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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致力於提供貼心服務,讓您的旅途更加愉快和舒適。

提供那霸機場與營業所之間的免費接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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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M7租車 那霸機場店

643 Ganaha,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31

090-1940-8751

9:00~18:00

位於那霸機場駕車20-25分鐘的距離。 店鋪⇔機場之間提供免費接駁服務。

----接駁巴士乘車地點----

  1. 在等待行李時,請透過公司的KakaoTalk or LINE 發送接駁巴士請求。
  2. 從國際線移動到國內線3樓
  3. 在國內線3樓6號出口附近的SKY MARK接待處,找到手持“m7rentacar”標誌的工作人員,告知您的姓名後乘坐接駁巴士。

※請提前在KakaoTalk or LINE上添加M7租車。接駁巴士將按時從店鋪出發來接您。


LINE ID : m7rentacar2022 https://line.me/ti/p/GrCHte_h8f



KAKAO TALK ID : m7renta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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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 基本保障 (已包含在租車費用內) ----

【保險及賠償內容】

對人賠償:無限/每人(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
對物賠償:無限/每次事故(免責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免責額:50,000日圓~100,000日圓)
※ 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的免責額為100,000日圓。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若租車可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20,000日圓~50,000日圓
若租車無法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50,000日圓~100,000日圓
※ 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自行返回時50,000日圓,無法返回時100,000日圓。


---- 免責補償+NOC (每24小時需額外支付費用) ----

輕型車:1,000日圓/24小時
小型車:1,250日圓/24小時
廂型車:1,500日圓/24小時
外國車:2,000日圓/24小時

【保險及賠償內容】

對人賠償:無限/每人(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
對物賠償:無限/每次事故(免責額:無)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免責額:無)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若租車可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免除
若租車無法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免除


---全額保險的免責範圍---
即使加入全額保險,以下情況仍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

未在事故現場聯繫警方及公司並完成必要手續的情況
無論損傷大小、是否涉及對方、是加害方還是受害方,請務必在現場及時聯繫警方及公司。(《道路交通法》第72條:交通事故應對措施)

違反租賃合同的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違反交通法規、酒駕、吸毒、擅自延長租期、由非登記駕駛員駕駛、轉租、無證駕駛、危險駕駛、違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未經公司同意私下和解、未配合事故處理等情況。

因使用或管理不當導致的承租人過失
包括但不限於:故意造成的損害、酒駕、吸毒、輪胎損傷或爆胎、輪蓋遺失、鑰匙留在車上導致車輛被盜、鑰匙遺失、違法停車導致的損害、內裝污染或異味(包括在禁菸車輛內吸菸)、設備遺失或操作不當、加錯燃料、在海岸或河灘等非道路區域行駛導致的損害等。
上述任何損害或設備遺失、以及為解決此類問題而產生的人工費用或交通費用等,均由承租人全額承擔。請務必注意租車的使用及管理。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基本保障

【保險及賠償內容】

對人賠償:無限制/每人(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
對物賠償:無限制/每次事故(免責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免責額50,000日圓~100,000日圓)
※ 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的免責額為10萬日圓。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若租車可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20,000日圓~50,000日圓
若租車無法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50,000日圓~100,000日圓
※ 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自行返回時為5萬日圓,無法返回時為10萬日圓。

免責補償+NOC

【保險及賠償內容】

對人賠償:無限制/每人(包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賠償)
對物賠償:無限制/每次事故(免責額:無)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
車輛賠償:每人3,000萬日圓(免責額:無)

【NOC(非營業賠償費用)】

若租車可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免除
若租車無法自行返回至指定門店:免除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M7租車貸出約款

關於個人信息的處理

  1. 借受人(包括申請貸出合約者)和駕駛者(以下各稱「借受人」、「駕駛者」)同意我們以下的目的使用借受人和駕駛者的個人信息。 (1) 根據關於基本通告(平成7年6月13日自旅第138號,以下「基本通告」)的租車業者的義務履行。 (2) 為了進行借受人或駕駛者的本人確認及審查。 (3) 為了向借受人或駕駛者介紹汽車、保險、手機、其他我們處理的商品或服務以及各種活動、活動等,通過發送宣傳印刷物、發送電子郵件等方法。 (4) 為了實施針對借受人或駕駛者的問卷調查,以商品開發或客戶滿意度提升策略的檢討。 (5) 將個人信息加工成無法識別本人的形式後進行統計、分析,並用於商品的規劃、開發以及客戶滿意度提升的檢討等,以及向借受人提供商品、服務等的相關商業信息。
  2. 借受人同意我們在以下範圍內向第三方提供借受人的個人信息。然而,借受人可以要求停止向該第三方提供個人信息。 (1) 提供內容:使用車型類別、使用目的、借受開始日期等租車的相關信息以及借受人的姓名、地址等個人信息。 (2) 提供對象及其使用目的: - 我們運營的M7租車的特許經營合同締結者 - 與我們締結信息提供合同者 - 借受人或駕駛者使用的收費道路經營公司等(第14條第4項定義)

第1章 總則 第1條(約款的適用)

  1. 我們根據本約款(以下「約款」)及細則的規定租出汽車(以下「租車」),借受人在理解約款及細則的基礎上借受。 此外,對於約款及細則中未規定的事項,根據法令或一般慣例處理。
  2. 在不違反約款及細則的宗旨、法令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我們可以應特約。在特約的情況下,該特約優先於本約款及細則。
  3. 借受人在締結貸出合約時,如果指定與借受人不同的駕駛者,應使該駕駛者知悉約款及細則中規定的駕駛者義務和事項,並使其遵守。

第2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的申請)

  1. 借受人在預約租車時,應同意我們所定的收費表等,並按我們所定的方法,預先明示車型類別、使用目的、借受開始日期、借受地點、借受期間、返還地點、駕駛者、兒童安全座椅等附件的需求與否,以及其他借受條件(以下「借受條件」)申請預約。
  2. 當我們接到借受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根據我們擁有的租車和我們認可的借受條件範圍內應對預約。在這種情況下,除非我們特別認可,借受人應支付我們所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的變更) 借受人欲變更借受條件時,必須獲得我們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1. 借受人和我們應在第2條第1項的借受開始日期之前締結租車貸出合約。
  2. 借受人和我們可以按照我們所定的方法取消預約。此外,如果預約的借受開始時間過去1小時以上還未締結租車貸出合約(以下「貸出合約」),不論情況如何,預約被視為取消。
  3. 如果因借受人的原因取消預約,借受人應按另行規定支付我們所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並在支付了該預約取消手續費後,我們應返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4. 如果因我們的原因取消預約,我們應返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5. 除前兩項之外的原因導致未締結貸出合約的情況下,預約被視為取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返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6. 借受人和我們應互不就預約被取消及未締結貸出合約的事實提出任何要求,除本條及次條規定的情況外。

第5條(替代租車)

  1. 我們在無法提供借受人預約的車型類別、附件、非吸煙車/吸煙車之別、變速器規格等條件(以下「條件」)相符的租車時,應立即通知借受人。
  2. 在前項的情況下,如果可以提供除了預約條件之外的租車,我們可以不考慮前條第4項及第5項的規定,向借受人提供與預約條件不同的租車(以下「替代租車」)。
  3. 借受人接受前項的申請時,我們應按照預約時的借受條件提供替代租車,除了未能滿足的條件外。在這種情況下,借受人應支付替代租車的租賃費和預約條件的租車的租賃費中較低的費用。
  4. 如果借受人拒絕第2項的申請,預約應被視為取消,並按照前條第5項處理預約申請金等。

第6條(預約業務的代行)

  1. 借受人可以通過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代行業者」)代替我們處理預約業務進行預約申請。
  2. 如果進行了前項的申請,借受人應對該代行業者進行預約的變更或取消。

第3章 貸出 第7條(貸出合約的締結)

  1. 借受人應明示借受條件,我們應根據約款和收費表等明示貸出條件,締結貸出合約。

  2. 我們根據基本通告2(10)及(11),在貸出簿(貸出原票)和第13條規定的貸出證上記載駕駛者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種類及駕駛執照號碼,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因此,在締結貸出合約時,要求借受人出示指定駕駛者的駕駛執照,並在我們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提交其副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受人是駕駛者,應出示自己的駕駛執照,並在我們要求時提交其副本;如果借受人和駕駛者不同,應使駕駛者出示其駕駛執照,並在我們要求時提交其副本。

  3. 我們在締結貸出合約時,除了要求提供駕駛執照外,還可能要求借受人提交證明身份的文件,並複印提交的文件。

  4. 我們在締結貸出合約時,要求借受人或駕駛者提供手機號碼等緊急聯繫方式。

  5. 我們在締結貸出合約時,可能指定借受人使用信用卡、現金等付款方式。

  6. 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不遵守前5項的規定,我們可以拒絕締結貸出合約並取消預約。在這種情況下,對於預約申請金等的處理,應適用第4條第5項的規定。

第8條(拒絕貸出)

  1. 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符合以下各項的情況,我們可以拒絕締結貸出合約並取消預約: (1) 沒有必要的駕駛執照。 (2) 被認為有酒精影響。 (3) 有毒品、興奮劑、稀釋劑等毒性症狀。 (4) 沒有兒童安全座椅而讓6歲以下的兒童同車。 (5) 被認為屬於指定暴力團體、指定暴力團體相關組織的成員或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組織。 (6) 在與我們的交易中對我們的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使用暴力行為或言語,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 (7) 散布謠言或通過欺詐或威力損害我們的信譽或干擾我們的業務。 (8) 有違反約款及細則的行為。 (9) 我們認為不適當的其他情況。
  2. 不論前項如何,如果符合以下各項的情況,我們也可以拒絕締結貸出合約並取消預約: (1) 沒有可貸出的租車。 (2) 借受人或駕駛者讓6歲以下的兒童同車,卻沒有兒童安全座椅。
  3. 根據前2項,我們拒絕締結貸出合約的情況下,對於預約申請金等的處理,應適用第4條第3項至第6項的規定。

第9條(貸出合約的成立等)

  1. 貸出合約成立於借受人簽署貸出合約書並由我們向借受人交付租車(包括附件。以下同)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將作為租賃費的一部分。

  2. 前項的交付在第2條規定的借受開始日期和借受地點進行。

第10條(租賃費)

  1. 如果貸出合約成立,借受人應對我們支付下項規定的租賃費。
  2. 租賃費指以下的總金額,我們將這些金額或其查詢來源明示在收费表上: (1) 基本費 (2) 免責補償費 (3) 選項服務費 (4) 丟棄服務費 (5) 燃料費 (6) 配車、取車配車費 (7) 其他費用
  3. 基本費按照在租車時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或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報告並實施的收费執行。
  4. 如果我們在根據第2條完成預約後修改了租賃費,借受人應支付預約完成時適用的費用和租賃時的費用中較低的一方。

第11條(借受條件的變更) 借受人在締結貸出合約後,如果欲變更第7條的借受條件,必須獲得我們的同意。

第12條(檢查維修等)

  1. 我們應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的2(日常檢查維修)及第48條(定期檢查維修)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修,以貸出租車。
  2.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租車貸出時,應根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進行車身外觀及附件的檢查,確認租車無維修不良等問題,並確認租車符合借受條件。

第13條(貸出證的交付與攜帶等)

  1. 我們在交付租車時,應根據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或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規定的內容,以書面(包括電磁方式如電子郵件等)向借受人交付規定的貸出證。
  2.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車期間,必須攜帶前項所交付的貸出證(包括電磁記錄方式的攜帶)。
  3.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遺失貸出證時,應立即通知我們。

第4章 使用 第14條(借受人的管理責任)

  1.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從我們接收租車到返還給我們的期間(以下稱「使用中」),應以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使用並保管租車。
  2.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車時,應遵守法令、約款、細則、操作手冊及我們提供的使用方法,使用租車。
  3.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中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及其他收費服務時,應自行負責支付這些收費服務提供者的使用費用等。
  4. 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使用ETC系統,並且收費道路經營公司等(以下「收費道路經營公司等」)向我們詢問有關借受人或駕駛者的收費道路使用費等的未付款情況,我們可以向收費道路經營公司等披露借受人或駕駛者的信息,借受人或駕駛者應同意此事。

第15條(日常檢查維修)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中,應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的2(日常檢查維修)規定,在每日使用前實施日常檢查維修。

第16條(禁止行為)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未經我們同意及根據道路運送法獲得許可等,將租車用於汽車運送事業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車用於指定使用目的以外或讓第7條的駕駛者以外的人駕駛。 (3) 轉租租車、讓第三方使用或作為抵押等行為。 (4) 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錄號牌或車輛號牌,或未經我們同意改造或改裝租車等改變其原狀。 (5) 未經我們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包括我們判斷為競賽的活動)或用於拖拉或推動其他車輛。 (6) 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7) 未經我們同意就租車加入損害保險。 (8) 將租車帶出日本國外。 (9) 未經我們同意,進行極大干擾我們或其他借受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在非吸煙車輛中吸煙、將物品等放置在租車車內等導致租車污損等)。 (10) 其他違反第7條借受條件或貸出條件的行為。

第17條(違法停車)

  1. 借受人或駕駛者如果關於租車進行了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違法停車,應立即前往管轄警察署出頭,并自行負責並支付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及違法停車伴隨的拖車移動、保管、提取等各種費用(以下「違反處理」)。
  2. 如果警方通知我們有關租車的違法停車,我們將聯繫借受人或駕駛者,指示他們盡快移動租車,并在租車借受期間結束時或按照我們的指示,前往管轄警察署進行違反處理,借受人或駕駛者應遵守此指示。此外,如果警方已將租車移動,我們可能會自行從警方處取回租車。
  3. 我們在進行前項的指示後,將根據我們的判斷,通過交通違反通知書及繳費書、收據等確認違反處理的情況,如果未處理,將繼續進行前項的指示,直至處理完成。此外,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未遵守前項的指示,我們可以不需任何通知或催告,解除貸出合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車,借受人或駕駛者應自認為違法停車的事實及出頭於警察署等,按法律措施作為違反者的我們規定的文書(以下「自認書」)簽字。
  4. 不論約款開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如何,如果我們認為必要,借受人或駕駛者應對警方提供自認書及貸出證等包含個人信息的資料等必要的合作,並同意對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條的4第6項規定的辯解書、自認書及貸出證等資料。
  5. 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在返還租車前未進行違反處理,我們如果承擔了尋找借受人或駕駛者或租車的費用(以下「尋找費用」)或承擔了車輛的移動、保管、提取等費用(以下「車輛管理費用」),借受人應在我們指定的日期前支付我們以下列出的費用: (1) 擱置違反金額 (2) 我們另行定義的停車違反違約金 (3) 尋找及車輛管理費用
  6. 如果借受人在根據前項支付了停車違反金後,由於相關停車違反的罰款被繳納或提起公訴或被家庭法院審判,導致我們被退還擱置違反金,我們將退還停車違反金給借受人。
  7. 如果我們接到前項的擱置違反金繳納命令,或借受人未在我們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同項規定的全部請求金額,我們將採取登記借受人的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至全租協系統等措施,借受人應同意此事。

第18條(GPS功能)

  1. 借受人及駕駛者應知租車可能裝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GPS功能」),我們規定的系統將記錄租車的當前位置、通行路線等,並同意我們以下目的使用該記錄信息: (1) 在貸出合約結束時確認租車已被返還到指定地點。 (2) 在第25條第1項各號規定的情況下,或在其他我們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管理租車或履行貸出合約等,確認租車的當前位置等。 (3) 為了提高向借受人及駕駛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等的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等進行市場分析。
  2. 借受人及駕駛者同意我們將前項規定的記錄信息加工成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形態後提供給我們。
  3. 借受人及駕駛者在第1項的GPS功能記錄的信息方面,如果我們根據法令被要求披露,或被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要求披露或下達披露命令的情況下,將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披露。

第19條(行車記錄儀)

  1. 借受人及駕駛者應知租車可能裝有行車記錄儀,其駕駛情況將被記録,並同意我們以下目的使用該記錄信息: (1) 在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 為了管理租車或履行貸出合約等必要時,確認借受人及駕駛者的駕駛情況。 (3) 為了提高向借受人及駕駛者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等的質量,提高客戶滿意度等進行市場分析。
  2. 借受人及駕駛者同意我們將前項規定的記錄信息加工成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的形態後提供給我們。
  3. 借受人及駕駛者在第1項的行車記錄儀記錄的信息方面,如果我們根據法令被要求披露,或被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要求披露或下達披露命令的情況下,將在必要的範圍內進行披露。

第20條(ETC卡租借服務)

  1. 借受人及駕駛者如果使用ETC卡租借服務,應在同意以下事項的基礎上使用: (1) 使用中的通行費用將在租車返還時根據ETC卡的IC晶片記錄的信息全額結算。 ※有IC晶片未記錄的費用調整或折扣。 (通行阻斷時的轉乘費用調整,部分道路業者的ETC折扣服務) (2) 如果後來發現有未支付的通行費用,將進行額外結算。
    • 如果發現有報告遺漏的使用費用
    • 由於ETC卡或結算機的異常,無法確認通行記錄、金額
    • 因某些原因無法確認通行記錄而在TOYOTA租賃店返還的情況 (3) 如果ETC卡丟失或被盜,應立即聯繫我們,並對由此造成的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等所產生的損害進行賠償。 (4) 借受人及駕駛者應對由於自己的疏忽等原因引起的問題負責(但是,被認定為交通事故的情況除外),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5) 不得將ETC卡租借給第三方。 (6) 即使租借期限已滿,如果沒有返還租車或ETC卡,同意我們要求道路業者停止使用租借ETC卡。 (7) 如果道路業者就ETC卡使用者提出問題(包括租借期限結束後),應應要求披露姓名、地址及聯繫方式等使用者的個人信息。

第5章 返還 第21條(借受人的返還責任)

  1. 借受人應在租借期間結束時將租車返還給我們於指定的返還地點。
  2. 借受人如果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在租借期間內無法返還租車,應立即聯繫我們,並按照我們的指示行事。

第22條(租車的確認等)

  1. 借受人在我們的陪同下,應返還租車時除因正常使用導致的磨損或借受人及駕駛者無法負責的原因外,保持交付時的狀態。
  2. 借受人在返還租車時,應確認租車內沒有借受人、駕駛者或同乘者的遺留物並進行返還。

第23條(租車的返還時期等)

  1. 借受人如果根據第11條延長了租借期間,應支付變更後的租借期間的租賃費,或變更前的租賃費與超額費用的總和中較低的一方。
  2. 借受人如果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超過了借受期間後返還租車,應支付前項的費用外,根據超過的時間支付加倍的超過費用的違約金。

第24條(租車的返還地點等)

  1. 借受人如果根據第11條更改了指定的返還地點,應承擔因此必需的回送的費用(以下「回送費用」)。
  2. 借受人如果在未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在指定的返還地點以外的地點返還租車,應支付回送費用的兩倍的違約金。

第25條(未返還租車的措施)

  1. 我們如果確認借受人符合以下各號的任何一種情況,將進行刑事訴訟等法律程序,並使用GPS功能確認租車的位置,實施必要的措施,並向(社)全國租車協會報告未返還損害,並在全租協系統中登記等措施,借受人應同意此事: (1) 即使借受期間已滿,也未應我們的返還要求。 (2) 借受人的所在不明等被認為未返還。
  2. 在前項各號的情況下,借受人應支付我們尋找借受人和收回租車所需的費用等。

第26條(貸出信息的登記和使用的同意)

  1. 不論約款開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如何,借受人如果符合以下各號的任何一種情況,應同意將包括借受人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在內的客觀貸出事實基礎的信息(以下「貸出信息」)登記在全租協系統及貸出注意者名單中,並不超過7年的期間: (1) 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未在我們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第17條第5項規定的停車違反金。 (2) 符合前條第1項各號的情況。
  2. 不論約款開頭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定如何,借受人也應同意以下事項: (1) 全租協系統中登記的貸出信息可被(社)全國租車協會及其會員事業者及各都道府縣租車協會使用。 (2) 貸出注意者名單中登記的貸出信息可被Toyota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及Toyota租賃店使用。

第6章 故障·事故·盜竊時的措施 第27條(租車的故障)

  1.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中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我們,並遵循我們的指示。

第28條(事 故)

  1.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中發生與租車相關的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應立即停止駕駛並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 直接向我們報告事故情況等,並遵循我們的指示。 (2) 如果根據前號的指示進行租車修理,除非我們認可,否則應在我們或我們指定的工廠進行。 (3) 在事故調查中協助我們及我們合約的保險公司,並無遲延地提交我們及保險公司要求的文件等。 (4) 如果與對方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獲得我們的同意。
  2. 借受人或駕駛者除前項外,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我們應提供事故處理方面的建議,並協助解決事故。
  4. 我們為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可能對裝有行車記錄儀或車載型事故記錄裝置的車輛,在發生撞擊或急剎車等情況下記錄。
  5. 如果我們認為必要,我們將採取措施檢查上項的記錄。

第29條(盜 竊)

  1. 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中發生租車被盜或遭受其他損害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直接向最近的警察機關報警。 (2) 直接向我們報告受害情況等,並遵循我們的指示。 (3) 在盜竊·損害調查中協助我們及我們合約的保險公司,並無遲延地提交我們及保險公司要求的文件等。

第30條(因無法使用導致的貸出合約終止)

  1. 如果在借受期間因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故障等」)導致租車無法使用,貸出合約將終止。
  2. 借受人在前項情況下,應負擔租車的提取及修理等所需的費用,我們不返還已收到的租賃費。但是,如果故障等是由第3項或第5項所定的原因導致,則不適用此限。
  3. 如果故障等是由貸出前存在的缺陷·不良或租車不符合借受條件等原因造成,借受人可接受我們提供的替代租車。在此情況下,提供替代租車的條件應適用第5條第3項。
  4. 如果借受人未接受前項提供的替代租車,我們應返還已收到的全部租賃費。如果我們無法提供替代租車,也應同樣處理。
  5. 如果故障等是由借受人、駕駛者及我們均不可歸責的原因造成,我們應從已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自貸出至貸出合約終止期間相對應的租賃費後返還餘額。
  6. 除本條所定的措施外,借受人不得對因無法使用租車造成的損害向我們提出任何其他索賠。但是,除非故障等是由我們的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

第7章 賠償及補償 第31條(借受人的賠償及業務補償)

  1. 如果借受人在使用租車過程中,借受人或駕駛者對我們的租車(包括根據第38條規定接受代理貸出的租車)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但是,如果損害是由借受人及駕駛者無法負責的原因造成,則不適用此條款。
  2. 根據前項,如果借受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因事故、盜竊、借受人或駕駛者應負責的原因導致的故障、租車的污損·臭氣等使我們無法使用該租車造成的損害,應按價目表等規定支付,借受人應支付這些費用。
  3. 如果借受人或駕駛者在使用租車過程中,因借受人或駕駛者的故意或疏忽對第三方或我們造成損害,應賠償該損害。
  4. 儘管有前各項規定,對於根據特別財政援助等法(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所指定的激烈災害(以下「激烈災害」)造成的損害,如果該損害是在指定激烈災害地區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租車滅失、損壞或遭受其他損害等,除非借受人或駕駛者有故意或重大疏忽,否則借受人或駕駛者不需賠償該損害。

第32條(保險)

  1. 如果借受人根據約款及細則負有賠償責任,或駕駛者根據前條第3項負有賠償責任,我們為租車締結的損害保險契約將支付以下限度內的保險金。但是,如果符合該保險條款的免責事由,則不支付這些保險金: (1) 對人補償每名無限制(包括強制汽車保險) (2) 對物補償每次事故無限制(免責金額5萬元) (3) 車輛補償每次事故至時價(免責金額5萬元,但外國車及部分高級車為10萬元) (4) 人身傷害補償每名最高3000萬元
  2. 不支付保隈金的損害及超出前項規定的保險金額的損害由借受人或駕駛者負擔。
  3. 如果我們支付了前項借受人或駕駛者應負擔的損害金,借受人或駕駛者應立即償還我們的支付額。
  4. 如果借受人預先支付了第1項免責金額相當的損害的免責補償費,則由我們負擔。但如果沒有支付這些免責補償費,則由借受人負擔。
  5. 第1項所定的損害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相當額包含在租賃費中。

第8章 解除 第33條(解除貸出合約) 我們可以在借受人在借受期間違反約款及細則時,不需任何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貸出合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從已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自貸出至解除期間的租賃費和因合約解除造成的損害賠償金,如果有剩餘金額,則返還給借受人。

第34條(同意解約)

  1. 借受人即使在借受期間也可以在獲得我們的同意後解約貸出合約。在此情況下,我們將從已收到的租賃費中扣除自貸出至返還期間的租賃費和解約手續費總和後的餘額返還給借受人。
  2. 借受人解約時,應支付我們以下的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預定借受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費用)-(貸出至返還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費用)}×50%
  3. 不論前項規定如何,如果借受人是通過旅行代理店的預約締結貸出合約,解約手續費為「預定借受期間相對應的租賃費」與「貸出至返還期間相對應的租賃費」的差額或5500元中的較低金額。

第9章 雜則 第35條(相抵) 我們在約款及細則基礎上向借受人負有金錢債務時,可以隨時與借受人對我們負有的金錢債務進行相抵。 第36條(消費稅) 借受人應根據約款及細則規定的交易支付給我們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37條(遲延損害金) 借受人及我們如果違反約款及細則規定的金錢債務履行,應對對方支付年利率14.6%的遲延損害金。 第38條(代理貸出業者) 如果其他業者代替我們進行租車貸出(該業者稱為「代理貸出業者」),約款中的「我們」一詞可解釋為「代理貸出業者」。但是,「個人信息的處理」、第12條、第16條、第27條至第29條(但事故、故障及盜竊等發生時的聯絡對象應為我們及代理貸出業者)及第41條相關事項除外。

第39條(準據法等)

  1. 準據法為日本法。
  2. 如果邦文約款與英文或其他非邦文約款存在差異,則優先適用邦文約款。

第40條(重要事項的信息提供)

  1. 我們應努力在貸出前以明確且簡單的表達向借受人提供約款及細則中的重要事項,如借受人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業務補償責任的內容、我們的保險或補償制度的內容及條件以及借受人應採取的故障、事故、盜竊時的措施、違反停車的措施及返還延遲的措施等。
  2. 借受人應努力理解約款及細則的內容。

第41條(約款及細則的展示等)

  1. 我們應以以下任一方式向借受人展示約款等: (1) 在我們的營業店鋪內以便於公眾查看的方式展示(包括通過顯示器等電子設備展示) (2) 在網站等上便於查看的方式發佈 (3) 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的方式提供
  2. 此外,我們通過發行的宣傳冊、價目表等向借受人提供約款等的概要。如果這些內容有變更,也應同樣處理。

第42條(管轄法院) 如果根據本約款及細則產生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應由我們的本店所在地的法院作為專屬的合意管轄法院。

附則 本約款自令和6年7月1日起施行。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使用日期前7天:無費用
使用日期前6天至3天:總費用的20%
使用日期前2天至前1天:總費用的30%
使用當天:總費用的100%
預訂後1小時內可免費取消

營業時間標準:09:00-18:00
例如:3月10日出發的預約 → 若在3月3日18:00前申請取消,可免費取消 / 18:00之後,使用日前6天至3天內:將收取使用金額的20%。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2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3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M7租車 那霸機場店

643 Ganaha, Tomigusuku, Okinawa 901-0231

090-1940-8751

9: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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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那霸機場駕車20-25分鐘的距離。 店鋪⇔機場之間提供免費接駁服務。 ----接駁巴士乘車地點---- 在等待行李時,請透過公司的KakaoTalk or LINE 發送接駁巴士請求。 從國際線移動到國內線3樓 在國內線3樓6號出口附近的SKY MARK接待處,找到手持“m7rentacar”標誌的工作人員,告知您的姓名後乘坐接駁巴士。 ※請提前在KakaoTalk or LINE上添加M7租車。接駁巴士將按時從店鋪出發來接您。 LINE ID : m7rentacar2022 https://line.me/ti/p/SmzhLCrjBG KAKAO TALK ID : m7renta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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