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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租車的庫存車輛範圍從輕型汽車到 10 人座海獅汽車。
會說4種語言的工作人員(日文、中文、韓文、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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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個據點
那霸機場到店鋪有免費的接駁服務
取車:
※請注意:那霸機場最遲一班接送車時間為19:30。
若您在接送地點沒有看到ZH服務人員,請撥打: 098-851-8386;
或者加服務人員的Line/WhatsApp
LINE:@910rsogo
WhatsApp:+8198-851-8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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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車:
如何搭乘接駁巴士:
接送地點已更改為國內航廈1樓14號租車接送巴士站。
如需那霸機場接送,請前往國內航廈1樓14號租車接送巴士站。
(車程約10分鐘)
※請注意:那霸機場最遲一班接送車時間為19:30。
可以提供那霸市内飯店送車和還車服務
那霸市内飯店送車追加費用:5,000日元
那霸市内飯店還車追加費用:5,000日元
若有需要,請聯絡服務人員,謝謝。Line:@910rs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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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事先確認發生事故時的負擔範圍。
● 租車保險詳情
基本補償:
對人補償:每1位 無限制(不含汽車責任保險金額)
對物補償:每1起事故無限制(免責額:50,000日圓)
車輛補償:每1起事故 時價(免責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每1位最高賠償3,000萬日圓(不得超過限載人數)
●關於免責額(什麼是免責補償保險制度?)
1. 租車發生事故時,客人免責額為:對物50,000日元+車輛50,000~100,000日元。
2. 加入免責補償保險後,您即可享有此免責額。
*租車費用包含免責補償保險。
3. 但請注意,如果您違反法律或造成事故時,未通知警方或沒有事故證明,即使您加有免責補償保險,也無法申請報銷。
●營業損失費用(NOC)
萬一發生事故,車輛修理期間內的營業損失費用將由客人負擔。
(1) 能夠自行駕駛時:20,000日圓~
(2) 無法自行駕駛時:50,000日圓~
* 即使可以自行駕駛,如果發生嚴重事故,也有可能會向您索賠 50,000 日元的費用。
● 請注意! 以下情況皆無法申請補償:
1. 超出保險補償範圍內的損害
2. 事故發生時未向警方報案,並聯絡租車公司
3. 違反租賃協議。
- 滋擾(非法)停車造成的損壞
- 所有違反交通法規的事故。
- 飲酒和酒後駕駛
- 用藥
- 擅自延長用車
- 未登記的駕駛開車造成的事故
- 無照駕駛(包括駕駛執照被吊銷或違反可駕駛車輛類型的情況)
- 未經許可和解
- 用於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拖車等
- 屬於租賃條款(租賃條款)規定的免責事項的其他事故等
4. 適用本公司所簽訂的財產保險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的情況。
- 故意造成的事故
- 鑰匙遺失或損壞
- 損壞顧客擁有,使用或管理的財產
- 擅自維修
5. 使用和管理上出現疏忽。
- 沒有拔鑰匙或未上鎖使得車輛被偷。
- 因使用不當造成車身損壞或腐蝕而造成的損壞。
- 弄髒車內裝備
- 裝備品遺失或損壞(輪胎、爆胎,鋼圈等)
- 在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時對車輛造成的損壞,例如海岸、河床或森林地區(在維護和管理的道路以外的道路上發生事故)
- 加錯油種產生的損害
- 加錯油種所產生的維護費用
- 使用過程中電池放電
- 即使事故是您自己造成的,也請務必報警,並聯絡店舖服務人員。
- 請於店舖營業時間內聯絡店鋪服務人員。
第一次事故後的賠償/保險
1.若車輛無法使用
如果您在事故解決後使用道路救援還車,則無論剩餘使用天數如何,合約都將終止。
根據您的保險,您可能需要支付額外費用。 (任何不考慮車輛狀況的不合理操作均由客戶承擔。)
2.若可以繼續使用車輛
發生事故後,保險適用「基本免賠額」。 如果發生第二次事故,您將需要支付費用。
第一次事故發生後,可以選擇再加入保險。
重新加入時,將告知您剩餘天數及費用,您可以在還車時支付該保險費用。
以上是可選的,以防萬一,建議您在事故後,重新加入保險。
請注意:
若發生的是單獨事故(只有單方面發生事故),顧客需賠償:5萬日元(Alphard為10萬日元)車輛修理費用。
單獨事故:
①自損事故:由於自己的失誤撞上柱子或其他物體導致車輛受損
②顧客將車停在停車場,回來後發現車輛受損。調查監控也查不出是誰造成的。
以上兩種情況,即使您購買了免責補償保險NOC,也要負擔5萬日元(Alphard為10萬日元)的車輛修理費用。
對人補償:每1位 無限制(不含汽車責任保險金額)
對物補償:每1起事故無限制(免責額:50,000日圓)
車輛補償:每1起事故 時價(免責額:50,000日圓)
人身傷害補償:每1位最高賠償3,000萬日圓(不得超過限載人數)
1. 租車發生事故時,客人免責額為:對物50,000日元+車輛50,000~100,000日元。
2. 加入免責補償保險後,您即可享有此免責額。
1. 租車發生事故時,客人免責額為:對物50,000日元+車輛50,000~100,000日元。
2. 加入免責補償保險後,您即可享有此免責額。
3. 萬一發生事故,您不必承擔車輛修理期間內的營業損失費用。
※但是,若發生的是單獨事故,顧客需賠償:5萬日元(Alphard為10萬日元)車輛修理費用。
預約前請務必確認的公司使用條款。
租車條款與條件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條款的適用) 依本條款的規定,本公司向承租人出借租賃車輛(以下簡稱「租賃汽車」),由承租人接收車輛。 本條款未盡事宜,適用第三十六條細則、法律法規或一般慣例的規定。
2. 本公司可以接受特殊協議,只要它們不違反本條款和條件以及章程的目的、法律法規、行政通知或一般慣例。 如果達成特別協議,則該特別協議應優先於條款和條件。
第二章 預約
第二條(預約申請) 承租人租賃汽車時,應同意租賃條款和另行規定的價格表等,並按照另行規定的方式提前說明車輛類別、租賃開始日期以及申請預訂時的時間、租賃地點、租賃期限、還車地點等、駕駛人、兒童座椅等配件的必要性以及其他租賃條件(以下簡稱「租賃條件」)。
2 本公司收到租賃人的預約申請時,原則上在本公司擁有的租賃車輛範圍內接受預約。 在這種情況下,除非公司另有批准,承租人應支付單獨指定的預訂申請費用。
第 3 條(預訂的變更) 如果承租人希望變更前條第 1 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則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同意。
第4條(預約的取消等) 承租者可以透過另行規定的方法取消預約。
2. 若承租人因承租人的方便而在預約的租賃開始時間一小時後仍未開始辦理租賃汽車租賃合約(以下簡稱「租賃合約」)的簽訂手續。假定預訂已被取消。
3. 在前兩款的情況下,承租者應按照單獨的規定向本公司支付預訂取消費,支付該預訂取消費後,公司應將收到的預訂申請費轉給承租者。被送回。
4. 若因本公司原因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同,本公司除退還已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外,還需支付另行規定的違約金。
5. 若因意外、竊盜、未歸還、召回、自然災害或任何其他不可歸咎於承租人或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簽訂租賃合同,則預訂將被視為取消。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將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
第五條(替代租賃汽車) 如果本公司無法借出承租人預訂的車型的租賃汽車,則本公司應租賃與預訂的車型不同的租賃汽車(以下簡稱「替代租賃汽車」) 」)。您可以要求送貨。
2. 若承租人接受前款規定的要約,本公司將依照與預訂時相同的租賃條件出借替換的租賃車,但車輛類別除外。 此外,如果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費用低於預訂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則租賃費用將按照替代租賃汽車的車輛類別的租賃費用計算。
3. 承租人可以拒絕第 1 款規定的替代租賃汽車的租賃提議,並可以取消預訂。 4 在前款的情況下,如果因本公司的原因而無法租用第一項所述的財產,則將按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取消預訂處理5、本公司將退還收到的預訂申請費,除退款外,您還需支付另行規定的罰金。
第6條(免責聲明) 除第4條和第5條規定的措施外,公司和承租人不得就取消預訂或未簽訂租賃合約的事實向對方提出任何索賠。不要這樣做。
第 7 條(預訂業務的代理機構) 承租人可以透過代表本公司辦理預訂業務的旅行社、關聯公司等(以下簡稱「代理人」)申請預訂。
2. 已向前款規定的代理機構提出申請的承租人只能向該代理機構申請變更或取消預訂。
第三章 租賃
第8條(租賃合約的訂立)承租人應明確說明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本公司應在本條款、價目表等中明確說明租賃條件,並簽訂租賃合約。合約。我想是這樣。 但沒有可租用的租賃汽車或租賃者或駕駛人有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
2. 簽訂租賃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費。
3 根據監管機構的基本通知(註1),公司應記錄駕駛員的姓名、地址、駕駛執照類型,並為了輸入駕駛執照號碼(註2)或附上駕駛執照的副本駕駛執照,我們要求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提供承租人指定的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執照」)的資訊。除了要求承租人出示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駛執照」)外,我們還要求承租人提供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駛執照」)。人」),我們也可能要求提供駕駛執照副本。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租人是駕駛員,則承租人必須出示自己的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如果承租人與駕駛員不同,則承租人必須出示駕駛執照或提交其副本。
(註1)主管機關的基本通知是2.國土交通省汽車運輸局局長通知「有關租賃汽車的基本通知」(Jitabi第138號,6月13日, 1995)。 (10)和(11)。
(註2)駕駛執照是指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駕駛執照,其格式為道路交通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附表十四。 另外,道路交通法第107條之2規定的國際駕駛執照或外國駕駛執照相當於駕駛執照。
4. 在簽訂租賃合約時,本公司可能會要求租賃者和司機出示駕駛執照以外的可用於驗證其身分的文件,並可能會影印所提交的文件。
5. 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會要求告知租賃者和司機在租賃期間聯繫的手機號碼等。
6. 在簽訂租賃合約時,公司可以要求承租人以信用卡或現金支付,或可以指定其他支付方式。
第九條(拒絕簽訂租約)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簽訂租約:
(1) 司機未出示駕駛租賃車所需的駕駛執照,或儘管我們要求但不同意提交駕駛執照副本時。
(2) 發現本人處於飲酒狀態時。
(3) 因服用麻醉藥品、興奮劑、油漆稀釋劑等而出現中毒症狀時。
(4) 即使沒有兒童座椅,也允許 6 歲以下兒童乘坐車輛時。
(5) 被認定為黑社會或與黑社會有關的組織的成員或關聯人、或其他反社會組織的人員時。 2. 承租人或司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絕簽訂租賃合約。
(1) 預約時指定的司機與簽訂租約時的司機不同時。
(2) 過去的租賃中存在延遲支付租賃費的情況。
(3) 在過去的租賃期間發生過第十七條各項所列行為時。
(四)過去租賃(包括其他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賃)中曾發生第十八項第六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事實時。
(五)在過往租賃中,有因違反租賃條款或保險條款而未投保汽車保險的事實。
(6) 就與公司的交易有關的公司員工或其他關聯方實施暴力行為、要求超過合理範圍的負擔、或使用暴力行為或語言時。
(7) 散佈謠言或採用欺詐手段或暴力損害本公司信譽或乾擾本公司業務時。
(8) 不滿足另行規定的條件時。
3 在前兩款情況下,如果已與承租者確定了預訂,則該預訂將被視為取消,並且如果已從承租者收到預訂取消費,則將被視為已取消預訂。取消預訂,預訂申請費將退還給承租人。
第十條(租賃合約的成立等) 當承租人向本公司支付租賃費、公司將租賃車輛交付給承租人時,租賃合約即成立。 在這種情況下,收到的預訂申請費用將用作租賃費的一部分。
二、前項交付,應於同款之租賃開始日期及時間,在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租賃地點進行。
第十一條(租賃費) 租賃費是指下列費用的總金額,公司會在費用清單中明確註明各項金額或計算依據。
(1) 基本費用 (2) 免責保證系統參與費 (3) 選項費 (4) 燃料費 (5) 其他費用
2. 基本費用由地方交通局交通科長(兵庫縣為兵庫縣陸路交通部科長、神戶交通管理部科長、沖繩縣為交通部科長)決定。租車時,沖繩總務局陸路交通辦公室)。第14條第1項也一樣。)
3 若依第 2 條預訂後修改租賃費用,則租賃費用應為預訂時適用的費用和租賃時費用中的較低者。
4 租賃費用按細則決定。
第十二條(租賃條件的變更) 租賃合約簽訂後,承租人如欲變更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必須事先取得本公司的同意。
2. 若變更租賃條件會妨礙租賃業務,本公司不得批准依前項變更租賃條件。
第13條(檢查、確認) 公司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8條【定期檢查、保養】規定的檢查,並出租經過必要保養的租賃汽車。
2. 本公司應進行道路運輸車輛法第47條之2【日常檢查及保養】規定的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
2. 承租人或駕駛人必須確保已進行前兩款規定的檢查和維護,並根據單獨檢查的車輛外觀和附件檢查,租賃車輛不存在維護缺陷。指定檢查清單,並且租賃車輛符合租賃條件。請確認有。 2. 若經前款確認後發現租賃車輛有維修缺陷,本公司將立即進行必要的維修。
第十四條(租賃證明的簽發、攜帶等) 公司交接租賃汽車時,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簽發規定的租賃證明,其中載明由公司交通分局局長決定的事項。地方交通局。我想是這樣。
二、承租人或駕駛人使用租賃汽車時,必須攜帶依前項規定簽發的租賃憑證。
3. 承租人或司機遺失租賃憑證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4. 承租人或司機還車時,須同時將租賃憑證交回本公司。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條(管理責任) 承租人或駕駛人應以審慎的管理人義務維護租賃汽車,自租賃汽車交付之時起至歸還本公司為止(以下簡稱“使用中”) ).應使用和儲存。
第十六條(日常檢查及保養) 使用過程中,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於每日使用前,依道路運輸車輛法第四十七條之二【日常檢查及保養】規定對租賃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保養。應進行。
第十七條(禁止行為)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車輛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 未經本公司同意或依據道路運輸法的許可,將租賃汽車用於汽車運輸業務或類似目的。
(2) 將租賃汽車用於規定以外的目的,或由第八條第 3 項租賃證明上記載的駕駛員以外的人或經本公司同意的人駕駛。
(3) 採取轉租或將租賃車輛視為他人抵押等侵害本公司權利的行為。
(四)偽造、塗改租賃車的汽車登記號碼、車輛牌照,或改裝、翻新等改變租賃車現況的。
(5) 未經本公司同意,使用租賃車輛進行各種測試、比賽,或牽引、倒車其他車輛。
(六)使用租賃汽車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
(7) 未經本公司同意,為租賃車輛投保損害保險。
(8) 將租賃的汽車帶出日本。
(九)因電動車、充電器使用不當造成電動車、充電器損壞、污損的。
(十)其他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租賃條件的行為。
第十八條(非法停車等情況下的處理) 承租人或駕駛人在使用租賃汽車時,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規定非法停放租賃汽車的,承租人或駕駛人對非法停車的區域有管轄權您必須立即到派出所,繳納與違規停車相關的罰款等,並承擔與違規停車相關的各種費用,如拖車、保管、收集等。
2. 當我公司接到警方關於租賃汽車違規停車的通知時,我們將聯繫租賃者或司機並及時移動或提取租賃汽車,並在租賃期結束時或按照我們的指示承租人或司機應指示承租人在規定時間內到處理派出所處理,承租人或司機應遵守。 此外,如果租賃汽車被警察帶走,我們可以酌情自行向警察收取租賃汽車。
2 在發出前項的指示後,本公司將酌情使用交通違規通知書、付款單、收據等確認違規處理的狀態,如果違規尚未處理,前款規定的指示應向承租人或司機發出,直至結束。 此外,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或司機提供本公司指定的文件(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說明承租人或司機有違規停車行為,並且他或她將出庭受審。 ),承租人或駕駛人也應遵守。
2 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將向警方提交供述書、租賃證明等包含個人資訊的文件,以便追究承租人或司機的違法停車責任。除提供必要的配合外,公安機關將依道路交通法第五十一條之四第六項規定提交書面說明、自行承認、租賃證明等文件,並報告事實情況,得採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承租人或司機同意這一點。
5 如果公司收到道路交通法第 51 條之 4 第一項規定的遺棄罰款指令,並且支付了疏忽罰款或尋找承租人或司機或搬家所產生的費用,如果公司產生收取費用等所需費用,本公司將向承租人或司機收取以下費用(以下簡稱「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在此情況下,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規定的日期之前繳納違規停車相關費用。
(1) 相當於疏忽違規費的金額
(2) 停車違規處罰由本公司另行決定
(三)搜索所需費用及移動、存放、提取車輛等所需費用。
6. 根據第1款的規定,承租人或駕駛員因非法停車而被要求繳納罰款等時,公司指示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根據第2款的規定進行處理。或者,如果本公司未按照第3項要求簽署書面承認書時,本公司應將第5項規定的金額適用於停車違規罰款和停車違規處罰,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承租人或駕駛員收取違規停車費(以下簡稱「違規停車費」)向本人收取,金額由公司另行決定。
7.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支付了公司根據第 5 款要求的金額,承租人或司機可以隨後支付違規停車罰款或提起公訴。如果支付違規停車罰款的命令因以下原因被取消:因上述原因,本公司收到違規停車費退款後,僅退還已向承租人繳納的停車相關費用,金額與違規停車費等值,否則退還給駕駛員。 依第 6 項規定向本公司收取違規停車費時,亦同。
第5章 回歸
第十九條(歸還責任) 租賃人或駕駛人應在租賃期滿前將租賃車輛歸還本公司指定的還車地點。
2 承租人或司機違反前項規定,對本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3、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承租人或司機無法在租賃期間內歸還租賃車輛,對本公司造成的任何損失,承租人或司機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聯絡本公司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第二十條(歸還時的確認等)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在本公司在場的情況下補充汽油等燃料並歸還租賃車輛及設備。 在這種情況下,產品應以與交貨時相同的狀態退回,不包括因正常使用而磨損的零件。 若未加註汽油等燃料,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依照使用里程依本公司規定的換算表計算出的金額向本公司支付。
2. 還車時,租車人或司機必須確認租車人、司機或同車乘客沒有遺留任何物品,我們不負責此類資訊的儲存。
第二十一條(變更租賃期間時的租賃費用) 承租人或駕駛員根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租賃期間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支付變更後的租賃期間對應的租賃費用。
第22條(還車地點等) 依第12條第1項規定變更指定的還車地點時,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因還車地點變更而需要的運送費用。
2. 若承租人或司機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徵得本公司同意,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還車地點以外的地點,則承租人或司機應支付另行規定的還車地點變更罰款。
第二十三條(不歸還時的處理措施) 如果租賃人或司機在租賃期限屆滿後仍未將租賃車輛歸還至指定歸還地點,公司將要求歸還租賃車輛。如果借款人不回應要求,或因借款人下落不明等原因被認定未返還租金,將採取刑事起訴等法律措施。
2 前款屬於前項規定時,本公司將訪問承租人或駕駛人的家人、親屬、工作單位及其他相關人員,並啟動車輛位置資訊系統,以確認租賃車輛的位置。必要的措施包括等
3 發生第一項情形時,承租人或駕駛員應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負責賠償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失,並負責收取租賃車輛並尋找承租人或駕駛員。將負責所產生的費用。
第六章 發生故障、意外或被竊時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發現故障時應採取的措施)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租賃汽車出現異常或故障時,應立即停止行駛,與本公司聯繫,並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執行。
第二十五條(發生事故時應採取的措施)如果在使用租賃汽車時發生事故,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立即停止駕駛,無論事故大小如何,採取法律措施,並採取以下措施:採取。
(1)立即向本公司報告事故情況,並聽從我公司的指示。
(2) 依照前一項的說明修理租賃汽車時,除非經公司批准,否則必須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修理。
(三)配合本公司及其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調查,並及時提交必要的文件。
(4) 與對方就事故進行協商或達成其他協議時,應事先徵得本公司的同意。
2 除採取前項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或駕駛人應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事故。
3. 公司應向承租人或駕駛提供有關事故處理的建議,並協助解決此問題。
第二十六條(被竊時的處理) 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被竊或遭受其他損害的,承租人或駕駛人應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報告。
(2) 立即向本公司報告損壞情況等,並遵循本公司的指示。
(3) 配合本公司及與本公司簽訂合約的保險公司有關竊盜及其他損害的調查,並及時提交要求的文件。
第二十七條(因無法使用而終止租賃合約) 若租賃汽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故障、事故、竊盜或其他原因(以下簡稱「故障等」)而無法使用,租賃合約將終止。應終止。 2. 在前款情況下,租車人或司機應承擔提取和修理租賃車輛所需的費用,本公司不退還已收取的租賃費用。 但因第 3 項或第 5 項規定的事由導致故障等時,不在此限。
3. 如果故障是由於租賃前已存在的缺陷造成的,則將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承租人可以從我公司獲得替代租賃車輛。 關於提供替代租賃汽車的條件,請參閱第五條。
第 2 款應比照適用。
4. 若承租人沒有收到前款規定的替代租賃車輛,公司應全額退還收到的租賃費用。 如果公司無法提供替代租賃汽車,則同樣適用。
5. 若因非承租人、司機或本公司原因而發生故障,本公司將從租賃期間至結束期間的租賃費用中扣除已收取的租賃費用。租賃合約中規定的金額,扣除相應租賃費用後的餘額退還給承租人。
6. 除本條規定的措施外,承租人和司機不得就因無法使用本條規定以外的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失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賠。
第七章 賠償與補償
第二十八條(賠償和業務賠償) 承租人或駕駛員在使用租賃車輛時對第三方或本公司造成損害的,承租人或駕駛員應當賠償損失。 但因本公司原因造成的情況除外。
2.前項所述對本公司造成的損害中,因事故、竊盜、租賃者或司機的原因造成的故障、由於車輛的污漬或異味而導致本公司無法使用租賃車輛而造成的損害租賃車輛等均在價目表中規定,視情況賠償損失或提供營業補償,由承租人或駕駛人支付。
第 29 條(保險及賠償) 承租人或駕駛人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賠償責任時,依本公司就租賃汽車簽訂之責任保險合約或責任互助合約辦理:或本公司製定的賠償制度,在限額內支付保險金或賠償。
(一)個人賠償
每人無限次(含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
(二)客觀補償
每次事故無限(扣除金額:100,000日圓)
(三)人身傷害賠償
每人最多3000萬日元
二、保險條款或賠償制度有免責事項之一者,不予支付第一項規定之保險金或賠償金。
3. 未支付保險金或賠償金的損害,以及超過依第一項規定支付的保險金額或賠償金的損害,由承租人或駕駛員承擔。
4. 當公司支付了承租人或司機應承擔的損害賠償後,承租人或司機應立即向公司償還公司所支付的金額。
五、相當於第一項規定之非人壽保險契約保險費或相當於責任互助互助費的金額,包含在租賃費中。
第八章租賃協議的解除 第三十條(租賃協議的解除) 對於承租人或司機在使用過程中違反本條款的行為,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或者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時,可以在不經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解除租賃合同,並立即要求歸還租賃車輛。我認為這是可能的。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得將已收取的租金退還給承租人。
第31條(經同意解除) 即使房屋正在使用,承租人在徵得本公司同意並支付下款規定的解除費用後,也可以解除租賃合約。 在此情況下,公司將從收到的租金中扣除從出借到歸還期間對應的租金,並將剩餘金額返還給承租人。
2. 依據前款解除合約時,承租人應向本公司支付以下解除費用。
取消費用=(租賃合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租賃到歸還期間對應的基本費用×50%)
第九章 個人資訊
第32條(個人資訊的使用目的) 公司取得並使用租賃者或司機的個人資料的目的如下。
(1) 作為根據道路運輸法第80條第1項獲得汽車租賃業務許可的經營者,我們將辦理營業執照所要求的事項,例如製作租賃證明書簽訂租賃合約時要做的事。
(2) 介紹本公司經營的租賃汽車、二手車等產品、提供今後的服務等,以及向本公司發送有關各種活動、活動等的宣傳資料和電子郵件承租人或駕駛員透過發送等方式提供指導。
(三)簽訂租約時,核實租賃申請人或駕駛人的身份,審查是否可以簽訂租賃合約。
(4) 為了規劃和開發本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或考慮提高客戶滿意度的措施,對承租人或司機進行問卷調查。
(5) 對個人資訊進行統計匯總和分析,並產生統計數據,並加工成無法識別或識別個人的形式。
2 為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目的取得承租人或司機的個人資訊時,將事先明確說明其使用目的。
第10章 雜項規則
第 33 條(抵銷) 如果公司根據本條款和條件對承租人或司機負有財務義務,公司可以隨時將其與承租人或司機對公司的財務義務進行抵銷。
第34條(消費稅) 承租人或駕駛員應向公司繳納依本條款和條件進行的交易所徵收的消費稅(包括地方消費稅)。
第三十五條(延誤損害賠償) 如果承租人或司機和公司未能按照本條款和條件履行其財務義務,則應按年費率 14.5% 向對方支付延誤損害賠償金。
第36條(日語條款和條件的優先適用) 如果日語條款和條件的文本或術語與英文條款和條件存在差異,則日語條款和條件將被視為正式條款和條件並優先適用。
第三十七條(細則) 本公司可以對本條款另行製定細則,該細則與本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2. 當公司製定單獨的細則時,應張貼在公司各營業店,並將其包含在公司出版的小冊子、價目表等中。 如果您更改此設置,同樣適用。 第 38 條(約定管轄法院) 如果因本條款和條件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發生爭議,管轄法院為對本公司總公司、分公司或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簡易法院。營業廳,無論訴訟金額多少。
[取消預訂費用(取消費用)]
・使用日期前 45 天免費
・使用日期前 44 天至 16 天:使用總額的 10%
・使用日期前 15 天至 2 天:使用總額的 20%
・使用前一天營業時間內:使用總額的80%
・使用當天:使用總額的100%
*18:00之後取消將被視為第二天的取消。
[非營業費用(NOC)]
(汽車租賃)
・車輛自行歸還至預定歸還地點時:10萬日圓(免稅)
・車輛無法行駛且未返回預定的歸還地點時... 150,000日元(免稅)
(裝置)
・如果無法使用...更換產品的購買價格的 100%。
・需要修理時...修理費用的100%
依取消時間點適用以下手續費。
ZH租車和Okitoour攜手爲您提供免費WiFi機!
無需單獨租借WIFI裝置或SIM卡,只需預訂ZH租車,即可一次性預訂並方便使用。租車期間可供最多5人無限制使用數據。
時間:4月1日~ 至12月31日(以申請日為準)
提供裝置:不限流量WiFi機(最多可供5人使用。)
提供條件:只有在那霸機場的ZH租車處使用2天以上租車的顧客才能預訂。
使用方法:租車時一同領取WIFI,並在還車時一併歸還。 注意事項:如因遺失、進水或損壞而需賠償設備價值1萬日元。(簡單故障不在賠償範圍內)
如果您已經預約ZH租車的免費WiFi機,取車時請再次告知現場服務人員。由於WiFi機數量有限,可能會有無法提供的情況,敬請見諒。
取消政策
利用日7日前 :免費
利用日6日~4日前 :20%
利用日3日~2日前 :30%
利用日前日 :50%
利用日當天 :100%
取消預約時需根據上述取消政策收費。
預約的取消申請時間以日本時間09:00-17:00為準,超過17:00則算第二天。
黃金週、元旦、盂蘭盆節期間,取消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
| 取消時間 | 手續費 |
|---|---|
| 使用日前 6 天 ~ 使用日前 4 天 | 20% |
| 使用日前 3 天 ~ 使用日前 2 天 | 30% |
| 使用日前 1 天 | 50% |
| 使用當日 | 100% |
手續費以營業基準(下午 5 點)計算,並依實際付款金額收取。
請確認各據點的取車與還車方式。據點較多時可使用搜尋功能。
ZH租車取車步驟
※請注意:那霸機場最遲一班接送車時間為19:30。
若您在接送地點沒有看到ZH服務人員,請撥打: 098-851-8386;
或者加服務人員的Line/WhatsApp
LINE:@910rsogo
WhatsApp:+8198-851-8386
※若您加不了LINE,請前往網頁掃描LIEN QR碼,謝謝。
ZH租車還車步驟
共 1 個據點