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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營業據點 沖繩 · 那霸機場

Ocean Star Rent A Car

沖縄県糸満市潮平795-1

080-6484-8866

8:00-19:00

如何搭乘接駁巴士:
當天飛機抵達顧客:請步行至那霸機場國内線1樓14號租車專用班車站搭乘接駁巴士。
不是當天飛機抵達顧客:提供那霸機場附近的輕軌電車站【赤嶺】↔ 店面免費接駁服務。若有需要,請下單後聯絡客服。

Whatsapp:+8180-6484-8866
Line:oceanstaroka
Kakaotalk:oceanstaro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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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說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各保險方案的保障內容

A基本保險

A基本保險・補償

※包含在租車費用內

關於基本保險・補償的內容

對人補償
無限額 / 每人(含強制責任保險的補償)
對物補償
無限額、按時價 / 每起事故(自負金額(免責額度)100,000 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
3,000 萬日圓 / 每人(限定員額)
車輛補償
按時價 / 每起事故(自負金額(免責額度)10 萬日圓~20 萬日圓)
※對人補償(對他人的補償):造成他人傷亡時的補償
※對物補償(對他人的補償):損壞他人車輛、物品時的補償
※車輛補償(對自身的補償):對自身租賃車輛(租賃汽車)的修理費等進行補償
※人身傷害補償(對自身的補償):租賃車輛(租賃汽車)的駕駛人及同乘者死亡時,對治療費等進行補償
※自負金額(免責額度):發生事故時由使用者(客戶)自行承擔的金額
※超出上述自負額及補償限額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B安心保險

B安心保險(基本補償 + 擴大補償 + NOC 補償)

※A + 自負金額(免責額度)補償制度 + NOC 補償制度
將免除自負金額(免責額度)及非營運費用(NOC)
自負金額(免責額度)
  • 對物補償:100,000 日圓
  • 車輛補償:100,000 日圓~200,000 日圓
非營運費用
  • 駕駛租賃車輛自行返回並在預定門店還車的情況:20,000 日圓/50,000日圓(Alphard,Vellfire)
  • 無法駕駛租賃車輛或未在預定門店還車的情況:50,000 日圓/100,000日圓(Alphard,Vellfire) 
※僅適用於首次事故 1 次
※無第三方的單獨事故情況下,將產生 10 萬日圓的自負金額
C超級安心保險

C超級安心保險(基本補償 + 擴大補償 + NOC 補償 + 單獨事故補償)

※A+B + 無第三方的單獨事故補償
B + 無第三方的單獨事故將可獲得補償
※僅適用於首次事故 1 次

使用條款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契約條款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條款的適用)本公司依據本條款的規定,將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租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應承租該車輛。

此外,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據第 36 條的細則、法令或一般慣習辦理。2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宗旨、法令、行政通達以及一般慣習的範圍內,可接受特別約定。若有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優先於本條款。

第 2 章 預約

第 2 條(預約的申請)承租人在租用租車時,須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的費用表等,並透過另行規定的方法,事先明示車型等級、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返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品的需求與否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簡稱「承租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

2 當承租人提出預約申請時,本公司原則上在本公司所擁有的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非本公司另有認可,否則承租人須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 3 條(預約的變更)承租人若要變更前條第 1 項的承租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 4 條(預約的取消等)承租人可透過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若因承租人的原因,預約的承租開始時間超過 1 小時仍未著手辦理租車出租契約(以下簡稱「出租契約」)的締結手續,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

3 在前 2 項的情形下,承租人須依照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預約取消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導致預約被取消或出租契約未締結,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還須依照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若因事故、盜竊、不返還、召回、天災及其他不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出租契約未締結,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此時,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 5 條(替代租車)當本公司無法出租承租人預約的車型等級的租車時,可提議出租與預約車型等級不同的租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車」)。

2 若承租人同意前項的提議,本公司除車型等級外,將以與預約時相同的承租條件出租替代租車。

此外,若替代租車的出租費用低於預約車型等級的出租費用,則以該替代租車的車型等級的出租費用為準。

3 承租人可拒絕第 1 項有關替代租車出租的提議,並取消預約。

4 在前項情形下,若無法進行第 1 項出租的原因歸咎於本公司,則視為第 4 條第 5 項的預約取消,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還須依照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 6 條(免責)除非本條款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的處置外,本公司與承租人對於預約被取消或出租契約未締結一事,互不提出任何請求。

第 7 條(預約業務的代理)承租人可透過代替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業者」)申請預約。

2 向代理業者提出前項申請的承租人,僅可向該代理業者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

第 3 章 出租

第 8 條(出租契約的締結)承租人應明示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的承租條件,本公司應依據本條款、費用表等明示出租條件,締結出租契約。但無可出租的租車,或承租人及駕駛人符合第 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各款情形的除外。

2 締結出租契約後,承租人須向本公司支付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的出租費用。

3 本公司依據監督官署的基本通達(注 1),為在出租簿(出租原票)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的出租證上記載駕駛人的姓名、住所、駕駛執照種類及駕駛執照(注 2)號碼,或附上駕駛人的駕駛執照副本,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的駕駛執照,並可要求提交其副本。此時,若承租人本人為駕駛人,須出示本人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若承租人与駕駛人不同,須出示該駕駛人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

(注 1)監督官署的基本通達指的是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長通達「有關租車的基本通達」(自旅第 138 號平成 7 年 6 月 13 日)的 2.(10)及(11)。

(注 2)駕駛執照指的是道路交通法第 92 條規定的駕駛執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 19 條別記樣式 14 的駕駛執照。此外,道路交通法第 107 條之 2 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視同駕駛執照。

4 本公司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出示駕駛執照以外可確認身份的文件,並可複印所提交的文件。

5 本公司在締結出租契約時,會要求承租人告知承租期間內可聯繫承租人及駕駛人的手機號碼等。

6 本公司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 9 條(拒絕締結出租契約)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則不得締結出租契約。

(1)未出示駕駛所出租車輛所需的駕駛執照,或雖經本公司要求,仍不同意提交該駕駛人的駕駛執照副本時。

(2)被認定為酒後駕駛時。

(3)被認定為呈現出因麻藥、安非他命、稀料等導致的中毒症狀等時。

(4)未配備兒童安全座椅卻讓未滿 6 歲的幼兒同乘時。

(5)被認定為屬於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相關組織的成員、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成員時。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出租契約。

(1)預約時確定的駕駛人與締結出租契約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在過去的出租中,有拖欠出租費用的記錄時。(3)在過去的出租中,有第 17 條各款所列行為時。

(4)在過去的出租(包括其他租車業者的出租)中,有第 18 條第 6 項或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事實時。

(5)在過去的出租中,有因違反出租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汽車保險不適用的事實時。

(6)在與本公司的交易中,對本公司員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或使用暴力行為及言辭時。

(7)散佈謠言,或使用欺詐或威力損害本公司信譽、妨害業務時。

(8)未滿足另行明示的條件時。

3 在前 2 項情形下,若已與承租人成立預約,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若已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預約取消手續費,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 10 條(出租契約的成立等)出租契約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出租費用,且本公司將租車交付給承租人時成立。此時,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將充作出租費用的一部分。

2 前項的交付應在第 2 條第 1 項的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於同項明示的承租地點進行。

第 11 條(出租費用)出租費用指的是以下各項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會在費用表中明示各項費用的金額或計算依據。

(1)基本費用(2)免責保證制度加入金(3)選項費用(4)燃料費(5)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以出租租車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位於兵庫縣時為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位於沖繩縣時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第 14 條第 1 項亦同)申報並實施的費用為準。

3 在依據第 2 條進行預約後,若出租費用有所修訂,則以預約時適用的費用與出租時的費用中較低者作為出租費用。

4 出租費用依據細則規定。

第 12 條(承租條件的變更)承租人在締結出租契約後,若要變更第 8 條第 1 項的承租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因前項的承租條件變更而對出租業務造成障礙,本公司可不同意該變更。

第 13 條(檢查及確認)本公司應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8 條 [定期檢查維護] 規定的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後再進行出租。

2 本公司應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7 條之 2 [日常檢查維護] 規定的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 2 項的檢查維護已實施,且依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租車不存在維護不良等問題且符合承租條件。

2 若透過前項的確認發現租車存在維護不良問題,本公司應立即實施必要的維護等措施。

第 14 條(出租證的交付、攜帶等)本公司在交付租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交付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的規定出租證。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車期間,必須攜帶依據前項規定所交付的出租證。

3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出租證,應立即將該情況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返還租車時,須同時向本公司返還出租證。

第 4 章 使用

第 15 條(管理責任)承租人或駕駛人在從接收租車到返還給本公司為止的期間(以下簡稱「使用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租車。

第 16 條(日常檢查維護)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必須在每天使用租車前,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7 條之 2 [日常檢查維護] 規定的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第 17 條(禁止行為)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未獲得本公司的同意及基於道路運送法的許可等,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或類似目的。

(2)將租車用於約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讓第 8 條第 3 項的出租證上記載的駕駛人及獲得本公司同意的人以外的人駕駛。

(3)轉租租車,或將其用於擔保等一切可能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4)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記號牌或車輛號牌,或對租車進行改裝、改型等改變其現狀的行為。

(5)未獲得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用於牽引其他車輛或為其他車輛助推。

(6)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7)未獲得本公司的同意,為租車購買損害保險。

(8)將租車帶出日本國外。

(9)因不當操作電動汽車或充電器,導致電動汽車或充電器損壞、污損。

(10)其他違反第 8 條第 1 項承租條件的行為。

第 18 條(違法停車時的處置等)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就租車實施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違法停車,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前往違法停車所在地區管轄的警察署,立即自行繳納與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並負擔與違法停車相關的拖車移動、保管、領取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在收到警察有關租車違反違法停放規定的通知後,應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要求其立即移動或領取租車,並指示其在租車承租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示的時間前前往處理該事宜的警察署處理違法事宜,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照執行。此外,若租車被警察移動,本公司可自行判斷從警察處領取租車。

2 本公司在作出前項指示後,可自行判斷透過交通違法通知書或繳款書、收據等確認違法處理狀況,若未處理,應持續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作出前項指示。此外,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認可書」)上親自簽名,確認其有違法停放行為且同意作為違法者遵照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照執行。

2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向警察提交包含認可書及出租證等在內的個人資訊資料,協助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與違法停放相關的責任,此外,可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的辯解書及認可書以及出租證等資料,採取報告事實經過等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表示同意。

5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1 項的違法停放罰款繳納命令並繳納了違法停放罰款,或負擔了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的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取等所需的費用,本公司可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支付下列金額(以下簡稱「停車違法相關費用」)。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停車違法相關費用。

(1)相當於違法停放罰款的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法違約金

(3)尋找所需的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取等所需的費用

6 在依據第 1 項規定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繳納與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情形下,若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未遵照本公司依據第 2 項作出的處理違法事宜的指示,或未遵照本公司依據第 3 項提出的在認可書上簽名的要求,本公司可向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取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法金(在下一項中簡稱「停車違法金」),用於充抵第 5 項規定的停車違法金及停車違法違約金。

7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已向本公司支付

依據第 5 項本公司要求的金額,其後因承租人或駕駛人繳納了與該停車違法相關的罰款,或因公訴提起等原因,導致違法停放罰款繳納命令被撤銷,且本公司收到了違法停放罰款的退還,本公司應從已收到的停車相關費用中,僅將相當於違法停放罰款的金額退還給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依據第 6 項本公司已收取停車違法金的情形下,亦同。
第 5 章 返還
第 19 條(返還責任)承租人或駕駛人須在承租期間屆滿時,在約定的返還地點將租車返還給本公司。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須賠償給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3 若因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承租人或駕駛人無法在承租期間內返還租車,對本公司因此遭受的損失不承擔責任。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立即聯繫本公司,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 20 條(返還時的確認等)承租人或駕駛人須補充汽油等燃料後,在本公司的見證下返還租車及配件。此時,除因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部位外,須以交付時的狀態返還。若未補充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根據使用期間的行駛里程,按照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計算金額,立即支付給本公司。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返還租車時,須確認租車內沒有承租人、駕駛人或同乘者的遺留物品後再返還,本公司在租車返還後,對遺留物品不承擔保管責任。
第 21 條(承租期間變更時的出租費用)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第 12 條第 1 項變更承租期間時,須支付與變更後的承租期間相對應的出租費用。
第 22 條(返還地點等)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第 12 條第 1 項變更約定的返還地點時,須負擔因返還地點變更而產生的必要回送費用。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未獲得本公司依據第 12 條第 1 項作出的同意,在約定的返還地點以外的地點返還租車,須支付另行規定的返還地點變更違約費。
第 23 條(不返還時的處置)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承租期間屆滿後,未在約定的返還地點返還租車,且未回應本公司的返還請求,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認定為不返還,本公司可採取提起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
2 若出現前項情形,本公司為確認租車的所在地,可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若出現第 1 項情形,承租人或駕駛人除依據第 28 條規定對給本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租車的回收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的費用。
第 6 章 故障、事故、盜竊時的處置
第 24 條(發現故障時的處置)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現租車出現異常或故障時,須立即停止駕駛,聯繫本公司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第 25 條(發生事故時的處置)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就租車發生事故時,須立即停止駕駛,不論事故大小,均須採取法定措施,並採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狀況等,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2)依據前項指示對租車進行修理時,除非本公司認可,否則須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3)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事故展開的調查,及時提交必要的文件等。
(4)就事故與對方進行協商或達成其他協議時,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承租人或駕駛人除採取前項措施外,須自行負責處理和解決事故。
3 本公司須為承租人或駕駛人處理事故提供建議,並協助解決事故。
第 26 條(發生盜竊時的處置)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發生租車被盜或遭受其他損害時,須採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報案。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害狀況等,遵照本公司的指示行事。
(3)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就盜竊及其他損害展開的調查,及時提交要求的文件等。
第 27 條(因無法使用導致出租契約終止)在使用期間,因故障、事故、盜竊及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租車無法使用時,出租契約終止。
2 在前項情形下,承租人或駕駛人須負擔租車的領取及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返還已收取的出租費用。但故障等是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3 若故障等是因出租前就存在的瑕疵造成的,視為締結了新的出租契約,承租人可從本公司獲得替代租車。此外,替代租車的提供條件準用第 5 條第 2 項的規定。
4 若承租人不接受前項規定的替代租車提供,本公司須全額返還已收取的出租費用。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亦同。
5 若故障等是因不歸咎於承租人、駕駛人及本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本公司須從已收取的出租費用中扣除與從出租到出租契約終止期間相對應的出租費用後,將剩餘金額返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及駕駛人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車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其他請求。
第 7 章 賠償及補償
第 28 條(賠償及營業補償)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所承租的租車期間給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失時,須賠償該損失。但因歸咎於本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2 在前項規定的本公司損失中,就因事故、盜竊、歸咎於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租車污損及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車而造成的損失,須依照費用表的規定進行賠償或作出營業補償,承租人或駕駛人須支付該費用。
第 29 條(保險及補償)當承租人或駕駛人依據前條第 1 項承擔賠償責任時,依據本公司就租車締結的損害保險契約、損害賠償責任共濟契約或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在下列限度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補償
每人 無限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補償)
(2)對物補償
每起事故 無限額、按市價(免責金額 5 萬日元)
(3)人身傷害補償
每人
最高 3,000 萬日元(限額定人數)
(4)車輛補償
每起事故 按市價(免責金額 10 萬日元~15 萬日元)
2 若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規定的免責事由,不支付第 1 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3 對於不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的損失,以及超過第 1 項規定的保險金額或補償金的損失,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
4 若本公司支付了應由承租人或駕駛人負擔的損害賠償金,承租人或駕駛人須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本公司支付的金額。
5 第 1 項規定的損害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相當額或損害賠償責任共濟的共濟費相當額包含在出租費用中。
第 8 章 出租契約的解除
第 30 條(出租契約的解除)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違反本條款,或符合第 9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本公司可無需進行任何通知、催告,立即解除出租契約,並要求立即返還租車。
此時,本公司不向承租人返還已收取的出租費用。
第 31 條(協議解除)即使在使用期間,承租人在獲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次項規定的解除手續費後,可解除出租契約。此時,本公司須從已收取的出租費用中扣除與從出租到返還期間相對應的出租費用後,將剩餘金額返還給承租人。
2 承租人在前項情形下解除契約時,須向本公司支付下列解除手續費:
解除手續費 =(與出租契約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費用)
(與從出租到返還期間相對應的基本費用 ×50%)
第 9 章 個人信息
第 32 條(個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本公司獲取和使用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的目的如下:
(1)作為依據道路運送法第 80 條第 1 項獲得租車業務許可的業者,為執行作為業務許可條件規定的事項,如在締結出租契約時製作出租證等。
(2)通過發送宣傳廣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介紹本公司經營的租車、二手車及其他商品,提供相關服務,並通知各類活動、促銷等的舉辦事宜。
(3)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就承租申請人或駕駛人進行身份確認,並審查是否可締結出租契約。
(4)為規劃開發本公司經營的商品及服務,或研究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向承租人或駕駛人實施問卷調查。
(5)對個人信息進行統計彙總、分析,加工成無法識別、確定個人身份的統計數據。
2 若為第 1 項各款未規定的目的獲取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個人信息,須事先明示其使用目的。
第 10 章 雜則
第 33 條(抵銷)若本公司對承租人或駕駛人享有基於本條款的金錢債權,可隨時與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本公司享有的金錢債權進行抵銷。
第 34 條(消費稅)承租人或駕駛人須向本公司支付基於本條款的交易應課徵的消費稅(含地方消費稅)。
第 35 條(逾期損害金)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及本公司未履行基於本條款的金錢債務,須按年利率 14.5% 向對方支付逾期損害金。
第 36 條(日文條款的優先適用)若日文條款與英文條款的文句或用語存在不一致,以日文條款為正式文本,並優先適用。
第 37 條(細則)本公司可另行規定本條款的細則,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在另行規定細則後,須在本公司各營業店舖張貼,並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網站等上進行記載。細則變更時亦同。
第 38 條(協議管轄法院)就基於本條款的權利及義務發生糾紛時,不論訴訟標的額多少,均以管轄本公司總店、分店或營業所所在地的簡易法院為管轄法院。
以上

取消規定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開始的6天前:不收取消費
利用開始5天前:收取全額的50%
利用開始4天前~2天前:收取全額的80%
利用開始1天前~當天的取消:收取全額的100%
當天noshow或者證件不適用:收取全額的100%

※預約申請截止至當天日本時間17:00,超過17:00後的申請以翌日計算,敬請事先知悉。 

取消手續費一覽

取消時間手續費
使用日前 5 天 50%
使用日前 4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80%
使用日前 1 天 ~ 使用當日 100%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