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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K's租車那霸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豐見城市豐見城428號,郵遞區號901-0241

09:00 - 18:00

可搭乘那霸機場的免費接送巴士。
(小祿站、赤嶺站亦提供接送服務。如需使用,請聯繫OKITOUR。)

  1. 請從國際航廈抵達大廳前往國內航廈。

  2. 請在國內航廈三樓4號出口前等候接送巴士。
    (若等候15~20分鐘仍未到,請聯繫OKITOUR。)

  3. 確認您的姓名後,將前往門市。

接送地點:國內航廈三樓 4號出口

※營業時間外也可安排接送(取車/還車)服務。
如需使用,請聯繫OKITOUR。
(需另收3,000日圓,費用可能依時間變動。)


請於使用日前一天聯絡以下LINE,WECHET,WHATSAPP進行追加。
抵達機場後,請透過以下LINE,WECHET,WHATSAPP申請接駁巴士。

LINE ID: ksrentacar
https://line.me/ti/p/eHwpE2SCp8

WECHAT ID:ksrentacars

Whatsapp:+81702289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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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 基本保險內容(已包含於租車費用內)

對人賠償:每人無上限(不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金額)
對物賠償: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責額:5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次事故按市價(免責額:5萬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以乘客定員為準)


● NOC(停業補償金)
若因事故導致車輛需維修或更換零件,則需支付以下金額,
不論損害程度、維修時間或是否加入免責制度。

(1) 可自行行駛的情況:20,000日圓起
(2) 無法自行行駛的情況:50,000日圓起
※ 即使能自行開回,若屬重大事故,仍可能收取50,000日圓。




● 免責+NOC 保險內容(每24小時3,000日圓)

對人賠償:每人無上限(不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金額)
對物賠償: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責額:0日圓)
車輛賠償:每次事故按市價(免責額:0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以乘客定員為準)

● NOC(停業補償金)
→ 免除


● 保險・補償制度不適用之情況

  1. 不在補償範圍或超出賠償上限的損害,須由顧客自行負擔。

  2. 事故發生時未向警方及租車公司進行必要通報或手續者。

  3. 違反租賃契約之情況。
     - 違法或妨礙停車造成之損害
     - 違反交通法規之事故
     - 酒後或醉酒駕駛
     - 使用藥物
     - 未經許可延長租期

※ 輪胎爆胎、拖吊、鑰匙遺失、電池沒電皆不在保險範圍內。
※ 若發生事故,請先報警,並聯絡租車公司。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保險

● 基本保險內容(已包含於租車費用內)

對人賠償:每人無上限(不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金額)
對物賠償: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責額:5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次事故按市價(免責額:5萬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以乘客定員為準)


● NOC(停業補償金)
若因事故導致車輛需維修或更換零件,則需支付以下金額,
不論損害程度、維修時間或是否加入免責制度。

(1) 可自行行駛的情況:20,000日圓起
(2) 無法自行行駛的情況:50,000日圓起
※ 即使能自行開回,若屬重大事故,仍可能收取50,000日圓。

免責保險 + NOC

● 免責+NOC 保險內容(每24小時3,000日圓)

對人賠償:每人無上限(不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金額)
對物賠償:每次事故無上限(免責額:0日圓)
車輛賠償:每次事故按市價(免責額:0日圓)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以乘客定員為準)

● NOC(停業補償金)
→ 免除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KS租車沖繩 出租條款

關於個人資料的處理

  1. 承租人(包括申請簽訂租賃契約者)及駕駛人(以下各稱為「承租人」、「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基於下列目的使用其個人資料。
    (1) 為履行租車業者依據《租車相關基本通達》(自旅第138號 平成7年6月13日,以下簡稱「基本通達」)之義務所需製作租賃證明等作業。
    (2) 為執行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身份確認及審查。
    (3) 為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本公司處理之汽車、保險、手機等商品與服務,或舉辦各種活動、促銷等之宣傳資料寄送、Email 發送等。
    (4) 為商品開發與顧客滿意度提升方案之研究而實施問卷調查。
    (5) 將個人資訊處理為無法識別個人之形式後進行統計、分析,並用於商品企劃、開發與顧客滿意度提升,以及向承租人提供商品與服務等營業相關資訊。

  2. 承租人同意在以下範圍內,本公司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但承租人可要求停止向該第三方提供其個人資料。
    (1) 提供內容:與租車相關之資訊如車種級別、使用目的、租用開始時間等,以及承租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
    (2) 提供對象及其使用目的:
    ・與本公司簽訂KS租車加盟合約者
    ・與本公司簽訂資訊提供合約者
    ・承租人或駕駛人所使用之收費道路營運公司(定義參見第14條第4項)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條款之適用)

  1. 本公司依據本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及細則所規定的內容,將出租車輛(以下簡稱「租車」)提供給承租人,承租人應在理解本條款與細則內容後承租。對於本條款與細則未明文規定的事項,依據法令或一般慣例處理。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條款與細則之趣旨、法令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得另行約定特約,特約之內容優先適用於本條款與細則。

  3. 若承租人於締結租賃契約時指定與其不同之駕駛人,則須將本條款與細則中有關駕駛人之義務明確告知並使其遵守。


第二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1. 承租人申請租車時,應同意本公司所定之費用表,並依據本公司指定方式,事先明示車種級別、使用目的、租用開始時間、租用地點、使用期間、返還地點、駕駛人、有無需求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品及其他租用條件(以下簡稱「租用條件」)進行預約申請。

  2. 當本公司收到承租人之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會在本公司擁有車輛或認可之租用條件範圍內接受預約。在此情況下,除非經本公司特別同意,承租人應支付本公司所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變更)
承租人若欲變更租用條件時,應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第4條(預約取消等)

  1. 承租人與本公司應於第2條第1項所述的租用開始時間前締結租賃契約。

  2. 承租人與本公司可依本公司所定方式取消預約。若在預定租用開始時間1小時後仍未簽訂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無論情況為何,預約視為已取消。

  3. 因承租人之因素取消預約時,應依另定標準支付本公司所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若支付該手續費後,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

  4. 因本公司因素取消預約時,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

  5. 若因上述第3、4項以外之理由未能締結租賃契約,預約亦視為已取消,此時本公司亦將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

  6. 除本條及下條另有規定外,承租人與本公司互不對因預約取消及未能締結租賃契約所產生之事項提出任何請求。

第5條(替代車輛)

  1.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符合承租人預約之車種級別、附屬品、吸菸與否、變速箱規格等條件(以下簡稱「條件」)之車輛,應立即通知承租人。

  2. 若有其他車輛可供替代,則不受前條第4項與第5項限制,本公司可提出租用條件不同之車輛(以下簡稱「替代車輛」)給承租人。

  3. 若承租人接受替代車輛,本公司將以原預約條件中未變動之部分為準租出車輛。費用方面,承租人應支付替代車輛與原預約車輛中金額較低者。

  4. 若承租人拒絕前項之提議,則預約視為取消,預約申請金等依前條第5項辦理。

第6條(預約業務代理)

  1. 承租人可向代替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之旅行社或合作公司(以下簡稱「代理業者」)申請預約。

  2. 若經由代理業者申請,則承租人如欲變更或取消預約,應聯絡原申請之代理業者。


第三章 出租

第7條(租賃契約之締結)

  1. 承租人應明示其租用條件,本公司則依本條款及費率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締結租賃契約。

  2. 本公司依據「基本通達」第2條第(10)項及(11)項,需在租賃登記表(原始租賃票)及第13條規定之租賃證上記載駕駛人之姓名、地址、駕駛執照種類及編號,或附上駕駛執照影本。為此,在締結租賃契約時,將要求承租人出示指定駕駛人之駕照,必要時需提供影本。若承租人即為駕駛人,則應自行出示駕照並於需要時提供影本;若另有駕駛人,則承租人需使其出示並提供影本。

  3. 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提交身分證明文件,並可留存其影本。

  4. 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手機號碼等緊急聯絡方式。

  5. 本公司得指定信用卡、現金等支付方式。

  6.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上述條件履行,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契約,並取消預約。此情形之預約申請金依第4條第5項處理。

第8條(拒絕出租)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契約並取消預約:
    (1) 無合法駕駛執照者
    (2) 顯示有酒氣者
    (3) 有藥物或毒品中毒徵兆者
    (4) 無兒童座椅卻有6歲以下幼兒同乘者
    (5) 為指定暴力團等反社會組織之成員或相關者
    (6) 對本公司職員施以暴力或不合理要求者
    (7) 散布謠言、妨礙業務或損害本公司信譽者
    (8) 違反本條款及細則者
    (9) 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當者

  2. 除上述情形外,以下情況亦得拒絕出租並取消預約:
    (1) 無可出租之車輛
    (2) 無兒童座椅而欲搭載6歲以下幼兒者

  3. 上述情形所取消之預約,申請金依第4條第3至第6項處理。

第9條(租賃契約之成立)

  1. 承租人於租賃契約書簽名並領取車輛(含附屬品)時,契約即成立。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將充抵租金一部分。

  2. 車輛交付地點與時間依第2條所定之租用開始時間與地點辦理。

第10條(租金)

  1. 契約成立後,承租人應依下項支付租金。

  2. 租金包括下列項目總額,本公司將於費率表明示金額或查詢方式:
    (1) 基本費
    (2) 免責補償費
    (3) 選購服務費
    (4) 異地還車費
    (5) 燃料費
    (6) 配車與接送費
    (7) 其他費用

  3. 基本費為本公司向運輸局等機關申報之認可金額。

  4. 若費率於預約完成後有調整,則以預約時與交車時價格較低者計算。

第11條(租用條件變更)
承租人欲於契約成立後變更租用條件,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12條(檢查與保養)

  1. 本公司應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與第48條,完成日常與定期檢查,提供良好狀態之車輛。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依定檢表檢查車輛外觀與附屬品,確認無故障,並符合租用條件。

第13條(交付與攜帶租賃證)

  1. 車輛交付時,本公司應提供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內容之租賃證,紙本或電子方式均可。

  2. 租用期間,承租人或駕駛人需隨身攜帶租賃證(包含數位攜帶方式)。

  3. 若遺失租賃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4條(承租人之管理責任)

  1. 自交付車輛至返還期間(以下稱「使用中」),承租人或駕駛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與保管。

  2. 使用車輛時,須遵守法令、本條款、細則、說明書與公司規定之使用方法。

  3. 若使用收費道路、停車場等服務,其費用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行負擔並支付。

  4. 使用ETC系統時,若有通行費未繳,由道路業者詢問時,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可提供其相關資訊。

第15條(日常檢查保養)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每日使用前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進行車輛日常檢查。

第16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1) 未經許可用於營業運輸或類似行為
(2) 用於非指定目的或由非指定駕駛人操作
(3) 轉租、供他人使用或作為擔保
(4) 偽造、變造車牌或改裝車輛
(5) 未經許可用於比賽、測試、拖車等用途
(6) 違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7) 未經許可投保
(8) 將車輛帶出日本
(9) 損壞車輛或造成他人困擾(如吸菸、遺留物品)
(10) 違反第7條所定之租用條件

第17條(違法停車)

  1. 承租人或駕駛人若於使用租賃車期間違反《道路交通法》進行違法停車,應立即前往該地區管轄警察署(以下稱「管轄警察署」)報到,並自行負責支付違停罰金、拖吊、保管及領車等相關費用(以下稱為「違規處理」)。

  2. 若本公司接獲警方通知有關違法停車之事實,將立即聯絡承租人或駕駛人,要求其立即移車,並於租期結束時或公司指定之時間前往警局完成違規處理。如車輛已被警方移動,本公司得視情況代為領回車輛。

  3. 本公司得確認違規處理之執行情況,如交通違規通知書、繳款書、收據等。如違規處理尚未完成,得多次通知承租人或駕駛人履行義務。若仍未配合,公司得不經通知或催告解除租賃契約,並要求立即返還車輛,且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簽署公司所定格式之「承認書」,承認違法停車事實與依法處理之義務。

  4. 儘管本約款前述個人資料保護規定存在,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向警方提供包括承認書、租賃證在內的個人資料,並同意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說明書、承認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5.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返車前未完成違規處理,而導致本公司支出車輛搜尋費(以下稱「搜尋費」)或車輛移動、保管、領取費用(以下稱「車輛管理費用」)時,承租人須於指定日期前支付以下費用:
     (1) 相當於違法停車罰金的金額
     (2) 本公司另定之違規違約金
     (3) 搜尋費與車輛管理費用

  6. 若承租人依上述支付違規費用後,該筆罰金因其後支付或法院或家庭法院之裁定而退還給本公司時,公司將退還已繳之違規費用。

  7. 若公司接獲繳納放置違規金之命令,或承租人未於指定日繳清所有費用,本公司得將承租人之姓名、出生年月、駕照編號等資訊登錄於全國租車協會系統,承租人同意此項措施。


第18條(GPS功能)

  1.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若租賃車輛配備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為「GPS功能」),該車輛的位置、行駛路線等資訊將記錄於公司指定系統中,並可用於以下目的:
     (1) 驗證租車於契約結束時是否歸還至指定地點
     (2) 根據第25條第1項情況,或為管理車輛及履行契約所需確認車輛所在位置等資訊
     (3) 為改善提供給承租人與駕駛人之商品與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進行行銷分析

  2.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公司可將前述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後加以使用。

  3.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如依據法律或法院、行政機關、其他公權力機構之要求,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開示GPS紀錄資訊。


第19條(行車紀錄器)

  1.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若租賃車輛配有行車紀錄器,該紀錄器將記錄駕駛情況,並用於以下目的:
     (1) 發生事故時,用於確認事故發生情況
     (2) 為管理車輛或履行契約所需確認駕駛情況
     (3) 為改善提供之商品與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而進行行銷分析

  2.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公司可將前述資訊進行匿名化處理後加以使用。

  3. 承租人與駕駛人同意:如依據法律或法院、行政機關等之要求,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開示行車紀錄器資訊。


第20條(ETC卡片租借服務)

  1. 承租人與駕駛人如使用ETC卡租借服務,應同意以下事項:
     (1) 所有使用中的通行費將於還車時根據ETC卡IC晶片中之紀錄金額全數結算。
     ※部分費用可能未被記錄,例如道路封閉時的費用調整或部分道路業者的ETC折扣。
     (2) 若日後發現有未結算通行費,須另行支付,例如:
      ・漏報之使用費
      ・因ETC卡或結算機異常無法確認通行紀錄及金額
      ・因各種原因無法於Toyota租賃門市確認通行紀錄者
     (3) 若ETC卡遺失或被盜,承租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承擔因此產生的第三方不當使用所造成的損失。
     (4) 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過失等原因造成之糾紛,應由其自行處理(經認定為交通事故者除外),本公司概不負責。
     (5) 不得將ETC卡轉借第三者。
     (6) 若超過租期未歸還車輛或ETC卡,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可向道路業者申請停止使用該ETC卡。
     (7) 若道路業者(包括租期結束後)要求查詢ETC使用者資訊,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可依其要求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


第五章 還車

第21條(承租人之還車責任)

  1. 承租人應於租用期間屆滿時,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之還車地點。

  2.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租期內歸還車輛時,承租人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從其指示。

第22條(還車時之檢查)

  1. 承租人應在本公司立會下,除正常使用導致之磨損與非因承租人或駕駛人過失造成之損害外,以交車時之原始狀態歸還車輛。

  2. 承租人於還車時,應確認車內無其本人、駕駛人或乘客之遺留物後再歸還車輛。

第23條(還車時間等)

  1. 若承租人依第11條延長租期,應支付延長後之費用,或原費用加上超時費用,兩者取其較低者。

  2. 未經同意逾期還車者,除上述費用外,須支付超過時間部分的違約金(為超時費用的兩倍)。

第24條(還車地點)

  1. 若依第11條變更還車地點,承租人須負擔所需的回送費用。

  2. 若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於指定地點以外還車,應支付回送費的兩倍作為違約金。

第25條(未還車之處置)

  1. 若符合以下任一情況,本公司可採取刑事控告、使用GPS尋找車輛、通報日本全國租車協會及註冊於全協系統等措施,承租人同意此安排:
     (1) 即使租期已滿仍未歸還,且未依要求歸還者。
     (2) 無法確認承租人下落等屬於不歸還情況者。

  2. 承租人應負擔本公司為尋找承租人及回收車輛所需之費用。

第26條(租賃資訊之登錄與使用同意)

  1. 儘管有個人資訊保護條款,承租人若有以下任一情況,則同意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駕照號碼等客觀資訊登錄於全協系統與注意名單中,期間最長不超過7年:
     (1) 未於第17條第5項所定期限內繳納違規停車罰款者。
     (2) 第25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況者。

  2. 承租人同意以下事項:
     (1) 上述資訊可供日本全國租車協會及各地方協會及其會員業者使用。
     (2) 註冊於注意名單之資訊可供豐田汽車及Toyota Rent-a-Lease店使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失竊時的處置

    第27條(車輛故障)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中發現租賃車輛有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行駛並聯絡本公司,並依公司指示處理。

  3. 第28條(事故)

    1. 若在使用中發生與租賃車輛相關之事故,不論事故大小,承租人或駕駛人皆應立即停止行駛,並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將事故狀況通報本公司,並依公司指示處理。
       (2) 維修租賃車輛時,除非經本公司同意,應於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工廠進行。
       (3) 配合本公司與其保險公司之調查,並應不延遲地提交要求之文件等。
       (4) 如與對方協商和解或其他協議,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除上述外,事故之處理與解決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行負責。

    3. 本公司得就事故提供建議,並協助處理與解決。

    4. 為確認事故發生狀況,若車輛裝有行車記錄器或車載事故紀錄裝置,當車輛發生碰撞或急剎等情形時,會自動記錄。

    5. 若有必要,本公司得檢視前項記錄等以進行調查。

  4. 第29條(失竊)

    1. 若使用中發生失竊或其他受損事件,承租人或駕駛人應:
       (1) 立即通報最近的警察機關。
       (2) 立即將損害情況通報本公司,並依公司指示處理。
       (3) 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並應不延遲地提交要求之文件等。

  5. 第30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契約)

    1. 若於租期中因故障、事故、失竊或其他事由(以下稱為「故障等」)導致車輛無法使用,租賃契約即終止。

    2. 承租人應負擔取車與維修等相關費用,已支付之租金不予退還。但第3或第5項情況例外。

    3. 若故障等因車輛本身缺陷或不符租用條件所致,承租人可要求提供代用車,適用第5條第3項之規定。

    4. 若承租人不接受代用車,或公司無法提供時,公司應全額退還已收取之租金。

    5. 若故障等非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可歸責者,公司將退還扣除實際使用期間相應金額後之差額。

    6. 除本條所定者外,因車輛無法使用所生損害,承租人不得向公司請求賠償。但如因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者除外。


  6. 第七章 損害賠償與補償

    第31條(承租人之賠償與營業補償)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之車輛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若非其可歸責者,則不在此限。

    2. 若因事故、失竊、故障或車內污染等導致車輛無法使用,應依費率表等支付相應損害賠償金。

    3. 若因承租人或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造成第三方或公司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4. 若因「激甚災害」造成之車輛損害,除非承租人或駕駛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負賠償責任。

  7. 第32條(保險)

    1. 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本條款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所投保之保險依下列限度給付保險金。但若屬保險約款免責範圍,則不予理賠:
       (1)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無上限(含強制險)
       (2) 財物損害賠償:每事故無上限(自負額5萬日圓)
       (3) 車輛損壞:每事故至市價為限(自負額5萬日圓,部分高級車與進口車為10萬)
       (4) 人身傷害補償: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

    2. 超出保險給付範圍之損害與免責部分,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3. 若公司代為賠償前項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償還該金額。

    4. 若承租人事前支付免責補償費,該免責額由公司負擔;否則由承租人負擔。

    5. 保險費已包含於租賃費用中。


  8. 第八章 契約解除

    第33條(契約解除)
    若承租人於租期中違反條款與細則,本公司可不經通知解除契約並要求立即還車。此時,已支付之租金,扣除實際使用金額與違約損害後之差額退還。

    第34條(協議解約)

    1. 承租人於租期中可經公司同意解除契約,公司將自已收租金中扣除實際使用金額與解約手續費後退還餘額。

    2. 解約手續費={(原預定期間基本費)-(實際使用期間基本費)}× 50%

    3. 若承租人透過旅行社預約,則手續費為上述差額或5,500日圓,取其較低者。


  9. 第九章 其他

    第35條(抵銷)
    若本公司對承租人有金錢債務,得隨時與承租人之債務相互抵銷。

    第36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支付基於條款與細則所產生之消費稅與地方稅。

    第37條(遲延利息)
    若承租人或公司違反金錢債務,應支付年利率14.6%的遲延利息。

    第38條(代理出租業者)
    若租賃由代理業者執行,「本公司」一詞視為「代理出租業者」。但「個人資料處理」、第12條、第16條、第27~29條(故障、事故、失竊之聯絡人包含代理出租業者)、第41條不適用。

    第39條(準據法)

    1. 本條款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2. 若日文與其他語言條款有歧異,以日文版本為準。

  10. 第40條(重要事項說明)

    1. 本公司應於租車前以簡明方式向承租人說明損害賠償、補償制度、違規與延遲還車等重要事項。

    2. 承租人應致力於理解本條款與細則內容。

  11. 第41條(條款揭示)

    1. 本公司可透過以下方式揭示條款:
       (1) 店鋪公開張貼(含電子顯示)
       (2) 網站刊登
       (3) 書面(含Email等電磁方法)

    2. 條款摘要亦會透過公司刊物與費用表提供,如有變更亦同。

  12. 第42條(管轄法院)
    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為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本條款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請務必閱讀)

使用日7天前:無需費用
使用日6天至3天前:收取總金額的20%
使用日2天至1天前:收取總金額的30%
使用當天:收取總金額的100%

※ 以總金額為基準,而非訂金。
※ 依據營業時間(09:00~17:00)計算。17:00之後的取消將視為隔日取消,請注意。

例如:預約7月18日接送 → 若於7月11日17:00前取消,則無手續費;17:00後取消,則根據政策收取手續費。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K's租車那霸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豐見城市豐見城428號,郵遞區號901-0241

09:00 - 18:00

取車說明
可搭乘那霸機場的免費接送巴士。 (小祿站、赤嶺站亦提供接送服務。如需使用,請聯繫OKITOUR。) 請從國際航廈抵達大廳前往國內航廈。 請在國內航廈三樓4號出口前等候接送巴士。 (若等候15~20分鐘仍未到,請聯繫OKITOUR。) 確認您的姓名後,將前往門市。 請於使用日前一天聯絡以下LINE,WECHET,WHATSAPP進行追加。 抵達機場後,請透過以下LINE,WECHET,WHATSAPP申請接駁巴士。 LINE ID: ksrentacar https://line.me/ti/p/eHwpE2SCp8 WECHAT ID:ksrentacars Whatsapp:+817022894141
還車說明
車輛在門市歸還後,提供前往那霸機場、小祿站或赤嶺站的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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