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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Lasima 租車保險
◎免責補償保險
萬一在租車時發生事故,客人不必支付對物,車輛的賠償。
免責補償保險:
・可行駛時:營業損失費3萬日元+修理費(對物5萬日元,自損事故5萬日元)
・無法行駛時:營業損失費5萬日元+修理費(對物5萬日元,自損事故5萬日元)
若發生事故需要修理,請到店支付上述金額。
◎營業費損失費(NOC)
如果您加入NOC,就不必支付免責補償保險所需支付的費用。
萬一在租車時發生事故,客人不必支付對物,車輛的賠償。
如果您加入NOC,就不必支付免責補償保險所需支付的費用。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Lasima租車條款與條件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條款的適用) 依本條款的規定,本公司向承租人出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汽車」),由承租人接收車輛。 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第三十六條細則、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的規定。
2. 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只要它們不違反本條款和條件以及章程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慣例。 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2.預約
第二條(預約申請)承租人租賃汽車時,必須同意租賃條款和另行規定的價格表,並按照另行規定的方式提前明確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歸還。您可以透過指定地點、司機、是否需要兒童座椅等配件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來申請預訂。
2 本公司收到租賃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在本公司擁有的租賃車輛範圍內接受預約。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應支付單獨指定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 3 條(預訂的變更) 承租人欲變更前條第 1 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時,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承租者可以透過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若承租人因承租人的方便而在預定的租賃開始時間一小時後仍未開始簽訂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的手續。假定預訂已被取消。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承租者應按照單獨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訂取消費,支付該預訂取消費後,公司應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轉給承租者。被送回。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本公司將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
5. 若因事故、竊盜、未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合同,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第五條(替代租賃汽車) 如果公司無法租出承租人預訂的車型和級別的租賃汽車,公司將租賃與預訂的車型和級別不同的汽車(以下簡稱“租賃汽車”)。為“替代租賃汽車”)。您可以申請貸款。
2. 若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要約,本公司將依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借出替代租賃車,但車輛類別除外。 此外,如果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低於預訂的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則將適用替代租賃汽車的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
3. 承租人可以拒絕第 1 款規定的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提議,並可以取消預訂。
4. 在前款所述的情況下,如果由於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租用第一項中規定的車輛,則按第 1 條規定的取消預訂處理。4 、第5項規定,本公司應取消已收到的預訂申請,並退還款項。 第6條(免責聲明) 除第4條和第5條規定的行為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約的事實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不要這樣做。
第 7 條(預訂業務的代理機構) 承租人可以透過代表本公司辦理預訂業務的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承租人向代理機構提出前款申請後,只能向該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
3.租賃
第8條(租賃合約的訂立)承租人應明確註明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在本條款、價目表等中明確記載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合約。協議應當成立。 但無可租用之租賃汽車或租賃者或駕駛人有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2. 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費。
3 根據監理機關的基本通知(註1),公司應記錄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並以便輸入駕駛執照號碼(註2)或附上駕駛執照副本,我們要求承租人提供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指定的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駛執照」)的複印件。除了要求外國人提供駕駛執照外,我們還要求承租人提供駕駛執照複印件。還可能要求您提交駕駛執照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駕駛員,則承租人必須出示自己的駕駛執照或其影本;如果承租人與駕駛員不同,則承租人必須出示駕駛執照。
或提交其副本。 (註1)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是國土交通省部長發布的「有關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1995年6月13日吉比第138號)的2.旅遊。 (10)和(11)。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駕駛執照,以及道路交通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附錄表14規定格式的駕駛執照。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相當於駕駛執照。
4. 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本公司可能會要求租賃者和司機出示駕駛執照以外的可用於驗證其身分的文件,並可能會影印所提交的文件。
5. 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會要求告知租賃者和司機在租賃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等。 6. 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九條(拒絕簽訂租約)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簽訂租約:
(1) 駕駛員未出示駕駛租賃汽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儘管公司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駕駛執照複印件時。
(2) 發現本人處於飲酒狀態時。
(3) 因服用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允許 6 歲以下兒童乘坐車輛時。
(5) 被發現是有組織犯罪集團或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成員或關聯人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成員時。
2.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
(1)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簽訂租約時的司機不同時。
(2) 過去的租賃中存在延遲支付租賃費的情況。
(3) 在過去的租賃期間發生過第十七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四)過去租賃(包括其他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賃)中曾發生第十八項第六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事實時。
(五)在過往租賃中,有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事實。
(6) 因與公司的交易而對公司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行為、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或使用暴力行為或語言時。
(7) 散佈謠言或採用欺詐手段或暴力損害本公司信譽或乾擾本公司業務時。
(8) 不滿足另行規定的條件時。 3. 在前兩款情況下,如果已經向承租人進行了預訂,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並且如果承租人已支付預訂取消費用,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將返還給承租人。
第十條(租賃合約的成立等) 當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即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用作租賃費的一部分。
二、前項交付,應於同款之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下列費用的總金額,公司會在費用清單中明確註明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 免責保證系統參與費 (3) 選擇權費 (4) 燃料費 (5)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由地方交通局交通科長計算(兵庫縣為兵庫陸路交通部科長、神戶交通管理部科長,沖繩縣為租賃汽車時,沖繩縣總務局陸路交通事務局局長) 。以下第14 條第1 項也同樣。
3 若依第 2 條預訂後修改租賃費用,則租賃費用應為預訂時適用的費用和租賃時費用中的較低者。
4 租賃費用按細則決定。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租賃合約簽訂後,如果承租人希望變更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則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依前項變更租賃條件。
第13條(檢查、確認) 本公司出租的租賃汽車,應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的規定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2. 本公司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保養】規定的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3. 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確保已進行前兩款規定的檢查和保養,並根據單獨檢查的車輛外觀和附件檢查,租賃車輛不存在保養缺陷。指定的檢查表,以及租賃車輛滿足其他租賃條件。請確保
4. 若經前款確認後發現租賃車輛有維修缺陷,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5. 承租人有責任正確安裝兒童座椅。 即使我們可以協助安裝,承租人也有責任安裝兒童座椅。
第十四條(租賃證明書的發行、攜帶等) 公司交付租賃汽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發行規定的租賃證明書,其內容應載有地方交通運輸分局局長規定的事項。我想是的。 二、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汽車時,必須攜帶依前項規定簽發的租賃憑證。 3. 承租人或司機遺失租賃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司機還車時,須同時將租賃憑證交回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以審慎的管理人義務維護租賃汽車,自租賃汽車交付之時起至歸還本公司為止(以下簡稱“使用中”) ).應使用和儲存。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及保養) 使用過程中,出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每日使用前,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七條之二【日常檢查及保養】規定對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應進行。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租車
-將車輛用於規定以外的用途,或由第8條第3項中記載的租賃證明上記載的駕駛員以外的人或獲得本公司同意的人駕駛。
(3) 從事將租賃車輛轉租或作為他人抵押等任何侵犯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四)偽造、變造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號碼、車輛牌照,或透過改裝、翻新等方式改變租賃汽車現狀的。
(5)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輛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推動其他車輛。
(六)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8) 將租賃的汽車帶出日本。
(九)因電動車、充電器使用不當造成電動車、充電器損壞、污損的。
(十)其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十八條(拒絕提供駕駛員勞務) 本公司不會提供駕駛員與本車輛租賃相關的任何勞務(包括介紹、安排駕駛員)。
第十九條(非法停車等情況的處理)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的,承租人或駕駛人以租賃汽車所在區域管轄。被違規停車,必須立即到車輛停放地派出所自首,繳納與違規停車相關的罰款等,並承擔與違規停車相關的拖車、保管、收集等各種費用。
2. 當我公司接到警方關於租賃汽車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租賃者或司機並及時移動或提取租賃汽車,並在租賃期結束時或按照我們的指示承租人應指示承租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處理警察局並處理違規行為,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該指示。 此外,如果租賃汽車被警察帶走,我們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賃汽車。
3 本公司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後,應自行透過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違規情況,如果違規行為尚未得到處理,前款規定的指示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發出,直至結束。 此外,公司將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說明承租人或司機有違規停車行為,並且他/她將出庭受審。並表示將作為違法者採取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員也應遵守。
4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將向警方提交供述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訊的資料,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機違法停車的責任。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的書面說明、致謝書、租賃證明等文件,並報告事實情況,得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司機同意這一點。
5 若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規定的疏忽車輛罰款指令,並支付疏忽車輛罰款或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所產生的費用,或移動、保管、撤回車輛時,如果公司產生收取費用等所需費用,公司將向承租人或駕駛員收取以下費用(以下簡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繳納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 相當於疏忽違規費的金額
(2) 停車違規處罰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三)搜索所需費用及移動、存放、提取車輛等所需費用。
6. 承租人或駕駛員因違反第1款的規定而被要求支付罰款等時,本公司將通知承租人或駕駛員對第2款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如果承租人不遵守第3 項的指示或本公司要求簽署確認書的情況,本公司應將第5 項規定的金額適用於違規停車罰款和違規停車罰款。或者,本公司也可以向司機收取違規停車罰金(以下簡稱“違規停車費” ),金額由公司另行決定。
7. 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按照第 5 款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額,則承租人或駕駛員隨後將支付違規停車罰款或提起公訴。如果違規罰款支付令被取消並且公司收到違規費退款後,公司將在已支付的停車相關費用中僅退還與違規費相當的金額,否則將退還給司機。 本公司依第 6 項規定收到停車違規罰款時亦同。
第5章 回歸
第二十條(歸還責任)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將租賃車輛歸還給本公司指定的還車地點。 2 承租人或司機違反前項規定,對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承租人或司機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承租人或司機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必須立即聯繫公司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一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補充汽油等燃料並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 在這種情況下,產品應以與交貨時相同的狀態退回,不包括正常使用中磨損的零件。 若未加註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依照使用里程依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計算的金額向本公司支付。 2. 還車時,租車人或司機必須確認租車人、司機或同車乘客沒有遺留在租賃車內的物品,本公司將在還車後妥善處理遺留物品汽車。我們不負責物品的存放。
第22條(變更租賃期間時的租賃費用) 承租人或駕駛員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租賃期間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支付與變更後的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
第23條(還車地點等) 依第12條第1項規定變更指定的還車地點時,借款人或駕駛人應承擔因還車地點變更而產生的車輛搬運費用。 2. 若承租人或司機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徵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或司機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還車地點變更罰款。 。
第二十四條(不歸還時的處理措施)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或駕駛員未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本公司要求歸還的,借款人未歸還的對借款人的要求不予答复,或因借款人下落不明等原因確定未返還租金的,將採取刑事起訴等法律措施。
2 前款屬於前項規定時,公司應與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方進行面談,並利用車輛定位資訊系統確認租賃地點。應採取包括啟動在內的必要措施。
3 發生第1款規定的情況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根據第28條的規定負責賠償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並收回租賃車輛,並且您將負責賠償所需的費用。搜尋。 第六章 發生故障、意外或被竊時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發現故障時應採取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出現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行駛,與本公司聯繫,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時的處理) 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的,無論事故大小,承租人或駕駛人都應立即停止行駛,並採取法律措施。此外,還應採取以下措施:被採取。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聽從我公司的指示。
(2) 依照前一項的說明修理租賃汽車時,除非經公司批准,否則必須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三)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必要的文件。
(4) 與對方就事故進行協商或達成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採取前項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公司應向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如何處理事故的建議,並應予以配合解決。
第二十七條(被竊時的處理) 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竊或遭受其他損害的,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有關竊盜或其他損害的調查,並立即提交所需文件。
第二十八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合約) 若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租賃合約將終止。應終止。
2. 在前款所述情況下,租車人或司機應承擔租車所需的取車和修理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但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的事由導致故障等時,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於租賃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則將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從我公司獲得替代租賃車輛。 且提供替代租賃汽車之條件,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4. 若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輛,公司應全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用。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則同樣適用。
5. 若因非承租人、司機或公司的原因而發生故障等,公司將從租賃期間至租賃合約結束期間從所收取的租金中扣除。扣除相應租金後的剩餘金額應退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機均不得就因無法使用本條規定以外的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與補償
第二十九條(賠償和業務賠償)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當賠償損失。 但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 2. 前項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中,因事故、竊盜、租賃者或司機的原因造成的故障、因污漬或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害等.將列入價目表,依規定賠償損失或給予營業補償,由承租人或司機支付。
第30條(保險及賠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賠償責任時,以本公司就租賃汽車簽訂的責任保險合約或責任互助合約或賠償制度為準。保險金或賠償將在以下限額內支付:
(一)個人賠償每人無限額(含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
(2) 財產賠償 每次事故無限額(扣除金額:10萬日圓)
(3)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最高3000萬日元
(4) 每次事故的車輛保固金額高達市場價值(扣除金額:100,000日圓)
二、屬於保險條款或賠償制度規定的免責事由。
此時,不予支付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3. 未支付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損害,以及超過依第一項規定支付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金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
4. 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後,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五、相當於第一項規定之非人壽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或相當於責任互助之互助費之金額,包含於租金內。
第 8 章 租賃協議的解除 第 31 條(租賃協議的解除)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或第九條第一項的任何一項時,公司應取消租賃協議。如果發生這種情況,租賃合約可能會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取消,並且租賃汽車可能會立即歸還。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得將已收取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 32 條(經同意解除) 即使在房屋使用期間,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協議,並需支付下款規定的解除費用。 在此情況下,公司應從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出借到歸還期間對應的租金,並將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2. 依據前款解除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費用。 取消費用=(租賃合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50%)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33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公司取得並使用租賃者或司機的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
(1) 作為依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取得汽車租賃業務許可證的經營者,我們辦理營業執照所要求的事項,例如準備租賃證明簽訂租賃合約時要做的事。
(2) 向租賃者或司機發送有關本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及其他產品的宣傳資料和電子郵件,提供未來服務等,以及舉辦各種活動、活動等,提供指導透過發送資訊等方式。
(三)簽訂租約時,核實租賃申請人或駕駛人的身份,審查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合約。
(4) 為了規劃和開發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5)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建立以不識別或識別個人的方式處理的統計資料。
2 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時,將事先明確說明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雜項規則
第 34 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或駕駛員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駕駛員對公司的財務義務進行抵銷。
第35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向公司繳納依本條款和條件進行的交易所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六條(延誤賠償) 如果承租人、司機和公司未能按照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財務義務,則應按每年 14.5% 的比例向對方支付延誤賠償。
第37條(優先適用日語條款和條件) 如果日語條款和條件的文本或術語與英語條款和條件存在差異,則日語條款和條件將被視為正式條款和條件並優先適用。
第三十八條(細則) 本公司可以對本條款另行製定細則,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如果公司製定了單獨的詳細規定,則應將其張貼在公司各營業店,並將其包含在公司出版的小冊子、價目表等中。 如果您更改此設置,同樣適用。
第 39 條(適用法律) 本條款和條件下的合約、租賃以及與租賃相關的所有行為均應受日本法律管轄並根據日本法律解釋。
第 40 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和條件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管轄法院為對本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或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營業廳,無論訴訟金額多少。
[取消預訂費用(取消費用)]
・使用日期前3天為止・・・・・・免費
・使用日期前一天至使用日期前一天...總使用金額的30%
・使用當天出發前:使用金額的 50%
・出發時間後・・・・・・・・・・・・總使用量的100%
・擅自取消:已使用金額的100%
*上限為5,000日圓(含稅)。
*18:00之後取消將被視為第二天的取消。
[非營業費用(NOC)](租車)
・車輛自行歸還至預定歸還地點時:30,000日元(免稅)
・車輛無法行駛且未返回預定的歸還地點時... 50,000日元(免稅)
(拖吊費由承租人負擔。)
・如果無法使用...更換產品的購買價格的 100%。
・需要修理時...修理費用的100%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3日前 :20%
利用日2日~前日 :30%
利用日當天 :50%
NO SHOW:100%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當日 | 5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