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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契約條款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條款的適用)本公司依據本條款的規定,將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租車」)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應承租該車輛。
此外,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據第 36 條的細則、法令或一般慣習辦理。2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宗旨、法令、行政通達以及一般慣習的範圍內,可接受特別約定。若有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優先於本條款。
第 2 章 預約
第 2 條(預約的申請)承租人在租用租車時,須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的費用表等,並透過另行規定的方法,事先明示車型等級、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承租地點、承租期間、返還地點、駕駛人、兒童安全座椅等附屬品的需求與否及其他承租條件(以下簡稱「承租條件」)後,方可申請預約。
2 當承租人提出預約申請時,本公司原則上在本公司所擁有的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此時,除非本公司另有認可,否則承租人須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申請金。
第 3 條(預約的變更)承租人若要變更前條第 1 項的承租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 4 條(預約的取消等)承租人可透過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若因承租人的原因,預約的承租開始時間超過 1 小時仍未著手辦理租車出租契約(以下簡稱「出租契約」)的締結手續,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
3 在前 2 項的情形下,承租人須依照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本公司在收到該預約取消手續費後,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導致預約被取消或出租契約未締結,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還須依照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5 若因事故、盜竊、不返還、召回、天災及其他不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出租契約未締結,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此時,本公司應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
第 5 條(替代租車)當本公司無法出租承租人預約的車型等級的租車時,可提議出租與預約車型等級不同的租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車」)。
2 若承租人同意前項的提議,本公司除車型等級外,將以與預約時相同的承租條件出租替代租車。
此外,若替代租車的出租費用低於預約車型等級的出租費用,則以該替代租車的車型等級的出租費用為準。
3 承租人可拒絕第 1 項有關替代租車出租的提議,並取消預約。
4 在前項情形下,若無法進行第 1 項出租的原因歸咎於本公司,則視為第 4 條第 5 項的預約取消,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外,還須依照另行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 6 條(免責)除非本條款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的處置外,本公司與承租人對於預約被取消或出租契約未締結一事,互不提出任何請求。
第 7 條(預約業務的代理)承租人可透過代替本公司辦理預約業務的旅行代理店、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業者」)申請預約。
2 向代理業者提出前項申請的承租人,僅可向該代理業者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
第 3 章 出租
第 8 條(出租契約的締結)承租人應明示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的承租條件,本公司應依據本條款、費用表等明示出租條件,締結出租契約。但無可出租的租車,或承租人及駕駛人符合第 9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各款情形的除外。
2 締結出租契約後,承租人須向本公司支付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的出租費用。
3 本公司依據監督官署的基本通達(注 1),為在出租簿(出租原票)及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的出租證上記載駕駛人的姓名、住所、駕駛執照種類及駕駛執照(注 2)號碼,或附上駕駛人的駕駛執照副本,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出示承租人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的駕駛執照,並可要求提交其副本。此時,若承租人本人為駕駛人,須出示本人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若承租人与駕駛人不同,須出示該駕駛人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
(注 1)監督官署的基本通達指的是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長通達「有關租車的基本通達」(自旅第 138 號平成 7 年 6 月 13 日)的 2.(10)及(11)。
(注 2)駕駛執照指的是道路交通法第 92 條規定的駕駛執照中,符合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 19 條別記樣式 14 的駕駛執照。此外,道路交通法第 107 條之 2 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視同駕駛執照。
4 本公司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及駕駛人出示駕駛執照以外可確認身份的文件,並可複印所提交的文件。
5 本公司在締結出租契約時,會要求承租人告知承租期間內可聯繫承租人及駕駛人的手機號碼等。
6 本公司在締結出租契約時,可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 9 條(拒絕締結出租契約)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則不得締結出租契約。
(1)未出示駕駛所出租車輛所需的駕駛執照,或雖經本公司要求,仍不同意提交該駕駛人的駕駛執照副本時。
(2)被認定為酒後駕駛時。
(3)被認定為呈現出因麻藥、安非他命、稀料等導致的中毒症狀等時。
(4)未配備兒童安全座椅卻讓未滿 6 歲的幼兒同乘時。
(5)被認定為屬於暴力團體或暴力團體相關組織的成員、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組織成員時。
2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出租契約。
(1)預約時確定的駕駛人與締結出租契約時的駕駛人不同時。
(2)在過去的出租中,有拖欠出租費用的記錄時。(3)在過去的出租中,有第 17 條各款所列行為時。
(4)在過去的出租(包括其他租車業者的出租)中,有第 18 條第 6 項或第 23 條第 1 項所列事實時。
(5)在過去的出租中,有因違反出租條款或保險條款而導致汽車保險不適用的事實時。
(6)在與本公司的交易中,對本公司員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要求,或使用暴力行為及言辭時。
(7)散佈謠言,或使用欺詐或威力損害本公司信譽、妨害業務時。
(8)未滿足另行明示的條件時。
3 在前 2 項情形下,若已與承租人成立預約,則視為預約已被取消,若已收到承租人支付的預約取消手續費,應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 10 條(出租契約的成立等)出租契約在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出租費用,且本公司將租車交付給承租人時成立。此時,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將充作出租費用的一部分。
2 前項的交付應在第 2 條第 1 項的承租開始日期時間,於同項明示的承租地點進行。
第 11 條(出租費用)出租費用指的是以下各項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會在費用表中明示各項費用的金額或計算依據。
(1)基本費用(2)免責保證制度加入金(3)選項費用(4)燃料費(5)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以出租租車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位於兵庫縣時為神戶運輸管理部兵庫陸運部長,位於沖繩縣時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第 14 條第 1 項亦同)申報並實施的費用為準。
3 在依據第 2 條進行預約後,若出租費用有所修訂,則以預約時適用的費用與出租時的費用中較低者作為出租費用。
4 出租費用依據細則規定。
第 12 條(承租條件的變更)承租人在締結出租契約後,若要變更第 8 條第 1 項的承租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因前項的承租條件變更而對出租業務造成障礙,本公司可不同意該變更。
第 13 條(檢查及確認)本公司應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8 條 [定期檢查維護] 規定的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後再進行出租。
2 本公司應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7 條之 2 [日常檢查維護] 規定的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2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確認前 2 項的檢查維護已實施,且依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租車不存在維護不良等問題且符合承租條件。
2 若透過前項的確認發現租車存在維護不良問題,本公司應立即實施必要的維護等措施。
第 14 條(出租證的交付、攜帶等)本公司在交付租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交付記載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的規定出租證。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車期間,必須攜帶依據前項規定所交付的出租證。
3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遺失出租證,應立即將該情況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返還租車時,須同時向本公司返還出租證。
第 4 章 使用
第 15 條(管理責任)承租人或駕駛人在從接收租車到返還給本公司為止的期間(以下簡稱「使用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使用並保管租車。
第 16 條(日常檢查維護)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必須在每天使用租車前,對租車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 47 條之 2 [日常檢查維護] 規定的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第 17 條(禁止行為)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未獲得本公司的同意及基於道路運送法的許可等,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或類似目的。
(2)將租車用於約定用途以外的用途,或讓第 8 條第 3 項的出租證上記載的駕駛人及獲得本公司同意的人以外的人駕駛。
(3)轉租租車,或將其用於擔保等一切可能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4)偽造或變造租車的汽車登記號牌或車輛號牌,或對租車進行改裝、改型等改變其現狀的行為。
(5)未獲得本公司的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用於牽引其他車輛或為其他車輛助推。
(6)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使用租車。
(7)未獲得本公司的同意,為租車購買損害保險。
(8)將租車帶出日本國外。
(9)因不當操作電動汽車或充電器,導致電動汽車或充電器損壞、污損。
(10)其他違反第 8 條第 1 項承租條件的行為。
第 18 條(違法停車時的處置等)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期間就租車實施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違法停車,承租人或駕駛人應前往違法停車所在地區管轄的警察署,立即自行繳納與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並負擔與違法停車相關的拖車移動、保管、領取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在收到警察有關租車違反違法停放規定的通知後,應聯繫承租人或駕駛人,要求其立即移動或領取租車,並指示其在租車承租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示的時間前前往處理該事宜的警察署處理違法事宜,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照執行。此外,若租車被警察移動,本公司可自行判斷從警察處領取租車。
2 本公司在作出前項指示後,可自行判斷透過交通違法通知書或繳款書、收據等確認違法處理狀況,若未處理,應持續向承租人或駕駛人作出前項指示。此外,本公司可要求承租人或駕駛人在本公司規定的文件(以下簡稱「認可書」)上親自簽名,確認其有違法停放行為且同意作為違法者遵照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應遵照執行。
2 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向警察提交包含認可書及出租證等在內的個人資訊資料,協助追究承租人或駕駛人與違法停放相關的責任,此外,可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6 項規定的辯解書及認可書以及出租證等資料,採取報告事實經過等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駕駛人對此表示同意。
5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 1 項的違法停放罰款繳納命令並繳納了違法停放罰款,或負擔了尋找承租人或駕駛人所需的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取等所需的費用,本公司可向承租人或駕駛人請求支付下列金額(以下簡稱「停車違法相關費用」)。此時,承租人或駕駛人須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停車違法相關費用。
(1)相當於違法停放罰款的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法違約金
(3)尋找所需的費用以及車輛移動、保管、領取等所需的費用
6 在依據第 1 項規定承租人或駕駛人應繳納與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情形下,若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未遵照本公司依據第 2 項作出的處理違法事宜的指示,或未遵照本公司依據第 3 項提出的在認可書上簽名的要求,本公司可向該承租人或駕駛人收取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法金(在下一項中簡稱「停車違法金」),用於充抵第 5 項規定的停車違法金及停車違法違約金。
7 若承租人或駕駛人已向本公司支付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開始的6天前:不收取消費
利用開始5天前:收取全額的50%
利用開始4天前~2天前:收取全額的80%
利用開始1天前~當天的取消:收取全額的100%
當天noshow或者證件不適用:收取全額的100%
※預約申請截止至當天日本時間17:00,超過17:00後的申請以翌日計算,敬請事先知悉。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5 天 | 50% |
| 使用日前 4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 80% |
| 使用日前 1 天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