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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 Rent a Car

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Oasis Rent a 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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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sis Rent a Car

【本店特色】

本店於機場附近提供日本高級商務車租賃服務。
可事先完成線上手續,到店即可出發,有效節省寶貴的旅遊時間。

~ 讓您的沖繩之旅更加尊榮、更加舒適 ~


【預約前可透過聊天諮詢】

為了減少預約前的不安,本店提供事前聊天諮詢服務。

■ LINE(日文)

ID:@828dtdie

■ LINE(中文)

ID:@296esnbu

■ WhatsApp

ID:+81 80-6486-3962

■ KakaoTalk

ID:oasis_rentacar


【店鋪位置】

★ 鄰近機場與高速公路的絕佳地點 ★

  • 距離那霸機場約 10–15 分鐘

  • 鄰近高速公路交流道

  • 前往美麗海水族館、古宇利島、恩納村非常方便

【接送服務】

  1. 那霸機場 ⇔ 店鋪

  2. 單軌電車赤嶺站 ⇔ 店鋪


【本店優勢】

  1. 免費機場接送(含還車)

  2. 快速取車與歸還

  3. 全程聊天客服支援

  4. 僅提供高年式、低里程、乾淨車輛

  5. 可免費新增多位駕駛


【車輛設備】

所有車輛皆配備:

  • 導航系統

  • ETC 設備(可租 ETC 卡)

  • USB 充電孔

  • 行車記錄器

  • 倒車顯影

  • 手機支架

  • 藍牙


【線上手續 · 快速出發】

出發前可透過聊天完成所有手續,
到店後最短約 10 分鐘即可出發。


【燃油說明】

滿油交車,請滿油還車。

  • 可選擇不加油直接還車(依實際使用計費)

  • 或自行加滿油並出示收據


【ETC 吃到飽方案】

  • 每日 1,500 日圓

  • 高速公路不限次使用

  • 使用越多越划算


【注意事項】

車輛內裝可能略有差異。
如遇不可抗力,將提供同級或較低等級車輛並退款。


【駕照規定】

  • 日本籍:日本駕照

  • 台灣籍:護照+本國駕照+日文翻譯

  • 其他國籍:護照+國際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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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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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Oasis租車 那霸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那霸市具志3丁目25-12

09:00 − 20:00

【本店特色】

本店於機場附近提供日本高級商務車租賃服務。
可事先完成線上手續,到店即可出發,有效節省寶貴的旅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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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前可透過聊天諮詢】

為了減少預約前的不安,本店提供事前聊天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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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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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距離那霸機場約 10–15 分鐘

  • 鄰近高速公路交流道

  • 前往美麗海水族館、古宇利島、恩納村非常方便

【接送服務】

  1. 那霸機場 ⇔ 店鋪

  2. 單軌電車赤嶺站 ⇔ 店鋪


【本店優勢】

  1. 免費機場接送(含還車)

  2. 快速取車與歸還

  3. 全程聊天客服支援

  4. 僅提供高年式、低里程、乾淨車輛

  5. 可免費新增多位駕駛


【車輛設備】

所有車輛皆配備:

  • 導航系統

  • ETC 設備(可租 ETC 卡)

  • USB 充電孔

  • 行車記錄器

  • 倒車顯影

  • 手機支架

  • 藍牙


【線上手續 · 快速出發】

出發前可透過聊天完成所有手續,
到店後最短約 10 分鐘即可出發。


【燃油說明】

滿油交車,請滿油還車。

  • 可選擇不加油直接還車(依實際使用計費)

  • 或自行加滿油並出示收據


【ETC 吃到飽方案】

  • 每日 1,500 日圓

  • 高速公路不限次使用

  • 使用越多越划算


【注意事項】

車輛內裝可能略有差異。
如遇不可抗力,將提供同級或較低等級車輛並退款。


【駕照規定】

  • 日本籍:日本駕照

  • 台灣籍:護照+本國駕照+日文翻譯

  • 其他國籍:護照+國際駕照



【預約後流程】

① 加入聊天並傳送【預約編號】
接送時間調整、駕照確認、事前手續皆可透過聊天完成。
⚠️ 若未於前一天前聯絡,可能無法提供服務。

聯絡方式

LINE ID:@296esnbu

WhatsApp:+81 80-6486-3962

KakaoTalk:oasis_rentacar

② 透過聊天完成
接送時間調整
當日接送地點說明
駕照確認
事前手續辦理
協助您快速出發。

③ 當天
請參考以下使用流程。
⭐ 便利接送服務(2 種)
那霸機場 ⇔ 店鋪
單軌電車赤嶺站 ⇔ 店鋪

【當日使用流程(使用接送)】

① 與接送車會合
於那霸機場或赤嶺站與接送車會合。
可隨時透過聊天聯絡,工作人員會引導您。
⚠️ 若前一天未聯絡,可能無法安排接送。
⚠️ 未提前聯絡可能導致辦理時間延長或需等候。

② 前往店鋪
車程約 10–15 分鐘。

③ 辦理手續
說明車輛操作後即可出發。
因手續已事前完成,約 10 分鐘即可出發。

④ 祝您旅途愉快!
租賃期間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透過聊天聯絡我們。


【當日使用流程(自行到店)】

① 抵達店鋪
地址: 沖繩縣那霸市具志 3-25-12
⚠️ 請務必於前一天透過聊天告知到店時間。
⚠️ 未提前聯絡可能導致辦理時間延長或需等候。

② 辦理手續
說明車輛操作後即可出發。
因手續已事前完成,約 10 分鐘即可出發。

③ 祝您旅途愉快!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透過聊天聯絡我們。


【~還車流程~】

① 請將車輛歸還至取車的同一門店
請將車輛歸還至原先取車的門店。
為避免迷路,我們將透過聊天提供 Google 地圖連結。
加油相關資訊,也會一併提供附近加油站的 Google 地圖連結供您參考。

② 車輛與遺失物確認
車輛檢查及遺失物確認約需 10 分鐘。

③ 還車完成
使用接送服務的客人:送至那霸機場或單軌電車赤嶺站
未使用接送服務的客人:還車手續完成

在地圖上查看

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保險說明】

所有車輛皆包含強制責任保險及任意保險。
保險內容如下:

<任意保險保障內容>

  • 對人賠償:無限額(免賠額 0 日圓)

  • 對物賠償:無限額(免賠額 200,000 日圓)
    ※ 加入免賠補償選項(CDW)後,免賠額可變為 0 日圓

  • 車輛損失:依車輛時價計算(免賠額 200,000 日圓)
    ※ 加入免賠補償選項(CDW)後,免賠額可變為 0 日圓

  • 傷害保險:每人最高 5,000 萬日圓(僅限乘車期間)


【營業損失費 / NOC(Non-Operation Charge)】

若於租賃期間發生事故、失竊、故障或嚴重污損,
導致車輛需要維修或清潔時,
不論損壞程度或修理期間長短,
皆需支付以下營業補償費(NOC):

  • 車輛可自行行駛並歸還:50,000 日圓(新型40系Alphard 10萬日圓) 

  • 車輛無法自行行駛:100,000 日圓 + 拖吊費用(新型40系Alphard 15萬日圓+拖車費用) 

※ 加入 NOC 補償選項 後,
 客戶負擔金額可變為 0 日圓。

<注意事項>

  • 輪胎損壞(含爆胎)及車輛移送產生的拖吊費用由客戶負擔

  • 即使是輕微故障,但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法規的情況
    (例如方向燈故障等),亦視為不可自行行駛


【補償制度說明】

本公司所有車輛皆已包含任意保險,
但事故發生時仍可能產生客戶需負擔的費用。
為此,我們提供安心的補償制度選項。


▪️ 免賠補償選項(CDW)

事故發生時,通常會產生最高 400,000 日圓的免賠額。
CDW 為免除該免賠額之補償選項。

本選項已標準適用於所有車輛,無需額外費用。

→ 即使發生事故,
任意保險免賠額(最高 400,000 日圓)皆由本公司承擔

費用:每日(24 小時)0 日圓(含稅)
※ 全車免費標準適用


▪️ NOC 補償選項【全額保障】

租賃期間若因事故導致車輛無法使用,
通常會產生 NOC(營業損失費)。

加入本選項後,可免除該費用。
由於 CDW 已為標準適用,
加入後即為全額保障方案,可安心使用。

費用:每日(24 小時)3,300 日圓(含稅)
※ 可於當日現場加入

⚠️ 注意事項

  • 同一次租賃期間如發生多起事故,
    僅適用於首次事故


【不適用保險・補償制度之情況】

  1. 發生事故時,未向警方及本公司通報,未完成規定手續

  2. 違反租賃條款之情況

  3. 符合保險條款之免責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 故意造成之事故

    • 輪胎損壞或爆胎

    • 輪框蓋遺失或損壞

    • 車鑰匙遺失或損壞

    • 車內設備損壞或嚴重髒污,需要特別清潔

    • 車內吸菸、菸味、菸灰、菸蒂、燒焦痕跡等
      → 需除臭或特別清潔時,將收取 50,000 日圓

    • 其他符合免責條款之情況

  4. 使用或管理不當所造成之損害

※ 不適用保險或超過補償限額之損害,
 皆由客戶自行負擔
※ 即使已加入補償制度,
 保險金不予給付或超出補償限額之損害,
 仍須由客戶自行負擔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免責保險

【保險內容】

  • 對人賠償:每人無限額

  • 對物賠償:每起事故無限額(免賠額:0 日圓)

  • 車輛損失:每起事故依車輛時價計算(免賠額:0 日圓)

  •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 5,000 萬日圓(僅限乘車期間)


【NOC(營業損失費)】

  • 可自行行駛:50,000 日圓 (新型40系Alphard 10萬日圓)

  • 無法自行行駛:100,000 日圓 + 拖吊費用(新型40系Alphard 15萬日圓+拖車費) 

※ 即使車輛可自行行駛,未依原計畫歸還至指定門店
 (如路邊棄置等),仍將收取 100,000 日圓。

※ 輪胎損壞(含爆胎)及車輛移動所產生的拖吊費用由客戶負擔。

※ 即使是輕微故障,但可能構成交通法規違規的情況
 (如方向燈故障),亦視為不可自行行駛。

免責保險 + NOC

【保險內容】

  • 對人賠償:每人無限額

  • 對物賠償:每起事故無限額(免賠額:0 日圓)

  • 車輛損失:每起事故依車輛時價計算(免賠額:0 日圓)

  • 人身傷害:每人最高 5,000 萬日圓(僅限乘車期間)

【NOC】

  • 免除

※ 同一次租賃期間如發生多起事故,
 保險補償僅適用於第一次事故。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本公司依據本條款及依據第40條所制定之本條款細則(以下統稱為「條款等」)之規定,向承租人(以下稱「承租人」)出租租賃汽車(以下稱「租賃車」),而承租人應在充分理解並同意「條款等」後方可租用。
若承租人依據第8條第3項指定了與承租人不同之駕駛人,則必須確保該駕駛人充分了解並遵守「條款等」中與駕駛人相關之規定。此外,對於「條款等」未明示之事項,應依法律或一般慣例行之。
本公司在不違反「條款等」之宗旨、法律、行政指導及一般慣例之前提下,可與承租人締結特別約定。若締結了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之效力優先於「條款等」適用。


第二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1. 承租人若欲租用租賃車,應先同意本條款及本公司另行制定之價目表等規定,並依本公司另行訂定之方式事先提出申請,於申請時明列車種(級別)、租賃開始日期與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歸還地點、駕駛人、是否需要嬰兒安全座椅等附屬品,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稱「租賃條件」)。
  2. 在原則上,本公司會在其所擁有之租賃車與本公司認可之租賃條件範圍內,受理承租人依前項所提出之預約申請。
  3. 此時,除非本公司特別允許,否則承租人應支付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預約申請金」。


第3條(預約變更)
若承租人欲變更第2條第1項所訂之「租賃條件」,則須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4條(預約取消等)

  1. 承租人與本公司應於第2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開始日期前訂立租賃車租賃契約(以下稱「租賃契約」)。
  2. 承租人與本公司可依本公司之規定方式取消預約。此外,若自預約之租賃開始時間起逾1小時仍未簽訂租賃契約(以下亦同)時,無論原因為何,視為該預約已被取消。
  3. 若因承租人之因素而導致預約取消,承租人應依本公司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收取該取消手續費後,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4. 即使承租人尚未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仍可將相當於預約取消手續費之金額與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互相抵銷。抵銷後若有餘額,本公司得退還予承租人,承租人亦同意此點。
  5. 若因本公司之因素造成預約取消,則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並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6. 因事故、失竊、未歸還、召回、天災等其他無法歸責於承租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之事由,致無法締結租賃契約時,視為預約取消。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 <br/>

第5條(替代租賃車)

  1. 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人預約之該車種級別的租賃車,本公司得提議租賃與預約不同級別之車輛(以下稱「替代租賃車」)。
  2. 若承租人接受前項之提議,則本公司會在保持除車種級別外的其他租賃條件與預約相同的前提下,將該替代租賃車租予承租人。然而,如替代租賃車的租金高於原預約車種的租金,則適用原預約之租金;反之,若該替代租賃車的租金較低,則適用替代租賃車之車種級別租金。
  3. 承租人可拒絕前項替代租賃車之提議並取消預約。
  4. 在前項情形下,如第1項所訂之無法提供該預約車種級別之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時,則比照第4條第4項(因本公司因素所造成之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並依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若屬於第3項情形,但第1項所述無法提供的原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則比照第4條第5項(對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皆無法追究責任的事由而導致的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6條(免責)
除第4條及第5條所明示情形外,關於預約被取消或租賃契約未能成立之情事,承租人與本公司雙方互不提出任何請求。


第7條(預約業務代理)

  1. 承租人可透過代理處理本公司預約業務的旅行社、合作業者等(以下稱「代理業者」)提出預約申請。
  2. 承租人若依前項透過代理業者進行預約申請,日後變更或取消預約亦僅能透過該代理業者提出請求。


第三章 租賃

第8條(租賃契約之締結)

  1. 承租人就第2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條件加以明示,本公司則透過本條款、價目表等方式明示該租賃條件後,雙方締結租賃契約。但倘無可供租賃之車輛,或承租人、駕駛人有第9條第1項或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2. 一旦租賃契約成立,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1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費用。
  3. 根據主管機關的基本通達(註1)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公司需在租賃簿(租賃原單)及租賃證上記載駕駛人姓名、住址、駕駛執照之種類及駕駛執照(註2)號碼,或附上駕駛執照影本。因此在締結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得要求承租人出示其指定之駕駛人(以下稱「駕駛人」)的駕駛執照,並可要求提供影本。若承租人即為駕駛人本人,則應出示或提交本人之駕駛執照影本;若承租人與駕駛人為不同人員,則須出示或提交該駕駛人之駕駛執照影本。

註1:所謂主管機關的基本通達,係指國土交通省汽車局長發布之「關於租賃車的基本通達」(自餘第138號,1995年6月13日)2.(10)及(11)部分。
註2:所稱駕駛執照,係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所規定之駕駛執照,並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附表第14號格式之駕駛執照。此外,依據《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之國際駕駛許可或外國駕駛執照,亦比照駕駛執照辦理。

  1. 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出示除駕駛執照外由本公司指定之輔助文件,並得留存該文件之影本。
  2. 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提供租賃期間可聯絡承租人及駕駛人之手機號碼等聯絡方式。
  3. 本公司於締結租賃契約時,得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等方式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法。
  4.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依前六款之規範行事,本公司得拒絕締結租賃契約並取消預約;此時關於預約申請金等之處理,準用第4條第5項之規定。


第9條(拒絕締結租賃契約)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得拒絕與其締結租賃契約,並同時取消該預約:
    1. 不出示租用該租賃車所需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在本公司要求後仍拒絕提交駕駛執照影本者。
    2. 被認定處於酒後狀態。
    3. 被認定因毒品、興奮劑、稀釋劑等導致中毒症狀。
    4. 搭載6歲以下幼童卻無嬰兒安全座椅(兒童座椅)。
    5. 被認定為暴力團或暴力團相關組織成員及關係人,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成員。
    6. 曾有違反本條款及細則之行為。
  2. 縱使不符合前款各項,但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仍得拒絕與其締結租賃契約並同時取消預約:
    1. 預約時所指定之駕駛人與締結租賃契約時之駕駛人不一致。
    2. 在過去租賃中,曾有拖欠租賃費用或其他對本公司之債務。
    3. 在過去租賃中,曾有第17條所述之行為。
    4. 在過去租賃(含其他租賃業者)中,曾有第18條第6項或第25條第1項之行為。
    5. 在過去租賃中,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無法適用汽車保險之事實。
    6. 在與本公司之交易過程中,對本公司員工或相關人士施以暴力行為或言語,或要求超越合理範圍之負擔。
    7. 散播謠言,或以虛假計畫(詐欺)或脅迫(威力)等方式損害本公司信譽或妨礙本公司業務。
    8. 未達成另行明示之條件。
    9. 其他被本公司認定為不適宜締結租賃契約之情況。
  3. 對於前兩項情形,若已與承租人之間成立預約,則視該預約已被取消。若承租人已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則退還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


第10條(租賃契約之成立等)

  1. 租賃契約於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用、且本公司將租賃車交付(引渡)給承租人之時點生效。此時,已收取之預約申請金視同充抵部分租賃費用。
  2. 前項所述之交付,乃於第2條第1項所定之租賃開始時間,並於同條所指定之地點進行。


第11條(租賃費用)

  1. 「租賃費用」指下列各項費用之合計額,本公司於價目表中敘明各項費用之金額或計算基礎:
    1. 基本費用
    2. 免責補償費(免責保證費)
    3. 特別裝備費
    4. 單程使用費(One-Way費用)
    5. 燃料費
    6. 車輛回收・送達費
    7.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依本公司在出租時,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若於兵庫縣則向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則向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第14條第1項亦同)申報後實施的費率。
  3. 如在依第2條所完成之預約後本公司調整了租賃費用,則比較預約時之費用與實際租賃時之費用,取較低者適用。


第12條(租賃條件之變更)

  1. 承租人在租賃契約成立後,若欲變更第8條第1項所載之租賃條件,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若本公司認定因前項變更會對租賃業務造成妨礙,則得拒絕承租人之變更請求。


第13條(檢查整修及確認)

  1. 本公司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整備)規定實施檢查,並完成必要的整修後,方將租賃車出租。
  2. 本公司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每日檢查整備)規定進行檢查及必要之維護。
  3.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二項規定之檢查整修是否已完成,並依本公司另行制定之檢查表檢視車輛外觀及附屬品,確保租賃車無維修不良等狀況,且符合其他租賃條件。


第14條(租賃證之交付及攜帶等)

  1. 本公司於交付租賃車時,會向承租人發放一份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指定事項的租賃證(書面、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皆可)。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期間,應隨身攜帶(含以電子紀錄方式)前項所述之租賃證。
  3. 承租人或駕駛人若遺失該租賃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15條(管理責任等)

  1. 自承租人或駕駛人從本公司接收租賃車起,至歸還給本公司為止(以下統稱「使用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該租賃車。
  2. 另外,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車時,應遵守法律、條款、細則、使用說明書,以及本公司所示之其他使用方法。
  3.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內,於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或其他收費服務場所使用服務,則應自行負責並直接向提供該服務之業者支付所需費用。
  4. 若上述收費服務業者因承租人或駕駛人未支付費用等原因,要求本公司提供租賃車之車牌號碼、使用時間資訊並同時要求揭露當時承租人之個人資料,則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得向該業者提供其個人資料。


第16條(日常檢查與整備)
於使用期間內,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每日使用租賃車前,依《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每日檢查整備)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之整備。


第17條(禁止行為)
於使用期間內,承租人或駕駛人不得從事下列任何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未取得《道路運送法》所要求之許可等,便將租賃車用於汽車運輸業或類似目的。
  2. 變更租賃車之原定用途,或允許第8條第3項載明之租賃證上所記載之駕駛人及經本公司批准之駕駛人以外的人駕駛該車。
  3. 轉租(轉貸)租賃車,或將其作為他人擔保品等,任何侵害本公司權利之行為。
  4. 對租賃車之車牌或車身號碼進行偽造、變造,或改裝、修繕以致改變其原貌。
  5. 未經本公司許可,將租賃車用於各類測試、比賽,或用來拖吊或推行其他車輛。
  6. 以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租賃車。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投保任何損害保險。
  8. 將租賃車運出國外。
  9. 從事對本公司或其他承租人造成嚴重損害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在車內遺留物品,在禁菸車輛中吸菸等造成租賃車污染之行為)。
  10. 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所定租賃條件之行為。
  11. 承租人、駕駛人或其相關人員,未經本公司事先同意,不得於本公司辦公室、營業處、場地等之內部或外部拍照、錄音或錄影,亦不得將該影像、音訊等上傳SNS、發布或進行即時直播等。


第18條(違規停車時之處理等)

  1. 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內,有關租賃車發生違反《道路交通法》之違規停車行為,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前往管轄警察局接受處理並繳納罰款等,並承擔因違規停車所衍生之拖車、保管、領取等費用。
  2. 若本公司自警方收到關於租賃車違規停車之通知,將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要求其迅速移動或領取租賃車,並指示其於租賃期結束或本公司指定時間前至管轄警察局進行違規處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從該指示。此外,如該租賃車已被警方移走,若本公司認為必要,得自行自警方領回該車。
  3. 本公司在發出上述指示後,得視情況透過查看罰單通知書、繳款單、收據等方式確認該違規是否已結案。若尚未完成處理,將再次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配合前項指示至處理完畢為止。另外,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指定之文件(以下稱「承認書」)上簽名,以確認其承認違規停車事實並自願接受警方及相關單位之法律處分;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配合此要求。
  4.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得向警方提供含有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料之承認書及租賃證等文件,以追究其違規停車責任。並且,本公司可依據《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 第6項之規定,向管轄公安委員會提交解釋書及承認書、租賃證等,報告事實情況等,承租人或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得為此行動。
  5. 如本公司因《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 第1項所定之「放置違規罰款」支付命令而繳納該費用,或為確認承租人或駕駛人下落、辦理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而自行負擔相關費用,則本公司可向承租人請求下列費用(以下稱「停車違規相關費用」),承租人須於本公司指定之期限內支付:
    1. 相當於「放置違規罰款」的金額
    2. 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規違約金
    3. 搜索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回等所產生之相關費用
  6. 若本公司收到前項「放置違規罰款」之支付命令,或承租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期限內全額支付前項所列費用,本公司可登錄承租人之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資料至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以下稱「全租協系統」)等資料庫;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得為此行動。
  7.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因違規停車而必須支付罰款等(依第1項所述情形),但其拒絕遵從第2項之違規處理指示,或拒絕於第3項之承認書上簽名,則本公司得向承租人收取另行規定之「停車違規保證金」(以下於第8項稱作「停車違規金」),以作為第5項所載「放置違規罰款」及停車違規違約金的抵扣來源。
  8. 縱使已有第6項規定,若本公司從承租人處收到全額停車違規金及第5項第3款的費用後,本公司將不會登錄資訊至全租協系統,若已登錄則予以刪除。
  9. 若承租人已依第5項繳納本公司所請求的全部費用,之後承租人或駕駛人又繳納相關違規停車罰款,或經檢舉、公訴等程序而使「放置違規罰款」被撤銷,並且本公司收到該罰款退款時,本公司僅會退還其已收取之停車違規相關費用中相當於「放置違規罰款」的部分。若本公司依第7項已收取停車違規金,亦同此處理。
  10. 倘若依第6項登錄於全租協系統後,因承租人或駕駛人已繳納罰款等而使「放置違規罰款」支付命令遭撤銷,或已全額支付本公司依第5項之請求費用,本公司則會將全租協系統內已登錄之資料刪除。


第19條(GPS功能)

  1. 承租人及駕駛人瞭解,租賃車可能搭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GPS功能」),並可能記錄租賃車之即時位置、行駛路線等於本公司指定系統中,並同意本公司為下列目的使用該等記錄資訊:
    1. 於租賃契約結束時,確認租賃車是否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2. 遇第25條第1項所規範的情況等,為管理租賃車或履行租賃契約等需要時,確認租賃車之即時位置。
    3. 為提升承租人及駕駛人之商品與服務品質,以及顧客滿意度,將資訊去個人化後,作為市場行銷分析。
  2. 若本公司依法律、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權力機關之要求需揭露前項GPS記錄資訊,則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公開該資訊。


第20條(行車紀錄器 [黑盒子])

  1. 承租人及駕駛人知悉,租賃車可能配有行車紀錄器(黑盒子),並可能記錄承租人或駕駛人的駕駛狀況,且同意本公司為下列目的使用該等記錄資訊:
    1. 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當時之情況。
    2. 為管理租賃車或執行租賃契約等所需,確認承租人及駕駛人之駕駛狀況。
    3. 為提升承租人及駕駛人之商品與服務品質,以及顧客滿意度,將資訊去個人化後,作市場行銷分析。
  2. 若本公司依法律或法院、行政機關等公權力機關之要求需揭露前項紀錄資訊,承租人及駕駛人同意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公開該資訊。


第五章 歸還

第21條(歸還義務)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車歸還至指定之歸還地點並交回本公司。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承租人應賠償因此對本公司所造成之一切損失。
  3.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於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守本公司之指示。


第22條(歸還時之確認等)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在本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賃車。此時,除因正常使用而導致之自然損耗、老化,或非承租人及駕駛人責任造成之損害外,應保持與接收時相同之狀態。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歸還租賃車前,應先確認車內無遺留任何承租人、駕駛人或同乘者之物品後再歸還。


第23條(變更租賃期間時之租賃費用)

  1. 若承租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了租賃期間,則應支付該變更後對應之租賃費用。
  2. 如承租人未獲得本公司依第12條所作之許可而超過租賃期限才歸還車輛,除支付前項費用外,並須加付相當於超過時間費用兩倍之違約金。


第24條(歸還地點等)

  1. 若承租人依第12條第1項變更了歸還地點,須自行負擔因歸還地點變更而產生之回送等費用。
  2. 若承租人未經本公司依第12條第1項之同意而擅自在指定地點以外處歸還車輛,則應依第25條第3項規定負擔相關費用。


第25條(車輛未歸還時之處置)

  1. 承租人或駕駛人於租賃期間屆滿後,仍未將租賃車歸還至指定地點,且拒絕本公司要求歸還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致認定為「未歸還」時,本公司除得進行刑事控告等法律措施外,亦可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報告此未歸還事件並登錄於全租協系統等;承租人同意本公司得為此行動。
  2. 若發生前項情形,本公司得為查明租賃車所在位置,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家屬、親友、職場等相關人士進行詢問調查,並啟動GPS功能等必要手段。
  3. 倘若符合第1項情形,承租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並負擔取回租賃車及搜尋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之費用。


第六章 故障、事故、失竊時之應對


第26條(發現故障時之應對)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現租賃車有任何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並聯繫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27條(事故發生時之應對)

  1. 倘若在使用期間內,與租賃車相關之事故已發生,無論事故規模大小,承租人或駕駛人皆應立即停止駕駛並履行法律所規定之程序,並同時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將事故情況等向本公司報告,並遵守本公司之指示。
    2. 若依前款指示需對租賃車進行修理,則除非本公司另行認可,否則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修理廠修理。
    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進行事故調查,並迅速提交所需文件等。
    4. 若需就事故與對方進行和解(示談)等協商,應事先取得本公司之批准。
  2. 除執行前項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亦應自行負責事故處理及解決。
  3. 本公司會為承租人或駕駛人提供事故處理之建議,並協助解決相關問題。
  4. 為確認事故等發生時之情況,如該租賃車裝有行車紀錄器(黑盒子),當發生撞擊或急煞等狀況時,本公司將進行錄影或紀錄。
  5.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可查驗、核實前項之紀錄等。


第28條(失竊發生時之應對)
若在使用期間內,租賃車遭到失竊或發生其他損害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鄰近警局報案。
  2. 立即告知本公司有關損害情況,並遵守本公司之指示。
  3. 就失竊及其他損害事宜,應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迅速提交要求之文件等。


第29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契約)

  1. 在使用期間內,若因故障、事故、失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統稱「故障等」)導致租賃車無法繼續使用,視為租賃契約即告終止。
  2. 承租人應負擔因回收及修理租賃車所需之相關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然而,如該「故障等」符合第3項或第5項所述原因,則不在此限。
  3. 若故障等係因租賃前既存在之缺陷、不良,或因租賃車不符合租賃條件等原因所致,則視同訂立新租賃契約,承租人得向本公司申請提供替代租賃車。此時,替代租賃車之提供條件依第5條第2項準用。
  4. 若承租人拒絕接受前項替代租賃車之提供,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取之租賃費用;同理,如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車時亦同。
  5. 若故障等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三方之事由所致,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中,扣除自租賃開始至終止時段相應之費用後,把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6. 承租人除本條規定之措施外,不得向本公司請求任何因無法使用租賃車所導致之損失賠償。但若故障等係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在此限。


第七章 賠償及補償


第30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1. 如在租用租賃車之過程中,因承租人或駕駛人之行為致使本公司之租賃車受損,承租人應予以賠償。但若該損害非因承租人及駕駛人之責任而起,則不適用。
  2. 倘若承租人因此負有賠償責任,涉及事故、失竊、故障、車內污染、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車而造成之損失,承租人應依照價目表等所定,進行賠償或營業補償。
  3. 倘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因故意或過失在使用租賃車之過程中,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也應負賠償責任。


第31條(保險及補償)

  1. 若承租人(負擔第30條第1或第3項所述賠償責任)或駕駛人(負擔第30條第3項所述賠償責任)必須承擔賠償,本公司基於對租賃車所投之損害保險契約,得於以下範圍內支付保險金:
    • 人身賠償:每人無上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 財物賠償:每事故無上限(自負額20萬日圓)
    • 車輛賠償:每事故以時價為限(自負額20萬日圓)
    • 人身傷害賠償:每人最高5,000萬日圓
  2. 若屬於保險條款之免責事由,則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不予支付。
  3. 若違反本租賃條款,則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不予支付。
  4. 超出保險金或補償金之範圍,以及超過第1項規定限額的損失,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行負擔。但若有特別約定而變更了第1項之限額,則超過該特別約定之額度部分,亦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另外,依據《為因應極重大災害之特別財政支援等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被指定為「激甚災害」之情形(以下稱「激甚災害」),如該損害係發生於經指定之激甚災害區域內之租賃車,且該損害並非承租人或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承租人或駕駛人無須負賠償責任。
  5. 若本公司替承租人或駕駛人先行支付其應負擔之全部或部分賠償金額,則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本公司所墊付之全額。
  6. 若無特別約定,第1項第2號及第3號(財物及車輛賠償)所示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自行承擔。


第八章 租賃契約之解除


第32條(租賃契約之解除)

  1.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中違反本條款,或符合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得在無須任何通知或催告之情況下解除租賃契約,並可立即要求承租人歸還租賃車。此時,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中,扣除自租賃開始至解除契約時段之費用後,退還餘額予承租人。
  2. 如發生前項情形,承租人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失。


第33條(租賃期間中途解約)

  1.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內,若經本公司同意並支付以下所定之「中途解約手續費」,可解除租賃契約。於此情況下,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將從已收取之租賃費用中扣除自租賃開始至歸還車輛時段之對應費用後,將餘款退還予承租人。
  2. 如承租人進行前項解約,須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之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

=

(

對應租賃契約期間之基本費用

−

自承租後至歸還時段之基本費用

)

×

50

%

\text{中途解約手續費} = \bigl(\text{對應租賃契約期間之基本費用} - \text{自承租後至歸還時段之基本費用}\bigr) \times 50\%

中途解約手續費=(對應租賃契約期間之基本費用−自承租後至歸還時段之基本費用)×50%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34條(個人資訊之使用目的)

  1. 本公司取得並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個人資訊之目的如下:
    1. 作為依《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獲得租賃業許可之業者,為履行在租賃契約締結時製作租賃證等屬營業許可條件下之義務。
    2. 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本公司所營之租賃車、二手車及其他產品及其相關服務,並以寄送宣傳資料、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各種活動、促銷資訊。
    3.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確認申請人或駕駛人之身分並審查其是否具備締約之資格。
    4. 為本公司所營商品及服務之規劃、開發或提升顧客滿意度之目的,對承租人或駕駛人進行問卷調查。
    5.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化處理及分析,並形成無法識別個人之統計數據。
  2. 若本公司因其他非上述各項之目的而收集承租人或駕駛人之個人資訊,將會事先明示其使用目的。


第35條(個人資訊之登錄及使用同意)

  1. 若承租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則承租人之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個人資訊,將在全國租車協會(以下簡稱「全租協」)系統內登錄,不超過7年為限;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其所屬之地方租車協會,以及該等協會之會員租賃業者,在締結租賃契約時得參考該資訊進行審核。承租人於此表示同意。
    1. 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 第1項收到「放置違規罰款」納付命令。
    2. 承租人未繳清第18條第5項所規定之全部停車違規相關費用。
    3. 符合第25條第1項所述未歸還(不返還)之情況。
  2. 若駕駛人符合前款第3項情形,則駕駛人之姓名、出生日期、駕駛執照號碼等個人資訊亦將在全租協系統內登錄,不超過7年;上開租車協會業者締結租賃契約時也會以此資訊作審核參考。


第十章 雜則


第36條(相互抵銷)
若本公司依據本條款對承租人負有金錢債務,本公司得隨時將其對承租人之債務與承租人對本公司之金錢債務互相抵銷。


第37條(消費稅)
基於本條款所產生之交易,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其應負擔之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


第38條(延遲損害金)
若承租人或本公司怠於履行本條款所規範之金錢債務,則應就遲延部分向對方支付年利率14.6%的延遲損害金。


第39條(日文條款與英文條款)
倘若日文條款與英文條款內容不一致,則以日文條款為優先依據。


第40條(細則)
本公司得另行制定本條款之細則,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41條(提供重要事項資訊)

  1. 本公司將致力於在租賃前,以明確且易於理解的方式向承租人說明本條款等內容中,關於承租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營業補償責任、本公司之保險或補償制度內容及其條件,還有承租人應在發生故障、事故、失竊、不法停車、逾期歸還等情形時所應採取的措施等重要事項。
  2. 承租人亦應努力理解本條款等之內容。


第42條(條款等之揭示等)
本公司得透過下列任一方式向承租人揭示本條款等:

  1. 張貼於本公司營業據點(包括使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以供大眾易於閱覽。
  2. 公開於網站等處,方便承租人隨時瀏覽。
  3. 以書面(含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呈現。

同時,本公司也會經由所發行的宣傳冊、價目表等,向承租人提供條款等之概要;若有變更亦同此處理。


第43條(條款等之修改)
本公司得對本條款等進行變更。若有變更,本公司將以適當方式(例如在本公司官網刊載)公告條款等變更之事實、變更後之條款等內容,以及其生效時間。


第44條(準據法)
基於本條款所訂之契約、租賃及相關附隨行為,均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據此進行解釋。


第45條(協議管轄法院)
若因本條款所定之權利與義務而產生紛爭,則以本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部分修訂)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使用日 7 天前:免費
使用日 6~3 天前:收取使用費用的 30%
使用日 2~1 天前:收取使用費用的 50%
使用日 當天:收取使用費用的 100%

※ 以營業時間 (09:00–18:00) 為準。
範例:若預定 3 月 10 日使用,您可在 3 月 3 日 18:00 前申請取消,無需支付任何費用。3 月 3 日 18:00 之後,屬於使用日前 6~3 天的範圍,需支付使用費用的 30%。

※ 使用費用指總金額。如果取消費用高於訂金,必須支付差額。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30%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50%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取車方式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機場接送

Oasis租車 那霸機場店

日本沖繩縣那霸市具志3丁目25-12

09:00 − 20:00

取車說明
【預約後流程】 ① 加入聊天並傳送【預約編號】 接送時間調整、駕照確認、事前手續皆可透過聊天完成。 ⚠️ 若未於前一天前聯絡,可能無法提供服務。 聯絡方式 LINE ID:@296esnbu WhatsApp:+81 80-6486-3962 KakaoTalk:oasis_rentacar ② 透過聊天完成 接送時間調整 當日接送地點說明 駕照確認 事前手續辦理 協助您快速出發。 ③ 當天 請參考以下使用流程。 ⭐ 便利接送服務(2 種) 那霸機場 ⇔ 店鋪 單軌電車赤嶺站 ⇔ 店鋪 【當日使用流程(使用接送)】 ① 與接送車會合 於那霸機場或赤嶺站與接送車會合。 可隨時透過聊天聯絡,工作人員會引導您。 ⚠️ 若前一天未聯絡,可能無法安排接送。 ⚠️ 未提前聯絡可能導致辦理時間延長或需等候。 ② 前往店鋪 車程約 10–15 分鐘。 ③ 辦理手續 說明車輛操作後即可出發。 因手續已事前完成,約 10 分鐘即可出發。 ④ 祝您旅途愉快! 租賃期間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透過聊天聯絡我們。 【當日使用流程(自行到店)】 ① 抵達店鋪 地址: 沖繩縣那霸市具志 3-25-12 ⚠️ 請務必於前一天透過聊天告知到店時間。 ⚠️ 未提前聯絡可能導致辦理時間延長或需等候。 ② 辦理手續 說明車輛操作後即可出發。 因手續已事前完成,約 10 分鐘即可出發。 ③ 祝您旅途愉快!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透過聊天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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