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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Hello租車那霸機場店

8-8 Yone,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24

0989531298

08:00-20:00

您可以從那霸機場乘坐免費接送巴士。

(班車運行時間:09:00-18:30)


接送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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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接送巴士約15分鐘即可到達Hello租車那霸機場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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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事先聯繫上,您將無需在接駁車乘車處等候即可搭乘。
※若無法聯繫,可能需要在乘車處等候約10至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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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基本補償)

“基本補償保險”包含在所有計劃的費用中。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免賠額
對物賠償:免賠額55,000日元
車輛賠償:免賠額55,000日元
人身傷害賠償:無免賠額
NOC:可行駛的情況20,000日元 / 不可行駛的情況50,000日元


--------------------------------------------------------


(免賠補償)

“免賠補償”包含在所有計劃的費用中。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免賠額
對物賠償:無免賠額
車輛賠償:無免賠額
人身傷害賠償:無免賠額
NOC:可行駛的情況20,000日元 / 不可行駛的情況50,000日元


----------------------------------------------------------------------------

(安心補償 )

“安心補償”包含在所有計劃的費用中。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免賠額
對物賠償:無免賠額
車輛賠償:無免賠額
人身傷害賠償:無免賠額
NOC:無免賠額

----附帶完善的道路服務----
↓
事故或污損等導致需要修車或清潔時免除NOC(非營業補償費)

拖車牽引到指定修理廠
鑰匙鎖在車內時開鎖
電池搭接啟動
更換備用輪胎
燃料耗盡時的加油服務:大約10升燃料(燃料費用由客戶承擔)
車輛掉落時的牽引
其他應急處理:約30分鐘內可以完成的簡單作業



----以下情況保險、補償不適用----

對人賠償: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包含3,000萬日元的強制保險)
對物賠償:損壞他人的車輛或物品時 / 每次事故無限額(對物賠償免賠額50,000日元)
車輛賠償:損壞租賃車輛時,每次事故按實際價值計算(車輛免賠額50,000日元)
※事故發生時,客戶需承擔車輛免賠額,最高限額為50,000日元。
如果您或您的乘客受傷或死亡,每人可獲得最多3,000萬日元的賠償,賠償範圍包括因車禍造成的傷害(包括後遺症)和死亡,無論司機過失比例如何。損害金額將根據保險條款中的規定計算。


----超出上述保障的損害----

-未向警察報案的情況

-屬於保險條款免責事項的情況
① 因爆胎或破裂導致的輪胎損壞
② 輪轂蓋丟失
③ 故意事故 ①和②在加入安心賠償計劃的情況下可以得到賠償。

-違反租賃合同條款的原因明顯的情況
① 酒駕
② 魯莽駕駛
③ 使用藥物
④ 未經授權的延長
⑤ 未經本公司批准的司機等

-管理上的過失情況下
① 車內裝備損壞
② 未上鎖導致的盜竊
③ 自助加油時的油品錯誤
④ 鑰匙丟失
⑤ 車內吸煙(包括電子煙和加熱煙草產品)
⑥ 其他擾亂行為等

-丟失車鑰匙或因浸水等原因無法使用,每把鑰匙收取35,000日元

-車內吸煙的情況下,需支付營業損失費20,000日元,除臭費20,000日元。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補償

(基本補償)

“基本補償保險”包含在所有計劃的費用中。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免賠額
對物賠償:免賠額55,000日元
車輛賠償:免賠額55,000日元
人身傷害賠償:無免賠額
NOC:可行駛的情況20,000日元 / 不可行駛的情況50,000日元

免責補償

(免賠補償)

“免賠補償”包含在所有計劃的費用中。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免賠額
對物賠償:無免賠額
車輛賠償:無免賠額
人身傷害賠償:無免賠額
NOC:可行駛的情況20,000日元 / 不可行駛的情況50,000日元

免責補償

(安心補償 )

“安心補償”包含在所有計劃的費用中。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免賠額
對物賠償:無免賠額
車輛賠償:無免賠額
人身傷害賠償:無免賠額
NOC:無免賠額

----附帶完善的道路服務----
↓
事故或污損等導致需要修車或清潔時免除NOC(非營業補償費)

拖車牽引到指定修理廠
鑰匙鎖在車內時開鎖
電池搭接啟動
更換備用輪胎
燃料耗盡時的加油服務:大約10升燃料(燃料費用由客戶承擔)
車輛掉落時的牽引
其他應急處理:約30分鐘內可以完成的簡單作業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貸渡約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約款的適用) 本公司依據本約款及第40條制定的細則(以下統稱「約款等」)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稱「租賃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須在理解並同意約款等的基礎上租賃。若承租人根據第8條第3項指定不同的駕駛人,則承租人須通知該駕駛人相關的約款內容,並確保其遵守。對於約款等未規定的事項,依據法律或一般習慣處理。

  1. 本公司可在不違背約款等的精神、法律、行政通達及一般習慣的範圍內訂立特約。若訂立特約,則特約優先於約款等。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承租人在租賃租賃車時,需同意約款及另行規定的價格表等,並按照規定的方法,事先明示車種級別、租賃開始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返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附屬品的需要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稱「租賃條件」)以進行預約申請。

  1. 本公司在原則上會在自身擁有的租賃車範圍內接受承租人的預約申請。在此情況下,除非本公司特別認可,承租人需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的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時,需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承租人可按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1. 若承租人因自身原因在預定租賃開始時間後超過1小時未開始簽訂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則視為取消預約。
  2. 在前兩項情況下,承租人需按照規定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預約取消手續費後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3. 若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預約或未能簽訂租賃合同,則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還需按規定支付違約金。
  4. 因事故、盜竊、不返還、召回、天災或其他非承租人或本公司責任的原因未能簽訂租賃合同時,視為取消預約。在此情況下,本公司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5條(替代租賃車) 本公司若無法提供承租人預約的車種級別的租賃車,可提議出租不同車種級別的租賃車(以下稱「替代租賃車」)。

  1. 承租人若接受前項提議,本公司在車種級別外按預約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租替代租賃車。若替代租賃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約車種級別的租賃費用,則按預約車種級別的租賃費用計算;若低於預約車種級別的租賃費用,則按替代租賃車的車種級別的租賃費用計算。
  2. 承租人可拒絕第1項的替代租賃車提議,並取消預約。
  3. 在前項情況下,若無法提供第1項的租賃車是由於本公司責任,則按第4條第4項處理,本公司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並支付違約金。
  4. 在第3項情況下,若無法提供第1項的租賃車不是由於本公司責任,則按第4條第5項處理,本公司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6條(免責) 除第4條及第5條規定的情況外,對於預約被取消或未能簽訂租賃合同,本公司及承租人均不得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7條(預約業務的代辦) 承租人可在代表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辦業者」)處進行預約申請。

  1. 在代辦業者處進行預約申請的承租人,僅能向該代辦業者申請預約變更或取消。

第3章/租賃 第8條(租賃合同的締結) 承租人明示第2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本公司依據本約款及價格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締結租賃合同。但若無法提供租賃車,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項之一的情況,則不予租賃。

  1. 締結租賃合同後,承租人需支付第11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費用。

  2. 本公司根據監管機關的基本通達(註1),在租賃簿(租賃原票)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證上記載駕駛人的姓名、住址、駕駛證類型及駕駛證號碼,或附上駕駛證的副本。因此,在締結租賃合同时,本公司會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駕駛人的駕駛證,並可能要求提供駕駛證的副本。此時,若承租人為駕駛人,需出示本人駕駛證或提供其副本;若承租人与駕駛人不同,則需出示該駕駛人的駕駛證或提供其副本。 (註1)監管機關的基本通達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局長通達「關於租賃車的基本通達」(自旅第138號 平成7年6月13日)的2.(10)及(11)。 (註2)駕駛證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證中的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表第14格式的駕駛證。此外,依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的國際駕駛證或外國駕駛證亦同。

  3. 本公司在締結租賃合同時,可能會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出示駕駛證外的輔助證件,並可能複印所出示的證件。

  4. 本公司在締結租賃合同时,會要求承租人提供聯絡方式(如手機號碼)以便在租賃期間內與承租人及駕駛人聯繫。

  5. 本公司在締結租賃合同时,會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6. 承租人在簽訂合同後不能延長租賃期限。

第9條(租賃合同的締結拒絕)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各項之一,本公司可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1)未出示租賃車所需的駕駛證,或本公司要求提供駕駛證副本而被拒絕時。 (2)認定有酒氣時。 (3)認定有毒品、興奮劑、稀釋劑等中毒症狀時。 (4)沒有兒童座椅而欲搭載6歲以下兒童時。 (5)認定為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係團體成員、關係者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成員時。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各項之一,本公司可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1)預約時的駕駛人与租賃合同簽訂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過去租賃時有拖欠租賃費用或其他本公司債務的事實時。 (3)過去租賃時有第17條所列行為時。 (4)過去租賃(包括其他租賃車業者的租賃)時有第18條第6項或第25條第1項所列行為時。 (5)過去租賃時因違反租賃約款或保險約款而未能適用汽車保險的事實時。 (6)在與本公司交易中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關係者有暴力行為或言辭,或要求合理範圍外的負擔時。 (7)散布謠言或使用欺詐、脅迫手段損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礙業務時。 (8)未滿足另行明示的條件時。 (9)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的情況時。
  2. 在前兩項情況下,若與承租人之間已成立預約,則視為預約取消,承租人需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10條(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租賃合同在承租人支付租賃費用並本公司交付租賃車時成立。在此情況下,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充當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1. 前項交付在第2條第1項明示的租賃開始時間及地點進行。

第11條(租賃費用) 租賃費用為以下費用的總和,本公司在價格表中明示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基本費用、還車費用、免責補償制度加入費、選項費用、燃料費、配送取回費、其他費用

  1. 基本費用依據租賃車交付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申報並執行的費用。
  2. 預約後若租賃費用變更,則取預約時費用與租賃時費用的較低者。
  3. 租賃費用按細則規定。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承租人在締結租賃合同後欲變更第8條第1項的租賃條件,需事先獲得本公司同意。

  1. 若變更租賃條件會影響租賃業務,本公司可拒絕變更。

第13條(點檢維修及確認) 本公司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點檢維修)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修後出租租賃車。

  1. 本公司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點檢維修)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修。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確認前兩項的點檢維修已經實施,並根據規定的點檢表檢查車體外觀及附屬品後,確認租賃車無維修不良及滿足租賃條件。
  3. 若本公司在前項確認中發現租賃車有維修不良,則立即實施必要的維修等。

第14條(租賃證的交付及攜帶等) 本公司在交付租賃車時,向承租人交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的租賃證書面(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期間需隨身攜帶前項交付的租賃證(包括電子記錄形式)。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租賃證時,需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4章/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自租賃車交付至返還本公司期間(以下稱「使用中」),需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租賃車。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及其他收費服務時,需自行支付相應的利用費用。
  2. 若本公司收到提供前項收費服務的單位因利用費未付等原因提出的基於租賃車車輛註冊號及日期特定承租人個人信息的要求,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向該單位提供承租人個人信息。

第16條(日常點檢維修)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需每天使用前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點檢維修)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修。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未獲得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許可等的情況下將租賃車用於汽車運送業務或類似用途。 (2)將租賃車用於指定用途外,或由第8條第3項租賃證記載的駕駛人及本公司同意的駕駛人以外的人駕駛。 (3)將租賃車轉租或用於擔保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4)偽造或變造租賃車車輛註冊號標或車輛號標,或改造租賃車等改變其原狀。 (5)未獲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賃車。 (7)未獲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投保。 (8)將租賃車帶出日本。 (9)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租賃條件的行為。

  1. 承租人、駕駛人或其關係者未獲本公司同意,不得在本公司辦公室、營業門店或公司內外拍攝、錄音或錄影,亦不得將圖像、音頻或視頻發佈、傳播或直播於SNS等。

第18條(違法停車的處置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違法停車時,需立即前往當地警察局,繳納違法停車罰款及承擔牽引、保管、取回等費用。

  1. 本公司接到警察通知租賃車有違法停車時,會聯絡承租人或駕駛人,指示其迅速移動或取回租賃車,並在租賃期滿或本公司指定時間前前往處理警察局處理違法行為。若租賃車被警察移動,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取回。
  2. 本公司指示後,會根據通知書或支付書、收據等確認違法處理狀況,未處理完畢時,會再次指示承租人或駕駛人直至處理完畢。本公司亦可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簽署承認違法停車並遵循法律措施的文件(以下稱「承認書」),承租人或駕駛人需遵從。
  3. 本公司在必要時,向警察提交承認書及租賃證等包含個人信息的資料,協助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的違法停車責任,並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的辯解書及承認書、租賃證等資料,報告事實情況,採取必要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此處置。
  4.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的違法停車罰款支付命令,支付了違法停車罰款,或承擔了承租人或駕駛人搜索費用及車輛移動、保管、取回等費用,則本公司會向承租人索取以下金額(以下稱「停車違法相關費用」),承租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支付。 (1)違法停車罰款相當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的違法停車違約金 (3)搜索費用及車輛移動、保管、取回等費用
  5. 若本公司收到前項違法停車罰款支付命令,或承租人在本公司指定日期前未全額支付前項費用,本公司會將承租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等信息登錄至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協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租協系統」),承租人同意此措施。
  6.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需支付第1項規定的違法停車罰款等,且未遵從第2項本公司處理違法的指示或第3項簽署承認書,本公司可收取另行規定的停車違法金(以下稱「停車違法金」),用於支付第5項的違法停車罰款及違法停車違約金。
  7. 若本公司收到承租人全額支付的停車違法金及第5項第3號規定費用,本公司不會將信息登錄至全租協系統,或刪除已登錄的數據。
  8. 若承租人依第5項支付本公司請求的金額,且後來支付了該違法停車罰款,或因提起公訴等取消了違法停車罰款支付命令,本公司會退還已收取的停車違法相關費用中的違法停車罰款相當金額。若依第7項收取的停車違法金,亦同。
  9. 若依第6項規定登錄至全租協系統,且後來支付了罰款等取消了違法停車罰款支付命令,或依第5項規定全額支付本公司請求的金額,本公司會刪除登錄至全租協系統的數據。

第19條(GPS功能)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可能裝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GPS功能」),本公司系統記錄租賃車當前位置及行駛路線等信息,並同意本公司將此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1)確認租賃合同結束時,租賃車已返還至指定地點。 (2)在第25條第1項情況及其他管理租賃車或履行租賃合同所需情況下,確認租賃車當前位置等。 (3)為提高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將信息匿名處理後進行營銷分析。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若法律要求披露信息,或法院、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要求披露信息,本公司在必要範圍內進行披露。

第20條(行車記錄儀)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租賃車可能裝有行車記錄儀,記錄駕駛情況,並同意本公司將此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1)事故發生時確認事故情況。 (2)在管理租賃車或履行租賃合同所需情況下,確認駕駛情況。 (3)為提高提供給承租人及駕駛人的商品、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將信息匿名處理後進行營銷分析。

  1.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若法律要求披露信息,或法院、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構要求披露信息,本公司在必要範圍內進行披露。

第5章/返還 第21條(返還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租賃期滿時將租賃車返還至指定地點。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需賠償因此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
  2.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內返還租賃車,承租人或駕駛人不承擔損害責任。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需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從指示。

第22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在本公司監督下返還租賃車,此時需在不包括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情況下,將租賃車以交付時狀態返還。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返還租賃車時需確認車內無承租人或駕駛人及同乘者的遺留物品。

第23條(租賃期限變更時的租賃費用) 承租人若依第12條第1項變更租賃期限,需支付變更後租賃期限對應的租賃費用。

第24條(返還地點等) 承租人若依第12條第1項變更返還地點,需承擔因此變更地點所需的回送費用。

  1. 承租人若未依第12條第1項獲得同意變更返還地點,則需支付以下違約金。 違約金=變更地點所需回送費用×200%

第25條(不返還時的措施) 本公司在租賃期滿後,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返還租賃車且不回應返還請求,或無法確認承租人所在地,視為不返還,本公司會進行刑事訴訟,並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協會報告不返還情況,登錄至全租協系統,承租人同意此措施。

  1. 在前項情況下,本公司會採取必要措施確認租賃車位置,如調查承租人或駕駛人家人、親屬、工作地點等,並啟動GPS功能。
  2. 在第1項情況下,承租人需賠償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並承擔租賃車回收及承租人或駕駛人搜索費用。

第6章/故障、事故、盜竊時的措施 第26條(故障發現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現租賃車異常或故障時,需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本公司,遵從指示。

第27條(事故發生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生租賃車事故時,需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需按法律規定處理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從指示。 (2)按前項指示進行租賃車維修,除本公司認可外,需在本公司或指定的工廠進行。 (3)協助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並及時提交所需文件。 (4)與對方和解或達成協議時,需事先獲得本公司同意。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採取前項措施外,需自行處理及解決事故。
  2. 本公司會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協助解決。
  3. 本公司在確認事故發生情況的目的下,對裝有行車記錄儀的車輛,記錄發生衝擊或急剎車等情況。
  4. 在必要情況下,本公司會檢查前項記錄等。

第28條(盜竊發生時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生租賃車盜竊或其他損害時,需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受損情況,並遵從指示。 (3)協助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所需文件。

第29條(無法使用時的租賃合同終止) 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盜竊等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無法使用租賃車時,租賃合同終止。

  1. 在前項情況下,承租人需承擔租賃車取回及維修等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但若故障等原因依第3項或第5項規定,則不在此限。
  2. 若故障等原因在於租賃前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符租賃條件,則簽訂新租賃合同,承租人可要求本公司提供替代租賃車。替代租賃車條件依第5條第2項準用。
  3. 承租人不接受前項替代租賃車時,本公司退還全額租賃費用。若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亦同。
  4. 若故障等原因不在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責任,本公司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租賃期至合同終止期間費用,退還剩餘費用。
  5. 承租人除本條規定措施外,因無法使用租賃車造成的損失不得向本公司提出其他索賠。但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不在此限。

第7章/賠償及補償 第30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承租人在使用租賃車期間,因其或駕駛人原因對本公司租賃車造成損害,需賠償損失。但非承租人及駕駛人責任的原因除外。

  1. 若承租人需賠償損失,因事故、盜竊、故障或租賃車污損、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的損失,依價格表等規定賠償或補償。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對第三者或本公司造成損害,需賠償損失。

第31條(保險及補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需承擔第30條第1項或第3項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租賃車投保的保險合同或補償制度支付以下限額內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補償:無限額(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補償:每事故限額3000萬日元(免責額5.5萬日元) (3)車輛補償:每事故限額為時價(免責額5.5萬日元,部分車型為10萬日元) (4)人身傷害補償:每事故限額3000萬日元×定員,每人限額3000萬日元

  1. 若屬保險合同或補償制度免責事由,則第1項保險金或補償金不支付。
  2. 若違反租賃約款,則第1項保險金或補償金不支付。
  3. 若損害超出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限額,或不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若有特約變更第1項限額,則超出特約限額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但若依激甚災害對策特別財政援助等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規定的激甚災害(以下稱「激甚災害」)造成的損害,且在指定區域內發生,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賠償損失。
  4. 本公司若支付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承擔的損害金,承租人或駕駛人需立即向本公司償還。
  5. 若有特約變更免責額,則承租人或駕駛人承擔特約規定的免責金額。

第8章/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32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違反本約款,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項之一,本公司可無需通知、催告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立即返還租賃車。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使用期間費用,退還剩餘費用。

  1. 若符合前項解除條件,承租人需支付本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失。

第33條(中途解約) 承租人在使用中可獲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下一項中途解約手續費後解約租賃合同。在此情況下,除另有規定,本公司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使用期間費用,退還剩餘費用。

  1. 承租人解約時需支付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賃合同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使用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80%

第9章/個人信息 第34條(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並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目的如下: (1)依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租賃車業務許可,締結租賃合同時製作租賃證等,履行業務許可義務。 (2)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租賃車、二手車及本公司提供的其他商品及服務,並通過宣傳資料、電子郵件等通知各種活動、促銷等。 (3)在締結租賃合同時進行承租人或駕駛人的身份確認及締結可行性審查。 (4)為策劃開發本公司商品及服務,或提高顧客滿意度,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5)統計、分析個人信息,並製作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統計數據。

  1. 若超出第1項使用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需事先明示使用目的。

第35條(個人信息的登錄及使用同意) 承租人同意在以下情況下,其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等個人信息登錄至全租協系統,最多保留7年,並由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賃車協會及其成員用於租賃合同締結審查。 (1)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收到違法停車罰款支付命令。 (2)未全額支付第18條第5項規定的停車違法相關費用。 (3)符合第25條第1項規定的不返還情況。

  1. 若駕駛人符合前項第3號,則其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等個人信息登錄至全租協系統,最多保留7年,用於租賃合同締結審查。

第10章/雜則 第36條(相抵) 若本公司依約款對承租人有金錢債務,隨時可相抵承租人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

第37條(消費稅) 承租人需支付依約款交易所產生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8條(遲延損害金) 承租人或本公司未履行依約款的金錢債務,需支付對方年利率14.6%的遲延損害金。

第39條(中文版約款與英文版約款) 若中文版約款與英文版約款內容不一致,以中文版約款為準。

第40條(細則) 本公司可另行制定本約款的細則,細則與本約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41條(重要事項的信息提供) 本公司在出租前,努力以明確易懂的表達向承租人提供關於承租人賠償責任及營業補償責任、保險或補償制度內容及條件、承租人故障、事故、盜竊時的措施、違法停車時的措施及遲返租賃車的措施等重要事項的信息。

  1. 承租人努力理解約款等內容。

第42條(約款等的展示等) 本公司通過以下方法向承租人展示約款等。 (1)在營業門店公示(包括電子設備顯示)。 (2)在網站等顯示。 (3)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展示。 本公司亦通過發放手冊、價格表等提供約款等概要,修改時亦同。

第43條(約款等的變更) 本公司可變更約款等,變更時在網站等公告變更內容及其生效日期。

第44條(準據法) 本約款所訂合同、出租及相關行為依日本法律解釋。

第45條(管轄法院) 若基於本約款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無論訴訟金額,本公司本店、分店或營業所所在地的簡易法院具有管轄權。

附則 本約款自2023年5月17日起生效。

2023年5月17日修訂 哈囉租賃車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沖繩縣豐見城市與根8-8

租車條件

追加第二駕駛人員
最多可以免費登記1人(須持有有效駕照)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2日前 :免費
利用日前日 :50% 
利用日當天 :100%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黃金週、元旦、盂蘭盆節期間,取消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Hello租車那霸機場店

8-8 Yone,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24

0989531298

08:00-20:00

取車說明
請前往那霸機場租車班車乘車點14號。 乘坐接送巴士約15分鐘即可到達Hello租車那霸機場店。 (接送巴士運行時間:09:00-18:30)
還車說明
如果您將車輛歸還至門店,我們將送您到那霸機場。 (班車運行時間:09:0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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