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查看此租車公司的可用營業據點。
共 3 個據點
※ 營業時間將有所調整。
至 2 月 11 日止:09:00–19:00
自 2 月 12 日起:09:00–17:00
※ 週一、週四、週五為 08:00–17:00
※ 3月31日起週六為 08:00–17:00
下地機場到下地機場店有免費接駁服務,車程約4分鐘
請您領取行李後,在走出自動門的位置等候接駁車。接駁人員會舉著「mirais」logo的牌子。
LINE:@369pzsap
添加LINE後,請告知客服您的預約號碼和預約姓名。
郵輪抵達的顧客請注意:僅接受郵輪抵達日前 1 週內顧客的預約
1.提供專車接送服務(宮古島機場⇔店鋪)
※ 不用與其他乘客共乘,節省等待時間。在前往店鋪的路上,司機會給您介紹當地熱門景點。
拿完行李後,請找尋大廳中持有“Mirais”LOGO的接機服務人員。
LINE:@369pzsap
添加LINE後,請告知客服您的預約號碼和預約姓名。
店面地址:https://maps.app.goo.gl/3VPsttaWihiQURk6A?g_st=ic
可接待抵達平良港的郵輪。
(如使用郵輪,預訂可在使用日期前7天起確認。提前8天後即可申請預訂,但只能從7天前開始確認。)
從港口到店鋪的接送服務也包含在內。
抵達港口後,可以看到一個自動販賣機。
抵達自動販賣機後,請line聯絡客服爲您安排人員接您。
車行LINE:@369pzsap
添加LINE後,請告知客服您的預約號碼和預約姓名。
若您未在預約時間内抵達,有可能需要等下一班接駁車(大概半小時左右),敬請事先知悉。
郵輪顧客請注意:
請在離港前90~120分鐘内還車。
離港前1個小時前還車,將有可能無法登船。
店面地址:https://maps.app.goo.gl/3VPsttaWihiQURk6A?g_st=ic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基本補償已包含於費用內。
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無上限(自負額:10萬日圓)
・車輛賠償:無上限(自負額:10萬日圓)
・人身傷害保險: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以車輛核定乘坐人數為限)
※ 如違反我公司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或無法獲得警方事故證明等情況,將不適用。
※ 如因違反條款、違法等惡性事故,即便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報銷。
※ 一次租車發生兩起以上事故,負擔額將增加。
・ 營業損失費用(NOC):
若能自駕返回店鋪:20,000日元
若無法自駕返回店鋪:50,000日元
請注意,以下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内
-爆胎及漏氣
-輪胎和輪蓋損壞
-飛石等飛來物導致的玻璃裂紋及破碎
-車內裝備損壞或遺失(除事故造成的損壞外)
※ 即使可以自駕返回店鋪,也可能會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費用。
-------------------------------------------------------------------
免責補償(1100日元/天)。
保險內容如下:
・ 對人賠償:無限制
・ 對物賠償:無限制
・ 車輛賠償:無限制
・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限額最高3000萬元(按座位數)
※ 如違反我公司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或無法獲得警方事故證明等情況,將不適用。
※ 如因違反條款、違法等惡性事故,即便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報銷。
※ 一次租車發生兩起以上事故,負擔額將增加。
・ 營業損失費用(NOC):
若能自駕返回店鋪:20,000日元
若無法自駕返回店鋪:50,000日元
請注意,以下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内
-爆胎及漏氣
-輪胎和輪蓋損壞
-飛石等飛來物導致的玻璃裂紋及破碎
-車內裝備損壞或遺失(除事故造成的損壞外)
※ 即使可以自駕返回店鋪,也可能會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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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補償wide(2200日元/天)。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限制
・對物賠償:無限制
・車輛賠償:無限制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限額最高3000萬元(按座位數)
※ 如違反我公司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或無法獲得警方事故證明等情況,將不適用。
※ 如因違反條款、違法等惡性事故,即便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報銷。
※ 一次租車發生兩起以上事故,負擔額將增加。
請注意,以下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内:
-爆胎及漏氣
-輪胎和輪蓋損壞
-飛石等飛來物導致的玻璃裂紋及破碎
-車內裝備損壞或遺失(除事故造成的損壞外)
基本補償已包含於費用內。
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無上限(自負額:10萬日圓)
・車輛賠償:無上限(自負額:10萬日圓)
・人身傷害保險: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以車輛核定乘坐人數為限)
※ 如違反我公司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或無法獲得警方事故證明等情況,將不適用。
※ 如因違反條款、違法等惡性事故,即便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報銷。
※ 一次租車發生兩起以上事故,負擔額將增加。
・ 營業損失費用(NOC):
若能自駕返回店鋪:20,000日元
若無法自駕返回店鋪:50,000日元
請注意,以下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内
-爆胎及漏氣
-輪胎和輪蓋損壞
-飛石等飛來物導致的玻璃裂紋及破碎
-車內裝備損壞或遺失(除事故造成的損壞外)
※ 即使可以自駕返回店鋪,也可能會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費用。
免責補償(1100日元/天)。
保險內容如下:
・ 對人賠償:無限制
・ 對物賠償:無限制
・ 車輛賠償:無限制
・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限額最高3000萬元(按座位數)
※ 如違反我公司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或無法獲得警方事故證明等情況,將不適用。
※ 如因違反條款、違法等惡性事故,即便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報銷。
※ 一次租車發生兩起以上事故,負擔額將增加。
・ 營業損失費用(NOC):
若能自駕返回店鋪:20,000日元
若無法自駕返回店鋪:50,000日元
請注意,以下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内
-爆胎及漏氣
-輪胎和輪蓋損壞
-飛石等飛來物導致的玻璃裂紋及破碎
-車內裝備損壞或遺失(除事故造成的損壞外)
※ 即使可以自駕返回店鋪,也可能會因重大事故而收取50,000日元費用。
安心補償wide(2200日元/天)。
保險內容如下:
・對人賠償:無限制
・對物賠償:無限制
・車輛賠償:無限制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限額最高3000萬元(按座位數)
※ 如違反我公司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的免責事項,或無法獲得警方事故證明等情況,將不適用。
※ 如因違反條款、違法等惡性事故,即便加入了免責補償制度,也無法報銷。
※ 一次租車發生兩起以上事故,負擔額將增加。
請注意,以下情況不在賠償範圍内:
-爆胎及漏氣
-輪胎和輪蓋損壞
-飛石等飛來物導致的玻璃裂紋及破碎
-車內裝備損壞或遺失(除事故造成的損壞外)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第1條 株式會社Mirais(以下稱「當社」)依據本約款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稱「租車」)租賃給借用人(包括駕駛員。下同),借用人接受租賃。關於本約款未規定的事項,應依據法律或一般慣例辦理。
(預約)
第2條 借用人在租賃租車時,可以事先明示車型、開始日期時間、借用地點、租期、返還地點、駕駛員及其他租用條件進行預約,當社將在持有的租車範圍內應允預約。
前項的預約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若預約的借用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仍未開始締結租車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則視為預約取消。
若取消第1項的預約,或變更借用條件時,應事先取得當社同意。
(租賃合同的締結)
第3條 當社在沒有可供租賃的租車,或借用人符合第9條各項情況的情況下,不會與借用人締結租賃合同。此外,當社在締結租賃合同時,可能要求借用人提供駕駛執照及其他能證明身分的文件,並要求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提供能聯繫到借用人的手機號碼等,並可能複印駕駛執照及提交的文件。
租賃合同的申請應明示前條第1項規定的借用條件。
當社在締結租賃合同時,將收取另行規定的租賃費用。
(租賃合同的成立等)
第4條 租賃合同在當社收取租賃費用並將租車交付給借用人時成立。在此情況下,預約申請金將充當租賃費用的一部分。
(租賃合同的解除)
第5條 若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符合以下各項情況之一,當社無需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車。在此情況下,當社不會退還前條收取的租賃費用。但若特約規定租賃費用為後付,或因延長租賃期間等原因有未結算款項時,借用人應支付這些費用。
(1)違反本約款時。 (2)因借用人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時。 (3)符合第9條各項情況時。
(因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租賃合同中途結束)
第6條 在租賃期間內,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租車無法使用時,租賃合同終止。
(中途解約)
第7條 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經當社同意可以解約。在此情況下,借用人應支付第25條規定的中途解約手續費。
因借用人的過失導致租車發生事故或故障,並在租賃期間內返還租車時,視為解約。
依前項規定返還租車時,當社不會退還第4條收取的租賃費用。
(借用條件的變更)
第8條 租賃合同成立後,若要變更第3條第2項規定的借用條件,應事先取得當社同意。
(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第9條 若借用人符合以下各項情況之一,當社可以拒絕締結租賃合同。
(1)未持有租車所需資格的駕駛執照時。 (2)飲酒時。 (3)呈現麻藥、興奮劑、稀釋劑等中毒症狀時。 (4)預約時指定的駕駛員與租車交付時的駕駛員不一致時。 (5)過去租賃中有租賃費用滯納情況時。 (6)過去租賃中有第17條各項規定的行為時。 (7)借用人未使用兒童座椅搭載6歲以下幼兒時。 (8)當社認為不適合租賃的其他情況。
(開始日期時間等)
第10條 當社在第3條第2項規定的開始日期時間及借用地點,將第1條規定的租車租賃給借用人。
(租賃方法等)
第11條 當社與借用人共同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的規定進行日常點檢整備,並依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檢查車身外觀及附屬品,確認租車無整備不良後,再將租車租賃給借用人。
若在前項確認中發現租車有整備不良,當社將進行更換等處置。
當社在交付租車時,將交付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內容的自動車租賃證明書給借用人。
兒童座椅應由借用人自行正確安裝,所有責任由借用人負責。
(租賃費用)
第12條 當社收取的第4條租賃費用,依據租車時地方運輸局申報實施的收費表。
(租賃費用改定處理)
第13條 若第12條租賃費用在第2條預約後進行改定,則依據預約時適用的收費表。
(定期檢查維修)
第14條 當社應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進行定期檢查維修的租車進行租賃。
(日常檢查維修)
第15條 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應在每天使用前依據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進行日常檢查維修。
(借用人的管理責任)
第16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及管理租車。
(禁止行為)
第17條 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未取得當社承諾及道路運送法許可,使用租車從事汽車運輸事業或類似目的。 (2)轉租或將租車用作擔保,侵害當社所有權的行為。 (3)偽造或變造租車的車牌,或改裝、改造租車,使其狀態發生變化。 (4)未取得當社承諾,使用租車進行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用於牽引其他車輛。 (5)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6)未取得當社承諾,進行以下行為。
(租賃證明書的攜帶義務等)
第18條 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應攜帶第11條第3項交付的租賃證明書。
(賠償責任)
第19條 借用人因使用租車對第三者或當社造成損害時,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包括借用人無責的情況。
(事故處理)
第20條 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發生租車相關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應依法處理,並依以下規定處理。
(1)立即向當社報告事故情況等。 (2)將當社及當社契約的保險公司需要的書類或證據,毫不拖延地提交。 (3)與第三者達成和解或協議時,應事先取得當社同意。 (4)除特殊情況外,租車的修理應在當社或當社指定的工廠進行。
除前項外,借用人應自行負責解決事故。
當社將為借用人提供租車相關事故處理的建議,並協助解決。
(補償)
第21條 當社依據租車簽訂的損害保險合同及當社規定的補償制度,對借用人承擔的第19條第2項的損害賠償責任,在以下限度內進行賠償。
(1)對人的補償,1人限度額無限(包括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的補償,1事故限度額無限:免責無 (3)車輛補償,1事故限度額時價:免責額5萬元
超過前項規定補償限度額的損害由借用人承擔。
當社超過第1項補償限度額支付借用人應承擔的損害額時,借用人應立即將超過部分償還給當社。
未向警察及當社報告的事故、損害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適用的事故、租賃後符合第9條1項至8項或第17條1項至6項的1項發生的事故,以及未取得當社承諾延長租賃期後發生的事故的損害,不適用損害保險及本補償制度。
(故障等的處理等)
第22條 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發現租車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並通知當社,並遵從當社指示。
若租車異常或故障是由於借用人故意或過失導致,借用人應承擔租車取回及修理費用。
若租車在租賃前存在瑕疵,導致無法使用,借用人可以獲得當社提供的替代租車或相應處置。
除前項規定的處置外,借用人不得因無法使用租車而向當社索賠。
(不可抗力事由的免責)
第23條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導致借用人在租賃期間內無法返還租車,當社不追究借用人的責任。借用人應在此情況下立即通知當社,並遵從當社指示。
(預約取消等)
第24條 借用人預約後,因借用人原因取消預約或預定借用時間超過1小時未締結租賃合同,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若當社已收取預約申請金,則可用此手續費抵銷。
當社在接受預約後,因當社原因取消預約或未締結租賃合同,將退還預約申請金。
儘管有第2條預約,但因前兩項以外的原因未能締結租賃合同時,預約視為取消。在此情況下,當社將退還預約申請金扣除預約取消手續費的剩餘部分。
除前三項規定的情況外,當社與借用人互不追究未締結租賃合同的責任。
(中途解約手續費)
第25條 借用人依第7條第1項中途解約時,應支付解約前的租賃費用及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中途解約手續費=(租賃合同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 - 自租賃至解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50%
(租賃費用退款)
第26條 當社在以下情況下,將根據各項規定退還借用人支付的全部或部分租賃費用。
(1)依第5條第2項規定,借用人解除租賃合同時,退還全額租賃費用 (2)依第6條第1項規定,租賃合同終止時,退還扣除租賃至合同終止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的剩餘部分 (3)依第7條第1項規定,借用人中途解約時,退還扣除租賃至中途解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的剩餘部分
(租車確認等)
第27條 借用人應在返還租車時,除正常使用磨損外,保持交付時確認的狀態返還。
當社在返還租車時,將與借用人共同確認租車狀態。
借用人在返還租車時,應與當社共同確認車內無遺留物,當社不負責返還後的遺留物。
(租車返還時期等)
第28條 借用人應在租賃期間內返還租車。
借用人依第8條第1項延長租賃期間時,應支付變更後的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或變更前的租賃費用加上超時費用,以較低者為準。
若借用人未取得當社同意,超過租賃期間後返還租車,應支付以下規定的特別延長費用。特別延長費用=超時小時數×超時費用單價×300%
(返還地點等)
第29條 借用人或駕駛員依第3條第2項變更指定返還地點時,應負擔變更返還地點所需的回送費用。
(燃料未加滿時的支付)
第30條 若返還租車時燃料未加滿,借用人應依當社另行規定的費用支付燃料費。
(租車未返還時的處理)
第31條 當借用人超過租賃期間滿72小時仍未依第29條第1項返還租車,且未回應當社的返還請求,或借用人下落不明時,當社將進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消費稅)
第32條 借用人應另外支付本約款所定金錢債務的消費稅。
(延遲損害金)
第33條 借用人未履行本約款所定金錢債務時,應依年利率14.6%支付延遲損害金。
(個人信息的使用)
第34條 借用人或駕駛員同意當社為進行本人確認及審查目的使用個人信息。
(合同細則)
第35條 當社可另行制定本約款的細則。
(管轄法院)
第36條 關於本約款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爭議時,管轄法院為當社總店所在地的地方裁判所或簡易裁判所。
附則:本約款自2024年4月30日起施行。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3日前 :20%
利用日2日~前日 :30%
利用日當天 :100 %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3 個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