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ITOUR RENT-A-CAR PARTNER
Treasure 租車距離那霸機場約 10 分鐘車程。
提供 機場及機場周邊飯店的往返免費接送服務,讓您從抵達到返程都能輕鬆無負擔。
加入 安心加寬保障方案 後,
即使發生事故、碰撞或單方事故等任何狀況,顧客的自付額為 0 元。
即使是第一次在沖繩自駕,也能安心使用。
我們支援 英語、韓語、中文,海外旅客也能放心。
若發生突發狀況或有任何疑問,可透過 KakaoTalk、WeChat 提供旅程結束前的全程支援。
交通 · 接送 · 保障 · 支援,一切簡單到位。
Treasure 租車是為沖繩旅遊提供舒適體驗的租車服務。
查看此租車公司的可用營業據點。
共 1 個據點
那霸機場到接送車位置
國際航班到達
1. 步行前往國內航站樓(大約需要4-5分鐘)
2. 在1樓14號巴士站台附近找到手持Treasure Rent A Car標誌的工作人員。
3. 請告知工作人員您的預約姓名。工作人員確認了您的預約後,將帶您搭乘接送車前往店鋪取車。
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Treasure租車保險內容
萬一發生事故,將在下列金額範圍內進行補償。 但是不屬於保險條款範圍內的不給予賠償。
✖ 超過Treasure租車 補償方案表的補償範圍的損害
✖ 沒有向警察報案並通知店鋪
✖ 明顯違反租賃條款
(1)酒駕 (2)危險駕駛 (3)使用藥物 (4)擅自延長 (5)劫車時的事故 (6)未獲本公司認可的駕駛者 (7)借予他人 等
✖ 管理上有疏失
(1)損害車內配件 (2)未上鎖致使遭竊 (3)在禁止停車的地方造成事故後逃逸 (4)其他造成困擾的行為 (5)自助加油時加錯油種 (6)鑰匙遺失 (7)在禁煙車內吸煙(包含電子煙、加熱式煙品) 等
保險外事例 | |||
對人補償 | 對物補償 | 車輛保險 | |
| 飲酒駕駛,無證駕駛,服用麻藥後駕駛 | 〇 | 〇 | × |
| 事故對象是父母,子女或者配偶 | × | × | 〇 |
| 故意爲之的事故 | × | × | × |
| 地震,火災,海嘯造成的事故或損害 | × | × | × |
| 戰爭,内亂,暴動等造成的事故或損害 | × | × | × |
| 颱風,洪水,滿潮造成的事故或損害 | × | × | 〇 |
1
發生事故時 負擔金額為0日元。
但是,若因事故造成車輛需要修理,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由客人承擔。
| 能夠自行駕駛時-客人負擔金額 | 無法自行駕駛時-客人負擔金額 |
|---|---|
| 2萬-5萬日元 | 5萬 -10萬日元 |
若您購買安心補償保險,則發生事故時, 您無需支付車輛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 其他保險中不包含的爆胎,輪胎蓋子丟失等費用, 還有提供安心的道路服務。
| 費用 | NOC(營業損失費用) |
|---|---|
| 3,300円/天 | 萬一發生事故,車輛在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為保險公司承擔,客人承擔費用為0 |
基本補償(免費)
發生事故時,最大自負額為150,000日元,最大NOC自負額為50,000日元。
免責補償(2200日元/天)
對人/對物免責,車輛免責。萬一發生事故,您可以不用承擔車輛的修理費用,但是車輛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NOC)將由您承擔。
安心補償(3300日元/天)
對人/對物免責,車輛免責。萬一發生事故,您可以不用承擔車輛的修理費用和車輛修理期間的營業損失費用(NOC)。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時請注意】
★萬一發生事故或故障
萬一發生事故,請務必在傷者獲救後向警方報案。
如遇車輛故障,請先將車輛移至安全的地方。
無論如何,請聯繫以下電話號碼並通知我們的Treasure租車店。
如果Treasure租車店在上班時間之外,請在第二天開業后再次與我們聯繫。
【需要拖曳的事故/汽車停止工作的故障】 0120-365-110
【不需要拖曳的事故】 0120-256-110
【Treasure租車店】 098-987-0275
★關於違章停車
萬一被貼上遺棄車輛的確認標誌,請立即向主管員警局報告並支付罰款,然後再歸還租車。(當您還車時,請出示違規票和罰款單。)
如果您在還車時未支付罰款,您將需要承擔以下金額作為公司確定的“違章停車費”。
NOAH/VOXY(8人座) 30,000円
★請滿油還車。
請在附近的加油站加滿油後再前往店鋪還車。
還車時,如果油箱未加滿:
如果油量多於50%,承租人應支付5,500日元(含稅),
如果油量少於50%,承租人需支付11,000日元(含稅)。
★關於清潔車內
如果在歸還時發現車內有過多的髒污,將收取公司規定的以下金額作為清潔費。
汽車清潔費 20,000円
★還車後需搭乘飛機的顧客:
我們建議您在返程航班起飛前 3 小時還車。
由於道路可能會擁堵,建議儘早還車。
寶租車(Treasure租車)條款及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條款的適用)
出租人(以下簡稱“公司”) 本租賃協定(以下簡稱“協定”)。 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車”) )應借給借款人,承租人應借用。 2. 如果承租人根據第 8 條第 3 款指定與承租人不同的司機,承租人應將條款和條件中與司機有關的部分告知司機,並促使他或她遵守。 3. 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適用第三十八條條款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或者一般習慣。 4. 在不違反條款和條件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和一般習慣的範圍內,公司可能會遵守特殊規定。 如果是特殊合同,則特殊合同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 預約
第2條(預約申請)
租車時,承租人應同意單獨規定的條款和條件、章程和租賃費用清單,並應按照公司規定的方法提前通知承租人車輛類型、租賃開始日期和時間、借用地點、借用期限、歸還地點、司機、兒童座椅等配件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借用條件(以下簡稱“借用條件”)。 您可以通過明確說明上述內容來申請預訂。 2.收到承租人的預訂申請時,公司原則上應在公司擁有的租車範圍內回復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支付單獨指定的預訂申請費。
第3條(預訂變更)
當承租人打算改變前條第1款規定的借款條件時,承租人應事先徵得公司的同意。
第4條(取消預訂等)
承租人可以通過公司規定的方法取消預訂。 2. 承租人可以確保承租人為了方便自己而進行預訂(包括未入住取消和錯誤預訂)。 如果從預訂的租車開始時間過了一個多小時仍未開始簽訂租車合同的程式,則該預訂應被視為已取消。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承租人應按照另行規定向公司支付預訂取消費,公司應在支付該預訂取消費時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退還給承租人。 但是,如果承租人未能在公司規定的期限內支付預訂取消費,公司可以用已收到的預訂取消費抵消預訂取消費。 4.如果由於公司的情況而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公司應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並按另行規定支付罰款。 5如果由於事故,盜竊,不返回,召回,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公司的原因而未簽訂租賃合同,則應取消預訂。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第5條(替代汽車租賃)
如果公司無法借出承租人預訂的車輛類別的租車,公司應租用與預訂不同的車輛類別的租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車”)。 您可以申請租賃。 2.如果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請求,公司應按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借出替代租車,但車輛類別除外。 如果替代租車的租賃費高於預訂汽車類的租賃費,則應適用預訂車類的租賃費,如果租賃費低於預訂汽車類的租賃費,則應適用替代租車類的租賃費。 3.承租人可以拒絕第1款規定的租用替代租車的請求並取消預訂。 4.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第1款規定的無法貸款的原因是由於公司的原因,則應被視為取消第4條第4款規定的預訂,公司應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並支付另行規定的罰款。 5.在第3款的情況下,如果第1款規定的無法貸款的原因是由於不可歸責於公司的原因,則應被視為取消第4條第5款規定的預訂,公司應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第6條(免責事項)
除第4條和第5條規定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租賃協定未能達成相互提出任何索賠。 此外,承租人應在適當考慮公司程式所需時間的情況下制定行程,並且不得向公司索賠因程序延誤而造成的任何損害。
第7條(預約服務機構)
承租人應為代表公司處理預訂服務的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商”)。 您可以在以下位置申請預訂 2.向代理人提出前款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代理人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
第三章 租賃
第8條(租賃合同的訂立)
承租人應明確說明第2條第1款規定的借款條件,公司應在條款和條件,租金清單等中明確說明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同。 但是,這不包括無法租用汽車的情況,或者承租人或司機屬於第 9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的任何項目的情況。 2.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第11條第1款規定的租金。 3.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應向承租人提供承租人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以便在租賃簿(租賃原單)和第14條第1款規定的租賃證明上寫上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和駕駛執照號碼(注2),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 除了要求您提供駕照副本外,還可能要求您提交駕照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司機,則應出示或提交其駕駛執照的副本,如果承租人和駕駛員不同,承租人應出示或提交駕駛執照的副本。 (注6)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是2.(國土交通省汽車運輸局局長“關於租車的基本通知”的通知(平成7年6月13日,Jitabi第138號) 10)和(11)。 注2:駕駛執照是道路交通法第92條規定的駕駛執照,載於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19條補充表格14表格14。 此外,《道路交通法》第107-2條規定的國際駕照或外國駕照等同於駕照。 4.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和司機出示除駕駛執照外的公司指定的證明檔,並可以複印所出示的檔。 5.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公司將要求通知手機號碼等,以便在租賃期間聯繫承租人和司機。 6. 在簽訂租賃協定時,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使用信用卡或現金付款,或指定其他付款方式。 7 未經本公司同意,承租人不得在合同結束后延長借款期限。
第9條(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則無法簽訂租賃合同。
(1)當駕駛員未出示駕駛租賃汽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儘管公司要求不同意提交駕駛執照副本時。 (2)當認識到該人受到酒精的影響時。 (3)當認識到患者因麻醉劑,興奮劑,稀釋劑等而表現出中毒癥狀時。 (4)未滿6歲的嬰兒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與乘客一起乘坐時。 (5) 有組織犯罪集團、有組織犯罪集團成員或相關方或其他反社會組織 當認識到該人屬於 2.如果承租人或駕駛員屬於以下任何一項,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同。 (1)預訂時指定的司機和簽訂租賃合同時的司機不同時。 (2)在過去的租金中拖欠了對公司的租金或其他債務。 (3)在過去的租金中,當第17條的每一項中都有列出的行為時。 (4) 過去的租金(包括其他租車運營商的租金) 當有第18條第6款或第25條第1款所列的行為時。 (5)由於過去租賃中違反條款和條件或保險條款而未實施汽車保險的事實。 (6) 當公司在與公司的交易中對員工或其他關聯方使用暴力行為或言論時,或者當公司要求不合理的負擔時。 (7) 公司散佈謠言,或使用欺詐手段或手段損害公司信譽或干擾公司業務時。 (8)不滿足單獨規定的條件時。 (9) 此外,當公司認為不適當時。 3.在前兩款的情況下,如果已經與承租人進行了預訂,則應視為預訂已被取消,並且在承租人 支付預訂取消費時,收到的預訂申請費應退還給承租人。
第10條(租賃合同等的簽訂)
租賃協定應在承租人向公司支付租賃費並且公司將租賃汽車交付給承租人時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訂押金將用於支付部分租金。 2. 前款規定的交付應在第2條第1款規定的貸款開始之日在同一款規定的借款地點進行。
第11條(租金)
“租金”是指以下費用的總金額,公司應在另行規定的租金費用表中指定計算金額或依據。 (1) 基本費用,(2) 費用,(3) 設備選件費用,(4) 安全計劃和安心計劃升級版(免賠額補償系統)的訂閱費,(5) 燃油費,以及 (6) 其他費用 2.基本費用以租車時公司通知沖繩總務局陸運局長的費用為準。 3 如果根據第 2 條預訂後修改了租金,則應通過將預訂時適用的費用與租賃時的費用進行比較來適用較低的租金。
第12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后打算更改第8條第1款規定的借款條件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同意。 2.如果根據前款更改租賃條件干擾租賃業務,公司可能不接受租賃業務的變更。
第13條(檢查、維護和確認)
公司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和維護)規定的檢查,並借出經過必要維護的租賃汽車。 2.公司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2條(日常檢查和維護)規定的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3.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根據單獨指定的檢查表檢查車身和附件的外觀,確認已進行了前兩款所述的檢查和維護,確認租車沒有缺陷,並且租車符合其他租賃條件。 4.如果根據前款確認發現租車有缺陷的維護,公司應立即進行必要的維護等。
第14條(租賃證明書、手機等的簽發)
在交付租車時,公司應向承租人或司機簽發規定的租賃證明,說明沖繩總務局陸運辦公室主任規定的事項。 2.租車人或司機在使用租車時應攜帶前款簽發的租賃證明。 3.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丟失了租賃證明,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通知公司。
第四章 用途
第15條(管理責任)
租車人或司機應提供租車,從交付時起至歸還公司(以下簡稱“使用中”)。 您應在優秀經理的照顧下使用和存放租車。
第16條(日常檢查和維護)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使用前每天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法》第 47-2 條(日常檢查和維護)的規定檢查正在使用的租賃汽車,並進行必要的維護。
第17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未經公司同意和根據《道路運輸法》許可,將租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將租車用於規定目的以外的目的,或允許第8條第3款租賃證明上列出的駕駛員以外的人和獲得公司同意的人駕駛。 (3) 轉租租車或將其用作其他侵犯公司權利的行為的抵押品。 (四)偽造、變造租賃汽車的車輛登記號牌或者車輛號牌,或者改變租賃汽車的原貌,如改造、翻新租賃汽車等。 (5) 未經公司同意,將租車用於各種測試或比賽,或拖曳或倒車其他車輛。 (6)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使用租車。 (7)未經公司同意為租車購買非人壽保險。 (8)將租車帶出日本國家。 (9)其他違反第八條第一款借款條件的行為。 2. 如果適用本條、第18條或第25條,並且存在違反刑法的行為,公司可以提起法律訴訟。
第18條(違章停車等情況下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承租人或司機應向承租人或司機非法停車地區有管轄權的員警局報告,並立即支付非法停車的罰款,並承擔與非法停車相關的拖車移動、存放和收集等各種費用。 2.當公司收到警方關於租車違反疏忽停車的舉報時,公司應聯繫租車人或司機,及時移動或取走租車,並指示租車人或司機在租車租賃期屆滿或公司指示的時間之前向處理員警局並處理違規行為,租車人或司機應遵守。 此外,如果租車被員警移動,我們可以自行決定從員警那裡取走租車。 3. 在發出前款規定的指示后,公司應自行決定通過交通違規通知、付款單、收據等方式確認違規處理的狀態,如果尚未處理,公司應將前款規定的指示發送給承租人或司機,直到處理完畢。 此外,公司應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公司規定的文件,說明承租人或司機違反了疏忽停車的行為,並且承租人或司機出現在員警局等,並且公司已確認將作為違規者遵守法律措施(以下簡稱“自我確認”)。 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此規定。 4.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公司應通過提交包含個人資訊(不包括個人編號)的材料(例如自批書和租賃證明書)向警方提供必要的合作,以追究承租人或駕駛員疏忽停車的責任,並向公共安全委員會提交理由聲明,自我確認書以及租賃證明等材料, 可以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例如報告事實,並且承租人或司機同意這一點。 5 如果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4 條第 1 款規定的疏忽違規費的命令並支付疏忽違規罰款,或承擔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需的費用,或移動、存放、取車等所需的費用,公司應向承租人支付以下金額(以下簡稱“違章停車相關費用”)。 )應收費。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應在公司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與違章停車相關的費用。 (1) 相當於疏忽違章罰款的金額 (2) 公司另行確定的違章停車罰款 (3) 搜查所需的費用和移動、存放、取車等所需的費用 6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根據第1款的規定被要求支付違章停車的罰款等,並且承租人或司機沒有回應公司根據第2款處理違規行為的指示或公司根據第3款簽署確認書的要求,承租人應向公司收取第5款規定的疏忽違規罰款和違章停車罰款。 違章停車費由公司另行確定(以下簡稱“違章停車費”) ) 可能會被接受。 7 如果承租人根據第5款向公司支付了公司要求的金額,並且承租人或司機後來支付了違章停車罰款或被起訴等,則取消了被忽視的停車罰款的支付訂單,並且公司收到了被忽視的違章停車費的退款,公司應僅從已支付的違章停車相關費用中退還與疏忽違章費相等的金額。 即使公司根據前款收取違章停車費,也應適用。
第19條(GPS功能)
承租人和司機應為租車提供全球定位系統(以下簡稱“GPS功能”)。 您同意將租賃汽車的當前位置,交通路線等記錄在公司規定的系統中,並且公司會將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在租賃協議結束時確認租車已歸還到指定地點。 (2)當第25條第1款適用時,或當認為對租車的管理或履行租賃合同所必需時,確認租車的當前位置等。 (3) 用於行銷分析,以提高向租客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並提高客戶滿意度。 2. 租車人和司機同意,當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披露時,或者收到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披露令時,公司可以在必要的範圍內披露前款規定的GPS功能記錄的資訊。
第20條(行車記錄儀)
承租人和司機同意,租賃汽車可以配備行車記錄儀,記錄承租人和司機的駕駛狀態,公司可以將此類記錄的資訊用於以下目的。 (1)發生事故時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 (2)在認為有必要管理租車或履行租賃合同時,確認承租人和司機的駕駛狀態。 (3) 用於行銷分析,以提高向租客和司機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品質,並提高客戶滿意度。 2. 租車人和司機同意,當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披露前款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資訊時,或者收到法院、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機構的披露請求或開立令時,公司可以披露前款規定的行車記錄儀記錄的資訊。
第五章 恢復原狀
第21條(退貨責任)
租車人或司機應在租賃期屆滿前在指定的歸還地點將租車歸還給公司。 2.如果承租人或司機違反前款規定,承租人應賠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3.如果由於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承租人或司機無法在租賃期內歸還租車,承租人或司機對公司遭受的任何損害概不負責。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聯繫公司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22條(退貨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司機應在公司在場的情況下歸還租車。 在這種情況下,除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部件外,產品應以交貨時的狀態退回。 2. 歸還租車時,承租人或司機應確認租車人、司機或乘客沒有遺失物品並歸還。
3. 除前款外,如果在歸還租車時未補充(未充滿)汽油或柴油等燃料,如果剩餘的50%或以上,承租人應支付5,500日元(含稅),如果剩餘的50%更少,則支付11,000日元(含稅)。
第23條(租賃期限變更時的租金)
當借款人根據第12條第1款變更借款期限時,承租人應支付與變更后的借款期限相對應的租金。
第24條(返回地等)
如果承租人根據第 12 條第 1 款更改規定的退貨地點,承租人應承擔更改單獨指定的退貨地點所需的轉發費用(退貨地點更改轉發費)。 2.如果承租人未經公司同意,根據第12條第1款將租車歸還到指定歸還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除支付前款的轉發費用外,還應支付以下更改歸還地點的罰款。
更改退貨地點的罰款 = 更改退貨地點所需的轉發費用 200% ×
第25條(不退貨時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租賃期滿后仍未將租車歸還到指定的歸還地點,並且不回應公司的歸還請求,或者如果由於承租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識別計程車未歸還,公司應採取提起刑事訴訟等法律措施。 2. 在前款適用的情況下,公司應採取必要措施確認租車的下落,包括與承租人或司機的家人、親屬和工作地點等相關方面談,以及運營車輛位置信息系統。 3. 如果第 1 款適用,承租人有責任賠償對公司造成的損害,並承擔收取租車和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所需的費用。 4.如果租車人或司機自租賃期滿之日起超過3天無法聯繫到租客或司機而不歸還租車人,並且無法聯繫到租房者或司機,公司應認為租車人或司機被盜,並向主管員警局提交盜竊報告。
第6章 發生故障、事故或盜竊時的措施
第26條(發現故障時的措施)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車出現異常或故障,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停止駕駛,與公司聯繫,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第27條(發生事故時的措施)
如果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與租賃汽車有關的事故,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都應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2)根據前項的說明修理租車時,除非公司批准,否則應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 (3)配合本公司和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立即提交必要的檔等。 (4)與另一方就事故進行和解或其他協定時,請事先徵得公司的同意。 2. 除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員應自行承擔處理和解決事故的風險。 3. 公司應為承租人或司機提供事故處理建議,並配合解決。 4. 為了確認事故發生時的情況,公司應記錄配備車載事故記錄裝置的車輛發生撞擊或突然制動的情況。 5 如果認為有必要,公司應採取措施,例如驗證前款規定的記錄。
第28條(盜竊時的措施)
租車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被盜或其他損壞時,應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報告。 (2)立即向公司報告損壞情況,並遵循公司的指示。 (3)配合本公司和本公司簽約的保險公司對盜竊和其他損害的調查。 立即提交所需檔。
第29條(因不可用而終止租賃合同)
使用過程中的故障、事故、盜竊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 如果租車無法使用,租賃合同將終止。 2.在前款的情況下,承租人應承擔收取和修理租車所需的費用,公司不得退還已收到的租金。 但是,如果由於第3款或第5款規定的原因而發生故障等,則不適用。 3. 如果故障等是由租賃前存在的缺陷或缺陷或租車不符合租賃條件引起的,則應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應能夠從公司獲得替代租車。 提供替代租車的條件應比照適用於第5條第2款。 4.如果承租人未收到前款提供的替代租車,公司應全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車,則同樣適用。 5.如果由於無法歸責於承租人,駕駛員或公司的原因而發生故障等,公司應從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租賃到租賃合同終止期間的租金,將剩餘的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6.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除本條規定的情況外,承租人不得就因無法使用租車而造成的損害向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但是,這不包括因公司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導致故障的情況。
第七章 補償與補償
第30條(賠償和損失賠償)
承租人應賠償承租人或司機因使用租用的租車而對公司租車(包括附加設備)造成的任何損壞。 但是,這不包括不能歸因於承租人和司機的原因。 2.如果承租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則承租人應賠償停工,並賠償因事故,盜竊,故障,污漬或租賃汽車異味等原因導致公司無法使用租賃汽車而造成的損害。 3. 如果由於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租用的租車方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承租人或司機對第三方或公司造成損害,承租人或司機應賠償損失。
第31條(保險和賠償)
當承租人或司機根據第30條第1款或第3款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根據公司為租車簽訂的非壽險合同和公司規定的賠償制度支付以下限額內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1)無限個人賠償(包括汽車責任保險)(2)客觀補償: 無限制(免賠額:50,000日元)*免賠額是指借款人的共同付款。 (3) 車輛賠償 市場價值(免賠額100,000日元) *免賠額是指借款人自費。 (4) 人身傷害賠償 1事故限額為3000萬日元×能力(每人最高3000萬日元)2如果保險單或賠償制度屬於免責理由,則不支付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3.如果違反條款和條件,將不支付第1款規定的保險金或賠償金。 4、未支付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損害賠償 ,以及超過根據第1款規定支付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金的損害賠償,由承租人或司機承擔。 此外,如果由於特殊合同而更改了第1款規定的最高金額,則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對超過特殊合同規定的限額的任何損壞負責。 但是,根據《應對嚴重災害的特別財務措施等法》(昭和37號法律)第150號)第2條被指定為嚴重災害的災害(以下簡稱“嚴重災害”)應受到災害的影響。 如果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損壞,則在指定為嚴重災害的區域內丟失,損壞或其他損壞。 如果發生與租車等有關的損壞,則無需承租人賠償損壞,除非承租人或駕駛員在發生損壞時故意或重大過失。 5. 當公司支付由承租人或司機承擔的損害賠償時,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支付的金額。 6 相當於第1項第2項或第3項規定的保險或賠償免賠額的損害賠償應由承租人或司機承擔,特殊合同除外。
第八章 解除租賃合同
第32條(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條款和條件,或者如果適用第9條第1款的任何一項,公司可以在沒有任何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取消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退還租車。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從已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租金到取消期間的租金,將獲得的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2.如果發生前款規定的取消,承租人應賠償對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33條(提前終止)
經公司同意,承租人可在支付下款規定的提前終止費后,即使在使用期間取消租賃協定。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公司應從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租金到退還期間的租金,將獲得的剩餘金額退還給承租人。 2. 解除前款規定的合同時,承租人應向公司支付以下提前取消費用。 提前終止費={(租賃合同期對應基本費用)-(租賃至歸還期間基本費用)}×50%
第9章 個人資訊
第34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公司獲取和使用承租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不包括個人號碼)的目的如下。 (1)作為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款獲得租車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執行作為營業執照條件所需的事項,例如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準備租賃證明。 (2) 向承租人或司機介紹本公司經營的租車、二手車等產品,提供相關服務,舉辦各種活動、活動等。通過發送廣告材料、發送電子郵件等提供資訊 (3)驗證借款人或司機的身份,並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審查是否簽訂租賃合同。 (4) 為了規劃和開發公司處理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5) 對個人資訊(個人編號除外)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創建處理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的統計數據。 2 當出於前款各項未規定的目的獲取承租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不包括個人號碼)時,將事先明確說明使用目的。
第十章 其他
第35條(抵銷)
公司可以隨時根據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的任何金錢義務與承租人對公司的金錢義務相抵銷。
第36條(消費稅)
承租人應根據條款和條件向公司支付對交易徵收的消費稅(包括當地消費稅)。
第37條(逾期付款)
如果承租人和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條款和條件下的金錢義務,承租人和公司應按每年 1 4.6% 的費率向另一方支付滯納金。
第38條(條款)
公司可以單獨制定與本條款相同的詳細規則。 2. 公司制定條款和條件及細則時,應在公司的商業商店張貼,並在公司發行的小冊子、租金清單、網站等中註明。 3. 公司可能會更改條款和章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在其網站上通知公司條款和條件或章程將更改,更改後的條款和條件或章程的內容及其生效日期。 此外,修訂后的條款和條件以及細則應以與前款相同的方式進行描述。
第39條(準據法)
根據本條款簽訂的合同、貸款和貸款的所有附帶行為均受日本法管轄並按其解釋。
第40條(協定管轄法院)
如果對條款和條件下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無論訴訟金額如何,對公司所在地具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應為主管法院。
(附 則) 本條款自本公司獲得有償出租私家車的許可之日起施行。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3日前 :總額的25%
利用日2日~前日 :總額的50%
利用日當天 :總額的100%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3 天 | 25% |
| 使用日前 2 天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