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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駁車使用方法--
從那霸機場到店鋪可以利用免費接駁車。
目前國際航站樓正在施工中,請移步至國內航站樓。
會面地點:國內航站樓3樓11號出口前。
接駁車服務時間:上午 8:00 至晚上 8:00
如果您需要在上午 7:00 至 7:59 或晚上 8:01 至 10:00 之間使用接駁車,則需額外支付 10,000 日元。
【Sakura Link車行聯絡方式】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基本保障(最大自付金為40~100萬日元,只保一次事故)
車發生任何事故(包含自損或肇事逃逸)時需要自行承擔的最高金額
● 輕型車:40萬日元
● 5座和7座:50萬日元
● 高級車和進口車:100萬日元
免責保障(最大自付金為15~50萬日元,只保一次事故)
車發生任何事故(包含自損或肇事逃逸)時需要自行承擔的最高金額
● 輕型車: 1,6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15萬日元
● 5座和7座: 2,2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20萬日元
● 高級車和進口車: 4,4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0萬日元
安心保障(最大自付金為5萬日元,只保一次事故)
車發生任何事故(包含自損或肇事逃逸)時需要自行承擔的最高金額
● 輕型車: 2,6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萬日元
● 5座和7座: 3,2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萬日元
● 高級車和進口車: 5,4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萬日元
※不含玻璃,底盤,爆胎,車輪蓋丟失或損壞(例如:車輛輪胎,輪轂,側邊損毀),車内設施損壞需要修理或造成不可修復的需要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費用
※車子出事故時,若造成無法運營的損失,承租人需要支付運營損失費用
※盡量不要把防曬噴到門上和座椅上,很難清理乾淨,會出現不必要的清理费用3000日元
※如發生交通違章或者發生車輛事故車行需要收回車輛(如發生任何事故或者擦傷請在第一時間內報警!⚠如未報警您無法生效該保險需全部承擔所有費用!)
免責保障(最大自付金為15~50萬日元,只保一次事故)
車發生任何事故(包含自損或肇事逃逸)時需要自行承擔的最高金額
● 輕型車: 1,6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15萬日元
● 5座和7座: 2,2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20萬日元
● 高級車和進口車: 4,4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0萬日元
安心保障(最大自付金為5萬日元,只保一次事故)
車發生任何事故(包含自損或肇事逃逸)時需要自行承擔的最高金額
● 輕型車: 2,6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萬日元
● 5座和7座: 3,2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萬日元
● 高級車和進口車: 5,450日元/天(加入費用)
若發生事故:
對方全責:不用自付金
自損事故/肇事逃逸(無對方車輛存在)或者双方都有责任:最高自付5萬日元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3日前 :50%
利用日2日~1日前 :100%
利用日當天 :100%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 租車出借條款(施行 令及7年5月12日)
第1條(條款的適用)
出借人(以下稱「本公司」)依本條款的規定,將出借汽車(以下稱「租車」)出借給借用人,借用人則借用該汽車。對於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據第43條的細則、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執行。
2. 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及細則的宗旨、法律法規、行政通知以及一般慣例的範圍內,可能會接受特別約定。如有特別約定,該特別約定優先於本條款。
3. 借款人在締結出借契約時,若指定與借用人不同的駕駛員,應將條款及細則中規定的駕駛員義務事項告知該駕駛員,並要求其遵守。
第2條(條款等的公告等)
本公司透過以下任一種方式向借用人公開條款等:
(1) 在本公司的營業店鋪以公眾容易看到的方式張貼(包括在顯示器等電子設備上顯示)。
(2) 在網站等上以容易查看的方式刊登。
(3) 提供書面文件(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
第3條(條款等的變更)
本公司可以變更本條款等。變更條款等時,本公司將透過在本公司的主頁刊登等適當方式,告知變更條款等的事宜、變更後的條款等內容以及其生效時間。
第4條(預約申請)
借用人借用租車時,可透過到店、電話、互聯網等方式,以及透過與本公司簽約並代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等,在同意本條款及另行規定的收費表等的基礎上,按照另行規定的方法,預先明確車型級別、借用開始日期時間、導航地點、借用期間、歸還地點、駕駛員、兒童借用・車用條件的需求條件。
2. 借款人提出預約申請後,除依據第39條第1項規定進行代理出借的情況(包括依據該項規定接受代理出借的車輛作為替代車出借的情況)外,原則上本公司在本公司擁有的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在此情況下,若本公司認為有必要,借用人需支付預約申請金。
3. 在網路預約中,若本公司發出的預約確認郵件無法回覆到客戶填寫的地址,本公司將視該預約不成立。
第5條(預約的變更)
借用人若要變更前條第1項的借用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但是,若借用人是透過與本公司簽約並代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等進行預約申請的,只有向進行該申請的預約代理機構的營業據點提出變更申請時,才可變更預約。
第6條(預約的取消等)
借用人可依另行規定的方式取消預約。
2. 若借款人因自身原因,在預約的借用開始時間超過1小時仍未著手締結租車出借契約(以下稱「出借契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
3. 在上述前2項的情況下,借款人應依另行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約取消費用,若本公司已收到預約申請金,則將其與該預約取消費用相抵銷。
4.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導致預約取消或出借契約未締結,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5. 若因事故、竊盜、未歸還、召回、天災等借用人或本公司均無責任的事由導致出借契約未締結,則視為預約已取消。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第7條(替代租車)
若本公司無法出借借款人預約的車款等級的租車,可提議出借不同車型等級的租車(以下稱為「替代租車」)。
2. 若借款人同意前項提議,本公司將除車型等級外,並依照預約時相同的借用條件出借替代租車。若替代租車的出借費用高於預約車型等級的出借費用,則以預約車型等級的出借費用計算;若低於預約車型等級的出借費用,則依照該替代租車車型等級的出借費用計算。
3. 借款人可拒絕第1項的替代租車出借提案並取消預約。
4. 在前項情況下,若第1項無法出借的原因是本公司的責任,則依第6條第4項的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5. 在第3項情況下,若第1項無法出借的原因 非本公司的責任,則依第6條第5項的預約取消處理,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第8條(免責)
本公司及借款人對於預約取消或出借契約未締結的情況,除第6條及第7條規定的情況外,相互不提出任何請求。
2. 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本公司無法出借租車或提供替代租車,借用人不得追究本公司因此產生的損害責任。
在此情況下,本公司應立即通知借款人。
第9條(預約業務的代理)
借用人可透過代本公司處理預約業務的旅行社、合作公司等(以下稱「代理機構」)進行預約申請。
2. 透過代理機構進行前項申請的借款人,只能向進行該申請的代理機構的營業據點申請變更或取消預約。
第10條(出借契約的締結)
借款人明確第4條第1項規定的借用條件,本公司依據本條款、收費表等明確出借條件,雙方締結出借契約。但不存在可出借的租車,或借用人或駕駛員符合第11條第1項或第2項各條款中的任何一項情況除外。
2. 締結出借契約後,借款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13條第1項規定的出借費用。
3. 本公司依據監管部門的基本通知(註1),在出借簿(出借原始憑證)和第16條第1項規定的出借證上記載駕駛員的姓名、住址、駕駛證類型和駕駛證(註2)號碼,或附上駕駛員駕駛證的複印件。因此,在締結出借契約時,本公司可能要求借款人出示其指定的駕駛人(以下稱為「駕駛員」)的駕駛證,並提交影本。在此情況下,若借用人本人為駕駛員,則應出示本人的駕駛證並提交複印件;若借用人與駕駛員不同,則應出示駕駛員的駕駛證並提交複印件。
(註1)監理機關的基本通知指國土交通省汽車交通局長通知《關於租車的基本通知》(自旅第138號 平成7年6月13日)的2(10)和(11)。
(註2)駕駛證指《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證中,《道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另附格式第14的駕駛證。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的國際駕駛證或外國駕駛證等同於駕駛證。
4. 在締結出借契約時,本公司可能要求借用人和駕駛員除出示駕駛證外,也提交能確認本人身分的文件,並複印提交的文件。
5. 在締結出借契約時,本公司會要求借款人和駕駛人告知藉用期間用於聯絡的手機號碼等資訊。
6. 若借用人或駕駛員未遵守前5項規定,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出借契約並取消預約。在此情況下,預約申請金等的處理適用第6條第5項的規定。
7. 在締結出借契約時,本公司可能要求借款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11條(出借契約締結的拒絕)
若借用人或駕駛員符合下列各項中的任何一項,則無法締結出借契約:
(1) 未出示借租車所需的駕駛證,或雖經本公司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駕駛員駕駛證的複印件。
(2) 被認為帶有酒氣。
(3) 被認為呈現因毒品、興奮劑、香蕉水等導致的中毒症狀等。
(4) 未使用兒童座椅搭載6歲以下幼兒。
(5) 被認為是暴力團體或與暴力團體有關的團體成員、相關人員,或屬於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員。
2. 若借用人或駕駛員符合下列各項中的任何一項,本公司可拒絕締結出借契約:
(1) 預約時指定的駕駛人與締結出借契約時的駕駛人不同。
(2) 過去出借時,出借費用有拖欠狀況。
(3) 過去出借時,有第19條各項所列行為。
(4) 過去出借(包括其他租車公司的出借)時,有第20條第6項或第28條第1項記載的行為。
(5) 過去出借時,因違反出借條款或保險條款導致汽車保險不適用的事實存在。
(6) 對於特定車型的使用,未符合另行規定的出借條件(僅限使用特定車型的情況)。
(7) 在與本公司的關係中,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員實施暴力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或使用暴力行為或言辭。
(8) 散佈謠言,或使用詐欺或威脅手段損害本公司信譽,或妨礙業務。
(9) 除上述各項外,本公司及各店鋪認為租車出借不適當的情況。
(10) 未滿足另行明示的條件。
3. 在上述前2項情況下,若與借用人之間已成立預約,則視為預約已取消。若已收到借款人支付的預約取消費用,本公司將退還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
第12條(出借契約的成立等)
出借契約在藉款人向本公司支付出借費用,本公司向借款人交付租車時成立。在此情況下,已收到的預約申請金或旅行中介機構等發行的優惠券票面金額相當部分將充作出借費用的一部分。
2. 前項的交付應在第4條第1項規定的借用開始日期時間,在該項明示的借用地點進行。
第13條(出借費用)
出借費用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在締結出借契約時收取與約定出借期間相應的費用。同時,本公司會在收費表中明示各項費用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 各種制度加入費用
(3) 特殊裝備費用
(4) 單程費用
(5) 燃料費或充電費
(6) 車輛調配接送費用
(7)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依租車出借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兵庫縣為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以下第16條第1項也相同)申報並實施的費用標準計算。
3. 租車歸還時,除第1項收取的費用外,若產生延長費用、事故免責金額、停駛補償費用、歸還地點變更違約金等額外費用,借用人必須在歸還時結算。
4. 依照第4條進行預約後出借費用調整的,比較預約時適用的費用和出借時的費用,以較低的出借費用為準。
5. 出借費用的具體規定在細則中明確。
第14條(借用條件的變更)
借款人在締結出借契約後,若要變更第10條第1項的借用條件,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借用人變更借用條件會對出借業務造成阻礙,本公司可能不同意該變更。在此情況下,借用人應在原出借期間屆滿前歸還租車。
3. 借款人依第1項延長出借期間時,除出借期間外的借用條件均與延長前的出借契約相同,借用人應向本公司支付變更後出借期間對應的出借費用。
第15條(檢查維護及確認)
本公司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修)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對進行必要維修後的租車進行出借。
2. 本公司包括依據第39條第1項規定接受代理出借的租車在內,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3. 借用人或駕駛員應確認前2項的檢查維護已實施,並透過依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對車輛外觀及附屬品進行檢查,確認租車無維護不良情況,以及租車符合借用條件。
4. 若本公司透過前項確認發現租車有維護不良情況,應立即實施必要的維修等措施。
5. 兒童座椅由借用人自行負責正確安裝。即使本公司提供安裝協助,借用人仍需承擔兒童座椅安裝的責任。
第16條(出借證的交付、攜帶等)
本公司交付租車時,應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等電子方式)向借款人或駕駛員交付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規定事項的指定出借證。
2. 借用人或駕駛在使用租車期間,必須隨身攜帶前項交付的出借證。
3. 借用人或駕駛員若遺失出借證,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借用人或駕駛人歸還租車時,應同時將出借證歸還本公司。
第17條(管理責任)
借用人或駕駛員在接受租車交付至歸還本公司期間(以下稱「使用中」),應盡善良管理者的注意義務使用及管理租車。
2. 若借用人未盡前項注意義務,導致借用的租車遭受逃逸、惡作劇、車內破壞、竊盜等損害,借用人應承擔本公司遭受的損失。在此情況下,租車所投保的保險不適用。
3. 借用人或駕駛員在使用中使用高速公路等收費道路、收費停車場或其他收費服務時,應自行承擔相關使用費用,並向提供收費服務的一方支付。
4. 若本公司因提供前項收費服務的一方以未支付使用費用等為由,被要求提供租車的汽車登記號碼和日期時間,並被要求披露當時借用人的個人信息,借用人應同意本公司向該請求方提供其個人信息。
第18條(日常檢查維護)
借用人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車期間,每天使用前必須依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護)的規定進行檢查,並實施必要的維護。
第19條(禁止行為)
借用人或駕駛員在使用中不得進行以下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及依據《道路運輸法》取得許可等,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車用於規定用途以外的目的,或讓第10條第3項出借證記載的駕駛人及取得本公司同意的人員以外的人駕駛。
(3) 轉租租車,或將其用於其他擔保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4) 偽造或竄改租車的汽車登記號碼牌或車輛號碼牌,或對租車進行改造或改裝等改變其原狀的行為。
(5) 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競賽,或用於牽引或推動其他車輛。
(6) 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使用
租車。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車投保損害保險。
(8) 將租車帶出日本境外。
(9) 未經本公司同意,拆除租車上安裝的音響、車載導航及其他裝備品並帶出車外,或將車載工具、安裝輪胎、備胎等用於該租車以外的用途。
(10) 未經本公司同意,讓寵物搭乘。即使獲得同意,也不得在車內將寵物從籠子中放出。
(11) 因電動車或充電器的不當處理,導致電動車或充電器損壞、污損。
(12) 其他違反第10條第1項借用條件的行為。
(13) 借用人、駕駛員或其相關人員未經本公司同意,不得對本公司的事務所(營業店舖)或本公司場地等進行內外拍攝、錄音或錄像,或在SNS等上發布、傳播相關影像、聲音或影像。
第20條(違法停車的處理等)
借用人或駕駛在使用中對租車進行《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違法停車時,應前往違法停車地區管轄的警察局,立即自行繳納違法停車相關的罰款等費用,並承擔因違法停車導致的拖車移動、保管、取回等各項費用。
2. 本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車違規停放的通知後,應聯絡借款人或駕駛員,要求其迅速移動或取回租車,並指示其在租車借用期間屆滿時或本公司指定的時間前,前往處理的警察局處理違規事宜,借用人或駕駛員應遵守該指示。若租車被警方移動,本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向警方取回租車。
3. 本公司發出前項指示後,可依情況透過交通違規通知書、繳費單、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情形。若未處理,本公司將繼續向借用人或駕駛員發出前項指示。同時,本公司可要求借用人或駕駛員在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稱為「自認證」)上簽字,承認違規停放事實及作為違規者接受法律措施,借用人或駕駛員應遵守該要求。
4. 若本公司認為必要,可向警方提交自認證及出借證等包含個人資料的資料,以協助追究借用人或駕駛員的違規停放責任。此外,本公司可向公安委員會提交《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6項規定的說明書、自認證及出借證等資料,並報告事實關係等必要的法律措施,借用人或駕駛員應同意本公司的上述行為。
5. 若本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的違規停放罰款繳納命令並繳納罰款,或承擔了尋找借用人或駕駛員的費用、車輛移動、保管、取回等費用,本公司可向借款人或駕駛員請求以下金額(以下稱「停車違規相關費用」)。在此情況下,借款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停車違規相關費用。
(1) 違規停放罰款相當金額
(2) 本公司另行規定的停車違規違約金
(3) 尋找費用及車輛移動、保管、取回等費用
6. 若本公司收到前項的違規停放罰款繳納命令,或借用人或駕駛員未在本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同項規定的請求金額的全部,本公司可採取將借用人或駕駛員的姓名、出生年月、駕駛證號碼等信息登記到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稱“全租系統”)。
7.依據第1項規定借用人或駕駛員應繳納違法停車相關罰款等費用的情況下,若借用人或駕駛員未響應本公司依據第2項發出的處理違規指示,或未響應本公司依據第3項要求在自認證上簽字的請求,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本公司可向借用人或駕駛員收取本公司另行規定金額的停車違規罰款(以下稱「停車違規罰款」),該罰款用於充抵第5項規定的違規停放罰款和停車違規違約金。
8. 儘管有第6項的規定,若本公司收到借用人或駕駛員支付的停車違規罰款及第5項第3號規定的全部費用,本公司將不採取第6項規定的登記到全租協系統等措施,或刪除已登記到全租協系統的資料。
9. 若借用人或駕駛員依第5項向本公司支付了請求金額,之後因借用人或駕駛員繳納了該停車違規相關罰款,或被提起公訴等原因,違規停放罰款繳納命令被撤銷,本公司收到違規罰款的退還,或有繳納違規駕駛罰款的收據等駕駛時,本罰款公司將已收取的停車金額已收取的停車金額相關費用。若本公司依據第7項收取了停車違規罰款,處理方式相同。
10. 若依據第6項規定資料登記至全租協系統,因繳納罰款等原因違規停放罰款繳納命令被撤銷,或借用人或駕駛員依第5項規定向本公司支付了全部請求金額,本公司將刪除登記到全租協系統的資料。
第21條(GPS功能)
借用人和駕駛員應同意租車可能搭載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稱「GPS功能」),本公司指定的系統可能記錄租車的當前位置、行駛路線等信息,且本公司可將該記錄信息用於以下目的:
(1) 確認租車在出借條款結束時是否已歸還至指定地點。
(2) 符合第28條第1項情況,或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進行租車管理或履行出借條款等情況時,確認租車的目前位置。
(3) 用於提高向借用人和駕駛員提供的商品・服務等的品質、提高顧客滿意度等行銷分析。
2. 借用人和駕駛員應同意,對於前項GPS功能記錄的信息,若本公司依據法律法規被要求披露,或收到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披露命令,本公司可能在必要範圍內進行披露。
第22條(行車記錄器)
借用人和駕駛員應同意租車可能搭載行車記錄儀,借用人和駕駛員的駕駛情況可能被記錄,且本公司可將該記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 發生事故時,為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
(2) 為租賃汽車的管理或履行租賃交付條款等,在被認為必要的情況下,為確認承租人及駕駛員的駕駛狀況。
(3) 為對承租人及駕駛人提供的商品、服務等進行品質提升、提升顧客滿意度等,用於行銷分析。
2. 承租人及駕駛員同意,對於前項行車記錄儀所記錄的信息,在本公司根據法令被要求披露,或收到法院、行政機關及其他公共機關的披露請求、披露命令時,本公司可能會在必要的限度內進行披露。
第23條(返還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租賃期間屆滿前,將租賃汽車在指定的返還地點退還給本公司。
2.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違反前項規定,應賠償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3. 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承租人或駕駛員在租賃期間內無法返還租賃汽車,則無需對本公司的損失負責。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與本公司聯繫,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 可能會適用NOC(非營運收費)。
第24條(返還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人員在場的情況下返還租賃汽車。此時,除因正常使用導致的磨損部位外,應以交付時的狀態返還。
2.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返還租賃汽車時,應確認車內無承租人、駕駛員或同乘人員的遺留物品後再進行返還。本公司在租賃汽車返還後,對遺留物品不承擔保管責任。
第25條(租賃期間變更時的租賃費用)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依第14條第1項變更租賃期間,應支付變更後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
第26條(返還地點等)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依第14條第1項變更指定的返還地點,因返還地點變更產生的調車費用(送車費用)超過初始送車費用時,應支付超出部分。但即使費用低於初始送車費用,本公司也不退還差額。
2. 若承租人或駕駛未獲得本公司依第14條第1項的許可,將租賃汽車返還至指定返還地點以外的場所,應支付以下規定的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返還地點變更違約金 = 因返還地點變更所產生的調車費用×200%
※ 可能會適用NOC(非營運收費)。
第27條(租賃汽車租賃費用的結算)
若承租人在返還租賃汽車時,有超額費用、附帶費用、汽油費等未結算的情況,應支付這些費用。
2. 若返還租賃汽車時,燃料未加滿(未達滿箱狀態),承租人應依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標準支付燃料費。
第28條(未返還時的措施)
若承租人或駕駛在租賃期間屆滿後,未將租賃汽車返還至指定返還地點,且未響應本公司的返還請求,或因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認定為未返還,本公司除採取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外,還將向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汽車租賃協會報告未返還損失情況,並採取在全租系統登記等措施。
2. 若出現前項情況,為確認租賃汽車的位置,本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的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3. 若出現第1項情況,承租人或駕駛員除依第33條規定賠償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外,還應承擔租賃汽車的回收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所需的費用。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租賃汽車內的遺留物品不承擔責任。
4. 若出現第1項情況,承租人或駕駛員事先同意本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收回租賃汽車,且對於本公司收回租賃汽車的行為,無論出於民事、刑事或其他原因,均不提出任何異議。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對租賃汽車內的遺留物品不承擔責任。
5. 若出現第1項情況,本公司可能會對該租賃汽車採取臨時註銷登記措施。
第29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汽車異常或故障,應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繫,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30條(事故發生時的措施)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均應採取法律規定的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 依前項指示對租賃汽車進行修理時,除本公司認可的情況外,應在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
(3) 對於事故,應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必要的文件等。
(4) 與事故對方達成和解或其他協議時,應事先獲得本公司的許可。
2. 承租人或駕駛員除採取前項措施外,還應自行承擔責任處理和解決事故。
3. 本公司將為承租人或駕駛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協助解決事故。
4. 若發生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為確認租賃汽車的位置,本公司將採取必要措施,包括向承租人及駕駛員的家屬、親屬、工作單位等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以及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等。
5. 若發生與租賃汽車相關的事故,承租人及駕駛員除依第33條規定賠償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外,還應承擔租賃汽車的回收及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所需的費用。
6. 本公司為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對於安裝了車載事故記錄裝置的車輛,將記錄發生碰撞、急煞車等情況。
7. 若認為有必要,本公司將採取驗證前項記錄等措施。
第31條(被竊時的措施)
若承租人或駕駛在使用過程中遇到租賃汽車被竊或其他損害情況,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案。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害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被盜及其他損害情況進行調查,並及時提交所需文件等。
第32條(因無法使用導致租賃契約終止)
若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被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租賃汽車無法使用,租賃契約將終止。
2. 在上述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承擔租賃汽車的取回及修理等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若依特別約定租賃費用為後付,或因租賃期限延長等原因有未結算金額,承租人應支付這些費用。但故障等情況屬於第3項或第5項規定的原因時除外。
3. 若故障等情況是由於租賃前已存在的瑕疵導致,將視為簽訂了新的租賃契約,承租人可從本公司獲得替代租賃汽車。關於替代租賃車的提供條件,準用第7條第2項。
4. 若承租人未接受前項替代租賃汽車的提供,本公司將全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若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情況相同。
5. 若故障等情況是由於承租人、駕駛員及本公司均無責任的原因導致,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租賃開始至租賃契約終止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將剩餘金額退還承租人。
6. 若在使用租賃汽車過程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租賃汽車無法使用,租賃契約將終止。
7. 若有前項情況,承租人應通知本公司,並支付租賃汽車可使用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但已全額收取租賃費用的情況除外。
8.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及駕駛員不得就租賃汽車無法使用導致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本條規定以外的任何請求。
第33條(賠償及營業補償)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所租賃的汽車(包括依第39條第1項規定接受代理租賃的汽車)過程中,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應進行賠償。但因本公司責任導致的情況除外。
2. 對於前項本公司的損失,因事故、被竊、承租人或駕駛責任導致的故障、租賃汽車的污損、異味等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該租賃汽車的損失,應按照費用表的規定進行賠償或營業補償,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支付相應費
用。
第34條(保險及補償)
若承租人或駕駛承擔第33條第1項的賠償責任,本公司為租賃汽車簽訂的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將在以下範圍內支付保險金或補償金:
(1) 人身補償 每人 無限制 萬日圓(包括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的金額)
(2) 物品補償 每次事故 無限制 萬日圓(免賠額0萬日圓)
(3) 車輛週邊補償 每次事故 時價金額 免賠額40萬日圓(除以下情況外的所有情況)
免賠金額 40萬日圓(2噸以上的平闆卡車、鋁製卡車、小型巴士、露營車、特製車、部分單號乘用車)
(4) 人身傷害補償 每人 最高2,000萬日圓(至定員為止)
適用人身傷害補償時,必須向警察報告人身事故,並接受醫師的正規治療。其他方面,則遵循本公司投保的損害保險規定。
2. 若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第1項規定的保險金或補償金將不予支付。
3. 對於保險金或補償金未支付的損失以及超過第1項規定支付的保險金額或補償金的損失(根據保險條款由保險公司計算的損失金額),除特別約定外,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但因《應對嚴重災害的特別財政措施等相關法律》(昭及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規定被指定為嚴重災害(以下簡稱「嚴重災害」)或類似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若該損失涉及在被指定為嚴重災害
4. 若本公司支付了應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的損害賠償金,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向本公司償還本公司支付的金額。
5. 第1項規定的損害保險契約的保險費相當金額及本公司規定的補償制度的加入費相當金額包含在租賃費用中。
6. 未向警察及本公司各店鋪報告的事故、符合損害保險條款免責條款的事故、租賃後符合第11條第1項1號至5號、第2項1號或第19條1號至13號的事故,以及未經許可延長租賃期限後發生的事故導致的損失,損害保險及本補償制度均不適用。
第35條(租賃契約的解除)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本公司無需通知或催告即可解除租賃契約,並立即要求返還租賃汽車。在此情況下,本公司不向承租人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若依特別約定租賃費用為後付,或因租賃期限延長等原因有未結算金額,承租人應支付這些費用。
(1) 違反本條款。
(2) 因承租人或駕駛責任導致交通事故,或租賃汽車損壞或故障。
(3) 符合第11條第1項各號中的任何一項。
第36條(協議解約)
即使在使用過程中,承租人經本公司同意返還租賃汽車並支付以下規定的解約手續費後,可解除租賃契約。在此情況下,本公司將從已收取的租賃費用中扣除租賃開始至返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並將剩餘金額退還承租人。
2. 承租人進行前項解約時,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規定的解約手續費。
解約手續費 = {(租賃契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 - (租賃開始至解約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50%
第37條(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本公司取得並使用承租人或駕駛員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
(1) 作為依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獲得租賃汽車業務許可的經營者,為履行業務許可條件規定的事項,如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製作租賃證等。
(2) 透過發送宣傳廣告、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承租人或駕駛介紹租賃汽車、二手車及本公司經營的其他商品,提供相關服務,並告知各類活動、促銷等資訊。
(3)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對承租人或駕駛員進行身分確認及審查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契約。
(4) 透過郵寄、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問卷調查,以進行商品開發或探討提高顧客滿意度的措施。
(5)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總和分析,製作無法辨識和特定個人的統計資料。
(6) 向集團公司、本公司的合作公司提供以下個人資訊(書面或電子媒體形式)。但應本人要求,將停止提供給第三方。
提供項目:住址、姓名、出生日期、電話號碼及與客戶交易相關的訊息
2. 若為第1項各號未規定的目的獲取承租人或駕駛員的個人信息,將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第38條(個人資料的登記及使用同意)
若承租人或駕駛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同意其包含姓名、出生日期、駕駛證號碼等的個人資料在全租協系統登記不超過7年,且該資訊可由一般社團法人全國汽車租賃協會、加盟的各地區汽車租賃協會及這些協會的會員汽車租賃業者在簽訂租賃契約時用於審查。
(1) 本公司依《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被命令支付違規放置罰款。
(2) 未向本公司支付第20條第5項規定的停車違規相關費用的全額。
(3) 被認定出現第28條第1項規定的未返還情況。
第39條(代理租賃)
若本公司無法依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指定車型、車名或型號的租賃汽車(包括申請的營業點無該租賃汽車的情況),無論第10條第1項的規定如何,只有在向申請人確認以下事項並獲得其同意後,才可從其他汽車租賃經營者處取得租賃汽車並出租給申請人(此為「代理租賃」)。
(1) 發生事故、故障等問題時,若本公司的條款對使用者較有利,則適用本公司的條款。
(2) 租賃證應採用第3項規定的特殊格式。
(3) 應附有提供租賃汽車的汽車租賃業者的租賃條款。
進行代理租賃時,適用提供該租賃汽車的汽車租賃經營者的租賃條款。
3. 進行代理租賃時,基本通知中規定的「租賃證」應採用提供該租賃汽車的經營者規定的格式,或本公司另行規定的代理租賃專用格式。
4. 進行代理租賃後,若租賃的車輛出現故障或其他問題,本公司將如同出租自有租賃汽車一樣,協助車輛提供經營者進行修理等手續,並採取措施確保承租人或駕駛員的便利。
第40條(抵銷)
若本公司依本條款對承租人或駕駛員享有金錢債權,可隨時與承租人或駕駛員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進行抵銷。
第41條(消費稅、地方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本公司支付依本條款交易產生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42條(遲延損害金)
若承租人或駕駛員及本公司未履行本條款規定的金錢債務,應按年利率14.6%向對方支付遲延損害金。
第43條(細則)
本公司可另行製定本條款的細則,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公司另行製定細則後,將在各店鋪張貼,並在本公司發行的宣傳冊、費用表、網站等上進行記載。細則變更時亦同。
第44條(重要事項的資訊提供)
本公司將努力在租賃前以明確、易懂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本條款等中關於承租人損害賠償責任和營業補償責任的內容、本公司的保險或補償制度的內容及條件,以及承租人在發生故障、事故、被盜、違法停車和返還延遲等情況時應採取的措施等重要事項的信息。
2. 承租人應努力理解條款等的內容。
第45條(協議管轄法院)
若因本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無論訴訟金額大小,以本公司總部、分店或各店鋪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或簡易法院為協議管轄法院。
附則
本條款自2025年5月12日起施行。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3日前 :50%
利用日2日~1日前 :100%
利用日當天 :100%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5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