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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接送集合点】
到達機場後,辦理完手續之後, 請前往國內線航樓,國內線3樓6號出入口(如果不知道怎麼前往,可以聯絡我們) 。
我們會提前在集合點等候,有任何問題,都可以+我們的KAKAO TALK 或LIEN聯絡 ID統一都是:ksrentalcar。
或撥打我們的電話:+81-80-6489-6688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 保險類型 | 每日費用 | 備註 |
|---|---|---|
| 基本免責 | 0 日圓(包含基本費用) | 僅提供最低限度免責 |
| 基本免責 + 基本補償 + NOC | 5 人座:1,800 日圓 7 - 8 人座:2,200 日圓 | 追加補償、涵蓋 NOC 相關 |
| 完全補償型保險 | 5 人座:2,900 日圓 7 - 8 人座:3,300 日圓 | 補償最為全面完善 |
| 項目 | 基本免責 | 基本免責 + 基本補償 + NOC | 完全補償型保險 |
|---|---|---|---|
| 補償內容有無 | 對物免責:無 車輛免責:無 NOC:無 | 對物免責:有 車輛免責:有 NOC:有 | 對物免責:有 車輛免責:有 NOC:有 |
| 最大負擔金額 | 對物免責:10 萬日圓 車輛免責: ・5 人座:15 萬日圓 ・7 - 8 人座:25 萬日圓 NOC:5 萬日圓 | 對物免責:0 日圓 車輛免責:0 日圓 NOC:0 日圓 | 對物免責:0 日圓 車輛免責:0 日圓 NOC:0 日圓 |
| 最大支付金額 | 5 人座:30 萬日圓 7 - 8 人座:40 萬日圓 | 0 日圓 | 0 日圓 |
| 項目 | 基本免責 | 基本免責 + 基本補償 + NOC | 完全補償型保險 |
|---|---|---|---|
| 補償內容有無 | 對物免責:無 車輛免責:無 NOC:無 | 對物免責:有 車輛免責:有 NOC:有 | 對物免責:有 車輛免責:有 NOC:有 |
| 最大負擔金額 | 對物免責:10 萬日圓 車輛免責: ・5 人座:15 萬日圓 ・7 - 8 人座:25 萬日圓 NOC:5 萬日圓 | 對物免責:0 日圓 車輛免責: ・5 人座:15 萬日圓 ・7 - 8 人座:25 萬日圓 NOC:0 日圓 | 對物免責:0 日圓 車輛免責:0 日圓 NOC:0 日圓 |
| 最大支付金額 | 5 人座:30 萬日圓 7 - 8 人座:40 萬日圓 | 5 人座:15 萬日圓 7 - 8 人座:25 萬日圓 | 0 日圓 |
基本補償(免費)
僅提供最低限度免責
基本免責 + 基本補償 + NOC
追加補償、涵蓋 NOC 相關
完全補償型保險
補償最為全面完善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賃條款和條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條款與條件的適用)
1. 承租人(以下簡稱「本公司」)應依本租賃協議的條款與條件(以下簡稱「條款與條件」)向承租人提供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汽車」)。條件」)。財產借給本人,承租人接受。 請注意,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應根據法律或一般慣例確定。
2. 在不違反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習慣的範圍內,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 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 預約
第二條(預約申請)
1. 租車時,承租人必須同意本公司規定的條款及價格表,然後提供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兒童座椅等資訊您可以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前申請預約,並註明是否需要該設備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 請注意,本公司接受電話和電子郵件預訂,但即使預訂詳情與實際預訂有出入,我們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2. 當公司收到租賃者的預訂申請時,原則上公司將在公司擁有的租賃汽車範圍內接受預訂。 此時,除本公司另有許可外,承租者應繳納本公司規定的預約申請費。
第3條(預約的變更)
承租人在簽訂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前,如欲變更前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承租人可以依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取消預訂。
2. 若承租人在預約的租賃開始時間後超過一小時未辦理租賃合約手續,則視為取消預約,除非經本公司特別批准。
3. 在前兩款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訂取消費(取消費),支付預訂取消費時,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歸還給承租人。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本公司將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
5. 若因意外、竊盜、不歸還、召回、天災或其他不可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協議,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
6. 除本條款和條件另有規定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因未能簽訂租賃合約而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五條(免責聲明)
除本條款第 4 條規定的情況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能簽訂租賃合約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
第六條(預訂服務機構)
1. 承租人可以透過代表本公司處理預訂的旅行社或關聯公司(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已向前款規定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並且只有在經本公司同意後才能透過該代理機構變更預訂。
應該是有必要的。
第三章 租賃
第七條(租賃合約的簽訂)
1. 承租人應明示本條款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在本條款、價目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 但承租人或駕駛人有本條款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2. 租賃合約訂定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本條款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費。
3. 根據國土交通省的通知,公司應在租賃簿(租賃登記冊)和第13條規定的租賃證明上提供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和駕駛執照號碼,本條款第1款。或附上駕駛員的駕駛執照複印件,為了簽訂租賃合同,必須將承租人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的駕駛狀況告知承租人。 “司機”)。您將被要求出示您的駕駛執照及其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駕駛員,則必須向本公司出示自己的駕駛執照;如果承租人與駕駛員不同,則必須向本公司出示駕駛員的駕駛執照,並提交複印件。
4. 簽訂租約時,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駕駛員提交除駕駛執照以外的可用於驗證其身分的文件,並可以複製所提交文件的副本。
5. 簽訂租約時,公司將要求告知租賃者和司機的手機號碼等。
6. 公司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可以要求承租人以現金、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方式支付租賃費用,並可以指定付款方式。
第八條(拒絕簽訂租約)
1. 如果租賃者或司機有下列情況之一,則可能會取消預訂以及無法簽訂租賃合約。
(1) 當您沒有駕駛租賃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時,或未向本公司出示駕駛執照或提交影本時。
(2) 發現本人處於飲酒狀態時。
(3) 因服用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允許 6 歲以下的嬰兒乘坐時
(5) 租賃車輛為摩托車時,取得相關駕駛執照尚未超過一年,或即使取得駕駛執照已超過一年,但仍擔心自己的駕駛能力駕駛執照. 時間
(6) 被認定屬於特定組織犯罪集團、特定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或附屬機構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時。
(7) 在與本公司的交易中,實施暴力行為,索取超出合理負擔的費用,或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關聯方使用暴力行為或語言。
(8) 散佈謠言或採用欺詐手段或暴力損害本公司信譽或乾擾本公司業務時。
2.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約。
(1)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簽訂租約時的司機不同時。
(2) 客戶未回應本條款第 7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的要求時。
(3) 過去的租金中存在拖欠本公司的租金及其他債務的情況。
(4) 在過往租賃期間發生過本條款第十七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5) 過去租車時有未投保汽車保險的情況。
(6) 無可藉車時
(7) 不符合本公司規定的其他條件時。
3. 在前兩款情況下,如果已與承租者約定了預訂,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承租者應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規定的預訂取消費用。 請注意,我們公司
承租人支付取消預訂費用後,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應退還給承租人。
第9條(租賃契約等的訂立)
1. 當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賃費用,公司將租賃車輛移交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即告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用作租賃費的一部分。
2. 前款規定的交付應在本條款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地點、同款規定的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進行。
第十條(租賃費)
1. 租賃費是指下列費用的總金額,本公司將另行規定各項金額或計算基準。
(1) 基本費用
(二)免徵補償費
(3)設備使用費
(4)車輛調度費
(五)我公司規定的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以公司租賃汽車時向地方交通局局長(沖繩縣沖繩總秘書處陸路交通辦公室主任)報告的費用為基礎。 此外,如果在完成本條款和條件中規定的預訂後修改租賃費用,則租賃費用將按照預訂時適用的價目表中指定的價格進行。
第十一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1. 租賃協議簽訂後,承租人如欲變更本條款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如果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變更租賃條件。
第十二條(檢查、維護與確認)
1. 本公司所出租的租賃汽車,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保養)及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2. 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確保已進行前款所述的檢查和維護,並根據租賃合約規定的檢查清單對車輛和設備進行外部檢查,確保租賃車輛不存在維護缺陷。並確認該租賃車輛符合其他租賃條件。
3. 若經前款確認後發現租賃車有維修缺陷,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4. 租賃者或駕駛有責任正確安裝兒童座椅,本公司對兒童座椅的安裝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租賃證明、手機等的發行)
1. 本公司交接租賃車輛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出具指定租賃證明,載明地區交通運輸局交通分局局長規定的事項。
2. 承租人或司機自租賃汽車交付之日起至歸還本公司為止(以下簡稱「使用中」),必須攜帶依前款規定簽發的租賃憑證。
3.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遺失租賃證明,他/她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4. 承租人或司機歸還租賃車輛時,也必須同時將租賃憑證歸還給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四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應以審慎的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和保管租賃汽車。
第十五條(日常檢查)
承租人或駕駛人每日使用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保養)的規定,對使用中的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賃汽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允許本條款第十三條租賃證明上所列的駕駛員和本公司認可的人員以外的人駕駛租賃汽車。
(3) 採取轉租或將租賃車輛視為他人抵押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四)偽造、變造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號牌、車輛號牌,或是塗改、翻新租賃汽車或以其他方式改變租賃車原狀的。
(5)未經我們同意,使用租賃車輛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倒車其他車輛的。
(六)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七)醉酒駕駛
(八)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汽車投保非人壽保險。
(9) 將租賃汽車帶出日本
(10) 未經我們同意,使用租賃汽車進行拍攝或活動。
(11) 如果租賃的車輛是摩托車,則必須兩人乘坐。
(十二)其他違反本條款第七條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十七條(違規停車的處理措施)
1.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依道路交通法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者,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向非法停放租賃汽車所在地轄區派出所報告,並立即繳納罰款。違規停車罰款。
您將負責與車輛相關的所有費用,例如拖車、存放和收集。
2. 當我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賃車輛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租賃者或司機,及時移走租賃車輛,並確保在租賃期結束或到期前停止違規停車。時間以我公司指示為準。
應命令承租人或駕駛人到違法行為發生地轄區派出所進行處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守。 此外,如果租賃車輛被警察移動,我們將酌情決定,
租賃的汽車可能會向警察收取。
3. 因承租人和司機違規停車導致租賃車輛超過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應另行繳納超出期限的租賃費用。
4. 在發出本條第2款規定的指示後,本公司應自行決定使用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非法交易的情況,承租人或司機應處理該情況。如果沒有,則應向承租人或司機重複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直到違規問題解決為止。 此外,如果承租人或司機不遵守前款規定,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輛。或者,向司機提供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
應要求承租人或駕駛親自簽署書面聲明(簡稱「確認聲明」),承租人或駕駛員應遵守。
5.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本公司將向警方提交供述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機違法停車的責任。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必要時,應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的書面說明、自行承認、租賃證明等資料,並報告事實,並採取適當措施。
6. 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4項規定的廢棄違規罰款的繳納指令並繳納廢棄違規罰款時,或在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移動、保管、或提取租賃汽車等。如果您承擔了費用等。
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負責向本公司賠償相當於廢棄違規費的金額以及本公司承擔的費用,並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將這些金額支付給本公司。 。 另外,借
如果接收者或司機已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疏忽違規費的金額,則支付疏忽違規費的命令可能會因承租人或司機支付違規費或提起公訴而被取消。公司收到了廢棄違規費的退款。
如果發生違規,我們將向承租人或司機退還相當於已退還的疏忽違規費的金額。
7. 當公司收到支付前款規定的疏忽違規費用的命令時,或當承租人或司機未在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前款規定的發票金額時,公司不得向承租人或司機承擔未來的任何租賃費用。拒絕貸款
應可以終止
第5章 回歸
第十八條(退貨責任)
1. 承租人或司機必須將租賃的車輛及設備歸還給本公司指定的還車地點(如果還車地點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後的還車地點為準)租賃期結束時應歸還什麼
會做。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支付自租賃期限屆滿起至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期間相應的租賃費用,但由於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除外。其他不可抗力.等值金額
應支付給我們。 此外,如果因違反前項規定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賠償全部損失。
3.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預見的情況導致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
該人員應立即聯繫公司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十九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補充汽油等燃料並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 在這種情況下,產品應以與交貨時相同的狀態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或變質的零件。 根據本條款第21條第2項規定,可以支付相當於加油費用的金額來代替加油等。
2. 還車時,承租人或司機必須確認承租人、司機或其他乘客沒有在租賃車內遺留任何物品。
我們不負責保管等事宜。
第二十條(延長租期費用)
1. 承租人或司機依本條款第11條第1項延長租賃期限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各項的全部金額(以下簡稱「延期費用」):還車時需支付費用。
(1) 延期後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延期前租賃期對應的租賃費加上本公司規定的超額費用,與已繳納的租賃費之間的差額。
(二)承租人在簽訂租約時加入免責補償制度的,延長租賃期間對應的免責補償費與已繳納的免責補償費之間的差額。
2.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因不得已的情況需要延長租賃期限或改變還車地點,則必須在還車期限內聯絡出發辦公室並獲得批准。 未經承租人同意,
若超過租賃期限並退回租金,除前項規定的延期費用外,還必須支付違約金(10萬日圓)。
第二十一條(付款)
1. 還車時若有延期費、還車地點變更罰款等未繳費用(以下簡稱「未繳費用」),承租人或駕駛應立即向租車公司支付該等未繳費用。公司,我想是這樣。
2. 還車時未加註汽油等燃油的,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根據使用時行駛的距離,支付使用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計算的金額(以下簡稱“燃油結算費”) . ,您應立即付款給我們。
第二十二條(不歸還時的處理措施)
1. 若承租人或司機在租賃期限屆滿後仍未將租賃車輛或設備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且未回應本公司的歸還要求,本公司將不予歸還租賃車輛或設備。確定發生這種情況後,將採取民事和刑事法律行動。
2. 發生前項規定時,本公司將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方進行面談,並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以確認租賃車輛及設備的位置。採取必要措施。
假設
3. 若適用本條第一項,承租人或司機應向本公司支付相當於從租賃期限屆滿至本公司領取租賃車輛及設備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的金額,並且還必須由本公司支付根據規定
本公司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包括尋找和找回租賃車輛以及尋找承租人或司機的費用)。
4. 若承租人或司機自租賃期滿之日起3天或以上未歸還租賃車輛或無法聯繫承租人或司機,本公司將視為租賃車輛已被承租人或司機盜竊。 . 就好像它就在那裡一樣
去做。 在這種情況下,您必須向當地警察局提交盜竊報告。 第六章 發生故障、意外或被竊時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1.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出現異常或故障時,必須立即停止駕駛,聯絡本公司,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進行。
2. 若因承租人或司機的故意或過失而導致前款規定的異常或故障,則承租人或司機應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負責(提取和修理租賃車輛所需的費用) ) 根據條款及細則第27 條。
造成本公司損失的,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3. 如果租賃汽車的故障是由於租賃汽車租賃給承租人之前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公司將為承租人提供替換的租賃汽車。
4. 承租人未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輛,或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輛的,租賃合約終止,並由本公司扣除已發生的租賃費用及責任賠償費。已經收到了,出租
扣除自1日起至租賃合約終止期間對應的租賃費和責任賠償費後的餘額應退還給承租人。
第二十四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1. 如果在使用租賃汽車時發生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租賃者或駕駛員必須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如何,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規定的措施。
(1) 立即向公司報告事故情況等,並依照公司的指示執行。
(2) 若依照前一項的說明修理租賃汽車,則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除非經本公司批准。
(三)配合公司及與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公司要求的文件。
(4) 與對方就事故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還應自行負責處理、解決。
3. 公司應代表承租人或駕駛提供如何處理事故的建議,並應配合解決問題。
第二十五條(發生竊盜時的措施)
如果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遭受任何其他損壞,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有關竊盜或其他損害的調查,並及時提交本公司要求的文件。
第26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約)
1. 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包括不再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時)因事故、被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事故等」)而無法使用的法),租賃合約終止,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依本條款第5章的規定將租賃車輛及設備歸還給本公司。
2. 在前款情況下,如果有任何未結算的款項或燃油結算費用,承租人應立即按照本條款和條件第五章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並應賠償對承租人造成的任何損害。公司(租賃汽車)依據本條款第27條規定提貨及修理
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金或責任賠償費用。
3. 因不可歸咎於租賃者、駕駛員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發生事故等時,本公司將從租賃時起至租賃結束期間收到的租賃費和責任賠償費中支付合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
扣除可抵扣補償費後的剩餘金額將退還給承租人。
4.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司機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的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與補償
第二十七條(補償及營業補償)
1.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賠償損失。 但不包括非承租人或駕駛原因造成的情況。
2. 前項所述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因租賃車輛或設備的事故、被竊、故障、污漬、異味等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或設備。租客或司機。
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依照另行規定的非營運費用向本公司支付損害賠償。
3.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本條款第十六條第(七)項(禁止酒後駕駛)的規定而造成事故,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責任,且不承擔任何責任本公司將被處以30萬日圓的罰款。
應支付。 此外,如果因該等違規行為而造成公司損失,承租人或駕駛員有義務單獨賠償該損失。
第二十八條(保險)
1. 租賃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按照本公司簽訂的損害保險合同,在下述特別說明規定的限額內(以下簡稱“賠償限額”)給付保險金。出租汽車。馬蘇。
此外,如果租賃者或使用者自行加入的損害保險合約可以對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進行賠償,則優先適用本公司與租賃汽車相關的損害保險合約。 【賠償限額】
① 人身保險:每人無限額(含汽車責任保險金額)
② 財產保險:每次事故無限額(免賠額:10萬日圓)
③ 旅客保險:每人500萬日圓
2. 有保險條款規定的免責事由者,不予給付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
3. 對於不在保險範圍內的損壞或超過賠償限額的損壞,承租人或司機將全額負責。
4. 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後,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5.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扣除金額,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但是,如果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加入了免責賠償制度並支付了免責賠償費,且未向警方或本公司報告事故,則未支付保險金的事故、事故第一項第一項、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十六條各項所列情形,及擅自延長租期後所發生之事故,不屬下列情形之一: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支付免賠額。
6. 承租人或駕駛員的疏忽可能不在保險範圍內,例如在公共道路以外的道路(賽道等)上行駛、在崎嶇不平的道路上行駛、在賽車比賽中行駛等,或魯莽駕駛. 您可能需要承擔全額費用
有。
第8章 取消
第29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1.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規定,或屬於本條款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時,本公司不會提出任何要求,並可取消租賃簽訂合約並要求歸還租賃汽車而無需支付任何額外費用,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必須立即按照本條款和條件第5 章的規定將租賃汽車和設備歸還給公司。同時,如果有未結算的資金或燃油已結算的資金,必須立即處理掉。
付錢給我們。
2. 在前款情況下,本公司不得向承租人退還已收到的租賃費、免責補償費等。
第三十條(同意的撤銷)
1. 即使房屋正在使用中,承租人也可以在徵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另行確定的取消費用後取消租賃協議。 在此情況下,公司應從已收到的租金和免責補償費中扣除從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租金和免責補償費,然後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2.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約時,承租人應繳納本公司規定的解除費用。
3. 除取消費用外,承租人或司機還應根據本條款第 21 條的規定立即向本公司支付未付金額或燃油金額。
第9章 雜項規則
第三十一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或司機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司機對公司的財務義務相抵銷。
第三十二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司機應根據條款和條件向本公司繳納交易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三條(延誤損害賠償)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人以及本公司未能依照條款和條件履行其金錢義務,則應以每年 14.6% 的費率向對方支付延誤費用。
第三十四條(細則)
1. 本公司可另行製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等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當公司製定單獨的細則時,公司應將其張貼在公司營業場所,並將其納入公司發行的小冊子、價目表等。 如果您更改此設置,同樣適用。
第三十五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和條件的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爭議,則對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營業店和租賃地點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擁有第一審專屬管轄權。
第三十六條(附則)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取車前 7 天:無
取車前6至3天:總額的20%
取車2日前~前日:總額的50%
取車當日:總額的100%
如果您取消預訂,將收取上述取消費用。
取消預訂申請日期將根據營業時間(截至日本時間17:00)計算。
若因航空公司通知因颱風而取消航班,提供取消證明資料後,可給您免費取消;若您自己判斷航班將會取消,則無法退款。
黃金周、元旦、盂蘭盆節期間,取消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敬請事先知悉。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