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だち追加 OKITOUR客戶中心 由於來電量大,無法及時接聽,請通過聊天或LINE聯繫我們。

HACHIIRO租車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HACHIIRO租車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HACHIIRO租車

搜尋 HACHIIRO租車 車輛

點擊按鈕即可選擇日期與據點,搜尋此公司可預約的車輛。

立即預約

營業據點

查看此租車公司的可用營業據點。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HACHIIRO租車

206 Yone,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24日本

+81-80-6492-8003

09:00-19:00

交通:

從那霸機場搭乘免費接駁巴士約 15 分鐘即可抵達

那霸機場接駁巴士站:國內線 3樓4 號出口


TEL:+81-80-6492-8003

Kakaotalk ID: hachiirooka

LINE :https://line.me/ti/p/pWtZd6yMfx

Whatsapp ID:+81-80-6492-8003

在地圖上查看

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保險

【基本保險】

有對方事故:
最大支付額:450,000日元

自撞事故:
最大支付額:450,000日元

安心保險

【安心保險】-加入金額1,650日元/天

有對方事故:
最大支付額:0日元

自撞事故:
最大支付額:200,000日元

超級安心保險

【超級安心保險】-加入金額3,000日元/天

有對方事故:
最大支付額:0日元

自撞事故:
最大支付額:0日元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賃汽車貨渡約款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約款的適用)本公司依本約款之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車」)出租予承租人,承租人則承租該車輛。關於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法令或一般慣例。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約款之宗旨、法令、行政指導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得應特別約定。如有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優先於本約款。

第二章 預約

第 2 條(預約申請)承租人在承租租車時,同意本約款及另行規定之費率表等後,得以另行規定之方式,預先明示車款等級、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返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安全座椅等配件之需求與否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簡稱「承租條件」),提出預約申請。

2. 本公司受理承租人之預約申請時,原則上在本公司所保有之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本公司另有認可外,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預約申請金。

第 3 條(預約變更)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 1 項之承租條件時,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 4 條(預約取消等)承租人得以另行規定之方式取消預約。

2. 若承租人因自身因素,在預約之承租開始時間經過 1 小時後,仍未開始辦理租車貨渡契約(以下簡稱「貨渡契約」)之締結手續,視為預約已被取消。

3. 在前 2 項之情形下,承租人應依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預約取消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退還予承租人。

4. 若因本公司之因素導致預約被取消,或貨渡契約未締結時,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外,並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若因事故、竊盜、未返還、召回、天災或其他非歸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貨渡契約未締結時,視為預約已被取消。此時,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

第 5 條(替代租車)當本公司無法出租承租人預約之車款等級的租車時,得提議出租與預約不同車款等級之租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車」)。

2. 若承租人同意前項之提議,本公司除車款等級外,應以與預約時相同之承租條件出租替代租車。此外,若替代租車之貨渡費用高於預約車款等級之貨渡費用,以預約車款等級之貨渡費用計算;若低於預約車款等級之貨渡費用,則以該替代租車車款等級之貨渡費用計算。

3. 承租人得拒絕第 1 項之替代租車出租提議,並取消預約。

4. 在前項之情形下,若無法進行第 1 項出租之原因係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視為第 4 條第 4 項之預約取消,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外,並應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在前項之情形下,若無法進行第 1 項出租之原因非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視為第 4 條第 5 項之預約取消,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

第 6 條(免責)除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之情形外,雙方對於預約被取消或貨渡契約未締結之事實,互不提出任何請求。

第 7 條(預約業務代理)承租人得透過代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之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業者」)提出預約申請。

2. 向代理業者提出前項申請之承租人,僅得向該代理業者申請預約之變更或取消。

第三章 貨渡

第 8 條(貨渡契約的締結)承租人明示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之承租條件,本公司明示依本約款、費率表等之貨渡條件,雙方締結貨渡契約。但無可出租之租車,或承租人、駕駛人符合第 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2. 締結貨渡契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 11 條第 1 項所定之貨渡費用。

3. 本公司依監督官廳之基本指導(註 1),為在貨渡簿(貨渡原票)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之貨渡證上記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照種類及駕駛執照(註 2)號碼,或附上駕駛人駕駛執照影本,於締結貨渡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指定之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出示駕駛執照並提出影本。此時,若承租人本人即為駕駛人,承租人應出示本人之駕駛執照並提出影本;若承租人與駕駛人不同,承租人應出示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並提出影本。(註 1) 監督官廳之基本指導指的是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長指導「租賃汽車相關基本指導」(自旅第 138 號 平成 7 年 6 月 13 日)之 2. (10) 及 (11)。(註 2) 駕駛執照指的是《道路交通法》第 92 條規定之駕駛執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 19 條別記樣式第 14 格式之駕駛執照。另《道路交通法》第 107 條之 2 規定之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準用之。

4. 本公司於締結貨渡契約時,除駕駛執照外,得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出可確認本人身分之文件,並留存該等文件之影本。

5. 本公司於締結貨渡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提供承租期間內可聯繫承租人及駕駛人之行動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

6. 本公司於締結貨渡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 9 條(拒絕締結貨渡契約)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不得締結貨渡契約:

(1) 未出示出租租車駕駛所需之駕駛執照時。(2) 認定有酒氣時。(3) 認定呈現因毒品、安非他命、稀釋劑等引起之中毒症狀等時。(4) 未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卻欲讓未滿 6 歲之幼兒同乘時。(5) 認定為暴力團、暴力團關係團體之成員或關係人,或屬其他反社會性組織者時。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任一情形,本公司得拒絕締結貨渡契約:

(1) 預約時指定之駕駛人與締結貨渡契約時之駕駛人不同時。(2) 過去出租記錄中,有貨渡費用滯納之事實時。(3) 過去出租記錄中,有第 17 條各款所列之行為時。(4) 過去出租記錄(含其他租車事業者之出租)中,有第 18 條第 6 項或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之事實時。(5) 過去出租記錄中,因違反貨渡約款或保險條款導致汽車保險不適用之事實時。(6) 未滿足另行明示之條件時。

3. 在前 2 項之情形下,若已與承租人成立預約,視為預約已被取消;若已收受承租人之預約取消手續費,應退還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

第 10 條(貨渡契約的成立等)貨渡契約於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貨渡費用,且本公司將租車交付予承租人時成立。此時,已收受之預約申請金充作貨渡費用之一部分。

2. 前項之交付,應於第 2 條第 1 項之承租開始日期時間,在同項明示之承租地點進行。

第 11 條(貨渡費用)貨渡費用指以下費用之合計金額,本公司應於費率表明示各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3) 異地還車費 (5) 配車取車費(2) 特別裝備費 (4) 燃料費 (6)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依本公司向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申報並實施之出租時費率計算。

3. 若第 2 條之預約完成後貨渡費用有所修訂,比較預約時適用之費用與出租時之費用,以較低之貨渡費用計算。

第 12 條(承租條件的變更)承租人於締結貨渡契約後,欲變更第 8 條第 1 項之承租條件時,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之同意。

2. 若前項之承租條件變更會對貨渡業務造成妨礙,本公司得拒絕該變更。

第 13 條(檢查維修及確認)本公司應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8 條 [定期檢查維修] 規定之檢查,並出租經必要維修之租車。

2. 本公司應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7 條之 2 [日常檢查維修] 規定之檢查,並實施必要之維修。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 2 項之檢查維修已實施,並依另行規定之檢查表檢查車身外觀及配件,確認租車無維修不良情形及其他符合承租條件之情形。

4. 若經前項確認發現租車有維修不良情形,本公司應立即實施必要之維修等措施。

第 14 條(貨渡證的交付、攜帶等)本公司於交付租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交付記載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規定事項之特定貨渡證。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租車期間,必須隨身攜帶依前項交付之貨渡證。

3.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貨渡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返還租車時,應同時將貨渡證返還予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 15 條(管理責任)承租人或駕駛人自收受租車交付起至返還予本公司止(以下簡稱「使用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租車。

第 16 條(日常檢查維修)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必須在每日使用前,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7 條之 2(日常檢查維修)規定之檢查,並實施必要之維修。

第 17 條(禁止行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 未獲本公司同意及未依《道路運送法》取得許可等,將租車用於汽車運送業務或類似目的。(2) 將租車用於特定用途以外,或讓第 8 條第 3 項貨渡證記載之駕駛人及未獲本公司同意之人駕駛。(3) 將租車轉租、供作擔保等一切侵害本公司權利之行為。(4) 偽造或變造租車之汽車登錄號牌或車輛號牌,或對租車進行改裝、改修等變更原狀之行為。(5) 未獲本公司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技,或用於牽引其他車輛或助推。(6)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7) 未獲本公司同意為租車投保損害保險。(8) 將租車攜出日本國外。(9) 其他違反第 8 條第 1 項承租條件之行為。

第 18 條(違法停車時的措施等)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對租車有《道路交通法》規定之違法停車行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應主動至管轄違法停車地區之警察署出面,立即自行繳納違法停車相關之罰鍰等,並負擔因違法停車產生之拖吊移動、保管、領回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若接獲警察通知租車有違規棄置停車之情事,應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指示其迅速移動或領回租車,並於租車承租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示之時間前至受理警察署出面處理違規,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該指示。此外,若租車被警察署移動,本公司得依判斷自行至警察署領回租車。

3. 本公司發出前項指示後,得依判斷透過交通違規通知書、繳款書、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狀況;若未處理,應持續指示承租人或駕駛人直至處理完畢。另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特定之文件(以下簡稱「自認書」)上簽名,確認有棄置停車違規之事實,並承諾至警察署等機關出面,自認作為違規者遵從法律上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該要求。

4.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除向警察提出自認書及貨渡證等含個人資訊之資料,協助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棄置停車違規之責任外,並得向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之說明書、自認書及貨渡證等資料,採取報告事實關係等必要之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此點。

5.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1 項之棄置違規金繳納命令並已繳納,或負擔了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之費用、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所需之費用,本公司得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下列金額(以下簡稱「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前支付停車違規相關費用。

(1) 棄置違規金相當額(2) 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停車違規違約金(3) 尋找所需之費用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所需之費用

6. 若本公司收到前項之棄置違規金繳納命令,或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前支付同項規定之全部請求金額,本公司得採取將承租人或駕駛人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等登錄至社團法人全日本租車協會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租協系統」)等措施。

7. 在第 1 項規定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繳納違法停車相關罰鍰等之情形下,若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未回應本公司依第 2 項提出之處理違規指示,或未回應本公司依第 3 項提出之簽署自認書要求,本公司得向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取本公司另行規定之停車違規金(次項稱「停車違規金」),作為充抵第 5 項規定之棄置違規金及停車違約金。

8. 不適用第 6 項規定,若本公司自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到全部停車違規金及第 5 項第 3 號規定之費用金額,本公司不採取第 6 項規定之登錄全租協系統等措施,或刪除已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之數據。

9.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已向本公司支付依第 5 項請求之金額,其後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繳納該停車違規相關罰鍰或被提起公訴等原因,導致棄置違規金繳納命令被撤銷,且本公司收到棄置違規金退還時,本公司僅將已收受之停車相關費用中,相當於棄置違規金之金額退還予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 7 項本公司收取停車違規金之情形亦同。

10. 依第 6 項規定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之情形下,若因罰鍰已繳納等原因導致棄置違規金繳納命令被撤銷,或依第 5 項規定之本公司請求金額已全數支付予本公司,本公司應刪除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之數據。

第五章 返還

第 19 條(返還責任)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承租期間屆滿前,在特定之返還地點將租車返還予本公司。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對本公司造成之一切損害。

3.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無法於承租期間內返還租車,對於本公司產生之損害不負責任。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 20 條(返還時的確認等)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在場見證下返還租車。此時,除因通常使用產生之磨損處等外,應以與交付時相同之狀態返還。

2. 承租人或駕駛人返還租車時,應確認租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同乘者之遺留物後再返還;本公司對租車返還後之遺留物不負保管責任。

第 21 條(承租期間變更時的貨渡費用)若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 12 條第 1 項變更承租期間,應支付與變更後承租期間相對應之貨渡費用。

第 22 條(返還地點等)若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 12 條第 1 項變更特定之返還地點,應負擔因返還地點變更而產生之回送所需費用。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獲第 12 條第 1 項之本公司同意,將租車返還至特定返還地點以外之地點,應支付下列規定之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 因返還地點變更而產生之回送所需費用 × 200%

第 23 條(未返還時的措施)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雖承租期間已屆滿,仍未將租車返還至特定返還地點且未回應本公司之返還請求,或因承租人去向不明等原因認定為未返還,本公司除採取刑事告訴等法律措施外,應向社團法人全日本租車協會報告未返還被害,並採取登錄全租協系統等措施。

2. 若發生前項情形,本公司為確認租車所在地,得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族、親族、服務單位等關係人進行問卷調查、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若發生第 1 項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除依第 28 條規定賠償對本公司造成之損害外,並應負擔租車回收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之費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竊盜時的措施

第 24 條(故障發現時的措施)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現租車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繫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 25 條(事故發生時的措施)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涉及租車之事故,應立即停止駕駛,不論事故大小均應採取法令上之措施,並採取下列規定之措施。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狀況等,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2) 依前號指示進行租車修理時,除本公司認可外,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工廠進行。(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締約之保險公司對事故之調查,並毫不延誤地提出必要文件等。(4) 若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應事先獲得本公司之同意。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項措施外,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本公司應就事故處理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建議,並協助其解決。

第 26 條(竊盜發生時的措施)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發生租車被竊或遭受其他損害,應採取下列規定之措施。

(1) 立即向最近之警察通報。(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害狀況等,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締約之保險公司對竊盜或其他損害之調查,並毫不延誤地提出要求之文件等。

第 27 條(因無法使用導致貨渡契約終止)若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不可抗力(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租車無法使用,貨渡契約視為終止。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前項情形下,應負擔租車領回及修理等所需之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受之貨渡費用。但故障等係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3. 若故障等係因出租前既存之瑕疵所致,視為締結新的貨渡契約,承租人得自本公司獲得替代租車之提供。另替代租車之提供條件準用第 5 條第 2 項。

4. 若承租人不接受前項之替代租車提供,本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受之貨渡費用。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時亦同。

5. 若故障等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之事由所致,本公司應自已收受之貨渡費用中,扣除與從出租至貨渡契約終止期間相對應之貨渡費用後,將剩餘金額退還予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之措施外,承租人及駕駛人不得因無法使用租車產生之損害,對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之任何請求。

第七章 賠償及補償

第 28 條(賠償及營業補償)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所承租之租車期間,對第三人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2. 在前項本公司之損害中,對於因事故、竊盜、可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之事由所致之故障、租車污損・異味等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車而產生之損害,依費率表規定計算,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支付該金額。

第 29 條(保險及保障)若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有第 28 條第 1 項之賠償責任,依本公司就租車締結之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規定之補償制度,支付下列限額內之保險金或保證金。

(1) 對人補償每人不限額(不含汽車責任保險之金額)。

(2) 對物補償每事故 200 萬日圓(扣除額 5 萬日圓)。

(3) 車輛補償每事故依時價(扣除額 5 萬日圓)。

(4) 乘客補償每人 500 萬日圓。

2. 若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之免責事由,不支付第 1 項規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3. 對於未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之損害,以及超過第 1 項規定支付保險金額或補償金之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4. 若本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之損害金,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該支付金額。

5. 第 1 項規定之損害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相當額及本公司規定之補償制度之加入費相當額,已包含於貨渡費用中。

第八章 貨渡契約的解除

第 30 條(貨渡契約的解除)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中違反本約款,或符合第 9 條第 1 項各款任一情形,本公司得不經任何通知、催告解除貨渡契約,並立即請求返還租車。此時,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受之貨渡費用予承租人。

第 31 條(同意解約)即使於使用中,承租人得獲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次項規定之解約手續費後,解除貨渡契約。此時,本公司應自已收受之貨渡費用中,扣除與從出租至返還期間相對應之貨渡費用後,將剩餘金額退還予承租人。

2. 承租人進行前項解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 = {(與貨渡契約期間相對應之基本費用)-(與從出租至返還期間相對應之基本費用)} × 50%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 32 條(個人資訊的利用目的)本公司取得及利用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訊之目的如下。

(1) 身為依《道路運送法》第 80 條第 1 項取得租賃汽車事業許可之事業者,為實施貨渡契約締結時製作貨渡證等作為事業許可條件所義務之事項。

(2) 為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租車、本公司經營之其他商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等,並透過寄送宣傳廣告物、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各種活動、促銷等資訊。

(3) 為於締結貨渡契約時,確認及審查承租申請人或駕駛人之身分。

(4) 為規劃及開發本公司經營之商品及服務,或為檢討提升顧客滿意度之對策,對承租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5) 為統計彙整、分析個人資訊,製作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之統計數據。

2. 若為第 1 項各款未規定之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應事先明示其利用目的。

第 33 條(個人資訊的登錄及利用的同意)若發生下列各款任一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其個人資訊(含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等)將被登錄於全租協系統不超過 7 年,並同意該資訊被社團法人全日本租車協會、其加盟之各地區租車協會及該等會員租車事業者,用於締結貨渡契約時之審查。

(1) 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1 項被命令繳納棄置違規金時。(2) 未向本公司支付第 18 條第 5 項規定之全部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時。(3) 認定發生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之未返還時。

第十章 雜則

第 34 條(抵銷)若本公司對承租人或駕駛人有基於本約款之金錢債務,得隨時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之金錢債務進行抵銷。

第 35 條(消費稅)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基於本約款交易所課徵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第 36 條(遲延損害金)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怠於履行基於本約款之金錢債務,應向對方支付年利率 14.6% 之遲延損害金。

第 37 條(細則)本公司得另行規定本約款之細則,該細則具有與本約款同等之效力。

2. 若本公司另行規定細則,應張貼於本公司營業店鋪,並記載於本公司發行之宣傳手冊、費率表等資料中。修改時亦同。

第 38 條(合意管轄法院)若就基於本約款之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不論訴訟金額多寡,以管轄本公司總店、分店或營業所所在地之簡易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則本約款自自用汽車有償貨渡申請之許可認可日起實施。

令和 5 年 3 月 22 日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免費

利用日6日前~3日前:全額的20%

利用日2日前~前日:全額的50%

当日:全額的100%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7 天 ~ 使用當日 免費取消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