對方的損失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
但對於租賃車輛本身的損傷,可能會依損傷程度產生部分自付費用,最高上限為 55 萬日圓。
發生事故時,必須向警方報案。
即使是單方事故,也必須向警方報案。
K、HV、RV、SUV 車型可加购,费用为每 24 小時 2,200 日圓。
WA、WB、WC、WS 車型可加购,费用为每 24 小時 3,300 日圓。
WE 車型可加购,费用为每 24 小時 4,500 日圓。
對人/對物:無限額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 3,000 萬日圓(適用於所有乘車人員)
車輛:無免責金額
NOC(停運損失費/營業補償)
無需負擔
**輪胎維修或更換:**無需負擔
**車窗玻璃維修或更換:**無需負擔
※發生事故時,必須向警方報案。
※即使是單方事故,也必須向警方報案。
※如屬交通法規違規,保險將不適用。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約款之適用)
第1條
本公司依本約款之規定,將出租汽車(以下稱「租車」)出租予承租人(包含駕駛人;以下同),承租人承租並使用之。
另,關於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辦理。
本公司得在不違反本約款宗旨、法律法規及一般慣例之範圍內,接受特約。若有特約者,以特約優先適用。
###(預約)
第2條
承租人於租用租車時,得事先明示車種、開始日期時間、取車地點、租用期間、還車地點、駕駛人及其他租用條件以進行預約;本公司將於自有租車範圍內受理預約。
前項預約,須支付另行規定之預約申請金後辦理。
依前項完成預約者,如超過預約之取車開始時間1小時以上仍未著手締結租車租賃契約(以下稱「租賃契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
若欲變更第1項之租用條件,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租賃契約)
第3條
除本公司無可出租之租車,或承租人符合第9條各款情形者外,本公司將依承租人之申請締結租賃契約。
另,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提交駕照以外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告知租用期間可與出租人聯絡之行動電話號碼等,並得就駕照及所提交文件影印留存。
租賃契約之申請,應明示前條第1項所定之租用條件。
本公司締結租賃契約時,將收取另行規定之租賃費用。
###(租賃契約之成立等)
第4條
租賃契約於本公司收受租賃費用並交付租車予承租人時成立。此時,預約申請金將充抵租賃費用。
因事故、失竊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無法交付預約車種之租車時,本公司得交付與預約不同車種之租車(以下稱「替代租車」)。
依前項交付之替代租車,其租賃費用高於預約車種之租賃費用時,仍以預約車種之租賃費用計收;低於預約車種之租賃費用時,以該替代租車之租賃費用計收。
承租人得拒絕第2項所述替代租車之提供,並得取消預約。
###(解除租賃契約)
第5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如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時,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解除租賃契約,並得立即請求返還租車。此時,本公司不得退還依前條所收受之租賃費用。
(1) 違反本約款時。
(2)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而發生交通事故時。
(3) 承租人符合第9條各款情形之一時。
租車因交付前既有瑕疵而無法使用時,除已依第22條第3項受處置者外,承租人得解除租賃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租賃契約中途終了)
第6條
於租用期間內,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租車無法使用時,租賃契約即終了。
承租人發生前項情形時,應將其旨趣聯絡本公司。
###(中途解約)
第7條
承租人即使於租用期間內,亦得經本公司同意解除租賃契約。此時,承租人應支付第25條之中途解約手續費。
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車發生事故或故障,而於租用期間內返還租車時,視為已中途解約。
依前項返還租車時,本公司不退還依第4條收受之租賃費用。
###(變更租用條件)
第8條
租賃契約成立後,如欲變更第3條第2項之租用條件,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因前項變更而致租賃業務發生障礙之虞時,本公司得不予同意。
###(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第9條
承租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時,本公司得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1) 未持有駕駛所出租租車所必要資格之駕駛執照時。
(2) 有酒氣(飲酒)時。
(3) 呈現因麻藥、興奮劑、天拿水等之中毒症狀等時。
(4) 預約時所定之駕駛人與交付租車時之駕駛人不同時。
(5) 承租人使未滿6歲之幼兒未使用兒童安全座椅而同乘時。
(6) 因災害或其他緊急事態發生等,實際上預定須優先提供車輛予受災者及災後復原負責人員等之事由存在時。
(7) 過去租賃中曾拖欠租賃費用之支付時。
(8) 過去租賃中曾有符合第17條各款所列事項之行為時。
(9) 過去租賃(含其他租車業者之租賃)中曾有符合第30條或第30條之2所列事項之行為時。
###(開始日期時間等)
第10條
本公司將於第3條第2項所明示之開始日期時間及取車地點,交付第14條所定之租車。
###(交付方法等)
第11條
本公司將與承租人共同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所定之日常點檢整備,並依另行規定之點檢表對車體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租車無整備不良等後交付該租車。
本公司於前項確認中如發現租車有整備不良等,將採取更換等處置。
本公司交付租車時,應將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及沖繩綜合事務局運輸事務所長所定內容之所定格式汽車貸渡證交付予承租人。
###(租賃費用)
第12條
本公司收受之第4條租賃費用,係以租車交付時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及沖繩綜合事務局運輸事務所長申報並實施之費率表為準。
本公司收受之租賃費用金額,為基本費用及隨租賃附帶之附加費用之合計金額。
###(因租賃費用改定之處置)
第13條
於依第2條完成預約後,如改定前條租賃費用,仍不論前條第1項之規定,而以預約時適用之費率表為準。
###(定期點檢整備)
第14條
本公司將出租已實施《道路運送法》第48條所定定期點檢整備之租車。
###(日常點檢整備)
第15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對所承租之租車,於每日使用前應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所定之日常點檢整備。
###(承租人之管理責任)
第16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租車。
前項管理責任自承租人受交付租車時開始,至返還本公司時終止。
###(禁止行為)
第17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依《道路運送法》之許可,將租車用於汽車運送業或類似目的。
(2) 轉租租車或供作他人擔保等一切侵害本公司所有權之行為。
(3) 偽造或變造租車之車輛登記號牌或車牌,或改造、改裝租車等變更其原狀之行為。
(4)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或用於牽引或推行他社車輛。
(5) 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6)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車另行加入損害保險。
(7) 將動物(寵物)帶入車內。
(8) 於車內吸菸。
(9) 於車內烹調。
(10) 攜帶於海邊使用過之用具等致車內汙損、殘留異味等行為。
###(停車違規之處置)
第17條之2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就承租車輛有《道路交通法》所定之停車違規時,承租人應自行繳納該停車違規之反則金,並負擔因該違規所生之拖吊移動、保管等各項費用。
警方就停車違規通知本公司時,若承租人未繳納該車輛之反則金或未支付前項各項費用,本公司得於繳納或支付完成前拒絕受領返還租車。
於前項情形,本公司得就直至受領返還為止之期間另行收取租賃費用。
###(汽車貸渡證之攜帶義務等)
第18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必須攜帶依第11條第3項受交付之汽車貸渡證。
承租人遺失汽車貸渡證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賠償責任)
第19條
承租人使用租車致第三人或本公司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非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在該情形下,承租人須以停車(休車)補償費按每日 15,000日圓(免稅)(露營車為每日 20,000日圓(免稅))乘以修理日數之金額負擔之。修理期間以本公司指定工廠之修理日數為準,修理日數以 60日 為限。
###(事故處理)
第20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如發生與該租車相關之事故,不論事故大小,均應採取法律規定之處置,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狀況等。
(2) 就該事故,應不遲延提交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所需之文件或證據等。
(3) 就該事故與第三人進行和解或協議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4) 租車之修理,除非有特別理由,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工廠進行。
承租人除前項外,應以自身責任努力解決事故。
本公司將就該租車事故之處理向承租人提供建議,並協助其解決。
###(補償)
第21條
本公司依就租車所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所定之補償制度,於下列限度內補償承租人所負擔之第19條損害賠償責任:
(1) 對人補償:每人限額 無限制(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 對物補償:每事故限額 無限制(免責5萬日圓)(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免責額:露營車10萬日圓;其他 ___ 萬日圓)
(3) 車輛補償:每事故限額 無限制(免責5萬日圓)
(免責額:露營車10萬日圓;其他 ___ 萬日圓)
(4) 乘員補償(人身傷害補償):每人限額 3,000萬日圓
超過前項補償限度額之損害,由承租人負擔。
本公司若超過第1項之對人補償限度額而支付原應由承租人負擔之損害金額時,承租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該超過額。
###(故障等之處置等)
第22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內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指示。
異常或故障如係因承租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承租人應負擔租車回收及修理所需費用。
(1) 租車需要修理時,不論損害程度或修理期間,承租人須作為修理期間營業補償之一部(稱「Non-Operation Charge/ノンオペレーションチャージ」)負擔下列費用。且下列NOC不受第21條第1項所定損害保險契約及補償制度之補償。
Non-Operation Charge(NOC)
可自走返還至本公司或原定返還地點時:20,000日圓(免稅)
無法自走,且無法返還至本公司或原定返還地點時:50,000日圓(免稅)
(2) 因車輛內裝及裝備品損傷所產生之修理費用,依第21條第1項(3)所定,因不適用車輛補償,承租人應負擔費用;此時承租人須負擔更換、修理費用之全額。
(3) 因車內汙損或異味需要清潔處理時,承租人須負擔清潔費用之全額。
租車因交付前既存瑕疵而無法使用時,承租人得接受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車或相當處置。
除前項處置外,承租人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車所生之損害向本公司請求。
###(因不可抗力事由之免責)
第23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承租人無法於租用期間內返還租車時,本公司不追究承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責任。承租人於此情形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指示。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本公司無法出租租車或提供替代租車時,承租人不得追究本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害責任。本公司於此情形將立即聯絡承租人。
###(取消預約等)
第24條
承租人雖已依第2條預約,但因承租人之原因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契約時,承租人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支付該手續費後,本公司將返還預約申請金。
本公司雖已受理第2條預約,但因本公司之原因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將返還預約申請金。
本公司雖已受理第2條預約,但因前2項以外之事由未締結租賃契約時,視為預約已取消。
除前3項所定情形外,就未締結租賃契約一事,本公司與承租人互不提出任何請求。
###(中途解約手續費)
第25條
承租人依第7條第1項中途解約時,除應支付至解約時為止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外,並應支付下列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對應租賃契約期間之基本費用)-(對應自交付至返還期間之基本費用)×50%
###(租賃費用之退款)
第26條
本公司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時,將依各款所定返還承租人已收受租賃費用之全部或一部:
(1) 承租人依第5條第2項解除租賃契約時:已收受租賃費用全額
(2) 依第6條第1項租賃契約終了時:已收受租賃費用扣除自交付至契約終了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後之餘額
(3) 承租人依第7條第1項中途解約時:已收受租賃費用扣除自交付至中途解約返還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後之餘額
進行前項退款時,如有中途解約手續費或其他應收款項,得與退款相抵銷。
###(確認租車等)
第27條
承租人返還租車予本公司時,除通常使用所致磨耗外,應以交付時確認之狀態返還。
本公司於返還時,將於承租人在場之下確認租車狀態。
承租人於返還時,應於本公司在場下確認車內無承租人或同乘者之遺留物後返還;本公司對返還後之遺留物不負責任。
###(返還期限等)
第28條
承租人應於租用期間內返還租車。
承租人依第8條第1項延長租用期間時,應支付延長後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或「變更前租賃費用與超過費用」二者中較低者之金額。
###(返還地點等)
第29條
租車應返還至依第3條第2項所明示之返還地點。但依第8條第1項變更返還地點者,應返還至變更後之返還地點。
前項但書情形下,承租人應負擔因返還地點變更所需之回送費用。
承租人未經第8條第1項本公司同意,而將租車返還至第3條第2項所明示以外之地點時,應支付下列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因返還地點變更所需之回送費用 × 300%
###(租車遭乘逃之處置)
第30條
承租人於租用期間屆滿後經過72小時仍未將租車返還至前條第1項返還地點,且不應本公司返還請求,或承租人所在地不明等而被認定為乘逃時,本公司將採取包括提起刑事告訴等法律程序在內之措施,並向(社)全國租車協會報告乘逃被害等。
發生前項情形時,本公司將以各種方法確認租車所在。
發生第1項情形時,承租人除應依第19條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害外,並應負擔租車回收及尋找承租人所需費用。
###(本公司代繳停車違規放置違反金等之處置)
第30條之2
承租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繳納停車違規之反則金或未支付各項費用,而由本公司負擔該放置違反金或各項費用時,承租人對本公司負有賠償該等費用之責任;本公司得以法律程序等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下,其後承租人仍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支付前項費用時,本公司得採取包括向(社)全國租車協會報告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未支付等措施。
###(信用資訊登錄與利用之同意)
第31條
承租人於符合第30條第1項或前條第2項情形時,同意基於客觀租賃事實之信用資訊得於(社)全國租車協會登錄保存不超過7年,並同意該資訊得由(社)全國租車協會及加盟各都道府縣租車協會及其會員業者利用。
###(個人資料之利用目的)
第32條
本公司取得並利用承租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1) 作為取得租車事業許可之業者,為履行作成貸渡證等作為許可條件所義務化之事項。
(2) 向承租人提供租車及其相關服務。
(3) 進行承租人本人確認及審查。
(4) 將個人資料以統計方式彙整、分析,加工為無法識別或特定個人之統計資料。
本公司如欲為第1項各款以外之目的取得承租人個人資料,將事先明示其利用目的。
###(消費稅)
第33條
承租人應另行向本公司支付依本約款所生金錢債務所課徵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遲延損害金)
第34條
承租人怠於履行依本約款所生之金錢債務時,應按年利率14.6%向本公司支付遲延損害金。
###(契約細則)
第35條
本公司得就本約款之實施另行制定細則。
本公司制定細則時,應於各營業所張貼,並於本公司發行之宣傳冊及費率表載明;變更時亦同。
###(管轄法院)
第36條
就本約款所生之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時,以管轄本公司總店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行車記錄器)
第38條
承租人同意並不提出異議:租車可能搭載行車記錄器,承租人之駕駛狀況將被記錄,且本公司得於下列情形使用該記錄:
(1) 為管理本服務,本公司判斷有必要認識承租人駕駛狀況時。
(2) 為提升提供予顧客之商品、服務品質等,作為提高顧客及其他客戶等滿意度之行銷分析用途時。
(3) 因法律或政府機關等要求揭露時。
本約款自 平成29年1月20日 起施行。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預約時,將依下列規定收取取消手續費:
**使用日前 48 小時內取消:**預約金額的 50%
**使用當日取消:**預約金額的 100%
但若因突發天候惡化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前往,
只要事先通知,即使當日取消也不會收取取消手續費。
※所有時間皆以營業時間為基準計算。(營業時間:09:00~18:00)
※於營業時間外提出的申請,將以下一個營業日計算。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當日 | 免費取消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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