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您可以在此家租車公司租到優惠車輛。
全部的車輛均配備GPS導航系統,倒車鏡,USB插口,AUX。
關於加油可選方案:事先支付油費後,您可以不用滿油還車。
※目前僅在沖繩地區有提供租車服務,今後將拓展到日本全國。
查看此租車公司的可用營業據點。
共 5 個據點
位置
距離那霸機場約3km
機場到店鋪有提供接送服務(約10分鐘)
那霸機場到接送車位置
如何使用機場接送服務
國際航班到達
1. 步行前往國內航站樓(大約需要4-5分鐘)
2. 找到接駁巴士站11-B附近有手持Sky Rent a Car標誌的工作人員。
3. 請告知工作人員您的預約姓名。工作人員確認了您的預約後,將帶您搭乘接送車前往店鋪取車。
國內航班到達
1. 出國內航站樓後,過人行道。
2. 找到接駁巴士站11-B附近有手持Sky Rent a Car標誌的工作人員。
3. 請告知工作人員您的預約姓名。工作人員確認了您的預約後,將帶您搭乘接送車前往店鋪取車。
位置
輕軌電車【omoromachi站】徒步約1分鐘
DFS大樓內有各個租車公司櫃臺,請前往【Sky租車】櫃臺辦理取車手續。
還車時請注意
還車時請參考附圖路線前往還車地點。
位置
機場到店鋪有接送服務(約5分鐘)
機場→接送車位置
1:請走出機場大廳
2:穿過人行道,您可以看到各個租車公司的接送車。
3:請找到舉著【Sky 租車】牌子的工作人員。
4:告知工作人員您的預約姓名。
5:工作人員確認了您的預約後,將帶您搭乘接送車前往店鋪。
位置
宮古機場到店鋪有提供接送服務(約5分鐘)
機場到接送車位置
1:到達宮古機場後,請尋找舉著【Sky rent a car】牌子的工作人員。
2:告知工作人員您的預約姓名。工作人員確認了您的預約後,將帶領您搭乘接送車。
*不提供下地機場的接送服務。
沖縄県宮古島市平良西里1445-1 ⇒ 沖縄県宮古島市平良下里2422-1 ホテル・トリフィート宮古島リゾート1階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Sky rent a car(Sky租車)保險內容
| 標準補償保險 | 免責補償保險 safety-package | 安心補償保險 super-safety-package | ||
|---|---|---|---|---|
| 費用 | 不提供 | 免費 | 880日元/24小時 | |
| 基本補償 | 不提供 | 〇 | 〇 | |
| 對物・車輛免責補償※ | 不提供 | 〇 | 〇 | |
| NOC補償 | 不提供 | × | 〇 | |
| 道路服務 | 不提供 | 〇 | 〇 | |
※上述費用皆為含稅價格。
萬一發生事故,將在下列金額範圍內進行補償。 但是不屬於保險條款範圍內的不給予賠償。
發生事故時 負擔金額為0日元。 對物最高賠償5萬日元,車輛最高賠償5萬日元( 小型巴士、 普通貨車、 特殊用途的車輛 最高賠償10萬日元)
但是,在租車期間內,車輛發生事故、遭竊、故障、汙損等情況,並需要修理或清潔時,顧客需支付租車公司費用,作為車輛停業期間的「營業賠償」。
免責補償保險制度並不包含NOC營業損失費用,因此顧客仍須負擔NOC費用。
| 能夠自行駕駛時-客人負擔金額 | 無法自行駕駛時-客人負擔金額 |
|---|---|
| 2萬-5萬日元 | 5萬 -10萬日元 |
若您購買安心補償保險,則發生事故時, 您無需支付車輛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 其他保險中不包含的爆胎,輪胎蓋子丟失等費用, 還有提供安心的道路服務。
| 費用 | NOC(營業損失費用) |
|---|---|
| 880円/24小時 | 萬一發生事故,車輛在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為保險公司承擔,客人承擔費用為0 |
加入安心補償保險 事故賠償顧客支付金額為''0日元''!
〇 輪胎漏氣或爆胎等問題
〇 輪胎或輪圈蓋的損壞
〇 輪胎或輪圈蓋的遺失
〇 小石子等飛來物所造成的玻璃裂痕及破損
〇 車內裝備配件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壞除外)
〇 NOC營業損失費用(No operation charge)
〇 拖車服務:將車拖到指定的修理工廠
〇 開鎖服務
〇 電池接電服務
〇 更換備胎服務
〇 加油服務:加10公升左右的油※ 油費客人承擔
〇 輪胎卡胎時的救援服務
〇 其他緊急裝運:30分左右可以處理的簡單作業
符合以下情況而導致的事故將不適用於免責補償保險及安心補償保險。
✖ 證實為超速或超過速限等原因而導致之事故
✖ 沒有遵守禁止穿越車線標誌而導致之事故
✖ 無視紅綠燈燈號而導致之事故
✖ 沒有遵守''停車再開(一時停止)''標誌而導致之事故
✖ 沒有遵守''禁止右轉''、''禁止迴轉''標誌而導致之事故
✖ 在車輛行駛中使用行動電話而導致之事故
✖ 承認為惡意或故意導致之事故
若符合以下情形而導致事故,所有損害金額將由顧客自行負擔。
✖ 在發生事故當下沒有通知警方及租車公司的情況
✖ 沒有登錄在租車契約駕駛人員之人士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情況
✖ 無故延長租車時間而在其期間發生事故的情況
✖ 其他任何違反租賃條約而發生事故的情況
✖ 酒後駕駛、無照駕駛的情況
✖ 沒有取得租車公司同意私自與事故對方和解的情況
✖ 因車輛遭竊而導致車輛損壞的情況
✖ 超載行駛的情況
✖ 行駛在海岸、河堤及林間等一般管理車道以外的情況。
✖ 因使用及駕駛方式不當而導致車輛受損的情況
✖ 將車輛作為競技使用或用於推車、拉車等情況
✖ 顧客自身所擁有、使用、管理的車輛所發生的事故導致租賃車輛受損的情況
✖ 在租車公司分店內發生租賃車輛或看板等設施、設備受損的情況
✖ 操作不當而導致故障的情況
✖ 車內裝備配件的損壞或遺失(因事故而造成的損壞除外)
✖ 使用雪鍊、車頂架等配件導致車輛有刮痕等受損之情況
✖ 輪胎或輪圈蓋的遺失的情況
✖ 惡性違反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事故的情況
✖ 行駛中沒有使用安全帶的情況
✖ 車輛管理不當而導致事故的情況
✖ 其他任何違反租賃契約所規定之事項而導致事故的情況
免責補償保險(免費)
在我司網頁上租車時,皆給您免費提供免責補償保險。萬一發生事故,您可以不用承擔車輛的修理費用,但是車輛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NOC)將由您承擔。
安心補償保險(WIDE補償保險 880日元/1天)
若您加購安心補償保險,則萬一發生事故,您的負擔金額為0(不包含:醉駕,故意為之的事故,重大過失造成事故等情況。)
安心補償保險內容包含:輪胎蓋丟失/破損,爆胎,緊急道路加油,拖車等。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SKY租車租賃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條款和條件的適用)
SKY租車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本條款的規定,把租賃汽車(以下簡稱「租車」)租賃給承租者,而承租者對此進行租用。此外,本協款未作規定的事項,應符合第三十九條、法律法規或一般習慣的規定。
2.本公司在不違反本條款意旨、法令、行政通告以及一般習慣的範圍內可以訂立特別條款。如有特別條款,則優先遵守該特別條款。
第二章 預約
第二條(預約申請)
承租者在租用租車時,需透過實際訪問,電話,網路或諮詢與本公司簽訂契約並負責預約事項之旅行社等方式同意本條款和條件以及其規定的價格表。並按本公司另行規定的方法事先註明車款等級、開始租借時間、租借地點、租期、歸還地點、駕駛者、是否需要幼兒安全座椅等隨車配件以及其他租賃條款(以下簡稱「租賃條款」)後,方可申請預約。
2.承租者申請預約後,除卻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外,本公司將在所擁有之租車範圍內接受預約。預約時,本公司可能會收取另行規定的預約金,承租者須遵守此要求。
3.透過網路預約的情況下,若無法將本公司的預訂確認單寄送至客戶指定的電子信箱地址時,將視為預訂未成功。
第三條(預約變更)
承租者如欲變更前條第1項之租賃條件,須於開始租借時間前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若承租者是向本公司簽約並代表本公司處理預約工作之旅行社等申請預訂,則僅需向該當旅行社申請變更。
第四條(預約取消等)
承租者可透過以下方法取消預約。
2.如承租者因個人事由未能於預約之租賃開始時間後1小時內著手簽訂租車租賃契約(以下簡稱「租賃契約」),則視為預約取消。
3.在前兩項所述取消情況下,承租者需要向本公司支付另行規定的預約取消手續費。若本公司已經收到預約金,則將在收到該預約取消手續費後,向承租者返還該預約金。
4.本公司因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租車時,將盡早通知承租者。在此情況下,如果本公司無法向承租者提供有別於預約車款等級之租車(以下簡稱「代用租車」)、又或者承租者拒絕租用代用租車,該預約將視為取消,本公司將返還已預先收取的預約金。
5.本公司因不歸責於本公司之天災、事故、被盜、車輛故障・狀態不佳、召回、其他承租者超時還車、固定電話‧手機‧網路等通訊行業之通訊障礙、本公司租車租賃事業運作系統之故障或狀態不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或認為客觀條件不適合向承租者提供其所預約的租車時,將以本公司預先指定方法盡早通知承租者。在此情況下,該預約將視為取消。預約取消時,本公司將向承租者返還已預先收取的預約金。因取消預約而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五條(代用租車)
本公司因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租車時,本公司將向承租者提供有別於預約車款等級之租車。
2.如承租者接受前1項所述之規定,本公司應在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下提供代用租車。另外,當代用租車車輛的租金高於原本預定車輛的租金時,則收取原本預定車輛的租金,而當代用租車的租金低於原本預定車輛的租金時,則收取代用租車的租金費用。
3.承租者應可拒絕第1項所述的代用租車條款,並取消預約。
4.在前項的情況下,如第1項所述本公司因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租車時,根據第4條第4項條款,該預約將視為取消,本公司將返還已預先收取的預約金。
5.在第3項的情況下,如第1項所述非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而無法提供所預約租車時,根據第4條第5項條款,該預約將視為取消,本公司將返還已預先收取的預約金。
第六條(免責)
本公司以及承租者在預約取消又或者租賃契約不成立的情況下,除非為第四條和第五條所述情況,否則雙方均不可向對方追究任何責任。
2.本公司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或認為客觀條件不適合向承租者提供其所預約的租車時,該預約將視為取消。因取消預約而對承租者所造成之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將以本公司預先指定方法盡早通知承租者。
第七條(預訂機構)
承租者可以經由提供代理預約服務之旅行社或本公司合作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商」)進行預約申請。
2.向代理商進行前項申請之承租者,均可僅對該代理商提出變更或取消預約之申請。
第三章 租賃
第八條(租賃契約的成立)
承租者應根據第二條第1項之條款,本公司應根據條款和條件以及其規定的價格表明確說明租賃契約條件,訂立租賃契約。
但不包括以下情況:沒有可以租用的車輛,承租者或駕駛者符合第9條第1項或第2項的任何項目。
2.租賃契約成立後,承租者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1項規定的租車費用。
3.根據監管機構頒發的租車服務基本通告 (注1) (自旅第138號 1995年6月13日)的(2)、(10)與(11)的規定,本公司必須在租賃簿(租賃票存根)及第14條第1項所指定之租賃證上記載駕駛者的姓名、地址、駕照種類及號碼 (注2) ,或附上駕駛者的駕照影本,因此本公司將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要求承租者提交其本人或其指定駕駛者(以下簡稱「駕駛者」)之駕照及影本,承租者及駕駛者須遵守該要求。
(注1)監管機構頒發的租車服務基本通告為國土交通省自動車交通局長通告(2、10、11)「有關於租賃汽車之基本通告”(1995年6月13日第138號自助旅行)說吧
(注2)駕駛執照是根據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執照中,路交通法施行規則第19條 別記格式第14項之駕駛執照。另外,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7-2條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均以駕駛執照為基礎。
4.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契約時可能會要求承租者以及駕駛者除了出示駕照之外,再出示其他可以證明個人身分的證明文件並取得其影本,承租者以及駕駛者須遵守該要求。
5.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以及駕駛者提供租期內用於聯絡的手機號碼,承租者及駕駛者須遵守該要求。
6.本公司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會要求承租者以現金或信用卡進行支付。但是本公司同意以其他方法支付時,承租者可以以該方法支付租金。
第九條(租賃契約的拒絕簽訂)
若承租者或駕駛者吻合以下各款任何一種情況,本公司有權拒絕簽訂租賃契約。
(1)未出示駕駛租車所需的駕照。
(2)遭認定帶有酒氣。
(3)遭認定呈現服用大麻、興奮劑、稀釋劑等引起的中毒症狀。
(4)6歲以下幼童隨行而未使用幼兒安全座椅。
(5)被證明是隸屬黑社會、黑社會相關團體或為有關人員,又或者隸屬其他反社會組織。
2.如承租者及駕駛者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本公司得拒絕訂立租賃契約。
(1)預約時指定的駕駛者和簽訂租賃契約時的駕駛者不同。
(2)在以往的租賃中,曾對本公司欠繳費用。
(3) 在以往的租賃中,曾經發生第十七條所述行為。
(4) 在以往的租賃(包括透過其他租車車行進行租賃。)中,曾經發生第18條第6項或第24條第1項所述行為。
(5)在以往的租賃中,曾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造成汽車保險不適用。
(6)關於特定車種之利用場合 , 未能滿足本公司另行規定的租賃條件。
(7)在和本公司往來時,對本公司員工、其他的關係人士施以暴力行為,或要求在超越合理的範圍下的負擔,或使用暴力的行為或言語時。
(8)散佈謠言或計策、使用勢力使本公司的信用受損或妨害業務時。
(9)除上述項目外,其他本公司認定不適當時。
(10)不滿足另行規定的條件時。
3. 前2項的情況,若已與承租者成立預約,將以取消預約來處理,在承租者支付預約取消手續費後,退還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予承租者。
第十條( 租賃契約之成立等 )
租賃合約隨承租者在租賃合約書上簽字,本公司向承租者交付租賃車輛(含附屬品。下同)而成立。此時,已收取的預約申請費充當租金的一部分。
2.前項的交付應在第二條的承租開始日期時間及承租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租金)
租車費用是指以下費用的合計金額,本公司明示各項額度或有計算根據的價格表。 基本費用、單程租車手續費、免責補償制度加保費、加購費、燃料費、配車手續費、其他的費用
(1)基本租金
(2)特別裝備費
(3)甲借乙還(異地還車)費用
(4)燃油費
(5)提車費
(6)其他費用
2.基本費用指的是簽訂租賃契約時,本公司向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神戶運輸監理部兵庫陸運部長或者沖繩綜合事務局陸運事務所長進行申報實施的租金。這同樣適用第14條第1項。
3。如果在返還租車時除產生了第1款中收取的費用外還產生了額外費用,例如延期費,事故豁免費,停工補償費,返還地點變更罰金等,則必須在返還時結清。和
4.根據第2條,若在預約後租車費用有所變更時,預約時適用費用與租車時適用費用兩相比較後,以較低的租車費用為準。
5.租車費用則依細則所訂。
第十二條(變更租用條件)
訂立貸款協議後,試圖改變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借款條件時,借款人應事先獲得公司的批准。承租者在締結租車契約後,根據第八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欲變更時,須事先取得本公司之同意。
2. 若本公司因前項租用條件之變更導致妨礙租車業務時,有可能不會同意該變更。 在此情況下,租車將在原租賃期間結束前歸還。
3。承租者依照第一條延長租賃期間時,除租賃期間外,所有租賃條件均與延長前的租賃契約相同, 承租者需支付變更後的租賃期間相應的租借費用。
第十三條(檢查維修等)
本公司應出租經過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維修)規定的檢查和實施了必要維修的租賃車輛。
2 .本公司應提供包含第三十五條第1項所規定之代用租車在內, 需根據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修)規定的檢查進行必要的維護。
3.承租者或者駕駛者在承租租賃車輛時,應根據另行規定的檢查表進行車體外觀及附屬品的檢查,確認租賃車輛無維修不善等,並確認租賃車輛符合承租條件。
4.如果由於前項的確認而發現租賃汽車有不妥時,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護等措施。
5.承租者必須正確裝備兒童座椅,即使本公司協助安裝,承租者應承擔正確安裝兒童座椅之責任。
第十四條(交付、攜帶租車證明等)
本公司在交付所租之車輛時,也會一併交付記載地方運輸局運輸支局長所定事項之租車證明給予承租者或駕駛者。
2.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所租之車輛時,必須攜帶前項所交付之租車證明。
3.承租者或駕駛者在遺失租車證明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返還租車時應同時將租賃證明返還給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開始租車直到至本公司還車期間(以下簡稱「使用中」。),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使用、保管所租用之車輛。
2. 承租者忽視前項規定之謹慎義務,使租賃車遭受撞擊、惡作劇、盜竊等損害的情況, 承租者應承擔本公司之損失。在此情況下,將不適用租車保險。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和維護)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必須對承租的租賃車輛,於每天使用前實施道路運送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維修)規定的日常檢查維修。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本公司同意及道路運送法許可等,將租賃車輛用於汽車運送事業或者類似的目的。
(2)將租賃車輛用於規定的使用目的以外,或者讓第八條第3項所規定的駕駛者以外的人駕駛
(3)進行轉借租賃車輛,讓第三者使用或者其他用作擔保等的行為
(4)偽造或者變更租賃車輛的汽車牌照或者車輛牌照,或者改造或改裝租賃車輛等變更其原狀的行為。
(5)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用於各種測試或者比賽(包括本公司認為屬於比賽的情況),或者用於拖曳或推動其他車輛。
(6)違反法令或者公共道德使用租賃車輛。
(7)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加入損害保險。
(8)將租賃車輛帶出日本國外。
(9)未經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所裝備之音響、汽車導航系統或和其他設備取出。或將車頂架,已裝配之輪胎,備用輪胎等使用在該租賃車輛之外的車輛。
(10)未經本公司同意,自行承載寵物。或獲得承載寵物許可,但自行將寵物從籠內取出。 (11)不當使用電動車或充電器導致損壞或汙損車輛。
(12)其他違反第8條第1項的租用條件之行為。
第十八條(違規停車時的措施等)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所租車輛有道路交通法所定之違反停車行為時,承租者或駕駛者 須至管轄違規停車之地區的警察署,並立即給付違規停車所產生之罰鍰及負擔違規停車所導致之拖吊、保管、領回等諸費用。
2.本公司在收到警察通知所租車輛違規停車的聯絡時,會聯絡承租者或駕駛者盡速移動或領回所租車輛,同時在租車的租用期間終了時或本公司指示時,指示前往處理警察署以處理違法事務,而承租者或駕駛者必須遵循之。另外,本公司根據警察所移動之所租車輛情況,可依本公司之判斷自行至警察接手所租車輛。
3.本公司在執行前項的指示後,依本公司之判斷,確認承租者之違反處理狀況交通反則告知書、繳納證明、收據等,若未經處理,會在處理之前向承租者或駕駛者施以前項指示。 另外,本公司要求承租者或駕駛者,承認違規停車之事實及至警察署等,並要求違反者遵循法律上的措施並自認時在本公司所定的文書(以下簡稱「自認書」。)親自署名, 承租者 或駕駛者必須遵循。
4.本公司在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情況下,會向警察提供自認書及租車證等的包含個人資料等之資料,向承租者或駕駛者提出追及違規停車之責任,也會向公安委員會提出道路交通法第51條的4第6項所定之闡釋函、自認書、租車證等資料,報告事實關係等,並可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者或駕駛者也需同意。
5.當本公司接到道路交通法第51條的4第1項違規停車費支付命令後,當已支付違規停車費時或已負擔搜尋承租者或是駕駛者所需費用抑或移動、保管、接手車輛所需費用的情況下,本公司會向承租者或駕駛者,請求以下金額(以下簡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本情況,承租者或駕駛者須在本公司所指定日前支付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違規停車費的相當金額
(2)本公司另行規定之違規停車違約金
(3)搜尋所需費用及移動、保管、接手車輛所需費用
6.當本公司接到前項違規停車費支付命令後,或承租者或是駕駛者沒有在本公司所指定日前支付同項規定的請求額全額時,本公司會採取將承租者或是駕駛者的姓名、生日、駕照號碼等登錄至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全租車協系統」。)等的措施。
7.根據第1項的規定,承租者或駕駛者基於違規停車所產生罰鍰等時,該承租者或駕駛者違反基於第2項所應處理之本公司指示,或不接受基於第3項於自認書上署名之本公司要求時,本公司可向該承租者或駕駛者要求另行規定之金額的違規停車費(以下簡稱「違規停車費」。),充當第5項所定之違規停車費及違規停車違約金。
8.不論第6項的規定,本公司在收到承租者或駕駛者所支付之違規停車費及第5項第3號所規定費用金額之全額時,本公司會依第6項所規定,不會於採取登錄全租車協系統之措施,或刪除已登錄於全租車協系統之資料。
9.承租者或駕駛者在支付本公司基於第5項本公司所請求之金額時,承租者或駕駛者在其後支付了違規停車所衍生之罰款,或被提起之公訴、違規停車費支付命令遭取消,本公司收到違規停車費之退費時,本公司會在已支付的停車關係費用中,返還承租者或駕駛者相當金額的違規停車費。基於第7項,即使本公司請求違規停車費也相同。
10.根據第6項規定,資料已登錄在全租車協系統時,支付罰鍰等違規停車費支付命令遭取消,或依第5項規定,已向本公司支付全額請求額時,本公司將刪除已登錄於全租車協系統之資料。
第五章 返還
第十九條(承租者的返還責任)
承租者或駕駛者應在承租期間屆滿時,在規定的返還地點將租賃車輛返還本公司。
2.若承租者或駕駛者違反前項規定時,承租者須根據規定賠償本公司所受之一切損害。
3.若承租者或駕駛者因天災或其他的不可抗力之事由,導致無法在租用期間內還車之情況,承租者及駕駛者不負對本公司所產生損害之責任。遇此情況,承租者或駕駛者需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之指示。
第二十條(還車時的確認等)
承租者或駕駛者請在本公司的見證下還車。在本情況,除了正常使用所產生之損耗外,請以交車時的狀態還車。
2.承租者或駕駛者,請在還車時先確認所租車輛內有無承租者或駕駛者或乘客所遺忘之物品再行還車。
第二十一條(變更租用期間時的租車費用)
承租者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租用期間時,需支付變更後的租用期間所對應之租車費用。
第二十二條(還車場所等)
承租者依據第12條第1項變更所定的還車場所時,將依還車場所的變更負擔必要的回送費用。
2.承租者在沒有取得第12條第1項本公司之同意,於所定的還車場所以外的場所還車時,本公司將收取以下還車場所變更違約金。
還車場所變更違約金 = 因變更還車場所導致必要的回送費用×200%
第二十三條(租賃費用的確認與計算)
承租者在返還租賃車輛時應支付超額費用,雜費,汽油費等。如果有任何未償還的款項,承租者應支付費用。
2.如果在返還租賃車輛時未加滿油或未加油,承租者應支付按照公司另行規定的燃油費用。
第二十四條(未返還租賃車輛時的措施)
本公司在承租者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除行使刑事起訴等法律程序外,還應實施利用車輛定位資訊系統來確認租賃車輛位置的必要措施,並採取向(社團法人)全國汽車租賃協會提交逾期不返還受害報告等的措施。
2.本公司在符合前項情事發生時,為了確認所租車輛的所在,會採取包含詢問承租者或駕駛者的家人、親人、工作地等相關人士進行調查或啟動車輛位置資料系統等必要措施。
3. 符合第1項之情況,承租者除了須負根據第二十九條之本公司的損害賠償責任外,還須負擔回收租車及尋找承租者或駕駛者所需之費用。
4. 符合第1項之情況,本公司將不對該租賃車輛中所遺留之物品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章 故障、事故、被盜時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發生故障時的措施)
承租者或者駕駛者在使用中發現租賃車輛的異常或者故障時,應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絡,並遵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生事故時,請立即停止駕駛,不論事故之大小,請在採取法令上的措施的同時,實行以下所定措施。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的狀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2)基於前項的指示需修理所租車輛之情況,除了本公司所認可之情況,請至本公司或本公司所指定工廠維修。
(3)發生事故時,請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盡快提出必要文件等。
(4)發生事故時,在與對方和解或做其他的合意行為前,請先取得本公司承諾。
2.承租者或駕駛者在採取前項措施之外,須自己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本公司會在承租者或駕駛者處理事故時給予建議,並幫忙解決。
4.本公司為確認事故發生時的狀況,在加裝行車記錄器之車輛於發生衝擊時,或緊急煞車時等會記錄該狀況。本公司在認定為必要時,會將前項的記錄作為驗證。
(1)當需要確認承租者或駕駛者的駕駛狀況時。
(2)用於市場營銷分析時,或為提高客戶滿意度及減少事故並提高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3)當法令或政府機構要求提供時。
第二十七條(遭竊時的措施)
承租者或駕駛者在使用所租車輛時發現異常或故障時,請立即停止駕駛,與本公司聯絡,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1)立即就近通報警察。
(2)立即向本公司報告被害的狀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所租車輛遭竊或遭受其它被害時,請協助本公司及本公司所簽約之保險公司調查,並盡快提出必要之文件等。
第二十八條(無法使用以致租車契約終止)
在使用中因故障、事故、遭竊其他的事由(以下簡稱「故障等」。)導致所租車輛無法使用時,租車契約終止。
2.承租者依前項的情況須負擔所租車輛的修理等所需費用,本公司不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返還給承租者。但若故障等為第3項或第5項所定之事由,則不在此限。
3.若故障等是在租車前既存的瑕疵,將會簽訂新的租車契約, 承租者可接受在本公司所提供之替代租車。另外,替代租車的提供條件準用第5條第2項。
4.承租者若不接受前項的替代租車時,本公司會將已收取的預約申請金全額返還給承租者。另外,本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時亦同。
5.若故障等是不可歸責於承租者、駕駛者及本公司的事由之情況,本公司會從已收取的租車費用中,扣除從租車到租車契約終止期間的租車費用,並將餘款返還給承租者。
6.承租者除本條所定措施之外,因無法使用所租車輛所產生之損害,除本條外不可對本公司請求賠償。但故障等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發生之情況除外。
7.承租者符合前項情況時,承租者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支付與租賃車輛期限相應之租賃費用。但如已收到全額款項的情況,則該規定不適用。
8.承租者或駕駛者,除本條規定之項目外,不得向本公司提出其他賠償請求。
第七章 賠償及補償
第二十九條(承租者的賠償及營業補償)
承租者在承租者或者駕駛者使用中對第三者或者本公司造成損失時,應賠償該損失。但是承租者及駕駛者無過失,或因歸屬本公司責任的事由所致時除外。
2.在上款所述的本公司的損失中,關於因事故、被盜、應歸屬承租者或者駕駛者責任的事由所致的故障,因租賃車輛的污損、臭氣等而使本公司無法利用該租賃車輛所致的損失,應根據價格表等的規定,由承租者支付。但是承租者及駕駛者無過失時除外。
第三十條(保險和賠償)
承租者負擔第29條第1項的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據所租車輛所締結的損害保險契約及本公司所定之補償制度,可支付以下限度內的保險金或補償金。
(1)對人補償每名無上限(含汽車損害賠償責任保險)
(2)對物補償每起事故無上限(免責額5萬日元)
(3)車輛補償每起事故在時價範圍內(以下等級車輛以外自付額為5萬日元)
(T4級以上,S級,D級,K級,A級,C級,M級全部自付額為10萬日元 )
(4)人身傷害補償每1事故限額 3000萬日圓×人數,每1人限額 3000萬日圓
人身傷害賠償必須向警方報告並由專業醫生進行治療。其他事項應符合公司提供之保險規定。
2.符合保險條款或補償制度的免責事由時,不予支付第1項所定之保險金或補償金。
3.產生保險金或補償金無法支付之損害,及超過第1項所定的保險金額或補償金可支付之損害,由承租者來負擔。再者,因特別約定而使得第1項的限額變更之情況時,超過特約所定之限額的損害,由承租者來負擔。但在處置嚴重災情時的特別財政措施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50號)第2條為基礎所指定之嚴重災情(以下簡稱「嚴重災情」。)所導致之損害,該損害在指定嚴重災情地區毀損、損害,或因受到其他的被害與所租車輛有關之情況,該損害的發生除了承租者或駕駛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情況之外,承租者不用補償該損害。
4.若有本公司支付承租者應負擔之損害金的情況發生時,承租者應立即償還本公司所支付之額度。
5.租金中包括第1項所規定之損害保險契約保險費相當之金額以及本公司所規定之補償制度的加入費用相當的金額。
第1項に定める損害保険契約の保険料相当額及び当社の定める補償制度の加入料相当額は貸渡料金に含みます。
6.未向警察和本公司分店回報之事故、標明在補償保險條約中免責項目之事故 、符合第九條第1項第1號到第5號、第2項第1號以及第十七條第1號到第12號之事故或情況、無聯絡自行延長租賃時間而在其間發生之事故或損害皆不適用補償保險之補償制度。
第八章 解除租賃契約
第三十一條(解除租賃契約)
承租者在承租期間內違反以下約款及細則時,本公司可無須任何通知、催告而解除租賃合約,並要求立即返還租賃車輛。此時,本公司不向承租者返還已收取的租金,將其供做解約所致的損害賠償。但是,若租賃契約標明事後支付租車費用,或因延長租賃期間而導致有未付款項時,則承租者應支付此費用。
(1)違反此租賃條款時。
(2)承租者或者駕駛者之責任所導致之交通事故、租賃車損傷、故障時。
(3)符合第九條第1項各細項任一項情況時。
第三十二條(中途解約)
承租者於使用中,在取得本公司的同意並支付中途解約手續費的前提下,可以解除租車契約。本情況下除了符合本公司另行規定之情況,本公司會從已收取的租車費用中,扣除從租車到還車期間的租車費用,並將餘款返還給承租者。
2.承租者在解除前項之契約時,須向本公司支付以下中途解約手續費。
中途解約手續費 ={(租賃契約期間所需基本費用)-(從租車到還車期間的基本費用)}×50%
第九章 個人資料
第三十三條(個人資料的利用目的)
本公司所取得承租者或駕駛者之個人資料(個人號碼除外)利用目的如下。
(1)擁有道路運送法第80條第1項租車事業許可之業者,為製作締結租車契約時所需之租車證等,在事業許可的條件下執行義務之事項。
(2)為向承租者或駕駛者介紹租車、中古車等其他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提供相關服務等 及各種活動、宣傳活動等,
並以寄送宣傳廣告物或電子郵件等方法來提供資訊。
(3)在締結租車契約時,為向租用的申請者或駕駛者進行是否為本人之確認及審查可否締結租車契約。
(4)為本公司所涉及商品及服務的企畫開發,或以提升顧客滿意度為目的向承租者或駕駛者實施問卷調查。
(5)為將個人資料以統計的方式集中計算、分析、製作成無法識別或辨認特定人物之形態的加工統計資料。
(6)本公司或會將獲取的個人資料作如下共同使用。提供的項目:地址,姓名,出生日期,電話號碼以及與客戶交易的信息。
2.第1款各項未指定的目的而使用承租者或駕駛者的個人情報時,應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第三十四條(登錄個人資料及同意利用)
承租者或駕駛者符合以下各號任一情況時,會將包含承租者或駕駛者的姓名、生日、駕照號碼等個人資料,以不超過7年的時限登錄於全租車協系統,並將其資料給予一般社團法人全國租車協會及加盟此協會之各地區租車協會及其會員的租車業者,作為締結租車契約時審查之參考。
(1)本公司基於道路交通法第51條之4第1項,被通知繳納違規停車費時。
(2)沒有支付本公司依第18條第5項所規定之違規停車關係費用全額時。
(3)被認定符合第24條第1項規定不還車之情況時。
第十章 雜項規定
第三十五條(代用租車)
本公司無法提供承租者希望之車種、車名、 車型之租賃車輛時(包含承接該預約之分店無配置租賃車輛的情況。),不論第八條第1項之規定,與承租者確認及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得向其提供從其他租車公司所有之租賃車輛。 (簡稱「代用租車」)
(1)因事故或故障等因素,對承租者而言,比提供租賃車輛的公司的租賃契約更有利時,則將適用本公司的契約。
(2)租車證明須符合第3項定義的特別格式。
(3)須提出提供車輛之租車公司的租賃契約。
2.利用代用租車的情況,將適用提供車輛的租車公司之租車契約。
3.利用代用租車的情況所使用之“租車證明”應採用提供車輛之租車公司格式,或由本公司規定之專用於代用租車之租車證明。
4.利用代用租車的情況,如車輛發生故障,本公司將與本公司所擁有之租賃汽車相同方式執行維修等程序,確保不會造成承租者和駕駛者的不便。
第三十六條(抵銷)
本公司基於本條款,對承租者有金錢債務時,可使用承租者對本公司的金錢債務抵消。
第三十七條(消費稅)
承租者基於本條款的交易所被課徵之消費稅(包含地方消費稅),應向本公司支付。
第三十八條(延遲損害金)
承租者及本公司延遲履行基於本條款的金錢債務之時,應給付對方年利率14.6%的延遲損害金。
第三十九條(章程)
公司應能夠分別制定本協議的章程,並且章程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效力。
2。公司單獨制定詳細規定時,應張貼在公司的每個商店,並在公司發布的小冊子和收費表中進行說明。如果更改,則同樣適用。
第四十條(日本條款的優先適用)
日文條款與英文條款的內容有出入時,以日文條款所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合意管轄法院)
基於本條款之權利及義務所產生糾紛時,不論訴訟費用多寡,以管轄本公司之總公司、分公司或營業處所在地之簡易庭作為管轄法院。
附 則
此條款將於2018年4月2日生效。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3日前 :20%
利用日2日~前日 :30%
利用日當天 :50%
NO SHOW:100%
※取消手續費上限為6,600円(稅込)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0%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30% |
| 使用當日 | 5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共 1 個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