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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取車及還車地點為「沖繩縣那霸市金城4丁目6-1」。請注意,此地點與門市地址不同。 我們將前往那霸機場或赤嶺站接您。 出發前往那霸機場或赤嶺站的時間將會另行通知,如果您有希望的時間,請隨時告知我們。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CDW:附加選項,每天2000日元,車輛保險免賠額免除10萬日元
NOC:附加選項,每天1,000日元,因事故車輛無法使用時免除失業補償費等。
免除車輛保險免賠額10萬日元
免除營業損失費用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第一章 一般規定
(條款和條件的應用)
第一條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本公司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賃汽車」)出借給承租人(包括駕駛員,下同),承租人應接受馬蘇.請注意,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
2. 在不違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和一般習慣的情況下,我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如有特別約定的,以此特別約定為準。
第二章 租賃合約
(預訂)
第二條 承租人租賃汽車時,必須同意本條款及本公司另行製定的價格表,然後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方式提前選擇車輛類型、開始日期和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司機等等。
2. 依前款預訂時,除非本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應支付單獨規定的預訂申請費。
3. 若自依前款規定預訂的租賃開始時間起一小時後仍未開始簽訂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已終止。
4. 如果您想改變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批准。
(租賃合約的簽訂)
第三條 本公司依承租人的申請,簽訂租賃合同,但無可用租賃車輛或承租人有第九條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申請租賃合約時,應明確記載前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
3. 公司簽訂租賃合約時,將另行收取租賃費。
(租賃合約的訂立等)
第四條 本公司收到租賃費並將租賃車輛交付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成立。在這種情況下,預訂申請費將作為租賃費的一部分。
2 若因事故、竊盜或其他無家可歸於本公司的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出租所預訂的車型時,本公司將出借一輛與所預訂的車型不同的租賃汽車(以下簡稱「 「替代租賃汽車」)應該可以這樣做。
3、依前款規定租賃的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的,低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為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租賃費用,租賃費用應高於預訂車型的租賃費用,租賃費用以替換租賃車輛的租賃費用為準。
4. 承租人可以根據第 2 款拒絕租賃替代租賃汽車的提議,並可以取消預訂。
(解除租賃契約)
第五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將在無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歸還租賃車輛,您可以提出索賠。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依前條規定收取的租金不予退還。
(1) 當您違反本條款和條件時。
(2) 因承租人的原因發生交通事故時。
(三)屬於第九條各款規定的情況。
2. 如果租賃汽車在交付給承租人之前因缺陷而無法使用,則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但根據第 23 條第 3 款採取措施的情況除外。
(因不可抗力導致租約中期終止)
第六條 租賃期間,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租賃車輛無法使用的,租賃合約終止。
2. 若前款規定屬於承租人的範圍,則承租人應將此情況通知本公司。
(中期取消)
第七條 即使在租賃期間,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也可以解除租賃合約。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提前取消費用。
2、租賃期間,因租賃人或駕駛員原因導致租賃車輛發生事故或故障而退回租賃車輛的,租賃合約將被視為解除。
3. 依前款規定歸還租賃汽車時,本公司不退還依第四條收取的租賃費。
(租賃條件變更)
第 8 條 租賃契約成立後,如需變更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依前項變更租賃條件。
(拒絕簽訂租約)
第九條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約。
(1) 不具備駕駛租賃汽車所需資格的駕駛執照時。
(2) 飲酒時。
(3)因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租車交付時的司機不同時。
(5) 當您拖欠過去租金的租金時。
(6) 以往租賃期間有第十七條所列各項行為的。
第三章 租車
(開始日期和時間等)
第10條 本公司應依第3條第2項規定的開始日期、時間及租賃地點出租第14條規定的租賃汽車。
(租賃方法等)
第十一條:本公司應保證承租人配合本公司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日常檢查、保養,並依單獨規定檢查車輛及附件的外觀。沒有維護缺陷。
2. 若公司在前款所述的確認過程中發現租賃車輛有維修缺陷,本公司將採取更換租賃車輛等措施。
3. 公司交付租賃汽車時,應通知地方交通局交通課課長(兵庫縣為神戶交通監察部兵庫陸路交通部課長;沖繩縣的情況下,沖繩縣總務局陸路交通事務局局長(以下稱第12局長)也同樣適用於第1條第1項。
第四章 租金
(租賃費)
第十二條 本公司收取的第四條規定的租賃費金額為基本費用和租賃附帶費用的合計金額。
2.基本收費以租車時向地區交通局交通分局局長提交的價目表為準。
3. 租賃費用依細則等規定。
(租金調整相關措施)
第 13 條 依第 2 條規定預訂後,若前條規定的租賃費用發生變更,則與前條第 1 款無關,仍適用預訂時適用的費用表。
第五章 責任
(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四條 公司出租之租賃汽車,應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定期檢查、保養。
(日常檢查和維護)
第十五條 租賃期間,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七條之二的規定,對所租用的租賃汽車進行日常檢查、保養後,方可每日使用。
(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 承租人和駕駛人應當本著審慎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保管租賃汽車。
2 前款規定的管理責任自租賃汽車交付時開始,直至歸還給公司時結束。
(禁止行為)
第十七條 承租人、駕駛人在租賃汽車租賃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採取轉租或將租賃車輛視為他人抵押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三)偽造、變造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號牌、車輛號牌,或是塗改、塗改租賃車原狀的。
(4) 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倒車其他車輛。
(五)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6)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汽車投保非人壽保險。
(7) 將租賃的汽車帶出日本。
(八)其他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2. 承租人、駕駛或其相關人員可從內部或外部拍攝、記錄或記錄公司的辦公室、營業商店或公司場所,或將影像、音訊或視訊發佈在SNS等上。您不得進行任何發文、廣播、直播等行為。
(違規停車時的對策等)
第十八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依道路交通法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的,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到非法停放租賃汽車所在地管轄的派出所到場。相關的罰款等,並負責因違規停車而產生的拖車、保管、收取等各種費用。
2. 當我公司接到警方關於租賃汽車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承租人或司機並及時移走或提取租賃汽車,並在租賃期結束時或按照我們的指示承租人或司機應指示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到處理派出所處理,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此外,如果租賃汽車被警察帶走,我們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賃汽車。
3. 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後,公司應自行利用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的情況,如果違規尚未處理, ,將向承租人或司機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直至結束。此外,公司將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說明承租人或司機有違規停車行為,並且他或她將出庭受審。違法者採取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員也應遵守。
4.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公司將向警方提交包含個人資訊(不包括個人號碼)的文件,例如自我承認和租賃證明等,以防止租賃者或司機的停車違規行為。必要的配合,我們也將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書面說明和自我承認以及租賃證明等材料,並承租人或者駕駛員應能夠採取舉報關係等必要的法律措施,並應得到承租人或駕駛員的同意。
5. 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規定的廢棄違規罰款指令,並繳納廢棄廢棄費、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的費用、或車輛的移動、保管、提取等發生時,本公司將向承租者收取以下費用(以下簡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繳納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 相當於疏忽違規罰款的金額。
(2) 停車違規處罰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三)搜索所需費用及移動、存放、提取車輛等所需費用。
6. 當公司收到支付前款規定的疏忽違規費用的命令時,或承租人或駕駛員未在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全額支付同款規定的索賠金額時,隨後的承租人或我們可能會拒絕將租賃汽車借給司機。
7 承租人依第1款的規定。
或者,因非法停車而被要求支付罰款等的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必須遵守公司根據第2款的指示或根據第3款的書面承認來處理違規行為。的,本公司將以本公司另行確定的金額(見下段)向該承租人退還違規停車罰款,該金額適用於疏忽罰款和違規停車罰款第5項規定之費用(簡稱“違規停車費”)。
8. 如果承租人已按照第 5 項規定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額,則承租人或司機隨後將因停車違規而被罰款或受到公訴等。停車費的退款,本公司將僅向承租人退還已支付的違規停車相關費用中相當於違規停車費的金額。依第 7 條向公司收取違規停車費的情況也同樣適用。
(有義務攜帶汽車租賃證明等)
第十九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必須攜帶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核發之汽車租賃憑證(含電磁紀錄)。
2. 若承租人遺失汽車租賃憑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責任)
第二十條 承租人、駕駛人或其任何相關方因使用所租賃的租賃汽車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責賠償。但因非承租人、司機或其關聯方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
2. 若承租人依據前款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因事故、竊盜、故障等原因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本公司將依照價目表等規定進行賠償、租賃車的污漬或異味等。
3. 因承租人、駕駛人或其相關方在使用租賃車輛時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應賠償損失。
第六章 車禍等的因應措施
(發生事故時的因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租賃期間發生與租賃汽車有關的事故的,承租人無論事故大小,都必須立即停止行駛,採取法律措施,並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立即向我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按照我公司的指示執行。
(2) 立即提交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所要求的有關該事故的任何文件或證據。
(3) 與第三人就事故達成和解、協議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4) 租賃車輛的修理,除特殊原因外,必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2 除前項規定外,承租人應自行負責盡力解決事故。
3. 本公司應向承租人提供有關租賃車輛相關事故處理的建議,並配合解決此類事故。
(被竊時的因應措施)
第21-2條 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被竊或其他損壞的,承租人應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 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3) 立即提交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有關竊盜或其他損害合約的保險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
(賠償)
第22條 承租人承擔第20條規定的損害責任的,依本公司就租賃車輛簽訂的損害保險合約或本公司製定的賠償制度,在下列限額內支付保險金或賠償金。
(1) 個人賠償:無限制(包括汽車責任險)
(2) 財產賠償 1 事故限額 3,000 萬日元
(3) 車輛賠償 1 事故限額 市場價值(免賠額10萬日圓)
(4)乘客賠償1人限額3000萬日元
1 事故限額 3,000 萬日元
二、符合保險條款或賠償制度規定的豁免情形時,不予支付第一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3. 違反租賃條款時,將不支付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4. 未繳納保險或賠償的損害,以及超過依第1款規定繳納的保險金額或賠償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
5. 如果公司支付的承租人應承擔的損害金額超過第一項規定的個人賠償限額,則承租人應立即向公司償還超出部分。
六、相當於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扣除金額的損害,除另有特別約定外,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
(故障對策等)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或駕駛在租賃期間發現租賃車輛出現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行駛,與本公司聯繫,並依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2、由於租車人或駕駛員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租賃車輛異常或故障的,承租人應承擔取車和修理租賃車輛的費用。
3. 如果租賃汽車因租賃前存在的缺陷而無法使用,承租人可以向本公司獲得替代租賃汽車或採取類似措施。
4. 除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索賠。
(因不可抗力事件免責)
第二十四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承租人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車輛的,本公司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公司無法借出租賃車輛或提供替代租賃車輛的,承租人不需對本公司因此造成的任何損害負責。在此情況下,公司應立即聯絡承租人。
第7章 取消、退款等
(預約取消等)
第25條 若承租人因方便而取消預訂,或儘管已根據第2條預訂但未簽訂租賃合同,則應支付單獨規定的預訂取消費用。支付該預訂取消費用後,本公司將退還預訂申請訂金。
2. 如果公司因方便而取消預訂,或儘管收到第2條規定的預訂但未簽訂租賃合同,公司不僅應退還預訂申請費,而且還需要按照規定另行支付。
3. 即使按照第2條進行了預訂,如果由於前兩款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簽訂租賃合同,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預訂申請費。
4 除前三項規定的情況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因未簽訂租約而向對方提出索賠。
(中期取消費)
第 26 條 承租人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途解除合約時,除支付解除為止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外,還應支付下列中期解除費。
中期取消費用={(租賃合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50%
(退還租金)
第 2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依各項規定退還全部或部分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賃費用。
(一)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承租人解除租賃契約的,應全額返還所收租賃費。
(2) 租賃合約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終止時,從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租賃起至租賃合約結束期間對應的租賃費後的餘額。
(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中途解除合約的,剩餘金額將從已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因中途解除合約而返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
2. 前項退款時,如有中期取消費或其他應得賠償金,可予以抵扣。
第8章 回歸
(租車確認等)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或駕駛將租賃汽車歸還給本公司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按交付時檢查的狀態歸還租賃汽車,不包括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
2. 歸還租賃汽車時,公司應在租賃者或司機在場的情況下確認租賃汽車的狀況。
3. 在還車時,承租人或司機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確認承租人或乘客在租賃車內沒有遺留物品,本公司對遺留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租車歸還後,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租金租金回報期間等)
第二十九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
2 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延長租賃期限時,承租人應繳納變更後的租賃期限對應的租賃費或變更前的租賃費以及超出部分的費用,以較低者為準。
3. 儘管有第 8 條第 1 款的規定,如果借款人未經本公司同意在租賃期滿後歸還借款人,則借款人應支付如下計算的特別延期費用。
特別延期費=加班時數×超額費用單價×300%
(租車還車地點等)
第三十條 租賃汽車應歸還至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歸還地點。但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變更退貨地點時,將退回至變更後的退貨地點。
2. 在前款但書的情況下,承租人應承擔因歸還地點變更而發生的轉運費用。
3. 若承租人未依第8 條第1 項規定徵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汽車歸還至第3 條第2 項規定的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應支付以下還車地點變更費應該要支付。
退貨地點變更費用=因退貨地點變更所需的轉運費用x 300%
(租車不歸還的處理措施)
第31條 租賃期滿72小時後,承租人仍未將租賃車輛歸還至前條第一項規定的歸還地點,且未對本公司的歸還要求作出回應的,或者,如果承租人下落不明,可以採取必要的法律程序。
第九章 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第32條 本公司取得並使用租賃者或司機的個人資料(不包括個人號碼)的目的如下。
(1) 作為依據道路運輸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租賃汽車營業執照的經營者,辦理當時製作租賃證明等作為營業執照條件所要求的事項簽訂租賃合約。
(2) 向租賃者或司機發送有關本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及其他產品的宣傳資料和電子郵件、提供與這些相關的服務以及舉辦各種活動、活動等。指導。
(三)簽訂租約時,核實租賃申請人或駕駛人的身份,審查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合約。
(4) 為了規劃和開發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5) 對個人資訊(不包括個人號碼)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建立統計數據,並處理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
第10章 雜項規則
(GPS功能)
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及駕駛人可被要求注意,租賃汽車可能配備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租賃汽車的當前位置和路線將記錄在規定的系統中由我們公司記錄,並且您同意我們公司可以將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 確認租賃合約結束時租賃車輛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2) 適用第31條時,或為了管理租賃汽車或履行租賃合約而認為有必要時,確認租賃汽車的當前位置等。
(3) 為了提高向租車者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將資訊處理成不允許識別或識別個人的格式並用於行銷分析。
2. 對於前款所述的GPS 功能所記錄的信息,如果本公司根據法律或法規要求披露該信息,或者如果本公司收到來自以下機構的披露要求或命令,則承租人和司機不承擔任何責任: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
(行車記錄器)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和駕駛人可以在其租賃車輛中配備行車記錄儀,並記錄承租人和駕駛人的駕駛狀況,本公司可以將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您同意:
(1) 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 為管理租賃汽車或履行租賃合約而認為必要時,確認承租人和駕駛員的駕駛狀況。
(3) 為了提高向租車者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提高客戶滿意度等,將資訊處理成不允許識別或識別個人的格式並用於行銷分析。
2. 前款行車記錄器所記錄的信息,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本公司公開的,或者本公司收到來自以下方面的公開要求或公開命令的,承租人和駕駛人不承擔責任:法院、行政機構或其他公共機構。
(消費稅)
第35條 承租人應依本條款及條件向公司單獨繳納貨幣義務所徵收的消費稅。
(延誤損失)
第三十六條 若承租人未能依本條款及條件履行其貨幣義務,承租人應按年費率14.6%向公司支付滯納金。
(合約詳情)
第三十七條:公司可以另行製定實施本條款的細則。
2 如果公司製定了單獨的細則,則應透過在公司網站(https://ev.lightmarks.co.jp/)上發布或公司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佈。變更時亦同。
(管轄法院)
第三十八條 若因本條款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由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
補充規定
這些條款和條件將於 202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7天前:免費取消
・6-3天前:基本費用的30%
・2天前~前一天:基本費用的40%
・當天:基本費用的 60%
*取消預訂必須在營業時間內(截至17:00)進行。
*因颱風等天災導致的取消可以免費取消。 (您需要提交航班取消證明。)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3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40% |
| 使用當日 | 6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