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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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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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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垣 One's 租車

石垣 One's 租車距離機場約6分鐘車程。

提供機場 ⇔ 租車門市之間的免費接駁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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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達機場領取行李時,請透過LINE或KakaoTalk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為您安排接駁車。

石垣 One's 租車 聯絡方式
電話:080-6489-0737
官方LINE:@127soe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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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 沖繩 · 石垣機場 機場接送

石垣 One's 租車 石垣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石垣市白保783-1,郵遞區號907-0242

080-6489-0737

09:00~19:00

門市距離石垣機場約6分鐘車程。
提供石垣機場 ⇄ 門市之間的免費接駁服務。

預約確認後,請加入下方 One's 租車官方LINE或KakaoTalk好友。
⚠️ 取車當日,抵達機場領取行李時,請透過LINE或KakaoTalk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告知接駁車的乘車地點及到達時間。

取車方式
1. 抵達石垣機場後,領取行李時透過LINE(@127soexo)或KakaoTalk(one.s_ishigaki)聯繫我們
2. 於指定地點搭乘接駁車
3. 前往門市取車

還車方式
1. 將車輛歸還至門市
2. 搭乘接駁車前往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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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為了讓顧客能夠安心使用 One's 租車服務,如發生意外事故,我們將在以下補償限額範圍內提供相應補償。

但是,對於保險不予理賠的損失、超過補償限額的損失、違反本公司租賃條款而發生的事故,以及無法取得警方事故證明的情況,相關費用可能需要由顧客全額負擔。


基本補償已包含在車輛租賃費用中。

保險內容

人身賠償:無限額
財物賠償:無限額(自負額:50,000日圓)
車輛賠償:按市場價值賠償(自負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0,000日圓

NOC:車輛可自行駕駛歸還時為20,000日圓/車輛無法自行駕駛歸還時為50,000日圓
※ 即使車輛可以自行駕駛歸還,如屬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圓。

  • 輪胎刺破及爆胎:不屬於補償範圍

  • 輪圈及輪圈蓋損壞:不屬於補償範圍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不屬於補償範圍

  • 車內設備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造成的損壞除外):不屬於補償範圍

  • 拖吊費用:另行收取

  • 單方事故:不屬於補償範圍


免責補償可按每天1,100日圓追加。

保險內容

人身賠償:無限額
財物賠償:無限額(自負額:0日圓)
車輛賠償:按市場價值賠償(自負額: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0,000日圓

NOC:車輛可自行駕駛歸還時為20,000日圓/車輛無法自行駕駛歸還時為50,000日圓
※ 即使車輛可以自行駕駛歸還,如屬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圓。

  • 輪胎刺破及爆胎:不屬於補償範圍

  • 輪圈及輪圈蓋損壞:不屬於補償範圍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不屬於補償範圍

  • 車內設備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造成的損壞除外):不屬於補償範圍

  • 拖吊費用:另行收取

  • 單方事故:不屬於補償範圍


免責補償+NOC補償可按每天2,200日圓追加。

保險內容

人身賠償:無限額
財物賠償:無限額(自負額:0日圓)
車輛賠償:按市場價值賠償(自負額: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0,000日圓

NOC:免除

  • 輪胎刺破及爆胎:不屬於補償範圍

  • 輪圈及輪圈蓋損壞:不屬於補償範圍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不屬於補償範圍

  • 車內設備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造成的損壞除外):不屬於補償範圍

  • 拖吊費用:另行收取

  • 單方事故:不屬於補償範圍


不屬於補償範圍的情況(費用由顧客負擔)

  • 發生事故時未向警方及客服中心報案(包括無法取得警方事故證明的情況)

  • 違反租賃條款的情況

  • 駕駛過程中未繫安全帶的情況

  • 未經許可擅自延長租賃期間時發生的事故或損失

  • 酒後或酒醉駕駛

  • 在使用藥物的狀態下駕駛

  • 由租賃合約中記載的駕駛人及副駕駛人以外的人員駕駛

  • 將車輛轉租給第三方而發生的事故

  • 無照駕駛發生的事故

  • 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進行和解

  • 將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比賽或拖曳其他車輛等用途

  • 故意造成的事故

  • 顧客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財物所發生的損失

  • 輪胎刺破及輪胎損壞

  • 因竊盜造成的車輛或車輛設備(包括選配設備)損失

  • 輪圈蓋遺失或損壞

  • 因電瓶沒電等電瓶故障而發生的事故

  • 因不當或惡劣使用造成的車身等部位損壞或腐蝕

  • 因雪鏈、車頂行李架等造成的刮痕或損壞

  • 在海灘、河灘、林地等非一般道路區域行駛而造成的車輛損壞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損壞

  • 出發時未確認到的車輛損壞

  • 其他屬於租賃條款規定免責事項的事故

  • 超過補償限額的損失,或不適用補償制度的損失

  • 其他屬於保險條款規定免責事項的事故

※ 車輛出發後無法追加加入補償制度或中途取消。延長租賃期間時,補償將自動續期。

※ 如事故中承租方被認定為100%責任,則本補償不適用。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補償

基本補償已包含在車輛租賃費用中。

保險內容

人身賠償:無限額
財物賠償:無限額(自負額:50,000日圓)
車輛賠償:按市場價值賠償(自負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0,000日圓

NOC:車輛可自行駕駛歸還時為20,000日圓/車輛無法自行駕駛歸還時為50,000日圓
※ 即使車輛可以自行駕駛歸還,如屬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圓。

  • 輪胎刺破及爆胎:不屬於補償範圍

  • 輪圈及輪圈蓋損壞:不屬於補償範圍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不屬於補償範圍

  • 車內設備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造成的損壞除外):不屬於補償範圍

  • 拖吊費用:另行收取

  • 單方事故:不屬於補償範圍

免責補償

免責補償可按每天1,100日圓追加。

保險內容

人身賠償:無限額
財物賠償:無限額(自負額:0日圓)
車輛賠償:按市場價值賠償(自負額: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0,000日圓

NOC:車輛可自行駕駛歸還時為20,000日圓/車輛無法自行駕駛歸還時為50,000日圓
※ 即使車輛可以自行駕駛歸還,如屬重大事故,也可能收取50,000日圓。

  • 輪胎刺破及爆胎:不屬於補償範圍

  • 輪圈及輪圈蓋損壞:不屬於補償範圍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不屬於補償範圍

  • 車內設備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造成的損壞除外):不屬於補償範圍

  • 拖吊費用:另行收取

  • 單方事故:不屬於補償範圍

免責補償+NOC

免責補償+NOC補償可按每天2,200日圓追加。

保險內容

人身賠償:無限額
財物賠償:無限額(自負額:0日圓)
車輛賠償:按市場價值賠償(自負額: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最高30,000,000日圓

NOC:免除

  • 輪胎刺破及爆胎:不屬於補償範圍

  • 輪圈及輪圈蓋損壞:不屬於補償範圍

  • 因飛石或其他飛來物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不屬於補償範圍

  • 車內設備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造成的損壞除外):不屬於補償範圍

  • 拖吊費用:另行收取

  • 單方事故:不屬於補償範圍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租賃條款

第1章 總則

第1條(本契約的目的)

  1. 本公司依照本條款之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稱「租賃車輛」)出租予承租人,承租人向本公司承租該車輛。此外,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辦理。

  2. 在不違反本條款之宗旨、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本公司得接受特別約定。如有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優先於本條款適用。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承租人在租賃車輛時,於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之價目表等內容後,可依照另行規定之方式,事先明確指定車輛級別、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間、還車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兒童安全座椅等選配用品,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稱「租賃條件」),並提出預約申請。

第3條(預約變更)

承租人如欲變更前條所規定之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取消預約等)

  1. 承租人可依照另行規定之方式取消預約。

  2. 如因承租人自身原因,在預約之租賃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後,仍未開始辦理租賃車輛租賃契約(以下稱「租賃契約」)之簽訂手續,則視為該預約已被取消。

  3. 在前兩項所述情況下,承租人應依照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

  4. 如因本公司原因導致預約被取消,或租賃契約未能簽訂,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外,亦將依照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如因事故、竊盜、未歸還車輛、召回、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之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契約,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

第5條(替代租賃車輛)

  1. 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所預約車輛級別之租賃車輛,本公司得提出提供與預約不同車輛級別之租賃車輛(以下稱「替代租賃車輛」)。

  2. 如承租人接受前項所述提議,本公司除車輛級別外,將依照預約時相同之租賃條件提供替代租賃車輛。但如替代租賃車輛之租賃費用高於所預約車輛級別之租賃費用,則依原預約車輛級別之租賃費用計算;如替代租賃車輛之租賃費用低於所預約車輛級別之租賃費用,則依該替代租賃車輛之租賃費用計算。

  3. 承租人得拒絕第1項所述替代租賃車輛之提供,並取消預約。

  4. 在前三項所述情況下,如無法提供第1項所述車輛之原因應歸責於本公司,則依第4條第4項之預約取消方式處理。

  5. 在第3項所述情況下,如無法提供第1項所述車輛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則依第4條第5項之預約取消方式處理。

第6條(免責)

除第4條及第5條規定之情況外,本公司及承租人對於預約被取消或租賃契約未能簽訂,不得相互提出任何請求。

第3章 租賃

第7條(租賃契約之簽訂)

  1. 承租人應明確指定第2條規定之租賃條件,本公司則透過本條款、價目表、租車使用須知、同意書等明確說明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契約。但如無可供出租之租賃車輛,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8條第1項各款或第2項各款中任一情形時,不在此限。

  2. 簽訂租賃契約後,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之租賃費用。

  3. 依主管機關之基本通知(註1),為於租賃簿(租賃原始紀錄)以及第13條第1項所規定之租賃證明中記載駕駛人之姓名、地址、駕駛執照種類及駕駛執照(註2)號碼,或附上駕駛執照影本,本公司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將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並提交其影本。如承租人本人即為駕駛人,承租人應出示本人之駕駛執照並提交影本;如承租人與駕駛人為不同人員,則應出示駕駛人之駕駛執照並提交其影本。

(註1)主管機關之基本通知,是指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局長發布之「關於租車之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平成7年6月13日)之2(10)及(11)。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之駕駛執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記樣式第14號格式之駕駛執照。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之國際駕駛許可證或外國駕駛執照,視同駕駛執照處理。

  1. 本公司於簽訂租賃契約時,除駕駛執照外,亦可能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交可確認本人身分之文件,並可能留存所提交文件之影本。

  2. 本公司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將要求承租人提供於租賃期間內可與承租人及駕駛人取得聯絡之手機號碼等聯絡方式。

  3. 本公司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可能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第8條(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則不得簽訂租賃契約。

(1)無法出示駕駛所租賃車輛所需之駕駛執照時。

(2)處於飲酒狀態時。

(3)出現因毒品、興奮劑、稀釋劑等引起之中毒症狀等情況時。

(4)在無兒童安全座椅之情況下,仍欲讓未滿6歲之幼兒乘車時。

(5)被認定為暴力團、暴力團相關團體之成員或相關人員,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之人員時。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本公司得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1)預約時指定之駕駛人與簽訂租賃契約時之駕駛人不同時。

(2)過去租賃車輛時,曾有拖欠租賃費用之事實時。

(3)過去租賃車輛時,曾有第16條各款所列行為時。

(4)過去之租賃中(包括由其他租車業者提供之租賃),曾有第16條第6項或第22條第1項所列行為時。

(5)過去租賃車輛時,曾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汽車保險不適用時。

(6)不符合另行明示之條件時。

  1. 在前兩項所述情況下,視為預約已被取消。

第9條(租賃契約之成立等)

  1. 當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書上簽名、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且本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予承租人時,租賃契約即告成立。

  2. 前項所述之交付,應於第2條所規定之租賃開始日期、時間及租賃地點進行。

第10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係指以下各項費用之合計金額,本公司將於價目表中明示各項金額或其計算依據。

(1)基本費用

(2)特殊設備費用

(3)異地還車費用

(4)燃油費

(5)送車及取車費用

(6)其他費用

  1. 基本費用依出租租賃車輛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第13條第1項亦同)申報並實施之費用標準執行。

  2. 依第2條進行預約後,如本公司調整租賃費用,則比較預約時適用之費用與實際出租時之費用,並適用其中較低之租賃費用。

第11條(租賃條件之變更)

  1.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契約後,如欲變更第7條第1項所規定之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如因前項所述租賃條件之變更而對本公司之租賃業務造成影響,本公司得不同意該項變更。

第12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1. 本公司將出租已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護)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完成必要維護之租賃車輛。

  2. 本公司將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之維護。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兩項規定之檢查維護已經實施,並依另行規定之檢查表檢查車身外觀及附屬用品,以確認租賃車輛不存在維護不良等問題,並確認租賃車輛符合租賃條件。

  4. 如透過前項所述確認發現租賃車輛存在維護不良,本公司將立即實施必要之維護等措施。

第13條(租賃證明之發放、攜帶等)

  1. 本公司於交付租賃車輛時,將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發放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規定事項之指定租賃證明。

  2. 承租人或駕駛人自接收租賃車輛起至將車輛歸還本公司為止之期間(以下稱「使用期間」),必須隨身攜帶依前項規定發放之租賃證明。

  3.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租賃證明,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賃車輛時,應同時將租賃證明歸還本公司。

第4章 使用

第14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輛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保管租賃車輛。

第15條(日常檢查維護)

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於使用中之租賃車輛,應於每日使用前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之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之維護。

第16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運送法》規定之許可等,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輸事業或其他類似目的。

(2)將租賃車輛用於規定用途以外之用途,或讓第7條第3項所述租賃證明上記載之駕駛人以外之人員駕駛租賃車輛。

(3)將租賃車輛轉租,或將其提供作為擔保,以及進行其他任何侵害本公司權利之行為。

(4)偽造或變造租賃車輛之汽車登記號牌或車輛號牌,或改造、改裝租賃車輛等,改變車輛原有狀態。

(5)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賃車輛。

(7)未經本公司同意,另行為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8)將租賃車輛帶離日本境外。

(9)其他違反第7條第1項所規定租賃條件之行為。

第17條(發生違法停車時之處理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如就租賃車輛實施《道路交通法》規定之違法停車行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繳納與違法停車相關之罰款等,並負擔因違法停車產生之拖吊、保管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車輛放置停車違規之通知時,將聯絡承租人或駕駛人,並指示其儘速移動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定之時間前,前往負責處理該違規行為之警察署辦理違規事項,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該指示。此外,如租賃車輛被警方移走,本公司得依自身判斷自行從警方處取回租賃車輛。

  3. 本公司於作出前項指示後,得依自身判斷,透過交通違規告知書、繳款書、收據等確認違規行為之處理情況。如尚未處理,本公司得收取停車違規違約金,並於處理完成前繼續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作出前項所述指示。此外,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親自在本公司規定之文件(以下稱「停車違規確認書」)上簽名,以確認其實施了放置停車違規行為,並確認其將前往警察署等機構,作為違規者依法接受相關處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該要求。

  4.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得向警方提交停車違規確認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料之文件,以配合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放置停車違規行為之責任。此外,本公司亦得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之申辯書、停車違規確認書、租賃證明等資料,並報告相關事實關係,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表示同意。

  5. 如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收到繳納放置違規金之命令並支付該款項,或因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以及取回租賃車輛而產生費用,或因放置停車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等,承租人或駕駛人有責任向本公司賠償相當於放置違規金之金額以及本公司所負擔之費用。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向本公司支付上述金額。此外,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已向本公司支付停車違規違約金,之後因其繳納罰金或違規罰款而使本公司獲得放置違規金之退款,則本公司將已收取之停車違規違約金退還予承租人或駕駛人。

第5章 歸還

第18條(歸還責任)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在指定之還車地點將租賃車輛歸還予本公司。

  2.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之一切損失。

  3. 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於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則無須對因此給本公司造成之損失承擔責任。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19條(歸還時之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人員在場之情況下歸還租賃車輛及相關用品。除正常使用造成之磨損部位等以外,應以交付時之狀態歸還車輛。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賃車輛時,應確認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乘客之遺留物品後再行歸還。本公司對於租賃車輛歸還後遺留於車內之物品,不負保管責任。

第20條(租賃期間變更時之租賃費用)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1條第1項變更租賃期間時,應依本公司之指示支付與變更後租賃期間相對應之租賃費用。

第21條(還車地點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第11條第1項變更指定還車地點時,應負擔因變更還車地點而產生之車輛調運費用。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未取得本公司依第11條第1項所作之同意,而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之地點時,應支付下列規定之還車地點變更違約金。

※還車地點變更違約金=因變更還車地點而產生之車輛調運費用的300%

第22條(未歸還車輛時之措施)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屆滿後仍未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且不回應本公司之歸還要求,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認定為車輛未歸還,本公司將採取提出刑事告訴等法律措施。

  2. 如發生前項所述情況,本公司為確認租賃車輛所在位置,得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如發生第1項所述情況,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應依第27條規定賠償給本公司造成之損失外,亦應負擔回收租賃車輛以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產生之費用。

第6章 發生故障、事故、竊盜時之措施

第23條(發現故障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現租賃車輛有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之聯絡方式,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第24條(發生事故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生與租賃車輛有關之事故時,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採取法律法規所規定之措施,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之聯絡方式報告事故情況等,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2)依前款指示對租賃車輛進行維修時,除本公司認可之情況外,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維修廠進行維修。

(3)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契約之保險公司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所要求之文件等。

(4)就事故與對方進行和解或達成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項所述措施外,亦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解決事故。

本公司將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有關事故處理之建議,並協助解決事故。

第25條(發生竊盜時之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生租賃車輛遭竊或受到其他損害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之警察機關報案。

(2)立即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指定之聯絡方式報告受害情況等,並遵從本公司之指示。

(3)就竊盜或其他損害,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契約之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所要求之文件等。

第26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契約)

於使用期間,如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稱「故障等」)導致租賃車輛無法使用,則租賃契約終止。

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負擔取回租賃車輛及維修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但如故障等係由第3項或第5項所規定之原因造成,則不在此限。

如故障等係由出租前已存在之瑕疵所造成,則視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承租人得接受本公司提供之替代租賃車輛。關於替代租賃車輛之提供條件,準用第5條第2項之規定。

如承租人不接受前項所述之替代租賃車輛,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輛時亦同。

如故障等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之原因而發生,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中扣除自車輛出租開始至租賃契約終止期間所對應之租賃費用,並將剩餘金額退還予承租人。

除本條規定之措施外,承租人及駕駛人不得就無法使用租賃車輛所產生之損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之任何請求。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27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失時,應賠償該損失。但因應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所造成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所述本公司之損失,其中因事故、竊盜、因應歸責於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原因所造成之故障、租賃車輛之污損、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賃車輛而產生之損失,依價目表等之規定辦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相應費用。

如發生無法確定加害人之事故或因竊盜造成之損失,則視為承租人或駕駛人之管理責任,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責賠償。

第28條(保險及補償)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第27條第1項所規定之賠償責任,則依本公司為租賃車輛所簽訂之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規定之補償制度,在以下限額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賠償:每人無上限(不包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所支付之金額)

(2)對物賠償:每次事故無上限(自負額5萬日圓)

(3)車輛補償:每次事故依車輛當時市價計算(自負額5萬日圓,但小型巴士及1字頭牌照卡車之自負額為10萬日圓)

(4)人身傷害補償:每人3,000萬日圓

如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所規定之免責事由,則不支付第1項所規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對於保險金或補償金不予支付之損失,以及超過依第1項規定支付之保險金或補償金金額之損失,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如本公司代為支付原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之損失金額,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本公司所支付之金額。

第1項所規定損害保險契約之相應保險費,以及本公司規定之補償制度相應加入費用,均包含於租賃費用中。

第8章 租賃契約之解除

第29條(解除租賃契約)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違反本條款,或符合第8條第1項各款中任一情形,本公司無須進行任何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歸還租賃車輛。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向承租人退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

第9章 個人資料

第30條(個人資料之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及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如下:

(1)作為取得租車業務許可之業者,為履行作為營業許可條件所規定之義務,例如於簽訂租賃契約時製作租賃證明等。

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租賃車輛及相關服務等。

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身分確認及審查。

透過寄送宣傳印刷品、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本公司所經營之租賃車輛、二手車及其他商品和服務,以及各種活動、促銷活動等。

為了企劃、開發本公司所經營之商品及服務,或研究提升顧客滿意度之措施,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為統計目的彙整、分析個人資料,並製作經過處理、無法識別或特定個人之統計資料。

  1. 如本公司為第1項各款未規定之目的取得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料,將事先明確說明其使用目的。

  2. 為準確掌握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委託、要求等內容,客服中心可能會對通話內容進行錄音。

第31條(同意個人資料之登記及使用)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本公司依第30條所規定之使用目的使用個人資料。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將所使用之車型、用途、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等與租賃車輛承租相關之資訊,以及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提供予以下對象。

(提供對象及其使用目的)

(提供對象)作為本租車業務特許經營總部之株式會社One's Network,以及與株式會社One's Network簽訂資訊提供契約之特許經營加盟商。

(使用目的)用於預約、車輛運行管理、事故處理,以及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有關商品、服務等資訊及其他營業相關通知。

(提供對象)株式會社One's Network,以及與株式會社One's Network簽訂資訊提供契約之預約中心受理公司及Web會員營運公司。

(使用目的)用於預約、車輛運行管理、事故處理,以及以商品企劃、開發或提升顧客滿意度之措施等作為參考為目的,對本公司之顧客服務進行問卷調查。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得請求公開與事故相關之個人資料。如發現本公司持有之個人資料有不正確或錯誤之情況,本公司將迅速進行更正或刪除。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形,包括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在內之個人資料,將於全租協系統中登記不超過7年之期間,且該資訊得由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加入該協會之各地區租車協會,以及作為上述協會會員之租車業者,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作為審查之用。

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被命令繳納放置違規金時。

未向本公司支付第17條第5項所規定之全部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時。

被認定發生第22條第1項所規定之未歸還車輛情況時。

第10章 雜則

第32條(車輛設備)

對於因音響設備等車輛裝備發生故障而造成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第33條(抵銷)

如本公司依本條款對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有金錢債務,本公司得隨時將該債務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所負之金錢債務進行抵銷。

第34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依本條款進行之交易所產生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5條(金錢債務之履行及確認書)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產生金錢債務,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歸還車輛時支付。如無法支付,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規定之文件(以下稱「確認書」)上簽名,該文件將記載債務內容及付款期限,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該要求。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確認書所記載之期限前履行金錢債務。

  3. 如於確認書所記載之期限前未履行金錢債務,本公司將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向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必要之付款催告。

  4. 如符合前項情況,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應依第27條之規定對給本公司造成之損失負擔賠償責任外,亦應負擔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產生之費用。

第36條(遲延損害金)

如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未按期履行基於本條款所產生之金錢債務,應依年利率14.6%之比例向對方支付遲延損害金。

第37條(細則)

  1. 本公司得另行制定本條款之細則,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另行制定細則時,將於本公司之營業門市公告,同時於本公司發行之宣傳手冊、價目表等資料中予以記載。細則變更時亦同。

第38條(合意管轄法院)

如因本條款所規定之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標的金額多少,均以管轄本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所所在地之簡易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第11章 附則

本條款自平成26年4月起施行。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 使用日前7天17:00之前:可免費取消
  • 使用日前7天17:00~4天前17:00:收取總費用的30%
  • 使用日前4天17:00~1天前17:00:收取總費用的50%
  • 使用日前1天17:00~使用當天:收取總費用的100%

取消預約時,將按照上述規定收取取消手續費。
取消申請日期以營業時間 17:00 為截止時間進行計算。
如因航班取消需要取消預約,請聯絡 OKITOUR 客服中心。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30%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當日 ~ 使用日前 7 天 免費取消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石垣機場 機場接送

石垣 One's 租車 石垣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石垣市白保783-1,郵遞區號907-0242

080-6489-0737

09:00~19:00

取車說明

提供石垣機場 ⇄ 門市之間的免費接駁服務。
預約確認後,請加入 One's 租車官方LINE(@127soexo)或KakaoTalk(one.s_ishigaki)好友。

⚠️ 抵達機場領取行李時,請透過LINE或KakaoTalk與我們聯繫,我們將告知接駁車的乘車地點及到達時間。

1. 領取行李時透過LINE / KakaoTalk聯繫我們
2. 於指定地點搭乘接駁車
3. 前往門市取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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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車說明

1. 將車輛歸還至門市
2. 搭乘接駁車前往石垣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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