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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行腳租車那霸機場店

沖縄県那覇市金城3丁目8-11

98-995-9613

08:00 - 20:00

那霸機場 ↔ 店舖之間提供免費接駁車服務。
(車程約6分鐘,實際所需時間可能因交通狀況而有所延誤)

取車流程

  1. 領取行李後,從國際航廈移動至國內航廈

  2. 前往國內航廈一樓的14號乘車處

  3. 接駁車到達後,告知預約人姓名並上車

  4. 抵達店舖後完成取車手續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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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保険補償制度料金及び内容



Basic Package

已包含在租車費用內
0日圓

對人補償無上限
對物補償事故時的負擔額
最高 100,000日圓
車輛補償事故時的負擔額
最高 1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無上限
營業損失費(NOC)能夠自行駕駛時 50,000日圓
or
無法自行駕駛時 100,000日圓
最高負擔金額350,000日圓
海獅(10人座)最高負擔金額400,000日圓

Safety Package

4-6人座:1,100日圓/24H
7-8人座:2,200日圓/24H
海獅(10人座):4,400日圓/24H

對人補償無上限
對物補償事故時的負擔額
最高 100,000日圓
車輛補償事故時的負擔額
最高 1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無上限
營業損失費(NOC)免除負擔
最高負擔金額250,000日圓
海獅(10人座)最高負擔金額300,000日圓

Super Safety Package

4-6人座:2,200日圓/24H
7-8人座:3,300日圓/24H
海獅(10人座):5,500日圓/24H

對人補償無上限
對物補償無上限
車輛補償無上限
人身傷害補償無上限
營業損失費(NOC)免除負擔
其他負擔金額0 日圓

 

※以上保險內容僅限一次事故,如有二次事故將由駕駛人員承擔全部賠償費用

Basic Package 補償内容

對人補償
每1位 無限制(包含自賠責保險3,000萬日圓)

對物補償
每1件事故 無限制(發生事故時的負擔額最高5萬日圓)

車輌補償
每1件事故 時價
每1件事故 無限制(發生事故時的負擔額最高5萬日圓)

※不適用拖吊車費用、輪胎漏氣、爆胎

人身傷害補償
每1位 最高3,000萬日圓為止

因汽車事故導致搭乘者受傷(包含後遺症)或者是死亡時,無論駕駛者有無過失,都可以得到補償。
(最高3,000萬日圓,補償金額根據保險條款基準計算。)

以下狀況無法申請保險、補償

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您所加入的任何保險都無法生效
1.飲酒駕駛,酒後駕駛,無照駕駛
2.駕駛中輪胎破損,爆胎,輪圈蓋丟失或損壞
3.沒有在事故發生現場報警(無法取得警方的事故證明)
4.發生事故或自己擦撞時沒有和本公司聯繫(營業時間外如有發生事故請第二天及時聯繫本公司)
5.行駛過程中未使用安全帶。
6.自己和對方協商
7.行走在海岸,河堤及林間等車道以外的場所。
8.因操作失誤而發生的故障。
9.超載,超過定員人數的情況
10.在辦理租借手續時沒有進行登記的駕駛人員以及副駕駛人員,駕駛車輛所發生的事故。
11.車內裝備被損壞時
12.違法本公司的租賃條款時
13.使用其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時
14.其它駕駛人的重大過失。(超速⋅闖紅燈等)

※加錯油種導致車輛損壞的情況下需要賠償60萬日元
※機器/金屬鑰匙遺失的情況下需要賠償3萬日圓,晶片/感應鑰匙則需要賠償4萬日圓
※如果在車内吸烟,或者導致車内污損(嘔吐, 飲料倒到坐墊上等)需要賠償清潔費2萬日圓

Safety Package 補償内容

對人補償
每1位 無限制(包含自賠責保險3,000萬日圓)

對物補償
每1件事故最大5万円負担額

車輌補償
每1件事故 時價
每1件事故 無限制(發生事故時的負擔額最高5萬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
每1位 最高3,000萬日圓為止

因汽車事故導致搭乘者受傷(包含後遺症)或者是死亡時,無論駕駛者有無過失,都可以得到補償。
(最高3,000萬日圓,補償金額根據保險條款基準計算。)

免除負擔

營業損失費用(NOC)免除付款
輪胎漏氣、爆胎修理費用
輪圈蓋遺失

以下狀況無法申請保險、補償

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您所加入的任何保險都無法生效
1.飲酒駕駛,酒後駕駛,無照駕駛
2.駕駛中輪胎破損,爆胎,輪圈蓋丟失或損壞
3.沒有在事故發生現場報警(無法取得警方的事故證明)
4.發生事故或自己擦撞時沒有和本公司聯繫(營業時間外如有發生事故請第二天及時聯繫本公司)
5.行駛過程中未使用安全帶。
6.自己和對方協商
7.行走在海岸,河堤及林間等車道以外的場所。
8.因操作失誤而發生的故障。
9.超載,超過定員人數的情況
10.在辦理租借手續時沒有進行登記的駕駛人員以及副駕駛人員,駕駛車輛所發生的事故。
11.車內裝備被損壞時
12.違法本公司的租賃條款時
13.使用其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時
14.其它駕駛人的重大過失。(超速⋅闖紅燈等)

※加錯油種導致車輛損壞的情況下需要賠償60萬日元
※機器/金屬鑰匙遺失的情況下需要賠償3萬日圓,晶片/感應鑰匙則需要賠償4萬日圓
※如果在車内吸烟,或者導致車内污損(嘔吐, 飲料倒到坐墊上等)需要賠償清潔費2萬日圓

Super Safety Package 補償内容

對人補償
每1位 無限制(包含自賠責保險3,000萬日圓)

對物補償
無制限(僅限1次事故)

車輌補償
無制限(僅限1次事故)

人身傷害補償
每1位 無限制(包含自賠責保險3,000萬日圓)
因汽車事故導致搭乘者受傷(包含後遺症)或者是死亡時,無論駕駛者有無過失,都可以得到補償。

免除負擔

營業損失費用(NOC)免除付款
輪胎漏氣、爆胎修理費用
輪圈蓋遺失

以下狀況無法申請保險、補償

如有以下狀況發生,您所加入的任何保險都無法生效
1.飲酒駕駛,酒後駕駛,無照駕駛
2.沒有在事故發生現場報警(無法取得警方的事故證明)
3.發生事故或自己擦撞時沒有和本公司聯繫(營業時間外如有發生事故請第二天及時聯繫本公司)
4.行駛過程中未使用安全帶。
5.自己和對方協商
6.行走在海岸,河堤及林間等車道以外的場所。
7.因操作失誤而發生的故障。
8.超載,超過定員人數的情況
9.在辦理租借手續時沒有進行登記的駕駛人員以及副駕駛人員,駕駛車輛所發生的事故。
10.車內裝備被損壞時
11.違法本公司的租賃條款時
12.使用其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時
13.其它駕駛人的重大過失。(超速⋅闖紅燈等)

※加錯油種導致車輛損壞的情況下需要賠償60萬日元
※機器/金屬鑰匙遺失的情況下需要賠償3萬日圓,晶片/感應鑰匙則需要賠償4萬日圓
※如果在車内吸烟,或者導致車内污損(嘔吐, 飲料倒到坐墊上等)需要賠償清潔費2萬日圓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Basic package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自負額為100,000日圓
車輛損害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自負額為1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無上限
營業補償(NOC):可駕駛時為50,000日圓 / 無法駕駛時為100,000日圓
最高自負額:350,000日圓
車型分類最高自負額:400,000日圓

Safety Package

費用如下:
S級:1,100日圓 / 24小時
WB級:2,200日圓 / 24小時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自負額為100,000日圓
車輛損害賠償:每次事故最高自負額為1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無上限
營業補償(NOC):免除
最高自負額:250,000日圓
車型分類最高自負額:300,000日圓

Super Safety Package

費用如下:
S級:2,200日圓 / 24小時
WB級:3,300日圓 / 24小時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無上限
車輛損害賠償:無上限
人身傷害賠償:無上限
營業補償(NOC):免除
最高自負額:0日圓
車型分類最高自負額:0日圓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約款的適用)

  1. 本公司依本約款(以下稱「約款」)及細則的規定,將出租車輛(以下稱「租車」)出借給承租人,承租人亦據此承租。對於未規定於約款及細則之事項,依法律或一般慣例處理。

  2.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本約款及細則之精神、法律及一般慣例範圍內,與承租人另訂特約。若有特約,則優先於本約款及細則適用。

  3. 若承租人於締結租賃契約時指定與自己不同的駕駛人,應使該駕駛人知悉並遵守約款及細則所規定的義務。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承租人可依本公司指定的方式,在同意租金表等內容後,預先明示車型等級、使用目的、租用起始時間與地點、租期、歸還地點、駕駛人、有無兒童座椅等附加設備需求及其他條件(以下稱「租賃條件」),申請預約。

第3條(預約變更)
如承租人欲變更預約條件,須經本公司同意。

第4條(透過本約款締結契約的方式)

  1. 承租人與本公司於第2條第1項所述的起始時間前締結租車契約。

  2. 雙方可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取消預約。若在預約時間後逾3小時仍未締結契約,則無論理由為何,預約視為取消。

  3. 如因承租人原因取消預約,須支付本公司規定之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收取後將退還已收的預約申請金。

  4. 若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預約,將退還預約申請金。

  5. 除上述情形外,未完成契約即視為取消預約,本公司亦退還申請金。

  6. 除第4條及第5條另有規定外,雙方不得因此相互提出任何請求。

第5條(替代租車)

  1.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符合預約條件之車輛,將立即通知承租人。

  2. 本公司得提議提供不符合原預約條件的替代租車。

  3. 承租人同意使用替代車輛時,除不符條件外,其餘租賃條件與原預約相同。租金以替代車輛或原預約車輛之較低價格為準。

  4. 承租人若拒絕替代車輛,則視為取消預約,依第4條第5項處理申請金。

第6條(預約業務代辦)

  1. 承租人可透過代表本公司之Kei Café預約中心申請預約。

  2. 變更或取消預約時,應透過原預約之代理業者辦理。


第3章 出租

第7條(租賃契約的締結)

  1. 承租人須明示租賃條件,本公司則依約款與租金表明示出租條件,雙方據此締結契約。

  2. 本公司依相關法規,要求確認駕駛人姓名、地址、駕照種類與號碼,並可要求出示或提交駕照影本。

  3. 本公司亦可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並保留影本。

  4. 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緊急聯絡資訊。

  5. 本公司得指定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

  6. 若未依上述項目辦理,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契約並取消預約,依第4條第5項處理申請金。

第8條(拒絕出租)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契約並取消預約:
     ① 無有效駕照;
     ② 未滿21歲;
     ③ 酒醉駕駛;
     ④ 毒品等影響判斷;
     ⑤ 同乘未滿6歲幼童卻無兒童座椅;
     ⑥ 被列入租車注意名單;
     ⑦ 屬於黑道或反社團組織成員;
     ⑧ 對公司人員有暴力行為;
     ⑨ 散布謠言或妨害本公司信譽;
     ⑩ 違反本約款或其他公司認定不適當者。

  2. 即便無上述原因,如無可用車輛或未攜帶兒童座椅,本公司亦得拒絕出租並取消預約。

  3. 上述情況下,依第4條第3~6項規定處理申請金。

第9條(契約成立)

  1. 當承租人於契約書簽名,並本公司交付租車時,視為契約成立,預約申請金作為租金一部分。

  2. 交車於第2條所示的時間與地點進行。

第10條(租金)

  1. 契約成立後,承租人應支付下列租金:

  2. 租金包括以下項目,且各項目價格於租金表明示:
     ① 基本租金;② 免責補償費;③ 特別裝備費;④ 燃料費;⑤ 送車費;⑥ 其他費用。

  3. 基本租金依地方運輸支局所申報的金額。

  4. 如預約後價格調整,承租人支付預約時或交車時金額中較低者。

第11條(變更條件)
締結契約後,如欲變更第7條所列租賃條件,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12條(檢查與保養)

  1. 本公司保證出租車輛經法定每日與定期檢查並完成必要整備。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交車時依檢查表檢視車輛外觀與附屬品,確認車輛無瑕疵並符合條件。

第13條(交付與攜帶出租證)

  1. 本公司交車時,會交付載明資訊的出租證。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隨身攜帶該證。

  3. 若遺失,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歸還車輛時須同時歸還出租證。


第4章 使用

第14條(管理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應本於善良管理人責任妥善使用與保管車輛。

  2. 使用時應遵守法律、本約款與操作說明書。

  3. 使用付費道路、停車場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負並支付。

  4. 若本公司收到因未付費而要求個資公開的通知,承租人同意提供所需資訊。

第15條(日常點檢)
使用期間內,承租人或駕駛人應依規定每日執行日常點檢。

第16條(禁止行為)
禁止以下行為:

  1. 偽造變更車牌或改裝車輛;

  2. 未經允許使用於測試、比賽、牽引他車等;

  3. 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之使用;

  4. 未經許可投保車險;

  5. 將車輛帶出國外;

  6. 造成嚴重困擾(如車內吸菸、遺留物品);

  7. 違反第7條所列條件等其他不當行為。

第17條(違法停車)

  1. 若違停,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轄區警局報到並自費處理罰鍰與拖吊費。

  2. 本公司接獲通知後會聯繫並要求承租人迅速處理。

  3. 若未處理,公司得解除契約,並要求承租人簽署自認書。

  4. 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在必要時提供個資予警方或交委會等機關。

  5. 若至歸還時仍未處理,承租人須支付:
     ① 放置違反金額;② 違停違約金;③ 搜索費與管理費。

  6. 若承租人已付款後該罰金獲退回,本公司將退還相關費用。

第18條(GPS功能)

  1.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如車輛搭載GPS,位置與行駛紀錄將被記錄並用於:
     ① 確認是否歸還至指定地點;
     ② 查找失聯車輛;
     ③ 提升服務品質與行銷分析。

  2. 法院或行政機關要求時,承租人同意在必要範圍內開示該資料。

第19條(行車記錄器)

  1.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如車輛裝有行車紀錄器,其駕駛情形可能被記錄並用於:
     ① 確認事故發生狀況;
     ② 履行契約或車輛管理;
     ③ 行銷與滿意度分析。

  2. 同樣地,如有法律或機關要求,記錄內容得在必要範圍內提供。

    第5章 歸還

    第20條(承租人之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車輛歸還至約定之地點。

    2.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於期間內歸還,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依照其指示辦理。

  3. 第21條(租賃車輛的確認)

    1. 承租人應在本公司人員在場下,除正常使用所致之磨損外,將車輛恢復至交車時之狀態並歸還。

    2. 歸還時應確認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乘客之遺留物。

  4. 第22條(歸還時間等)

    1. 若依第11條延長租期,承租人應支付延長後期間之租金,或變更前租金加上超時費之合計中較低者。

    2. 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延長使用並遲延歸還者,應支付上述租金外,另加倍計算的超時違約金。

  5. 第23條(歸還地點)

    1. 若變更歸還地點,承租人應負擔因此所需之回送費用。

    2.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車輛歸還至非指定地點時,應支付回送費用之雙倍作為違約金。

  6. 第24條(未歸還時之處置)

    1. 發生以下情況時,本公司得採取刑事告訴及定位系統查找車輛,並向全國租車協會通報:
       ① 逾期未還且不理會催還通知者;
       ② 無法聯絡、行蹤不明等情形。

    2. 承租人應支付車輛追蹤與回收所需費用。若拒不歸還,本公司可自行取回,費用由承租人負擔。車內遺留物視為承租人放棄,得不經通知任意處理。若與第三方產生爭議,由承租人自負責任與費用解決,並賠償本公司損害。

  7. 第25條(租賃資訊的登錄與使用同意)

    1. 無論個資規定,承租人與駕駛人若有以下情況,將同意其姓名、生日、駕照號碼等資訊登錄於全租協系統與注意名單,最長保存7年:
       ① 未於指定期限繳納第17條第5項之違停罰款;
       ② 符合前條第1項之不還車條件。

    2. 同意以下事項:
       ① 登錄資訊得供全國租車協會與各會員事業者使用;
       ② 注意名單之資訊得由聯合租車各門市使用。


  8. 第6章 故障・事故・竊盜時之處置

    第26條(故障)
    承租人或駕駛人若在使用中發現車輛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行駛並通知本公司,並依指示辦理。

    第27條(事故)

    1. 發生事故時,不論大小,應立即停止行駛並依法處理,並執行下列事項:
       ① 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從指示;
       ② 維修應由本公司或其指定廠商進行;
       ③ 配合公司與保險公司調查並提交必要文件;
       ④ 若與對方達成和解,須事先獲本公司同意。

    2. 承租人應自行負責事故處理與解決。

    3. 本公司可就事故提供協助與建議。

    4. 若車輛裝有事故記錄器,發生碰撞或急煞時將記錄情況。

    5. 必要時,公司得檢視該等記錄。

  9. 第28條(竊盜)
    若發生竊盜或其他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應:
     ① 立即報警;
     ② 向本公司報告並依指示辦理;
     ③ 配合本公司與保險公司調查,並提交必要資料。

    第29條(車輛無法使用時之契約終止)

    1. 若因故障、事故、竊盜等導致無法繼續使用,契約即終止。

    2. 該情形下,承租人仍應負擔回收與維修費用,且租金不予退還。但若屬第3項或第5項所述狀況則例外。

    3. 若故障源自出租前的瑕疵,承租人可要求替代車輛,條件依第5條第3項辦理。

    4. 若承租人不接受替代車,或公司無法提供,則退還未使用期間之租金。

    5. 若故障為非雙方可歸責者,公司退還未使用部分的租金。

    6. 除本條規定外,承租人不得另行向公司主張因無法使用車輛所生之損害賠償。惟若為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在此限。


  10. 第7章 賠償與補償

    第30條(承租人之賠償與營業補償)

    1. 使用期間如對第三人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但若無過失或屬本公司責任,則不在此限。

    2. 因事故、竊盜、故障或污損等致使公司無法使用車輛之損害,依價格表支付。無過失者除外。

    3. 若因特別災害(如日本法律定義之激甚災害)導致租車在指定地區內因不可抗力滅失或損壞者,承租人不需負賠償責任。

  11. 第31條(保險)

    1. 若承租人負有賠償責任,依本公司投保之保險內容提供保險金:
       ① 對人:每人無上限(含強制保險);
       ② 對物:每事故無上限(自負額5萬日圓、海獅車為10萬日圓);
       ③ 車體損壞:按市價(同上自負額);
       ④ 人身傷害:每人無上限;
       ⑤ 營業損失:可行駛時為5萬日圓,不可行駛為10萬日圓。

    2. 超出上述賠償或不適用保險的損害,由承租人負擔。

    3. 如公司代為支付,承租人應立即償還。

    4. 若承租人事前支付免責補償費,則該自負部分由公司負擔,否則仍由承租人負擔。

    5. 保險費已包含於租金內。


  12. 第8章 解除

    第32條(租賃契約之解除)

    1. 若承租人違反約款及細則,本公司可無需通知即解除契約並要求即時歸還車輛,已收租金不予退還。

    2. 承租人主動解約時,應支付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原預計租期基本費用-實際使用期間之基本費用)× 50%


  13. 第9章 雜則

    第33條(相抵)
    本公司可隨時以對承租人之債權與其所負之債務相抵。

    第34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支付本契約交易所產生的消費稅。

    第35條(遲延違約金)
    如任一方延遲履行金錢債務,須支付年利率14.6%的遲延損害金。

    第36條(代理出租業者)
    若其他業者代替本公司辦理出租,其稱謂視為「代理出租業者」,除第12條、第16條、第26~28條及第39條相關個資處理或事故聯繫除外。

    第37條(準據法)

    1. 本契約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2. 若日文與其他語文版本不一致時,以日文版本為準。

  14. 第38條(約款與細則之變更)

    1. 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修改約款或增訂細則。

    2. 修改時將公告於門市、手冊、價格表及網站。

  15. 第39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款所生之糾紛,專屬管轄法院為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退款政策

  • 使用日前168小時前取消:免費

  • 使用日前168小時至72小時前取消:收取總金額的50%

  • 使用日前72小時內及當天取消:收取總金額的100%

取消預約時將收取上述取消手續費。
取消申請的日期以營業時間(至17:00為止)為基準計算。
(例:預約2025/7/1 10:00取車 → 必須在6/24 10:00前申請取消才可免手續費。10:00之後取消則收取總金額的50%手續費)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前 168 小時 免費取消
使用前 168 小時 ~ 使用前 72 小時 50%
使用前 72 小時 ~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