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查看此租車公司的可用營業據點。
共 3 個據點
機場 ↔ 店鋪之間提供免費接駁服務(車程約10分鐘 )
※目前下地機場店正在建設中,可正常使用,但尚未反映在Google地圖上。請搜尋「全家便利店 宮古伊良部店」,並前往全家便利店對面即可。
----- 取車方式 -----
請在抵達大廳找到手持寫有「MY租車」字樣牌子的工作人員,並告知您的預約姓名。
確認預約資訊後,搭乘接駁車前往店鋪。
抵達店鋪後領取車輛。
----- 還車方式 -----
將車輛歸還至店鋪。
還車後搭乘接駁車前往下地機場。
MY rent a car LINE:https://lin.ee/f9tdLjA
KAKAOTALK / WE CHET ID : myrent0728
機場 ↔︎ 店鋪之間提供免費接駁服務。
從機場到店鋪車程約為10分鐘。
----- 車輛領取方式 -----
請在到達大廳找舉著寫有「MY租車」牌子的工作人員,並告知您的預約姓名。
確認預約後,乘坐接駁車前往店鋪。
抵達店鋪後領取車輛。
----- 車輛歸還方式 -----
請在店鋪歸還車輛。
歸還後,我們將送您至宮古機場。
MY rent a car LINE:https://lin.ee/f9tdLjA
KAKAOTALK / WE CHET ID : myrent0728
本店位於平良港步行約10分鐘的位置。
接駁車服務僅限於歸還車輛時提供。取車時請自行前往門市。
----- 取車方式 -----
從平良港自行前往門市(取車時不提供接駁車服務)
在門市領取車輛後出發
----- 還車方式 -----
在門市歸還車輛
搭乘接駁車前往平良港
MY rent a car LINE:https://lin.ee/f9tdLjA
KAKAOTALK / WE CHET ID : myrent0728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對人補償:無上限
對物補償:無上限(免責金額為0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最高3,000萬日圓
車輛補償:市值(免責金額為0日圓)rentacar.carlifestadium.com
道路救援費用:包含律師特約
若因非本公司責任(如事故、失竊、故障、污損、異味〔包含在禁菸車內吸菸〕等)導致車輛需維修或清潔,無論損壞程度或所需時間長短,皆需於修復期間支付以下營業補償金:
若可自駕並歸還至預定營業所:50,000日圓
其他情況(如需拖吊車支援):100,000日圓
對人補償:無上限
對物補償:無上限(免責金額為0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最高3,000萬日圓
車輛補償:市值(免責金額為0日圓)
道路救援費用:包含律師特約
免除
請遵守租賃契約使用租車。若發生以下情況導致的事故或損害,皆由顧客自行承擔,本公司不適用上述保險、補償制度、CDW 或 ECO。如本公司代墊應由顧客承擔的損害金額,顧客應立即償還。
不論事故大小、有無對象或責任歸屬,皆須立即通知警方及本公司。
違反交通法規、酒駕、藥物使用、未經同意延長租期、由非登記駕駛者開車、轉租、無照駕駛、危險駕駛、違反公序良俗、未經同意私下和解等。
故意行為導致的損害、酒駕、藥物使用、爆胎或輪胎損壞、遺失輪圈蓋等;對顧客(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身財產造成的損害亦屬之。
如將鑰匙留在車內導致失竊、違規停車造成損害、車內設備污染或異味(包括禁菸車內吸菸)、遺失裝備、鏈條/行李架使用不當、加錯燃料、在海邊或河灘等非道路區域行駛等。
協助傷者
聯絡警方(如無事故證明,保險可能無效)
聯絡本公司(080-6486-7511)
※如非營業時間,請留言或隔日再撥打
如需拖吊,請聯絡:共榮火災海上保險(0120-044-787)
車輛請運至拖吊公司車場
回程交通請自行安排,保險不涵蓋
聯絡本公司(080-6486-7511)
如需拖吊,請聯絡:
① 共榮火災海上保險(0120-044-787)
② 日本生命(0120-49-1012)
車輛請運至本公司車場
回程交通費需自理,保險不負擔
若使用期間內違反停車規定,請顧客親自至當地警察局辦理相關手續,並即時繳清罰款。還車時需出示:
違規通知書
蓋有收據章之繳費單或收據
如無法出示(未確認罰款已繳),本公司將收取 25,000日圓保證金。
※日後補繳罰款並提供相關繳費憑證,即可全額退還保證金。
※即使加入免責補償,亦須自費。
※NOC 不含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我們提供滿油車輛,還車時請以指定燃料(普通汽油)加滿油箱。若無法加滿,將依行駛里程或油量表剩餘進行結算,且可能高於實際加油費用,敬請諒解。
若發生故障或事故導致無法使用車輛,可能無法提供替代車輛
即使車輛有故障,也可能無法進行更換或維修
禁止開進沙灘
請勿穿著泳衣或濕身狀態乘車
請勿放置沾有沙子的戲水用品
未經同意延長使用,每日將收取 50,000日圓
遺失或損壞鑰匙,將收取 50,000日圓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無上限(免責金額為0日圓)/ 包含超額維修費用特約條款
車上人員傷害保險:3,000萬日圓
車輛損害:以市價為限(免責金額為0日圓)
道路救援服務:包含律師特約
關於非營運賠償費(NOC)
若因非本公司責任的事故、失竊、故障、污染、異味(包含於禁菸車輛內吸菸)等情況導致車輛需維修或清潔,不論程度或所需時間,將收取以下金額作為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補償。
【因爆胎或刮痕等需修理期間的營業補償】
若車輛可自行開回預定營業所:50,000日圓
其他情況(需拖吊車輛):100,000日圓
※ 爆胎時請由顧客自行聯繫拖吊服務。
對人賠償:無上限
對物賠償:無上限(免責金額為0日圓)/ 包含超額維修費用特約條款
車上人員傷害保險:3,000萬日圓
車輛損害:以市價為限(免責金額為0日圓)
道路救援服務:包含律師特約
關於非營運賠償費(NOC)
若因非本公司責任的事故、失竊、故障、污染、異味(包括於禁菸車輛內吸菸)等原因導致車輛需維修或清潔,通常將收取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補償金,不論損害程度或修理所需時間。
【因爆胎或刮痕等需修理期間的營業補償】
免除(不收取NOC費用)
※ 爆胎時請由顧客自行聯繫拖吊服務。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約款的適用)
第1條 出租人(以下簡稱「本公司」)依據本租車約款(以下簡稱「本約款」)的規定,將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則同意承租本租車。
2. 若承租人依第8條第3項指定非本人為駕駛人時,應使該駕駛人知悉並遵守本約款中與駕駛人相關之規定。
3. 關於本約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第38條所述的細則、法律或一般慣例辦理。
4. 本公司可在不違反本約款及細則之精神、法律、行政指導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與承租人訂立特約。若訂有特約,則該特約優先於本約款適用。
(預約申請)
第2條 承租人如欲承租租車,需同意本約款、細則及另行規定的租賃費用表等,並依本公司指定方式,事先說明車型級別、取車日期時間、取車地點、租用期間、還車地點、駕駛人、有無需要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設備,以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簡稱「承租條件」)後提出預約申請。
2. 當本公司收到承租人之預約申請時,原則上會於本公司可提供的租車範圍內予以接受。此時,承租人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預約申請金。
(預約變更)
第3條 承租人如欲變更第2條第1項所列的承租條件,應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預約取消等)
第4條 承租人可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取消預約。
2. 若因承租人個人因素,自預約之取車時間起超過1小時仍未進行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之辦理程序者,視為預約已取消。
3. 前兩項情形,承租人應依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若已支付取消手續費者,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4. 若因本公司因素導致預約取消或未能締結租賃契約時,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並將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若因事故、失竊、未歸還、召回、天災或其他非承租人與本公司可歸責之事由未能締結租賃契約時,視為預約已取消。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替代車輛)
第5條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與承租人預約相符之車型級別租車時,得提出提供與預約不同車型級別的租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車」)的建議。
2. 若承租人同意前項建議,則除車型級別外,本公司應依預約時相同之承租條件提供替代租車。替代租車之租金若高於原預約車型之租金,則仍以原預約車型之租金計算;若低於原預約車型之租金,則以替代租車車型所對應之租金計算。
3. 承租人得拒絕前項的替代租車建議,並取消預約。
4. 前項情況若係因本公司可歸責之原因所致,則視為第4條第4項所述的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除退還預約申請金外,亦應支付另行規定之違約金。
5. 前項情況若係因非本公司可歸責之原因所致,則視為第4條第5項所述的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免責)
第6條 除第4條及第5條另有規定者外,對於預約取消或未能締結租賃契約之情形,雙方不得互相主張任何請求。
(預約業務代理)
第7條 承租人可透過代表本公司處理預約事務之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理業者」)進行預約申請。
2. 若承租人係向代理業者提出申請者,則僅得向該代理業者辦理預約之變更或取消。
(租賃契約的締結)
第8條 承租人須明示第2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條件,本公司則依據本約款、租賃費率表等明示租賃條件,並締結租賃契約。但若無可供出租之租車,或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任一條件者,則不予出租。
2. 租賃契約成立時,承租人應支付第11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費用予本公司。
3. 根據主管機關的基本通達(註1),於租賃契約締結時,本公司將在租賃登記簿(租賃原始憑證)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的租賃證上,記載駕駛人姓名、地址、駕照種類及駕照號碼,或附上駕照影本。為此,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之駕照,並提供影本。如承租人即為駕駛人,則應自行出示駕照或提供影本;如駕駛人非承租人本人,則應出示該駕駛人之駕照或提供影本。
(註1)主管機關的基本通達,係指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於平成7年6月13日發布之「關於租賃車的基本通達」(自旅第138號)第2條之第(10)及(11)項。
(註2)駕照係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者,並依據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別記樣式第14的樣式所製;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亦視同有效駕照。
4. 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與駕駛人出示其他指定之輔助文件,並可留存影本。
5. 本公司於租賃契約締結時,得要求提供承租人及駕駛人於租用期間可聯繫之行動電話號碼等聯絡方式。
6. 本公司於租賃契約締結時,得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7. 承租人在契約成立後不得延長原定租賃期間。
(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第9條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則不得締結租賃契約:
(1)未出示有效駕照,或於本公司要求時未同意提供駕照影本者。
(2)有酒精反應者。
(3)疑似使用毒品、麻醉藥、強力膠等產生中毒反應者。
(4)未備有兒童安全座椅卻搭載6歲以下兒童者。
(5)為黑道組織或其相關團體成員、相關人士,或其他反社會組織之成員者。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以下情形,本公司亦得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1)預約登記的駕駛人與實際簽約駕駛人不符者。
(2)過去曾有延遲支付租金或其他本公司債務者。
(3)過去使用租車時有第17條所列行為者。
(4)過去使用租車(含他家租車業者)時有第18條第6項或第25條第1項所列行為者。
(5)因違反約款或保險約款導致無法理賠之事實者。
(6)對本公司員工或相關人員有暴力或威脅行為,或提出過分要求者。
(7)散播謠言、利用詐術或暴力損害本公司信用,或妨礙其營業者。
(8)未符合本公司另行明示之條件者。
(9)本公司認為不適當者。
前兩項情形如已成立預約者,視為取消預約。若承租人已支付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將退還預約申請金。
(租賃契約的成立)
第10條 承租人支付租賃費用,且本公司將車輛交付予承租人時,租賃契約即成立。預約申請金將視為部分租金抵扣。
2. 車輛之交付應於第2條第1項所載之取車時間與地點辦理。
(租賃費用)
第11條 租賃費用為下列各項之總和,本公司將於費用表中另行明示其金額或計算方式:
(1)基本費用
(2)異地還車手續費
(3)設備選購費用
(4)安心方案與安心方案Plus(免責補償制度)費用
(5)燃料費
(6)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依據本公司向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登錄之實施費用為準。
3. 若承租人在第2條完成預約後,本公司調整租賃費率,則適用預約時及取車時兩者中較低者。
(變更承租條件)
第12條 承租人在契約締結後若欲變更第8條第1項之承租條件,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2. 若上述變更影響本公司營運,本公司得拒絕變更。
(點檢與確認)
第13條 本公司依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與保養)辦理檢查與必要維修後,始交付租車。
2. 本公司依據同法第47條之2(日常點檢)辦理日常檢查與必要保養。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上述檢查與保養是否完成,並依另定之檢查表檢視車身外觀與附屬品無損壞,符合承租條件。
4. 若前項確認中發現租車存在問題時,本公司將立即實施必要維修。
(交付租賃證、攜帶義務等)
第14條 本公司交付車輛時,將依據沖繩總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之規定,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交付填有必要資訊之租賃證。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用期間應隨身攜帶該租賃證。
3. 若遺失租賃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管理責任)
第15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從本公司領取租賃車輛至歸還為止(以下簡稱「使用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妥善保管租賃車輛。
(日常檢查與維護)
第16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每日於使用車輛前,應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之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之保養維護。
(禁止行為)
第17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或未取得依《道路運送法》之許可,將租賃車用於汽車運輸業或類似用途。
(2)將租賃車用於指定用途以外或由未載明於第8條第3項租賃證中的駕駛人,或未經本公司同意者駕駛。
(3)將租賃車轉租、設定擔保或其他侵害本公司權利之行為。
(4)偽造或變造車牌、變更車輛原狀如改裝等。
(5)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用於各類測試、比賽或拖拉他車等用途。
(6)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賃車輛。
(7)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投保其他損害保險。
(8)將租賃車攜出日本境外。
(9)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所列承租條件之行為。
第2項
若違反本條、第18條或第25條,且涉及刑法犯罪時,本公司可啟動法律程序。
(違法停車的處置)
第18條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有違反《道路交通法》之違法停車行為,應立即親自前往管轄地警察局報到,繳納罰款,並承擔拖吊、保管、取回等相關費用。
第2項
若本公司接獲警方通知有放置違規停車情形,將通知承租人或駕駛人儘速移車,或依指示時間前往處理。必要時,本公司可自行前往警局取回車輛。
第3項
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簽署「承認書」,承認違規停車事實並配合警方處理,並以違規通知書、繳費單或收據確認處理進度。
第4項
如有必要,本公司得將承認書、租賃證等包含個人資料(不含個人編號)之文件提供警方或公安委員會,並依法報告事實經過,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此作法。
第5項
如本公司接獲《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放置違反金納付命令而代繳,或支出追查承租人或車輛移動等費用時,可向承租人收取以下「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放置違反金相當金額
(2)本公司另定之違約金
(3)調查費及車輛拖吊、保管、領回等費用
第6項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第2項或第3項要求處理違規,則本公司可向其收取另定之「違規停車金額」,以充作第5項違反金與違約金。
第7項
若承租人已支付上述費用,且日後因異議成立導致違反金被取消,並由本公司獲得退還,則僅退還放置違反金部分。
(GPS功能)
第19條
承租人及駕駛人了解並同意,租賃車輛可能搭載GPS(全球定位系統),車輛的位置與行駛路線將被記錄,並可用於以下目的:
(1)確認車輛是否歸還至指定地點。
(2)第25條第1項情形或其他必要時確認車輛位置。
(3)用於提供商品/服務品質提升、客戶滿意度調查與行銷分析。
第2項
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若依法律或法院、政府機關等要求揭露資訊,本公司可在必要範圍內提供GPS記錄資訊。
(行車紀錄器)
第20條
承租人及駕駛人了解並同意,租賃車可能配備行車紀錄器,且駕駛狀況將被記錄,並可用於以下目的:
(1)於事故發生時確認事發情形。
(2)管理車輛或履行租賃契約時確認駕駛行為。
(3)用於提升商品與服務品質及顧客滿意度之行銷分析。
第2項
如有法律規定或法院、政府機關等要求,本公司可在必要範圍內提供行車紀錄資料,承租人及駕駛人亦同意此作法。
(返還責任)
第21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時,在指定的返還地點將租賃車輛返還予本公司。
第2項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因此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害。
第3項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於租賃期間內返還租賃車輛者,則對於因此造成本公司之損害不負責任。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從其指示。
(返還時之確認等)
第22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人員立會下返還租賃車輛。此時,除正常使用造成的耗損外,應返還至交車時的狀態。
第2項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返還車輛時,應確認車內無承租人、駕駛人或乘客之遺留物品。
(變更租期時之租金)
第23條
若承租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租賃期間,應支付變更後期間所對應的租金。
(返還地點等)
第24條
若承租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指定之返還地點,應負擔因此所需的回送費用(返還地點變更回送手續費)。
第2項
若承租人未經本公司同意,即在指定地點以外返還車輛者,除前項之費用外,還需支付以下違約金:
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回送所需費用 × 200%
(未返還時之處置)
第25條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未返還車輛,且無視本公司之返還要求,或無法聯繫承租人時,將視為未返還情形,本公司將採取刑事告訴等法律手段。
第2項
發生前項情形時,本公司得為確認車輛所在位置,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士進行調查,並啟動車輛位置追蹤系統等必要措施。
第3項
如第1項情形成立,承租人應對造成之損害進行賠償,並負擔車輛回收及追查費用。
第4項
若自租賃期屆滿起逾三日仍未返還車輛,且無法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者,將視同車輛遭竊,本公司將向轄區警察署報案。
(發現故障時的處置)
第26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現車輛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行駛並聯絡本公司,並依其指示辦理。
(發生事故時的處置)
第27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發生任何事故時,不論事故大小,應立即停止駕駛並依法辦理,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將事故狀況報告給本公司,並遵從其指示。
(2)如須依指示修理車輛,除非本公司另行認可,應於本公司或其指定工廠進行修理。
(3)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之調查,並迅速提交必要文件。
(4)與對方和解或簽訂協議時,須事前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2項
除上述規定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處理及解決事故責任。
第3項
本公司將對事故處理提供建議及協助解決。
第4項
若車輛裝有車載事故記錄裝置,在發生碰撞或急煞車等狀況時,將進行記錄。
第5項
如認為有必要,本公司得進行上述記錄內容之查驗。
(發生竊盜時的處置)
第28條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生車輛失竊或其他損害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單位報案。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害狀況,並遵從其指示。
(3)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並迅速提交要求之文件等。
(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契約)
第29條
若於使用期間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致車輛無法使用時,租賃契約即終止。
第2項
於上述情形下,承租人須負擔車輛拖回及修理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租金。但若故障等屬第3項或第5項所述情形,則不在此限。
第3項
若故障等因租賃前已存在之瑕疵、不符租賃條件等導致者,視為新租賃契約成立,承租人得由本公司獲得替代車輛,適用第5條第2項規定。
第4項
若承租人不接受替代車輛者,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全部租金;若無法提供替代車輛時,亦同。
第5項
若故障等非承租人、駕駛人或本公司責任所致,本公司將從已收租金中扣除實際使用期間之金額,退還剩餘部分。
第6項
除本條規定之補救措施外,承租人不得就無法使用車輛向本公司請求其他損害賠償。但若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賠償及營業損失補償)
第30條
承租人如因使用租賃車輛(含附屬設備)造成本公司之損害時,應對該損害負責賠償。但若損害非因承租人或駕駛人之過失所致,則不在此限。
第2項
前項所述賠償責任若成立,承租人亦應依本公司另行規定,就事故、失竊、故障或車輛污染、異味等致使本公司無法使用車輛之營業損失,予以補償及賠償。
第3項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及補償)
第31條
當承租人或駕駛人對第30條第1項或第3項的損害負有賠償責任時,將依據本公司所簽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補償制度,支付下列限額內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損害:無上限(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2)對物損害:無上限(自負額5萬日圓)
(3)車輛損害:以當時市價為準(自負額10萬日圓)
(4)人身傷害補償:每事故每人最高3,000萬日圓(依乘車人數×3,000萬)
第2項
若屬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之除外事項,則不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第3項
若違反本約款,也不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第4項
對於超出保險及補償限額的損害或不屬於保險範圍內的損害,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擔。若依特約變更限額者,亦應負擔超出特約限額的部分。但若損害係由根據《激甚災害特別財政措施法》指定為激甚災害者,且車輛於該地區遭受毀損者,除非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無需補償。
第5項
如本公司代替承租人或駕駛人支付上述損害賠償金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全額償還。
第6項
前述對物與車輛損害所列自負額部分,除非另訂特約,亦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行負擔。
(契約之解除)
第32條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於使用期間違反本約款,或符合第9條第1項任一條件時,本公司可不經通知即解除契約,並要求立即返還租賃車輛。此情況下,本公司將自已收取之租金中扣除使用期間應得部分後,退還剩餘金額。
第2項
若因前項原因契約被解除,承租人應對因此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中途解約)
第33條
承租人即使於使用期間內,亦可經本公司同意,並支付下列中途解約手續費後解約。本公司將從已收租金中扣除實際使用期間之費用後,退還剩餘金額(但若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2項
中途解約手續費={(契約期間相對應之基本租金)-(實際使用期間之基本租金)}× 50%
(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第34條
本公司取得與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不含個人編號)之目的如下:
(1)作為取得《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所定租車業務許可之業者,在訂立契約時製作租賃證等法定義務文件。
(2)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本公司提供之租車、中古車等商品及服務,舉辦各項活動、促銷等,並發送廣告、電子郵件等。
(3)在訂立契約前,為本人確認及審查是否適合簽訂契約。
(4)為改善服務品質、規劃新產品或提升顧客滿意度,實施問卷調查。
(5)將個人資訊(不含個人編號)作統計彙總與分析,並製作無法識別個人之統計資料。
第2項
若需為上述以外之目的使用個人資訊,將事先明示使用目的。
(相互抵銷)
第35條
若本公司對承租人有金錢債務,則得隨時與承租人對本公司的債務互相抵銷。
(消費稅)
第36條
承租人應支付因本約款所生交易所需之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遲延損害金)
第37條
若承租人或本公司延遲履行本約款所生金錢債務,則應依年利率14.6%支付遲延利息。
(約款及細則)
第38條
本公司得另定細則,其效力與本約款相同。
第2項
本公司訂立或變更約款及細則時,應公告於營業據點,並刊登於本公司刊物、租金表或官網。
第3項
本公司得隨時變更約款及細則,並於網站公告變更內容與生效時間。
(準據法)
第39條
本約款所涉契約、租賃行為及其附帶一切行為,皆依日本法律解釋與適用。
(合意管轄法院)
第40條
因本約款所生權利義務之紛爭,無論訴訟金額大小,均以本公司本店、分店或營業所所在地之簡易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
(附則)
本約款自本公司取得有償自用車出租業許可日起施行。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退款政策
使用日 8天前(含)取消:無手續費
使用日 7天前至2天前取消:收取全額費用的30%
使用日 前一天取消:收取全額費用的50%
使用日 當天取消:收取全額費用的100%
※ 以營業時間為準(09:00-17:00)。
※ 若於營業時間外提出取消申請,將以次日計算取消日。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7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 30% |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3 個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